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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2015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2015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章:总论(☆)(注意与“合同法”结合考核主观题)

1.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2.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章:公司法(☆☆☆)(注意与“证券法”结合考核综合题)

1.股东出资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名义股东

(1)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管违背上述忠诚勤勉义务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4.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P54)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公司股份交易的限制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注册资本金;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④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对外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不能约定将该事项交由董事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8.组织机构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②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董事会决议

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③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注意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差异)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该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人入、退伙相关责任

(1)入伙责任:

①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①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而非“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

(3)身份转变

①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1)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份额出质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人的义务

(1)竞业

①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交易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决议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7.其他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重点关注“证券法”、“票据法”的主观题)

1.证券法

(1)股票增发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注意】为“股票发行”(首发、增发)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股票上市条件

①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③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4)重大事件——临时报告

①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②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③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5)内幕交易

内幕人员: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④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⑤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交易:①自己买卖;②建议他人买卖;③泄露该信息、他人买卖。

(6)收购

①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③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④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⑤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⑥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2.票据法

(1)背书

①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

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④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⑤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承兑

①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注意简答)

③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伪造

①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②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③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4)追索权

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5)票据权利

①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②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6)抗辩权

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7)票据无效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第五章:合同法(☆☆☆)

【提示】注意综合题:①合同法总则与具体合同(分则)相结合;②合同法分则与分则相结合(如买卖+租赁+运输合同)③合同法与票据法相结合

1.实际履行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无处分权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约定不明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还不能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②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5.免责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5)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8.提存

(1)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2)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9.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0.撤销权

(1)因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1.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12.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13. 所有权变动

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4.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除外。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买受人依法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5.解除合同

(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依法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6.租赁合同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注意:只有对“房屋”,承租人才有优先认购权)

17.建筑工程合同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8.货运合同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章:增值税(☆☆☆)

重点关注“一般纳税人的计算:销项与进项处理。。。。。。销项中特别关注”视同销售“这一项,进项中特别关注“不得抵扣”(具体考点略)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

重点关注“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与“调减”处理,同时注意结合“减免税”处理。(具体考点略)

经济法》在线考试(主观题)试题及答案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学院 期末考试 《经济法》 学习中心:姓名:学号:_ _ (一)简答题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 答: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行为 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它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者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以及经济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支付一定酬金的行为。过一行为与完成一定的工作不同的是,前者通过一定行为最终体现为一定的经济效果,后者则是通过劳动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客观物质成果。 (2)智力成果 指人们刨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着作权等。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社会财富中将日显重要,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一种必然。 (3)物 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有些物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或即使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法的角度来看,物亦可作多种划分,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主物与从物等。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2)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二)案例分析题 1、2017年6月30日,李某从张某的个体超市购买了4瓶“飞跃”牌啤酒。回到家中,李某弯腰把啤酒放在地上。还未起身,其中1瓶啤酒就突然发生爆炸,弹起的瓶盖一下打伤了李某的眼睛,碎玻璃将李某的脸、胳膊、腿多处划伤,鲜血直流,其他3瓶啤酒也被爆炸而冲倒摔破。李某住院治疗花去了3000多元,于是要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张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不应由他负责,而应由啤酒的生产者市啤酒厂负责。经有关部门鉴定:啤酒爆炸是由于瓶内啤酒的压力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所致,责任完全在于市啤酒厂。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市啤酒厂赔偿他因啤酒爆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而张某则认为,啤酒爆炸完全是由于市啤酒厂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1)市啤酒厂是否要对啤酒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市啤酒厂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造成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由于瓶内啤酒压力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市啤酒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显然,市啤酒厂生产的啤酒本身就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没有达到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

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doc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一、单项选择题 ( 本类题共 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 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乙 未声明有仲裁条款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首次开庭后,甲提出应依合同 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中, 正确的是 () 。 A. 法院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该案管辖权事宜 B. 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C. 法院中止审理,持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 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 【答案】 B【解析】 (1) 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驳回乙的起诉;(2) 如果甲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才提交仲裁协议 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应选B。 (P21) 2.A 的户籍地在甲市,经常居住地是乙市,2013 年2 月, A 与 B 在丙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后因 B 未将货物如约在乙市交付给 A 而发生纠纷, A 欲起诉 B,此时 B 已因诈骗被监禁于丁市监狱。下列对合同纠纷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 甲市法院 B. 乙市法院 C. 丙市法院 D. 丁市法院 【答案】 B【解析】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 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 居住地 ( 乙市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管辖。 (P23) 3. 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2015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章:总论(☆)(注意与“合同法”结合考核主观题) 1.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2.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章:公司法(☆☆☆)(注意与“证券法”结合考核综合题) 1.股东出资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名义股东 (1)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取得该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管违背上述忠诚勤勉义务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4.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P54)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 考试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201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试题专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乙未声明有仲裁条款而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了该案,首次开庭后,甲提出应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A.法院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该案管辖权事宜

B.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C.法院中止审理,持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 【答案】B 【解析】(1)如果甲在人民法院 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乙的起诉;(2)如果甲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才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应选B。(P21) 2.A的户籍地在甲市,经常居住地是乙市,2013年2 月,A与B在丙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后因B未将货物如约在乙市交付给A而发生纠纷,A 欲起诉B,此时B已因诈骗被监禁于丁市监狱。下列对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 丁市法院 【答案】B 【解析】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乙市人民法院)人民

法院管辖。(P23) 3.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后,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恢复原状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 【答案】C 【解析】(1)选项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选项BCD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26-27) 4.陈 呈拟某拟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章程定的下

2019中级经济法主观题提分第6讲_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单元公司法律制度 【案例1】(2007年综合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5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05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董事李某无权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2)董事陈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题及答案【最新】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题及答案 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中国公民赵某是一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其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B.中国公民闫某是某检察院检察官,其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C.中国公民吴某下岗后以卖糖葫芦为生,因其无固定门面,经常被城管驱赶,吴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上述业务 D.王某成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高某进行管理,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选项C不满足条件。

2.赵某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将企业事务委托给侯某管理。侯某从事的下列行为,应当经过赵某同意的有()。 A.以合伙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B.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同本企业订立合同 D.将企业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四个选项均选。 3.赵某、侯某、甲国有独资公司拟成立一合伙企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合伙企业最多可以有50个合伙人 B.赵某或侯某至少要有一人为普通合伙人

C.若侯某选择成为有限合伙人则其可以以劳务出资 D.甲国有独资公司有权查阅该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C错误。 4.赵、钱、孙、侯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约定由赵某和侯某执行合伙事务,钱某和孙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则钱某和孙某行使的下列权利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钱某有权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B.孙某有权对赵某和侯某执行合伙事务进行监督 C.钱某有权对赵某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 D.赵某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撤销对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每章会分为重点与次重点。 一、今年考试形式 今年考试为机考,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 机考:对界面有所熟悉,对快捷方式熟练掌握。 二、主观题命题方向 1.综合题方向:增值税综合题概率比较高。 2.简答题方向: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 三、答题时间分布 客观题:1小时~1小时15分 主观题:45分钟~1小时 最后半小时检查。 四、最后阶段如何复习 最后阶段建议学员多看多背考点串讲、考前串讲班讲义。 五、考前做题 建议学员练一下模拟题,把之前做错的题多加关注。个别部分主观题需要加强练习,比如票据法、增值税主观题特别注意。 六、主客观题答题 主观题:意思到位会得分,关键词、核心内容要尽量答出来。 客观题:不用太犹豫。 七、各章讲解 第一章 出题预测:考查客观题,分值8-9分 ◆重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1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表见代理:结合例子考查界定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3.仲裁协议:效力界定 (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辖 (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试卷及答案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 及答案解析 (WORD版本真题试卷+解析答案,建议下载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 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是()。A.收养协议纠纷 B.赠与合同纠纷 C.物权变动纠纷 D.商标权纠纷 【答案】A 2.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 【答案】D 【解析】选项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 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引起 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A.权利人提起诉讼 B.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D.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2)选项B:不可抗力,属于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4.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未作 特别规定,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发起人王某于2014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B.董事郑某于2014年9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000股,2014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 D.总经理李某于2015年1月离职,2015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答案】B 【解析】(1)选项A: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选项B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3)选项D: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019中级经济法主观题提分第3讲_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1】(2010年简答题) 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选择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2】(2014年简答题) 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出资5万元;丙、丁各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3年1月8日,A企业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货款80万元,收到货物后7日内付款。2月26日A企业如约收到货物,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发生车祸瘫痪,退出A企业,并办理了退伙结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银行借款15万元。 8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9月,B公司向A企业催要上述到期货款,因A企业无力偿还,B公司遂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乙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B公司又要求丁承担全部责任,丁以债务发生时自己为有限合伙人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1.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 )。 A.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B.税务机关 C.财政部 D.商务部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红利 B.公司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先于优先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C.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都可以参与公司决策 D.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 A.财务负责人 B.独立董事 C.总经理

D.职工代表 4.甲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供了财务会计报告,但是甲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那么主管机关可以对甲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的罚款。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决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下列有关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由人民法院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B.由公司的股东组成 C.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D.由主管部门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6.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后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且丙、丁、戊三个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对于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单独承担责任

B.乙公司应当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分别按照从原甲公司承继的资产比例承担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该笔债务,但是丁公司、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7.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其留存的法定公积金最低比例应为( )。 A.转增前注册资本的10% B.转增前注册资本的15% C.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0% D.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8.下列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债券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均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B.股票属于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不属于有价证券 C.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公司破产时,优先于股票持有人得到清偿 D.发行股票和发行公司债券是完全相同的法律要求 9.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下列有关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中级会计资资料格考试试题与参考答案

2005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本题共25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2004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是以出资比例分配的,所以刘某在退货的时候,应退还的财产数额是3×2/5=1.2万元。 2.某股份有限公司共发行股份3000万股,每股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对另一公司合并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中,能使决议得以通过的是()。 A.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700万股,其中持有1600万股的股东同意 B.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2400万股,其中持有1200万股的股东同意 C.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1800万股,其中持有1300万股的股东同意 D.出席大会的股东共持有1500万股,其中持有800万股的股东同意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合并决议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国内甲企业与外国乙投资者拟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为3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为()万美元。 A.300 B.210 C.150 D.120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4.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为300万美元,合营各方约定期缴付出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缴齐全部资本的期限是()。 A.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 B.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 C.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 D.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5年内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依据规定,投资总额为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是210万美元,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将资本全部缴齐。 5.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B.合作企业均应联合管理委员会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观题高分秘籍-会计职称考试.doc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主观题高分秘 籍-会计职称考试 有些考生反映自己看到主观题就头疼,不知从何入手。其实主观题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掌握方法,勤加练习,一样可以轻松搞定!今天就让我们来一起攻克中级经济法主观题吧。 点击查看 更多中级会计考试技巧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答题步骤(以简答题为例):

第一步:作出明确判断 考生如果有时间可以完整的写出判断依据,如果时间不允许也应该简短写出明确判断。不要吞吞吐吐,左躲右闪,阅卷老师要的就是一个明确的说法,谁都喜欢痛痛快快的答案。并且,简答题和综合题不倒扣分,因此不用担心判断错误会丢分,大胆判断,明确指出才是得分的关键。 第二步:简要说明理由 首先,过渡性语言并非评分要点,为了节省时间,考生简单写几个字就可以。

其次,法律条文不需要考生一字不差地进行引述,可以适当的进行变通,但关键词必须交代清楚。 最后,如果考生并不会引述法律条文,但是针对题目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只要关键词交代清楚,也是可以得分的。 看到这里,有考生要问:既然不要求一字不差地引述法律条文,那么那些法律条文还需要去死记硬背吗? 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第一:在复习过程中必须要加深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清楚地知道法律条文的关键词到底是什

么。第二:在答题过程中必须做到有的放矢,知道所做题目的进攻点,然后才能组织清晰有效的防守。 特别注意: 对于简答题和综合题的答题步骤,考生使用“两步走”就可以了,采用“判断”+“条文”的模式,如果条文没记住,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判断”+“具体分析”的模式。如果时间充裕并且非常有自信,那么也可以采用“判断”+“条文”+“具体分析”的三步走模式。 总之,学习不能偷懒,主观题需要在一次次的做题中培养题感,找到出题人的出题方式,以及自身的应对技巧。主观题并不可怕,注意不要掉入出题人挖出的陷阱,不要犹豫马虎而失分。

中级经济法历年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2015年)

中级经济法历年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 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甲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转为普通合伙人,下列关于 甲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规定的是()。 A.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不承担责任 2.甲公司购进一台价值120万元的机器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60 万元,但未约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后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造成该设备实际损失80万元;甲公司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花费了6万元施救费。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保险公 司应当支付给甲公司的保险金的数额是()。 A.46万元 B.60万元 C.80万元 D.86万元 3.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丙企业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 限延至2014年12月30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 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 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B.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C.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D.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 4.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将部分优良资产分享出去另成立丙公司,甲、丙 公司在分立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甲、丙公司按3:7比例分担,但甲、丙公司未与乙公司 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债务到期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300万元,遭到拒绝。根据合同法 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笔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清偿 B.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清偿 C.应当由甲、丙公司按连带责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偿 D.应当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偿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A.财政拨款

中级经济法主观题演练

主观题演练 【案例1】(2012年) 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2)中方出资方式及数额: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要求: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2】(2011年) 中方甲公司拟与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中日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甲公司为此拟订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部分要点如下: (1)A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额为25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6%。其中,现金出资98万美元,通过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取得;其余的154万美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该专利权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2)甲公司分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3)A企业设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由日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经营管理机构中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由中方担任且为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求: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上述计划中的不合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案例3】(2010年) 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选择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4】(2008年) 张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7年3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等申请设立登记文件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张某以其房产、劳务和现金3万元出资;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月15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文件交到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月25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3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一)固定资产 1.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折旧的方法: 一般直线法。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最低折旧年限: 资产损失 1.自行计算扣除与审批扣除: 资产损失的认定 (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注意】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2)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3)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致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者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者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 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1.资产重组税务处理的原则:

2020年《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二)及答案

2020年《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二)及答案 1【单项选择题】 某居民企业2019年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50万元,职工福利 费本期发生2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3万元,已经取得工会拨缴收据, 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4.5万元,该企业2019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 A.0 B.0.75万元 C.9.75万元 D.5.50万元 【参考答案】:A 2【单项选择题】 南京A公司与北京B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2019年1月1日 在上海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当日签字盖章后交B公司,2019 年1月5日,A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B公司已经接受,B公司在 1月10日将该合同带回到北京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A.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A公司在上海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B公司在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D.2018年1月5日,A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时成立 【参考答案】:D

3【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有限合伙人可用作合伙企 业出资的是()。 A.为合伙企业提供财务管理 B.债权 C.社会关系 D.为合伙企业提供战略咨询 【参考答案】:B 4【单项选择题】 合伙企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 章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该规定的期限是()。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参考答案】:C 5【单项选择题】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相关机构制定和批准,该机构是()。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B.公司的董事会

2017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关于保险人可否解除合同的下列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B.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C.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投保人按照真实年龄调整保险费 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下列项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A.分配给投资者 B.增值税免税项目 C.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D.个人消费 3.甲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该公司经理王某违反法律规定,拖延向股东张某分配利润,张某拟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下列关于张某诉讼权利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张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 B.张某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王某 C.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王某 D.张某有权书面请求股东会起诉王某 4.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B.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5.吴某与考上重点中学的12岁外甥孙某约定,将其收藏的一幅名画赠与孙某,下列关于吴某与孙某之间赠与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吴某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B.合同无效,因为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合同有效,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 D.合同效力待定,孙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一个月内追认 6.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为()。 A.1年 B.30日 C.2年 D.3个月 7.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是()。 A.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B.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C.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D.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8.甲广告公司(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甲公司取得含税广告制作费收入400万元,支付给某媒体的含税广告发布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通过认证,此外,当期甲公司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万元。

最近10年考试中主观题引用过的法律规定,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黄洁洵

最近10年考试中主观题引用过的法律规定 专题1:公司发与证券法 一、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营业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11年)(任意门:本书第53页) 二、担保 1、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6年、2010年)(任意门:本书第89页)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 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015年)(任意门:本书第90页) 三、出资制度 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 价出资。(2017年)(任意门:本书第56页) 2、以非货币出资 (1)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要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 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7年)(任 意门:本书第58页)

(2)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 向公司交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8年、2017年)(任意门:本书 第59页) 3、补足责任(2017年、2012年)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补足未出资本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任意门: 本书第60页)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任意门:本书 第60页) 4、抽逃出资(2016年)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 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任意门:本书第63页) 四、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 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8年)(任意门:本书第73页) 2、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任意门:本书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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