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

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2001年3月8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有效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根据本协定,双方应在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侦查、起诉和诉讼方面相互提供协助。

二、协助应包括:

(一)送达文书;

(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陈述;

(三)提供文件、记录或证据物品的原件、经证明的副本或影印件;

(四)获取并提供鉴定结论;

(五)安排人员作证或协助调查;

(六)查找或辨别人员;

(七)执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证据的请求;

(八)在没收程序中提供协助;

(九)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协助调查;以及

(十)不违背被请求方境内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

三、本协定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本协定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隐瞒或排除任何证据或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中央机关

一、双方应各自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依照本协定提出和接收请求。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长或由司法部长指定的人。

三、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的中央机关应相互直接联系。

第三条协助的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可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境内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但双方可以商定,就某一特定犯罪或特定领域的犯罪提供协助,不论该行为是否根据双方境内的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请求涉及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三)执行请求将会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重大公共政策或其他根本利益;

(四)请求涉及政治犯罪,或请求系出于政治动机,或有充足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其他诉讼程序;

(五)执行请求将有悖于被请求方宪法;

(六)被请求方已经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同一犯罪作出最终裁决;或

(七)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二、在根据本条拒绝协助前,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与请求方中央机关协商,考虑可否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给予协助。如果请求方接受附加条件的协助,则应遵守这些条件。

三、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如果拒绝协助,应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请求方中央机关。

第四条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诉讼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关于侦查、起诉或诉讼的事项及其性质的说明,包括有关事实的概述、有关法律规定和该事项所涉及的具体刑事犯罪,以及就每项犯罪可能给予的任何处罚;

(三)要求提供证据、资料或其他协助的目的和相关性;

(四)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时限;以及

(五)关于所要求提供的证据、资料或其他协助的说明。

二、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包括:

(一)关于任何被取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和所在地的资料;

(二)关于受送达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和所在地的资料,以及有关该人与诉讼的关系的资料;

(三)关于需搜查的地点或人员的准确说明;

(四)执行本协定第十四条所需要的资料;

(五)关于被要求前往请求方境内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资料;

(六)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

(七)关于执行请求时应遵循的特定程序的说明;

(八)询问证人的问题单;

(九)关于需查找的人员的身份及其下落的资料;以及

(十)有助于执行请求的任何其他资料。

三、如果被请求方认为,请求中包括的内容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被请求方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四、协助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盖章,除非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在紧急情况下接受其他形式的请求。在后一种情况后,该请求应在随后的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但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另行同意的除外。

五、协助请求及其辅助文件无需任何形式的证明或认证。

第五条文字

根据本协定提出的请求及其辅助文件,应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但双方中央机关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请求的执行和推迟执行

一、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迅速执行请求,或者安排通过适当的主管机关执行。被请求方应在其权力范围内尽最大努力执行请求。

二、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在被请求方境内因协助请求而产生的任何程序中为请求方提供代表并承担费用。

三、协助请求应按照被请求方境内的法律予以执行。在符合被请求方境内的法律的前提下,协助请求应按照请求方所要求的方式予以执行。

四、如果被请求方中央机关认为,请求的执行将会影响该方正在进行的刑事侦查、起诉或诉讼,可推迟执行,或在与请求方中央机关磋商后,在认定为必要的条件下予以执行。如果请求方接受附加条件的协助,则应遵守这些条件。

五、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对请求方中央机关就执行请求的进度所提出的合理要求作出回应。

六、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将执行请求的结果迅速通知请求方中央机关。如果不能提供或推迟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将理由通知请求方中央机关。

第七条保密和限制使用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对请求及其内容,包括任何辅助文件,以及按照该请求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予以保密。如果无法保证保密或者不违反保密要求则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中央机关。请求方中央机关应随即决定是否仍应执行该请求。

二、被请求方可以要求请求方对其所提供的资料或证据予以保密,或者仅在其指明的条件下使用。如果请求方同意在上述条件下接受资料或证据,则应遵守这些条件。为此目的,双方中央机关可就有关条件进行协商。

三、未经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同意,请求方不得为了请求所述案件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根据本协定提供的任何资料或证据。

四、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均不妨碍请求方在其宪法或法律基本原则下的义务范围内,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或披露资料。请求方应将任何此种披露事先通知被请求方。

五、已经根据第一、二款在一方境内公开的资料或证据,不再受保密或本条第三款的要求的限制。

第八条送达文书

一、根据请求方的请求,被请求方应尽最大努力送达任何文书,但是对于要求某人作为被告人出庭的文书,被请求方不负有执行送达的义务。

二、要求某人在请求方的机关出庭的文书送达请求,请求方应在离预定的出庭日期至少四十五天前转交,除非被请求方同意在紧急情形下在较短期限内转交。

三、被请求方在执行送达后,应向请求方出具送达证明。送达证明应包括送达日期、地点和送达方式的说明,并应由送达文书的机关签署或盖章。如果在特定案件中需要改变上述要求,请求方应在请求中予以说明。如果不能执行送达,则应通知请求方,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被请求方调取证据

一、对于根据本协定要求向其取证的被请求方境内的人,应在必要时,并在符合被请求方境内法律的情况下,强制其出庭并提供证言或出具证据,包括文件、记录或物品。

二、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根据请求,事先提供依本条取证的时间和地点方面的资料。

三、在不违背被请求方境内的法律的前提下,被请求方应允许请求中指明的人在执行请求过程中到场,并允许其按照被请求方同意的方式提出问题和进行逐字记录。

四、如果第一款提及的人主张,根据请求方境内的法律属无行为能力或享有豁免或特权,仍不妨碍取证的进行,但应将该人的主张告知请求方中央机关,由

请求方的机关予以解决。

五、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本条提供的证据应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或附加证明予以转递,以便使其可依请求方法律得以接受。

六、如果协助请求涉及转递文件或记录,被请求方可转递经证明的副本或影印件。但在请求方明确要求转递原件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在可能的范围内满足这一要求。

第十条政府机构记录

一、被请求方应向请求方提供被请求方境内的政府部门和机构所拥有的、已公开的记录的副本,包括任何形式的文件和资料的副本。

二、被请求方可以提供该方政府部门或机构所拥有的任何未公开的文件、记录或资料的副本。被请求方可自行酌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

三、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本条提供的证据应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或附加证明予以转递,以便使其可依请求方法律得以接受。

第十一条安排有关人员到请求方作证或协助调查

一、当请求方要求某人到其境内作证或协助调查时,被请求方应请该人前往请求方境内的有关机关。请求方应说明所付费用的范围。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将该人的答复迅速通知请求方中央机关。

二、被请求方可要求请求方承诺,对于根据本条被要求到请求方境内的人员,不得因该人进入请求方境内之前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定罪而予以起诉、羁押、发出传票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也不应强制该人在该请求所未涉及的任何其他侦查、起诉或诉讼中作证或协助调查,除非事先取得被请求方和该人的同意。如果请求方不能作出上述保证,则被要求前往的人可以拒绝接受要求。如果请求方作出上述保证,则还应具体说明该项保证的适用期限与条件。

三、对于拒绝接受按照本条提出的作证或协助调查要求的人,不得因此种拒绝而给予任何处罚或采取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协助调查

一、如果为本协定规定的协助的目的而要求羁押在被请求方境内的人前往请求方,在该人及双方中央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可为此目的将该人从被请求方移送到请求方。

二、如果为本协定规定的协助的目的而要求羁押在请求方境内的人前往被请求方,在该人及双方中央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可将该人从请求方移送到被请求方。

三、为本条的目的:

(一)接收方有义务根据本国法律继续羁押被移送人,但移送方另有授权的除外;

(二)接收方应当在被移送人作证或协助调查完毕后或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将被移送人送回移送方;

(三)接收方不得要求移送方就被移送人的送回提出引渡程序;并且

(四)被移送人在接收方受羁押的时间,应折抵在移送方被判处的服刑期。

第十三条查找或辨认人员或物品

被请求方应根据请求,尽力查找或辨认请求中所指的人员或物品。为此目的,请求方应提供关于该人或物品在被请求方境内的可能所在地的资料。

第十四条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

一、被请求方应在本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执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证据材料和物品的请求。

二、被请求方应向请求方提供其所要求的有关执行上述请求的结果以及有关材料和物品随后被监管的情况。

三、如果请求方同意被请求方就移交所提出的条件,被请求方应将被扣押的材料和物品移交给请求方。

四、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可要求请求方同意其为了保护第三人对于被移交物品的利益而提出的必要条件。

五、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前提下,有关被扣押物品的监管、特征与状态方面的情况应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出具证明,以便使其可依请求方法律得以接受。

第十五条向被请求方归还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可要求请求方中央机关尽快归还根据本协定执行请求时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记录或证据物品。

第十六条没收程序中的协助

一、如果一方中央机关获悉,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处于另一方境内,并可能是可没收的或可予以扣押,前一方应将此情况通知该另一方中央机关。如果该另一方对此有管辖权,则可将此情况通知其主管机关,以便确定采取行动是否适当。上述主管机关应根据其本国境内的法律作出决定,并通过其中央机关向前一方通报所采取的行动。

二、双方在各自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在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程序中相互协助。其中可包括在等候进一步程序前为临时冻结、扣押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所采取的行动。

三、收管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的一方应依其本国法律,处置这些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双方商定的条件下,一方可将上述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的全部或部分或出售有关资产的所得移交给另一方。

四、在适用本条时,被请求方和任何第三人对这些财物的合法权利应依被请求方法律受到尊重。

第十七条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一方应根据请求,向另一方通报请求方先前根据本协定提出的请求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的结果。

第十八条情报交流

双方可根据请求,利用本协定,就刑事司法事宜进行磋商,包括相互通报各自国家现行的或者过去实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情况。

第十九条犯罪记录

如果在请求方境内受到刑事侦查或起诉的人曾在被请求方境内受过刑事起诉,则被请求方应向请求方提供有关该人的犯罪记录和对该人判刑的情况。

第二十条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支付执行请求的费用,但请求方应负担:

(一)根据请求方的标准和规定,支付本协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的津贴和旅费;

(二)有关人员按照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前往、停留和离开被请求方的费用;

(三)鉴定人的费用和报酬;以及

(四)笔译、口译及誊写费用。

二、如果执行请求明显地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请求可予执

行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其他合作基础

本协定规定的协助和程序不妨碍任何一方通过其他可适用的国际协议中的条款或通过本国法律的条款向另一方提供协助。双方也可根据任何其他可适用的安排、协议或惯例提供协助。

第二十二条磋商与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中央机关应在双方同意时进行磋商,以促进最有效地利用本协定。双方中央机关还可商定为便于实施本协定而必须采取的实际措施。

二、因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议,如果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自行达成协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生效、修改和终止

一、双方依照各自法律完成使本协定生效的一切必要步骤后,应以外交照会相互通知。本协定自后一份照会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本协定的有效期为三年,然后以五年期限连续延期,除非任何一方在上述任一期限届满日的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其希望就修改本协定任何条款而进行磋商。

二、任何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协定的终止自通知之日起的六个月后生效。

三、本协定经双方书面协议可随时进行修改。

四、本协定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任何请求,即使有关犯罪发生于本协定生效前。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2000年6月19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张业邃

(签字)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马继贤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最新中国政府部门英文翻译

中国共产党,其他政党及政协相关名称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中央政治局Political Bureau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olitical Bureau of the CPC 中央书记处Secretariat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中央军事委员会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of the CPC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of the CPC 中央办公厅General Office, CCCPC 中央组织部Organization Department, CCCPC 中央宣传部Publicity Department, CCCPC 中央统一战线部United Front Work Department, CCCPC 中央对外联络部International Liaison Department, CCCPC 中央政法委员会Committee of Political and Legislative Affairs, CCCPC 中央政策研究室Policy Research Office, CCCPC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Work Committee for Offices Directly under the CCCPC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State Organs Work Committee of the CPC 中央台湾工作委员会Taiwan Affairs Office, CCCPC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Office, CCCPC 中央党校Party School of the CPC 中央党史研究室Party History Research Centre, CCCPC 中央文献研究室Party Literature Research Centre, CCCPC 中央翻译局Compilation and Translation Bureau, CCCPC 中央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China Foreign Languages Publishing and Distribution Administration 中央档案馆Archives Bureau, CCCPC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机构》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CPPCC) and Its Structure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CPPCC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CPPCC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General Offices of the CPPCC National Committee 专门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提案委员会Committee for Handling Proposals 经济委员会Committee for Economic Affairs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Committee of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Committee of Education, Science, Culture, Health and Sports

专家点评09年十大刑事案件

专家点评09年十大刑事案件 陈同海特大受贿案彰显死刑改革态度与决心 ☆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在其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案的查处与严惩,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反贪的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了我国当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 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趋势。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应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提上法治改革的日程,而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尚不宜马上废止死刑的非暴力性犯罪,则应通过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正因如此,尽管陈同海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基本标准,但考虑到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判处其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则更为妥当,同时也充分彰显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态度与决心。 开平案主犯在美被判刑开创异地追诉外逃贪官先例 ☆案情☆2001年10月,中国银行高达数亿美元的银行款项不翼而飞,“开平案”案发。调查发现,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3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把总额4.8亿余美元的银行资金陆续转移到海外。2002年12月,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抓获,后被遣返回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年后,“二许”在美国被捕。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 ★点评★随着美国法院对“二许”的宣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终于落下帷幕。开平案是2001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 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点评20

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点评2009年十大刑事案件 据权威部门统计,仅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44.3万起。 如何看待这浩如烟海的444.3万,视角不同,结果不同。 一些普通百姓说,他们关心那些做了坏事的人被判了多少年徒刑。 一些政法工作者说,他们更关注一些典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空白如何完善。 作为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著作等身的著名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有着怎样的看法呢?今天,赵秉志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逐一点评了其中10个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 “无论是这些事件中‘主人公’或锒铛入狱、或重归自由的命运,还是情感上与法律的碰撞、与道德的交锋,都反映出在当前强调人权保障的时代,司法会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更好地回应和合理引导民意并维护法治的尊严。”赵秉志说,梳理这一年的典型刑事案件,在与普通公众共同感受法治跳动脉搏的同时,更为日后法律职业者如何运用刚性的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的案情提供了绝佳的借鉴。 陈同海特大受贿案彰显死刑改革态度与决心 ☆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在其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案的查处与严惩,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反贪的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了我国当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 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趋势。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应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提上法治改革的日程,而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尚不宜马上废止死刑的非暴力性犯罪,则应通过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正因如此,尽管陈同海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基本标准,但考虑到其具有法定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盐池高级中学教学笔记 年月日 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必修1 第三单元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第8课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第一部分:教案内容 【教学设计】 学情分析: 高一年级的历史学习,是学生在高中阶段学习历史的起点,也是关键。能否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念,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一定的历史思维,决定了学生历史学习的好坏。 由于宁夏中考采取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合卷,实行开卷考试,考生从历史、地理、生物三科试题中选答一科试题,导致学生对历史往往存在这样一些印象:历史是“副科”;是死记硬背,与现实联系不大;是无用之学……由于初中的基础不扎实,对于高中历史学习产生了不利影响。高中历史教材的编写采用了专题的形式,以专题为线索展现历史发展脉络,打破了时空的界限。这本应建立在学生掌握通史的基础之上。但初中历史教育的现状,决定了众多学生既对初中历史知识的掌握情况不理想,无法形成学习高中历史课程必要的知识基础;又缺乏必要的学习能力和方法的培养。采用专题的形式编写教材,这一体例对教学有以下几点不利:⑴知识系统不完整,同一阶段不同历史现象的联系不紧密;⑵专题之间的跳跃性大,新知识的学习缺少旧知识的铺垫;⑶专题性的历史内容理论性强,难度加大;⑷各模块教材之间历史知识的重复。所以教学时,一定要注意专题内知识的完整性问题,同时还要考虑本专题知识与其他专题的联系。在有限的时间里,如何深入浅出地把历史知识向学生讲述清楚,并引导他们通过学习活动有所收获,这对历史教师无疑是一个重大挑战。 针对这些挑战,在备课和上课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⑴反复推敲上课怎样开头,怎样结束。开头要激发兴趣,结束要让人回味。开头结束都力求短小精干,切忌拖泥带水。板书演示要清楚明了,重点关键要突出鲜明。⑵上课要关心每位学生,要使绝大多数都能真懂。在让学生思考、操作、讨论时,优秀生和后进生应有所区别,体现出“因材施教”。要使优秀生感到一定困难,要使后进生感到在进步。⑶要善于提出恰当的问题,要让学生有独立思考和独立操作的时间。一堂课要有动有静,有张有弛,有严肃有笑声。每一节课的最精华之处,一定要放慢速度,让学生能铭刻在心。⑷教学过程的关键是“交流—互动”。要依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尽可能让学生自己活动。学生的听、说、读、写、议、辩、练、评要交替进行。⑸每次上课后,要及时记下自己成功之处和不足的地方。要作“教学日记”,随时总结经验,自觉进行反思。要及时将教学经验上升到模式建构,从个别上升到一般。 教学思路: 历史课程标准: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重点: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与掌握。 难点:依照学生现有的知识水平,对本节知识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与掌握难度大;由于政治学科在高三教学中才涉及“邦联体制”与“联邦体制”,所以现在学生在理解这两个体制上略有难度。【教学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最基本的特征,在这个基础上,中华人民才有衣食住行等行为习惯。人民的思想最容易体现出民族精神,做中国人都要有优良的品质,一切要达到更好,最好。就这样,民族精神吸附在你的思想,行为和习惯上。你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中国的名誉,千万不要做出让中国丢脸的事。 “民族精神”这个词语,他包含了许许多多深刻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的憧憬和理想。它象征着中国卓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人民对民族精神的追求,这作为动力推动着中华人民把民族精神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因为这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强大支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悠久历史的积淀和文明的结晶。在几千年改造世界、适应环境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言、习俗和人文传统,表现出独具魅力的性格、气质和品质特征。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使广大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这里强调“极为重要”,说明不是一般的任务,而是意义特殊、作用特别重要的任务。我理解,这种特殊、特别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精神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像一条精神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年龄维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宏图伟业,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希望。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引导人们心系国家命运,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必将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这项伟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其中的道德精髓今天仍然适用,如讲个人道德修养和做好工作关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关于抵御诱惑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团结友爱等优秀品质,对于今天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状态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已使文化的闭关自守几无可能;少数发达国家的文化渗透正在同经济扩张、政治霸权和军事威慑结伴而来。因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也只有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精华,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吸取世界文化的精华,才能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竞争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使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条件。 民族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是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弘扬民族精神,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长期以来,我们同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台湾某些人宣扬“台湾独立”、“一边一国”等分裂祖国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的严重践踏,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肆意亵渎。我军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大力弘扬民族精神,随时准备为捍卫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统一贡献力量,这是每个革命军人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中国政府机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地震信息网 新华通讯社 中国工程院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航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测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草案) 一、总则 二、拆迁管理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四、行政裁决程序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免受不法侵犯,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给予及时的安置和充分的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法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法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对等的原则,及时、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严格制定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房屋拆迁企业,已经开办的,必须与之脱钩。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拆迁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及第十条所列文件向社会和被拆迁人予以公示,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自公示、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被拆迁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能成立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的证明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美国联邦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基本情况

美国联邦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基本情况 一、美国联邦总务署概况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实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行政管理体制,其中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社区、特区等。按照事权划分原则,三级政府分别承担着不同的事务管理和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据了解,目前美国联邦政府除立法、司法机构外,有11个总统办事机构、14个部、57个独立机构。各部和独立机构大多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联邦政府相关事务。驻各地的联邦派出机构,均由在华盛顿的本部管理。联邦政府派往各地的工作人员约占联邦政府总人数的80%。 美国联邦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由联邦总务署(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简称总务署)统一管理。总务署是联邦政府行政独立机构,署长由总统征求参议院意见并经参议院通过后任命,直接对总统负责。作为联邦政府的集中采购和资产管理机构,总务署与联邦政府行政管理和预算局、人事管理局,被称为联邦政府的三大管理机构。行政管理和预算局主要负责联邦政府各部门组织机构和经费预算管理等项工作,人事管理局是负责联邦政府雇员管理的职能机构。这三大机构是联邦政府正常、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为联邦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1949年7月1日,总务署根据《联邦资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

成立。总务署由联邦工程署、财政部联邦供应局、战争物资管理局和国家档案中心等4个分散的总务机构合并组成,目的是为了避免“职能重复、开支浪费、物资和场地供应上的责权混乱”。同时总务署还接受了一些其他机构的有关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其职能有所调整,20世纪80年代以来,增加了信息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职能。1996年以来,总务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服务理念、服务领域、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方面都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 总务署的主要职责,一是为联邦政府各部门提供办公场所,负责联邦政府机构在全国各地办公楼的修建、维护和经营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运行;二是为联邦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设备、公务用车提供优质的集中采购、供应、储存、修理服务和公务旅行、财产处置服务。三是为联邦政府各部门提供电讯、信息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四是负责研究、制定、评价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此外,还负责前总统及遗孀的服务管理联邦政府的各类用车,指导联邦幼托中心,保护历史建筑,管理优秀艺术项目等。总之,总务署为联邦政府提供的服务是广泛的,哪里有政府的需要,哪里就有总务署提供的优质工作环境,包括办公房、家具、装备、物资、用具、计算机、电话、交通等全方位的服务。 总务署服务机构包括公共建筑服务中心、联邦供应服务中心、联邦技术服务中心和政府政策办公室。职能部门和内部管理机构有11个:财务司,负责总务署的财务管理工作;信息司,负责总

当代中国政府(终极)

政府的特征 一、一般意义的政府 ●权威的广泛性 ●成员的非自愿性 ●暴力的垄断性 ●权力的合法性 ●政府是人与机构的集合体,它的意志具有强制力,它尊重风俗、习惯,提倡道德,制定并执行法律(纪 律),以约束人类的行为 二、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 ●政府和国家(政权)的关系 ●政府和政党的关系 ●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政府是国家进行阶级统治、政治调控、权力执行和社会管理的机关,它理所当然地包括立法、行政和司 法机构甚至是执政党在内。 三、非国家机构的政府 原始社会民主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由社会需要产生、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为社会服务的公共权力机构 政府与国家的关系 政府是国家进行阶级统治、政治调控、权力执行和社会管理的机关,它理所当然地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甚至是执政党在内。 行政的三种形态的特征 1、统治行政 特征: ●集权管理 ●人治管理(权治) ●强制管理 2、管理行政 ●政治与行政分离,统治职能与管理职能此消彼长,管理职能凸显 ●政治部门赋予政府以政治的性质,政府以优质高效的管理对政治部门负责 ●政府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越来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内容 ●广义行政和狭义行政 3、服务行政 ●服务导向而非控制导向 ●公正导向而非效率导向 ●公民本位而非政府本位 ●开放行政而非封闭行政 ●德治和法治相结合 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出现了那些变化与特点 ●在社会自主权方面,放松了对农村的控制 ●党政关系改革:减少党政交叉兼职;精简了党委工作机构和领导成员人数;明确地划分了党政领导机构 的职责 ●立法体制:两级立法体制 ●高度集权的体制有所改善:地方政府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干部管理体制改革 ●经济管理体制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_全国省市县区名称_全国各大城市名称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全国省市县区名称,全国各大城市名称,全国省会城市名称,全国省份城市名称,全国各城市名称 共661个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直辖市 北京市:【京】 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丰台区、朝阳区、崇文区、大兴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市:【津】 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武清区、塘沽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东丽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 上海:【泸】 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 重庆:【渝】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城口县、梁平县、开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7+5地级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19县级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市、阜康市、博乐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伊宁市、奎屯市、塔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 继上节课内容:外交人员在他国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 外交人员在驻外期间,在其所在国享有诸多权利及自由。但是,也同样必须履行接受国所要求的义务。具体包括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使馆或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不得以私人身份从事任何专业及商业活动。那么,最基础的肯定是第一项义务,使馆或领馆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 国家法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凡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的义务,如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卫生条例等。 具体涉及到外交人员在他国的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也规定了一些管辖豁免,主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管辖的豁免和作证义务的豁免。关于刑事管辖的豁免:从16世纪开始,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就形成了惯例。所以《维也纳外交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据此,外交代表享有形式管辖豁免是绝对的,而无论外交官员是否在执行职务之中,没有任何例外。外交代表即使触犯了接受国的法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也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对于其一般违法行为,通常由接受国外交机关向有关外交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警告。如属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同时要求派遣国将其召回或予以驱逐出境。当然,如果就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出于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就仅仅采取将其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以及驱逐出境等手段,而不再对其进行任何责任追究,那么法益被侵害人的被侵害的法益怎样得到补偿?国家法律在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面前是不是就成为一纸空文,权威性何在?所以,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在接受国内进行刑事犯罪,在被驱逐出境之后,肯定还是要继续采取一些手段维护本国以及本国人民的利益。那么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就是以外交手段加以解决。那么,如何具体的采取外交手段解决呢? 见向党论文《论领事和外交人员的刑事豁免和管辖》。 四、外交和领事人员犯罪案件处置刑事豁免与管辖的关系。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存在,虽然为一些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提供了种种优遇,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可以籍此而无视法律和驻在国的管辖。外交特权与辖免不是绝对的。特权与辖免的范围也不是无限度的。换言之,这种特权与豁免完全是建立在遵守驻在国法律基础上的,一旦违背法律规定,这种特权与豁免就会相应地受到限制甚至丧失。首先,此种人员享受刑事管辖豁免,是指他们如果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我国的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但这并不是说,他们就可以规避法律,逃脱处罚,而是处置的方式比较特殊,即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触犯刑法的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置。他们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比较特殊,情节严重的由派遣国依照本国法律处置,特别严重的,或某些特殊案件,我国也可以要求派遣国同意放弃豁免,由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其次,此种人员享有不可侵犯特权,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但这并不排除我国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危害活动的发生。当某些外交人员正在进行危害我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行为不加制止,其危害将发展扩大时,例如,间谍活动,窃取情报活动,行凶,醉酒,开车肇事等,人民警察完全有权在现场采取制止行动,包括现场监视、临时控制等措施。再次,此种人员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并不等于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其违法犯罪活动,可以置之不理。从案件处置的程序来说,外交途径是案件处理的后期程序,而案件的前期处置,还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例如,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在查清违法犯罪事实,获取证据,认定犯罪后,依照我国法律提出处理意见,由外交机关与犯罪人的使馆进行交涉。进行最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中国向美国提交最新在美逃犯名单

中国向美国提交最新在美逃犯名单 2010年12月09日09:41法制日报周斌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中美双方代表日前就跨国追逃工作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磋商,并互向对方提交了最新逃往该国的本国犯罪嫌疑人名单及相关案件材料。其中,中方向美方提交的最新逃犯名单有100多人。双方明确表态,今后将进一步精诚合作、及时沟通,严厉打击跨国逃犯。这是记者从近日在北京召开的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第八次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介绍,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中方不少犯罪嫌疑人将美国视为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而美方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途径逃至中国境内。为打击这些逃犯,中美双方商定今后将开展更为积极务实的执法合作,其中包括: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加强对逃犯的遣返工作;在双方提供的逃犯名单中筛选出重点逃犯,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加快个案追逃合作的进程;对于已取得合法身份的逃犯进一步核实其是否存在虚报、隐瞒犯罪事实的情况;更加有效的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的方式进行追逃;在追逃过程中强化追赃工作等。 会上,中方提出,目前中美开展追逃合作遇到的最大法律障碍是双边引渡条约的缺失,而通过非法移民等渠道遣返逃犯回国,程序繁杂周期过长,不适宜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应推动将双边引渡条约尽早提上议事日程。对于美方提出的建立固定的渠道和联系人,以便于更及时地沟通交流、对个案进行更密切的合作等问题,中方给予了详细的答复。 据了解,为更好地让中方专案组了解美方的遣返程序等法律规则,美方今后将不定期为中方提供相关培训。(记者周斌见习记者卢杰) 揭秘 参与者披露中美12年执法合作详情 双方禁毒主管部门热线联系不断 务实,互信,坦诚,密切……11月30日至12月2日,在北京召开的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以下简称“JLG”)第八次会议上,中美双方代表几乎要穷尽所有的溢美之词来形容长期以来的合作关系。 “1998年5月,中美签署《关于建立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的谅解备忘录》,正式成立了JLG。12年来,中美双方求同存异、增信释疑,执法合作不断深化,合作范围持续扩展,取得了显著成效。”JLG中方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法司司长段洁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后,中美双方将通过更加紧密的合作强化跨国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简介

电子政务:政府机构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制约,建成一个精简、高效、 政府门户网站“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度、广度不够,丰富内容、深化服务。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是顶级门户网站,栏目规划、功能设计、建设模式方面 中国政府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b12134199.html,)于2005年10 月1日试运行,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后,于2006 年1 月1 日正式开通。后设有中文简体版、中文繁体版和英文版。 网上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通知公告、政策法规、政府机构组成、人事、财政、统计数据以及办事指南等信息。 政府门户网站能够按照用户对象设置频道,居民、企业、旅游者、投资者是四种最为常见的用户类型。 以用户为中心、注重简洁实用逐步成为多数政府网站的设计理念。 步整合相关部门的在线资源,能够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若干在线服务。 按照阳光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了完善的查询、咨询功能,使申请人可以随时了解申办事项的办理进度、审查状态和审批结果等最新消息。 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网上办事逐步成为我国政府网站的四大功能定位。按照基本的功能定位划分,目前较为普遍、通用的栏目主要有: 1.对外宣传类:区情概览、山光水色、风土人情、投资指南等; 2.政务公开类:机构介绍、新闻动态、领导讲话、政府公文、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统计数据、各部门业务动态、工作计划与总结、统计数据、人事任免、干部选拔、财政、采购、项目投资等; 3.公众参与类:领导信箱、民意征集、网上调查、网上举报与投诉、在线访谈、公众论坛、视频点播等; 4.网上办事类:站内搜索、数据查询、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注册申报、办事状态查询等。 用户特征及行为:从用户年龄看,与普通网民相比,政府网站用户的年龄要明显偏高。从用户教育背景看,政府网站的用户受教育程度明显高于普通网民。从网民的信息内容需求看,互动交流、便民服务、政务信息是人们最希望从政府网站获得的信息。从网民的信息内容需求看,互动交流、便民服务、政务信息是人们最希望从政府网站获得的信息。

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2006年中国十大法制案件

2006年中国十大案件 1、南京大屠杀见证人夏淑琴诉日作者侵犯名誉权案 案件回顾:8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作者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日本展转社侵犯名誉权案胜诉,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告夏淑琴名誉权的图书,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和销毁;在中日两国主要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人民币。1937年12月13日,占领南京的侵华日军闯入市民哈家,残酷杀害了哈家4人和哈家房客夏淑琴一家9人中的7人,被捅了3刀的夏淑琴和她4岁的妹妹夏淑云幸运存活了下来。她们的遭遇在当时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拉贝先生的日记、委员约翰·马吉先生拍摄的电影胶片中均有详细记录。然而,1998年,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东中野修道和日本自由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分别通过日本展转社出版了《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和《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两本书。在书中,夏淑琴等人被描述成“假证人”,作者更指夏淑琴是“故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其证词是某个人在某个时间里想象出来的”,他们“只是被政府特意培育成那样”。 入选理由: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审理与二战期间南京大屠杀史实有关的对日民事诉讼。以往不管是南京大屠杀受害者还是中国劳工受害者在日本的诉讼中,大多以失败而告终,此次在中国国内的诉讼,冲破了侵略者对相关法律判断的垄断,使中国法院实现了对中日历史事件从法理可能到司法实践的转变,打开了二战中国受害者对日诉讼的

新局面,为中国受害者维权寻求到了新的路径。 2、国家药监局原司长郝和平受贿案 案件回顾:11月28日,58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因犯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郝和平之妻付玉清同时被宣判有罪。根据法院予以确认的事实,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间,郝和平利用担任医疗器械司司长、负责产品审批的职务便利,为浙江、上海、陕西、广州四家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批准生产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上述4公司给予的5万元、一辆价值25万余元的广州本田雅阁牌轿车和三张价值50万余元的高尔夫俱乐部旅游会籍卡、会员卡。此外,2004年3月间,郝和平与付玉清一起,曾以装修房子为名,向一家公司负责人索要20万元。另外,郝和平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期间,检方人员在其住所内发现5支近距离对人体具有杀伤力的气手枪。 入选理由:反对商业贿赂是2006年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由于中国药品市场长久以来存在诸多问题,医疗领域的腐败又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郝和平手里掌控着行政审批大权,通过审批器械收取贿赂,严重地损坏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媒体把郝和平案称作是2006年商业贿赂第一大案不是没有缘由的。 3、山西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