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
填表說明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訂定,係屬正式公文書,填表人務必依
照規定親自據實填寫,字跡工整,如由他人填寫或由電腦列印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及蓋章,如有不實情事者,自負全責。
二、本表各項目欄內之數字使用,請依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寫,並
一律以「民國」表示年代。
三、「學歷」項:
(一)填寫範圍以接受國內外正規學制教育已畢業,或結(肄)業並具有證明文件為限,
至少須填1筆最高畢業學歷,惟大學以上畢(結、肄)業學歷有數個時,則依修業
順序逐筆填寫。國外學歷並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查證認定後
登錄。初任公職者,以勾選「已畢業」之學歷為限,肄業及結業之學歷,毋須
勾選。
(二)「教育程度(學位)」欄,請依下列分類選填:
10國小2l國(初)中22初職23簡易師範31高中32高職
33師範41二專42三專43五專44六年制醫專(舊制) 50大學(含軍校、警校取得學士學位者) 51二技52四技60碩士
70博士四、「考試或晉升官等
資位
訓練」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項:
(一)「考試或晉升官等
資位
訓練」指考選機關舉辦之各類公職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書者,
或經晉升官等(資位)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請按先後順序全部填載,不得
遺漏。
(二)「類科別」欄,填寫考試及格之職系類科。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之「考試及格證書」,指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及格並取得及格證書者,請按先後順序全部填載,不得遺漏。
五、「經歷及現職(任免及銓敘審定)」項:
(一)本項初任者請填寫現職;有多筆經歷者,請依序逐筆填寫,現職應為最後1筆。
(二)填寫本表時,1筆經歷如有多筆銓敘審定資料時,請填寫該筆經歷之每1筆銓敘
審定資料。
(三)「職稱(專任及法定兼職)」欄,指現職職務之稱謂,如「專員」。若屬法定兼職
者,以經銓敘審定之職稱為限,如「研究員兼課長」。
(四) 「職務列等」欄,指依職務列等表所列之官職等填寫;惟官職等有2組以上者,
例如科員職務列等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僅填1組當
事人所占之官職等。
(五)「職務編號」欄,由人事單位填寫。
(六)「職系」欄,指現職職務所歸之職系,如「一般行政」職系。
(七)「主管級別」欄,「主管」指機關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