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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所需材料告知单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所需材料告知单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告知单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恢复户口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一式二份):

1、华侨回国定居恢复户口从入境后在拟定居地连续住满或1年内累计住满90天受理审批(满70天后可到出入境管理大队提出申请),时间计算以该华侨向拟定居地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凭证为准。

2、提交书面申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国外居住地详址、拟定居地详址、原户口情况、申请事由、国外经历);

3、填写《华侨来浙定居申请表》;

4、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四张;

5、拟定居地派出所住宿登记申报证明;

6、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7、交验华侨国外定居证明或连续合法居住满5年的证明(需翻译),并提供复印件;

8、提供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签发时间为6个月以内的有效身体健康证明(温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24号,电话:88850462),18周岁以下免交;

9、提供出国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拟定居地为非出国前常住户口地的,还应提供拟定居地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书》;

10、交验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证明的产权人应是申请人本人或系申请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亲属关系需提交关系证明);若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该房屋系合法建筑及说明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因的证明

11、申请人原户口为农业户口的,拟户口恢复为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拟定居地村(居、社区)委会同意接收和是否同意申请人参与村里任何利益分配的证明,;拟户口恢复为非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本人签字的自愿办理非农业户口的书面报告;

注:

1、申请审核审批需30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息日与材料寄送时间),期间不得出国(境),出国(境)者将不予批准。

2、申请人护照上的姓名、出生日期等项目与原户籍资料不一致的,拟定居地是否具备落户登记条件等,以派出所、治安(户政)部门有关确认函件和证明为准。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所需材料告知单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告知单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恢复户口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一式二份): 1、华侨回国定居恢复户口从入境后在拟定居地连续住满或1年内累计住满90天受理审批(满70天后可到出入境管理大队提出申请),时间计算以该华侨向拟定居地派出所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凭证为准。 2、提交书面申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国外居住地详址、拟定居地详址、原户口情况、申请事由、国外经历); 3、填写《华侨来浙定居申请表》; 4、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四张; 5、拟定居地派出所住宿登记申报证明; 6、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7、交验华侨国外定居证明或连续合法居住满5年的证明(需翻译),并提供复印件; 8、提供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签发时间为6个月以内的有效身体健康证明(温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温州市黎明西路307弄24号,电话:88850462),18周岁以下免交; 9、提供出国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拟定居地为非出国前常住户口地的,还应提供拟定居地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书》; 10、交验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证明的产权人应是申请人本人或系申请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亲属关系需提交关系证明);若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该房屋系合法建筑及说明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因的证明 11、申请人原户口为农业户口的,拟户口恢复为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拟定居地村(居、社区)委会同意接收和是否同意申请人参与村里任何利益分配的证明,;拟户口恢复为非农业户口的,应提供本人签字的自愿办理非农业户口的书面报告; 注: 1、申请审核审批需30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息日与材料寄送时间),期间不得出国(境),出国(境)者将不予批准。 2、申请人护照上的姓名、出生日期等项目与原户籍资料不一致的,拟定居地是否具备落户登记条件等,以派出所、治安(户政)部门有关确认函件和证明为准。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2004.12.31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第七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4年7月23日通过) 总则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国侨联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根据本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职能,做好侨界群众工作,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任务 第一条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带领他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条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和动员归侨、侨眷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祖国进行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华投资服务;办好侨联所属企事业。 第三条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代表、委员人选;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法制教育;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五条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乡谊亲情,鼓励他们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为促进我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而努力。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鼓励他们为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第六条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参考流程)

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图 (参考流程) 一、出生登记 (二)材料清单。 1.出生登记户口。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公安派出所登记新生儿户口以《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为准。对申请人提出以申请内容进行登记的,申请人需先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变更、更正换发新证后,办理出生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落户。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监护人或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婴儿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父母双方均无抚养和监护能力或父母双方均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随其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提供申请人系婴儿监护人的法律文书。 2.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弃婴《收养登记证》; (3)收养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收养人可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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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标 签】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界定 【颁布单位】其他部委 【文 号】国侨发﹝2009﹞5号 【发文日期】2009-07-20 【实施时间】2009-07-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办理归侨证有关事项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关于办理〈归侨身份证〉的通知》(陕政侨发[2005]2号)的办法及规定,确认归国华侨的身份。 二、办理《归侨身份证》程序 (一)通过统战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1958261.html,/tongzhan/)的"资料下载"栏目下载表格并填写《归侨办理身份证申请登记表》。 (二)本人到西安市北院门159号1号楼447室西安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电

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五马街道八仙楼社区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草案) 总则 五马街道八仙楼社区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区侨联),是在区委统战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在区侨联的指导下,由街道辖区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街道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街道侨联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根据本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联系海外侨胞,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为推进“首善街道、幸福五马”建设凝聚最广泛的力量。 第一章任务 第一条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条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归侨、侨眷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促进海外侨胞与祖国进行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为侨属企业服务;办好侨联所属企业事业。 第三条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代表委员人选。 第四条弘扬中华文化,开展海内外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文化教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乡谊亲情,鼓励他们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为促进我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而努力。 第六条鼓励归侨、侨眷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艰苦奋斗,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七条加强侨联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会员有权参加街道侨联的有关活动,享受街道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街道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街

侨务政策问答

侨务政策问答 1、华侨、华人、归侨、侨眷的概念是什么? (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3)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4)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己加入或己取得居住国国籍者。 2、对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如何界定? (1)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 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 也称归侨。 (3)华侨学生: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4)归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 (5)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旧视

为侨眷。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同等待遇)。 (6)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己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国内有关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

3.有关“三侨生”升学的照顾政策 (1)三侨生是指哪些对象? 三侨生是指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2)三侨生升学有哪些照顾政策? 1)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5分;2)报考成人高校大专、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30分,大专毕业生报考成人高校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20分;3)报考高中(包括中专、职校、技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8分。 (3)如何出具三侨生省份认定证明? 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的身份证明由市侨联出具,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出具,外省市归侨在沪子女的身份证明由市政府侨办出具。

侨联的历史与职能

侨联的历史与职能 中国侨联是由全国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前身是延安侨联和全国侨联筹委会。侨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侨联是全国性的一级人民团体,是全国政协的组成单位,各级侨联与同级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享有同等待遇。侨联的性质决定了为侨服务是其根本宗旨,侨联的基本职能是“群众工作、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 一、中国侨联的历史 中国侨联的前身是延安侨联和全国侨联筹委会。国内归国华侨社团组织是伴随着华侨频频回国参加革命和建设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国民主革命初期,爱国华侨以各种方式积极参加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斗争,所以孙中山先生赞誉“华侨是革命之母”。此后,一批批海外侨胞纷纷回国,为了广泛团结联络海内外侨胞,为祖国、为家乡多作贡献,在广东、福建、上海等地,归国华侨自发组织各种社会团体。这是先期的归国华侨组织。 (一)延安华侨救国联合会。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旅居海外的爱国华侨群情激奋,同仇敌忾,开展了抗日救亡运动,散居在五大洲的1000多万华侨纷纷成立了近千个抗日救国的群众团体,大力宣传抗日,捐献财物支持祖国的抗战

等等。在全面抗战中,一批又一批华侨热血青年离别亲人,从海外回到战火纷飞的祖国,与祖国军民一起,同敌人浴血奋战。在抗日战争期间,延安、重庆、上海、昆明等地的归国华侨,纷纷成立“华侨联合会”等群众组织支援祖国抗战。1937年7月成立了“华侨留延(安)办事处”。1938年,中共中央决定在华侨青年较多的陕北公学设立“华侨救国联合会”。1940年9月5日,由“华侨留延(安)办事处”发起,在杨家岭大礼堂召开了延安华侨第一次代表大会。来自新加坡、英国、法国、美国、印尼、爪哇等国家和地区的170多名华侨以及留在延安学习、工作的300多名归侨出席了大会。会议决定成立延安华侨救国联合会。根据大会简章规定:延安侨联的宗旨是:一、加强对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宣传;二、组织华侨归国抗战,参加边区经济建设和兴办各种企业。延安侨联成立后,便成为当时在延安的主要群众团体之一。延安侨联自成立开始,积极开展了抗日救亡活动和华侨统战工作,它团结广大爱国华侨对陕甘宁边区的抗日对敌斗争、宣传、文教、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做了大量的有益工作。抗战胜利后,1946年3月12日,延安侨联在延安王家坪大礼堂召开会员大会,80余名留延华侨参加大会。大会决定改“延安华侨救国联合会”为“延安华侨联合会”。1948年延安侨联转移到晋察冀解放区的河北平山县,下半年延安侨联为选举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召开会议,会上决定改“延安华侨联合

台胞台属、华人、华侨的含义

台胞: 台胞是指下列几方面人士: (1)居住在台湾岛内的中国人(包括从大陆去台湾的人员)。 (2)各个不同时期从台湾到大陆工作、生活者。 (3)从台湾到国外居住数年后再回到大陆者。 (4)生在大陆从未去过台湾,但祖籍在台湾者。 (5)从xx旅居国外或港澳地区者。 台属: 1.名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去台湾的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现泛指在台湾居住的人在大陆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华侨、华人、归侨、侨眷 1,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包含以下三方面要点: (1)中国公民。华侨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而不是外国公民。根据中国的国籍法,居住在外国的华侨,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其身份即从华侨转变为华人。 (2)定居。 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必须是在国外定居的才是华侨。所谓定居,是指在国外已经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资格并事实上已在国外居留。这个居留资格,包括外国政府批准的合法定居和已被外国政府认可的事实上定居。是否在国外定居,是华侨与在国外的其他中国公民的主要区别。在外国居住,但没有定居的中国公民,不是华侨,例如我国驻国外机构工作人员、留学生、访问学者、各种临时出国人员、劳务出口人员以及经常在边境出入的边境居民,因为他们并非在国外定居,所以他们不论在国外居留时间长短,都不具有华侨身份。

(3)定居在外国。外国是指中国领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所以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是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台湾同胞,而不是华侨。中国公民移居到外国定居并取得居住国家永久居留权后才是华侨。 2,华人 (1)“外籍华人”的简称。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国血统的人。根据中国《国籍法》: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也就是说,已经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血统的人已经不是华侨,而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外籍华人(简称“华人”)。国籍不同,是华侨与外籍华人的基本区别。 (2)广义的“华人”概念,泛指具有中国血统的人,包括生活在中国本土的中国人、华侨、外籍华人。 3.归侨(归国华侨)指回中国定居的华侨。 4.侨眷: 指华侨、归侨在中国国内的眷属。依据有关法律,侨眷包括: (a)华侨、归侨的配偶,(b)他们的父母,(c)他们的子女及其配偶,(d)他们的兄弟姐妹,(e)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f)他们的孙子女、外孙子女,(g)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简单地说是上下共五代亲属。 华侨和侨胞都是一个概念,我们通常把华侨称做侨胞,倍感亲切随和。因为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相同国籍的中国人。

华侨来连定居落户所需材料及相关表格

华侨来连定居落户所需材料及相关表格 一、申请条件: 原户籍注销地为大连市的华侨和境外出生投靠在连亲属的华侨,可以申请来连定居;原户籍注销地非大连市的华侨,如符合大连市的有关落户规定,也可以申请来连定居。 最后一次入境日期起至申请前已在国内连续居住满6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居住满9个月者,可提出申请。 旅朝华侨申请来连定居,按另行规定执行。 二、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三份; 2、已经放弃的国外居留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3、经公证的《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4、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48*33mm); 5、原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 6、所有护照(新旧)或证明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 7、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签证原件,同时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对以上居 留签证的认证文件或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文件。如在护照上有5年30个月的明显体现,可不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认证材料。 8、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出入境记录; 9、携带子女申请人需提供子女和父母的关系证明(出生证、公证 书),在国外出生证明需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10、本人稳定生活保障证明。积蓄,退休金、养老金等,或者工作收 入;由亲属承诺承担抚养或赡养,须经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11、落户处本人房屋权属证明;房产系配偶或亲属的,同时应提供婚 姻证明,或者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同意落户及居住声明书。 12、落户处产权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始) 13、A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而委托亲属申请,应提供受委托 人的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B原为农业户口、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如参加与本村利益分配,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复印,必须提供原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应当继续在国内居留,配合办理审批。 *办理时限为90天,经审批符合落户者在6个月内应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材料存在伪造、变造、欺骗等不正当情形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定居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相关表格: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台胞台属、华人、华侨的含义

台胞: 台胞是指下列几方面人士:(1) 居住在台湾岛内的中国人(包括从大陆去台湾的人员)。(2) 各个不同时期从台湾到大陆工作、生活者。(3) 从台湾到国外居住数年后再回到大陆者。(4) 生在大陆从未去过台湾,但祖籍在台湾者。(5) 从台湾旅居国外或港澳地区者。 台属: 1.名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去台湾的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现泛指在台湾居住的人在大陆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华侨、华人、归侨、侨眷 1,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包含以下三方面要点:(1)中国公民。华侨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而不是外国公民。根据中国的国籍法,居住在外国的华侨,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其身份即从华侨转变为华人。(2)定居。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必须是在国外定居的才是华侨。所谓定居,是指在国外已经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资格并事实上已在国外居留。这个居留资格,包括外国政府批准的合法定居和已被外国政府认可的事实上定居。是否在国外定居,是华侨与在国外的其他中国公民的主要区别。在外国居住,但

没有定居的中国公民,不是华侨,例如我国驻国外机构工作人员、留学生、访问学者、各种临时出国人员、劳务出口人员以及经常在边境出入的边境居民,因为他们并非在国外定居,所以他们不论在国外居留时间长短,都不具有华侨身份。(3)定居在外国。外国是指中国领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所以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是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台湾同胞,而不是华侨。中国公民移居到外国定居并取得居住国家永久居留权后才是华侨。 2,华人(1)“外籍华人”的简称。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国血统的人。根据中国《国籍法》:“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也就是说,已经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血统的人已经不是华侨,而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外籍华人(简称“华人”)。国籍不同,是华侨与外籍华人的基本区别。(2)广义的“华人”概念,泛指具有中国血统的人,包括生活在中国本土的中国人、华侨、外籍华人。 3.归侨(归国华侨)指回中国定居的华侨。 4.侨眷:指华侨、归侨在中国国内的眷属。依据有关法律,侨眷包括:(a)华侨、归侨的配偶,(b)他们的父母,(c)他们的子女及其配偶,(d)他们的兄弟姐妹,(e)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f)他们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来榕定居办

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来榕定居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华侨进出境 【发文字号】榕政外侨政[2014]6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福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4.02.28 【实施日期】2014.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华侨来榕定居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 通知 (榕政外侨政〔2014〕6号) 各县(市)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以及《省侨办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规范华侨来榕定居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华侨认定 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

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二、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来榕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稳定住所。 三、申请和受理 华侨来榕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确属客观原因可委托亲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 一、为弘扬中华文化,满足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三、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力。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四、办理就读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五、接收华侨子女的学校,要制订措施,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合用本规定。 七、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决定。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侨务政策,依法维护华侨在我省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侨是指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以及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 做好华侨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华侨 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华侨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凭其本人护照在省内进行有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第五条对有突出贡献被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华侨,可受邀参加省内举行的重大庆典或文化、教育、科技、经贸等有关活动。进出省内各口岸时可给予便利的通关服务。

侨务政策问答

侨务政策问答 1、华侨的定义是什么? 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侨的定义是什么? 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3、侨眷的定义是什么? 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4、归侨、侨眷和身份是如何认定的? 答: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5、华侨要求回国定居,如何办理手续? 答: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6、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亲属如何申请认定侨眷身份? 答: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证明。 7、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国内眷属的身份是否会改变? 答: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8、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或扶养关系,其眷属身份是否丧失? 答: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9、国家对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有哪些? 答: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10、归侨、侨眷能否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或者赠与? 答:归侨、侨眷有权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或者赠与。归侨、侨眷继承境外遗产的权益受法律

侨务办年度工作思路【可编辑版】

侨务办年度工作思路 侨务办年度工作思路 201X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各级侨务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为侨服务和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主线,进一步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新昌深入实施“三城四化”战略部署作出新贡献。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服务转型升级,经济建设助推进 大力实施“侨商回归工程”,深化“万名侨商进百区”活动成果,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助推我县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侨港胞联系广、信息灵、渠道多的优势,加强与海外社团、侨资企业的交流合作,努力做好引资引智工作,吸引海外侨商反哺家乡、合力兴邦。 二、凝聚侨心侨力,为侨服务上水平 切实加强社区侨务工作,在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创建侨法宣传角,推动侨务工作对基层的覆盖和辐射。认真做好群众工作,深入贯彻《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归侨侨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华侨回国定居初审和“三侨生”升学政策加分资格初审。扎实做好侨务信访工作,切实维护侨胞合法权益。 三、涵养侨务资源,联络联谊拓空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全省基本侨情调查工作,计划2月底前完成调查数据汇总上报,5月底前全面完成并形成调查报

告。用好侨情调查成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侨情资料库,切实掌握重点人士、重点侨团和侨资企业情况,适时邀请海外和港澳重点团组、重点人物、新生代等来家乡探亲、旅游、考察投资,促进侨务工作可持续发展。 四、规范内部管理,自身建设展新貌 积极开展“进村入企”走访活动,实现联系基层经常化,服务侨胞制度化。加强侨务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和发展一支在政治上有影响、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力、专业上有造诣的侨界联络员队伍。组织侨界政协委员每季度参加一次视察活动,通过集体调研、讨论交流的方式,使参政议政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附送: 侨务办年度民事工作要点 侨务办年度民事工作要点 201X年我市侨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侨务部门的总体部署,围绕为推动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服务和为侨服务主题,以“大侨务”理念整合侨务资源,着力构建侨务引智引资新平台,积极开展公共外交、华文教育和侨务对外宣传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侨胞合法权益,努力开创全市侨务工作新局面。 一、全力推进广州华侨博物馆筹建工作 按照市政府要求,将博物馆建设作为全市侨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落实五仙门发电厂旧址产权的移交工作。二是编制博物馆项目建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华侨回国定居办理 (二)性质: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设定依据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华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桂侨政发〔2013〕18号)第四条规定,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华侨申请来广西**市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90天或连续6个月累计住满90天; (二)有合法的稳定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个人合法的房产,或当地直系亲属有个人合法房产。 (三)有稳定的生活保障。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到广西**市定居的华侨。 六、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3份,申请人到申请定居地政府侨务部门领取;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3张(规格为48×33mm); 4、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2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90天或累计6个月住满9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申请人须本人持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打印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的表格(本人未满16周岁需监护人陪同,提供出入境证件及监护人身份证,监护关系证明),并经县级(含)以上公安部门盖章确认。 5、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6、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认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须以其他材料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7、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经派出所盖章证明的户口注销页及户主页复印件; 8、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9、交验拟定居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

侨务政策问答资料讲解

侨务政策问答

侨务政策问答 1、华侨、华人、归侨、侨眷的概念是什么? (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3)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4)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 2、对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外籍华人身份如何界定? (1)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3)华侨学生: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

(4)归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 (5)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旧视为侨眷。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同等待遇)。 (6)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国内有关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 3.有关“三侨生”升学的照顾政策 (1)三侨生是指哪些对象? 三侨生是指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2)三侨生升学有哪些照顾政策? 1)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5分;2)报考成人高校大专、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30分,大专毕业生报考成人高

河南省归国华侨身份认证登记表

河南省归国华侨身份认证登记表 证书编号:

注:1、此表供审核、确定河南省归侨的公民登记存档使用; 2、审定及发证部门指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单位意见指各省辖市外事侨务部门、省直单位、省管高校、省管企业和中央驻豫机构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的意见; 3、此表填一式三份,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存档备查。

河南省归国华侨身份认证登记表填表说明 1、此表供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侨务部门确定申请归侨身份认证及存档使用。 2、表中◎“证书编号”由审定及发证部门编排;◎“姓名栏”应填写申请人本人的真实姓名;◎“出生年月栏”按照户口薄和身份证一致的出生年月填写,未达到申领身份证年龄的公民依照本人户籍登记的出生年月填写;◎“文化程度栏”填写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政治面貌栏”填写本人所加入的党派,无党派者划“\”线;◎“籍贯栏”按本人户籍登记的祖籍地填写;◎“原侨居地栏”应填写归侨在回国前的住在国(或地区)名称;◎“归国时间栏”应填写归侨本人回国后,公安机关出具的归国证明材料中所显示的时间;◎“工作单位栏”应填写现就职单位的全称;◎“职务栏”应填写现任的职务;◎“职称栏”应填写本人所取得的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地址栏”应填写现就职单位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栏”应详细填写常住寓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及手机号码;◎“本人简历栏”应填写国外、国内的主要经历,在校学生应从上初中填至目前学习经历;◎“境外主要亲属栏”应填写华侨、华人的姓名、称谓、年龄、国籍、职业、侨居地及联系方式;◎“家庭主要成员栏”应填写本人的配偶、子女;◎“国内直系亲属栏”应填写归侨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审核单位意见栏”由各省辖市外事侨务部门、省直单位、省管高校、省管企业和中央驻豫机构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审定及发证部门意见

华侨回国定居证样式

附件1 《华侨回国定居证》样式 华侨回国定居证(存根) ____侨定字〔〕第号经批准,同意定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中国公民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入境证件类别__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居。 批准机关印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裁剪线------------骑缝章----- 华侨回国定居证 ____侨定字〔〕第号经批准,同意定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中国公民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入境证件类别__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居。 批准机关印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效期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2 — 附件2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姓名 曾用名 外文用名 性别 二寸彩色 免冠近照 出生地 籍 贯 出生年月 民族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异□ 文化程度 职业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出入境证件名称及号码 最近入境口岸与日期 本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从_______口岸入境 是否加入他国国籍 是□否□ 未了结刑事案件 是□否□ 在国外居住时间 居住国居留权类别 永久□ 长期□ 其他□ 居住国 居留证件名称___________居留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至_____年__月_____日 出国前本人户籍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定居地址_____省_____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乡镇)__号__室 回国定居理由 夫妻团聚□投亲□养老□人才□投资□其他________________ 生活保障来源 工作□ 经商□ 养老金□ 其他□(请说明)_________ 拟定居地 住所情况 本人名下房产□近亲属名下房产□ 集体宿舍或公寓□ 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 亲 属情 况 类 别 关 系 姓 名 性 别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国(境) 内 国(境)

涉侨知识问答

涉侨知识问答 1、对华侨、归侨、侨眷、外籍华人身份如何界定? (1)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2)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3)侨眷:指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孙女、外孙儿外孙女、抚养人和生活主要来源依靠华侨的其他亲属。华侨回国后,其国内眷属仍旧视为侨眷。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享受同等待遇)。 (4)外籍华人:指原是华侨或华侨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籍者(国内有关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 2、出境“定居”的含义是什么?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被视为定居:①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②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3、出国留学后在国外定居是否认定为华侨? 出国留学生(包括自费留学生)不是华侨,他们回国后不具有归国华侨身份。出国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或毕业后就业的是华侨,他们回国后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4、什么人算港澳同胞? 答:指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即在香港享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虽未取得居留权但系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澳门正式居民身份证,而不是“临时逗留证”的中国公民。 5、什么人算港澳同胞眷属? 答: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6、什么是“三侨生”? “三侨生”是指考生本人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7、对“三侨生”有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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