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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2. 已取得备案编号的企业可免于重复备案。— 2 —

最新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初次备案Initial Filing□修改备案信息Amending the filed information 第1项——企业信息Section1-Applicant’s Information *企业名称(中英文)(in Chinese/English) *企业地址(中英文)Address(in Chinese/English) *企业类型Company Type:□出口商Exporter□代理商Agent *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邮政编码Postal Code *联系人姓名Contractor Name: *联系人电话/传真(请注明国家/地区代码及区域码)或手机 Contractor Telephone/Fax(Include Area/Country/Region Code)or Cell Phone: 联系人电子邮件信箱E-mail: 第2项——经营食品种类(多选项)Section2-Food Category of Operation □粮食类Grain□水产品类Fishery products □蔬菜类Vegetable□肉与肉制品类Meat and meat products □坚果炒货类Nut and Edible Seed products□蛋与蛋制品类Shell Egg and egg products □食用油类Edible oil□乳与乳制品类milk and milk products □酒类Alcoholic Beverages□罐头类Canned foods □饮料类Soft drinks and waters□特殊食品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蜂产品bee product□调味品flavorings □糕点饼干类pastry biscuit;cracker□糖及糖果、巧克力类candy;chocolate □蜜饯类candied(preserved)fruit □其他,请描述others,please description 第3项——中国贸易伙伴信息Section3-In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Trade Partner to be contracted with: 企业名称(中文)Name(in Chinese): 企业地址(中文)Address(in Chinese): 联系人Contact person: 电话/传真Telephone/Fax: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第4项——承诺书Section.4-letter of commitment 兹承诺:上述资料信息准确、真实。I hereby commits:The information we submit is authentic,and accurate. *填表人姓名(印刷体)Contractor name(the printing version): *填表人电话/传真或手机Contractor’s office Telephone/Fax or cell phone: 填表人电子邮件信箱Contractor’s E-mailAddress: *填表日期Date: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2年第55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2-04-05 【生效日期】 2012-10-01 【效力】 【备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doc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00072901200Y) 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0503号) 第八条第二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84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第十九条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四)《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3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 1

号令修订)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五)《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6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 第十条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四、实施机构:厦门海关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备案系统生成备案编号。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涵盖拟进口的食品和化妆品种类。 十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纸质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进口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原件; 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附件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1.浙江局管辖范围内所有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1式2份);加盖企业公章。 (2)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列明具体添加剂成分和用途。 (3)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提供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有进口国家/地区的添加剂标准的,应提供相关标准。属法定检验的,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副本原件或正本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 (4)使用新开发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交国家准许在食品中使用的相关证明。 3.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要求供货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1式2份);加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公章。 (2)其他相关说明,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添加剂产品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食用级添加剂相关证明等。

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 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备案号: 申请日期:年月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注意事项: 1.备案表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企业出口产品,不同产品可另加续表。 2.“主管部门”为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主管添加剂备案管理部门。 3. “添加剂名称”一栏,应填写GB2760标准或进口国规定的单一添加剂品种,要按照标准名称填写,不能填写俗称。 4. “使用量”是指添加比例,填写时应写明单位,如“g/kg”、“mg/kg”等,“使用量”不须控制的,填“按生产需要”。 5. 复合添加剂要在名称后注明“复合”;并标明其组成的每个单一食品添加剂名称。 6. 备案号由备案机构填写: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号/T+四位序号,原则上每一大类产品可以有一个备案号。 7. 添加剂产品多可另加表格。 8.《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及《食品添加剂来源情况一览表》各1式2份;1份由受理机构存档,1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付企业。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企业端问题解答

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常见问题解答(企业端)目录 一、系统使用 1. 怎样选用浏览器设置? 2.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分别指哪些企业? 3. 需做备案的进口商(收货人)是哪类企业? 4.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管理的相关规定? 5. 如何使用系统完成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 6. 系统咨询电话有哪些? 二、申请备案 1.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和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备案提交信息形式的区别? 2. 备案审核的流程时限有多长? 3. 进口商备案状态始终为“备案申请,待审核”或“备案变更,待审核”怎么办? 4.进口商初次备案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现在企业3证合一,没有代码号,怎么填写? 5.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错误怎么办?

6.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检验检疫机构一项填写错误怎么办? 7. 进口商在网上更改备案信息后,发现页面上只有“返回”选项,无法保存怎么办? 8. 境外出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时,系统提示“企业已经备案,不能重复”,怎么办? 9. 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已在备案系统内成功备案,但在“备案名单”中查询不到该企业怎么办? 10. 特殊情况的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怎样录入? 11. 如何查询备案号及查询号? 12. 查询号、邮箱等使用注意事项? 13. 旧系统备案过,12月20日试运行的食品化妆品新系统还需要重新备案吗? 14.出口退运食品,是否需要备案? 15. 备案的进出口商名单从哪查? 三、进口和销售记录 1. 食品、化妆品进口和销售情况何时填写? 2. 进口、销售记录的保存时间? 3. 进口和销售记录都不需要填写的情形? 4.“销售记录”填写的几种情形? 5. 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前是不是都要进行境外生产企业维护? 6. 登录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后,境外生产企业维护添加没有该企业信息,如何处理?

进口食品标签备案所需资料

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标签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 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

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8、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注: 1、上述资料中的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相关电子文档由进口企业指定专人提交给进口口岸施检部门进行录入。其他资料在报检时随附提交,所有纸质文件均须加盖进口食品企业的公章。 2、进口食品企业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与进口食品的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负责,并确保进口时食品标签的版面(包括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与已备案的标签样张一致。 3、对于再次进口的已取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仍应当按照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报检时,仅需提供首次进口时标签备案号与中外文标签纸质样张。获得标签备案号的进口食品合格与否,仍以每次进口时的入境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4、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标示食品名称、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他内容如配料表信息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则应同时提供符合标准标注要求的说明书或合同,产品说明书不得与食品包装分离。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全部资料(2018年度资料整理)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 *****************有限公司主管直属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日期 ******

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书 (二)《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版“三证合一”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九)《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十)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十一)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 (十二)食品安全承诺书; (十三)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书 致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公司*********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市的进出口企业,计划经营进口及国产肉类产品的综合型专业贸易服务公司。业务范围将包括国外订货,进口操作,国内分销、批发、配送以及品牌专卖。 浙江省是肉类产品消费大省,但是已得到肉类收货人资质的企业甚少,只能通过其他省市进口商间接进口和销售,增加了进口环节和运输成本。我公司立足义乌市,业务范围将辐射浙中及周边地区,立志做良心企业,将国外质优价廉的进口牛羊肉从货源地直接采购送到浙江省义乌市,以满足义乌地区日益增长的牛羊肉需求。采购业务计划将涉及巴西、蒙古、澳洲、新西兰、阿根廷、加拿大等国家的牛羊肉产品,我司已与这些国家的加工厂和贸易代理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建立了初步的合作意向。 我司承诺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心做好每一步,保证进口、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能快速准确溯源。 希望能得到贵局的批准。 ***********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登录https://www.wendangku.net/doc/0510937511.html,

登录https://www.wendangku.net/doc/0510937511.html, ,进入如下界面: ● 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可直接在本系统进行电子信息备案。 ● 收货人应当在食品进口前完成备案工作。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在本系统电子备案同时,还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的备案申报手续,申请备案的材料包括: 境内收货人备案请进此端口

1.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也可以打印申请网页) 2.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件2); 4.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附件3); 5.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6.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备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以及境内收货人备案号;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登录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局端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系统内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已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里获得境内收货人备案的企业,如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 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在备注栏中备注修改时间及修改内容),并递交变更后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申请表,注明修改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收货 人,应当及时更正、完善。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正、完善工作的,有关信息将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进出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收货人备案专用)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我单位就促进进口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本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组织机构: 各部门职能:

1)食品安全负责人:监督各岗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职责的履行,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任免调配人员,提出、审 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安排;带头学习食品安全质量管 理知识和相关规定,带领全体员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意识。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安全质量教 育,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 和培训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向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进口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整体情况。 3)采购部: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米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可证》 《食品流通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对查验不 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 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质管部:食品存放仓库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 负 责监督仓库的卫生环境,确保存放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 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5)销售部: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认真查验出口 商的商业登记证书、食品生产可证、或其他出口国相关证书, 以及出口国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 期,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 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岗位职责:

进口食品所需证件及步骤审批稿

进口食品所需证件及步 骤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进口前需要准备的资料: 1)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2) 自动进口许可证。 3) 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a)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b)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c) 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d) 经营范围、存放地点说明。 4) 中文标签备案,提供资料如下(由于牛奶属于特殊食品,商检局要求必须在进口前办理好中文标签备案,时效大概25个工作日)

a) 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参考标准GB13432,GB10765,GB10767; b) 原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 c)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单位印章); d) 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 进口商检所需要资料及商检流程: 1) 合同、发票、箱单 2) 原产地证、出口国检测报告、输华乳制品证书(请见附件样本) 3) 收货人营业执照、食品进口许可证; 4) 现场查验并抽样送检 进口后货物存放要求及其他注意事宜:

1) 检测结果合格,大概15个工作日内出《卫生证书》,检测结果不合格,则原货退港或就地销毁,总之,检测结果未出前,所有货物必须存放在指定仓库,不得销售及使用; 2) 如果进口前未加贴中文标签,则必须等检测结果出来后,方可加贴,加贴完后还需约商检局作二次查验(主要查验加贴标签是否与我司备案标签及检测结果相符)

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 备案流程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备案流程 一、进口食品农产品是指从宁波口岸进口的食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是指食品农产品进口报检时申报的宁波本地或外地收货人,具体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包括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直接与外商签约的收货人,和受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即“名义”收货人)。 二、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首次进口食品农产品报检时应向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宁波局辖区内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应由收货人自行提出申请;辖区外收货人可以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向施检部门提出申请,若已在其它口岸备案,则只需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 首次备案后的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每次有新的食品农产品进口时,应当随时到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变更相关信息。 三、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首次申请备案时,应填写《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若新进口食品农产品变更,则无需提交): 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㈢进口食品农产品验收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和货物流向管理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㈣外地收货人如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交相关委托证明; ㈤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收货人企业公章方才有效。 四、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收货人,可获得一个备案编号,进口报检时,报检单位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内填写备案编号。 五、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进货验收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建立进口食品农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详细如实记录食品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以及食品农产品的进货验收和进出流向情况,记录应当真实,并至少保存2年。 六、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在法人代表、工商注册地址、进口食品农产品种类、储存场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备案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进口食品标签如何审核备案 ?浏览:4039 ?| ?更新:2013-07-26 15:56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标签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工作、以及标签资料的整理和提交事项。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 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预包装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定义,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三、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检验合格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 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中完成标签备案工作,尚未获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预包装食品均视为首次进口。 ㈠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及其电子文档(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 2、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 3、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 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如果属于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形式的,还需在电子样张中清楚标注原文标签上加贴位置的;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 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 6、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资料及其电子文档,证明资料以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全项目检测报告为主(如为外文原件请随附中文翻译件),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规定的,即按规定执行;营养标签相关要求按照下文第四条执行;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规定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规定 一、备案对象 1、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盛装食品进口的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除外)。 2、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 二、备案机构 进口商、企业向深圳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 三、备案要求 1、进口商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二); (5)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6)申请备案的进口食品包装必须为国外固定生产厂商生产,且国内进口商具有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资料至少应包含: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进口食品包装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内容。 (7)进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4)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三);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卫生许可证(如有)。 同时: (1)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正常、有效;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具有满足产品检验要求的基本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员; (3)企业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行正常,不得有任何影响产品安全、卫生的现象; (4)企业生产车间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半成品堆放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5)原材料库、成品库的地面、墙壁必须干燥、清洁、卫生,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 (6)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防潮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设备等;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实施机构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法定办结时限 境内进口商备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 境内进口商备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结果名称 通过备案系统发放备案编号并上网公布备案名单或者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不通过原因并退回备案申请。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申请材料 (一)境内进口商备案申请材料 1.《进口商备案申请表》电子版(可在海关总署外网下载); 2.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 4.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海关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境内进口食品进口商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0510937511.html,提交电子《进口商备案申请表》的同时,还要向工商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的1至7项纸质备案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我单位就促进进口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本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组织机构: 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采购部质管部销售部采购专员验收员仓管员业务专员1各部门职能: 1)食品安全负责人: 监督各岗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职责的履行,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任免调配人员,提出、审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安排;带头学习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知识和相关规定,带领全体员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质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安全质量教育,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向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整体情况。 3)采购部: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质管部: 食品存放仓库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负责监督仓库的卫生环境,确保存放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5)销售部: 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认真查验出口商的商业登记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出口国相关证书,以及出口国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等。 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2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岗位职责: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并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江苏检验检疫局直接转发文件 苏检转食…2012?359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3-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4-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企业端问题解答

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常 见问题解答(企业端) 目录 、系统使用 1.怎样选用浏览器设置? 2.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分别指哪些企业? 3.需做备案的进口商(收货人)是哪类企业? 4.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管理的相关 规定? 5.如何使用系统完成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 售记录? 6.系统咨询电话有哪些? 、申请备案 1.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和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备案提 交信息形式的区别? 2.备案审核的流程时限有多长? 3.讲口商备案状态始终为“备案申请,待审核”或“备案变 更,待审核”怎么办? 4.进口商初次备案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现在企业3证合一,没有代码号,怎么填写? 5.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录入错误怎么办?

6.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检验检疫机构一项填写错误怎么办? 7.进口商在网上更改备案信息后,发现页面上只有“返回”选项, 无法保存怎么办? 8.境外出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时,系统提示“企业已经备案, 不能重复”,怎么办? 9.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已在备案系统内成功备案,但在“备案 名单”中查询不到该企业怎么办? 10.特殊情况的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怎样录入? 11.如何查询备案号及查询号? 12.查询号、邮箱等使用注意事项? 13.旧系统备案过,12月20日试运行的食品化妆品新系统还需要重新备案吗? 14.出口退运食品,是否需要备案? 15.备案的进出口商名单从哪查? 二、进口和销售记录 1.食品、化妆品进口和销售情况何时填写? 2.讲口、销售记录的保存时间? 3.讲口和销售记录都不需要填写的情形? 4.“销售记录”填写的几种情形? 5.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前是不是都要进行境外牛产企业维护?

资料-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问题及解答

资料: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问题及解答 2015年10月1日,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正式启用。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最新要求,方便相关企业单位办理食品进口业务,上海洋山局检务科针对询问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总结归纳如下,以供参考。 Q1:何时填写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A:应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新备案系统完成进口记录的填写,在每次销售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售记录的填写。 Q2:报检时填写有哪些要求? A:报检时需要在“特殊条款栏中”填写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的名称及备案号。无需打印境外出口商合作伙伴页面。 Q3:哪些企业需要做进口商备案? A:进口食品进口商指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进口企业(包括实际收货人,以及受实际收货人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企业)。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使领馆自用食品的进口企业无需做备案。 Q4:前份进口销售记录指同一企业还是同一品名,如同一企业是否前一批所有产品销售记录都需提供? A:进口商需提交上一报检批次的进口食品的记录,不一定是同一品名。上一批次指全国范围内的上一批次。企业选中上一批次进口销售信息后打印,系统自行打印一页,并加盖进口商公章。 Q5:其他企业填写的记录,是否可以勾选? A:建议做维护前,先在首页进行查询,如已有相关信息,无须重复登记,在销售记录中勾选维护即可。 Q6:如果进口食品是市场购买的,境外生产企业如何填写? A:由进口商核实该进口食品标签上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英文)、企业地址(英文)、国家/地区等)并填写。 Q7: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的农产品,或者从市场上采购的食品,没有或无法落实境外生产企业的如何处理? A:建议填写境外采购商或出口商企业的信息。

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

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一、食品包装进口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 4.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5.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6.其他相关资料。 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申请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备案的进口食品包装必须为国外固定生产厂商生产,且国内进口商具有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资料至少应包含: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进口食品包装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内容。 2.进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他相关资料。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正常、有效;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具有满足产品检验要求的基本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员; 3.企业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行正常,不得有任何影响产品安全、卫生的现象; 4.企业生产车间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半成品堆放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5.原材料库、成品库的地面、墙壁必须干燥、清洁、卫生,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 6.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防潮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设备等; 7.首次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合格并登记; 8.出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可就有关问题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 理规定》的公告
2012 年第 55 号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和 《进 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 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 规定》 ,现予以批准发布,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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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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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 保障进口 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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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 的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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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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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 ,负责公布和调整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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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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