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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构的理性构成及其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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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构的理性构成及其困境

文军

2012-7-25 14:39:44 来源:《社会科学》(沪)2010年4期第60~63页

【作者简介】文军,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双聘研究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研究员,上海200241【内容提要】现代社会的制度建构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人们的理性设计和价值选择,是由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共同构成的,具有双重的价值取向。也正是由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相互伴生又彼此对立的关系,给制度建构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境。对此,必须加以密切关注,以共同维护现代社会的同一性与和谐发展。

【关键词】制度建构/工具理性/价值理性

[主持人文军]:制度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规定着社会基本结构的性质,是调适社会系统、维持社会良性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因此,有关制度建构一直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尤其是近十多年来学术界以及各国政府更是倾注了大量的关注。无论是相对成熟的先发国家还是正在转型中的后发国家,实际上都面临着制度的延续、变革与创新的问题,特别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政治功能的发挥、市场经济的运行、社会秩序的维护,无不依赖于相应的制度环境。可以说,制度建构的任务始终是长期而繁重的,而这势必成为社会学研究的一个核心论题。这一论题发轫于社会学的经典大师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且在新制度主义之中得以全面展开。而中国的改革经验为反思制度建构铺陈了一个难以复制的现实基础,深入地反思其后的脉络、路径与困境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鉴于此,我们特别邀请了国内外的几位社会学者,从不同角度来探讨现代社会的制度建构问题。法国社会学者Claude Didry 教授从制度研究的重要性出发,勾勒了现代社会的制度框架,希望给正处于法治化建设的中国提供一定的理论启示;文军则从制度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构成出发,分析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与张力,强调制度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何雪松从“变”与“不变”两个层面分析了制度建构的结构基础,认为脱离了社会结构,就无法理解制度建构的理路;熊跃根则从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经验出发,强调理解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之间的关联性仍然是中国未来制度建构的一个关键问题。四位学者对制度建构的学术反思,无疑为处于快速转型

中的中国社会带来了诸多启示。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0)04-0060-04一

制度是人类共同生活所需要的约束个体行为的规则,是共同生活质量的保证。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曾对“制度”做过如下界定:制度就是一种规则组合,它被人们用来决定谁有资格进入某一决策领域,决定信息如何提供,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决定个体行动如何被聚合为集体决策。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制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并形成了庞大而又复杂的体系。各个领域、各种形式之间的制度互相制约、相互作用,共同规范和引导着人们的各种行为,以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和有序发展。

就现代社会制度的产生来说,一直存在着“自然演化”和“人为设计”两种截然不同的论争。“自然演化说”认为现代社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自发形成的过程,它同特定地域中的文化观念、社会习俗和价值准则密切相关,就像哈耶克(F. A. Hayek)所说的一样,制度的生成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 order)”①。这些制度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大多数是属于“本源的制度”,即其不仅在人类社会中出现的最早,而且它们还是其他制度的母体,其他许多制度的结构和功能都是由它们派生出来的。而“人为设计说”则认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人们运用理性能力和知识经验来进行规划和设计的过程,社会制度的建构实际上体现了人们对社会进行理念创设、规则安排和价值选择,就像诺斯(D. North)所说的一样,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②。这些制度,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大多数是属于“派生的制度”,即其是从本源制度中逐步生长、演化和发展出来的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产物。

上述两种有关制度起源的不同学说实际上表达了制度生成的两种不同路径,在某种意义上都存在合理性,都可以在经验世界中找到相应的事实来作为例证。但从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任何制度都是嵌入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中发挥社会建设之效应的。而对后发国家而言,实际上制度建构多少都带有一定的“人为设计”取向,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依据一定的经验和传统,以某种理想的价值目标为取向而进行的理性规划和设计。因此,就连“自然演化说”最强有力的支持者哈耶克也不得不承认后发国家可能不具有“自生自发性进步(spontaneous progress)”③。对后发国家而言,有目的的制度建构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与意义的。

既然对后发国家而言,有目的的、理性的制度建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为所欲为地进行制度设计与建构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理性的制度建构不仅要考虑社会环境与效益的问题,还必须考虑到制度构成中的价值问题。因为任何具体的社会制度,都是对特定人群的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和规定,规则的创设、习惯的沿袭,都表达了对特定的互动关系的维持,具体来讲,是人们地位、角色及利益关系的一种较为清楚的界定,这种权益关系的地位秩序的安排,体现了社会整体的普遍价值④。每一个具体的社会制度都是通过自身的价值取向来引导社会成员做出符合社会运行总目标的行为选择的。制度建构就是在某个具体的理性价值原则引导下而进行的。

按照韦伯(M. Weber)对“理性”的理解,任何制度实际上都是由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共同构成的,具有双重的价值取向。韦伯认为,人的基本行为方式有两类: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他在严格区分了价值和事实、目的与手段、实体系统与形式系统之后,又把理性区分成价值理性(实质理性)和工具理性(形式理性)。价值理性是一种主观合理性,是关于不同的价值之间逻辑关系的认识和判断。在社会行动上,价值理性表现为行动者的行动是由纯粹的信仰所决定,与能否成功无关;工具理性是一种客观合理性,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在社会行动上,工具理性表现为行动者只考虑手段对达成目的的可能性⑤。作为

一种行为规则,现代社会的制度建构不仅应具有工具理性,而且应具有价值理性。

制度的工具理性解决的是制度由谁制定或谁有权制定、如何制定、如何保证制度的落实、如何对制度加以监督等问题,它确保制度的决策和执行能够遵循严格的程序性价值标准,按照既定的程序和秩序进行。制度的工具理性的实现,依赖于制度实践活动中的一系列原则性的价值要求,以保证制度不被某个群体或者个人所操纵和利用,保证更多的人的利益不被制度的滥用所侵犯。制度的价值理性是指制度在制定时所选择的价值标准、所追求的目的应该合乎公正、正义的原则。制度的价值理性涉及以何种价值观来安排制度,它指导着权力、利益和义务的划分⑥。可以说,价值理性是制度建构的根基,它相对于工具理性来说具有优先性⑦。

哈贝马斯认为,价值要求与制度规范保障了一个社会作为同一性的存在,如果一个社会的价值要求与制度规范本身出现落差,那么,这个社会同一性的存在就岌岌可危⑧。现代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时期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建立起了一套完备的社会制度体系,自由、民主、公正、法治等价值观已成为西方制度文明的基本组成部分,从而变成了西方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代性的后果日益彰显,现代社会的危机也不断出现,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制度建构也陷入了难以自拔的各种困境之中。

其实,制度建构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从一开始就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只是在现代性和现代社会的早期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人类社会变迁的首要任务主要表现为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极大追求上,工具理性在这一目标的引导下表现得尤为突出,而价值理性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还难以作为一极,成为一种对抗力量。但随着人类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发展”与“解放”生产力跟“困扰”与“封闭”人类自身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而这一矛盾的长期累积势必会成为现代性的反叛力量。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C. Mills)在其名著《社会学的想象力》中所指出的,在某些方面,这个社会越是理性化,自由就会越少,更可怕的是这种局势造就出的社会怪物——“快乐的

机器人”,可能非常渴望、非常快乐地顺从于越来越严重的奴隶状态⑨。因此,在现代社会建设之初,绝大多数的知识分子都为社会现代化著书立说、摇旗呐喊,他们对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制度的倡导与宣扬实际上是为现代社会的持续发展扫清思想障碍。但当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它就会按照现代社会制度自身的逻辑来运行了,价值理性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其结果就会逐步导致现代制度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离,现代社会中的新的制度建构也会由此陷入各种矛盾和困境之中。

从制度建构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的关系来看,两者之间是相互伴生又彼此对立的。笔者认为,现代社会制度建构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之初,曾一度在反叛古典性的变革和传统社会中携手并进。然而,随着工业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在使人类摆脱古典文明之自然、君主、上帝的奴役的同时,又使其陷入了理性化、技术化、组织化的牢笼之中,“异化”成了现代人新的精神困境。由此,制度建构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逐步分裂甚至成为对立的两极,究其原因,是源于人类精神结构中社会性与个体性、理性与非理性的深刻冲突,也是近代以来以工具理性取向为主的科学主义和以价值理性取向为主的人本主义两大思潮旷日持久之对峙的主要原因所在。

现代社会的那种总想把一切制度化,总想制定格式简单而又内容繁琐的普适原理、规则或体制的思维方式恰恰很难胜任思考日益复杂化的现代问题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现代化正是个自身否定的过程,现代社会使得几乎每一种事情都被强行涂抹上某种主流色彩,比如说,许多事情不管原本有什么样的性质,都被政治化或者经济化了,任何东西(包括纯艺术)几乎都可能要由政治或金钱来解释。这使得非常复杂化的现代社会生活在某个侧面上表现出危险的单调。这一切都蕴藏着现代社会制度难以捉摸的逻辑:多元但是单调⑩。

其实,制度建构的内在矛盾性及其困境早为社会学家所关注。除了韦伯所揭示的现代社会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悖论以外,舍勒(M. Scheler)关于“本能冲动反叛逻各斯”的命题,贝尔(D. Bell)关于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理论等等,探讨的都是现代社会的悖论问题。这些悖论的一个核心就在于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之一的制度建构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间的张力及其冲突。如丹尼尔·贝尔关于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剖析就进一步揭示了现代社会各种悖论的深层结构性根源。在贝尔看来,当代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与文化形态之间存在着深刻的断裂。前者受制于工具理性的效益原则,后者则深受反理性的反智情绪的影响,并以追求个体的自我表现为美学目的(11)。贝尔在此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与现代主义文化之间的结构性紧张关系,实为现代化与现代性的断裂和冲突,也是制度建构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断裂与冲突。“现代化是一个古典意义的悲剧,它带来的每一个利益都要求人类付出对他们仍有价值的其他东西作为代价”。现代化最大的困境在于现代社会制度不断的“理性化”最终导致了人类生活的非理性化,现代人类追求个人自由的终极状态却是非个人性。这种现代化的困境深植于人性的内在冲突中,也毫无疑问地隐藏在各种现代社会制度的理性建构之中(12)。

当然,制度建构中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并不是无法调和的。因为制度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有利于所有的参与者,制度能够产生出某种结果的可预期性和规则性,从而有利于制度框架中的所有参与者和行动者。此外,制度也能够澄清决策的可能范围,使得一些社会行动者不至于被纠缠不清地直接卷进任何特定组织的运作过程(13)。在没有制度规则存在的情况下,由理性的个体行动产生出集体理性的努力很可能就会变成集体的无理性。因此,制度建构中价值理性的存在,能够为工具理性的存在提供精神动力和方向性的引导。单纯地强调工具理性会带来社会的片面发展,以至于使得制度建构迷失方向,而单纯地强调价值理性也难以使制度建构具有更多的灵活性、现实性和效益性。韦伯曾由此提醒人们:“从价值理性观点上看,纯粹的工具理性是实质上的非理性”。工具理性追求目标的达成,价值理性追求固有价值的承诺,二者之间并不必然对立,

而是存在既相互对立,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

总之,现代社会是一个分裂矛盾的社会,现代社会的制度建构也是如此。现代制度建构中理性构成的矛盾与冲突意味着社会进化与人的发展悖反的困境,暴露了作为现代社会制度建构基石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二律背反的深刻难题。而这种悖论与困境归根结底源于现代社会的结构性张力之中,更源于人性结构的内在冲突。当然,对于现代制度建构中所蕴含的矛盾与困境,人们也并不是束手无策,无能为力的。价值理性总是要诉诸于一定的工具理性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而工具理性从目标设定到手段选择都必然带有一定的价值倾向。因此,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来尽可能缓解制度建构中的内在张力及其矛盾,如果现代社会的内在和谐是制度性的话,那么它就会具有很强的抗干扰能力和自我调整能力,社会和谐而有序地运行就会更富有制度化的保障,制度建构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就能够更加有机地统一在一起,以共同维持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英]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7页。

②[美]D·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

③[英]F·A·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3页。

④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

⑤文军主编:《西方社会学理论:经典传统与当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

⑥刘国艳:《试论学校变革的制度基础》,《学术论坛》2008年第5期。

⑦实际上,在有关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一般讨论中,学术界较多地倾向于认为工具理性具有优先地位,认为价值理性的实现,必须以工具理性为前提,如在经济学中,必须先有效率追求,才能为公平追求奠定基础。但是,韦伯却倾向于认为,价值理性比工具理性更为本质,因为说到底,工具理性是为价值理性服务的,二者是一对不可割裂的孪生姐妹。在制度建构中,价值理性比工具理性显得更为重要。

⑧[德]J·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

⑨C. W. Mills, The Sociological Imagina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9.

⑩赵汀阳主编:《现代性与中国》,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11)贝尔认为,这种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与现代主义文化之间存在的深刻冲突,其结构性根源在于“依据角色和专业分工建立的社会结构与迫切希望提高自我

和实现个人‘完美’的文化之间的矛盾”。“资本主义矛盾来源于经济领域所要求的组织形式同现代文化所标榜的自我实现规范之间的断裂。……经济与文化领域的不同原则正引导人们走向相反的方向”。参见[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1页。

(12)[美]艾恺:《世界范围内的反现代化思潮》,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16页。

(13)何俊志、任军锋、朱德米编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7-78页。

不同学科制度主义方法论特征比较

不同学科制度主义方法论特征比较 作者:郭小聪发表时间:点击次数:879次 [摘要]:制度主义,是我国近几年来最受青睐的研究方法之一。但人们对制度主义方法的运用,基本上是沿袭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主义。实际上,在西方学术界,制度主义不仅是经济学的专利。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它在政治学(含国际政治)界和社会学(含组织理论)界也十分流行。不过,由于不同学科研究对象的差异性,制度主义在不同学科有着不同的方法论特征。 [关键词]:制度分析,制度主义,方法论,学科 作者简介:郭小聪(1957-),男,广东人,管理学博士,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教授,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政府制度演变理论、行政制度比较、政府经济学研究。 近几年,最普遍被社会科学界赞赏、采纳和运用的研究方法,莫过于制度分析方法,即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但最具多样性和最容易被误解的,也是这种研究方法。正如保罗?J.迪马乔(Paul J. DiMaggio)和瓦尔特?W.鲍威尔(Walter W. Powell)指出的:“制度主义被当作是一种研究社会、经济和政治现象的独特方法,但与回答‘是什么’相比,这一方法更容易在回答‘不是什么’取得一致意见。造成这种模糊性的原因是:研究制度的学者们随意地给它下定义;在不同的学科中,甚至同在组织理论中,制度主义也有不同的涵义;‘制度主义者’在有关制度的微观与宏观、制度的认知与规范等方面所强调的重点是不同的,他们对制度的创新与传播及其相关网络方面所关注的兴趣点也是变化的。”[1](p.1)所以,我们必须先梳理一下不同学科领域以及不同学派的制度主义。本文先就不同学科领域的制度主义方法论特征作一番比较。在西方学术界,奉行制度主义方法的学科主要是经济学、政治学(含国际政治)和社会学(含组织理论)。 一、经济学的制度主义 根据W.理查德?司考特(W. Richard Scott)的研究,作为经济学方法论的制度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晚期的德国。当时的制度主义,是作为科学方法争论的副产品而出现的。一些经济学家从早期的文艺复兴运动以及康德、黑格尔等先哲那里获取灵感,并公开向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学可以简化为一套通用规则”的传统观点提出挑战。他们坚持认为,经济是在由一系列文化和历史因素构成的社会框架下运行的。共同的观点使他们形成为德国经济学的历史学派。后来,德国历史学派的主要观点被当时在德国接受培训的美国经济学家所发展。在美国发展了经济学制度主义的学者主要有三位,他们是索尔斯坦?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约翰?康芒斯(John Commons)和威斯理?米切尔(Westley Mitchell)。尽管三位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存在很多分歧,但在批判传统经济学研究方法中不切实际的假设和对历史性变迁的疏忽这一点上,他们则是高度一致的。[2](Pp.2-4)凡勃伦拥有开创性的见解,他坚持认为,有效的经济学应当强调技术变迁的重要作用,重视追踪经济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同样,康芒斯也强调变迁的重要性,认为经济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米切尔相信传统经济学是理解经济周期特性的障碍,因而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去研究经济变迁。 就方法论而言,制度主义在四个方面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派的观点:[2](Pp.3-4)一是市场不确定性与确定性(Indeterminacy versus determinacy)的区别。与“完全竞争和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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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 1.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3.熟悉会计档案管理 4.熟悉内部控制制度 5.熟悉会计机构的设置 6.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 7.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 8.掌握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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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 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 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 务的义务。 第三条我国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 级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 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 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 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吉林省和xx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 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 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

(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与会计法(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的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两次对《会计法》作了修改。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1月21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 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它是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仅次于《会计法》。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有哪些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有哪些? 答案: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和愿望,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 具有很强的他律性;而会计职业道德很多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两者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合法化,具有很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是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其调节的范围远比法律广泛。 (3)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 门制定和颁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正式形成文字和成文条款;而会计职业道德源自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成文的规定,也 有不成文的只存在于会计人员内心的意识和信念。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相应的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5)两者的评价标准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以会计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标准来判定其 行为是否违法;而会计职业道德则是以善恶为标准来判定人们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规范。 解析: 月末生产成本不结转本年利润可以吗 满意回答 可以,本年利润可以每月结转,也可以按年结转,根据公司的操作情况决定。 追问 谢谢! 还想请教一下,因我们是新开的模具厂,之前11月至2月的月末原材料都没有结转生产成本,只是把制造费用结转了生产成本,现在我们想在3月底把原材料结转生产成本,3月底我们进行了全盘,我想请教一下我们的账怎么做比较好呢,先谢谢了. 回答 首先明确一下,月末或年底要结转本年利润的生产成本是“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不是“生产成本”科目。“生产成本”科目是在产品的科目,只是在产品完工时,由 该科目转到库存商品科目。 根据你补充的描述,你们在领料后没有减少原材料,增加生产成本。 你们领料应该都有领料单吧,管库存的人应该有库存帐吧,要将盘点结果和库存帐进行核对,如果有差异一定要找出原因。

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见习学生整体素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见习岗位。积极与公司合作单位沟通,开拓见习岗位,加强见习学生的上岗指导教育,努力提高见习质量。确定见习岗位后,及时向昌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并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进入用工单位见习工作。原则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在同一岗位见习,有特殊原因的,见习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见习岗位,岗位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条见习协议。上岗前与见习学生签订《见习协议》,约定具体见习岗位、工作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有下列情形的,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1、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设立见习岗位,致使见习工作无法履行的; 2、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4、见习学生同时在其它单位见习,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见习指导。见习期间,公司指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某个岗位见习学生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主要负责见习学生的日常工作安全,职业素养指导,工作业绩考核,见习评定等见习相关工作。 第五条见习待遇。见习期间,除享受国家见习补助外,按岗位实际情况给予单位额外补贴。 第六条工作时间。根据见习岗位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体时间按本岗位要求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公司为见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2、根据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见习学生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见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工作制度。见习期间,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严格遵守公司工作制度。 1、见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的工作岗位;

合议庭制度的完善与审判方式改革

合议庭制度的完善与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其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它始于八十年代后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初衷在于废除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旧的习惯做法,落实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原则,随着改革的推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庭审功能加强,审判透明度提高,办案节奏加快,诉讼成本降低等,但由于审判方式改革涉及面广、触及的层次深,在加上旧的审判模式观念、体制根深蒂固,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审判机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所以新时期,必须继续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重要法定审判组织形式,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主体因素。合议庭制度的落实是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环节,现代审判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完善合议庭制度为突破口。鉴于我们当前合议庭制度实施的现状,结合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和审判方式的改革作以论述。 一、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根据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对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简单的适用外,其余的全部实行合议制,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法律规定,合议庭的职责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的参与下,全面审理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解决纠纷,对诉讼中出现的各种问

题,除依法提请院长、审判委员会批准外,合议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当庭讨论后作出裁判,或休庭后作出,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可以讨论并作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诉讼案件,合议庭经过合议作出裁判,要上报庭长、院长审批,庭长、院长如果不同意,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通常只提出裁判意见,决定权交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可以看出,合议庭对有些案件行使全部裁判权,对有些案件则需同庭长、院长共同行使法律适用权,还有些案件,合议庭只有事实认定权,不具有法律适用权。 上述“逐级上报、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体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焦点之一,它的弊端显而易见: 首先,是使审判工作效率低下。合议庭人员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审判活动,仍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还要由领导层层审批或研究决定,这种体制严重浪费法院资源,提高了审判成本,并且在实践中,案件多而审判人员相对较少,致使案件积压或审判质量下降,随之带来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利于法院工作效率的提高。 其次,是违反诉讼法的一些制度和原则,如公开审判原则和回避制度。我国诉讼法规定大部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有权了解案件的审判人员、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而现行审判管理体制下,可以左右案件审判结果的院长、庭长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则位于合议庭之后,他们的活动不像合议庭一样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当事人不可能对其提出回避申请,他们自行回避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这样,原则和制度得不到实施,审判的公正性就大打折扣了。

西方政治体制困境

西方政治体制困境浅析及其启示 在多元、多样、多变的时代,世界政党政治发生深刻变化,西方政党逐渐蜕变成“选举机器”,以西方多党制和议会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宪政民主”已成为极化政治和金钱政治的代名词,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性困境愈加明显。 美国《时代》周刊发表《民主能解决西方的经济问题吗?》一文指出:“大西洋两岸的政治问题有着相同的症结,即现代民主国家选举政治的要求,西方政客们将选举胜利这种狭隘的利益看得重于更大的国家长远利益,他们关心的不是削减赤字,提升经济竞争力,或者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他们的眼光最远也就是停在下一次选举计票上。” 选票和金钱绑架政治 选票绑架了政党,选举成为民主的唯一形式。西方民主理论认为,只有实行竞争性政党制度,通过民意选择和政党博弈,才能产生出比较理想的执政党及领导人。然而,今天的西方政党已被选票绑架,政党政治成了选举政治,议会民主成了选票民主,为了多拉选票,候选人会使尽各种招数讨好选民。一旦敲开权力大门,许诺多变成一纸空文。如此弊端,使选举远离民主,徒有形式,政党成为选举政治的傀儡。 钱权交易大行其道,政党政治异化为金钱政治。金钱政治和腐败是与西方政党政治相伴而行的痼疾。金钱政治之所以“历久弥坚”,其根子仍在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内在矛盾:

民主靠选票,而竞选要靠金钱。西方政治人物与资本利益集团之间并不是赤裸裸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权钱交易模式,而是通过一种特别的利益输出途径实现的,即利益集团影响政治人物,政治人物制定出偏向利益集团的公共政策,最终谋求各自特殊利益。虽然有钱并不能一定选上总统,但筹措不到足够的竞选资金肯定当不了总统。这样的选举不过是金钱铺垫出来的民主,选票公平也只能是金钱基础上的公平。 民主被游戏化、资本化和短视化 这种局面使我们不得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西方政治体 制究竟出了什么问题?西方体制面临的首先是一个“三化”问题。即西方民主的“游戏化”、“资本化”和“短视化”。民主“游戏化”西方民主越来越演变成“游戏民主”,其特点是民主已被简化为竞选,竞选又被简化为政治营销,政治营销又等同于拼资源、拼谋略、拼才艺表演。这种“游戏民主”导致了今天西方一流治国人才的严重匮乏。民主“资本化”,西方不少国家的“民主”制度日益演变成了“钱主”制度,特别是美国的民主。美国标榜“三权分立”的分权制度仅限于政治领域,本质上这些权力还是被资本力量所驾驭。美国最高法院甚至裁定公司竞选捐款数额将不受限制。民主“资本化”的问题不解决,“钱主”肯定会继续左右“民主”,“占领华尔街”运动背后的99%与1%之矛盾也会长期化,最终导致更大的危机。民主“短视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

新制度主义主要三大流派

新制度主义主要包括社会学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等几个流派。各派之间差异很大: 1、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作为新制度主义三大主要流派之一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首先产生于美国国会研究,其原因是理性选择理论在解释政治现象时存在局限。理性选择理论假设个人是完全理性的,在这种假设下,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会导致难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多数,即阿罗不可能定律,但在现实之中却存在一个稳定的多数,为了解释这种理论与现实的矛盾,人们转向了对制度的研究,从而形成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这一流派,诺斯被视为理性选择选择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个人层面探讨制度问题,以个人理性的假设为基础通过演绎方法来研究制度的产生、变迁和影响的规律。它仍假定人是理性的,追求财富最大化,但这种追求是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进行。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产生的前提是合作,但合作往往是难以进行的,“囚徒困境”就被用来描述合作的困难性,交易成本的出现是难以合作的结果,合作产生于危机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和多轮博弈中,但危机情况和多轮博弈中产生的合作会遇到“搭便车”和欺骗的问题,这就需要加强监督,加强监督就会产生交易成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制度就成为必需,制度的作用如温加斯特(温格斯坦)所说为行为者提供积极的激励和消极的激励,使行为者遵守制度,从而实现行为者的自我实施,进而实现制度的自我实施。 2、社会学制度主义 社会学制度主义,是从社会学组织理论中发展出来的,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其出现的时间大约在20世纪70年代末,代表人物主要有詹姆斯?马奇,约翰?奥尔森。在他们的著作《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中对以行为主义为代表的现代政治学提出了批评。社会学制度主义具有三个主要特征:倾向于比政治科学家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强调制度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范畴和模式,而不仅仅是因为没有制度就不能解释世界和其他人的行为;采用某一制度,是因为它提高了组织或其参与者的社会合法性。 理论基础:建立在社会人的假设基础之上——区别于单纯的经济人或理性人,强调义务和责任,但也没有忽视人的自利特征。个人的政治行动受到制度、习俗、惯例的规定和制约,不完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个人的偏好不是既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能够影响和塑造个人的性格、偏好以及行为方式等。 3、历史制度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是西方政治科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制度主义流派,它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力是对六七十年代盛行的行为主义和宏大理论的反动。历史制度主义主要批判地吸收了结构——功能主义一些观点,吸收了比较政治学中的政治发展理论。 历史制度主义冠之以“历史”,因为这一学派认为历史是克服人类理性局限性的一个主要途径;之所以又是“制度主义”,因为他们注重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以国家、政治制度为中心来分析历史。在历史制度主义那里,制度是扎根于政体的组织结构或政治经济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惯例、规范等,它们包括宪法规则、官僚标准的执行程序等。 彼得?豪尔和罗斯玛丽?泰勒在《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中指出,历史制度主义具有相对明显的四个特征: 第一,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与个人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在制度的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 第三,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时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 第四,历史制度主义尤其关注将制度分析和能够产生某种政治后果的其他因素整合起来进行研究。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试题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试题 1.下列各项会计法律制度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单选题] * A.《会计法》 B.《总会计师条例》(正确答案) C.《企业会计准则》 D.《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下列人员中,()应当对甲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选题] * A.甲公司的控股股东 B.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确答案) C.甲公司的会计人员 D.甲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 3.根据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 A.所有会计档案均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B.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1年 C.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正确答案) D.由档案机构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包括()。 [单选题] * A.5年(正确答案) B.10年 C.30年 D.永久

5.2018年10月编制的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至()保管期满。 [单选题] * A.2028年10月31日 B.2028年12月31日(正确答案) C.2048年12月31日 D.需要永久保管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需要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的是()。 [单选题] * A.年度财务报告 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正确答案) C.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D.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7.《会计法》规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实施监督检查。 [单选题] * A.会计工作 B.会计行为 C.会计资料(正确答案) D.会计处理方法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审计报告的要素的是()。 [单选题] * A.标题 B.引言段 C.审计意见段 D.强调事项段(正确答案)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模版)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为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提升我公司的竞争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文件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见习目的 第一条见习是公司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运用练习,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有利于学生走向社会具有工作能力,使其对公司的运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企业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通过见习可为其尽快适应社会需求奠定基础。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企业工作人员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高校毕业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神,有利于见习高校毕业生树立热爱党、热爱祖

国、热爱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为了使见习高校毕业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实行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各见习部门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接纳录用见习(就业)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安全生产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安排好学生住宿。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劳动合同,转正定岗等;各见习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章见习期管理细则 第六条见习高校毕业生进入公司后,实行3-6个月的见习期。 第七条见习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相关证明)、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到人力资源部登记、签订毕业生见习(就业)协议、办理公司各项相关手续。 第八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的各种福

浅议陪审制合议庭

浅议陪审制合议庭 当今世界各国的诉讼法上,都普遍确认了陪审制合议庭作为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制度,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陪审制合议庭制度就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 公民作为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合议庭制度。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早期的陪审制合议庭在古希腊就存在,由雅典执政官梭伦首创,“陪审法庭的原意为 ‘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会’(Assembly as A Court),……它是由行政官员于集市日在市 场上审理讼案,并由有空暇的若干公民参加。然而,把这一做法制度化,则是司法上民主 化的重要措施,后来成为雅典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参与审判’权利的 表现。”[1](p66)在现代社会,陪审制合议庭可分为两类,分别是陪审团制合议庭和参 审制合议庭。陪审团制合议庭是由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陪审团与法 官之间有明确的分工,相互之间独立行使职权。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案件的事实,法官则 在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基础上对案件进行法律适用。这类合议庭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参审制合议庭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的混合合议庭,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制的主 要方式。陪审员和法官拥有同等职权,共同审理案件,共同决定事实和法律问题。下面对 这两类合议庭分别进行阐述,并进一步论述我国陪审制合议庭的完善问题 件没有充分准备或法官与律师的才能不平衡,法官就必须付出加倍的工作去帮助陪审团从 对案情的混淆困扰中逐渐求得公平正确的审判功能。”[6](p381-382 审员的任职条件。任职条件包括: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社会公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或某领域的专业知识等。2004年7月最高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选聘和指导工作。……要对人 民陪审员加强在法律知识,特别是诉讼程序规则、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利义务方面的培训和 指导。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人民陪审员无论怎样加强选任和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 能使其与法官具有同样的法律素质。仅以提高陪审员法律素质为切入点,解决“陪而不审”问题,必然要走进“死胡同”。其实,“陪而不审”现象的产生,还有着下列方面的深刻 原因 职责后,其枉法裁判的刑事责任始终是存在的,经济责任想要设定亦非难事,可以从陪审 员补贴中考虑。陪审员现在所缺少的只是法院系统内的行政责任和晋升晋级方面的约束。 这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弥补。既然对陪审员有责可究,对于其职权行使中的不当行为明 确相应责任,则既可行又有必要

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181 JXSHKX 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陈亚军 谢祥为 陈小凤 国家追偿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督促公务人员正确、合法地行使国家权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现行的国家追偿制度几乎成为一种制度摆设。该制度本身的模糊性严重制约着国家追偿制度的功能。因此,要使国家追偿制度回到正轨,就必须对其重构,在追偿条件、追偿范围、追偿标准、追偿主体、追偿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当然,这有赖于理论界、立法者以及实践部门的三方联动。 [关键词]国家追偿;国家赔偿;追偿责任;行政赔偿[中图分类号]D9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 (2011)04-0181-06 陈亚军(1971—), 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谢祥为(1968—),男,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江西南昌330013)陈小凤(1967—), 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 (江西南昌330006) 自从国家追偿制度被正式确立以来,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不但如此,一些完全符合追偿条件的案件并没有启动追偿程序,赔偿费用也未能得到及时的“偿还”。2010年新闻媒体曝光了两起冤案,将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公安机关推上了风口浪尖,同时也对国家追偿问题提出了挑战:1999年5月,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因故与同村村民赵作海打架后失踪。当地司法机关将赵作海带走调查。经过刑讯逼供后,赵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5月,被赵作海“杀死”10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回到村庄。经审核,“罪犯”赵作海被无罪释放。赵获国家赔偿共计65万元。2007年6月,河南柘城村民张振风等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被柘城警方抓获,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隐匿了重要证据。2008年11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振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8月,由于该案的真凶王银光被抓获,张振风等“罪犯”被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11万元。对于上述案件,我们关注的重点不在于冤案是如何形成的,因为这 属于刑事法律研究的范围;同样我们关注的重点也不是对这些冤案如何救济,因为国家赔偿法已经为此设立了具体的计算标准。我们要关注的是两起案件在国家赔偿之后的追偿问题,即涉案的公务人员会被追偿吗?如果会被追偿,相关部门又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追偿?从国家追偿制度运行的情况看,提出这些问题并非杞人忧天。事实上,在我国,国家追偿制度已经涉入了一种举步维艰的境地。本文试图对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现状、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希冀对国家追偿制度的正常运作有所裨益。 一、现状:国家追偿制度之异化 国家之所以设立追偿制度,一方面是督促公务人员积极、 合法、及时行使国家权力,抑制公务人员的个人因素在公务活动中的副作用;另一方面是通过追偿国家赔偿费用,对违法的公务人员进行惩戒。但自从国家追偿制度“入法”以来,其运行情况就一直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与立法机关的良好愿望相距甚远,表现在: 第一,赔偿数额与追偿数额的巨大反差使国家赔偿 JIANGXI 江西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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