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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_操作实务的案例分析[1][1]

航空_操作实务的案例分析[1][1]
航空_操作实务的案例分析[1][1]

《航空物流管理》

操作实务的案例分析 (1)

案例一:航空货物丢失处理 (1)

案例二:没有发生运输的承运人的责任认定 (1)

案例三:航空货物运输延误处理 (2)

案例四:航空货物受损处理 (2)

案例五:某保险公司诉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货物运输赔偿纠纷案 (3)

案例六: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运费纠纷案 (6)

案例七:航班XY767/21MAY的货物赔偿问题 (15)

案例八:货运单号888-89783442的货物赔偿问题 (16)

案例九:发货人要求中止运输的处理 (17)

案例十:货物部分损坏的处理 (17)

案例十一:卡车航班运输责任的明确 (18)

案例十二:A、B、C航空公司货运责任的确定 (18)

案例十三:易碎货物运输的操作注意点 (19)

案例十四: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与危险的相对性 (20)

案例十五:航空货物运输包装的内部要求 (22)

案例十六:航空货物运输板箱现场操作的重要性 (23)

案例十七:航空货运单的作用――运费结算凭证 (24)

案例十八:特种货物运输的收运操作 (25)

操作实务的案例分析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及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航空货物丢失处理

一票从罗马经北京中转至大连的货物,一程航班XY940/05FEB 02 ,二程航班XY951/08FEB 02,货运单号888-34783442 ,1件320公斤,品名:尼龙粉,收货人:某市保税区贸易公司。赔偿原因:内物丢失16公斤。

调查情况:

2月7日装卸人员在倒板时发现有绿色粉末散落,并随即告知保管员,但保管员没有理会这些,随口说就那么装,也没有填开事故纪录。

货物价值:13070马克,每公斤38马克,约折合人民币2403元。

问题:

分析航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原则。

案例分析:

此批为国际货物,适应国际公约。

假如按照每公斤20美元折合人民币赔偿,应赔偿2646.40元。在此,取低着。因为能够证明其价值低于最高赔偿责任限额。

案例二:没有发生运输的承运人的责任认定

一票从北京到东京的货物,货运单号666-89783442 ,1件105公斤,计费重量117公斤,品名:花鼠。赔偿原因:死亡。

调查情况:

1996年6月16日收运,并定妥当日航班,起飞时间9:30。由于飞机发生故障,推迟起飞时间,定于下午两点装货。当天上午已经将这批货物拖到客机坪,当天气温33度,中午时分才将货物拉回仓库,由于花鼠经日晒太久,运到目的地的成活率太低。所以决定拉下。当通知发货人提回时,发现已经死亡过半,取回后,由于受热过度,已经全部死亡。

问题:

分析航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原则。

案例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虽然没有发生运输,但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第二款“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此票货物显然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而且地点在航空站内。

因此适应国际公约。

由于发货人没有保险,只能按照每公斤20美元折合人民币赔偿,应赔偿2010元。

案例三:航空货物运输延误处理

一票从北京运往巴黎中转马耳他的货物,货运单号666-89639942 ,24件256公斤,2000年1月26日XX958航班运往巴黎,KM456/20FEB 00 转运目的地。品名:服装。赔偿原因:延误。

问题:

分析航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原则。

案例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三条第三款“如承运人承认货物遗失或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第十九天第一款“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如遇第十八条、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况,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按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赔偿限额提出。”。

因此这票货物可以按照货物的价值和每公斤20美元折合人民币比较赔偿。

案例四:航空货物受损处理

一票从悉尼到北京的货物,货运单号777-89783442 ,1件847公斤,航班XY767/21MAY,货物价值3300美元,品名:干酪。赔偿原因:解冻后受损。

调查情况:

当天上午9:45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当天提取货运单,办理海关手续。5月25日,收货人办完海关手续后前来提货时,发现这件货物没有放在冷库保存,收货人当时提出异议。因为在货运单的操作注意事项栏中明显注明:KEEP COOL 字样,但工作人员在分拣时没有看到。经过挑选,最终损失达百分之六十左右。

问题:

分析航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原则。

案例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B)“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或物种的任何物品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有限责任赔偿金额的重量,仅为有关包件的总重量。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这批货物的百分之六十左损坏,并不影响其他包装件的货物,因此赔偿的金额时总重量的百分之六十,即847公斤X 60% = 508.2公斤,照每公斤20美元折合人民币赔偿,应赔偿10164美元,折合人民币84127元。

案例五:某保险公司诉A航空公司、B航空公司货物运输赔偿纠纷案

【案情】

1991年12月6日,原告某保险公司接受某公司(托运人)对其准备空运至米兰的20箱丝绸服装的投保,保险金额为73849美元。同日,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货物共20箱,重750公斤,该货物的“声明价值(运输)”未填写。A航空公司于1991年12月20日将货物由杭州运抵北京,12月28日,A航空公司在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运输时,发现货物灭失。

1992年,原告对投保人(托运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于1992年5月28日向B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请求。B航空公司将原告索赔请求材料转交A航空公司。A航空公司表示愿意以每公斤20美元限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全额赔偿,不接受被告的赔偿意见,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分析与判决】

法院认为,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运输合同存在及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该合同的“声明”及合同条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违反1955年《海牙议定书》的规定,且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则所确认,故应属有效,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具有相同的约束力。托运人在将货物交付运输时向原告进行了保险,该批货物在A航空公司承运期间发生灭失,A航空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原告在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由于托运人在交托货物时,未对托运货物提出声明价值并交付必要的附加费,所以A航空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被告B航空公司作为签发人,应对合同下的货物运输负有责任,但鉴于被告A航空公司承诺赔偿,B航空公司可不再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该案是原告拒绝被告A航空公司承诺按责任限额赔偿而引起,故责任在原告。

法院判决如下:

一、航空公司赔偿原告15000美元;

二、航空公司给付原告自1993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15000美元的活期存款利息:

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问题:

试用航空运输中关于连续运输中责任划分的规定,分析A、B、C三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责任规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首先在托运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在保险人对托运人理赔后,保险人取得了代位权。

一、关于连续运输中责任的划分

本案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始发地点为中国杭州,经停地点为北京,目的地点为意大利米兰,中国和意大利都是《华沙公约》缔约国,因此,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该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可见,A航空公司既是缔约承运人又是实际承运人,因为航空货运单是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的。

《华沙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托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那么,该由哪一家航空公司承担责任?

A航空公司和B航空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由A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海牙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它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的,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因此,即便杭州至北京段是在中国境内,它也是个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华沙公约》第三十条对连续承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责任规定如下:“一、符合第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该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并在合同中由其办理的一段运输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二、对于这种性质的运输,旅客或其权利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除非有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该对运输全程承担责任。三、至于行李或货物,旅客或托运人有向第一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有权提取行李或货物的收货人也有向最后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此外,托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上述承运人应该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A航空公司和C航空公司在其办理的一段运输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托运人和收货人既可以起诉A航空公司,也可以起诉C

航空公司,A航空公司和C航空公司之间是连带责任关系。但是,由于C航空公司根本没有承运该批货物,并且货物是在A航空公司运至北京准备移交时丢失的,责任在A航空公司,所以,根据上述第三款的规定,原告无权起诉C航空公司,C 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六: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运费纠纷案

【提要】

本案是由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而导致的运费纠纷案。当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运输完之后,而且垫付了运费,应该向谁索要运费,这就得决定谁是该批货物的托运人。本案中,实际发货代理人在没有收到属于自己的运费时,享有向应支付这些费用的与其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请求权,而其却以与其没有法律关系的公司为被告,是告错了当事人,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况。

【案情】

1993年初,意大利代理商X与再审申请人A公司签订丝绸服装贸易合同。该合同确定的贸易条件为FOB上海。同年4月23日,X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运输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X实施从中国到意大利进口货物的运输。X交托所有的进口货物由B公司独家经营托运,不得转托其他公司代理托运。X把从中国出口的货物交B公司在中国办事处的负责人Y,后者必须在一个星期内把所收到的货物运到意大利,保证不发生交货延误。货到米兰后,X要立即给付B公司运费才可提货,否则,X还要支付仓库保管费。合同签订后,X于同年4月29日传真告知A公司的中介中发公司通知A公司,此次出口货物包括以后的出口货物都交由B公司承运,运费由其在米兰提货时支付,并告知了B公司中国办事处负责人Y 在杭州的住址,要求A公司速与其接洽办理出口手续。为便于订舱发运,A公司按照Y的要求改用C航空公司(以下简称C航空公司)的《国际货物托运书》,将填好的托运书传真给Y。Y将托运书交给了C航空公司的销售代理D公司。A公司于同年5月至9月间先后7次按照Y的指示将货物送到上海虹桥机场D公司的仓库。该公司签收了货物,随后代填并签发了6票C航空公司货运主运单,还委托D公司签发1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主运单。D公司签发的6票主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D 公司,收货人为比利时B米兰公司。D公司还签发7票航空货运分运单。分运单上

记载的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托运书上A公司指定的意大利诸客户。在此期间,D公司按照航空公司预付运费的要求,先后向C航空公司和华力空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了7票货的空运费(外汇人民币)449311.50元(其中6笔系上海到布鲁塞尔空运费、1笔为上海到米兰空运费)。货物发送后,D公司未将航空分运单正本托运人联交给A公司,亦未向A公司索要空运费。7票货物于同年5月至9月间陆续运到米兰,X先后向B米兰公司支付了全程空陆运费、清关费及杂费,提取了货物。B公司分别开具了发票和收据,同时声明该批货物运送合同已履行完毕。1995年2月10日,D公司致函A公司称:当时A公司委托B公司,但B公司与D公司有代理协议,现B公司将收款权移交给D公司,要求A公司依照航空分运单支付上海到米兰7票货的全程空运费101712.824美元。A公司以运费由外商支付,本公司无支付运费义务为由拒付,双方酿成纠纷。D公司遂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航空分运单记载的全程空运费及滞纳金共计126123.904美元。

【法院分析与判决】

一审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分析与判决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运输合同,但A公司将货物交到D公司仓库,并在货物托运书上签字,D公司已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有权向A公司收取运费,A公司由外商支付运费的理由无据。遂判决A公司向D公司支付运费及逾期违约金共计126123.904美元。A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本公司虽在货物托运书上签字,但和被上诉人不存在货物委托运输合同关系,运费应由意大利客户承付,且客户已向米兰公司支付运费。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D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分析与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运输合同,但A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口货物,并将货物送到D公司仓库,并在货物托运书上签字确认,D公司亦将货物委托航空公司运到A公司指定的地点交付,应认定双方间的委托运输关系成立。D公司已履行了委托运输义务,A公司应向其支付运费。意大利客户与B公司间的委托运输合同与本案无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5年12月11日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不服此判决,以原上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审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析与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于1996年11月17日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

裁定书送达后,D公司除以原起诉理由予以答辩外,还辩称:根据外经贸部1990年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米兰公司不能在中国境内揽货并转委托代理,故本公司与米兰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本公司受A公司委托,将货物运至了目的地,有权向A公司收取运费。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按照意大利代理商X与A公司商定的贸易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是买方的义务。据此,X与B米兰公司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合同内容表明B公司是本案7票货的缔约承运人、X是托运人。由于B公司在出口国中国不具备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为确保本案货物能及时向航空公司订舱发运,并按照X的指示货物经布鲁塞尔转运到米兰,公司必须委托中国上海和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国际货运代理协助完成在当地的运输事宜。本案航空主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D公司、收货人Gondrnd公司。Gondrnd公司即为B公司委托的所在国的发货代理和中转代理。根据Gondrnd公司的证言,该公司是按照B 公司的委托办理本案货物经布鲁塞尔转运到米兰的运输,发生的费用包括关税、税务代理费、航空提货费、单证费、卡车运费都是由··公司负责向该公司支付,从不和货主直接联系,所有指令都来自B公司。该公司与B公司间的财务问题已全部结清。关于中方运费问题与该公司无关,应与意大利B公司解决。GONDRA 公司ND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事宜并与B公司结算费用是各国国际航空货运代理行业相互委托办理OB(A公司)货物运输的惯例。作为B公司发货代理的D公司向航空公司支付的空运费亦应向B公司收取。虽然本案A公司将货物送到D公司在上海虹桥机场的仓库,其名称亦被填入航空分运单托运人栏内,但不能因此认为双方构成委托运输关系。按照本案《委托运输合同》的约定,A公司应向B公司交付货物。A公司将货物送到D公司仓库是按照B公司要求将货物送到指定地

点的行为,并非向D公司托运,A公司只是按照X的指示向B公司交货的付货人。D公司接受货物,填制航空货运单并不是接受A公司的委托,而是作为B公司的发货代理将B公司收到的货物向航空公司托运的行为。根据我国参加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本案作为C航空公司销售代理的D公司虽然签发了航空货运单,但本案有X与··米兰公司按照《委托运输合同》履行支付空运费交付货物的事实的相反证据,从而否定了航空分运单作为合同的证明效力。该分运单只是作为证明B公司收到并发运本案货物的收据。而且D公司在1993年5月至9月间陆续发送货物后,一直未将作为运输合同凭证的航空分运单正本托运人联交给A公司,15至21个月后才向A公司主张运费。这种违反《华沙公约》有关规定和不符合国际航空货运代理行业惯例的做法亦说明D公司不认为与A公司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关系。

D公司以B公司收款权转移为由向A公司主张运费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本案证据证明B公司已经收到X支付的全程运费,运输合同履行完毕,收款权已不存在,而且货运代理之间依代理关系改变支付运费的义务人,违背贸易合同当事人商定的贸易条件,因此所谓收款权转移对A公司是无效的。

D公司答辩称,根据我国外经贸部1990年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B公司不能在中国境内揽货并转委托代理,以此否定其与B公司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依据外经贸部上述文件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国外货运代理人的委托办理集运、托运、拼箱、装拆箱、存仓分拨、转运,门对门运输、快件运输,以及咨询服务等”。本案是B公司在意大利揽到X的进口货物,委托中国的国际货运代理办理托运出口,完全符合外经贸部上述文件规定,而且也是各国国际航空货运代理行业的惯例。本案A公司指定的收货人是意大利诸家客户而非B公司和Gondrnd公司。B公司与D公司、Gondrnd 公司之间是航空货运代理关系,与货主无关。本案7票货全程运费应由B米兰公司向X收取,并由B公司依委托代理关系分别向D公司和Gondrnd 公司偿还垫付运费和中转费用。

D公司向航空公司支付的空运费系为B公司垫付的费用,理应由B公司偿还。如果B公司不予偿还,应属商业风险,而不能以所谓“权益转让”为由主张权利,

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况且D公司所主张的运费是航空分运单记载的上海经布鲁塞尔到米兰的全程空运费,其中包括了应由B公司向Gondrnd 公司支付的费用,以及B公司在米兰发生的费用,已明显超出其依航空主运单向航空公司支付的空运费。对此D公司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于1997年4月9日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民事判决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D公司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77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D 公司负担。

问题:

分析本案中以下各企业间的法律关系。

(1)X与A公司;(2)X与B公司;(3)B与D公司;(4)A与D公司

2.解释FOB贸易术语,并根据本案,分析A和X公司的行为是否与贸易条件的要求一致。

3.分析A公司与D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委托运输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于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而导致的运费纠纷案。在本案中,D公司将收到的A公司的货物委托航空公司运到了目的地,实施了委托代理运输的行为,理应收取应收取的包括其垫付的空运费在内的有关费用。但其应向A公司收取,还是向米兰分公司收取,这是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也是再审判决与原一、二审判决根本不同之处。此问题的正确认定及处理,关键在于基于A公司将货物送至D公司的仓库,其名称亦被填入航空分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事实,能否认定A 公司与D公司之间构成委托运输关系,以及A公司与X之间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的FOB贸易条件、X与米兰分公司之间订立的《委托运输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本案当事人之间关系认定是否有关及所起的作用。

本案中,B公司为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其在中国设有办事处,负责人为Y。D公司是C航空公司的货运销售代理公司,A公司按B公司中国办事处负责人Y的指示将货物运抵上海虹桥国际机场D公司的仓库,交付D公司,由其办理托运。可见,在本案的航空运输中,主要是两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参与其中,办理有关

运输事宜。实际上,D公司办理了运输,并垫付了运费。在垫付运费后,D公司应该向谁索要运费。这就得决定谁是该批货物的托运人。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涉及以下一些法律关系:

X——A公司:货物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的义务是提供丝绸,X的义务是支付货款;

X——米兰分公司(B公司):他们之间是委托运输货物合同关系,米兰分公司的义务是不迟延地、完好地运送货物到达目的地,X的义务是支付运费;

米兰分公司——D公司:他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即由D公司代理米兰分公司办理在中国上海的航空运输,当然,由此支出的包括运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应由米兰分公司承担。

至于A公司和D公司,他们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虽然A公司将托运货物交给了D公司,D公司填写了航空航运单,但不能据此认为他们之间构成委托运输关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分析中指出的那样:“A公司应向B公司交付货物。A公司将货物送到D公司仓库是按照B公司要求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的行为,并非向D公司托运,A公司只是按照X的指示向B公司交货的付货人。D公司接受货物,填制航空货运单并不是接受A公司的委托,而是作为B公司的发货代理将B 公司收到的货物向航空公司托运的行为。”

《华沙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航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有了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可以据之证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在,可以据之证明承运人接受了其所托运的货物等。但是,航空货运单只是一项初步证据,如有相反证明时,初步证据是可以被推翻的。本案中,虽然D公司也签发了以A公司为托运人的7张航空航运分运单,但是,出现了相反的证据,即X在向米兰分公司支付了全程空陆运费、清关费及杂费后,提取了货物。因此,A公司不是本批货物的托运人。

在本案中,米兰分公司是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和中国C航空公司。

FOB贸易术语

FOB条件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

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交易条件。它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卖方必须履行和承担把货物交到船上的义务和费用,即负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第二,卖方的交货义务履行完毕后,货物损失的风险从越过船舷之后转移给买方,即买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根据案情,意大利代理商X与再审申请人A公司签订了丝绸服装贸易合同。该合同确定的贸易条件为OB上海,根据此贸易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是买方的义务。根据上述OB术语的规定,A公司于同年5月至9月间先后七次按照Y的指示将货物送到上海虹桥机场D公司的仓库。也就是说,卖方A公司将货物交给了买方X指定的承运人,因此,A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至于运费,应由买方X支付。并且,在X与A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运费由X在米兰提货时支付。因此,向A公司索要运费,显然是与其合同中规定的OB贸易条件相违背的。

A公司与D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委托运输关系?

首先,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下,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往往不仅涉及货物买卖本身,而且还涉及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方式问题,交付货物的方式不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也就不同,因而围绕交货方式形成了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在具体合同中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贸易条件,如本案A公司与X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是FOB贸易条件。FOB贸易条件即离岸价格条件。按此贸易条件,卖方(货物出口方)应负责将货物交给买方(货物进口方)指定的承运人,即买方负责货物运输及承担货物运输的费用,卖方的货物价格中不包括货物运输的费用,所以叫做离岸价格。此点正好和CIF贸易条件即到岸价格条件相反,CIF条件下,卖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到岸时的价格就包括了运费。而按照《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在新的信息交换技术和新的运输技术条件下,FOB的解释在很多情况下已由FCA来代替。按照该《通则》的解释,FCA是指指定地点的货交承运人。“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买方的义务是“自费签订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和支付卖方交货完成后的一切有关费用,其中包括运费。由此可以看出,在FOB(FCA)贸易条

件下,卖方没有签订运输合同的义务,就不会成为运输合同的缔约托运人,也就不承担以托运人名义支付运费的义务。正因为如此,本案X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贸易条件下的买方,与米兰分公司签订委托运输合同,并承诺向米兰分公司支付运费,正是履行FOB(FCA)贸易条件买方义务的行为表现。同时,FOB(FCA)买方还有一项通知卖方关于承运人及交货地点等的义务。X在签订委托运输合同后即向A公司通知了这些事项,就是履行这种买方义务的行为表现。所以,从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及发生的上述事实来看,A公司不应被认定为委托运输合同关系的托运人和支付运费的义务人,委托运输合同关系的托运人和支付运费义务人已通过FOB贸易条件和委托运输合同确定为X。

其次,在委托运输合同的缔约承运人为米兰分公司的情况下,作为卖方的A 公司并没有直接向米兰公司交货,而是向本案原告D公司交货,航空分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又为A公司。根据《华沙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的规定,似在A 公司与D公司之间也成立了一个委托运输合同,前者是托运人,后者是缔约承运人(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货交承运人FCA的解释,“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海运、空运、内河运输或上述方式之联合进行承运中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而不是指实际进行运输的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航空货运单就是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直接的证明。作为卖方的A 公司要否认与D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而从本案所发生的事实来看,出现了否认在该两当事人之间成立有运输合同关系的足够的相反证据:

第一,根据A公司与X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定的FOB贸易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是买方X的义务。X与米兰分公司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向A公司指明了接受货物的人,并在收货后向米兰分公司支付了运费,实际履行了其作为买方的全部义务。

第二,A公司将出售的货物送到D公司的仓库,是按照买方X的指示(买方通知义务),并按照米兰分公司的要求(米兰分公司中国办事处负责人Y具体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的行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货交承运人FCA明确指出:“若买方指示卖方将货物交给某人,如货物转运人,而此人并非…承

运人?,则当卖方一旦将货物交给此人照管,卖方就被认为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据此,A公司的该行为只是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而不是向D公司办理托运的行为。

第三,D公司接受货物,填制航空货运单的行为,并不是接受A公司的委托,而是作为米兰分公司的发货代理,将米兰分公司收到的货物向航空公司办理实际托运的行为。根据前一点的说明,A公司是按照米兰分公司中国办事处负责人Y 的指示,将货物送至D公司的仓库的,这就表明是米兰分公司收到了货物。根据我国外经贸部1990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米兰分公司在作为出口国的中国境内不具备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不能直接在中国境内揽货,但可以委托中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办理托运其在国外揽到的进口货物的出口业务,这是各国国际航空货运代理行业的惯例。米兰分公司中国办事处负责人Y将A公司按其指示填好的C航空公司《国际货物托运书》交给了C航空公司的代理D公司,D公司并签收了A公司按Y的指示送来的货物,随后代填并签发了航空货运单,向航空公司实际办理了托运及发送,这些事实均说明D公司实际上接受了米兰分公司的委托,是米兰公司的发货代理。D公司签发的航空货运单只是作为米兰分公司收到并发运本案货物的收据。所以,按照国际航空货运代理的惯例,也不能认定在A公司与D公司之间成立有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第四,按照《华沙公约》第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在接受货物后将一式三份的航空货运单正本的第三份(托运人联)在签字后交给托运人,以作为运输合同的凭证。但D公司在收到货物并发运货物后一直未将此份单证交给A 公司,这对作为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的D公司来说,并不是不明白此点要求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是一时疏忽,只能说明其根据实际法律关系根本不承认A公司的托运人主体资格。

第五,如果A公司和D公司之间确属委托运输关系,作为承运人的D公司在没有得到A公司或第三人的可靠保证的情况下,绝不会为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向航空公司垫付应由A公司首先向本公司支付的运费。而D公司在收到A公司交付的货物的当时及其后,并未依委托运输合同关系向A公司主张收取运费的权利,而是按照航空公司的预付运费的要求,自行向航空公司支付了运费。这只能说明D公司完全明白自己在本案运输关系中的实际法律地位,即作为米兰公司的货运

代理在办理货物发运后将来和被代理人结算各种费用。此点也正好是其为什么长时间没有向A公司主张运费的原因。所以,D公司在一审起诉所依据的直接理由,并不是依委托运输合同关系主张承运人的收取运费的权利,而是依其与米兰分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主张收款权的移交所产生的代位追索权。

最后,在本案情况下,货运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米兰分公司负有向代理人支付代垫包括运费在内的各种费用的义务,此点已为作为本案货物转运的代理Gondrnd公司的证言所证实。所以,D公司作为米兰分公司在出口国的货运代理应向米兰分公司主张收取费用的权利。米兰分公司已经收到委托运输合同关系下作为托运人的X支付的全程运费,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其收款权已经实现而不再存在,怎么会再发生收款权转移的问题呢?如果发生收款权转移,只可能发生在米兰分公司未能向X收取到运费,而A公司也负有支付运费义务的情况下。但本案A公司不但在贸易合同中不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而且也未参与运输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并且未做出在米兰分公司收不到运费情况下可向其收取的承诺。所以,货运代理之间依代理关系自行改变支付运费的义务人,并且违背贸易合同当事人商定的贸易条件,依收款权转移向A公司主张收取运费的权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不能成立的。对于D公司这种将未能向被代理人收到费用的商业风险转嫁给与其不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的A公司的行为,不能支持。综上所述,D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应向米兰分公司追偿,而不是向A公司索要。本案原告D公司未收到应收取的费用,享有向应支付这些费用的与其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收取费用的请求权,被告应为米兰分公司,而其却以与其没有法律关系的A公司为被告,是告错了当事人,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况,即法院受理此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起诉受理条件。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再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作出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D公司的起诉的裁定,在程序上是正确的,也不妨碍D公司向正确的被告行使请求权。

案例七:航班XY767/21MAY的货物赔偿问题

一票从西班牙的马德里经北京中转到济南的货物,货运单号777-89783442 ,1件80公斤,航班XY767/21MAY,在北京货物完好,但从北京运到终点站济南发现货物完全受损,货物没有声明价值,货物价值CNY40000。

问题:

1.该货物赔偿按照国际运输还是国内运输?为什么?

2.航空公司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货物赔偿按照国际运输。根据《华沙条约》: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要用国内航空法。

航空公司应赔偿USD20×80=USD1600

案例八:货运单号888-89783442的货物赔偿问题

一票从北京运往纽约的服装,货运单号888-89783442 ,6件,每件30公斤,每件价值USD800,在终点站纽约发现丢失2件,经证实该损失并不是航空公司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漠不关心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

问题:

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案例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B)“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或物种的任何物品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有限责任赔偿金额的重量,仅为有关包件的总重量。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两件服装丢失并不影响其他件的货物,因此,航空公司赔偿两件服装。

赔偿数量:

根据《华沙公约》第二十五条:

1、如因本公约所致损失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提起诉讼,而该受雇人或代理人证明它是在受雇职务范围内行事,则有权引用承运人根据第二十二条

得以援引的责任限额。”

2、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及其雇用人员和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3、如经证明损失是由于受雇人或代理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漠不关心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致,则本第1、2的规定均不适用。

由以上条款得知,虽然每件货物的实际价值USD800超过每一件的应赔偿的责任限额,航空公司只能按责任限额赔偿,两件总共:60公斤,因此航空公司应赔偿USD20×60=USD1200

案例九:发货人要求中止运输的处理

[2003]一票从北京运往伦敦的机器配件,在巴黎中转,货运单号666-33783442 ,5件,每件20公斤,当在巴黎中转时,由于临时出现问题,发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运输,且返回北京。

问题:

1.发货人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为什么?

2.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谁来支付?

案例分析:

发货人的请求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根据《华沙公约》“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托运人来支付。

案例十:货物部分损坏的处理

[2003]一票从上海运往泰国的整套流水线机器,货运单号777-89783442 ,由于机器比较庞大,用了6个箱子,每件重量60公斤,整套机器的价值USD6000,无申明价值,在终点站接货时,发现一个箱子开裂,经检验,这个箱子的机器已完全受损,其它5个箱子完好。

问题:

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

案例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B)“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因此,6件箱子的货物都受到影响,无法使用,必须按照整票货物来赔。

总重:6×60=360公斤按照每公斤20美元,USD20×360=USD7200

由于USD7200大于实际价值,因此航空公司应赔偿USD6000

案例十一:卡车航班运输责任的明确

[2004]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 ,3件货物重178公斤,计费重量共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用的是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

问题:

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第二款“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

因此适应国际公约。

航空公司应赔偿USD20×178=USD3560

案例十二:A、B、C航空公司货运责任的确定

[2005]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10000美元,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

问题:

1.本案中,A、B、C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

3.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沙公约》?

4.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

5.航空公司应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案例分析:

(1)A是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B既是缔约承运人,也是第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C是第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2)B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转交C航空公司之前,责任在B航空公司。

(3)适用。此案始发站是青岛,经停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中国和法国都参加了《华沙公约》。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他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因此,即便青岛至北京段是中国境内,也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4)无依据。

(5)由于此批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因此,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法定限额,即应赔偿的数额为250X20=5000美元。

案例十三:易碎货物运输的操作注意点

迅达航空案例分析

迅达航空公司案例分析 迅达航空公司于2000年实行杠杆式收购后,负债比率一直居高不下。直至2005年底,公司的负债比率仍然很高,有近15亿元的债务将于2008年到期。为此,需要采用适当的筹资方式追加筹资,降低负债比率。 2006年初,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正在研究公司的筹资方式的选择问题。董事长和总经理两人都是主要持股人,也都是财务专家。他们考虑了包括增发普通股在内的筹资方式,并开始向投资银行咨询。 起初,投资银行认为,可按每股20元的价格增发普通股。但经分析,这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投资者对公司有关机票打折策略和现役飞机机龄老化等问题顾虑重重,如此高价位发行,成功的机率不大。最后,投资银行建议,公司可按每股13元的价格增发普通股2000万股,以提升股权资本比重,降低负债比率,改善财务状况。 迅达航空公司2005年底和2006年初增发普通股后(如果接受投资银行的建议),筹资方式组合如下表: 迅达航空公司长期筹资方式情况表 假如你是该航空公司的财务总监: 1.请你分析股票筹资方式的优缺点; 普通股票筹资的优点: 1)股票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公司有盈利,并认为适于分配股利,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利较少,或虽有盈利但资本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资机会,也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股利。而债券或借款的利息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都必须予以支付。 2)普通股股本没有规定的到期日,无需偿还,它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除非公司清算时才予以清偿。这对于保证公司对资本的最低需要,促进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3)利用普通股票筹资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一般也不用支付固定的股利,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风险。 4)发行普通股票筹集股权资本能增强公司的信誉。普通股股本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等,是公司筹措债务资本的基础。有了较多的股权资本,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用价值,同时也为利用更多的债债筹资提供强有力支持。 普通股票筹资的缺点:

航空公司ESB案例解析

航空公司ESB 案例解析 通过企业服务总线、接口适配器、服务注册管理等整合技术,实现将企业内部现有的各应用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企业内部应用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交换效率,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和客户服务质量,是所有企业的一个典型需求。本文将以航空公司的案例为基础,说明采用IBM ESB 相关产品整合航空公司电子商务、常旅客、航班动态、呼叫中心等系统的解决方案。 与其他行业一样,在民航业,国际和国内的主要航空公司内部也分布着众多已建和在建的用以支撑业务运行的IT 系统,这些系统之间缺乏对信息共享性、系统兼容性和接口标准规范的统一考虑,造成系统之间的连接比较困难,应用和数据无法得到全面共享,系统间“蜘蛛网状”的连接普遍存在。随着新系统的不断建设,在业务与流程方面的整合将会因系统和业务领域间的信息沟通障碍而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对航空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带来制约。下面我们就来列举几个民航业的现状,以此说明对企业进行业务整合的必要性。 现状一:业务系统间数据共享需求强烈 总体来看,航空公司的IT 分为商务、航务、机务和管控四大体系,其中商务体系中包括定座系统、电子客票销售系统、离港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常旅客系统、大客户系统、呼叫中心系统、运价收益管理系统、地面服务系统等。在这个庞大的体系结构中,存在着巨大的系统间数据集成和共享的需求。主要存在以下三类信息的共享: 航班数据共享: 航班数据包括航班计划、航班动态、飞机参数等数据,是保障航空公司正常运营的最基本信息,而航空公司内部通常都会有超过10 个的系统需要获取航班数据,其中包括:电子商务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常旅客系统、地服系统、联盟成员系统等。目前,航班数据的源数据系统( 一般来自航空公司运控AOC 系统) 与其他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 享都是通过点对点单独开发接口的形式实现的,比如通过数据库视图的紧耦合的方式实现,这在增加各个系统接口复杂性的同时也增加了系统开发的周期和费用,而且各业务系统无法从统一的渠道获取航班数据,造成了各业务系统之间数据不一致,如下图所示: 图 1. 航空公司航班数据共享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美国西南航空公司的案例分析

美国西南航空公司的案例分析 一、西南航空公司简介 美国西南航空公司(SouthwestAirlines)成立于1968年的德克萨斯州。1971年,西南航空获得了政府许可挂牌开张运营。经过30多年的发展,西南航空成为美国业内盈利能力最强的航空公司。2002年2月22日,西南航空市值超过了157亿美元,比美国其他所有航空公司市值的总和还高。截止2003年底,西南航空已经由30多年前的1架飞机、3条航线,发展为拥有400余架飞机,员工近3.2万人,年载旅客超过6500万人次的美国四大航空公司之一,是美国境内旅客的第二大承运人,占据了国内25%的市场份额。在低于500英里的短程航线上,西南航空已占有了65%的市场份额。20世纪90年代,西方经济进入衰退期,美国航空业因此受到极大影响,1991、1992两年,美国航空公司的赤字总额累计达80亿美元。曾经盛极一时的TWA、大陆、西北三家航空公司均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而美国西南航空公司却在一片萧条气氛中异军突起,并在1992年取得了营业收入增长25%的令人难以置信的佳绩,在整个航空业大面积亏损的背景之下为什么该公司会一枝独秀? 二、案例分析 (一)准确的市场定位 自成立之初,美国西南航空公司就定位为与长途汽车运输争夺客源,目标市场为自费旅游者和小企业的出差者。

(二)、清晰的经营模式 (三)成本领先战略 低成本、差异化、反应速度是通过运营获得竞争优势的三条基本思路。西南航空在这一方面,以成本领先战略为主打的同时又融进了差别化和快速反应思想,将三者有效地统合在了一起。 1、低成本战略 美国西南航空公司在创立伊始便与其强大的竞争对手们展开了残酷的低价格竞争。通常小公司无法在资源和耐力上坚持下去,但是西南航空公司存活了下来,这主要归功于他在成本领先战略上取得的成就。通过吸引那些注重低价和频繁乘坐飞机的乘客,它逐渐主宰了德克萨斯的航空市场。1987年,西南航空到达拉斯和休斯顿之间的单程票价为59美元,而同期其他航空公司同一区间的单程票价则为79美元。正如西南航空的总裁凯勒尔所说:“我们在与汽车竞争,而不是飞机。我们正在降低我们的价格,这样就可以与福特、克莱斯勒、通用、丰田和尼桑相竞争。客运量早就在那儿,那他在陆地上,我们把它从高速公路上拉起来,把它放在飞机上”。毫无疑问,保持较低的运营成本是西南航空公司取得低价竞争优势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医院管理)

案例题 海虹公司财务分析案例 海虹公司2008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如表3—12和表3—12所示。 (1)该公司2008年末有一项未决诉讼,如果败诉预计要赔偿对方50万元。 (2)2008年是该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最后一年,从2009年起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预计营业税金的综合税率将从现行的8%上升到同行业的平均税率12%。 海虹公司财务报告 1 前言 (总结与评价公司的经营环境、情况、业绩及行业情况) 2 总体财务情况 公司2005年资产规模为1860万元,比上年增长31.54%;负债规模为1360万元,比上年增长45.61%;所有者权益500万元,比上年增长4.17%。资产规模的增长主要是由于负债增长导致,其中主要是长期负债,增长比率为高达61.64%。所有者权益规模略有增长,主要是由于资本公积增加了20万元,股本与留存收益金额并未发生变化。 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5680万元,销售成本3480万元,销售毛利率为38.73%;期间费用共计1136万元,销售费用率为20%;各项税费及附加共计708万元。 3 财务结构分析 资产结构中,流动资产比率由上年的59.69%下降到54.84%;长期资产的比率则由上年的40.31%上升到45.16%,其中长期投资的增幅最大,高达119.51%。负债结构中,流动负债的比率由50.32%下降到44.85%,长期负债则由49.68%增加到55.15%。所有者权益结构方面,资本公积由10.42%增加到14%。 2005年实现利润总额768万元,其中营业利润730万元,占利润总额的95%。 4 财务比率分析 4.1 偿债能力分析 从公司偿债能力指标(表1)看,短期指标有下降趋势,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表明公司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较弱,可能与公司当前的财务政策有关。另外公司在2005年预计的未决诉讼,预计赔款金额50万元,将会加剧公司短期财务压力,应予以重视。 另外,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显示公司一直坚持高风险的财务结构,并且年末资产负债率达到73%,较年初增长了7个百分点。 表1 海虹公司偿债能力指标 财务比率年初数年末数行业平均数 流动比率 1.8 1.67 2 速动比率 1.15 1.13 1.2

西南航空公司案例分析

西南航空公司案例分析 ——“书海拾贝”小组企业宗旨是指企业管理者确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的总目标、总方向、总特征和总的指导思想。它反映了企业管理者为组织将要经营的业务规定的价值观、信念和指导原则;描述了企业力图为自己树立的形象;揭示了本企业与同行其他企业在目标上的差异;界定了企业的主要产品和服务范围,以及企业试图满足的顾客基本需求。西南航空公司的宗旨提供廉价、俭朴和专一化的航空服务。它确立了西南航空公司以提供廉价、俭朴和专一化的价值观、企业信念和指导原则;它实施目标集聚和低成本战略,区别与其它航空公司,为公司树立了自己独特的形象;确立了短距离,点对点的航道服务范围,多班航次更满足了顾客的基本需求。 企业宗旨就是规范企业,使企业可以朝目标方向发展,避免一些发展中不必要的失误。西南航空公司的宗旨明确了企业发展方向:廉价、俭朴、专一化。(1)廉价。西南航空公司以低成本战略起家,飞机的每个有效座位没英里的成本仅为6.5美分,大大低于美国的其他航空公司。而且只选择一种机型,大大降低了备用零件的储藏成本。正是因为成本较低,所以价格很低,平均票价在60美元以下。正是因为以廉价为宗旨的要求,使公司在每一步的发展过程中都谨记要实施低成本战略,消费者都是希望以最少的成本来满足自身需要的,西南航空公司就是凭借它的价格低廉为公司赢得了越来越多的顾客。 (2)俭朴。西南航空公司使用“无额外服务”的办法,它没有头等舱和商业客舱,也没有电脑化的定位系统,不提供定位服务,不提供餐点或播放电影。这种快捷俭朴的只适用于大众的服务方式使公司俭朴廉价的形象深入人心,不仅为企业节省成本,赢得利润,也为消费者节省了坐飞机的费用,可谓“双赢”。(3)专一化。西南航空公司是以目标集聚战略和低成本战略起家的,它将重点放在距离短、点对点的航道上,不需要辐射中心,也不用接运或转运行李,只是在少数几座大城市间飞行。而且使用同一种机型,使得飞行训练和维修人员专业化。这种专一化的发展模式使得该公司越做越大,树立了企业的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西南航空公司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往往在这种情况下领导者容易实行扩张或战略转移。但是每一个决策都应该谨慎,在公司还没有足够强大,领导者没有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内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

公务员考试常见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 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

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财务管理设计

案例一:宏伟公司财务管理总论案例 【案例背景】宏伟公司是一家从事IT产品开发的企业。由三位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出资100万元,三人平分股权比例共同创立。企业发展初期,创始股东都以企业的长远发展为目标,关注企业的持续增长能力,所以,他们注重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产品,这些措施有力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实现了营业收入的高速增长。在开始的几年间,销售业绩以年60%的递增速度提升。然而,随着利润的不断快速增长,三位创始股东开始在收益分配上产生了分歧。股东王力、张伟倾向于分红,而股东赵勇则认为应将企业取得的利益用于扩大再生产,以提高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实现长远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的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坚持企业长期发展的赵勇被迫出让持有的1/3股份而离开企业。 但是,此结果引起了与企业有密切联系的广大供应商和分销商的不满,因为他们许多人的业务发展壮大都与宏伟公司密切相关,他们深信宏伟公司的持续增长将为他们带来更多的机会。于是,他们威胁如果赵勇离开企业,他们将断绝与企业的业务往来。面对这一情况,其他两位股东提出他们可以离开,条件是赵勇必须收购他们的股份。赵勇的长期发展战略需要较多投资,这样做将导致企业陷入没有资金维持生产的境地。这时,众多供应商和分销商伸出了援助之手,他们或者主动延长应收账款的期限,或者预付货款,最终使赵勇又重新回到了企业,成为公司的掌门人。 经历了股权变更的风波后,宏伟公司在赵勇的领导下,不断加大投入,实现了企业规模化发展,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的竞争力和价值不断提升。 【案例要求】: 1.赵勇坚持企业长远发展,而其他股东要求更多的分红,你认为赵勇的目标是否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相矛盾? 2.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与供应商和客户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是否矛盾,如何协调? 3.像宏伟这样的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二为一的,这对企业的发展有什么利弊? 4.重要利益相关者能否对企业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案例解析】:

航空服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及分析

航空服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及分析票务服务 案例一网上订票个人信息输错,无法修改 旅客在网上订购某航空公司机票,网上操作时,由于对流程不够熟悉,付款后发现姓名中名字的部首出错,立即联系航空公司要求更改,遭到拒绝。航空公司称只能退票后重新购买机票。 【案例评析】 旅客在网上订票过程中一般都有请核对订票信息的提示,旅客姓名输入出错应承担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航空公司称只能退票后重新购买机票是符合规定的。旅客由于对流程不够熟悉,付款后发现姓名中名字的部首出错,可和航空公司协商原客票的退票手续。消协建议,航空公司应在购票网页以醒目的方式提示消费者履行信息核对义务,并并制定此类退票的合理处理规定。 案例二机票日期英文标注,消费者看不懂日期 旅客在某机票代售点预定了1月16日从南京飞乌鲁木齐再飞阿克苏的航班。由于工作人员失误,乘机日期订成了12月16日,电子客票行程单显示日期是“16 DEC”。由于旅客不懂英文,未及时发现错误导致错过航班。旅客投诉后,销售人员责怪旅客不懂英文,未认真核对。 【案例评析】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GB/T16177-2007)第6.31条规定:“售票应认真核对旅客的有效身份证和填写的购票单,运输一致后方可填写运输凭证。”从投诉叙述看出,售票处和当事人都负有责任。因此,本案客票可以按相关规定做退票处理。 鉴于目前电子客票行程单内容为英文或代码,不符合国人阅读习惯。消协认为,在中国境内服务的航空公司提供的民航客票等承运凭据,应当加注中文标注。民航局已要求自12月1日起在行程单中增加中文标注,以更好地保护旅客的知情权。 案例三未告知机票有效期,机票作废引纠纷 方某2009年3月4日在湛江市某机票代售处购买1张湛江至广州机票,因个人原因误机,且在一年内未改乘其他航班,也未办理退票。2010年3月14日方某向售票处提出退票,工作人员以超过一年有效期为由,不予办理退票退款。方某认为,航空公司机票代售处在其购票时没有告之机票有效期限,机票上也没有标注说明,航空公司也未向社会公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封面及试题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考核答题纸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财务管理课程设计报告

目录 一、课程设计一:资金时间价值的应用 (2) 二、课程设计二:像小贩和CEO一样思考 (3) 三、课程设计三:蒙科蒂葡萄酒公司设备决策案例 (5) 四、课程设计四:四通公司的短期筹款决策 (7) 五、课程设计五:迅达航空公司的长期筹资决策 (7) 六、课程设计六:股票投资的基本分析方法 (9) 七、课程设计七:债券投资的基本分析方法 (10) 八、课程设计八:财务分析案例 (11) 九、课程设计鉴定表………………………………………………

一、课程设计一 (一)实训名称:资金时间价值的应用 (二)实训目的:通过本实训使学习者掌握资金时间价值的应用(三)解答过程: 通过分析某公司的两种房款购置方案,来计算两种购置方案的资金时间价值。 第一种方案:由资料可知,第一种方案属于先付年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即计算先付年金现值。先付年金现值是指一定的计算期内每一等分时间的期初等额收付款项的复利现值之和。先付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V0=A·[PVIFA i,(n-1)+1] 其中:V0:先付年金现值 A:年金 PVIFA(i,n-1):年金现值系数 n:时间期限,以一年为一个单位 i:利率 本题中,n=10,i=10% 从而算出第一种方案的年金现值: V0=20·[(PVIFA10%,9)+1] 查表得:PVIFA10%,9=5.759 则 V0=20*(5.759+1)=135.18万元 因而通过计算得出,第一种方案的年金现值为135.18万元。 第二种方案:由资料可知,本方案属于递延年金时间价值的计算。递延年金的现值是指一定计算期内,从第二个等分时间之后发生年金收付的复利现值之和。递延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V0=A·PVIFA i,n·p PVIF i,m 其中 V o:递延年金现值 A:年金

航空案例分析

“春秋航空” 案例分析报告 小组成员:张美玲王晶晶余婷 张芷君张宏辉张振

目录 1. 春秋航空简介 2 2. 环境分析 2 3. 差异化分析 4 4. 与美国西南航空对比 5 5. 战略风险分析 6 6. 战略风险规避 6

一、春秋航空简介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是首个中国民营资本独资经营的低成本航空公司专线。春秋航空是中国首批民营航空公司之硕果仅存者,是国内首家 低成本航空公司,2011 年净利润逾 4.7 亿元,成为当前国内最成功的低成本航空公司,总部在上海,在上海虹桥机场、上海浦东机场、石家庄正定 机场、沈阳桃仙机场设有基地。春秋航空有限公司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 准成立于2004 年5 月26 日,由春秋旅行社创办,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创立之初,只有 3 架租赁的飞机空客A320 飞机,经营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和旅游客运包机运输业务。2005 年7 月18 日首航。春秋航空平均上座率达到95.4% ,成为国内民航最高客座率的航空公司。 截止2013 年8 月,机队规模达到37 架180 座空客A320 飞机。开通了往返于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柬埔寨、香港、澳门等的10 余条国际及地区航线,及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深圳、昆明、重庆、 珠海、揭阳(汕头)、厦门、三亚、沈阳、哈尔滨、长春、大连、青岛、 石家庄、西安、绵阳、兰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杭州、南京、宁波、常 德、张家界、桂林、南宁、淮安、洛阳等国内航线,共约70 余条。 二、环境分析 1. “五力”模型分析 潜在新进入者的威胁: 在春秋航空之后,又陆续出现了多家民营航空公司,如奥凯,鹰联,东星等。这些新的民营航空公司虽然目前所占市场份额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

懂法让生活更美好学院:XXXX 专业:XXXX 班级: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 电话:XXXX 指导教师:XXXX

一、前言 大三上学期,我选修了王卫国教授的《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公选课。王老师本着“实用性、趣味性、时效性”的授课原则,让我在短短的一学期内,对法律常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可是说是受益匪浅。突然间觉得在21世纪的大学生,不仅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运用科技进步成果,更应该做学法、知法、守法的新青年。懂法让生活更美好! 对本学期所学到的法律案例进行简单的总结之后发现,涉及到爱情婚姻的案例占了绝大部分。归纳后如下表: 课堂所学案例关键词 《百亿富豪的离婚之争》杜双华宋雅红“离婚”与“被离婚” 《悔婚?还我宝马车》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贵重礼物纷争 《一场爱情一场梦》21岁年轻女子失恋后跳河轻生 《谁是孩子的爸爸》男子新婚1个月后发现女方竟怀孕4个月 《捡来的老婆》残疾男子与“捡来的”严重智障女子结合 《失踪的丈夫》女子因丈夫“失踪”精神严重分裂 国球奥运冠军与貌美如花艺人的离婚风波《奥运冠军马琳离婚案再起 风波》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王晓燕,女,今年21岁,初中学历,性格外向开朗,时尚漂亮。王晓燕家住淮安市,是一对普通劳动者夫妻所养育的三个孩子中的第三个。她从小就活泼可爱,喜欢参加文体活动。节目中还播放了王晓燕在当地

参加某一项青年业余文艺爱好者选秀活动初选时,她所表现出来对生活的热爱和充满青春活力与少女魅力的电视短片。 王晓燕在该市一家饭店当服务员。今年年初的某个时候,王晓燕的同学兼好友小惠为她介绍了一个名字叫小建的男朋友(小建是小惠哥哥的同学)。小建今年22岁,也是淮安市人,在当地一所技术学院读大三,是一名每天上完课就回家的走读生。这两个年轻人情投意合,双双很快坠入爱河。后来因为小建的母亲对于王晓燕做未来的儿媳并不满意,小建开始逐渐疏远王晓燕,表现出想要与她分手的倾向。 王晓燕深爱男友小建,感情上难以自拔,宁死不愿放弃二人曾经海誓山盟的甜蜜爱情。今年5月初的某一天下午,晓燕打电话约小建共进晚餐,被对方婉拒。王晓燕随后又打电话约他二人的介绍人小惠一同吃了饭。吃饭时,晓燕向小惠诉说了自己失恋的痛苦,还喝了酒。 晚饭后,王晓燕与小惠一同散步。她们二人走到该市的横跨某条河流的水门桥上的时候,晓燕突然甩开小惠,快步迅速的翻越桥栏杆跳入河水中。当小慧伸手去抓晓燕的时候,晓燕说:“别救我,我不想活了!”当接警赶来的消防队员们将王晓燕从河水里救上来时,她已经因溺水而身亡了。 王晓燕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小建和小惠应该对晓燕的自杀身亡负责。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建和小惠共同赔偿19万余元。淮安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小建和小惠在王晓燕自杀身亡一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从人道方面考虑,法院判决由王晓燕的前男友小建一次性补偿王晓燕的父母二万元,以表示安慰。

财务管理习题-第三章 筹资决策

第三章筹资决策 一、名词解释 1.筹资方式 2.筹资渠道 3.权益资金 4.债务资金 5.直接筹资 6.间接筹资 7.周转信贷协定 8.补偿性余额 9.商业信用 10.权证 二、单项选择题 1.企业筹集的资金,按资金性质的不同,可分为()。 A.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 B.内源筹资和外源筹资 C.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 D.短期资金和长期资金 2.相对于债券筹资方式而言,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的优点是()。 A.资金成本相对较低 B.有利于保障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C.能提高企业对外负债的能力 D.可利用财务杠杆作用 3.相对于长期借款而言,股票筹资的优点是()。 A.筹资迅速 B.成本低 C.易于企业保守财务秘密 D.无到期日,不需要归还 4.相对于股票筹资而言,长期借款的缺点是()。 A.筹资速度慢 B.筹资成本高

C.分散经营控制权 D.筹资风险大 5.某企业按年利率10%银行借款20万元,银行要求维持贷款限额15%的补偿性余额,那么企业实际承担的利率为()。 A.10% B.12.76% C.11.76% D.9% 6.一般情况下,下列筹资方式中,企业所承担的财务风险由大到小排列的是()。 A.融资租赁、发行股票、发行债券 B.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发行股票 C.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发行股票 D.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融资租赁 7.某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为6%。按照贴现法付息,该项贷款的实际利率是()。 A. 6.38% B. 6% C. 5.66% D.12%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融资租赁租金的构成项目是()。 A.租赁设备的购置成本 B.利息 C.租赁手续费 D.租赁设备维修保养费 9. 某企业拟以“2/20,N/40”的信用条件购进原料一批,则企业放弃 现金折扣成本率为()。 A.2% B.36.73% C.18% D.36% 三、多项选择题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西南航空公司战略管理案例分析

西南航空公司的战略分析

一、公司简要介绍 美国西南航空公司于1966年由赫伯.凯勒赫和罗林.金组建,1971年6月1日开始飞行。西南航空刚开通飞往得克萨斯三座城市的航线的时候,只有三架飞机,25个职员,航班由达拉斯的爱地机场和休斯敦的Hobby机场发出。经过25年的发展,西南航空公司的航班飞往美国22个州的46个城市,航班次数上升到2065次,波音737飞机224架,西南航空公司逐渐发展成为美国最大的航空公司之一。 西南航空公司的运营方向是:短程的(不超过500英里),点到点的航线;采用波音737的单一机型;多航次;低费用;不开设国际航班。西南航空的成功来自于它的集中战略,那就是频繁的航次,登机口间快速的转场,和对市场、机场的谨慎选择,以避开地面和飞行控制的延时。 1996年1月,西南航空开通了新航线,进军佛罗里达和美国东南部市场,美国东北部成为西南航空尚未涉足市场争夺的唯一地区。 西南航空公司的任务是进军佛罗里达并要有所盈利。 二、外部环境分析 1、宏观环境分析 (1)人口方面 旅客量从1974年的两亿增长到1995年的5亿。客运量的增长超过了1.7%的航空业容量的增长速度。 (2)经济方面 1979年的石油危机和1981年飞行控制员工的罢工使航空业陷入困境,80年代初席卷美国的大萧条更是雪上加霜,很多航空公司濒于破产,1995年和1996年间,行业总体的盈利状况发生改变。 (3)政治法律方面 1978年卡特总统签署了《航空公司排除法规案》,航空公司的费用大幅下降,很多新公司得以进入市场。 (4)技术方面 电脑和网络技术的运用,航空公司开发出了新的软件,采用所谓的收益管理系统,从而得到更多的收益。

美国西南航空公司案例分析

美国西南航空公司案例分析 事情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西方经济进入衰退期,美国航空业因此受到极大影响。1991、1992两年,美国航空公司的赤字总额累计达80亿美元。曾经盛极一时的TW A、大陆、西北三家航空公司均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但一家名叫西南航空公司的小企业却在一片萧条气氛中异军突起,并在1992年取得了营业收入增长25%的令人难以置信的佳绩。 西南航空公司的成功得益于该公司—贯坚持的营销战略和赫伯特·克莱尔的出色领导。这是一个小企业战胜大企业的经典案例。 二战结束后,美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繁荣期。在世界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航空业等新兴工业蓬勃兴起。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GNP高达9,741亿美元,人均收入为2,579美元。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们对交通工具有了更高的要求,而飞行以及快速舒适的特点受到广泛青睐。 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有约莫7条国内定期航线。但当时的大航空公司更热衰于跨洋长途飞行,对短程空运业务则不屑一顾。而国内日趋频繁的商务旅行与美国过于广阔的疆土使短程运输业变成了有利可图的“战略性机会窗口”。1967年,克莱尔律师与罗林·金在餐桌上发现了这个窗口。他们以56万美元建立起西南航空公司,开始在大航空公司夹缝中生存。 成功的营销策略 1968年,西南航空公司成立后,只经营达拉斯、休斯敦和圣安乐尼奥3个城市间的短程航运业务。在巨人如林、竞争残酷的美国航空界,克莱尔对战略性营销初始战略的选择无疑是明智的。在寻找“战略性机会窗口”,即市场切入点是通过SWOT分析法来实现。S即Strengths(长处),W即Weaknesses(弱点)以及O即Opportunities(机遇),T即Threats(威胁)。前两者为企业内部因素,是可控变量;后两者是外部因素,属非可控变量。但是,它们可以被利用。 通过SWOT的系统分析法,西南航空公司进行了正确的市场定位。20世纪70年代,西南航空公司只将精力集中于得克萨斯州之内的短途航班上。它提供的航班不仅票价低廉,而且班次频率高,乘客几乎每个小时都可以搭上一架西南航空公司的班机。这使得西南航空公司在得克萨斯航空公司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 尽管大型航空公司对西南航空公司进行了猛烈的反击,但由于西南航空公司的经营成本远远低于其他大型航空公司,因而可以采取价格战这种最原始而且做到了任何一家大型航空公司都方法,无法做到的低成本运营。 不论如何扩展业务范围,西南航空公司都坚守两条标准;短航线、低价格。1987年,西南航空公司在休斯敦至达拉斯航线上的单程票价为57美元,而其他航空公司的票价为79美元。20世纪80年代是西南航空迅猛发展尽其所有的时期,其客运量每年增长300%,但它的每英里运营成本不足10美分,比美国航空业的平均水平低了近5美分。 西南航空公司在选准战略性机会窗口后,低价格是保证它打赢这场战争的关键。为了维持运营的低成本,西南航空公司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如图1。在机型上,该公司全部采用节省燃油的737型。这不仅节约了油钱,而且使公司在人员培训、维修保养、零部件购买上。均只执行一个标准,大大节省了培训费、维护费。 同时,由于员工的努力,西南航空公司创下了世界航空界最短的航班轮转时间。当别的竞争对手需用l个小时才能完成乘客登机离机及机舱清理工作时,西南航空公司的飞机只需要15分钟。在为顾客服务上,西南航空公司针对航程短的特点,只在航班上为顾客提供花生米和饮料,而不提供用餐服务。

迅达航空案例分析

. 迅达航空公司案例分析 迅达航空公司于2000年实行杠杆式收购后,负债比率一直居高不下。直至2005年底,公司的负债比率仍然很高,有近15亿元的债务将于2008年到期。为此,需要采用适当的筹资方式追加筹资,降低负债比率。 2006年初,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正在研究公司的筹资方式的选择问题。董事长 和总经理两人都是主要持股人,也都是财务专家。他们考虑了包括增发普通股在内的筹资方式,并开始向投资银行咨询。 起初,投资银行认为,可按每股20元的价格增发普通股。但经分析,这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投资者对公司有关机票打折策略和现役飞机机龄老化等问题顾虑重重,如此高价位发行,成功的机率不大。最后,投资银行建议,公司可按每股 13元的价格增发普通股2000万股,以提升股权资本比重,降低负债比率,改善财务状况。 迅达航空公司2005年底和2006年初增发普通股后(如果接受投资银行的建议),筹资方式组合如下表: 讨论题: 假如你是该航空公司的财务总监: 1.请你分析股票筹资方式的优缺点; 普通股票筹资的优点: 1)股票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公司有盈利,并认为适于分配股利,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利较少,或虽有盈利但资本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资机会,也可以少支付或者不支付股利。而债券或借款的利息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都必须予以支付。 2)普通股股本没有规定的到期日,无需偿还,它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除非公司清算时才予以清偿。这对于保证公司对资本的最低需要,促进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3)利用普通股票筹资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股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一般也不用支付固定的股利,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风险。 4)发行普通股票筹集股权资本能增强公司的信誉。普通股股本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等,是公司筹措债务资本的基础。有了较多的股权资本,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用价值,同时也为利用更多的债债筹资提供强有力支持。 普通股票筹资的缺点: . . 1)资本成本较高。一般而言,普通股票筹资的成本要高于债务资本。这主要是由于投资于普通股票风险较高,相应要求较高的报酬,并且股利应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债务筹资其债权人风险较低,支付利息允许在税前扣除。此外,普通股票发行成本也较高,一般来说发行证券费用最高的是普通股票,其次是优先股,再次是公司债券,最后是长期借款。 2)利用普通股票筹资,出售新股票,增加新股东,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新股东对公司已积累的盈余具有分享权,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收益,从而可能引起普通股市价的下跌。 3)如果以后增发普通股,可能引起股票价格的波动。 2.你如何评价投资银行对公司的咨询建议; 1)比较切合公司实际情况。投资银行分析出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机票打折策略和现役服役机龄老化等现实问题,认为公司原先提出的发行股票价位太高不切实际。所以投资银行对发行股票拟定的较低价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可实施性。2)成效有限。通过资料中增发股票前后的数据比对,可以看出:该方案的融资效果很不是很理想。增发前,公司的负债率很高,在增发股票后很高,没有明显效果。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财务困境。 3)筹资方式过于单一。投资银行的咨询建议只有最常见的融资方式---普通股票,而没有综合地运用其他筹资方式,不能达到最好的筹资效果。 3.你将对公司提出怎样的筹资方式建议? 因为公司目前负债率高、现金流紧张的财务现状,所以主要建议公司采取以股权性的筹资方式为主,其他各种具体筹资方法为辅。 公司可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筹集资金。因为?优先股一般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偿付本金。?优先股的股利既有固定性,又有一定的灵活性。一般而言,优 先股都采用固定股利,但对固定股利的支付并不构成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可以暂时不支付主优先股股利,即使如此,优先股持有者也不能 像公司债权人那样迫使公司破产。?保持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当公司既 想向社会增加筹集股权资本,又想保持原有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时,利用优先股筹资尤为恰当。④从法律上讲,优先股股本属于股权资本,发行优先股筹资能够增强公司的股权资本基础,提高公司的借款举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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