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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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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地方教育附加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财税﹝2002﹞7号

【发文日期】2002-02-26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教育费附加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发文标题:《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政策上的衔接问题明确如下: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将“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实际收入全额(含省、地、县各级)的25%更正至省级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原“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省级不再含上述增提的25%收入。以上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070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在我省的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征收率

为1%。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原则上不予减征、免征。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其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纳费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

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纳费人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或其他类似科目中核算。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应由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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