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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务二

8.免税收入

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

8.1国债利息收入。

8.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8.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特别提示】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优惠目的:鼓励长期的、战略性的投资,不鼓励短期的、投机性的投资)

【例题】某居民企业2010年度“投资收益”账户借方发生额30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500万元。注册税务师审核该企业的投资收益各明细核算及相关资料时发现: 2010年2月以8元/股在二级市场购进F上市公司的流通股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10年6月F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现金分红2元,企业获现金分红4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问题:说明上述投资收益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他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本业务中的40万元分红收入应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8.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免税的收入是非营利活动的收入;如果该组织兼有营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除了国家财税部门有特殊规定外,也要依法纳税。

具体来说,非营利组织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8.5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至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9.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调增);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调减)。

10.(新)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成本

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常涉及对捐赠,投资等业务。

例如:2011年某企业有一笔捐赠,会计上直接按成本40万加相应的销项税8.5万结转了捐赠支出(假如这批货物对外售价假定为50万),那么,在税法上,这笔业务其实涉及2个税务事项:一是视同销售的收入50万,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40万;二是捐赠业务本身48.5万是否是公益性捐赠?是全额扣除还是按正常比例规定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1)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从08年起,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即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职工福利费支出

(1)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注意,“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核算上,从08年起不再计提,据实核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税法上,属于职工福利费开支的有: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主要有:

①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医疗费,统筹外费用)

②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工资支出)

③职工劳动保护费(单独列支)

④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⑤职工的学习费

⑥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按月发放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提示:“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核算,也是执行据实列支,不再计提。

例如:某企业2010年税前可列支的工资是100万元,则税前可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是2.5万;假定2010年实际列支了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超过了2.5万的部分,允许向2011年及之后递延;假如2011年税前可扣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是10万元,实际发生了7万元,如果没有2010年的调整业务,那2011年可扣的职工教育经费是7万,如果考虑2010年的这笔递延,尚未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2.5万,那2011年税前可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是9.5万元;假如2011年企业实际发生了职工教育经费9万元,那2011年只能扣2010年递延来的职工教育经费2.5万中的1万元(因为限额是10万,本年已经有了9万,故2010年的只扣1万),剩余的1.5万元,要看2012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有空余指标,然后按上面的提示做纳税调减。

(2)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的部分,准予扣除。(新)

5.工会经费支出

(1)不超过税前可扣除工资的2%;

(2)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6.业务招待费支出

(1)实际发生额的60%;

(2)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基数是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务上的“视同销售收入”);

(3)用(1)和(2)两个数据比较,谁小取谁。

【例题】例如某企业全年收入是165万,全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72元,那么,先算A,即实际发生额的60%,则为163.2元;再算B,即收入的千分之五,为8250元;谁更小?163.2元更小,故取163.2元,纳税调增:272-163.2=108.80(元);

换个数据,全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20000元,那它的60%是多少?是12000元,它与8250元相比,谁更小?8250元更小,那就扣8250元,调增20000-8250=11750(元)。

(4)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1)08年起,是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在一块来进行纳税调整,不再分别调整;

(2)扣除比例: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基数是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务上的“视同销售收入”);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上述限额的,据实扣除,超过上述限额的,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

【例题】某企业2010年销售收入合计是100万,那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限额是100×15%=15万,假如本年实际发生了12万,那可以据实扣除;假如本年实际发生了18万,那只能扣除15万,超出的3万要到2011年及之后年度扣除;假如2011年,该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限额是10万元,实际只发生了5万,那2010年调增的3万允许在2011年的税前扣除;假如实际发生了8万,那2010年调增的3万只允许在2011年扣除2万,还有1万延到2012年及以后年度;假如2011年企业实际发生了12万,那2011年只能扣除本身的10万,2011年超出限额的2万加上2010年超出限额的3万一并转到2012年看看有没有没用完的限额指标再进行补扣。

(3)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也一并列在本项中综合调整,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支出(例如发票有问题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纳税调整。

8.捐赠支出

(1)只允许扣除公益性捐赠,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非公益性捐赠不允许扣除。

(2)扣除标准: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申报表上,指主表上的第13行“利润总额。”

(3)扣除方法:扣除限额与实际发生额中的较小者;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4)以下公益性捐赠可全额扣除:

①汶川地震重建;②北京奥运会;③上海世博会;④玉树地震灾后重建;⑤舟曲灾区重建(新)。

9.利息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按以下规定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新)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新)(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l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参照上面(1)的提示扣除。

【例题】A公司1月从当地中国银行借入500万一年期贷款,年利率5%(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本年支付利息25万,如果这笔借款是用于日常经营,那这25万可全额税前扣除;如果经过查账核算,发现有60%是用于在建工程的,另外有40%才是用于日常经营的,那么,15万应该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中,剩余的10万才能作为财务费用列支。

同时,A公司7月从某公司借入100万元,约定年利率8%,本年支付4万元利息,那这笔支出在税法上可扣除的金额是:100×5%÷2=2.5万元,超过的1.5万元要做纳税调整。

(3)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4)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A、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B、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C、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5)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A、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D.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B、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例题】境内公民王先生在市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因经营活动需要,自2010年4月1日起,王先生将个人资金l800万元借给本公司使用,王先生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0%。(假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问题:

1.王先生收取的利息在公司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并说明理由。

2.王先生本人按借款协议向公司收取的利息应缴纳哪些税费?分别为多少?

『正确答案』

(1)王先生属于公司的关联方。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规定比例为2:1。

同时,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本例借款总额及约定的利率均超过标准,故

一人有限公司向王先生借款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500×2×6%=60(万元)

(2)公司向王某借款,王某收取利息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收取的利息为计税基数)。

应纳营业税=1800×10%×9÷12×5%=6.75(万元)

应纳城建税=6.75×7%=0.4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6.75×3%=0.2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10%×9÷12×20%=27(万元)

10.住房公积金、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只要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并计缴的,一般不做纳税调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计缴的,要做纳税调整。

1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规定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不含违反经济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含银行罚息。

⑤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⑧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例如上级单位或者行政机关的摊派)

【例题】企业下列支出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A.工商机关所处的罚款

B.银行对逾期贷款加收的罚息

C.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

D.司法机关没收的财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银行对逾期贷款加收的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题】对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罚息,正确的财务或税务处理是()。

A.罚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可以扣除的罚款支出

B.银行贷款发生的罚息应在企业“财务费用”科目贷方反映

C.罚息不属于行政罚款,类似于经济合同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D.因银行贷款发生罚息,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罚息不属于行政罚款,类似于经济合同的违约金,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计核算上,罚息可列在“营业外支出”中,但它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相关的,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但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可以税前扣除,不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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