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使用房地产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成立和完善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禁止销售前款规定的违法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行为提供法律见证、经纪、公证、贷款等服务和便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商业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储手续后,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储证明。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立项,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商业银行出具不实资本金存储证明或者不按本条规定拨付资金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建立房地产开发项

目手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予以记载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价格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房地产开发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定价。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

(四)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六)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

第十三条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下列材料在营业场所公示:

(一)购房指引;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采取预售的,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

(七)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测绘报告;

(八)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

(九)商品房销售控制表;

(十)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十一)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为购房人查询与所购商品房有关城市规划、公共配套设施、开发进度等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对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变更或者增减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样板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其价格、规格等信息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逐项列明是否与销售商品房一致,置于样板房入口等显要位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提供样板房说明,样板房即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样板房说明未予说明、明确的项目,该样板房项目即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

第十八条在商品房预售项目竣工前,商品房预售款必须专项用于购买该预售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含工资及社会保险)及法定税费、行政罚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款缴纳法定税费、行政罚款的,应当凭法定税费计税依据、凭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商业银行申请提取使用;使用预售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工资及社会保险)或者建设材料、设备款项的,应当凭经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共同确认的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说明、施工企业或者材料设备供应企业收款账号向商业银行申请提取使用,款项直接支付至施工企业或者材料设备供应企业。

商业银行收到预售款拨付请求后,可以就工程进度进行现场查验。经查验认为申请使用款项与进度明显不符的,商业银行应当拒绝拨付。

商业银行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拨付预售款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款申请使用和拨付情况如实即时载入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结算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工程款(含质量保修金)全部依约支付完毕后方可在开户商业银行办理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同时载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备案编号。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怠于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纳入诚信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要求将相关处置责任履行完毕前,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条件中禁止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竞买。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一)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二)订立虚假合同;

(三)违反价格备案制度出售商品房;

(四)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者以意向金、诚意金及其他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押金、定金或者购房款;

(五)违背购房人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或者附加购房人提供资金证明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二)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三)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引发市场恐慌,推动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

(四)在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房时,无正当理由,对不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或者项目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代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房或者经营活动;

(二)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房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三)以销售商品房为目的,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对项目建设、通讯、质检、供水、供电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房地产经纪、估价等中介机构进行贿赂;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不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五)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六)从事法律明文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

(七)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提供服务或者便利。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及辅助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照国家规定考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以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或者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主管部门公布的办理备案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

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为主管部门核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材料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以下称执业登记)。

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应当熟悉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掌握房地产交易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辅助房地产经纪人开展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对辅助人员的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对其辅助的执业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在按要求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信息;

(三)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四)行业组织制定的交易指引;

(五)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流程;

(六)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

(七)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八)投诉方式和途径;

(九)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业务,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使用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执行该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签字,并附有参与该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和执业登记信息。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事项:(一)执行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执业登记号;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材料和文件;

(三)房地产交易的一般程序;

(四)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服务进度情况以及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业务所必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代理或者提供居间服务的,应当对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限进行查验。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相应的信息编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经纪服务合同,取得系统自动生成的房源信息编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编码,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对相应的房源信息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从业人员通过本经纪机构购买、出售、承租、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并取得交易当事人书面同意。第三十九条未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或者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

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收或者监管不超过交易价款总额5%的交易款项。

第四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广告,应当载明其机构名称和备案编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或者指派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以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以其他企业名义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开展业务;

(三)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交易差价;

(四)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

(五)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欺诈;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收取服务报酬;

(三)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四)索取、收受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房地产(土地)估价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及辅助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

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所属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在本市开展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应当在取得资质证书或者开展估价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

(三)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四)主管部门公布的办理备案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估价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所属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质证书;

(三)分支机构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主管部门公布的办理备案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手续。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以下称执业登记)。

房地产(土地)估价辅助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

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应当对辅助人员的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对其辅助的执业行为承担责任。第四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书;

(三)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信息;

(四)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土地)估价委托合同的示范文本;

(五)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流程;

(六)收费项目、计费依据和标准;

(七)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八)投诉方式和途径;

(九)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发布广告,应当载明其机构名称和备案编号。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使用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土地)估价委托合同的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五十条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估价业务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业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土地估价师。

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看,做好实地查看记录,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第五十二条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出具估价结果报告。

估价报告应当由执行该项估价业务的估价师签字,并加盖其所在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印章。

在估价报告上签字的估价师应当对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估价报告内部审核、复核制度。

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后5日内,向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要求复核,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要求后5日内作出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土地)估价行业组织申请组织专家技术鉴定。

行业组织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估价报告;鉴定结论认为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并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第五十五条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或者指派未经执业登记的人员以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

(二)以其他企业名义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开展估价业务;

(三)违反房地产(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估价;

(四)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估价报告;

(五)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欺诈;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中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或者收取服务报酬;

(三)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

(四)违反房地产(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估价;

(五)签署虚假或者不实的估价报告;

(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欺诈;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房地产行业组织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行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房地产行业的自律性社会团体,其组织管理制度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章程规定。

房地产行业组织包括房地产开发、经纪、估价协会。

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行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加入相应的房地产行业组织,成为团体会员。

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加入相应的房地产行业组织,成为个人会员。第五十九条房地产行业组织行使下列职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会员信用记录;

(二)对违反行业组织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三)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等活动,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升行业素质以及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发布市场和行业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提供技术咨询;

(五)宣传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六)规范行业行为,客观公正地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七)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对行业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行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十条房地产行业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四)限制、禁止会员依章程行使权利,要求会员履行章程规定外的义务,侵害会员在本行业组织内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年度检查制度。

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查阅、摘抄、复制与业务相关的材料;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和人员提供资质证书、资格证书、项目手册以及其他业务相关材料;(三)纠正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二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约谈行为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三)暂停信息系统使用;

(四)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提请省以上建设管理部门依法降低、暂扣、吊销行为人资质、资格,或者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发布平台,定期发布新建商品房供应和成交信息、存量商品房供应和成交信息、从业主体信息、项目管理信息、房地产监测报告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加强行业管理。

第六十四条价格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监测制度,对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房地产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的,价格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并依法予以查处。

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工商等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行为涉及价格垄断的,应当移交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十六条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和经纪机构劳动合同管理、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等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和经纪机构劳动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其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承担房地产诚信档案管理的具体事宜。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制定依法限制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纪和估价活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第六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参加评比、达标、赞助和展销等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不得擅自组织或者参加未经依法批准的各类评比、排序。第六十九条媒体刊载、报道、传播虚假、失实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应当通过本媒体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媒体未进行公开更正的,相关部门或者有关当事人可以提请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一条房地产行业组织违反本办法,有第六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移送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房地产行业组织受委托从事公务时有违反本办法或者法律、法规、其他规章规定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应当中止委托,责令房地产行业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委托,其具体承办公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再次从事房

地产行业组织受托的公务。

房地产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或者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前擅自提取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二)违反本办法,未建立项目手册,或者未按规定填写项目手册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商品房销售价格未申报备案,或者调整销售价格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未通过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通过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取预售款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5万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有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销售,按违法行为涉及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工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营业执照或者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取得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项目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在依法处罚、补办手续前,主管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涉及违法建设的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房的销售。

第七十三条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价格违法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服务或者便利的,由工商、价格监督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处5万元罚款。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等行为,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预售款的,由建设部门或者银行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超过规定限额代收或者监管当事人交易款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超出部分的款项,按超过限额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行为每次处5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未发布或者未按规定发布房源信息编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发布或者未按规定发布的房源信息编码每条处1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有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房地产经纪人执行业务时未按规定签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房地产经纪人按未签字执行业务数量每宗处5000元罚款,对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按未签字执行业务数量每宗处1万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有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违反本办法,有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未经备案而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估价人员违反本办法,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估价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实际聘用机构处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机构备案信息、经纪或者估价人员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处1万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以1万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违反本办法,在发布广告时未载明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的名称和备案编号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部门分别处5万元罚款;有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有本办法规定应予处罚行为的,其所属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对其所属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作出处罚;其所属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主管部门对该分支机构作出处罚后,可以建议房地产经纪、估价机构登记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十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者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对质量安全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加以利用的,依法没收或者征收后用于保障性住房。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违法开发建设的违法建筑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照所实际销售的违法建筑经评估的工程造价额计算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承建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建筑的施工企业,由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为违法开发建设的违法建筑销售提供服务或者便利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商业银行等,由司法行政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继“国十条”、“深十三条”之后,我市又一调控楼市政策出台: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即“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若违反,将被处5万元罚款。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税”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成为历史。 1 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总则和附则等8个部分。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或者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前擅自提取使用的,办法提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后续问题的顺利进行,在经济上对开发商有所牵制,对业主权利有所保护。 2 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内部认购和认筹 商品房预售何时可以出售?办法明确指出,必须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商品房才能预售: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

房地产项目市场调研报告-模板

附件四:市场调研报告模板 XX项目市场调研报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营销策划部 XX年XX月XX日

目录

第一部分调查设计与组织实施 、调查设计(一)调查目的 (二)调查内容 1、XX市宏观环境的调查 (1)宏观经济及城市发展规划 (2)xx房地产现状 2、项目自身情况调查 (1 )产品的整体研究与特性分析项目的地理位置(区域特性、区域交通状况、项目周围环境)产品公司组成(开发商、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策划公司、物业公司) 3、需求市场调查 未来三年内市民置业意向购买偏好(地段、价位、户型与结构、面积、建筑风格设计、装修档次、配套设施重要性等方面) 购买决策(决策参与、决策影响因素、信息渠道的重要性排序)购 买行为(适宜置业时期、销售行为主动性、付款方式)价格支付能 力(单价、总款、月还款) 对物业配套的需求 购买人群 4、竞争市场调查(个案对比) (1 )基本情况楼盘位置、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开发商、总投资、开工竣工日期、容积率 类别、档次及整体布局装修材料、水平

硬件设备配套服务功能及功能分区公开销售日期销售价格、开发期价格的变化情况、销售率付款方式、银行按揭安排 车位配备物业管理公司及费用 2)营销策略目标客户选择决策市场定位与宣传重点营销组合策略(三)调查方法 1、宏观调查专项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2、项目自身情况调查项目现场考察、有关人员访谈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3、市场抽样调查专项访谈问卷抽样数据统计与分析 4、竞争市场调查现场踩点调查与深度访谈 、调查组织与实施 建议采用时间计划表的形式表述

第二部分调查数据资料汇总与分析、宏观环境调研与分析 (一)城市宏观环境分析 (二)区域房地产市场现状 、项目自身情况调研 (一)项目的整体研究与特性分析 1项目地理位置 (2)发展商情况 (3)项目市场分析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221号

第221号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使用房地产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成立和完善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定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定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禁止销售前款规定的违法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行为提供法律见证、经纪、公证、贷款等服务和便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商业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储手续后,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储证明。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立项,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商业银行出具不实资本金存储证明或者不按本条规定拨付资金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建立房地产 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应当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予以记载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之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价格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房地产开发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定价。 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深圳总体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XX市场研究报告.doc * 谨呈:深圳市######有限公司 2002深圳总体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世联) 世联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总体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深圳市总体社会及经济发展状况 深圳2002年经济发展背景 GDP指标 2001年深圳市的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2001年当年实现全市GDP总值1908亿元,同比增长了13.2%,高出预期目标的1.2个百分点。 2001年深圳市人均GDP达到4.5万元人民币。 固定资产投资 2001年深圳固定资产投资额比前年增长8.7%,其中基础建设投资增长2.3%,房地产投资增长16%,房地产投资的增长明显高于基础建设投资增长。 消费指数 居民消费需求也明显转旺,2001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09亿元,比2000年增长13.2%。 消费指数自2000年第一次超过GDP增长速度后与之持平。 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商品房、旅游、小汽车成为消费的热点,2001年汽车销售量增长3成,百户居民家庭小汽车拥有量比上年度翻了一翻。 外资利用程度 2001年深圳实际利用外资36亿美圆,增长21.4%,世界对中国这个市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加上WTO顺利加入,深圳作为中国大陆开放的前沿阵地,比邻香港这个金融经济中心的独特位置,对外资的吸引程度将会越来越高。 存贷款 国内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4093亿元,增长29.1%,在降息等因素的刺激下,逐渐富起来的深圳人的消费也会不断的增长,消费指数也说明了这一点。 各项贷款余额2861亿元,增长24.8%,其中包含了企业、项目和个人贷款的增长,贷款的方式正在改变人们的生存观念。

房地产项目及市场调查报告

房地产项目及市场 调查报告

龙港国发花园营销策划报告 一、市场调查部分 二、项目(产品)部分 三、营销部分 四、推广部分 一、市场调查目的 2

一个完整的房地产项目的运作,不但包括起码的建筑设计还应该有理念为其赋予建筑生命。不论建筑设计还是理念设计 依托的是市场,是需求;只有把握好市场方向,才能实现开发 房地产项目的最终目的。 因此,对龙港国发花园地块的营销运作,必须从市场调查开始。 大市场环境的市场调查,就是经过对于龙港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销售状况、消费倾向、营销情况的调查,分析掌握 龙港房地产市场的动态,对其前景进行预测,寻找契机,力图 把握龙港项目的营销理念及营销着眼点。 在了解龙港房地产市场总体趋势的前提下,经过区域的环境类比,竞争个案房型、面积、价格、物业特色等各要素的调 查分析,为龙港国发花园项目的具体实施提供参考依据。 二、市场调查内容 1、龙港镇概况 龙港镇位于温州之南,东海之滨,西接104国道和甬台温高速 3

公路,南连经济发达的江南平原,具有地处经济最发达的长江三角洲与珠江三角洲的沿海经济带中间的区位优势,全镇总面积80.7平方公里,总人口23.1万人,其中城区10平方公里,10多万人口,下辖9个办事处,107个村,23个居民区。由温州话、蛮话、金乡话、闽南话四种语言体系组成。 2、龙港经济的发展 龙港建镇于1984年,龙港人以敢闯、敢干、敢试著称。建镇之初,在全国率先推出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和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三大改革”,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不依赖国家投资、主要靠农民自身力量建设现代化城镇的新路子,被誉为”中国农民自费造城的样板”和”中国第一座农民城”。之后,龙港相继被列为国务院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镇、国家星火计划密集区、浙江省社会综合发展试验区、温州市城乡一体化试验区。被国家建设部授名为”中国印刷城”,如今的龙港,经济保持快速发展,城镇面貌日新月异,投资环境不断优化,社会事业不断发展,先后被评为温州市文明镇、浙江省教育强镇、浙江省村镇建设示范镇、全国投资环境百强镇、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到全镇国内生产总值38.8亿元,人均收入6066元。 4

住建部发布通知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住建部发布通知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全文) 2010年04月20日 14:51:30 来源:【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据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2010年4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2010〕4号文)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房地产市场监管是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为此,《通知》要求各地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一是明确要求各地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二是要求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三是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各种违禁行为,包括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四是要求各地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19版)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19版) (2006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深圳市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在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1版)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召开听证会,数易其稿,形成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6版),现就启用新版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6版)自2006年3月15日起启用,2001版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停止使用。二、自2006年3月15日起,凡经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核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一律通过“一手房网上销售系统”签订2006版预售合同,并且使用统一印制的封皮,直接从售房者的电脑打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6版)文本。三、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监管,对利用违规合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特此通知。附件:《〈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6版)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06版合同编号: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别提示1.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方可要求卖方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的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向法律人士咨询。2.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可依照约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买卖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3.本合同文本中所留空格填写卖方既定的告知性内容或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内容。斜线“/”前后文字应在中划“√”做出单项选择。合同空格处未作约定的部分,均应划线删除。4.本合同需手写填写的空格,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包括补充协议)、附图中签字或盖章。5.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买卖双方合意内容。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双方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本合同各份内容相同。7.本合同生效后,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8.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卖方应及时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可在深圳房地产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1296218.html,)查询。9.本合同题头当事人各为4个,多于4个的买、卖方的基本情况分别作为附件列出。10.买方不应将购房款直接交给卖方,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预购款汇入代收银行,以便监管。11.买方需要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卖方承诺代办按揭贷款手续的,应书面告知买方办理按揭贷款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并协助买方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买方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卖双方可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深()房预买字()第号卖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项目开发市场调查内容

房地产项目开发市场调查内容 「、城市投资环境调查 (一)政策法律环境调查 1.城市发展战略 2.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规划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房改政策 5.开发区政策 6.房地产开发、销售、经营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 7.房地产税收政策:营业税、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8.房地产金融政策:信贷政策、信贷规模、利率水平 9.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土地供给政策、递加补偿规定、土地收费规定、土地出让方式 10.产业发展政策:建设项目控制、政策性资金控制、外资投向指引 11.人口政策、户籍制度 (二)经济环境调查 1.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2.地区内的重点开发区域 3.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和主导产业 4.政府办事效率及工作作风 5.政府财政收支状况 6.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7.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 8.就学条件 9.基础设施情况 (三)人口及社会环境 1.人口总量和密度 2.居民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 3.家庭规模与结构 4.居民就业状况及收入水平 5.社会治安情况 6.居民需求结构及特征 (四)房地产市场调查

1.房地产市场需求和消费行为调查 a)某类房地产的总需求量及其饱和点 b)市场需求发展趋势 c)市场需求影响因素:如国家关于国民经济结构和房地产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变化;消费者的构成、分布及消费需求的层次状况消费者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的情况;消费者的收入变化及其购买能力与投向,使用中建筑物的物理状况 d)购买行为:投资、投机、自住,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等 e)住宅消费状况:①居民现有住宅人均面积;②居民住宅形态及比重;③五至十年内规划人均居住面积。 2.房地产市场供给情况调查 a)可供开发的土地资源及规划要求状况 b)各种类型土地供应量:①上年土地供应量;②今年土地供应量;③下年土地供应量预测。 c)楼面地价或单位地面价 d)房产供应量::①上年房产供应量;②今年房产供应量;③下年房产供应量预测。e)新开发房地产面积:计划、新开工、在施工、竣工 3.房地产产品调查 a)现有产品的数量、质量、结构、性能、市场生命周期 b)居民对房地产产品的要求:区位要求、户型面积要求、价格要求、物业管理要求、景观绿化要求、升值潜力要求、装修要求、智能化设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 c)居民对某种房地产产品的接受程度 d)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情况 e)建筑设计及施工企业的有关情况 4.房地产价格及交易情况调查 a)本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状况 b)房地产市场价格趋势 c)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趋势 d)影响房地产价格变化的因素:如政府价格政策 e)房地产价格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的大小 f)开发商各种不同的价格策略和定价方法对房地产租售量的影响 g)价格变动后消费者和开发商的反应 h)各类房产成交量:①上年成交量;②今预测量; 5.房地产促销调查 a)广告的时空分布及广告效果测定 b)广告媒体使用情况的调查 c)广告预算与代理公司调查

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工商监管措施

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针对这些问题,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 笔者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视角,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问题突出。 一些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收取管理费等方式,或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出租给他人使用,或以本企业名义设立项目经理部,为一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入房地产市场提供"保护伞",致使房地产市场开发主体混乱,无证无照经营现象较为突出。 (二)招投标运作不够规范透明。 土地的划拨、出让等信息宣传和公示不到位,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致使部分业内企业知情不多、参与面不宽。 同时,在土地拍卖时,招投标部门对参与竞标企业的资质条件、主体资格等审查不够严格,未充分征求工商部门的意见。 (三)虚假违法广告现象较为严重。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吸引人气,发布含有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价信息等内容的虚假广告,如有消费者咨询,则称该房已售,并借

机推销其他商品房。 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虚构商品房销售进展的信息,在社会上造成商品房供求紧张的氛围,引诱消费者购房。 有的违反《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发布含有"投资、就业、升学"等禁止性内容,误导消费者。 (四)合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不按规定将自制的合同文本送相关部门备案。 自行设计的合同文本对商品房的质量、配套设施、公摊面积、公共设施管理、房屋权证办理等规定不够明确,特别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纠纷的解决方式规定模棱两可,或者设定"霸王条款",规避和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在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呈上升趋势。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中存在面积"缩水"、公共设施达不到预先承诺、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某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后3年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办理产权证的承诺,引发42户业主集体投诉。 二、加强建筑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措施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政出多门,各自为阵,相互协同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设置及主体定位等缺乏具体的规定,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的项目经理部过多过滥;出租、出借营业执照以及挂靠经营等往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总体分析现状

谨呈:深圳市######有限公司 #####市场调研报告 世联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2002年4月28日

深圳市总体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深圳市总体社会及经济发展状况 深圳2002年经济发展背景 GDP指标 2001年深圳市的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2001年当年实现全市GDP总值1908亿元,同比增长了13.2%,高出预期目标的1.2个百分点。 2001年深圳市人均GDP达到4.5万元人民币。 固定资产投资 2001年深圳固定资产投资额比前年增长8.7%,其中基础建设投资增长 2.3%,房地产

投资增长16%,房地产投资的增长明显高于基础建设投资增长。 消费指数 居民消费需求也明显转旺,2001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09亿元,比2000年增长13.2%。 消费指数自2000年第一次超过GDP增长速度后与之持平。 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商品房、旅游、小汽车成为消费的热点,2001年汽车销售量增长3成,百户居民家庭小汽车拥有量比上年度翻了一翻。 外资利用程度 2001年深圳实际利用外资36亿美圆,增长21.4%,世界对中国这个市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加上WTO顺利加入,深圳作为中国大陆开放的前沿阵地,比邻香港这个金融经济中心的独特位置,对外资的吸引程度将会越来越高。 存贷款 国内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4093亿元,增长29.1%,在降息等因素的刺激下,逐渐富起来

的深圳人的消费也会不断的增长,消费指数也说明了这一点。 各项贷款余额2861亿元,增长24.8%,其中包含了企业、项目和个人贷款的增长,贷款的方式正在改变人们的生存观念。 产品销售与企业盈利 房地产业产品销售与企业盈利在各行业中持续位居高位,且在不断提高。

2018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2)

2017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市场调研的内容和方法

一、市场调研的含义 房地产市场调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及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和营销决策,而客观、系统地收集、整理、研究、分析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资料,将其转化为决策所需信息的工作过程。 房地产市场调研的作用 1)有助于企业发现新的市场机会,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 2)有利于房地产企业适时开发新产品,抢占新市场; 3)有利于企业制订正确的营销策略; 4)有利于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市场调研的内容 (一)宏观投资环境调查 (二)城市房地产市场概况 (三)目标客户群消费行为与市场需求容量调研 (四)项目基本状况调查 (五)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状况 (六)项目开发策略建议 (七)营销策划和营销推广、销售执行阶段的市场调研 宏观投资环境调查 1、政治环境 2、经济环境 3、社会文化环境 政治环境 政治环境主要包括政府思想观念、办事效率、政策法规等。一个国家、地区和城市的政治环境如何,将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经济环境 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的发展状况;能源和资源状况;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人口分布、区域划分;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金融、证券市场情况;商业零售与贸易状况、居民消费结构、居民储蓄和信贷情况等。社会文化环境 居民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职业构成、民族分布、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审美观念等。社会文化往往对整个社会有深刻影响,尽管文化有相对稳定性,但不是固定不变的,特别是生活习惯,审美观念往往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而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 城市房地产市场概况 1、一级市场土地出让情况,包括土地出让数量及其规划用途、土地价格、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 2、全市商品房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金额、空置面积及结构; 3、全市房地产价格走势,不同区域和物业类型的价格情况; 4、全市主要发展商开发销售情况,包括开发量、竣工量、销售面积及销售金额; 5、三级市场交易情况;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百科名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颁布意义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颁布意义 " 禁止中介吃差价 " 各界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的认可 展开 编辑本段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 页脚内容2

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研报告

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研报告 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研报告 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研报告 根据县政府近期调研工作的安排,我局对目前我县的房地产市场情况作了详细调研,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现状 (一)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分析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奋力跨越争进位,富民强县快发展”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下,全县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大,房地产业由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在保持市场供需总量平衡、供求结构基本合理,房地产价格基本稳定的态势下,全县房地产市场呈现快速运行的良好态势,房地产开发投资,开发项目施工、竣工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等主要指标快速增长。房地产投资和消费为拉动我县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截至目前,我县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已有17家,“十五”期间房地产开发投资累计完成6.3亿元,建设花园、锦华苑、公园、城南、金都、金明寓、栗园、金星等成规模小区8处,开发商品住宅6200套、56万平方米。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居民的居住生活水平,为我县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 目前我县房地产业处于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各类型楼盘销售情况良好。建筑类型方面,已建和待建楼房以砖混结构为主,框架结构楼房所占比重逐渐上升;楼盘品质不断提升,居住环境日益改善。以来,在房地产市场供需两旺的同时,我县房地产开发楼盘的品质得到了不断提升,购房户的居住环境日益改善。住宅小区的环境和品位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加大了居民对住房消费的吸引力。消费结构方面,主要以100平方米以上的大面积楼房为主,90-100平方米的小户型销售情况良好但数量较少,仅占年度开发量的25%左右。 总体看,我县房地产需求增长速度将低于,房地产供求形势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价格涨势将趋向相对稳定。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抑制房地产非合理需求的力度加强,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等调控措施的实现以及二级市场的扩大,我县房地产市场供求形势和房地产市场结构将进一步得到改善。主要消费需求是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乡镇机关工作者及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他们成为购房的主力军;同时,个体从业者、私企老板及企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对高档住宅的需求也将有所增加。商品房购买对象以个人购买为主,投资商尚未大量出现。房地产市场是否健康,一个重要标志是看市场化程度如何(特别是个人购房比例)以及投资性购房的比例。,从购房者购房的动机来看,我县城区购房者中,购房用于自己居住的比例达到93%,以投资为目的占7%,而纯属投机炒作购房的比例尚不到2%,说明我县整个房地产市场并未出现大量投机者,整个销售市场处于自然销售状态。 预计房屋价格在较旺的实际需求的支撑下将继续上涨,涨幅经历了爆发性增长之后,将趋向平稳,全年增长速度预计将小于水平。全县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1280元/m2,同比上涨6.5%。受土地价格、建筑“三材”价格上涨和小高层商品房投放量的增加,以及商品房配套设施,环境建设档次提高等因素的影响,全县商品房平均售价涨幅与上年基本持平,但市场供给与需求同步增长,商品房价格与商品住房价值基本相符,价格与价值之间并未形成较大的炒作空间。我县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总体上没有呈现“泡沫”,并且还具有相当的发展空间。 全县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2.05亿元,比上年增长19.8%。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17%,拉动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5个百分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8.7%,拉动全县gdp增长1.2个百分点。房地产业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我县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房地产业为地方政府开辟了财源,每年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超过了6%。拉动了社会总体消费的增长。,房地产销售收入1.3亿元,按拉动消费系数1.4计算,拉动其他消费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完整版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预售)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深(_________)房预买字 (_________)第_________号 卖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电

深圳市某房地产报建业务流程

深圳市某房地产报建业务流程开发部2009-7-22 编制:

一、前期业务 (1)规划选址 (2)固定资产投资前期计划 (3)环保审批 (4)用地预审 (5)建设用地方案图 (6)取得土地使用权 (7)签订土地合同 (8)界桩放电报告 (9)支付地价款,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土地初始登记,土地证 二、启动前业务 (1)委托方案设计 (2)方案设计审批:建筑命名、环保评估、污水处理合同、环境影响批复、建设立项 (3)初步设计:民防审批、扩初审批、排水、水土保持 (4)施工图设计 (5)施工图审查:①桩基础提前开工、开工验线测量报告及备案、

桩基施工许可②防雷设计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查(6)投资许可证 三、预售前业务 (1)预售面积测绘报告 (2)预售许可证 四、竣工其业务 (1)协助工程部办理各单项验收 (2)房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五、后期业务 (1)缴交房屋维修专用金 (2)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 内容

1.规划选址 (办文单位:规划局;办文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资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社会投资项目应提供: a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提供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高科技项目的认定书,其中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工业项目,还应提供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办公室有关批文(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b物流项目需提供市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物流项目的认定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c已有选址意向的提供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及电子文件(原件1份)。 2.固定资产投资前期计划 (办文单位:发改局;办文时限:30个工作日) 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着重阐明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依据;项目法人简况;项目法人股东成分详细情况(需追溯)、建设内容、规模、生产能力、建筑面积和产品方案 (房地产项目应阐明具体拟建几栋、几层,所建为何类性质建筑等);总投资、 资本金和资金筹措方案;对用地及水、电增容等协助配套条件的需求;对环 境影响的初步评价;项目的综合评价等。(加盖公章) (2)电脑申报盘。(填写报盘时投资类型选择限下社会投资,申报阶段选择前期计划类) (3)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4)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房地产项目需要提交用地审查意见(如选址意见或土地合同)。 3.环保审批 (办文单位:市环保局;咨询电话:82105837;办文时限:60个工作日)申请资料:

房地产项目前期的市场调研

房地产项目前期的市场调研 目标: 客观全面认识区域社会、经济、城市建设和规划、近中期城市的发展与项目地块的关系,认识项目发展的宏观经济背景和区位条件,客观全面的认识该地块在城市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 原则: 客观系统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分析。 研究方法: 以事实和数据进行分析说明和提炼,以科学的方法预测。 研究内容: 1.域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前景概述 2.总体规划对项目发展的影响(分析项目与城市发展的关系) 3.位条件及其对项目发展的影响(分析项目与现状城市各功能区的关系) 4.大型设施现状和建设对项目发展的影响(分析项目与机场、高速路、交通枢纽、体育中心等近中期建设的城市设施的关系) 5. 现状及周围环境分析评价(分析地块的现状、城市建设、自然条件对项目发展的影响) 调查方法: 一、资料收集:要求对方提供或需收集的资料 1.年鉴 2.统计年鉴 3.建设年鉴 4.房地产年鉴 5.市志 6.《区域十五计划及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7.新近报批国务院的总体规划 8.项目所在区分区规划 9.项目周边城市建设项目的文件和规划 二、与权威人士访谈 1.政府部门 2.规划局、规划设计院规划设计师 3.建委、国土局部门干部 4.管局、房地产交易信息管理中心干部 5.要报社城市建设、房地产专栏记者 6.房地产行业协会或学术机构专业人士 7.司主要楼盘的开发领导

8.他值得推荐的专业人士、机构 资料分析提纲及需解决问题 一、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1.经济状况 用地及人口规模 经济发展水平、增长速度 产业结构及各产业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政策、计划和规划 从历史发展过程,从区内区际比较反映出区域经济特征,以了解项目开发的宏观经济环境背景。 2.城市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建筑业与房地产业 通过横竖向比较分析,了解城市房地产业发展水平和趋势。 3.金融业发展状况 居民存款总额及人均指标 银行用于房地产开发贷款 居民购房贷款情况 目的:了解金融业发展水平和对项目开发的影响。 4.居民生活水平 社会商品零售额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居民消费恩格尔系数 人均居民居住水平 了解居民生活水平,以支持项目定位和把握项目发展空间。 二、城市规划建设对项目发展的影响 1.城市总体规划 2.项目所在地分区规划 3.重大市政建设项目 目的:分析项目地块的区位价值和发展潜力。 4.土地市场发展状况 土地供应及使用情况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与使用状况 土地供应方式及制度 未来几年内土地供应量预测 现行有关房屋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房地产市场规范概述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1、《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房地产信息系统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需要,建立的一个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预售信息披露、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出具估价报告等,均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以实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实时监控,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繁荣,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据统计,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比例不足20%,《办法》对于这类问题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备案制度。对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办法》施行以前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

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办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未经备案而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应当获得执业资格,但由于二手房经纪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加上经纪机构重效益、轻服务等不良经营理念影响,许多从业人员未获得执业资格,也未经专业培训即仓促上岗,对此,《办法》有无作出相应规范? 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其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若房地产经纪人员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业务的,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该房地产经纪人员将面临1万元罚款,而实际聘用机构将被处3万元罚款。另外,《办法》还要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会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4、目前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学历相对不高,部分从业人员没有受过系统、专业训练,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房地产行业存在不少服务不规范,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应对? 答:《办法》一方面要求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应当熟悉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备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掌握房地产交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