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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户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

(一)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上报上级公安机

(见附1),关审批的各类户口事项需填写《德州市居民办理户口申请表》

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执行,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办理各类户口的申请材料,应视情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派出所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机关申请;对于申请人的咨询,应当热情、正确解答;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上注明,对由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原因第二次仍未办结的,负责接待的民警应上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派出所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申请;能够当场办结的,应立即予以办理。

5、公安派出所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而不能办理或受理的户口,应向申请人认真解释并说明理由。

(五)公安派出所应执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应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并向群众说明。

(六)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事宜。

二、审查

(一)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及材料,并视情依法处理。凡属申请人本人依法持有的正式法律文书、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结婚证等),应当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由查验审核人签名(查验审核人签注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字样)。各类材料内容一律不得涂改。需上报审批事项并需报原件审查的,要在《办理户口申请表》中认真填写居民提供的原件材料名称,以便居民查收。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办理,不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

1、出生、死亡登记

2、分户、立户、并户的;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除外)变更更正;

4、县市区范围内三投靠、购房等人员户口迁移;

5、申办暂住登记和申领、换领暂住证的;

6、参军(包括上军校)以及死亡注销户口的;

7、军人退伍、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的;

8、法律规定或因户口迁移需要,居民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

9、因户口簿污损、遗失等原因,申请更换、补领的;

10、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及退学户口迁移的;

11、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申报住宿登记和暂住登记的;

1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分配正常落户的;

13、户口迁移证件污损、丢失等原因,申请重新补发办理的

14、其他依照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需要经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交申请人,以方便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查询有关情况。

1、市局审批范围

⑴省外购房、三投靠人员落户

⑵省内(三城区以外)购房人员、三投靠人员迁入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宋官屯镇

⑶市外投资类、引进人才类人员落户

⑷其他依照规定需报市局审批的户口事项

2、各县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审批范围

(1)居民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身份号码及更正出生日期

(2)省内三投靠、购房人员迁入各县市

(3)省内(三城区以外)三投靠人员迁入德城区、经济开发区等乡镇(除宋官屯镇)农村

(4)公民定居国(境)外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5)补录户口

(6)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

(7)收养孤儿、弃婴落户

(8)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落户和复退转军人异地安置落户

(9)失踪人员、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

(10)居民申请安装、更换门(楼)牌

(11)其他依照规定需报县市区局审批的户口事项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如离婚父母为未成年人改名等)进行审查时,发现申办户口事项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征得其同意后再办理.

(五)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办理的以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补录户口需上报县市区局审批的,填写《德州市居民户口补录审批表》(附2)、需上报市局

或县市局审批的,按不同业务类型填写《德州市居民户口入户审批表》(附3)、《德州市居民身份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附4)。需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由社区民警填写《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附5)。统一规范审批表中县市区局意见一栏内容,一律由责任人签署“同意迁入,上报市局审批”或“同意**,上报市局审批”等内容并签名,盖县市区公安局户口专用章。由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审批的材料,必须由业务部门审核把关、统一报送。要严格贯彻“谁签字、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保证上报审批材料的质量。各受理栏、审核栏、审批栏必须有责任人签属意见和姓名,不能只签意见不签姓名,也不能以盖人名章代替签名。

(六)各类受理、审批户口材料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禁止使用圆珠笔书写。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申办户口的各类申请材料,不得遗失或损毁。

(七)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对于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补报户口等各项业务应当按照《德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户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规定要求,一律分项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卷。各类户口办理及审批材料应按照日清月结制度,随办理、随整理、随规范、随成卷。每季度未被市局抽检上报的户籍材料必须装订成卷,否则,市局将通报批评并扣当月考核分。各类户口手续及老户口底册要入档长期妥善保存。

(八)上报市局审批的材料,要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各种需退还给居民的原件材料,单独装入文件袋内附后。各种证明材料规格大小不一致的,一律用A4纸粘贴存档。

三、期限

(一)各户政窗口对群众手续齐全应当场受理并办结的要及时办结。需逐级上报审批的,应将办理时限填写在《办理户口申请回执》中,并告知申请人。

(二)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自受理户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

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申请,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局;县市区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上报市局审批的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窗口服务

(一)对有原始依据,材料齐全的,要及时上报审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要向群众耐心解释、说明理由。

(二)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务公开,将办理各类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各类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在户籍窗口公示。同时公开办理各类户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应倡导低台敞开方式办公,备有必要的桌、椅、纸张、笔墨,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等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提供方便。

(四)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要警容严整,服务台卡摆放整齐(服务台卡应附有本人相片、警号、联系电话等内容),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办理户口业务。

(五)公安派出所要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为申请人办理户口提供便利。要开辟绿色通道,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上门服务。对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弱病残群众实行上门办理户口服务。对外来人员集中的单位或居住区,实行上门登记,办理《暂住证》。

(六)各级公安机关的户籍窗口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投诉意见箱,及时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各级公安机关应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加强办理户口工作的

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借办理户口之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骗领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簿册、原材料流失的,要严肃倒查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出卖备存空白户口簿册以及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1、《德州市居民办理户口申请表》

2、《德州市居民户口补录审批表》

3、《德州市居民户口入户审批表》

4、《德州市居民身份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5、《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

6、德州市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户口所需基本材料

7、德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收费标准

德州市居民户口补录审批表

注:此表由德州市公安局设计(A4纸模式),主要用于德州市居民户口补录人员的审批,县市区局及派出所各留存一份

德州市居民户口入户审批表

年月日

注:此表由德州市公安局设计(A4纸模式),主要用于市局审批的户口迁入事项,市局、县市区局、派出所各留存一份。

德州市居民身份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年月日

注:此表由德州市公安局设计(A4纸模式),用于德州市居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的审批,县市区局、派出所各留存一份。

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

德州市公安机关

办理各类户口所需基本材料

一、出生、恢复类

(一)出生落户

1、新生儿父或母的居民户口薄

2、《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儿父母结婚证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或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凭证》或街道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罚证明

5、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6、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

7、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二)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

1、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三)境、国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

1、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

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二、注销类

1、《居民户口簿》

2、死亡注销户口凭《死亡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

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4、失踪人员注销户口凭法律文书

5、出境、出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6、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三、变更更正类

(一)姓名变更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及父母同意证明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名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同意的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

7、在校高中以下学生应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8、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其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二)性别变更更正

1、性别更正

(1) 户口薄

(2) 证明本人实际性别的原始证件

2、性别变更

(1) 户口薄

(2) 实施变性手术的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 民族成份变更

1、本人(或监护人)居民户口薄

2、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3、变更人父母的户籍证明,死亡的提交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四)出生日期更正

1、本人居民户口薄

2、本人提供的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单位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

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并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编码本、户口迁移证等原件。有过迁移的由迁出地派出所提供原始材料。

4、其他参考资料:如学籍卡、毕业证、结婚证等原件,只作为参考性资料。

5、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五)身份证号码变更

1、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原始的居民身份证

四、补报户口类

(一)16周岁以上补报往年出生(在补录模块中操作)

1、申请人父或母的居民户口薄

2、出生证明

3、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

(二)在本市出生且长期居住,因人口系统升级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口信息丢失或一直未落户的

1、本人提供的原始证件,如公安机关为其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派出所原始户口底册、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身份证编码本等原件。如无原件,由公安派出所填写《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认真调查补录人员补录户口的真实性。

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三)对原籍我市居民长年(五年以上)在市外居住或工作回到本市长期定居,本人要求在我市补报户口的

1、本人提供的原始证件,如公安机关为其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派出所原始户口底册、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身份证编码本等原件。如无原件,由公安派出所填写《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认真调查补录人员补录户口的真实性。

2、外省市暂住证或外省市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在当地无户籍证明

3、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五、分、并户类

1、《居民户口簿》

2、《房产证》、《土地证》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结婚(离婚)证》或其他书面有效证明

六、户口迁移类

(一)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结婚证》

(二)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

1、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

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

3、《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1、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就业协议书》或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

2、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凭本人申请、父母《居民户口簿》、《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3、省外院校非山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

(四)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

1、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2、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文件、父母《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

(五)选调生(包括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1、组织部门调令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

(六)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

1、《转业军官通知书》、《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七)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1、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2、《军官证》(《士官证》)

3、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

4、《居民户口簿》

5、《结婚证》

(八)购房人员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房产证》

3、夫妻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4、父母及未婚子女随迁的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九)“三投靠”人员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退休干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未婚子女提供未婚证明

5、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十)投资类迁移户口

1、《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证明

3、《结婚证》、未婚证明

(十一)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1、《居民户口簿》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聘用合同

4、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十二)对因早年办理地方城镇户口或征地“农转非”等原因,户口空挂在城区城镇的(城区城镇无住房、无生活来源),迁往农村

1、《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农村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4、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

七、申领暂住证类

1、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2、出租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雇主的有关证明

德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收费标准

(一)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

(二)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每张5元。

(三)出具户籍证明,每张5元。

(四)户口簿变更,每次5元。(户口簿变更仅限于并户、出生申报、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职业、服务处所,其他变更事项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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