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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透室结构布局

血透室结构布局
血透室结构布局

血液净化室(中心)结构布局

血液净化室(中心)应该合理布局,清洁区、污染区及其通道必须分开。必

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

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

半清洁区:透析准备室(治疗室);

污染区: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

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室、更衣室、接诊室、独立卫生间等。

(一)候诊室

患者候诊室大小可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

适为度。患者更换拖鞋后方能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室。

(二)更衣室

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室和治疗室。

(三)接诊区

患者称体重等,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测血压和脉搏,确定患者本次透

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四)透析治疗室

1、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

定的Ⅲ类环境(附

件 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

必要时应当使用通风设施。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2、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

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

3、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则停电

时血液透析机

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

4、配备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

救车(内含必

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五)透析准备室(治疗室)

1、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

对Ⅲ类环境的

要求。

2、用于配制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药品如肝素盐水、鱼精蛋白等。

3、用于储存备用的消毒物品(缝合包、静脉切开包、置管及透

析相关物品

等)等。

(六)专用手术室

是否设置专用手术室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决定。

1、手术室管理同医院常规手术室。

2、达到医院常规手术室要求,可进行自体动静脉内瘘成形术

和移植血管搭

桥造瘘术。

3、达不到医院常规手术室要求,仅能进行中心静脉导管置管、

拔管、换药

和拆线等操作。

(七)水处理间

1、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装置占地面积的 1.5 倍以上;地

面承重应符合

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

2、水处理间应维持合适的室温,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

水处理设备

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

3、水处理机的自来水供给量应满足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

压力应符合

设备要求。

(八)库房

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应该在库房存放,库房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

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

(九)污物处理室

污物处理室用来暂时存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品,需分开存放,按相关部门

要求分别处理。

(十)医务人员办公及生活用房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如办公室,用餐室,卫生间,值班室等)。

血透室结构布局

血液净化室(中心)结构布局 血液净化室(中心)应该合理布局,清洁区、污染区及其通道必须分开。必 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 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 半清洁区:透析准备室(治疗室); 污染区: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 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室、更衣室、接诊室、独立卫生间等。 (一)候诊室 患者候诊室大小可根据透析室(中心)的实际患者数量决定,以不拥挤、舒 适为度。患者更换拖鞋后方能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室。 (二)更衣室 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治疗室和治疗室。 (三)接诊区 患者称体重等,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测血压和脉搏,确定患者本次透 析的治疗方案及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四)透析治疗室 1、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 定的Ⅲ类环境(附 件 1),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 必要时应当使用通风设施。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2、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 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 3、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则停电 时血液透析机 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患者体内。 4、配备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 救车(内含必

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 (五)透析准备室(治疗室) 1、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 对Ⅲ类环境的 要求。 2、用于配制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药品如肝素盐水、鱼精蛋白等。 3、用于储存备用的消毒物品(缝合包、静脉切开包、置管及透 析相关物品 等)等。 (六)专用手术室 是否设置专用手术室可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决定。 1、手术室管理同医院常规手术室。 2、达到医院常规手术室要求,可进行自体动静脉内瘘成形术 和移植血管搭 桥造瘘术。 3、达不到医院常规手术室要求,仅能进行中心静脉导管置管、 拔管、换药 和拆线等操作。 (七)水处理间 1、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装置占地面积的 1.5 倍以上;地 面承重应符合 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 2、水处理间应维持合适的室温,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 水处理设备 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 3、水处理机的自来水供给量应满足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 压力应符合 设备要求。 (八)库房 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应该在库房存放,库房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 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 (九)污物处理室

最新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血液透析室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应设置①功能区:透析治疗室(设立普通治疗区和/或隔离治疗区)和治疗准备室;②辅助功能区:水处理间、清洁库房、污物间、洁具间以及接诊室/区、患者更衣室等;③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有条件可在功能区设置专用手术室/操作室,使用集中供液系统的透析室应在辅助功能区设置配液间,开展透析器复用的透析室应在辅助功能区设置透析器复用间和复用后透析器储存间。 布局和流程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清晰、流程合理。其中,治疗准备室、水处理间、清洁库房、配液间、复用后透析器储存间及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为清洁区域,透析治疗室、专用手术室/操作室、接诊室/区及患者更衣室为潜在感染风险区域,透析器复用间、污物处理室及洁具间为污染区域,不同洁净度区域内的功能用房遵循相对集中安置的原则。 二、人员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肾脏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配置10台以上透析机的血液透析室至少配备6名执业护士。不足10台透析机的,每台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应至少配备1名工程师/技师。 (四)医师、护士和工程师/技师都应具有3个月及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医疗和护理组负责人必须具备肾脏病学和透析专业知识,具备1年以上血液透析工作经历。 (五)应根据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保洁人员,保洁人员应经规范化培训后上岗,并定期培训考核。 三、房屋、设施 (一)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床(椅)间距不少于1.0米;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及其安全装置、反渗水供给接口、透析废液排水接口。 (二)透析治疗区内,根据规模及布局应设置1个或多个能够观察覆盖全部患者的医护工作站。 (三)水处理间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血液净化室布局

血液净化室布局 血液净化室应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相关区域及通道有明确的划分并标识清楚,应划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 清洁区:包括透析准备间、工作人员休息室、干库房、湿库房、水处理间。 半污染区:包括透析间、隔离透析间、病人通道(包括更衣更鞋)及病人休息室、工作人员通道(包括更衣更鞋)、接诊室等。 污染区:包括医用污物通道及医用污物间等。 一、透析准备间 (一)透析准备间用于透析准备,应大于10m2,并根据透析室的规模适当增加面积。 (二)透析准备间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Ⅱ类环境要求,与透析区相通。方便使用。透析中使用的药品、生理盐水应在透析准备间准备和配制。备用的消毒物品(无菌物品、静脉穿刺包)应在透析准备间储存备用。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可以存放在准备间。应配备透析治疗车,内含透析操作必须的物品及药品。 二、干、湿库房 血液透析室应在清洁区设置储藏消耗品、布类、文件的干库房,物品应分类存放;在清洁区设置储存透析液或透析干粉的湿库房,通风良好,安置空调,保持较低的室温。并建立有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 三、水处理间

水处理间应为水处理机所占面积的1.5倍。地面承重符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水处理间应保持合适的室温,具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防鼠防蝇设备。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自来水供应应满足水处理机的要求,入口处安装压力表,入口处压力应符合设备的要求,供水和排水管路应选无毒的材料,保证管路通畅,无死腔。 四、透析间 (一)透析间是透析患者接受透析治疗的区域。 (二)透析间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Ⅱ类环境,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或净化装置、空调等,透析治疗间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建议墙角为弧形。设置地漏。配备供氧设备及负压吸引。(三)一台透析机和一台透析椅(床)为1个透析治疗单元,透析治疗单元的面积不小于5m2 ,透析单元之间的间隔应大于0.8m。(四)护士站设在便于观察病人、运送设备和处理病情的地方。(五)透析间应配有抢救设备,包括氧气设备、抢救车、心电监护仪、除颤器、简易呼吸器等。 五、人员通道和病人休息区 (一)透析室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通道和病人通道,各区大小根据透析室的规模而定,以不拥挤、舒适为度。 (二)工作人员在更衣室更换衣服、工作帽和工作鞋后方可进入透析准备间和透析间。 (三)病人需要更换消毒拖鞋后方能进入透析间,超过10台机器的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血液透析室是对患有慢性或急性肾衰竭、免疫性疾病和中毒等疾病的患者进行血液净疗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具备的工作区,包括普通透析治疗区、隔离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存室、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开展透析器复用的,还应设置复。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格。20台血液透析机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执业医师; (二)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名技师,该技师应当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 (四)医师、护士和技师应具有3个月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 三、房屋、设施 (一)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面积不少于 方米;血液透析单元间距能满足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 (二)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护理技术操作; (三)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四)治疗室等其他区域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三级医院至少配备10台血液透析机,其他医疗机构至少配备5台血

析机;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处理设备、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必要的职业防护物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 (二)急救设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 (三)信息化设备: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医院监测和报告制度、设备设施及一次性物品的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布局。通常,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划分出以下三大区域: 一、污染区;二、半污染区;三、非污染区。三大区域内又分别划分出治疗、储存、休息、办公等区域。下面就各区域的布局进行详细划分及做相关的标准要求。 一、污染区 污染区为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布局重点,在污染区内,须设置普通病人HBsAg (-)血液透析治疗间(区)、隔离病人HBsAg(+)血液透析治疗间(区)、配药配剂室、污物/废弃物/洁具储存清洗间、以及HBsAg(-)病人使用可重复使用透析器的复用冲洗间等。 (一)普通病人透析治疗间 1、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见表-1 表1 项目合格标准 物品表面消毒效果<10cfu/cm2 空气消毒要求<500cfu/cm2 医务人员手<10cfu/cm2 透析治疗间应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要保证室内光线充足。保持安静,空气清新,做到良好的通风或设新风装置,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透析治疗间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2、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透析单元间距计算不能小于0.8米。实际占用面积不小于3.2平方米。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透析机的废液管不可直接与污水管道接触,中间应有空气间隔,避免污水管道的细菌逆向生长造成污染),供氧装置,中心

负压接口或移动负压抽吸装置。根据环境条件,可配备网络接口,耳机或呼叫系统等。 3、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允许将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 4、护士站设在便于观察和处理病情及设备运营的地方。备有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物品及药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二)隔离病人血液透析治疗间(区) 隔离病人血液透析治疗间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根据隔离病人的数量设置透析单元。布局要求同普通病人治疗间。(三)污物/废弃物/洁具储存清洗间 污物/废弃物/洁具储存清洗间用于暂时存放医疗废弃品,可回收的治疗包以及病人使用的洁具和生活垃圾。要保证房间的通风和干燥并做到各类物品分区存放、分区清洗。医疗废弃品包括使用过的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纱布,注射器,医用手套等。 (四)透析器复用冲洗间 透析器复用冲洗间用于对HBsAg(-)病人使用的可重复使用透析器进行复用冲洗,复用冲洗间要求通风,有反渗水供水接口和复用机(应有国家药监管理部门注册证),以及存放复用透析器的冷藏柜。 二、半污染区 半污染区作为血液透析室(中心)相关功能和职能的重要衔接部分,而且也要起到防止污染扩散,交叉感染的重要功能。通常情况下,水处理间,配液供液间,治疗室、小储物室、技师办公室,检验室,病人更衣室,病人卫生间,接诊区和病人家属休息室均划分在半污染区。 (一)水处理间 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水处理间应维持合适的室温,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或排水管道,防止水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及质量要求 凡需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均需经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师决定。 (一)血液透析的收治范围 1、临床诊断急性肾功能衰竭或慢性肾功能衰竭,临床出现少尿、无尿、肺水肿、心包积液等症状。 2、实验室检查:血尿素氮≥28.6mmol/L、血肌酐≥707.2μmol/L、肌酐清除率≤5-10ml/分、血钾≥6.5 mmol/L。 (二)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1、休克::收缩压≤10.7Kpa 2、严重心功能不全 3、严重感染或急性传染病 4、晚期肿瘤 5、极度衰竭患者 6、颅内出血和颅压严重升高 7、精神病及婴儿等不合作或家属不同意血液透析者 (三)质量要求 1、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析原则上每周1-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5-6小时。 2、患者在血液透析前应进行血液的HBV、HCV检查(酶标法),对HBV、HCV 阳性的患者应使用专用的血液透析机和相应材料。 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科室和人员要求 1、凡开展血液透析工作的医疗机构,一般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医院),并具备相应的专科设置和专业特长; 2、应有一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包括副主任医师)的医师专管负责 3、血液透析室医师除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经过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岗位必须相对固定,轮转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4、血液透析室的护士应经过血透工作的上岗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 注:血液透析室医技人员实行上岗证书,从1998年元月开始实行。 (二)设施要求 1、选址、设计合理,周围无污染源,符合设置卫生学要求; 2、血液透析室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无交叉,各区门口必须设置浸湿消毒液的擦脚垫并经常保持湿润; 3、新开设的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污染区,患者更衣室、休息室、血透室、洗涤消毒室;半污染区:治疗室;清洁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水处理室、清洁库房; 4、血液透析室内的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便于消毒和清洁; 5、新开设的血液透析室,HBV、HCV阳性者的血透应与一般血液透析室分开或有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6、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药剂应具有市卫生局卫生许可,并配备必需的消毒设备。 (三)规章制度 1、有严格的各种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 2、制订和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工作制度和HBV、HCV阳性病人的登记制度; 3、制订和严格执行规范的技术操作程序。 (四)消毒隔离要求 1、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医疗机构隔离消毒工作常规》,控制院内交叉感染和血液传播性疾病。 2、设立专职人员落实消毒隔离工作,对血透环境、血透器具、透析用水等进行定期消毒和消毒效果检测。 3、血液透析室内应保持整洁,每天消毒清扫2次;血透室床单、被套等应一人一用,换下的污染隔离衣、床单、被套等应先用0.2%过氧乙酸浸泡2小时或福尔马林熏蒸过夜消毒后送洗衣房清洗。清洁用具应经常以0.5%过氧乙酸或200mg/l有效氯消毒。 4、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1)工作人员进入透析室污染区时应穿戴隔离衣、帽、鞋(禁止穿拖鞋),操

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普通透析治疗区、隔离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开展透析器复用的,还应设置复用间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台血液透析机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执业医师; (二)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名护士; (三)至少有1名技师,该技师应当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 (四)医师、护士和技师应具有3个月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 三、房屋、设施 (一)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血液透析单元间距能满足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 (二)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护理技术操作。(三)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倍; (四)治疗室等其他区域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四、设备 基本设备:(一)三级医院至少配备10台血液透析机,其他医疗机构至少配备5台血液透析机;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处理设备、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必要的职业防护物品;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 (二)急救设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 (三)信息化设备: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设备设施及一次性物品的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卫生部血透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发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生意社3月22日讯从国家卫生部网站获悉,近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与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与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她材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与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变更。 五、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执业;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当保证医疗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本省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情况形成报告,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上报我部医政司。 六、未经批准并执业登记设置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有关情况可向我部医政司反映。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附件: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 目录 一、诊疗科目 (2) 二、科室设置 (2) 三、人员 (2) 四、房屋和设施 (3) 五、分区布局 (4) 六、设备 (4) 七、规章制度 (5) 八、其他 (5)

血液透析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对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血液透析部门。 一、诊疗科目 肾病学专业,可以设置医学检验科、放射科、药剂科等(也可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检查检验任务)。 二、科室设置 血液透析室,有病案、信息、药械、医院感染管理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可设置或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药剂、医学检验、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固定注册在本机构并从事血液透析3年以上,1名可固定或多点执业于本机构,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血液透析3年以上。 每增加2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固定注册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血液净化工作经验。 (二)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5名护士。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透析护理工作3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固定在本中心的技师,具备机械、电

子学知识和相应医学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 (四)医师具有6个月以上、护士具有3个月以上在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者培训经历;技师应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所有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配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具有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房屋和设施 (一)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二)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面积不少于3. 2平方米;血液透析床(椅)间距能满足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不少于0.8米。 (三)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护理技术操作。 (四)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五)治疗室等其他区域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透析室建立的要求

血液透析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设置肾病内科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设置血液透析室,并参照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血液透析室是利用血液透析的方式,对因相关疾病导致慢性肾功能衰竭或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进行肾脏替代治疗的场所。通过血液透析治疗达到清除体内代谢废物,排出体内多余的水分,纠正电解质和酸碱失衡,部分或完全恢复肾功能。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加强对血液透析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医院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区、候诊区、接诊区、库房和患者更衣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区、水处理区和库房等。 第八条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0.8米。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4个以上透析单元。

第十条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护士站,护士站应当便于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技术操作。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抢救基本设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双路供电系统和通风设备。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满足透析患者,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不少于6个月的透析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护人员。 第十四条独立建制的血液透析室应当至少配备3名执业医师,并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设置在相关科室内的血液透析室,其医师可由相关科室统一安排,应当有至少1名主治医师负责血液透析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制定和调整患者透析方案、处理急慢性并发症、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丰富透析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一定血液透析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血液透析室护士的配备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名护士负责操作及观察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得超过4个。 第十八条血液透析室护士应当熟练掌握血液透析机及各种血液透析通路的护理、操作,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定期巡视患者及机器运作情况,做好相关护理记录。 第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主管护师担任,二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师担任。 第二十条设置10台以上透析机的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1名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具有技师或工程师资质的专职技师。

血液透析室建设基本条件

血液透析室建设基本条件 一、分区布局 1、血液透析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2、血液透析室应当包括透析治疗区、水处理区、治疗区、候诊区、接诊区、库房和患者更衣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清洁区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区、水处理区和库房等。 3、透析治疗区由若干透析单元组成。每个透析单元由一台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床(椅)间距不小于0.8米。 4、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4个以上透析单元。 5、水处理区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 6、血液透析室应当设置护士站,护士站应当便于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技术操作。 二、设备 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0台血液透析机、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处理装置、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必要的职业防护物品;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 急救设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 信息化设备:至少具备一台能过上网的电脑 三、人员配备 1、血液透析室应当满足透析患者,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不少于6个月的透析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护人员。 2、独立建制的血液透析室应当至少配备3名执业医师,并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设置在相关科室内的血液透析室,其医师可由相关科室统一安排,应当有至少1名主治医师负责血液透析室的日常工作。 3、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制定和调整患者透析方案、处理急慢性并发症、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等,并做好相关记录。 4、二级医院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一定血液透析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担任。 5、血液透析室护士的配备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等合理安排,每名护士负责操作及观察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得超过4个。 6、血液透析室护士应当熟练掌握血液透析机及各种血液透析通路的护理、操作,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定期巡视患者及机器运作情况,做好相关护理记录。

=新建血液透析室结构布局及要求(优选.)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 方便更改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血液净化室(中心)结构布局 血液净化室(中心)应合理布局,清洁区和污染区及其通道必须分开。 必须具备的功能区包括; 一.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 二.半清洁区:透析准备室(治疗室)。 三.污染区: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 具体功能; 1.候诊室: 舒适为宜,患者换鞋后进入接诊区和透析治疗室。 2.更衣室: 工作人员更衣换鞋后进入透析治疗室和透析准备室。 3.接诊室(区): 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给患者称体重,测量血压和脉搏,确定治疗方案开具药品和化验单等。 4.透析治疗室: 一.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Ⅲ类环境,具备空气消毒装 置,保持空气清新,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按感控要求设置非接触式洗

手处。 二.应配备供养装置,负压吸引装置。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 每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透析机电源为220伏16安培三孔可靠接地插座,其它为220伏10安培5孔可靠接地插座)反渗水供水接口,废透析液排水口。 三.应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没有则透析机应具备相应安全装置,使体外循环血液回到 患者体内。 四.配备操作用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 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5.透析准备室(治疗室): 一.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Ⅲ类环境。 二.用于准备透析治疗中的药品。 三.储存备用的消毒物品。 6.水处理间: 一.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设备占地面积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要求,地面应 做防水及地漏。 二.水处理间应通风良好,室温合适,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 三.水处理机用自来水供应应充足,压力符合标准,入口装压力表。 7.库房: 库房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Ⅲ类环境标准,干湿分开。 存放透析器,管路,穿刺针,透析液等。 8.污物处理室: 用来暂时存放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等。需分开存放,按相关部门要求分别处理。9.医务人员办公及生活用房: 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如办公室,餐厅,卫生间等)

卫生部血透室基本标准

生意社3月22日讯从国家卫生部网站获悉,近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 二、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肾病学专业诊疗科目,并符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见附件)。 部分地区和医疗机构确因地域、服务人群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设置血液透析机数量达不到标准的,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应当向其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情况; 4.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 5.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6.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设置或血液透析机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五、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执业;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当保证医疗安全;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血液透析质量控制规范(试行)

血液透析质量控制规(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血液透析是慢性肾衰竭患者赖以生存的肾脏替代治疗手段之一,也为急性肾衰竭患者完全或部分恢复肾功能创造了条件。血液透析时需要将患者血液引出体外,血液在透析器中与透析液进行物质交换,达到清除体代废物、排出体多余的水分和纠正电解质、酸碱平衡的目的。近年来,也是中毒等急危重症抢救的重要手段。 二、设立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部,主要对全省血液透析诊疗活动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并受省卫生厅委托检查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技术培训,进行相关技术考评和考核。 三、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应配备至少4台以上的透析机,并经省卫生行厅进行技术及人员准入。 四、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技术应符合本规要求,建立健全质控制度,并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隔离规定,防止由此引发的医源性感染;透析器的重复使用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执行,确保患者安全。 五、从事血液透析治疗工作的医护人员,应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医院资质基本要求 一、科工作基础 具备较好的科工作基础,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独立处理科常见疾病的能力。 二、设置独立的肾脏科(或者科肾脏病组) 具备较好的肾脏科工作基础,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 肾脏科病房(或者科病房设置肾脏病病床):有肾脏科专科医师队伍,具有独立处理肾脏科常见疾病的能力。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 血液透析室(中心)(简称血透室)应具备透析区、水处理区、治疗室、候诊室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定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建立并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和透析用水及水处理设备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有完备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包括透析治疗患者知情同意书、首次病程记录、透析治疗记录单、化验单等。建立健全透析病人登记册,普通病人、隔离病人及急诊病人分别登记。四、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及综合抢救能力 具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放射科、检验科及大科等的医疗技术支持。 五、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污水排放许可证。 第三章血液透析室(中心)的人员配置及职责 一、医师 (一)血透室主任:应由具有丰富临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肾脏科诊疗操作技术和全面管理能力的肾脏科专科医师担任。拥有10台透析机以下的血透室主任应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10台透析机以上的血透室主任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血液透析室(中心)建筑布局与设备设施管理

1、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示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功能区域包括如下。 清洁区: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水处理间、配液间、清洁库房(干湿物品应分开)。 半清洁区:治疗室。 污染区:普通透析治疗室、隔离透析治疗室、候诊室、污物处理室等。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设置复用间。 有条件应设置专用手术用房、更衣室、接诊室、独立卫生间等。 2、治疗室和透析治疗区应通风良好,保持空气清新干燥,通风不良时应安装辅助通风设备,必要时配备空气净化消毒设备。透析治疗区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被设置地漏。 3、应配备便捷、有效的手卫生设施。 (1)每15个透析单元至少配备1套洗手设施:流动水、非手接触式水龙头、洗手液、干手物品或设施。 (2)每个透析单元应配备方便取用的速干手消毒剂。 4、三级医院至少配备10台血液透析机,其他医疗机构至少配备5台血液透析机。 5、每个透析单元使用面积≥3.2㎡,单元间距≥0.8 m。 6、隔离患者使用的设备和物品,如病例、血压计、听诊器、治疗车、机器等应有标识,不得与普通透析患者混用。 7、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设备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水处理间应水、电分开,保持干燥和合适的室温,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 8、污物处理区应有良好的上下水设施,清洁消毒拖把与抹布的水池应以高低水池加以区分,不同区域的拖布和抹布应分池清洗消毒。医疗废物与普通废物分开存放,标识清楚。 9、复用间应达到如下要求。 (1)通风良好,并具备排气、排水设施。 (2)地面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3)复用区与贮存区应分开。复用区应设反渗水接口、全自动或半自动复用机;贮存区应设复用透析器及滤器贮存柜。 (4)应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和紧急洗眼装置。 (5)应配备足够的复用人员防护装置,如口罩、防护面罩或护目镜、耐酸手套、抗湿罩袍或围裙等。 口腔科消毒隔离制度 一、口腔科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诊疗室和清洗消毒灭菌室单独设立。 二、口腔科应配备器械清洗消毒灭菌设备。设置有专用的器械清洗池,便于口腔器械的及时清洗;配备有B级压力蒸汽灭菌器,保证口腔器械的及时有效灭菌。来院就诊病人尽量使用一次性口腔盒、一次性口杯、一人一钻一用一消毒。 三、保持室内清洁,每天操作前后及时对工作台面、诊椅用消毒液擦拭消毒,有污染时随时消毒。室内地面每天湿式拖地三次,有污染时随时用消毒液擦拭消毒。每周对环境进行一次彻底消毒。 四、医护人员进行诊疗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搞好自我防护。戴口罩、帽、配备护目镜、橡胶手套,手套一人一用一换,更换时必须“六步洗手法”认真洗手。 五、严格执行口腔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程序和处理原则。镊子罐定期消毒更换,根据所使用消毒剂的有效期定期更换、浸泡液要求达器械的1/2--2/3。所有 消毒物品均要写明消毒日期,高压灭菌消毒日期不超过一周。 六、棉球、敷料等无菌物品,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麻 醉药品开封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七、治疗室、手术室、注射室均应严格消毒,做到每日紫外线照射一次。 八、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理按《XXX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收集、转运和最终处置,禁止与生活垃圾混放。

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 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普通透析治疗区、隔离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开展透析器复用的,还应设置复用间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0台血液透析机以上,每增加10台血液透析机至少增加1名执业医师; (二)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名技师,该技师应当具备机械和电子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医疗知识,熟悉血液透析机和水处理设备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技术; (四)医师、护士和技师应具有3个月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 三、房屋、设施 (一)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血液透析单元间距能满足医疗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 (二)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及护理技术操作。(三)水处理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四)治疗室等其他区域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四、设备 基本设备:(一)三级医院至少配备10台血液透析机,其他医疗机构至少配备5台血液透析机;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处理设备、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必要的职业防护物品;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 (二)急救设备: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 (三)信息化设备: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医院感染监测和报告制度、设备设施及一次性物品的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精品

血液透析室设计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应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布局。通常,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划分出以下三大区域: 一、污染区;二、半污染区;三、非污染区。三大区域内又分别划分出治疗、储存、休息、办公等区域。下面就各区域的布局进行详细划分及做相关的标准要求。 一、污染区 污染区为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布局重点,在污染区内,须设置普通病人HBsAg(-)血液透析治疗间(区)、隔离病人HBsAg(+)血液透析治疗间(区)、配药配剂室、污物/废弃物/洁具储存清洗间、以及HBsAg(-)病人使用可重复使用透析器的复用冲洗间等。 (一)普通病人透析治疗间 1、透析治疗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见表-1 表1 项目合格标准 物品表面消毒效果<10cfu/cm2 空气消毒要求<500cfu/cm2 医务人员手<10cfu/cm2 透析治疗间应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要保证室内光线充足。保持安静,空气清新,做到良好的通风或设新风装置,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透析治疗间地面应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 2、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透析单元间距计算不能小于0.8米。实际占用面积不小于3.2平方米。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透析机的废液管不可直接与污水管道接触,中间应有空气间隔,避免污水管道的细菌逆向生长造成污染),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移动负压抽吸装置。根据环境条件,可配备网络接口,耳机或呼叫系统等。 3、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如果没有双路电力供应,在停电时,血液透析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装置,允许将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 4、护士站设在便于观察和处理病情及设备运营的地方。备有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物品及药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二)隔离病人血液透析治疗间(区) 隔离病人血液透析治疗间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根据隔离病人的数量设置透析单元。布局要求同普通病人治疗间。 (三)污物/废弃物/洁具储存清洗间 污物/废弃物/洁具储存清洗间用于暂时存放医疗废弃品,可回收的治疗包以及病人使用的洁具和生活垃圾。要保证房间的通风和干燥并做到各类物品分区存放、分区清洗。医疗废弃品包括使用过的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纱布,注射器,医用手套等。 (四)透析器复用冲洗间 透析器复用冲洗间用于对HBsAg(-)病人使用的可重复使用透析器进行复用冲洗,复用冲洗间要求通风,有反渗水供水接口和复用机(应有国家药监管理部门注册证),以及存放复用透析器的冷藏柜。 二、半污染区 半污染区作为血液透析室(中心)相关功能和职能的重要衔接部分,而且也要起到防止污染扩散,交叉感染的重要功能。通常情况下,水处理间,配液供液间,治疗室、小储物室、技师办公室,检验室,病人更衣室,病人卫生间,接诊区和病人家属休息室均划分在半污染区。 (一)水处理间 水处理间面积应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的1.5倍以上。地面承重应符合设备要求。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并设置地漏。水处理间应维持合适的室温,并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条件。水处理设备应避免日光直射,放置处应有水槽或排水管道,防止水外漏。水处理机的自来水供给量应满足要求,入口处应安装压力表。入口压力应符合设备要求。透析机供水管路、管件应选用无毒和非金属(不锈钢除外)材料制备,保证管路通畅不逆流,没有死角和死循环,避免死区滋生细菌。 (二)配液供液间 如需要设置此房间则应避免与水处理间同室,且地面承重应符合配液罐、桶的容积要求,地面除做防水处理外还要使用防酸材料并设置地漏,保持通风,透析粉应分别码放在托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不可以直接摆放地面。 (三)治疗室 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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