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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进境口岸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进境口岸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进境口岸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进境口岸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风险等级输出国家/地

水果种类

议定书签订时间

或公告、通知发布

时间

低风险泰国(23)

罗望子、桔、苹果、番荔枝、橙、柚、木瓜、

杨桃、番石榴、红毛丹、莲雾、菠萝蜜、椰色

果、菠萝、人参果、香蕉、西番莲、椰子、龙

眼、榴莲、芒果、荔枝、山竹

热带水果议定书

2004.10.29

马来西亚(7)

龙眼、山竹、荔枝、椰子、西瓜、木瓜、红毛

印度尼西亚

(3)香蕉、龙眼、山竹、蛇皮果。

《蛇皮果议定书》

(2008.9.4.)

越南(8)

芒果、龙眼、香蕉、荔枝、西瓜、红毛丹、菠

萝蜜、火龙果

缅甸(4)

龙眼、山竹、红毛丹、荔枝、芒果、西瓜、甜

瓜、毛叶枣(后四种水果限定从云南瑞丽、打

洛口岸入境)

菲律宾(4)菠萝、香蕉、芒果、木瓜芒果(2006.9)

中国台湾

(22)

菠萝、香蕉、椰子、番荔枝、木瓜、杨桃、芒

果、番石榴、莲雾、槟榔、桔、柚、李、枇杷、

柿子、桃、枣、梅、柠檬、橙、火龙果、哈密

瓜、梨

厄瓜多尔(1)香蕉1997.6.17

哥伦比亚(1)香蕉1998.12.10

哥斯达黎加

(1)香蕉

2007.10.24

法国(1)

苹果(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州、南京、

深圳、海口、青岛)

2000.10.23

日本(2)苹果、梨

巴拿马(1)香蕉1997.6.17

新西兰(10)

桔、橙、柠檬、苹果、樱桃、葡萄、猕猴桃、

李、梨、梅

猕猴桃

1997.6.17

高风险印度(2)

芒果、葡萄(北京、天津、大连、青岛、上海、

南京)

葡萄2005.4.11

芒果2003.6.23 巴基斯坦(2)

芒果(北京、天津、大连、青岛、上海、南京、

乌鲁木齐、红其拉甫)柑橘(北京、天津、大

连、青岛、上海、南京、红其拉甫、广州、深

圳)

芒果2003.11.3

柑橘2005.4

2006.7.26增加

广州、深圳两个口

高风险乌拉圭(4)桔、橙、柚、柠檬2002.10

南非(4)

桔、橙、柚、柠檬、葡萄(北京、天津、大连、

青岛、上海、南京、广州、深圳)(评语在EXCEL

中找)

柑橘2004.6.29

葡萄2007.02.06 阿根廷(4)

橙、葡萄柚、桔及其杂交种(北京、天津、大

连、青岛、上海、南京)

柑橘2005.6.27 智利(5)

猕猴桃(第7、8、9区,第6区暂停)、苹果(第

7、8、9区,第6区暂停)葡萄(评语用EXCEL

找)(第3、4、5、7、8、9区、首都区,第6

区暂停)李子(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

州、南京、深圳、海口)

、樱桃(北京、天津、大连、青岛、上海、广

州、南京、深圳、福州、厦门、海口)

蓝莓(智利第3区至第11区和第14区以及首都

区)

(猕猴桃,苹果,

葡萄)2004.11.17

李子2005.4.21

樱桃2007.10

蓝莓2011.11

澳大利亚(5)

苹果(塔斯马尼亚州,预检不合格)、柑桔(橙、

桔、柠檬、葡萄柚、酸橙、橘柚、甜葡萄柚)

(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南京、上海)、芒

果(没有限定进境口岸)(苹果、葡萄尚不能进

口)葡萄(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

柑桔2009年6月

12日修订

秘鲁(2)

葡萄、芒果(北京、天津、大连、上海、青岛、

南京、广州、深圳)、(芒果进境口岸不包括深

圳)、柑橘

芒果2005.10.18

葡萄2005.1.27

柑橘2009.09.03 西班牙(1)

桔、橙、柚、柠檬(评语在EXCEL中找)

(大连、天津、北京、青岛、上海、广州、深

圳、珠海、厦门)

2005.11.14

墨西哥(2)

鳄梨、葡萄(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州、

深圳、珠海、厦门、青岛、南京)

葡萄2005.9.12

鳄梨2005.1.24 以色列(1)

柑橘(橙、柚、橘子、柠檬、葡萄柚)(大连、

天津、北京、上海、青岛、南京)

2007.1.10

埃及(1)

柑橘(橙、柚、橘子、柠檬、葡萄柚)(北京、

天津、大连、青岛、上海、南京、广州、深圳、

珠海、厦门)

2006.6.17

美国(8)

李子(加利福尼亚州部分县)北京、天津、大

连、上海、南京、广州、海口、深圳

2006.4.11

樱桃(华盛顿州、俄勒冈州、加利福尼亚州、

爱达荷州)北京、广州、大连、上海、青岛、

天津、海口、厦门、福州、南京、深圳

1997.6.17

葡萄(加利福尼亚州部分县)(海口、广州、大

连、上海、南京、天津、深圳)

1998.5.8

苹果(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爱达荷州)(广州、

大连、上海、天津、北京、深圳、海口、厦门、

福州、青岛、南京)

1995.4.20

桔、橙、柚、柠檬(加里福尼亚、佛罗里达、

亚里桑那、德克萨斯州部分县)(青岛、天津、

大连、上海、广州、南京、海口、深圳)

柑橘2003.3.20

鲜梨(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俄勒冈州)鲜梨2013.1.21日

意大利猕猴桃(皮埃蒙特、威尼托、拉齐奥、艾米利

亚-罗马涅)

2008年9月2日

合计28个国家或地区,42种水果*根据相关资料收集整理,仅供参考。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试行) 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确保进境水果食品安全,优化整合资源配置,规范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以贸易方式进境的新鲜水果,不适用于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的新鲜水果。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申请与批准程序、基本条件及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一、申请与批准程序 (一)立项。地方政府应向质检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拟设立指定口岸的区位优势、预期市场需求分析、总体设计方案等资料。质检总局研究后决定是否批准立项。

(二)验收。项目建成后,由港务公司、货运公司或机场管理部门等口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验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场初审合格后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质检总局批准设立为进境水果指定口岸。经营单位获准立项后2年内未申请验收的,质检总局将撤销立项。 二、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一)查验场地及设施设备要求。 1. 指定口岸的建设应当以突出区位优势,符合市场需求,并能确保检验检疫的有效把关为原则,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做到总体区域分布合理、物流通畅。 2. 指定口岸查验场地及监管冷库周边5km 范围内没有果园。 3. 具有一定面积且符合进境水果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场地,布局合理。对于海港、内河港口、陆运口岸及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设立的指定口岸,查验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可划分为待检区、查验区、扣箱区等区域,配置集装箱起落装卸设备和专用的电源插座。

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进境口岸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进境口岸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风险等级输出国家/地 区 水果种类 议定书签订时间 或公告、通知发布 时间 低风险泰国(23) 罗望子、桔、苹果、番荔枝、橙、柚、木瓜、 杨桃、番石榴、红毛丹、莲雾、菠萝蜜、椰色 果、菠萝、人参果、香蕉、西番莲、椰子、龙 眼、榴莲、芒果、荔枝、山竹 热带水果议定书 2004.10.29 马来西亚(7) 龙眼、山竹、荔枝、椰子、西瓜、木瓜、红毛 丹 印度尼西亚 (3)香蕉、龙眼、山竹、蛇皮果。 《蛇皮果议定书》 (2008.9.4.) 越南(8) 芒果、龙眼、香蕉、荔枝、西瓜、红毛丹、菠 萝蜜、火龙果 缅甸(4) 龙眼、山竹、红毛丹、荔枝、芒果、西瓜、甜 瓜、毛叶枣(后四种水果限定从云南瑞丽、打 洛口岸入境) 菲律宾(4)菠萝、香蕉、芒果、木瓜芒果(2006.9) 中国台湾 (22) 菠萝、香蕉、椰子、番荔枝、木瓜、杨桃、芒 果、番石榴、莲雾、槟榔、桔、柚、李、枇杷、 柿子、桃、枣、梅、柠檬、橙、火龙果、哈密 瓜、梨 厄瓜多尔(1)香蕉1997.6.17 哥伦比亚(1)香蕉1998.12.10 哥斯达黎加 (1)香蕉 2007.10.24 法国(1) 苹果(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州、南京、 深圳、海口、青岛) 2000.10.23 日本(2)苹果、梨 巴拿马(1)香蕉1997.6.17 新西兰(10) 桔、橙、柠檬、苹果、樱桃、葡萄、猕猴桃、 李、梨、梅 猕猴桃 1997.6.17 高风险印度(2) 芒果、葡萄(北京、天津、大连、青岛、上海、 南京) 葡萄2005.4.11 芒果2003.6.23 巴基斯坦(2) 芒果(北京、天津、大连、青岛、上海、南京、 乌鲁木齐、红其拉甫)柑橘(北京、天津、大 连、青岛、上海、南京、红其拉甫、广州、深 圳) 芒果2003.11.3 柑橘2005.4 2006.7.26增加 广州、深圳两个口 岸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中国电子口岸

附件7 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8 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关于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樱桃(学名:Prunus avium ,英文名:Cherry ),包括杂交在内的所有栽培品种 三、允许的产地澳大利亚樱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和处理设施(如适用)须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以下简称DA )注册,在樱桃出口季开 始前由DA 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 )提供注册名单,该名单可在AQSIQ 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 昆士兰实蝇Bactrocera tryoni 3. 樱桃瘤蚜Myzus cerasi 4. 桃黑短尾蚜Brachycaudus persicae 5. 玫瑰短喙象Asynonychus cervinus 6. 庭园象甲Phlyctinus callosus 7. 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8. 苹淡褐卷蛾Epiphyas postvittana 9. 米氏褐淡卷蛾Epiphyas xylodes 10. 澳洲疫蓟马Thrips imagines 11. 疫兵花萤甲Chauliognathus lugubris 12. 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3. 丁香疫霉Phytophthora syringae 14. 核果树溃疡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Morsprunorum 15. 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DA 需建立输华樱桃果园或产区溯源系统,确保澳大利亚输华樱桃的有效溯源,确保出口樱桃种植者了解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防治措施,验证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管理,保存记录根据要求提供给AQSIQ 。 2. 所有注册出口果园须保持果园卫生,种植者应在DA 的监督下实施综合有害生物管理(IPM ),包括有害生物监测、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措施以控制病虫害,并在季节末期,采取诸如剩余水果管理和修

进口水果许可证办理

一、进口具体流程: 1、应了解拟进口的水果是不是在允许进口水果目录之内,具体可参考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 2、如果拟进口的水果在允许进口水果目录之内,应判断该水果品种是否允许从某口岸入境,目前口岸可以进口我国允许的所有进口水果品种。如果从其它口岸进口,请咨询当地检验检疫局。 3、进口水果之前,应办理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审批流程 拟从某口岸进口水果的审批工作,初审由宁波局负责,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终审。审批在网上进行,整个工作流程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企业办理网上检疫审批应注意: 1、审批应在合同签定前办理; 2、申请企业应该是收货人和签订合同者; 3、初次办理网上审批者先申请电子密钥或通过九城软件公司购买登录软件,用于审批环节; 4、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5、仅能从批复的进境地点进口。 进口水果注意事项 1、水果应来自指定的产地、果园和包装厂。 2、水果包装箱上应标注或有标识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水果品种应与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符,数量不得超过许可的数量,不得夹带未经审批的水果种类。 4、水果应不带土壤、枝、叶以及中国关注的病、虫、杂草等危险性有害生物。 5、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6、办理输出国/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注意:用集装箱装运的,应在证书上体现集装箱号;证书上的收货人和已办理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收货人和签订贸易合同者应三者一致;如果双边协议有要求在证书上体现特殊声明的,应声明。 7、双边协议有特殊要求的,按双边议定书执行。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号令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 理规定号令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鉴定,对现场抽取的样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第十二条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一)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爆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二)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四)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暂停进口的水果需恢复进口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号令

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实施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虫体、病菌、杂草等有害生物进行鉴定,对现场抽取的样品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第十二条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水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一)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爆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二)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四)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暂停进口的水果需恢复进口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暑假作业 关于海南省水果出口的调研报告

《关于海南省水果出口的调研报告》 姓名:杨茹 专业:财经管理系物流管理 班级:物流三班 时间:2011年7月27日------8月15日 地点:海口市南北水果市场、海南各个水果公司 方式:水果协会网站资料、口头询问 概述----- 近几年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于水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以往水果的售卖只是单纯的卖,现在的水果因为科技的发展已经变得浑身是宝,可以当艺术品、可以做果汁果酱、可以作为观赏品。而海南省作为我国第一大水果出口地,在2008年的水果总出口量就突破了五百万吨,水果产业也是海南省主要的经济支柱之一。我利用了暑假时间在海口南北水果市场做了一些调查,了解了一些情况,发现了一些问题。在怎样才能让水果的出口量增加这个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与措施,希望能给我们果农们一些帮助。 内容----- 家住海口的余伯在海口西永水果市场做水果批发,根据余伯的讲述,进入2000年以后,海口的水果出口一直都呈直线上升趋势,这样的结果全仰仗于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与许多省市和外国签订了水果订单,为果农打开了销路,再加上海南出口的水果无论是在产量上,价格上,味道上或者颜色上都是有很高的口碑的。水果的出口地从中国沿海一直延伸到内地,甚至北方,一度给海南省的果农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也为当地的经济发展贡献了极大的力量。 今年1-8月海南省水果进出口主要特点:一、鲜荔枝、鲜椰子为主要出口和进口商品。鲜荔枝出口190.9万美元,增长7.1%,占98.4%;鲜柑桔3.2万美元,去年同期无记录。鲜椰子进口1815万美元,增长2.4%,占80.3%;鲜山竹和鲜莲雾进口占16.5%,新增进口干果、鲜香蕉和鲜菠萝。二、美国、日本、加拿大为前三大出口市场,东盟为主要进口来源地。对美国、日本、加拿大出口值分别为90.9万美元、51万美元和49美元,合计占出口总额的98.4%。自东盟进口水果2242万美元,下降12.7%,占进口总额的99.9%。三、私营企业担当主力,外商独资企业增势强劲。私营企业进出口值2327万美元,占94.8%;外商独资企业进口21.2万美元,增长1.6倍。出口企业仅5家,海南兆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口额占55%。进口企业16家。四、出口全部为一般贸易,进口以边境小额贸易为主,占75.2%。五、出口集中在5、6月份,合计出口178.6万美元,占92.1%;进口波动较大,最高月度进口额355.2万美元,最低仅71.5万美元。 近期东方八所港获批为我省第二个进境水果指定口岸。东方果蔬公司将启动与越南水果的进口边贸业务,并通过加工包装,将越南和海南的水果销售到我国北方,甚至出口俄罗斯及中亚五国,同时也可将我国北方的水果出口到越南及东盟各国。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扶持和技术指导,与东盟农产品形成优势互补,打造特色水果贸易和加工基地,同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增强海南水果国际市场竞争力。

宁夏进口肉类、水果、种苗指定口岸冷库工程招标书

宁夏进口肉类、水果、种苗指定口岸冷库工程招标书(一)、工程概况: (1)、该工程位于宁夏银川市河东机场西南侧占地面积320亩总建筑面积185617.85平方米,由冷库、附属用房、堆场、海关检疫等单位工程组成。 (2)、建设单位:华库投资有限公司。 (3)、设计单位:北京国内贸易工业设计院。 (4)、监理单位: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5)、施工单位:陕西中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6)、发标单位:陕西中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该工程尽快投入使用银川市综合保税区及华库投资有限公司现将目前正在施工的四个冷库进行划分:植物水果暂扣库、非清真检验冷库为一期工程;1#、2#监管冷库(包括后期3#、4#)为二期工程;目前植物水果暂扣库、非清真检验冷库图纸设计内土建、钢构主体已按设计要求全面竣工满足冷库保温板及制冷设备安装,现以邀请招标形式邀请有综合实力的制冷安装公司共同合作: 1、宁夏万仕隆冷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浙江盾安冷链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江苏宿迁市泰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二)、工程招标已具备的条件: (1)、本工程已列入银川市综合保税区重点工程;

(2)、有北京国内贸易工业设计院设计的完整图纸并经银川市图审中心全面审核。 (3)、土建施工队及钢构施工队已全面按照设计图纸内容施工,满足冷库保温及设备安装。 (三)、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工期: (1)、工程内容: 1、氟制冷系统工程安装。 2、控制系统部分安装。 3、非清真库检验冷库保温板、各型冷库门、升降平台等制作安装;植物水果暂扣库保温板、各型冷库门、升降平台等制作安装。(2)、工程范围: 1、保温工程:保温墙板及保温顶板安装、地面保温、管道保温。 2、制冷设备及相应管道的安装。 3、制冷设备的调试及试运等相关工作直至交付建设单位正常使用。(3)、工程量的确定:现场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变更作为工程量结算依据。 (4)、工程工期:2017年10月30日进场至2017年12日30日前完成保温工程最终在2018年5月30日前全部达到竣工验收。(四)、工程可提供的条件: (1)、场区进场道路形成、场地平整满足材料、设备的堆放及其相应的场内转运。 (2)、现场水、电均能保证正常施工,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检验检疫建设要求(试行)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确保进境水果食品安全,优化整合资源配置,规范进境水果指定 口岸检验检疫管理,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 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 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以贸易方式进境的新鲜水果,不适用于科研、赠送、展览等特殊用途的新 鲜水果。 进境水果指定口岸申请与批准程序、基本条件及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一、申请与批准程序 (一)立项。地方政府应向质检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拟设立 指定口岸的区位优势、预期市场需求分析、总体设计方案等资料。质检总局研究后决定是否 批准立项。 (二)验收。项目建成后,由港务公司、货运公司或机场管理部门等口岸经营单位(以 下简称“经营单位”)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验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场初审合格后报 质检总局。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质检总局批准设立为进境水果指定 口岸。经营单位获准立项后2年内未申请验收的,质检总局将撤销立项。 二、检验检疫建设要求 (一)查验场地及设施设备要求。 1. 指定口岸的建设应当以突出区位优势,符合市场需求,并能确保检验检疫的有效把 关为原则,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做到总体区域分布合理、物流通畅。 2. 指定口岸查验场地及监管冷库周边5km范围内没有果园。

3. 具有一定面积且符合进境水果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场地,布局合理。对于海港、内河港口、陆运口岸及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设立的指定口岸,查验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可划分为待检区、查验区、扣箱区等区域,配置集装箱起落装卸设备和专用的电源插座。 4.水果由车载集装箱装运的,查验场地须建有能满足现场检验检疫需要的专用平台,可同时停靠3辆以上的集装箱卡车,并能进行叉车掏箱作业。 5. 查验现场应具有一定面积且建设有查验室、简易实验室、样品存放室、办公室等配套设施,并满足以下要求: (1)查验室配置必要的水果检疫工具及器材,如:刀具、放大镜、白瓷盘、镊子、毛笔、虫样管、采样袋(盒)、记号笔、手套、手电筒、照相机等。如有冷处理要求的水果,还需配置标准水银温度计、保温壶、搅拌棒、洁净的碎冰块、蒸馏水。 (2)简易实验室配置必要的有害生物鉴定仪器设备,如:培养箱、解剖镜、显微镜等,有能力开展日常有害生物的初步检疫鉴定工作。 (3)办公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并提供交通便利。 (4)建有集中收集破果、烂果的密闭设施设备,可对破果烂果进行杀虫等防疫处理。 (5)配置必要的检疫处理药剂及器械,具有远离生活、办公区域的检疫处理药械存放库房,并能确保其安全。 (6)供排水、供电、照明、安全防护、消防设施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 (7)配置能满足检验检疫需要的信息化设施,包括视频监控系统、电子监管系统、政务办公系统、CIQ2000系统等网络系统。 (8)配置能满足水果检验检疫需要的掏箱装卸设备,如叉车、掏箱工具、木包装拆卸取样工具、衡器等设备。

国内城市现有指定口岸建设情况

国部分城市现有指定口岸建设情况 目前,在已有进口水果指定口岸、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口岸的基础上,汽车整车进口、进口肉类和澳洲活牛进口指定口岸建成验收并运营,邮政转运口岸正式开展业务,食用水生动物口岸通过验收并先行开展业务,进境粮食指定口岸获得 批复。 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已建成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二期项目,完成配套检测线等设施,争取汽车平行进口口岸资质,拓展展示体验、监测评估、维修保养、汽车金融等功能,打造陆地区进口汽车服务基地。 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加强业务推广,形成国际采购- 查验仓储- 保税加工- 冷链配送产业链条,建设全国性进口肉类贸易物流中心。到2020年,查验场年进口肉类10万吨。进口澳洲活牛指定口岸:加速培育市场氛围,建成屠宰及深加工中心、圈养隔离检疫场等项目,形成活牛隔离- 屠宰- 肉类深加工- 销售产业链条,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 进口水果、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和冰鲜水产品指定口岸:进一步完善设施,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到2020年,年进境水果、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总量达到10万吨以上。

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加快隔离检疫苗圃、独立查验场地、除害处理设施和检测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建成投用指定口岸,打造花卉、景观树等进口植物种苗产业基地。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完善基础条件,创新开展粮食配额交易、期货保税现货交割、粮食跨境贸易电商等业务,拓展精深加工、物流配送、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等增值服务,建设全球粮食交易中心。 是我国粮食生产大省,地处陆腹地,进口粮食传带疫情风险更为突出。质检总局表示,陆设立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直接进口粮食,应采取密闭集装箱运输方式,根据粮食指定口岸相关条件要求,按照“高标准、严要求、适当超前”来组织口岸筹建,待达到条件后及时申报,质检总局将适时组织专家考核验收。2016年9月,“中国粮仓”省在开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这是中国已获批设立的首个不靠海、不临江、不沿边的陆粮食口岸。此举对于该省打造国际粮食集散地、促进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项目总占地面积289亩,总投资5.15亿元。其中,一期占地41亩、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投资1500万元,项目选址位于铁路集装箱中心站西部,建设容主要为中转仓、截留仓、熏蒸区、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化系统、检疫检测实验室等,计划2016年11月底前竣工,年完成验收。占地248亩、计划投资5亿元的二期工程项目正在有序推进。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 管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5日起施行。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国家质检总局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一)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二)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三)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38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进境水果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进境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携带、邮寄水果进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检疫许可证》(正本)、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物检疫证书)

(正本),应当在报检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 第七条植物检疫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物检疫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已与我国签订协定(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下同)的,还应符合相关协定中有关植物检疫证书的要求。 第八条海关根据以下规定对进境水果实施检验检疫:(一)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中国政府与输出国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 (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签订的议定书;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 (一)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三)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四)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

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优化通关流程、完善口岸服务、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打造更有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更为便利的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全面提升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口岸通关流程 (一)扩大“预约通关”模式应用范围。对纳入海关总署公告范围的货物推行“预约通关”模式,探索更大范围货物预约通关。(责任单位: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广进口货物概要申报、完整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改革,实现非布控查验货物快速提离。(责任单位:南宁海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三)在符合条件的港口监管作业场所内,推行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责任单位:南宁海关,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四)实行口岸分类验放,对涉及CCC(国家强制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直接采信CCC认证结果,原则上不再实施检验。优化监管流程,进一步缩短进口矿产品、符合条件商品的木质包装验放时间。扩大“保税混矿”商品种类。推行符合条件的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放后检”。积极争取钦州港及凭祥口岸“药食同源”商品取消监管证件管理。积极推广集装箱矿产品“口岸直提、属地施检”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南宁海关,自治区药监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五)优化集装箱船舶海事服务。为集装箱“穿梭巴士”和班轮提供“一对一”信息服务。VTS(船舶交通服务)中心根据航道、码头和通航环境状况,优先保障集装箱“穿梭巴士”和班轮进出港。推进“智慧海事”平台建设,推行“先通关后查验”海事通关模式。(责任单位:广西海事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六)推广原产地预裁定制度,提高通关效率。依照自由贸易协定安排,推动实施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责任单位:南宁海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七)创新边境口岸出入境车辆电讯检疫监管制度。搭建陆路口岸运输工具卫生检疫监管平台,建立出入境车辆“提前申报—风险评估—电讯检疫”卫生检疫监管新模式。(责任单位:南宁海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八)对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申报差错和企业主动报告的违规行为,统一认定标准,实施快速处理,不记录企业报关差错,依法减轻或免于处罚。(责任单位:南宁海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国内城市现有指定口岸建设情况

国内城市现有指定口岸建设情况

国内部分城市现有指定口岸建设情况 郑州 目前,郑州在已有进口水果指定口岸、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口岸的基础上,汽车整车进口、进口肉类和澳洲活牛进口指定口岸建成验收并运营,邮政转运口岸正式开展业务,食用水生动物口岸通过国家验收并先行开展业务,进境粮食指定口岸获得国家批复。 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已建成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二期项目,完成配套检测线等设施,争取汽车平行进口口岸资质,拓展展示体验、监测评估、维修保养、汽车金融等功能,打造内陆地区进口汽车服务基地。 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加强业务推广,形成国际采购- 查验仓储- 保税加工- 冷链配送产业链条,建设全国性进口肉类贸易物流中心。到2020年,郑州查验场年进口肉类10万吨。进口澳洲活牛指定口岸:加速培育市场氛围,建成屠宰及深加工中心、圈养隔离检疫场等项目,形成活牛隔离- 屠宰- 肉类深加工- 销售产业链条,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 进口水果、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和冰鲜水产品指定口岸:进一步完善设施,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到2020年,年进境水果、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总量达到10万吨以上。

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加快隔离检疫苗圃、独立查验场地、除害处理设施和检测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建成投用指定口岸,打造花卉、景观树等进口植物种苗产业基地。 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完善基础条件,创新开展粮食配额交易、期货保税现货交割、粮食跨境贸易电商等业务,拓展精深加工、物流配送、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等增值服务,建设全球粮食交易中心。 河南是我国粮食生产大省,地处内陆腹地,进口粮食传带疫情风险更为突出。质检总局表示,内陆设立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直接进口粮食,应采取密闭集装箱运输方式,根据粮食指定口岸相关条件要求,按照“高标准、严要求、适当超前”来组织口岸筹建,待达到条件后及时申报,质检总局将适时组织专家考核验收。2016年9月,“中国粮仓”河南省在郑州开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这是中国已获批设立的首个不靠海、不临江、不沿边的内陆粮食口岸。此举对于该省打造国际粮食集散地、促进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郑州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项目总占地面积289亩,总投资5.15亿元。其中,一期占地41亩、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投资1500万元,项目选址位于郑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西部,建设内容主要为中转仓、截留仓、熏蒸区、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化系统、检疫检测实验室等,计划2016年11月底前竣工,年内完成验收。占地248亩、计划投资5亿

进口水果清关报检所需资料

进口水果清关报检所需资料如下: 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在发货的10天之前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上办理进口水果植物性产品收发货人备案,凭备案号去做进境报检。 三、对于新鲜果蔬进口,要求在办理审批时提交与指定冷库签定的存放协议。苏州地区指定冷库。 四、水果进口清关报检所需要的单证: 提货单正本,复印件, 提单, 箱单, 发票, 合同, 原产地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包装声明, 特殊检疫要求所需的文件(冷处理或热处理证书)。 水果也有电子监管系统录入,待报检系统出现回执后,才可发送,接收回执,监管系统中有带T的回执,检疫局才能收到,方便日后统计,出入检证明。 五、报关缴税--放行 下面主要详细说明一下水果进口清关中最重要的一项,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审批如何办理 一、进境植物检疫审批制度概述 1、中国的进境植物检疫审批制度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原则,对准备输入境内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境的过程。 2、植物检疫审批制度的目的 是为了保护中国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降低外来有害生物随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传入中国的风险。 3、动植物检疫审批制度的依据 1)法律依据 2)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 3)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疫情情况 二、进境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共包括7类产品:新鲜果蔬、烟草类、粮谷类(小麦、大麦、玉米)、豆类、饲料类、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植物栽培介质等 需要注意的是植物种苗不在这个范围之内。 新鲜果蔬指新鲜的水果(范围在商品编码的08章里),蔬菜只有三个:番茄、茄子及辣椒(四未商品编码是07章的0702和0709)。 烟草:范围是烟叶和烟片。不包括成品卷烟和烟丝。 粮谷类、豆类和薯类产品的审批范围不包括深加工产品如淀粉、可直接食用的食品,甚

肉类口岸

一、关于肉类指定口岸申请的回答如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管理办法要求,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口。进口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所以进口肉类指定口岸不仅仅需要港口各方面符合条件,还需要有相适应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存储冷库,当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必要条件。 认为本港口有条件可以进口肉类,可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正式申请;由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港口、人员、设施、实验室等各方面的必要条件进行认真自查,如果认为均能达到总局要求,由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向省局提出正式申请;经由省局严格审核并综合考虑辖区内指定口岸的情况,如果评估该口岸条件符合,并有进口业务需要,能有效把关,有必要增加该口岸,将报请总局指定。总局在严格控制口岸数量,全国合理布局,保证进口查验质量的前提下,严格审核该口岸各方面条件,经评估确需增加该口岸,将会批复同意,日后将予以公布。 二、关于进口水果指定口岸问题:开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的口岸须经广东局主管部门考核并上报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并由总局

批准。具体流程是:由口岸所在地分支局向广东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广东局主管部门派员对分支局的检验检疫能力和口岸设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符合以下条件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列入指定口岸名单。 (一)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配备有两名或以上的植物检疫专业人员;所在分支局植检实验室配有至少两名研究生、中级以上职称或本专业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实验室仪器设备能满足进境水果有害生物(昆虫、真菌等)的常规检疫鉴定。 (二)进境口岸设有固定、能满足现场查验工作需要和装有视频电子监控系统的专用查验场地,查验现场设有供检验检疫人员使用的简易查验房。周边有能满足需要的冷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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