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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学动态第七期

财税法学动态第七期
财税法学动态第七期

财 税税 法法 学学 动动 态态 THE NEWSLETTER OF FISCAL AND TAX LAW STUDIES THE NEWSLETTER OF FISCAL AND TAX LAW STUDIES 2010年第5期 总第7期 2010年6月8日

目 录录

2010年全国财税法研究生暑期学校招生....................................2 彩票法律问题研讨会召开......................................................2 国际财政协会(IFA)韩国分会举办国际研讨会...........................3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成立.................................3 《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4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4 关于完善我国信托税收立法的建议..........................................6 纳税(或担保)不应成为税务救济的前置条件...........................8 地方税改革中不容忽视的“减负逻辑”....................................9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税法硕士项目 ..........................................10 加拿大税务法院概览 .........................................................12 第十二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13)

=================================================================================================================================================================主办: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协办: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

承办: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 信箱:

greatbear2000@https://www.wendangku.net/doc/0b11136876.html,

学科动态学科动态

2020110年全国财全国财税法税法税法研究生暑期学校研究生暑期学校研究生暑期学校招生招生招生

为适应中国促进企业海外投资形势发展,培养了解熟悉国际税收法律专业人才需要,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厦门大学国际税法与比较税制研究中心决定联合荷兰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于2010年7月5日至12日在上海举办“2010年全国财税法研究生暑期学校”,面向全国(包括台、港、澳地区)高等法律和财经院校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企业和财税实务部门工作人员招收学员。

本届暑期学校的课程主题是“跨国投资的税收法律问题”,由荷兰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主任Kees van Raad 教授主讲。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和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将出席暑期班开学仪式并作专题报告。讲授语言将以英文为主,个别专题采用中文。通过课程考核的学员,由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颁发研修班结业证书,并可以参加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LL.M.项目的招生选拔。莱顿大学国际税法中心将对优胜者提供奖学金资助。

全国财税法研究生暑期学校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于2005年7月创办,至今已举办四届,共有来自全国和德国、法国50余所大学的380余名研究生参加,培养了大批财税法学优秀人才。本届暑期学校计划招生80人,其中高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约60人,中青年教师和财税法律实务界20人。对来自高校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不收取学费,免费提供资料。对来自上海外地的研究生,上课期间还可每天提供20元/人的餐费补贴和20元/人的住宿补贴。

(研究会秘书处)

彩票法律问题研讨会彩票法律问题研讨会召开召开召开

2010年6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人民法院报社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彩票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由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倪寿明、国家体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年第5期

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副主任于建勇共同主持。出席会议的专家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甦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冯小光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吴兆祥处长等。会议围绕彩票合同的性质及其成立条件,彩票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彩票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以及其他彩票法律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诸多共识。

(研究会秘书处)

国际财政协会国际财政协会((IFA )韩国分会举办韩国分会举办国际国际国际研讨会研讨会

2010年5月19-20日,国际财政协会(IFA)韩国分会举办了税法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日本、韩国和美国的80余位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与会。韩国财政部副部长Yung-Sup Joo 先生、国际财政协会(IFA)科技委员会主席Robert Couzin 先生、国际财政协会(IFA)韩国分会会长李哲松教授在开幕式上分别致辞。

中国与会专家有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司原副司长王裕康、国际税收司税收协定处冯立增副处长和反避税处孙毅敏女士等。日本与会专家有东京大学金子宏教授,名古屋经济大学本庄资教授等。韩国与会专家有韩国租税法研究会副会长、梨花女子大学玉武锡教授,韩国租税法研究会副会长安庆峰教授,首尔国立大学尹智炫教授等。美国与会专家主要有Michael Pashos 先生、Michael Feder 先生、 Stuart Ison 先生、Giovanna Sparagna 女士等。

会议围绕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法的发展趋势,中日韩三国与美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税制等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讨。本次研讨会对

进一步推动和加强中国、日本、韩国和美国四国税法学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会秘书处)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成立成立成立

2010年5月,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成立。经过民主选举,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侯林律师当选新组建的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第一届主任。这是我国继上海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业务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年第5期

务法律业务委员会之后的在律师协会中成立的第三家税法专业机构。据悉,湖北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也正在筹备过程中。各地律协纷纷成立税法专业机构,表明税法正在成为律师的新兴业务领域,也说明了纳税人权利意识日益强化,税收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研究会秘书处) 新书速递新书速递

《重塑半壁财产法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财税法的新思维》》

《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是从近年刘剑文教授在国内外所做的百余场财税法讲演中筛选而成。本书以半壁财产法为题,浓墨重笔地突出了财税法的财产法属性,突破了纯粹从私法角度界定财产法的观念,将关注点着眼于财产法的公共之维,从而将财税法纳入广义财产法的体系。这样一种新思维,不仅在理论上重塑了纳税人与国家之和谐关系,更对财税立法和执法的观念革新与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进路。在本书中,作者不仅在理论层面从财产法角度对财税法之新思维做了深度剖析,更从制度层面,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制度中折射出的理念精神作了细致分析,展示了作者在财税法理论和制度研究中方法论的重要创新。

(法律出版社财税分社)

《中央与地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财政分权法律问题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研究研究》》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由刘剑文教授等著。本书受教育部高 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资助,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并列入高校社科文库。本书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不仅在研究视角方面,更在基本理论和制度建 构方面做出了自己的创新。本书从跨学科的角度,以经济学和政治学相关理论为 基础,在宪政的背景下将经济学、政治学的相关价值回归于法学的逻辑框架中进行价值重构,赋予了交叉学科相关理论以法学的生命。本书就制度改革的分析也颇有新意,不局限于单一制度之弊端与改革,更注重整体制度之关联与协调;不 空谈制度改革之最终目标,更注重阶段性改革的进程与逐步推进。可以说,本书既是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理论和制度的回顾,更蕴含了法学研究基本价值观在此领域内的扩展和延伸。

(北京大学法学院 郭维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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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学财政法学》》

《财政法学》是我国第一部以财政法为研究对象的专著性教材,由刘剑文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本书不仅在体例上重塑了财政法学研究对象之结构,更从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等多方面做出了大胆创新。本书将财政法的研究视角剖析为“财”、“政”、“法”,突出法学思维的价值,从而将法治、民主、宪政等基本理念内嵌于财政法学的研究之中。不限于此,本书突破传统教材案例程式化之局限,深化了每一章之后的扩展阅读,将财政法关涉的社会生活以平易近人的方式展现在读者面前,以思维过程的呈现为重,以开启读者探索与思考为目标,而非求一时一事之对错判断。这种将理论与制度、将研究与实践、将逻辑

与生活相结合的创新,显现出作者对真实生活的关注和对法律改革的用心良苦。

(北京大学法学院 郭维真) 《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

《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汤洁茵博士所著,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秉持法学理念和法学规范分析方法,对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税法理论的发展和制度设计从宏观性、一般性的视角予以考察和研究,并强调以公平、简约的方式构建金融税法制度,提出必须立足于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和金融创新的特性制定相应的税法规则,税收政策的选择应当在促进金融创新同时避免金融创新风险的产生等观点。该书特色鲜明,富有学术和实践双重价值,是金融税法领域中极具代表性和创新性的力作。

(法律出版社财税分社)

《税法之预约定价制度研究税法之预约定价制度研究》》

《税法之预约定价制度研究》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叶姗所著,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该书坚持运用法学的研究方法,综合参考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试图将经济法理论特别是税法理论用于预约定价制度的研究。全书以现有研究成果作为基础和起点,遵循从历史到现实、从理念到制度、从实体到程序、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从权义结构设置到争议解决的研究思路,系统地从根源、本体、理念、实体规则、程序规则、争议解决等方面对预约定价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预约定价安排是税收征纳各方之间就税收利益进行有效博弈,进而缔结并付诸执行的“具有经济法特征的税收利益均衡契约”。

(研究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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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议立法建议

关于完善我国信托税收立法的建议

我国信托业发展已近30年,但是对其课税仍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不仅造成了大量信托收益的税收流失,也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信托课税的诸多争议。为此,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于2010年4月23日主办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信托税法制度改革”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的官员,以及财税法理论及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研讨。

研讨会主要关注信托业(商业信托)的课税问题,对民事信托、公益信托未有太多涉及。基于这个前提,学者们普遍认为,信托的纳税主体应包括信托委托 人、信托项目、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主体根据其在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经营管理和信托终止三个阶段中的经济行为、收益取得及其归属确定其纳税义务。学者们坚持认为,信托应遵循实质课税原则,财产形式上的取得和移转不得课税。会议认为,课税规则的缺失成为制约信托业深入发展的制度瓶颈,应当积极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信托业发展,建立符合信托业务属性的税法制度,以促进信托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因此,根据会议讨论的成果,我们提出以下完善我国信托税法制度的建议:

一、委托人的纳税义务委托人的纳税义务

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授权受托人遵循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这一行为并非实质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委托人也并未取得受托人所支付的对价,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因此,委托人设定财 产信托的行为无需课税。如为他益信托,委托人并不从信托项目而取得任何收益, 则无需负担任何纳税义务;如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则应就分配所得的收益而纳税。

信托终止后,委托人取回剩余信托财产。剩余信托财产如果已经发生价值增值,委托人须就该部分价值增值而缴纳所得税。

二、信托项目的纳税义信托项目的纳税义务务

信托项目应当对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和管理行为及其取得的收益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具体说来:

1.营业税。如果受托人以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或财产处分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或处分房地产,信托项目则应当根据相应的税目承担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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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税。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所实施的处分和管理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信托项目,信托项目应作为“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信托项目应 当汇总计算信托财产所实现的增益作为总收入,并扣除受托人在管理和处 分信托财产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受托人的管理费)、成本、亏损以及信 托项目本身所负担的除所得税以外的税金,最终计算信托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3.印花税。由于受托人是信托项目的代表机关,其对外所签订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买卖合同或其他财产处分合同,应以信托项目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订立该合同所产生的印花税的纳税人。

三、受托人的纳税义务受托人的纳税义务

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管理人和对外代表机关,受托人对处分和管理信托财产 本身不负有任何纳税义务。但受托人基于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而从信托项目所取得的报酬和收入,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四、受益人受益人的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

受益人是实质上享有信托项目收益的主体,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受益人应根据信托项目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但信托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新型的所得项目,应有必要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将其纳入应税所得的范围。当信托终止时,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所发生的价值增值如转移给受益人,受益人应负担相应的所得税。至于信托财产本身的移转,如果受益人是企业,应于信托成立时或终止时纳税;如果受益人是个人,由于我国尚无赠与税或遗产税,是否课税及如何课税有待继续研究。 此外,受益人如转让信托受益权而取得差价收入,同样应当作为“财产转让 所得”纳税。

五、信托中的所得税双重征税避免信托中的所得税双重征税避免

由于同时对信托项目和收益人课征所得税,将大大加重信托行为的税收负担,必然大大阻碍信托业的发展。为此,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对分配信托收益达到90%的信托项目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这也可以促使信托项目分配收益,保障受益人的受益权。

六、信托的税收优惠信托的税收优惠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应有必要对信托关系中的各方主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如对信托项目的分配收益或信托受益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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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益信托具有非营利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待遇。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 论点摘要论点摘要

纳税纳税((或担保或担保))不应成为税务救济前置条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规定确立了税务救济的纳税前置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出发点主要是维护税收权益,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由于纳税前置直接涉及到纳税人能否行使救济权,国家利益的存在并不一定能确保其合理性,因此,我们仍需要对其利弊进行权衡。

诉权被公认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不到万不得已或者非出于重大公共利益考虑不能轻易被限制或者剥夺。仅仅为了确保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就要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甚至是剥夺,显然理由不充分。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方法很多,不一定要采取纳税前置的方法。而且,如果纳税人真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企图,单设一个纳税前置制度也无济于事,现实生活中大量偷逃税款的存在就是有力的证据。

被纳税前置制度限制或者剥夺诉权的往往不是具有逃避税款企图的纳税人,而是具有强烈的依法纳税意识的纳税人。只有这样的纳税人才会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愿望,而企图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根本就不会去缴税,也不会想到 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因为其很清楚,自己根本无“权”可维。

退一步讲,即使取消纳税前置制度会对国家税款的及时和足额入库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一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发生纳税争议的数量本身就比较少,其 所涉及的税款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例也是非常小的。国家以微小的代价就换来了制度的巨大进步,何乐而不为呢?

纵观世界各国税收征管制度,虽然不乏确立纳税前置的国家,但也有大量国家通过其他制度来取代纳税前置制度,实现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利的双赢。如美国允许纳税人选择税务法院还是普通法院解决纳税争议,如选择普通法院则需要先纳税,如选择税务法院,则不需要先纳税。如果选择先不纳税,纳税人败诉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年第5期

不仅要补缴税款,还需要缴纳很高的利息,如果纳税人通过诉讼故意延迟纳税,还有可能受到高额罚款。如果选择先纳税的纳税人胜诉,国家需要退还税款并加算利息。在美国,选择先纳税的纳税人远远多于选择不纳税的纳税人,这就说明,放弃纳税前置并不必然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我国台湾地区最近修订的“税捐稽 征法”也取消了纳税前置制度,同时借鉴了美国的补税和退税均加算利息的做法,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肯定。

我国的纳税前置制度应当在本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中予以完善,将是否先缴税的选择权交给纳税人,纳税人的救济权不再受到是否纳税的限制,同时,设立补税和退税加算利息的制度以鼓励纳税人先纳税,剥夺纳税人通过诉讼拖延纳税所可能带来的利益。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计算利息显得过低,难以起到足够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可以考虑按照一年贷款利率再加三个百分点或者五个百分点来计算利息,一方面防止纳税人将通过诉讼拖延纳税当成低息贷款,另一方面也能激励纳税人主动先纳税,同时还可以将国家因此所退还的利息算到相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头上,提高税务机关错征、多征税款的成本,促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谨慎执法。

(中国政法大学 翟继光)

地方税改革中不容忽视的地方税改革中不容忽视的““减负逻辑减负逻辑””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增税还是减税,这是一个问题,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2010年,地方税改革的序幕渐次拉开。先是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然后是国务院决定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作为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虽然改革的初始目的或在援疆,或在打击房地产投机,但客观上对增加地方税收意义重大。资源税改革实施后,新疆每年可增加巨额财政收入。对非营利性房产恢复征税后,地方政 府也会从房产税中获利颇丰。

长期以来,受分税制所限,地方政府缺钱是不争的事实。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受经济刺激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大量举债,更加恶化了其财政状况。资源税改革将对中西部资源富裕地区带来财力的改善,房产税改革对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也有同样的意义。从这个角度而言,地方税改革无疑将是一场及时雨,可以缓解地方财政的收入饥渴症,解决其入不敷出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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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目前中国的大背景下,增税是否违背收入分配改革的整体思路?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要求是,要增加一般国民的收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而无论是资源税还是房产税,或是将来的环境税,最终都会带来居民收入的减少。在当前税负已经十分沉重的前提下,这是否与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驰?笔者以为,在遵循“增税”思路的地方税改革中,更要综合考虑整体性的“减负逻辑”。

鉴于增税空间十分有限,为改善地方财政状况,可供采纳的方案有二:第一,修改分税制,将中央税调一部分给地方,不增加纳税人任何负担;第二,加征地方税,减征中央税,纳税人整体税负不升高。这两种思路都需要中央放弃一部分利益。现在的做法是,地方税做“加法”,中央税不做“减法”,虽然地方财政可能改善,但国民的税收负担升高,这无疑不是一个理想的结果。

为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国家出台了规模庞大的投资计划,中央财政似乎也不宽裕,无法拿出闲钱来补贴地方。此时调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难度可想而知。然而,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政府一方面为民间资本设置各种各样的禁区,不允许他们自主投资,另一方面却天天高喊财政困难?财政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应该是一种双赢。

财政只需要起一种补充性作用。凡是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财政无需越俎代庖。只要能够破除权力垄断,放松行政管制,开放民间投资,中国政府的财政压力就会大大减轻。所以,当前需要做的,不仅仅是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更应该调整财政的定位,大幅度削减财政开支,降低财政投资规模,在此基础上,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降低中央税收的比重,从整体上减轻国民的负担。

关注地方税改革中增税的现实,结合国民收入分配改革的战略,让我们看到了另一条为民众“减负”的逻辑。就此而言,中央不仅应当善于为地方发送“大礼包”,更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在纳税人税负必须趋减的背景下,地方税增加,中央税就应当减少。守住既得利益不让分毫,只是一味增加地方税,其结果必然是纳税人利益的受损。这一点是否在决策者当初的考虑范围之内?

(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 熊伟) 税法教育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税法硕士项目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税法硕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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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5期

佛罗里达大学是负有盛名、学术研究最具多样化的美国公立大学之一,在《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公布的全美大学综合排名中位居第49位。在校生5万多名,校园占地面积1.2万亩,是一所名符其实的超大型大学。该校法学院是美国著名的税法研究基地,在全美大学税法项目中长期排名第二,来自全美和世界30多个国家的学生、学者和实务人员在此学习和研究税法。

一、税法项目齐全。佛罗里达大学法学院提供全方位的税法学位教育,包括 税法硕士(LL.M. in Taxation)、国际税法硕士(LL.M. in International Taxation)和税法博士(S.J.D. in Taxation)等三个税法研究生项目。其中,税法硕士和国际税法硕士是1年制全日制学习,必须修完26个学分才能取得学位(攻读国际税法硕士学位必须至少取得13个学分的国际税法课程),主要培养税法应用人才;税法博士项目是全美第一个授予博士学位的税法研究生项目,主要培养税法教学和研究人员,学制为3-5年,可在职学习。

二、课程丰富合理课程丰富合理。开设的税法课程主要有:

联邦个人所得税、公司税(Ⅰ)、公司税(Ⅱ)、财产交易税、税收中的时间问题、合伙税、信托和遗产税、 免税组织税收、消费税、美国国际税收(Ⅰ)、美国国际税收(Ⅱ)、税收民事程序、税收欺诈案件程序、遗产税筹划、财产转移税、比较税收、税收政策、金融工具税收、转让定价、税收协定、国际税收筹划、州和地方税、无形资产税收等40多门课程,覆盖从理论到实务、国内到国际、实体到程序等各个领域的税法问题。

三、师资力量雄厚师资力量雄厚。目前该校拥有12名专职税法教授,很多教授久负盛名, Paul R. McDaniel 教授被誉为美国国际税法的奠基人。这些教授编写的众多税法教材,在美国大学税法教学中被广泛采用,对实务人员也产生很大影响。此外,还聘请了大量实务部门的税务官员、税务律师、会计师兼职授课,聘请其他国家知名税法学者为讲座教授,开设欧盟税法等课程。

四、学习条件优越学习条件优越。佛罗里达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收藏了来自全美和世界各地的税法文献资料,图书馆提供了便捷的查阅服务和宽敞的学习环境。为了加强学生与教授之间的联系交流,学院建立了教授与学生指导交流制度。学院每学期都要邀请诸如美国税务法院法官、联邦税务局官员、税务律师等举办讲座、税法学术研讨会,提供多种实习机会。佛罗里达大学校园环境优美,其所在的盖恩斯维尔(Gainesville)被评为美国最适宜居住的城市。学校文体活动丰富多彩,享誉全美,其中以“Gator”命名的校橄榄球队多次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年第5期

赛冠军。

五、学费相对低廉学费相对低廉。佛罗里达大学是公立大学,学校正致力于国际化发展,所以学费相对低廉。2008-2009学年非居民每学分学费是1057美元,26个学分的总学费是27482美元。生活费1.2万美元左右。总费用不超过4万美元。另外,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和助学项目,入学后即可申请。

申请攻读佛罗里达大学税法硕士或国际税法硕士学位,必须取得所在国认可的法学本科或以上法学学位,申请时间为每年8月到下一年6月之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施正文) 域外传真域外传真

加拿大税务法院加拿大税务法院概览概览概览

加拿大税务法院属于联邦法院系统,成立于1983年,其总部设于渥太华。税务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与联邦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 关系。税务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一名副首席法官以及不超过20名的普通法官组成。所有法官须经司法部推荐和内阁提名,由总督任命,实行任期终身制。每名法官均可独立代表税务法院行使职权,在全国各地巡回审理案件。

税务法院专门审理所得税、消费税、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方面的案件,不受理其他税收、基金的征收所引起的案件。此外,税务法院接受加拿大税务局申请,在管辖案件范围内对税法做出司法解释。税务法院具体税务案件的处理主要有非正式程序和正式程序这两种。非正式程序是一种简单程序,其主要特点是:(1)案件争议金额不大,所得税争议额(含罚款)不超过12000加元;(2)纳税人可以委托律师以外的代理人出庭;(3)诉讼费用低,为100加元;(4)没有严格的举证要求以及无需使用固定格式的起诉书;(5)诉讼期限短,法院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80日内安排开庭,90日内做出判决;(6)如果选择简易程序,就不得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只能向税务法院提出司法复议。

正式程序则受到若干法律程序和法律步骤的约束。例如:起诉书送到税务法院并且缴纳诉讼费后,税务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涉诉税务部门,限定其在60天内做出书面答辩。纳税人或者代理律师在收到书面答辩状后可以在30日内对答辩状提出意见。答辩期满,诉讼双方当事人交换诉讼文书、材料目录并约定开庭时间。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上举证和辩论,法官最后做出判决。因此,正式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年第5期

序具有以下特点:(1)纳税人必须请律师出庭,税务机关也必须有负责辩护的律师;(2)通过多次听证和法庭调查,体现严格举证原则;(3)解决争议需要较长时间;(4)纳税人不服税法法院的判决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上诉;若仍不服上诉判决,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如果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案影响深远意义重大,可以批准受理其上诉,对案件重新审理。

目前,加拿大有80%的税务诉讼采用非正式程序,只有20%的诉讼案件采用正式程序。纳税人具体选择何种程序,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加拿大税务诉讼实行三审制,即税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对税务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直至联邦最高法院。但实际上,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税务案件很少,它只受理和审理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 何燕辉) 会议综述会议综述

第十二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0年4月26-5月1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汤贡亮教授率团赴台湾进行学术交流。大陆代表团先后参加了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逢甲大学财税学系、东海大学法律学院举办的数场两岸财税法论坛,两岸学者围绕纳税人权益保护、税法教育、中国大陆税法发展等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本次赴台湾学术交流的大陆代表团成员包括: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徐爱 国教授、张智勇副教授,兰州商学院党委书记王肃元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华国庆教授,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新民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魏明英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徐阳光博士。

一、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海峡两岸税捐行政法制改革研讨会海峡两岸税捐行政法制改革研讨会

4月26日,代表团参加了在台湾大学举办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暨第十二届两岸税捐行政法制改革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财经法学研究中心和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与会嘉宾除大陆代表团成员十人之外,还包括台湾地区前“司法院”院长翁岳生教授、“财政部”次长曾铭宗先生、台湾省中区国税局郑义和局长、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院长蔡明诚教授、前“司法院”大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年第5期

官曾华松教授、现任“司法院”大法官黄茂荣教授等官方人士,以及来自中正大学、东吴大学、成功大学、亚洲大学、中央研究院、台北商业技术学院、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等专家学者共计200余人。

汤贡亮教授在论坛的开幕式上致辞,他介绍了海峡两岸财税法论坛多年来的发展情况,并对今年的论坛主题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汤教授指出:台湾地区的税捐稽征法经过修订,将第一章之一定名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突出了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而大陆地区亦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权利公告”,详细列举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正在修订中的大陆《税收征管法》也在考虑如何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具体制度。这些都是立法的重要进步,对于海峡两岸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以及税捐行政法制化进程将具有重要意义。

开幕式之后,主办方举行了新书发表会,隆重推出了由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葛克昌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和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吴德丰先生主编的三部最新著作:《两岸避税防杜法制之研析》、《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捐稽征法

第一章之一逐条释义》和《避税案件与行政法院判决》。汤贡亮教授作为贵宾致辞,他指出,两岸财税法学者合作研究财税法领域的共同问题,并将研究成果出版,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意义,新书发布,先睹为快,感谢葛克昌教授等人的辛勤努力和高效率地组织出版工作。

在大会主题报告阶段,俞光远教授担任主持人,汤贡亮教授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与《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为题进行了大会发言。他介绍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和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修订的借鉴意义,并对大陆《税收征管法》修订中构建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引起了台湾地区专家学者热烈的响应和讨论。魏明英副教授以“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制度的影响与对策研究”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她从电子商务环境切入,深入分析了税务管理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张新民教授、华国庆教授分别针对黄茂荣教授、葛克昌教授的主题发言进行了与谈和评议。

在分论坛阶段,华国庆教授担任了分论坛之一的主持人,徐爱国教授以“论纳税人权利的历史与理论根基”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重点讨论了无代表不纳税原则的起源、纳税公平原则的构造和税收的社会契约论与利益交换论三大问题。王肃元教授以“论大陆地区纳税人税收退换请求权的立法完善”为题发表了主题报告,从退税请求权的性质入手,对其理论基础进行讨论,总结了大陆关于纳税人退税请求权的立法特点,并重点指出了大陆立法在这方面的不足,提出了相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年第5期

的完善意见。张智勇副教授以“税收征管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经济全球化视角下的思考”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分析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税收征管和纳税人权利保护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对现行主要双边、区域和多边安排进行了考察,最后结合大陆的税收法律、规章以及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评述了大陆在开放条件下加强税收征管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努力与实践。杨松教授以“中国大陆纳税人权利三种型态的评价与改革”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指出纳税人权利存在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现实权利三种形态,中国大陆的经济政治转型为纳税人应有权利奠定了客观基础,纳税人法定权利体系已经初步建立,需要进一步优化法定权利的立法形式,完善权利体系,并采取诸多改革措施来实现纳税人的现实权利。张新民教授、徐阳光博士、徐爱国教授、魏明英副教授等人分别担任了台湾地区专家学者主题报告的与谈人和评论人。

在论坛的闭幕式阶段,汤贡亮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蔡茂寅教授先后进行了总结致辞,充分肯定了研讨会取得的共识,双方的讨论广泛而深刻,必将对海峡两岸的税捐行政法制改革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税务争讼课堂观摩税务争讼课堂观摩

4月27日下午,大陆代表团成员应葛克昌教授的邀请,参与观摩由葛克昌教授讲授的税务争讼课堂,主题是“退税请求权”,所讨论的案例是从增值税(加值型营业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讼案件。在学生主题报告、学生评议和互动提问环节之后,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资诚法律事务所律师进行了点评。最后,徐爱国教授、华国庆教授、徐阳光博士先后发表了观摩感想和评论意见,和学生进行了很好的互动。

“税务争讼”课堂是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的特色课堂之一,每一学期选择一个税务争讼的具体主题,选择一系列相关的台湾地区的税务裁判案件,采取学生主讲为主。整个课堂的流程包括:学生针对主题案件发表报告、学生进行评议和提 问互动、会计师和律师进行点评,最后由任课老师进行总结。该课堂很好地贯彻了案例教学的方法,将理论与实践非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让学生在此过程中锻炼了写作研究的能力。因此,该课堂深受学生喜欢,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都积极选修该课程。

三、逢甲大学商学院逢甲大学商学院::两岸税法教育论坛两岸税法教育论坛

4月29日上午,代表团赶赴台中市,参加了逢甲大学财税学系举办的“2010两岸租税法教育论坛”,出席会议的主要嘉宾有大陆代表团全体成员,以及逢甲大学商学院院长何艳宏教授、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局长郑义和先生、台湾大学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年第5期

学院葛克昌教授等。汤贡亮教授和逢甲大学商学院院长何艳宏教授共同主持了本次研讨会。华国庆教授和张智勇副教授先后作了题为“中国大陆税法现状介绍”和“大陆税法发展趋势”的主题报告。引起了两岸学者的热烈讨论。会后,逢甲大学高副董事长宴请了大陆代表团全体成员。

四、东海大学法律学院东海大学法律学院::两岸税法座谈会两岸税法座谈会

4月29日下午,代表团全体成员参加了东海大学法律学院主办的“两岸税法座谈会”。东海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陈运财教授致欢迎辞。汤贡亮教授发表了题为“中国大陆税法概述”的主题报告;俞光远教授发表了题为“中国税法发展新方向与新动态”的主题报告。双方与会代表进行了与谈和讨论。大陆代表团还接受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邀请,参观了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法法律事务所等单位,和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合伙人、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座谈,交 流了如何促进两岸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问题。

本次学术交流活动是每年一度的“海峡两岸财税法研讨会”系列论坛之一。 “海峡两岸财税法研讨会”系列论坛创始于2003年,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葛克昌教授联合发起成立,由大陆和台湾两地高校承办。时至今日,两岸财税法学术交流活动不曾间断且日趋频繁,“海峡两岸财税法研讨会”也已成为每年一度的重要盛会,很好地促进了两岸财税法学的共同发展和财税法治建设的共同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徐阳光)

主 编:熊 伟 副主编副主编::翟继光 徐阳光

编 辑辑:杨省庭杨省庭 王文婷王文婷王文婷 李郢李郢李郢 巩利娟巩利娟巩利娟 刘旭飞刘旭飞刘旭飞 陈兰陈兰陈兰 王宁琳王宁琳王宁琳 杨浩然

杨浩然 呈送

呈送:中国法学会 抄送

抄送: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法工委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财政学会秘书处、中国税务学会秘书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法学会各专业研究会、北京大学校办及社会科学部、北京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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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样本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一、形势和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做了进一步阐述: ”科学发展观, 第一要义是发展, 核心是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近年来, 北京城市经济快速上升, 建设速度持续加快, 进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发展期。要贯彻落实胡总书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要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开创性的先进理念在城市规划中加以体现并落实, 城市规划必须以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和统筹兼顾的方法, 去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去满足和适应各种新需求和新事物。一是要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需求。在京中央单位、首都各

项事业和功能发展, 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就业的需求在日益增加, 城市规划在努力满足各方面需求的同时, 需平衡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长、短期利益, 统筹协调城市发展与资源、能源和环境承载约束的矛盾。二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建设方式和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 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城市规划必须不断加以改进, 适应市场选择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三是适应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利益主体和人民群众要求深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与传统的”精英”决策模式的矛盾逐渐突显。《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要求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公开透明, 尊重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需求, 推进社会和谐公平。 面对新的形势, 我们的任务是: 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城市规划, 首先是城市规划要尽快完成从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的转变。过去, 城市规划在编制过程中, 主要侧重于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而当前的矛盾往往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方面综合解决。其次是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多种利益主体的载体和协调者。第三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法规的相对滞后要求城市规划必须不

城市总体规划的动态维护机制探讨——基于实施评估成果反馈的视角

城市总体规划的动态维护机制探讨 ——基于实施评估成果反馈的视角 朱雯娟,邢栋 摘要: 2009年出台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强调了总规评估应该是一个定期周期性展开的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然而,针对总规实施的阶段性评估工作开展的尚不普遍,我国总规的动态维护机制还没有建立。本文首先通过对制度的研究和对以往评估工作实践概况的总结,探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分类,提出了总规实施的阶段性评估的概念,即在总规实施过程中,每2—3年定期对总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有重点的评估,并及时把评估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从而达到调整完善、有效实施已有规划、并指导制定城市发展政策目的的工作。然后探讨了阶段性评估工作成果反馈的机制保障。最后还提出建立我国总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和循环总规模式的若干设想,指出需要从实施策略调整和总规自身的调整完善两方面形成反馈意见,以指导总规的动态维护。 关键词:总规实施评估评估评估成果反馈动态维护机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快速增长,城镇化率节节升高。但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出现的种种失衡或透支表明,原有的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出现了“新常态”——经济增长从高速转向中速,发展的立足点转移到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上来。而对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关注必然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摒弃终极蓝图式的规划方法,同时也要避免随意改变规划,或是在规划未到期就盲目编制新规划的情况。于是,对总体规划进行周期性的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有效的反馈,并建立总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势在必行。 1、我国总规实施评估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概况 1.1制度建设 早在2005年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中就有涉及总规实施评估的相关内容。《编制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而在2008年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则首次明确提出了

(完整版)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1、用地性质 2、用地地块划分 3、适建性、兼容性确定 4、各级道路红线位置、控制点、标高 5、市政设施配套情况,定位 6、与图则配套的地方规定。 7、每个地块内的建筑控制,包含一般经济指标、出入口位置、建筑限高(城市天际线)、建筑色彩规定等。 估计还有更多,随着逐步深入学习,将持续更新。 总之,我们应该明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分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个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针对各自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确保编制的控规能适用于规划局日常的规划管理工作。 另外,我们必须研究的就是控规的编制单元确定,如何能在能在管理中进行弹性调整。因为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开发权转让制度,而国土管理部门片面强调土地节约原则及鼓励向空中要地的做法加剧了对控规的侵害,因此如何科学地公平公正的做好弹性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如何才能对编制单元内的建筑容量、环境容量、人口容量、公建设施配套等做好平衡,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以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对城市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控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将控规纳入法定规划,城市和镇都必须编制控规,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具有法定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均应该符合控规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的控规既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也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控规既能控制市场开发行为,避免市场失效,也能控制行政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但是,控规理论自身还不够完善,编制水平各地差距较大,编制方式也不尽相同。《城乡规划法》要求控规全覆盖,实际操作中有一次全覆盖、分区分期编制、根据出让情况临时编制小地块控规等多种。一次性全覆盖统观全局、整体性好,各项配套设施能够全盘考虑,但也有研究不足、针对性不强、编制粗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缺点。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小地块控规优缺点正好相反,针对性强但缺乏全局观念,三大设施难以配套到位。以上两种方法对大城市弊端尤为突出。分区分期编制控规综合了上述方法的优点,既能纵观全局,也加强了各区域的针对性研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既考虑控规的普适性,也考虑针对性,强调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编制控规较好的城市均采用分区分期编制方法,如北京市中心城共1088平方公里,划分成33个片区(平均约30平方公里)、300个街区(平均约3平方公里)、3万多个地块(3公顷左右)。各分区一次编制,逐步深化,分期审批,定期评估并进行动态维护,不断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到城市规划及建设上来。 就合肥市而言,控规编制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2004年)以《城市规划法》实施为标志。《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实施后,合肥市即启动了控规的编制工作。初期,主要结合道路改造和建设,编制道路两侧地区的控规,如马鞍山路地区控规等。中期,结合城市改造成片地区编制控规,如南七地区控规等。后期,即2000年以后,主要针对新区建设编制控规,如政务文化新区控规、望湖城地区控规等。

018.“控规+”——北京中心城控规管理方式转型探索

“控规+”——北京中心城控规管理方式转型探索
陈玢,杨贺
摘要:北京中心城进入存量空间管控时代,在资源环境的约束条件下倒逼经济转型、城市运营转型,城市 规划管理的转型更为迫切。在此新形势下,中心城控规管理的方式也面临继续完善优化的需求,并迫切需 要破解管理机制的瓶颈。本文总结了现行北京中心城控规管理的运行模式与实施成效,剖析了新形势下控 规管理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提出以“控规+”作为破题和引领中心城控规管理转型的战略方向,探索在“控 规+”的语境下,中心城控规管理转型的具体实施路径,提出了中心城控规管理“六个转型”的战略框架, 并将实施单元作为最重要的承接管理转型的载体,优化控规管理机制,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提出在实操过程 中可以运用的各种政策工具。 关键词:控规+ ,控规管理,转型,实施单元,政策工具
1.研究背景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 )在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主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控规的法定地位和作用以及 管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规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 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会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或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因此,控规管理工作对城市规划实施与城乡建设至关重要。 当前,北京中心城在资源环境约束条件下倒逼经济转型、城市运营转型,城市规划管理 的转型更为迫切。 在经历了城市增量扩张发展时期中心城控规动态维护制度的创新后, 中心 城进入存量空间管控时代,其发展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在此新形势下,中心城控规管 理的方式也面临继续完善优化的需求,并迫切需要破解管理机制的瓶颈。 本论文是笔者基于 2015 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深化专项工作《北京中心城控规管理 方式转型及规划实施单元划分》 的思考与总结, 重点对当前中心城控规管理的机制瓶颈进行 再审视和再思考, 提出中心城控规管理的应对思路与转型创新的方向以及具体实施路径, 为 下阶段中心城控规管理方式的优化完善提供指导。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一、形势和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做了进一步阐述:“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近年来,北京城市经济快速上升,建设速度持续加快,进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发展期。要贯彻落实胡总书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开创性的先进理念在城市规划中加以体现并落实,城市规划必须以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和统筹兼顾的方法,去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去满足和适应各种新需求和新事物。一是要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需求。在京中央单位、首都各项事业和功能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就业的需求在日益增加,城市规划在努力满足各方面需求的同时,需平衡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长、短期利益,统筹协调城市发展与资源、能源和环境承载约束的矛盾。二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建设 - 1 -

方式和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城市规划必须不断加以改进,适应市场选择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三是适应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利益主体和人民群众要求深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与传统的“精英”决策模式的矛盾逐渐突显。《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要求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公开透明,尊重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需求,推进社会和谐公平。 面对新的形势,我们的任务是: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城市规划,首先是城市规划要尽快完成从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的转变。过去,城市规划在编制过程中,主要侧重于解决工程技术问题,而当前的矛盾往往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方面综合解决。其次是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多种利益主体的载体和协调者。第三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法规的相对滞后要求城市规划必须不断创新,以适应变化。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规划不断适应城市化、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和民主化进程的需要,实现中央对北京做好“四个服务”的工作要求,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实现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和宜居城市的发展目标,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 二、中心城控规编制与实施的历史回顾 1995年-1999年,北京市根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批复(1993年)的要求,开展了《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 - 2 -

动态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规定守则

动态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规定守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为有效实施对车辆监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避免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保障措施,公司配备了GPS监控平台。 二、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三、公司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四、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依据违规实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为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所有车辆必须运行时必须保持在线。公司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班人员给予处罚。 六、监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积极与平台服务商沟通,学习,加深对平台的了解;如发现平台出现异常,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和服务商沟通。 七、公司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秦皇岛红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5日

佛山市绿地绿线动态维护管理办法

佛山市绿地绿线动态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本市绿地绿线调整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程序,动态维护本市的绿地绿线数据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地绿线动态维护概念)绿地绿线动态维护包括绿地绿线调整规划与入库两部分内容。本办法所指的绿地绿线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态控制线。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类绿地绿线的动态维护。其中生态控制线调整程序还应符合《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第四条(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市绿地绿线动态维护工作。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辖区内的绿地绿线动态维护工作。 第五条绿地绿线一经划定,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

更改。 第六条(调整分类)绿地绿线调整规划分为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 第七条(技术修正的界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技术修正: (一)因基础数据(包括地形图、土地使用证等)不准确、缺失或笔误等原因需要微调边界的; (二)因蓝线、红线、黄线、紫线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绿地边界有相应轻微变化的; (三)因绿地建设需更新现状绿地地块边界的; (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局部调整的界定)除技术修正外的其他情形视为局部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因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三)因保护自然资源、景观资源及有利于规划绿地实施建设需要,经市园林绿化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认定确需调整的。 第九条(局部调整原则)绿地绿线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第11章 动态规划

第11章 动态规划 一个随事件或阶段推移的系统叫做动态系统,动态规划是解决多阶段决策过程最优化的一种数学方法。一个系统依据某种方式分为许多个不同的阶段,这些阶段不仅有着次序推移性,而且相互间有着依赖和影响。这样,在多阶段决策过程中,每个阶段决策的选择,不仅要依据次序来考查某阶段的效果,而且要顾及此决策对以后各阶段决策的影响。一般情况下,为得到整个系统的最优选择,必须放弃对某个阶段来说最佳的决策。对各个阶段所做的决策形成确定整个系统的决策序列,称这样的决策序列为系统的一个策略。对应某一确定的策略,整个系统依据某种数量指标衡量其决策的优劣。多阶段决策过程就是在所有允许策略集合中。确定一个达到最有指标的最优策略。这种衡量系统的指标一般取最大值或最小值的策略。因此,多阶段决策过程也是一个可以构成多个变量的最优化问题。动态规划就是解决此类多阶段决策过程的最优化方法。虽然动态规划主要解决多阶段决策的动态系统,但是可分阶段的静态系统问题也能作为特例用它有效地求解。 §11.1 动态规划的基本原理 本章通过构造数学模型,形成具有特殊的动态系统过程,将基于某种方式把整个过程分成若干个互相联系的阶段,在其每个阶段都需要作出决策,从而使整个过程达到最佳效果。同时,各个阶段决策的选择依赖于该阶段的状态以及前阶段或后阶段的变化。各个阶段决策确定后,组成一个决策序列,从而形成了整个过程具有前后关联的链状结构的多阶段决策过程,称为序贯决策过程。 先用下面的最短路问题(问题可分成阶段性)来说明动态规划的基本思想。 例 1,最短路问题。图11—1所示是一个路线网络图,连线上的数字表示两点之间的距离(或费用),要求寻找一条由A 到E 的路线,使距离最短(或费用最省)。 对于这样的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可直接使用枚举法例举所有从A 到E 得路线,确定 出所应走的路线是距离最短或费用最少,用 动态规划的思想,如果已找到由A 到E 得最 短路线是A —B 1—C2—D 2—E (记作L ),那 么当寻求L 中的任何一点(如C 2)到E 得最 短路时,它必然是L 子路线 C 2—D 2—E(记 作L 1)。否则,如D 2到E 的最短路是另一条 路线L 2,则把A —B 1—C 2与L2连接起来, 就会得到一条不同于L 的从A 到E 得最短 路,根据最短路的这一特性,可以从最后一 段开始,用逐步向前递推的方法,一次求出路段上各点到E 的最短路,最后得到A 到E 得最短路。上述这种由系统的最后阶段逐段向初始阶段求最优的过程称为动态规划的解法。该过程揭示了动态规划的基础思想,为便于对动态规划的思想和方法进行数学描述,下面先引入动态规划的基本概念并建立最优目标函数。 (1)分阶段:适当地依据具体情况将系统分成若干个相互联系的阶段,并将各个段按顺序或逆序加以编号(常用K ),描述阶段的变量称为阶段变量。如例1可分为5个阶段,k=1,2,3,4,5. (2)状态:状态表示系统在某一阶段所处的位置。描述过程状态的变量称为状态变量,第k 阶段的状态变量常用s k 表示,状态变量的集合用S k 表示。如在例1中,第一阶段有一个状态就是初始位置A ,第三阶段有3个状态,即集合S3=}{1,2,3C C C . (3)决策:当系统处于某一阶段的某个状态时,可以作出不同的决定(或选择),从而确定下一阶段的状态,这种决定称为决策。如在例1第二阶段中,从状态B2出发,其允许决

浅谈控规成果动态维护规划管理工作

浅谈控规成果动态维护规划管理工作 发表时间:2019-12-06T10:52:37.22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作者:南海燕1 时超2 [导读] 摘要:近年来很多城市启动控规修编工作,片区成果数据成功入库和发布是实行规划公众参与的有效方法。 1济南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2大众报业集团经济导报社 摘要:近年来很多城市启动控规修编工作,片区成果数据成功入库和发布是实行规划公众参与的有效方法。本文以济南市控规成果动态维护工作为例探索研究关于此项工作的管理经验,以期该工作顺利有效进行并提出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控规;动态维护;规划管理 一、研究背景 按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市政府片区控规批复文件要求,为保障控规指导规划编制和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时效性,经局研究确定,2018年启动了片区控规动态维护工作。 随着土地开发建设、具体建设项目的实施变化、上位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的编制调整、城市产业发展的调整及城市功能空间布局的优化,需要对控规内容进行调整更新,因此控规动态维护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为了更好的开展该项工作,需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为规划管理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为保障控规成果数据的及时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评估总结主要从2018年片区控规动态维护的工作内容、成果以及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估总结。 二、研究内容 (一)制定系列数据标准,为片区控规动态维护奠定标准基础。 根据片区控规成果管理及应用需求,制定《济南市街区控规成果数据标准》、《济南市街区控规成果数据建库标准》和《审批项目拟调整控规数据建库标准》;同时修订《济南市片区控规成果数据标准》和《济南市片区控规成果数据建库标准》。系列数据标准的制定,从控规成果数据建库的种类、坐标、内容、指标等方面进行统一规定,为控规成果数据规整、管理、更新、应用和共享,奠定了坚实的标准基础。 (二)建设配套软件工具,提高片区控规动态维护工作效率。 为提高控规成果管理、更新的工作效率,提升控规成果数据应用的便捷性,本项工作开展以计算机自动化和人工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和目标,建设控规管理更新配套软件工具,主要包括:一是完成控规辅助设计与规整工具的建设,实现数据的规整、质检、入库,并具体指导街区控规数据规整和入库。二是完成控规数据维护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数据的转换、加密、数据台账和安全管理等,并具体支持控规数据管理和更新维护。 (三)完成相关的规划成果和审批信息更新入库工作。 一是先后完成20余项规划、4个街区控规成果数据规整、质检和入库工作。二是对2018年用地许可范围线进行整理入库,并筛选出85个引起控规调整的审批项目,按照《审批项目拟调整控规数据建库标准》,进行数据规整、质检和建库,形成审批项目引起控规调整专题图,共计完成审批信息更新入库用地面积1821公顷。通过片区控规动态维护工作开展,构建了包括36个片区控规、引起控规调整的审批信息及相关规划成果、能够反映控规最新情况的数据库,统一发布到局规划一张图系统,实现了片区控规成果、街区控规成果、相关规划成果和引起控规调整用地等叠加查看和分析。 三、研究成效 通过本项工作开展,首次实现我市片区控规动态管理更新,为提高规划管理、编制和审批的科学性、精准性、高效性等方面发挥良好的作用。同时通过该项工作开展,从工作组织模式、标准规范建设、技术路线等方面的探索,为后续更好的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首次实现片区控规管理更新,保障控规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通过片区控规动态维护工作开展,形成的控规动态更新管理成果库,反映了控规的最新情况,保障了控规指导规划编制和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时效性。一是为规划编制提供统一、权威底版数据。将控规动态更新管理成果作为新规划编制项目的统一底版数据,保证新编制项目吸纳整合相关规划成果、审批信息对控规调整更新的内容,节约了新规划编制项目收集相关规划、审批信息进行梳理、分析的时间,加强编制成果与控规的衔接,提升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二是为规划审批提速增质。将控规动态更新管理成果统一发布到统一发布到局规划一张图系统,实现了片区控规成果、街区控规成果、相关规划成果和引起控规调整用地等叠加查看和分析,大大提升规划审批的效率和精准度。三是为控规实施评估提供数据支撑。片区控规动态更新管理成果,是随着项目审批、实施和相关规划编制的调整建设,反映的是控规成果批准到最终实施的客观过程,将为控规实施评估提供强大的基础支撑。 (二)结合控规编制和项目管理,形成片区控规动态维护的工作组织模式 通过2018年片区控规动态维护工作的探索实践,形成一定的工作组织模式。一是对由规划编制引起的控规调整,形成由编研中心牵头、组织编制处室(单位)参与、编制单位调整、信息技术服务部门更新的工作组织模式;二是对于因审批项目引起的控规调整,形成由编研中心牵头、各处室(单位)参与、信息技术服务部门更新的工作组织模式。组织模式的完善,保障片区控规动态维护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三)兼顾控规编制和成果应用,形成片区控规动态维护标准体系 《济南市街区控规成果数据标准》、《济南市街区控规成果数据建库标准》和《审批项目拟调整控规数据建库标准》等数据标准制定以及原有控规成果的修订,是紧密集合控规(含街区控规)编制“控规(街区)控规编制导则”,是充分结合局规划管理对控规成果的应用需求形成的,其每个图层、每个指标属性,都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保证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充分依托信息技术,构建片区控规动态维护的技术体系 本项目从控规编制辅助设计、成果数据规整、数据转换、数据管理、数据维护和数据应用等各个环节,均配套建设软件工具,为规划编制人员、规划成果管理人员、规划审批人员、规划编制组织人员等各种角色人员开展工作,提高了工作的精准度,提升了工作效率,为后续的工作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本项目的实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是我们清晰地知道,其组织模式、标准体系、技术路线以及成果的实用性、科学性尚需要经过时间的考验,才能不断地深化和完善。

2019年度深圳橙线黄线蓝线规划动态维护采购需求

?2019年度深圳市橙线、黄线、蓝线规划动态维护》采购需求文件 项目名称2019年度深圳市橙线、黄线、蓝线规划 动态维护 米购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名称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米购方式自行米购(单一来源)财政预算限额(元)1350000 项目背景 (1)深圳市橙线、黄线、蓝线规划的意义 城市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含现状的和规划新增的)的风险 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7E的、必须控制的城市 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人工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 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界线,是城市用地规划的 重要控制线。 (2)城市橙线、黄线和蓝线规划管理是我局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深圳市橙线规划》和〈〈深圳市橙线补充划定》涉及我市重大危险设施周边影响区域的空间规划管理与控制,目的在于降低重大危险设施发生灾害事故时周边建、构筑物的风险水平,确保城市安全和公共安全;〈〈深圳市黄线规划》和〈〈深圳 市蓝线规划》是涉及城市空间和用地控制的重要规划,前者是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后者是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及周边地区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对城市橙线、黄线和蓝线的规划管理是我局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3)〈〈2018年度深圳市橙线、黄线、蓝线规划动态维护》已开展,2019年维护工作为上一年度工作的承接与延续 深圳市橙线、黄线、蓝线规划年度动态维护已列为我局常态化管理工作之一,此前已由问一供应商持续开展6年。橙线、黄线、蓝线规划年度动态维护是相关规 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汇总和延续,继续开展年度维护工作是规范管理的必要措 施。 投标人资质要求一、投标人须为已注册的组织机构,不接受个人名义投标; 二、须为深圳市政府米购中心注册的供应商; 三、须有国家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因国家机构改革之故,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暂停审查审批,凡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有效期在2018年12月29日以后的皆视 为有效。 四、投标人必须签署〈〈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否则作废标处理。 五、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六、近三年内(即至少从2016年04月开始起算,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复印件(原件

基于动态维护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方法和机制研究——以武汉市为例

基于动态维护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方法和机制研究——以武汉市为例 2014-03-04来源:ghy 【摘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必要性已经形成了规划界共识,但目前各地尚未建立起一套面向地方规划管理需要的、行之有效、规范化的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和动态维护机制。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规划实施评估研究集中于对实施评估内容、评估方法的研究,缺乏评估之后的结论如何反馈至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之中。武汉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突出编制、审批、反馈环节的评估工作框架搭建,探索了从时间维度、空间维度建立总体规划动态维护的“双平台”,提出了三类评估、三级对应维护的总规动态维护机制,提高了规划实施评价的可操作性,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 1. 引言 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后评估、动态维护是整个规划运作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总体规划批后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但长期以来未得到足够重视。实际上,我国提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时间较早,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五年向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可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早期法律规定,但由于当时较长一段时间对总体规划的批后实施管理认识不够深入,该条规定并未得到较好地执行,在学术界也未得到共同认识。随着城市规划行业的快速发展,2000年之后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又逐步受到重视。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四十六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

014、旧城区控规动态维护的探索与实践——以淄博市老城区控规维护为例

旧城区控规动态维护的探索与实践 ——以淄博市老城区控规维护为例 尹训熙 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是城市规划管理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控规的一成不变让其丧失了指导城市的建设的作用。我们需要不断对之前制定的控规进行修改、深化和完善,以适应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城市建设遇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旧城区经过长期的集中发展,其空间形态非常复杂,不仅用地权属多,用地混乱、零散,而且住宅严重老化,居住环境较差。一系列的问题让老城更新改造过程加快,随之而来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控规动态维护是对控规的动态化管理。根据城市实际的变化及规划管理的需要,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和资料,定期对规划进行评估并对控规中不符合实际的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我们针对控规动态维护的面临的困境,提出控规维护的具体措施,建立科学的动态维护机制。 关键词:控规动态维护困境探索维护机制 1、引言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是城市规划管理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控规自上个世纪80年代在我国开始试行,90年代初建设部正式决定编制,在这20多年时间里我们对控规的编制方法进行了广泛的尝试和探索。目前控规的编制在技术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编制及审批办法,但在实践中依然会产生种种问题。例如:有些地区控制深度不够,而有些地区控制内容过于严格,造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够科学合理。 2、控规为什么要进行动态维护 2.1 动态维护的产生背景

动态管理在大型航道整治工程中的分析研究

动态管理在大型航道整治工程中的分析研究 发表时间:2018-11-16T20:28:37.18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6期作者:凡亚军[导读] 摘要: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3月颁布的《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中对长江干线复杂航道整治工程的动态管理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长江南京航道局江苏南京 210011 摘要: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3月颁布的《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中对长江干线复杂航道整治工程的动态管理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对于整个工程的质量通道,有必要充分了解航道和泥沙的水文条件情况等因素,深入了解河道,有助于设计科学的管理方法,有利于施工管理,经过长时间的水蚀,河流泥沙和水流将发生显著变化。本文主要以长江航道整治工程为例,说明该项目的设计和管理应根据渠道的实际情况在渠道控制过程中进行,使之顺利发展,为航道整治工程将得到保障。 关键词:动态管理;航道整治;应用 引言 为加快工程建设,降低工程风险,确保工程效益,提高工程管理效能,有必要在以往工程动态管理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更加适用于该工程的动态管理机制。笔者对本工程开展的动态管理机制和实施方案专题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提炼,为相关工程动态管理的实施提供参考。 1、动态管理概念 动态管理是一种相对较新的项目管理模式,是指在项目的具体管理过程中对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进行分析、确定和检测,并通过这些结果,对工程管道进行适当补充、完善。对项目进行了修改方式。一般来说,动态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应用,需要对项目进行监督,以对项目的内外部环境进行详细的监测,并通过合理、科学的分析环节对项目进行预判。在项目管理中,始终适应这一变化的外部环境,使项目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最大化,航道整治工程的实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需要动态管理。在长江特中下游地区,河床和海滩由于水流冲刷而每年变化很大,经常对航道整治工程进行分析和研究,选择较有利的时机,利用有利的河道条件和工程措施措施进行调整或保持较好的效果。水流条件可以用来控制航道。为此项目的实施必须基本符合河流和水文条件的设计,而项目实施时间的确定对于实现效果尤为重要。 2、BIM需求分析 在应用BIM技术过程中,要严格按“国家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添加资料,逐渐实现模型交付。同时,要满足建设单位需求,例如效果的事前展示、过程的演示、设备的可追溯性记录、运维阶段事故应急处理需求等。要考虑施工单位的管理需求,例如场布优化、专项方案可视化交底展示、重点部位及复杂节点的深化设计、样板间的事前演示、进度可视化控制、成本控制与三算对比、管线综合等。基于上述要求,应用现有软件建立的模型,对于有些需求无法实现。因此,开发了“项目管理虚拟建造平台”软件,该平台基本功能包括: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以及非结构性数据挂接等。例如施工方案、专项策划,各项措施等不需要和构件关联的文档资料,统一归类为非结构数据。 3、动态管理工作原则 动态管理工作原则主要有:科学求实原则,即紧密结合工程实际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规范合理原则,应当遵守《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动态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等部委颁布的等相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程序简化原则,工作程序应当简洁、明了,且易于操作;快速反应原则,应当能快速反应工程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和问题,并能及时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4、动态管理内容 开展动态管理的具体做法是: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以稳定河势为中心,以确保稳定地获得航道水深为目标,严密监测整治建筑物推进及航槽疏浚过程中整体河势和河床的局部变化,监测流场及河槽的冲淤变化;必要时利用数学、物理模型进行验证和研究,科学、适时地工程做出必要的设计变更,调整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和整治目标的实现。该工程实施动态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动态管理工作总体框架,明确管理目标、框架组成和职责分工在《长江干线航道整治工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建立适合工程特点的动态管理工作总体框架,明确管理目标、框架组成和职责分工,如图1所示。(2)开展动态管理依据、标准、流程等环节和要素的研究对动态管理依据、标准、流程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建立工程动态管理机制。(3)开展施工顺序安排和管理实施前,研究确定较为合理的施工顺序,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新的情况和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未完成段的施工顺序,以确保施工安全并有效控制工期和工程量。(4)开展工程河段河势及整治建筑物动态监测研究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实施引起的水流、泥沙和地形变化,跟踪监测整治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和工后一段时间内建筑物周边河床冲淤变化情况,及时分析工程实施前后的河床调整效果及整治建筑物周边冲刷情况,正确评估工程效果和建筑物的稳定状态,为工程动态管理提供现场资料。(5)开展航道条件及维护动态监测分析在工程河段河势变化动态分析的基础上,跟踪工程河段深槽变化,合理布置航道平面,以减小航道基建疏浚量(维护疏浚量),降低工程投资(工程维护费用)。(6)建设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该工程具有参建队伍庞大、成果资料繁多、工程区域分散的特点,为满足包括指挥部及设计、施工、监理、试验等单位对工程资料及动态信息的集中管理和使用需求,在工程动态管理过程中,采用了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以达到整合资料并确保资料来源可靠、掌握及时、传递快捷的目的。

人力资源规划的动态调整

人力资源规划的监控与评估 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是否能真正实现人力资源规划的目标、能否积极而经济地服务于企业的发展战略、能否客观地适应外部变化的环境而不会变得过时,人力资源规划监控与评估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一旦人力资源规划的实施方案得以确立并推行于企业之中后,就需要对其成效加以监控与评估,将结果反馈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便于不断调整和修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规划和各项计划,使其更切合实际,更好地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本章将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帮助你掌握人力资源规划的监控与评估: ◆构建人力资源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规划的监控 ◆人力资源规划的评估 ◆人力资源规划动态调整 情景思考 A企业是一个成长速度比较快的高科技企业,去年年初, 企业高层与人力资源部共同配合,并聘请专业咨询机构,为企 业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人力资源规划,规划的执行一直运行良好。 但是,最近几个月出现了一些问题,让企业管理层十分头疼:1、 企业的关键技术职位似乎出现了人才短缺现象,让企业在产品 质量方面日益觉得有些力不从心。2、近几个月,企业的关键员 工流失比较多。尤其是几个非常优秀的关键职位员工的跳槽, 让A企业觉得猝不及防。。。A企业觉得自身的发展走入了瓶颈。 A企业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忽视了人力资源规划的动态 性,没有对人力资源规划进行有效监控与评估。对于高速成长

状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战略处于不断的调整中,由于技术的更新比较迅速,对关键技术职位员工的需求规划和培训规划需要不断进行相应调整。而且,市场的人力资源供求状况也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企业应当据此对人员的激励方式作相应的调整,否则,关键员工就非常容易流失。因此,企业需要对人力资源规划进行动态监控与评估,使人力资源规划在变化的内外环境下与企业的战略保持动态一致。 你在工作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吗?你所在的企业是如何改善的? 技能训练 一、构建人力资源信息系统 (一)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作用 信息是在人力资源规划的最基本要素之一,在做人力资源规划时,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具备完整性及丰富性,因此,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关于企业的基本信息将成为制定并执行人力资源规划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是组织进行有关人及人的工作方面的信息收集、保存、分析和报告的过程。此系统就提供信息的累积(信息的储存、处理与增长)、维持(信息随时更新符合实际需求)和传递(提供使用者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信息系统(HRIS)(human resource information system)一般包括了人员基本状况、人员安置、训练与发展、评估、薪资和安全与卫生的信息,对一个稍具规模的组织来说,人力资源信息的计算机存取是必须的。管理者在决策时需要准确、及时和相关的信息资料,如果没有现代化手段的运用,效率之低是难以忍受的。

控规重点整理

名词解释填空选择 控规: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控规作为规划设计与管理的衔接以及指导修规。 分区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做的进一步安排。 单元规划:是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前的工作层次。根据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结合社区行政界限,将城市规划区划分为若干个规划控制单元,对规划单元的功能结构、用地布局、人口与建筑容量、道路交通和配套设施等进行规划,用于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是衡量开发区土地利用率的重要标准。 容积率:一定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层次性:(1)城市平均容积率(2)分区平均容积率(3)街区平均容积率(4)地块容积率 四线:(红线——道路用地和地块用地边界线);绿线——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边界线;蓝线——河流,水域用地边界线;紫线——历史保护区域边界线;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边界线。 分区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做的进一步安排。 绿地率: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总和占该用地面积的比例,是衡量地块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 建筑密度:指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面积占该地块用地面积的比例,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建筑限高: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平屋顶)或屋面面层(坡屋顶)的高度。 管理单元: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是控规的基本编制单位。 三大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基础设施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用地面积:是规划用地红线围合的面积,是确定容积率,建筑密度,人口容量所依据的面积。征地面积:是土地部门为了征地划定的征地红线围合而成的用地土地面积。 净地出让:(国有土地)指国家在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后将土地出让给使用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用地边界:是规划用地与道路或其他规划用地之间的分界线,用来划分用地的范围边界。一般用地红线表示的是一个包括空中和地下空间的竖直的三维界面。(1)自然边界,如河流,湖泊,山体;(2)人工边界,如道路,轨道,高压走廊;(3)概念边界,如行政边界线,安全设施防护界线,规划控制线等。P59 用地性质:是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用地所规定的使用用途。用地性质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土地的实际使用用途,如绿地,广场等,二是附属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使用用途,如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大部分用地的使用性质需要通过土地上的附属建构筑物的用途来体现。P62 兼容性:一是指不同土地使用性质在同一土地中共处的可能性,即表现同一块城市土地上多种性质综合使用的允许与否。二是指同一土地,使用性质的多种选择与置换的可能性,表现为土地使用性质的“弹性”,“灵活性”与“适建性”。(是指用地对建筑类型的兼容,指在用地属性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或允许兼容其他类型的设施,由于比例很低,不影响用地的主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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