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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媒体:于个案的平台上携手推进法治

律师与媒体:于个案的平台上携手推进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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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媒体:于个案的平台上携手推进法治

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喜欢电影的朋友都知道,一部经典的好莱坞大片一般也就是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我不是好莱坞的大明星,所以今天的演讲我只占用大家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时间不多,但是对于学习工作十分紧张的朋友来说已经是非常宝贵了,因而,我没有任何理由不讲点新鲜的,也没有任何理由不讲点大家可能不了解的。

众所周知,我们每个人都在以不同的方式为生活得更好而辛勤劳作。但是撇开我们的年龄、追求方式或目标,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点——我们都会关注我们所取得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但是,这个权益保障问题在当前已经越来越接近危险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治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人民法治意识薄弱,司法知识欠缺,加之人们对律师行业的偏见,致使有越来越多的人的权益被侵害后不知如何去维护。不管我们喜欢还是不喜欢,我们都面临着同一个问题——被侵害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这个问题影响到我们许多人的切身利益。今天,我想谈一下这个问题,看看能否通过一种另类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而且这样一种另类的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可以说是我多年在法律战场上的历练所悟,于是凝练成今日演讲之主题:深谙与媒体良性互动之道的实战派律师,于小处不但能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大处更能以个案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当下,社会对律师有太多的偏见与误会,我觉得有必要先予以澄清。作为公民社会的代言人,我们律师站在权力的对立面,始终秉持着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这个信念,成为维护公民权利和抗议公权滥用的中坚力量。律师是一个崇高的职业,但转型期的中国,在司法不独立、法官不能独立依法办案的大环境下,辩护质量的好坏常常不能决定诉讼的成败,而且律师有时甚至是公权力限制打压和报复的主要对象。今年重庆发生的李庄案不失为一个强有力的明证。《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李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却受到警察的违法“陪同”干预,被监视窃听。田文昌律师说:“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虽然被公权力打压,虽然被当事人“出卖”,我们的律师仍然坚守信念,始终坚持站在公正这一方,公正对于我们律师来说,就是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这是辩护律师职责所在。

我为什么要在这里为我们的律师叫屈呢?假如连我们律师自身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那么谈何竭尽所能的为我们的当事人服务呢?律师是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律师必须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导向,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己任。这不是说律师为了某个当事人的利益,故意曲解法律,迎合当事人不合理的要求而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

是应当根据客观的案件事实,依据现有的法律来维护并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偏见和误会是可以化解的,但是律师与当事人两者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时,就如同被戏弄的木偶,合法权益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呢?

带着疑问,我想先谈谈刑事诉讼法的一点知识以便我们后面的理解。我们知道,理想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一个等腰三角形的模式,法院作为审判一方居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端,检察院作为控诉一方以及当事人作为辩护一方则居于等腰三角形的两端。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而控辩双方则是处于平等的对抗地位。也即是,这个“司法的过程是双方当事人用法律武装起来的一场战争,法官最好的定位是坐山观虎斗,如果你不安于这样的角色,反而走下战场,来到当事人的跟前,这时候由战争击起的硝烟反而会弥漫你的双眼,使你看不清楚案件事实真相”这是贺卫方先生的经典譬喻。因此,在这样一种理想模式下而作出的审判结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但是理想总是和现实存在着差距的。现实中公检法犹如一家亲,况且当事人怎么可能与拥有强大控诉职能的检察院平起平坐呢?两者之间的天平已然向控诉的一方倾斜。在倾斜的天平中,律师作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的维护者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去,为一端增加砝码,竭力使失去平衡的天平达致平衡,以此来尽最大努力获得司法的公正判决。然而在现实国情下,在现有的制度框架里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仅靠律师孤军奋战,并不能总是保证天平的平衡。当事人虽然获得律师的帮助,但是前面已经提及,两者在强大公权力机关面前终究是弱者。律师与当事人急需有另外一种力量的帮助。

聪明的朋友,也许马上就会想到了新闻媒体以及舆论监督。没错,中国宪法赋予我们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及建议权等基本权利就是我们手中的武器,作为这几种基本权利的引申物,新闻媒体以及舆论监督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是有其独特的现实意义的。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也不断强调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由于具有群众性、公开性而具有很大的“杀伤力”。而且,事实上,新闻媒体对一些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展开的舆论监督,不仅强有力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产生了相当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我们在为新闻媒体欢欣鼓舞的同时,更应该直面现实进行反思:为什么先有新闻曝光,后才有司法查处?为什么社会普遍崇尚舆论压力,而不直接求助司法以获得正义?在舆论与法治的对比当中,我们究竟应优先选择哪一个?

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对于舆论媒体干预司法是极力排斥的,舆论媒体干预司法审判对法治国家来说,是对他们司法独立的干预,就是最大的不公正;而媒体舆论不轻易干预司法审判才被认为是公正的。但是在一个非法治国家,则恰恰相反。非法治国家媒体舆论的监督干预,有时反而更能实现司法公正。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用“非法治国家”一词来形容当前中国的法治进程应该不算失之偏颇吧!对于一个正处于法治建设进程的我国来说,选择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无疑有其法律依据及现实意义。2009年末,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司法解释,分别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扩大司法公开范围,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例如:前一个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这使媒体监督司法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便无此法律依据,退一步讲,我们中

国宪法赋予我们公民的监督权并不是一句口号,这是我们媒体监督权行使的最高法律效力来源。

有了法律依据,那现实情况又是如何呢?这我们得从“第四权力”谈起。新闻媒体是一种“第四权力”,这是西方社会的一种关于新闻传播媒体在社会中地位的比喻。它所表达的内涵是:新闻传播媒体总体上构成了与立法、行政、司法并立的一种社会力量,对前面三种政治权力起制衡作用。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舆论所蕴含的力量更凸显了“第四权力”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知道,媒体报道需要有价值有意义的新闻材料。而在法治进程中所出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重要个案无疑是极具新闻价值的。此种个案往往是我国法治发展进程当中需要破除的一个症结,又可能是涉及到转型期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时,保守势力常常因牵涉到自身的利益得失而迅速抬头,阻挠或者干涉个案的审判,更有甚者是暗中打击报复弱势一方,迫使他们“噤言”。此时,弱势一方可寻求媒体的帮助,将典型个案曝光,引发公众的关注,并将此案带入公众讨论的视野,进而形成一件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若能达到此种效果,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必将大大增强弱者一方的力量,使失去平衡的天平很有可能重新达到平衡,司法机关也会迫于舆论的压力而更加谨慎小心,立法者此时当然也会检讨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可以说,媒体对典型个案的曝光为各方在法庭上平等博弈提供了一个契机,也为立法者完善立法提供了一个典型的素材。2003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案件就可以作为一个说明。

孙志刚案件,事发于2003年3月17日。由于刚来广州,他未办理暂住证。17日晚他出门上网,也没有带身份证。在当晚11点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送往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他打了一个电话给朋友,要求对方把他的身份证明文件送往该派出所。可是当对方到达派出所之后,才发现孙志刚已被转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莫名其妙说其是三无人员,符合收容条件,而事实是孙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不符合收容条件。后在3月20日,孙志刚被发现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死亡。

官方最早坚持他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报》某记者调查后,发现他是被毒打致死。后官方不得不重新进行调查,最后公布的结果是孙是在医院中被护工和同房病人殴打致死。此案在审理期间,一方面,律师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积极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据理力争,而另一方面又通过媒体记者将案件客观事实以及专业的法律分析放之于公众的视野,以此引发同行及公众力量的关注。而且,在此前也发生过收容所员工犯法的案件,但是由于此次受害者身亡,并且其身份不是流浪汉而是大学生,因而产生极大影响。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从律师办理的案件等多种渠道,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最后结果也是不言自明的,在舆论的监督及压力之下,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做出公正判决。而且在同年的6月20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公布也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

这个案例可以说是法律人与媒体舆论并肩作战而取得胜利的一个生动例子。可我们也不禁要感叹,以牺牲一个生命的个案换取一部法规的废除,得到的是中国法治进程艰难的向前迈进一步,这是何其大的代价啊!转型期的中国,法制建设已经卓有成效,但是执法者却倚仗着自己的强权去践踏法律,公然侵犯当事人权益,这不能不令律师及当事人胆寒。我们作为弱势的一方需要寻求实战派律师为我们提供一种另类的维权方式。

梁启超曾说过:“报刊(媒体)对政府是舆论监督者,对国民是引导者”,由此,作为实战派律师对媒体朋友应加重视,适时而动,而不是对新闻媒体无可奉告,敬而远之。对于经办的有可能司法不公的案件,你应当寻求机会,向新闻界说明你方的观点是什么,说明为什么你方是没有过错的,为什么是对方的过错导致本次诉讼,而且,你还要说明你诉讼中的全部行为都是有法可依的。你一定要在新闻媒体采访时抓住机会向他们说明这一切。同时,你也要注意,为你与相关媒体的接触制定原则。要知道,你在与媒体接触的时候,你所说的任何内容,就像你对法庭所说的,都有可能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或者对你造成不利的影响,如果出于这些原因,你可以事先与媒体约定一个原则,要求他们尊重你的这一要求,而且你自己也要把握发表的内容,尽量要说的直接、中肯。总之,与媒体的接触,是为你的当事人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进行的造势,这也是抢占先机,让公众坚定的站在我们这一方。

近期我经办的赖某离婚案就是一个有可能司法不公的案件。但是巧妙的媒体公关运作,我们已经让公众的舆论坚定的站在我们这一方。央视的今日说法栏目以及南方都市报等新闻媒体对此事亦有报道。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赖女士与邹某结婚16年,共同在广州花都经营一家皮革商行并有了分店,本以为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的赖女士,无意间竟发现老公在外包养二奶长达12年。东窗事发后,老公邹某同意离婚并大方放弃千万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不想,与此同时,他也提出有多达2000万元的借款尚未偿还,依法须由赖女士承担。而且邹某还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花都法院一份案值563万多元的调解书及两份认定125万元债务的判决书似乎是无可辩驳的铁证。但是,后来我在仔细查看这两份法院的裁判文书时发现了其中的猫腻——这两份文书极有可能是伪造的。顿时,我认为邹某很有可能与法院之间私下是否有什么“交易”,才使得邹某可以轻易的拿到伪造的文书。假如我不寻求媒体曝光此案件,而是单枪匹马,直接向法院提出,我的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因此很败诉,蒙受不

白之冤。因为两份裁判文书时花都法院作出的,他们不可能会承认自己做了伪造的文书,而且邹某又可以轻易的拿到,很显然,法院存在不公。庆幸的是,今日说法报道了,广州的一些新闻媒体报道了,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在这个过程中,媒体朋友的帮助显然为我提供了一个有利的舆论,虽然案件仍在审理当中,但是,我相信,阳光之下,我们因此胜诉的可能性大大加大了。

这也说明,作为舆论监督者,媒体将典型个案带入公众视野,聚集不同的声音,这是对公权力监督的最好方式;而通过媒体这个窗口,律师的专业意见得以传递、张扬,这也必将开启舆论监督司法的大门,最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标才可能更好的实现。

再来谈谈反面的教材,我想起了湖北佘祥林杀妻案以及今年的赵作海案,这两个案件的正义都是靠死者的“复活”才得到,这样的冤假错案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极大损害,也是对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的一个莫大讽刺。在此,我也不惜为佘祥林,赵作海而感到痛惜。一是痛惜他们的蒙冤受屈,另一是痛惜他们当时的辩护律师没能为他们提供一种另类的辩护方式。当时那样疑点重重的案子,假设辩护律师有与媒体进行互动公关,不难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也不难让公众舆论站在他们这一方。

其实,建设法治国家,辩护制度是必需的制度,我国的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得也很明确。但近几年来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越来越恶化。律师的执业权利经常遭到公权力的侵害,遭到侵害时却没有救济的途径,律师辩护制度越来越成了摆设。其实赵作海案一审庭审时有商丘律师为赵作海做了无罪辩护,律师也有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据理力争,可惜律师假如不深谙与媒体互动之道,那他将如同当事人一样,在庭审的过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都是一个弱势者。在无可奈何之下,我们应当另辟蹊径,寻求媒体的帮

助。对于一个疑点重重的冤案,媒体若加以客观报道,社会舆论总是会偏向弱势者,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时也会多一些小心与谨慎,冤假错案也就不会那么容易出现了。

作为两股推动社会进步力量,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媒体以其传播途径,通力打造法治进程中的典型个案,他们两者就像是并肩作战的亲密战友,针砭时弊,引发社会的共同关注,甚至影响到立法的存废问题。总之,转型期的中国,律师与媒体有着共同的使命——忠于所调查的客观事实,为权利正义而呼。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至少在现在看来,对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法治进程是大有裨益的。

但是我们不能越俎代庖,媒体舆论监督的方式毕竟只是治标不治本,只是在当前转型期的中国,有着其独特的作用罢了。前面已经谈到,媒体舆论干预司法是一个非法治国家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我们在运用舆论监督的同时,更应该面对现实,力行法治,让舆论监督为法治服务。同时更应该培养人们的法治理念,提高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让法治为舆论的良性发展提供现实的温床。诚然,我们应该重视舆论的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毕竟,舆论与法治是辩证统一的。我们也不能形成对新闻媒体的狂热崇拜,依靠舆论治国,那将与人治如出一辙,与法治将背道而驰,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而且,由于媒体舆论的强大“杀伤力”,我们的律师办理案件,也应当慎用媒体。假如遇到那些有典型法治意义而司法可能不公的案件,积极寻求媒体介入才不失为是聪明之举,但是,律师也不应一味地“做广告”,而是要运用证据与法律,通过媒体,将案件暴露在阳光下,报道客观真相及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与推动法

治进步的方式张扬自己。

或许,通过媒体成就的经典个案,律师的形象与观点能够得到了极大的张扬。但是,律师与媒体互动并非是“金钱的勾兑”,律师并非利用媒体混淆视听,媒体也并非利用律师哗众取巧。有良知的媒体是关注现实中国,“客观报道一切”,监督政府,引导民众,而这离不开作为权利代言人律师这一亲密战友的专业声音。律师的尽职是与媒体的良知相对应。“志同道合”的律师与媒体,其通力合作才能有效的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在推动法治进步方面有所贡献。一句话概括起来,便是由现实意义达致法治意义的实现。

回到我们演讲之初谈到的我们共同面对的问题吧——我们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够得到保障。谈到到了这里,我想或许各位朋友都早已经从我今天演讲的主题中得到答案了。没错,就是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在这样一个信息发达的转型社会中,善于与媒体打交道,是一个实战派律师信心十足及充满睿智的表现,律师与媒体的良性互动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致的目的也是为了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舞台上扮演的角色毋庸质疑。吕良彪律师认为:法治社会的律师应该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而江平老师(中国著名民法学者,有“民法泰斗”之称,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则更进一步提出: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因此,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的职能不同,律师职业的兴衰关系到私权的正当诉求能否得到实现,更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发展。同时,媒体作为社会的一面镜子,对进行案件的报道、综合各方评论,是舆论监

督的一种重要渠道。总之,对律师而言,在个案中穷尽一切手段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就是司法公正,而这很多时候要借助传媒这一亲密战友的帮助。中国法治艰难的每一步均离不开律师与媒体的通力合作。这种“默契”来源于促进社会进步的共识。

也许这将近一个小时的演讲并没有像好莱坞大片那么的精彩绝伦,但我期望能够为在坐的各位朋友带去一点启发与收获。我始终秉持这样的信念:在转型期的中国,一个实战派的律师应当是一个能够以善于与媒体互动方式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只有深谙与媒体良性互动之道的实战派律师,才能于小处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于大处更能以个案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关于律师工作心得体会五篇

关于律师工作心得体会五篇 做事重要,做人也重要。在工作过程中,人们所理解和看到的, 是一个能够埋头苦干,热心帮助同事,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魅力的人,这才是成功之处。身为律师的你对这个工作有什么样的感悟呢?今天小 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律师工作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关于律师工作心得体会一 我热爱我的工作。我能在职场这条路上找到自己心仪的工作,跟 我所学及从工作历程中找到自己的特质,都有很大的关系。大学时我 读的法律,毕业后,就到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律师。我挺喜欢做法律 工作,特别是诉讼方面的工作。它让我发现自己的特质:很有亲和力,不怕与人接触,抗压性高。我在工作中,彷佛在做几份不同的工作, 秘诀在于我保持对公司与工作的兴趣。 我是今年3月进入公司的,刚到公司时,对同事和公司各部门情 况都不熟悉。不过我发现大家对我都很热情,同事之间的关系像家人 一样融洽。我很快也融入了这个大家庭中。 现在我主要负责处理公司的涉诉案件。由于公司发展速度很快, 涉及到纠纷数量和种类也比较多。公司的涉诉案件大体上分为几类, 有追索房东、客户佣金的,有要求公司返还佣金的,有房东或客户一 方违约另一方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等。每一个案子都有他自 身的特点,没有哪两个案件是完全一样的。这就体现了这份工作的复 杂性,也是乐趣所在。在近三个月的工作中,我不仅熟悉了上海各个 法院的工作流程,而且了解了二手交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个案子如果发生纠纷,一般会经过业务部门本身的调解或法律 部以非诉讼的方式处理。如果仍不能解决,那么很可能会通过诉讼途 径来解决了。案子一旦到了诉讼阶段,无论案情怎样,都将会产生一 个最终的结果。因此,在做诉讼工作时,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要特别的 认真。每当我接到一个新案件时,我都会先跟涉诉的部门联系,了解 案件的具体情况。然后对收集到的案件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想尽 办法维护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为公司,我做到! 有人问我,这么辛苦工作,公司到底给我什么?我觉得公司给我一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

第二十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能。 律师权利的意义:1、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2、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3、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1、执业律师的人身权 2、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3、查阅案卷权 4、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5、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6、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7、代行上诉权 8、代理申诉、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不起诉人对人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人检提出申诉;被告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向人法或人检提出申诉。 9、举证权 10、质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提出异议和质证意见。立法赋予律师对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提出异议的权利,它对法庭审查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拒绝辩护、代理权律师拒绝辩护、代理的特殊情况:根据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委托事项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所做的事情,提供的所谓“法律服务”是违法的;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隐瞒事实,即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对律师隐瞒事实真相,使律师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以上情况,律师如果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将损害国家的利益,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律师应予拒绝。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1、保守秘密的义务律师保守秘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律师如果泄露国家机密,就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危害,甚至有可能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2、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职业便利,保守职务秘密是律师立信于当事人乃至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在赋予律师特定职责的同时应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律师擅自将委托人的秘密泄露出去,就会使委托人遭受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律师界的声誉和保证律师执业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当事人基于对律师的这种信赖,把自己的秘密及其个人隐私无保留的告诉了律师,使律师能够全面获知有关事实真相,充分施展业务技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就会破坏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从而动摇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使当事人不再愿意委托律师。那么将不利于整个律师业的发展。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及对司法机关拒绝作证的权利,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律师职业的社会公信力。 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律师的这项义务,实际上是民法上禁止双方代理的具体体现。代理的性质决定了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小学2018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小学2018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方法,对学&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并组织参加各种社会法治实践活动,增强全体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养成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努力使学生的违法犯罪率降低到零,认真完成普法的各项任务。 二、工作重点: 1、保证课堂教育,坚持集中教育,坚持每学期1?2次的集中听法治课制度。聘请校外辅导员、派岀所民警,来我校讲有关的法律法规, 要求学生通过集中教育,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并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引导学生、结合实际,根据所学法律知识,剖析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良现象,增强师生法治观念。同时将法治教育有机地渗透到学校各学科教育之中,尤其通过晨会课、思品课、红领巾广播台及国旗下讲话,结合学生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 2、进一步完善管理、规范办学,使法治学校走向成熟。健全完善法治学校的组织网络,明确法治学校的岗位职责和有关制度,使法治学校科学化、系统化、透明化。 3、分层对学生实施法治教育,真正把法治教育具体化、实效化。小学低段结合思品课、晨会课、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进行通俗易懂的法律常识教育。中、高段学生每学期上一堂法律知识讲座。通过学习, 使学生初步了解《宪法》、《国旗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

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中高段学生还应了解我国法治建设内容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4、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治实践教育活动为了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取得法治教育的效果,巩固理解法治教育的内容。组织学生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召开以法律法规知识为题材的主题班队课。板报定期刊出法治教育专栏。 5、强化对后进生的帮教工作重视做好学业成绩还暂时落后学生的帮教工作,教师首先应努力学习和领会新的,科学的教学观念和手段,坚信每一位学生都是天才,每个学生的学习类型是不一样的,那么我们教师的教学方法是否也可以丰富一点呢?同时,在班级中发动学生,开展“一帮一”活动,可设置进步奖、最大进步奖,让后进生也感受成功的喜悦。 6、把法治教育与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校的法治教育,以增强学纶遵纪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小学牛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根本目的。通过对《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习和领会,使学生自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学校开展做规范生、争规范小队、创规范班级,要求学生做到“静、净、 兄O 7、以家长学校为依托,把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來。 (1)家庭教育在青少年学生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家长学校和其它传媒,向家长传授法律知识,明确家长的法律责任,树立法治观

简答题(公证与律师制度)

1.简述公证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正机构、公正当事人、公正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正事项,进行公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1、公正法律关系主体,公证机构、公正当事人、公正代理人、公正厉害关系人、其他公正参与人 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公正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2.简述公证的特征。 1、公正是一种证明活动 2、公正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公正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3.简述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4.简述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5.简述公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公正法律制度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左右 2、公正法律制度的预防纠纷作用 3、公正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4、专业化的公正队伍建设 6.简述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的意义。19 1、公正机构独立行使公正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同意的需要 2、公正机构独立行使公正职权,也是公正执法的需要 3、独立公证有事公正机构正常工作的前提 7.简述自愿原则的含义。 1、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先决条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行为无法成立 2、自愿原则贯穿公证全过程。公证活动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也可以在公证活动结束后,撤销公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不得阻扰。 8.简述公证员回避的情形。 1、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近亲属的公正业务 2、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正业务 3、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与当事人又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正业务。 9.简述公证机构的特征。 1、法定性 2、非营利性 3、独立性 4、统一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 5、服务性 6、非政府性10.简述公证机构的任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11.简述《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规定的禁止行为。28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

普法教育心得体会

普法教育心得体会 篇一:普法教育心得体会范文 普法教育心得体会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以来,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使自己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意义、目的有了新的 认识,并对如何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工作要求,有了新的理解。 中央要求,在全社会开展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 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对于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 的绝对领导地位,始终保持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和使命,为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 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只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更好地打 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才能有效保证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 神圣职责。 通过学习深深感受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 新时期检察工作新形势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工作方向的客观需要,更是解决工作中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工作队伍的客观需要。开 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思想问题,有利于引导干 群在正确的理念指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能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们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要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就是要在 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保证工作依法进行。 学习使自己看到了差距,思想上的提高要对实践起到指导作用,并通过个人努力实践来进一步适应实现工作要求,真正达到 提高素质和能力的目的。 要真正成为一名适应新时期的党员干部,就必须努力提高自 身法律素养。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知识,要学法、懂法,这是对我 们每一名干部的最基本要求。自己要在工作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打牢法律基本功,提高法律素养,使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思想意识 在头脑中生根。按照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 依法办事原则,在执法活动中,模范遵守法律。在普通社会公众 眼里,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只有我们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才能为全社会树立良 好的榜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 的影响。 “五五”普法学习中既要开拓创新,又要加强基础性工作; 既要求发展,又要继承过去的优秀成果及其成功经验。一要把握“三个理念”,努力实现理论创新。 一是要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

小学202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

小学202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 导读:范文小学202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 【范文一:小学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 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第X年,也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XX周年。为了宣传和展示“六五”普法成就,贯彻实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日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广大师生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我校开展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强化教师法制意识。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非常明了“身教胜于言传”的内涵。要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教师首先要有强烈的法制观念,要知法、守法、严于律己,而教师法制观念加强有赖于学校领导的重视、导向。因而我们成立了学校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学校利用周一的例会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员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

二、营造文化氛围,注重校园法制宣传。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鉴于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他们的可塑性强,在不同环境中可形成不同的行为品质。我校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友爱、严于律己、奋发向上的文化氛围,力争让学生在健康、洁净的环境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社会责任感。我们在校园周围种植花草树木,美化校园环境;划分清洁区域,坚持每天两扫,保持校园洁净;在学校最显眼的地方悬挂上名人画像及其格言,各种规范守则等,营造校园氛围。我们还充分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通过班会、晨会向学生进行“法在身边”的法制教育和现场讨论会,学生在良好的校园环境中受到熏陶,在积极的校园氛围中受到教育,从而明确了真善美、假丑恶,提高了对外来文化,各种犯罪违纪诱因的免疫力。 三、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一方面采取间作的形式对全体师生进行辅导;另一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在此,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日”法制教育讲座,进行法制教育主题班报评选

2015关于学思践悟心得体会与2015律师依法治国心得体会合集

2015关于学思践悟心得体会与2015律师依 法治国心得体会合集 2015律师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主要讨论依法治国问题。我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行了全面学习。通过学习会议精神,并结合十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学习体会如下: 一、律师应该用自身专业优势,为科学立法建言献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无论对于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还是对条文背后的法理都有着比较深刻的理解,加之律师一般实践经验都比较丰富,对于如何立法应该拥有一定的发言权。我们通常说实践是检验法律是否有成效的试金石,一部法律或者说一个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当前经济情况的发展,是否能够保证公平正义,需要看它是否能够切

实解决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如何。因此,立法不仅需要从公平正义角度考虑还要是否符合当代中国发展形势。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律师应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更加科学的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为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条文提出修改意见,集众人之力,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律师应该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政府的每一个决策、每一项行动都关系着人民的利益,政府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行动、是否严格执法都关系着法治社会是否能够健康、有效的建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此项规定对于律师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保障具有重大的意义,无疑为我们律师提供了一个发挥自我价值的更为广阔的平台。作为律师,需要不断增强自身的硬实力,

公证与律师制度真题及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卷 (课程代码00262)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由沈家本主持编撰的对刑事、民事判决书规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的

着述是 A.《名公书判清明集》 B.《办案要领》 C.《考试法官必要》 D.《诉讼用纸格式》 2.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应当报请县级以上 A.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批 B.看守所负责人审批 C.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D.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3.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部分除应当写明事实依据和减刑理由外,还应写明 A.法律依据、建议事项 B.减刑结论、减刑理由 C.事实结论、事实理由 D.事实结论、减刑依据 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判决结果应当表述为 A.判处XXX(姓名)犯XX(罪名)罪 B.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C.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D.判决XXX(姓名)犯XX(罪名)罪 5.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

法制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法制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法制教育学习心得体会百花初级中学甘翠萍近段时间,学校开展了学法知法活动。我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重要理论,通过学习,本人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在学习了《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

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在学法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认识到,在教学生活中,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特别作为一个班主任更应该对班级里的每一个学生多接触,多了解,和学生们主动沟通,谈谈学生在生活中的困难或疑惑不解的问题。对学生能够善于引导,让学生自己去发现和知道是非对错。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主动参与了过程,能比较好的完成学生德育工作的教育。对于教师本身,一要注重自己的师德学习,二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技能。在《高等教育法》中,这两点是教师的为师之本。平日里要主动多参加培训和业务学习,多向优秀教师和老教师请教他们的经验和优秀的教学方法,多听一下优秀教师的课,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

城关小学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实施方案

城关小学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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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小学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为推进《兴海县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以学校为主阵地,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进一步推动师生学法、用法的热潮,以“树立法律权威,建设法治龙岗”为主题,以“12·4”全国法制教育日为契机,深入开展校园法律文化节活动。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决定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增强学校领导、全体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积极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 二、活动时间 2012年3月2日—2012年12月5日。 三、活动形式 开设法制课,举办法制讲座、班级故事会等互动活动,参观法制教育基地、法制教育图片展览,开展现身说法、情景训练等体验活动,举行法律知识、守则、日常行为规范竞赛、“与法同行”录像光盘等活动。 四、活动内容 (1)充分发挥第一课堂主渠道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制教育第二课堂,加强对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推进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四落实”。 (2)建立和完善以下几个“一”法制教育体系。即:“一课(法制教育课)”、“一长(法制副校长)”、“一警(法制辅导员)”、“一校(家长学校)”、“一次活动(半年一次集中学法实践活动)”、“一展(每年一次法制教育图片展)”。

(3)加强法制宣传阵地的建设。利用现有的法制教育橱窗、广播室、阳光报、国旗下讲话等宣传阵地。要求做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形象直观,以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4)举办校园法律文化节。活动主要以“八个一”主题活动为主,即:组织一次模拟法庭;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会、队会;一次法制演讲比赛;一次法制专题讲座;一次看法制专题片;一次法律知识答题活动;一次法制教育图片和师生作品展览。 (5)加强家长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利用家长学校和家长会,采取面授、讲座、交流、发放宣传单、《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内容,指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明确家长监护职责和法律责任,逐步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三为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6)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安综合治理。争取在街道、社区、派出所、交警、文化等部门的支持下,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治安、娱乐场所、网吧、游戏厅的管理,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序推进,切实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我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安国祥 副组长:旦群加才让华旦 组员:侯安邦年耀花各班班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教处,侯安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3月2日至3月31日) 要拟定活动实施方案,确定活动目标、对象、任务、效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积极营造浓厚的法制教育舆论氛围。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精选版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 我在这次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传达文件,学习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北京律师李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例,对我的教育很大,教训极深。“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兹特将我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谨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从各种报道可以看出李庄其人给人的普遍印象是:高调、嚣张、满口大话、趾高气扬、目中无人,从李庄在其他地方威胁公诉人,甚至开车撞向检察官的行为,足见其傲气十足。律师作为法律精英,李庄却给人没有一点“儒雅”的印象;鲁迅先生说得好:“恐吓和谩骂决不是战斗。”李庄正是因为不懂得这个道理,肆意玩火才酿成了他今天锒铛入狱。李庄今天沦为阶下囚,完全是咎由自取。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对社会和律师业的违害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在执业活动中,无论是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还是分析案情、阐明观点、法庭论辩,都必须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决不能与当事人及委托人串通一气,以捏造事实、歪曲法律去赢得不光彩的胜诉,妨害司法公正。一定要分清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线,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正确对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维护大局和拓展业务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如果中国没有了律师制度,那广大民众遇到法律问题,没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就只有去找各级领导或者法院办案人员甚至院长,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律师的使命,是依法为缺少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提供咨询,代理民事、行政诉讼,进行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这就在公众与法律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因此,律师就应当尊重事实、忠于法律,依法行事,绝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去搞歪门邪道。律师执业,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去体现真理。遗憾的是,有个别的律师却法律信仰淡薄,职业道德缺失,见利忘义,见钱忘法,热衷于与司法人员“拉关系”、“搞勾兑”,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法律的卫士演变成了法律的践踏者,使律师的称谓为之蒙羞。因此,律师必须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地把律师职业与党和

2004年4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全国200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陈军系某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三年后, 通过了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取得了《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陈军欲从事公证工作,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必须经过( )的任命。 A.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B.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C.陈军欲加入的公证处 D.国家司法部 2.甲系某公证处副主任,在办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业务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甲与该房屋 所有人存在共有关系,因而要求其回避。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甲回避的决定必须由( )作出。 A.公证处主任决定 B.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C.任命甲的人民政府决定 D.其所在的公证处决定 3.J省A市为某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经J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A市相继成立了省一级 的M公证处、A市公证处和S区公证处,则对各公证处管辖权行使范围进行规定的管辖称为( )。 A.确定管辖 B.指定管辖 C.协商管辖 D.特定管辖 4.申请人办理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理的公 证事项是( )。 A.申请人办理不动产转让公证 B.与申请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C.涉及申请人重大财产关系的公证事项 D.申请人办理结婚证书公证 5.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提出申诉。 A.该公证处 B.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 C.该公证处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D.该公证处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6.对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的内涵理解错误的一项是( )。 A.有相反证据时,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将消灭 B.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 C.公证书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证的证据 D.已经被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7.为证明自己享有合法继承权而请求公证的,属于( )。 A.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B.遗嘱公证 自考网络培训班(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13651993.html,/zk/kc/)-精品课程在线免费试听

关于法制教育心得体会300字范文

关于法制教育心得体会300字范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下面是搜集的关于法制教育心得体会300字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法制教育心得体会300字 这周,学校开展了以”安全法制教育”为主旨的演讲活动,学校专程聘请了安全法制教育的校长,为我们讲解,让我们学会了用法制武器保护自己。 作为一名小学生,知法,学法,懂法,用法是我们人身健康的保障,法律法制是社会和谐的一道警戒线,做为一名守法的好公民,当我们在做一件事时,必须理智的想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犯法,并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小小的我在这个世界中迷茫,面对利益与谎言编织出的美丽幻境,明知是黑暗布下的陷阱,我们却选择了毫不理智的踏入,迷失了自己的本性,最终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做为21实际的青年,沐浴在灿烂的阳光下,我们即将踏入这个社会,以后的路还很长,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是我们的必修课,为了我们的成长,我们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用法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知法就是为了创造如果,守法就是为了落实如果,用法就是为了改善如果。在日常生活中留点心吧!也许你会发现一件小事也有快乐的原点在发光。 近年来,全社会不断重视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真情关注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青少年应当严以律己,把遵纪守法内化自己自觉的行动,真正做到”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让我们”与法同行”,真正唱响”我知法,我守法,我健康,我发展,我快乐!”的主旋律。 关于法制教育心得体会300字 “法律”二字很常见,只要你做了一件违反法律的事,法律就会制裁你,以前我从来就不懂,但在一个下午我全明白了。 那天下午我们一窝蜂似得冲进阶梯教室听法律讲座,一开始我们根本听不进去,像个猴子似得东张西望,可到后来,我的心静下来仔细地听着,我们全神贯注地听着,沉醉其中。 下了课,我想了许多,那些作恶的坏人原本可以好好的读书,可为了一时的乐趣,造成了他不可弥补的错误,网络游戏把你推进万劫不复的深渊,让你坐牢,你在牢里反悔了,为什么要这样做?生命比游戏更有价值吗?你值得吗? 也许生活中的一点小事会让你沉浸其中,但我们要反抗他,不能被他诱惑,更不能着迷于它,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我们小学生更不能着迷,一但着迷,你的大好前途就没了,所以要拒绝网络游戏、偷窃等行为。

小学法制教育活动方案

小学法制教育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发展,道路交通更为发达,各种车辆多起来,车速越来越快,人们出行就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作为一名小学生,要提高我们的文明素质,必须从培养我们小学生的文明习惯开始,文明习惯的积累须从足下开始。 二、活动方法: 通过交通知识竞赛、说唱拍手歌两种形式的表演来达到教育目标,接受“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制教育。 三、活动准备: 收集交通标志、交通警示语、交通知识竞赛题、编写儿歌、制作警示语书签。 四、活动时间:x 月x 日第四、五节课 五、活动内容及过程: (一)、主持人宣布活动开始。 (二)、整队、汇报人数、出旗、唱队歌。 (三)、中队长讲话: 春风中盛开的花朵在诉说生命的快乐,远去的岁月告诉我要安全的生活,生命是春花秋月的爱,生命是千古不老的歌,悲欢离合、喜怒哀乐、汇成人生长河,风霜雪雨、笑语欢歌、奏出生命的交响乐。让安全和幸福相拥保佑生命,让我们相拥珍重生命。 甲:我们是21 世纪的主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乙:我们在温暖的阳光下成长,在老师的哺育下成长。 甲、乙:小学生年龄小,交通安全最重要; 交通规则一条条,一条一

条要记牢。 甲:同学们,当你一个人走在公路上时; 乙:当你和其他人在马路上嬉笑打闹时; 甲:当你横穿马路时; 乙:当你翻越栏杆时; 甲:你是否想过,这样做的结果是什么呢?( 危险!) 乙:是啊! 交通安全对我们来说太重要了,生命只有一次,尤其对我们小学生来说,只要稍微不注意,后悔就来不及了。 甲乙:下面来进行一场精彩的知识竞赛,请大家做好准备,举手最多的组才有资格说答案。 1、几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自行车:() A、10 岁以下儿童 B、12 岁以下儿童 2、乘车时较为安全的行为() A、上车时挤挤嚷嚷 B、车辆行驶时,头、手不伸出窗外 3、过马路时我们应该: A、直接穿行 B、走斑马线 4、过马路如果遇到没有人行道的马路时要靠哪边走() A、右侧路边行走 B、左侧路边行走 5.过马路时,我们要看好红绿灯: A、红灯行 B、绿灯行 6.妈妈骑电动车带你,应该在哪个车道行驶: A、非机动车道 B、机动车道 7.假如奶奶在马路的对面叫你,你应该怎么做: A、翻越护栏过去 B、绕到人行横道上再慢慢过去

律师诚信学习教育活动心得体会及感受

律师诚信学习教育活动心得 体会及感受 一、诚信乃律师执业之本 诚信,简而言之,是诚实信用的简称。诚信是一种个人美德,更是一种为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在现实社会中,诚信是人们进行 社会交往和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在市场经济中,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今,我国不少学者 称之为帝王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相 当重要的。而今,各行各业都在加强诚信建设,信用已作为一种 制度普遍建立,而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诚信建设尤为重要。因为律师的专业性质和工作方式决定了律师行业是全社会对诚信 要求最高的行业之一。诚信是律师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文化素 养和职业纪律的综合体现。一方面,律师要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 法规,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大多数人认为律师代表社会正义,如果代表正义的行 业都有不讲诚信,社会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因此,诚信是律师的 形象,是律师执业的立足之本。律师必须以诚信为本,坚持诚信 执业。 二、诚信要立足于实践

诚信作为行为准则,还只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如果说每一 位执业律师不自学地遵守,并付诸于实际,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诚信将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没有任何实际价值。而诚信建设 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每一个人积极努力。作为执业律师个人, 如何才能做到诚信?本人认为:一是要加强政治思想的学习。也 许有不少认为律师不是政府官员,学什么政治,而律师是社会的 法律工作者,具有贯彻法律法规的神圣职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 着社会正义,如果不关心政治,执业活动将会背离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如此这般,还有谈诚信的必要吗?二是要加强人生观、 价值观的改造。律师又是自由职业者,要讲求经济效益,但在金 钱和形形色色的人交往当中,不能为了金钱和享乐,丧失了诚信,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三是在具体的执业活动中,要 把诚信贯穿于一切工作的始终,转变执业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牢固树立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维护正义,勤勉尽职,维护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 互助。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增加服务的透明度,公开、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珍视和维护 律师职业声誉,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律师行业队伍建设活动心得体会 律师这个职业是一项很伟大的职业,作为一名律师,我一直

全国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高等教育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现行公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公证机构可以不办理公证的是() A. 人身伤残等级鉴定 B. 涉外公证 C. 遗嘱公证 D. 婚前财产公证 2?对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是() A?我国的公证机构 B. 我国的涉外公证机构 C. 该外国的公证机构 D. 第三国的公证机构 3?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期限为() A. 15个工作日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4?公证员甲与律师乙是配偶,公民丙与甲、乙均为大学同学。现丙因财产继承问题而委托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同时向甲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应当() A. 受理申请,指派甲公证员办理 B. 受理申请,但要求甲公证员回避

C. 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D. 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的生效日是指() A. 公证书送达之日 B?公证书出具之日 C?审批人批准之日 D.申请人收到之日 6. 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债务文书,如果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却不能举证 证明原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 A. 不予受理 B. 进行诉讼调解 C. 应当受理 D. 判决债权人败诉 7.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的,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后,该公证书() A. 自始无效 B. 部分无效 C. 由公证机构予以更正 D. 自撤销之日起无效 8. 申请办理不动产公证的,有权进行公证的公证机构属地是() A. 当事人住所地 B. 不动产所在地 C. 合同签订地

普法教育心得体会

普法教育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五五普法的心得体会 从2010年开始实施的全国“五五”普法教育,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史条件下开展的新一轮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在过去20年里,全民普法教育在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法治保障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普法教育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还较明显。如何搞好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我们认为: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突破重点、难点和盲点等薄弱环节上,通过攻克薄弱环节来提升“五五”普法教育的质量。 一、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 我国的普法教育通过20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全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全民普法教育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企业转制、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人流、物流、信息流成为各种利益调整的主要特征,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其表现: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因此,我们在推进“四五”普法中一直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平衡。 (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应该说,在“四五”普法中,各级政府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法制副校长素质不高,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简单枯燥,导致有的学校法制副校长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 (三)是流动人员法制教育难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已成为一大趋势。仅新都目前就有外来流动人口10万多,占本地人口六分之一。他们一方面为新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压力。 (四)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实行政企分开后,政府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 (五)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多年来,在推进全民普法教育中,各级政府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特别是各地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政府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六)是对行政区划调整中的法制教育滞后。在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农村向城市聚集已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各地都在加大城市化建设力度,村委变社区,农民变市民。但是,城市扩建也对失地农民带来了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等问题。而法

秋小学生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

秋小学生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

秋小学生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学生的法制观念;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以法治教,以法治校,保障和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目标 1、普及和宣传法律常识,让每名学生不断提高和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2、普及和宣传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彻底铲除学生中违法乱纪行为。 三、具体措施 1、经过广播、板报等宣传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1)对学生进行一次法制教育知识讲座。 (2)组织一次法制教育知识竞赛。 (3)进行一期板报法制宣传栏目。 (4)根据临时发生的事情随时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经过以上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极大地增强学生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使学生能够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在校园内的发生。 2.利用班会进行案件的品评与讨论。在学生中开展"知法、懂法光荣,违法犯罪可耻"的活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未

成年人犯罪法》等与学生息息相关的法律。 经过学习和讨论使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强,能够运用法律去解决实际问题,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3.及时做好后进生的帮教转化工作,掌握她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杜绝违法犯罪的发生。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学生中进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学生遵纪守法自觉性,不断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依法治校。 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围绕《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师生认真学习,重复讨论,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把普法教育、依法治校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 二、注重法制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年级组长为成员的普法、执法领导小组,完善和严格执行师生学法,用法制度,建立以校长室为龙头,以少先队、教导处为主体,以班主任、思品教师为骨干的普法工作队伍,完善法制教育网络体系,在专职法制教育工作者(外聘法制副校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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