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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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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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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公共设施抢修;

(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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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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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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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厘米;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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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鼓励街道、社区等单位对电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驾驶技术和通行规则培训。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定本行业或本企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对其管理的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惩处的制度,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定行业驾驶人进行分级停驶管理和下岗培训并通报全行业。

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素质,对全部驾驶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三十一条【鼓励投保】鼓励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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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备案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电动自行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注:本规定自行设定的罚则)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注:援引自《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原文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注:援引自《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原文规定)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注:援引自《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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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注:本规定自行设定的罚则)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百元罚款。(注:本规定自行设定的罚则)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备案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注:本规定自行设定的罚则)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依法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注:本规定自行设定的罚则)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注:援引自《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瓶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专用标志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八项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注:突破省条例罚款限额。《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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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元罚款。(注:本规定自行设定的罚则)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八】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惩处制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岗前培训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两千元罚款。(注:本规定自行设定的罚则)

第四十一条【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除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经备案后可在本市划定的准行区内行驶外,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本市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活动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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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1)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控制车辆使用寿命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更好的为巡检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二、电动自行车管理总则 1.巡检工作电动自行车为工作所用,不可公车私用,仅限在公司经营区域内的新、老燃气管路沿线的道路上行驶。 2.电动自行车实行“定人定责,集中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使用人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当班人员自行负责。 3.车辆使用人需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在驾车前应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碰撞、损坏、配件失灵、失窃、电量亏欠、轮胎亏气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4.在行车过程中,使用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事故,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相互飙车、赛车。 5.电动自行车在现场摆放监护,要求摆放在避开施工车辆的安全地带。 6.运行部办公室是车辆管理部门,对于不爱护车辆、违规使用的人员

有权取消其车辆使用的权利,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车辆的使用 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责制度,车辆钥匙由巡检人员统一管理。巡检人员领用车辆后,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巡检人员负责。工作结束或节假日,电动车必须停放到指定电动车停放地点停放和充电。上班前必须做出好车前安全检查并填写《电动车出车前安全检查表》,发现问题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反馈,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车辆维修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联系方式由车辆管理人员提供。 四、车辆的维护保养 1.车辆使用人有义务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及清理,做到车辆要干净整洁。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等,做到安全出车,对自己负责,对车辆负责。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行驶中应尽量减少频繁刹车、启动,以节省电能。行驶中刹车时应松开调速把,以免损害电机及其它机件。下

电瓶车使用管理规定

电瓶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电瓶车的使用安全,使电瓶车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电瓶车管理规定如下: 电瓶车使用管理规定 1、加强对电瓶车的管理,给客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看楼条件,同时延长电瓶车使用寿命。 2、电瓶车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驾驶。 3、电瓶车主要服务于业主和看楼客人,在未经主管级以上领导的批准下,严禁其它无关人员驾驶和 乘坐。 4、操作人员应定期对电瓶车进行检查和保养工作,如出现人为损坏和故障时,一切责任由操作员承 担。 5、操作人员必须在公司指定的范围内驾驶,严禁超出指定区域。 6、操作人员应按交通路线行驶,须熟悉各种交通手势,如因为驾驶者未按规定驾驶而发生交通安全 事故,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7、操作人员必须随身保管好电瓶车的钥匙,不得随意转交(转借)他人,如发生丢失事件,由操作 员负责赔偿损失。 8、如电瓶车发生操作人员无法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上报领导通知相关技术人员检查维修,并做好 纪录。 9、严禁操作人员酒后驾驶,行驶时不得前倾后靠,东张西望以及思想不集中。 10、在停车区域内等候客人时,不准哼歌、吹口哨、玩手机、吃零食,听录音机以及看书报。 不准伸懒腰,跷二郎腿,随地吐痰等有损形象的事。 11、操作员要做到微笑服务,对待业主(客人)友善,热忱,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用 语。 电瓶车操作规定 12、操作员在操作前必须读电瓶车的说明书,并牢记游览车操作。 13、在进行操作前,应先确认车辆无故障后,例如检查电门锁是否在"关"的位置上,电源接插 件是否连上,电压是否正常后,方可进行工作。 14、控制电路的电源开关、右旋钥匙,就可以接通电源,电压表开始显示电压值。 15、操作员应注意显示电瓶车电压的变动情况,表内刻度,盘上有红区(严禁使用立即充电), 黄区(可以使用,最好补充电源),绿区(正常使用范围)。 16、电瓶车行驶过程中,在左右转弯时,应把方向灯打开,看一下倒车镜后是否有车,如无车 时方可转弯 17、操作人员应按交通行驶路线行驶,如在行驶路线中,遇到相应的障碍,应松开加速器的踏 板,放慢速度,然后踩刹车,障碍过去后,再缓缓踩下踏板加度行驶。 18、坡道停车时,应先踩住脚刹踏板,再拦紧车刹手柄,行车制动时,应先放下右脚的加速踏

电动车管理办法

物业园区电动车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规范园区业主电动车出入、停放、充电管理,规劝、制止私拉电线行为,预防电动车充电而引起火灾事故发生,预防电动车偷盗行为发生,为各园区内电动车的管理提供实施措施。 二、范围:适用物业各部门、管理处 三、职责: 1、公司秩序部负责园区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评定。 2、公司秩序部对管理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强纠正整改。 3、各案场管理处负责电动车管理办法实施、培训学习。 4、各管理处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住户宣传教育、合理管控、巡查巡检、有效管理。 5、各管理处对园区内住户的电动车丢失、乱停放、充电安全、防火安全负责。 四、程序: 防火安全宣传: 1、各部门、管理处根据自身园区特点,规范管理电动车做好前期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条幅、宣传栏、短信、温馨提示、背景音乐等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业主对电动车的使用安全性、有效性管理。 2、开展园区业主座谈会,对楼栋、楼道内外私拉电线容易引发火灾的常识进行宣传,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确实

加强电动车管理有效控制。 电动车进出门岗的管理: 1、各管理处统一购置电动车门禁出入卡,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进出卡要有所区别。对进出电动车必须要核实凭卡出入。 2、门岗要严格执行收发卡制度,落实收发卡率100%。 3、秩序主管及秩序班长负责电动车充电的安全防火培训及监督工作。 4、秩序部对各案场门岗电动车监管工作实施检查,对 不符合标准的给以相应处罚,对做的好的小区实施奖励。 6、装修工人的自行车、电动车一律不许进入园区,要规划地点集中规范停放并管理。 电动车停放管理: 1、园区内不管是高层还是多层一楼单元内或地下室走廊、过道严禁停放非机动车辆。及时发现、引导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 2、管理处秩序部负责区域内看管电动车停放工作,并 登记核实进出住户的具体姓名,防止可疑人员实施电动车偷盗。 3、管理处秩序部设立的巡逻岗,要在24小时不间断加强巡查,特别是对集中停放电动车位置重点实施重点防范。 4、巡逻岗如发现电动车出现破旧、漏电、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的车辆,应及时报告管理处并做好登记,由专人负责通知业主进行有效处理。 电动车充电管理: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三轮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三轮电动货车。 (三)残疾人轮椅车:包括机动轮椅车和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四)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

过70km/h的低速四轮车。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保险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 第六条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司电动车管理制度

公司电动车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1、各项目负责人为电动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电动车使用过程中 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直接责任人负责。直接责任人可将电动车辆交给车辆监管人进行日常管理及使用。 2、公司电动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竣工后使用完 毕必须立即交还公司或移交其他部门。 3、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 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 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 一切责任。 4、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5、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 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6、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监管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 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报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理。 7、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 受阻。

8、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配件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 担维修费用,监管人有连带责任。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实行定人定责制度。 2、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监管人同意才可以借用,签写《电动车使用 登记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监管人和借用人自己解决。 3、节假日、休息日钥匙交由部门领导代为保管,需要借用同样签写 《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4、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四、车辆的停放 1、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2、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 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电器由个人保管。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1、每月15日各使用人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 辆进行清洗。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 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为 了延长电池、电机的寿命,在车辆启动、爬坡时应合理控制速把。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doc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8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盗抢案件的预防及侦办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

理,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在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制造企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责任。 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回收。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七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 凡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

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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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系统概述 (5) 1.1项目建设背景 (5) 1.2建设内容 (6) 二建设原则 (7) 2.1系统平台设计原则 (7) 2.2终端接入性能保障 (8) 2.3后台响应性能保障 (8) 2.4数据IO性能保障 (8) 三系统优势分析 (9) 3.1自主研发能力优势 (9) 3.2平台架构开放,松耦合,扩展性强 (9) 3.3采用业界先进的大数据平台和技术 (9) 3.4平台智能运维 (10) 3.5网络部署优势 (10) 3.6系统架构图 (10) 3.7系统网络图 (11) 四系统平台功能介绍 (13) 4.1电动车监管系统 (13) 4.1.1 首页 (13) 4.1.2监控管理 (14) 4.1.3监控设置 (18) 4.1.4 告警 (19) 4.1.5电子围栏管理 (21) 4.1.6车辆管理 (23) 4.1.7统计报表管理 (25) 4.1.8信息管理 (27) 4.1.9系统管理 (28)

4.2.1 用户登陆 (29) 4.2.2车辆监控 (30) 4.2.3 车辆状态 (32) 4.2.4 驾驶评分 (33) 4.2.5 车辆行驶轨迹 (34) 4.2.6 一键寻车 (35) 4.2.7车辆管理 (36) 4.2.8告警信息 (37) 4.2.9电子围栏 (38) 五系统安全 (40) 5.1系统安全架构 (40) 5.1.1系统安全 (40) 5.1.2应用安全 (41) 5.1.3数据安全 (41) 5.1.4 主机安全配置 (41) 5.1.5网络层安全配置 (44) 5.1.6 应用层安全配置 (44) 5.2数据安全三重保障 (45) 5.2.1数据分类存放,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45) 5.2.2云数据中心存储安全保障: (45) 六系统相关设备及配置清单 (46) 6.1终端产品简介 (46) 七售后服务与培训 (48) 7.1项目实施方案 (48) 7.2售后服务承诺 (49) 7.3培训方案 (49) 八商务模式与资费参考 (50)

各省市电动自行车相关法规政策汇编(截至2020年)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013年3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 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销售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及蓄电池销售商负责回收废旧蓄电池,并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十条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当日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电动车的使用,加强电动车的管理,延长使用年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全体使用电动车的岗位人员。 三、电动车配备情况 四、驾驶人员守则 1.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维护公司资产,做好本职工作; 3.熟读《使用说明》和《维修手册》,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守则操作与维护; 4.时刻保持车辆的完好与整洁; 5.时刻铭记公司的服务宗旨,文明、安全驾车、礼貌服务。 五、车辆管理总则 1.公司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即归还; 2.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 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3.部门责任人应监督驾驶员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4.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章事故,在过弯道和过 减速带时,注意减速;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注意保持正常的速度,不得超速行驶,更不得飙车;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5.实行部门负责管理制度,每位使用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导 致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经部门负责人报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维修; 6.车辆使用后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7.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8.电动车不得开出***区域,不得交给非专业人员试驾,(如遇客人要求试驾,我们应该礼 貌拒绝),若发现员工搭乘电动车者,将按照后面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9.行驶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驾驶; 10.严格按照处罚规定对违规现象进行处罚。 六、车辆的使用 1.在使用区域内如果道路泥泞,严禁使用电动车 2.每次领用人在使用前后按照规范填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 3.车辆钥匙由各部门负责人持有,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才可以使用,并签 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使用后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者进行责任追究承担; 4.节假日值班期间,车辆钥匙交给总值班负责人,车辆借用同样应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 表》,经值班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5.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须电话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七、电动车警用装置使用的规范管理 配置有警报器、警灯、喊话器的电动车,未达如下情况,不得擅自使用: 1.使用部门:秩序维护部 2.使用区域:项目内 3.可以使用情况: 八、车辆的归还 1.每日使用后必须当天把钥匙交回。(因工作需要未能及时归还必须提前说明,事情解决 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2.车辆归还后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3.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 求; 4.充电器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 九、车辆的维护保养 1.各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每月20日,部门负责人对车辆进行 定期检查;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 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docx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 不得提供动力输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 1 - ∕ 10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恩施州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控制车辆使用相关费用,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1.电动车为公司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2.电动车只能用于本公司工作使用,不得作为私人物品作其它用途。 3.电动车钥匙一车一把,由责任人自行保管,余下钥匙由办公室管理。下班后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如私自骑回家,一次罚款100元)。按照“专人专车”的原则,非特殊原因,车辆不得调换使用,不得乱借他人使用。车辆只能用于本公司员工使用,不得作为私人物品作其它用途。 4.禁止电动车使用人私自拆动电动车,如经发现上述状况将每次罚款300元(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每部电动车的重要部位(电瓶)将统一喷柒,如有变动将视为偷换电瓶,则由该车辆责任人自行更换新电瓶或公司更换新电瓶,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5.每部车辆的使用责任人必须本着爱护车辆,降低维修成本,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电动车清洁保养禁止使用水直接冲洗,防止电瓶损坏。 6.领取本公司电动自行车的工作人员,需按公司规定扣发10天的工资作为车辆押金。 7.工作人员归还车辆,车辆经公司办公室检查完好后,押金将补发给工作人员。 8.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车子性能,响铃、刹车或其他部件,有问题时不能骑车,应报肖总核实后及时修理。 9.车辆在工作人员使用过程中丢失,由工作人员个人负责,工作人员负责赔偿,否则公司将把车辆押金作为车辆丢失补偿。 1

0."车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发生故障,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非正常工作时间内故障,由个人承担维修费用。 1 1."公司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使用、维修、维护,车辆要按行驶要求定期做好保养、保修,并报办公室建立保养、保修记录。 1 2."车辆维修需到单位指定的地方进行维修,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单,先由工作人员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到办公室填写维修单,并列出维修明细,经肖总根据车辆实际情况检查后,再提交总经理审批。 1 3."办公室负责建立车辆档案并负责管理。 1 4."肖总负责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及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 1 5."工作人员应注意行车安全,不得随意闯红灯,不得超速行驶,不准骑车超载带人等。恩施州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使用过程中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安全事故由工作人员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1 6."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素养,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应熟悉道路交通法规,严格按规定驾驶。如发生违章行为,要服从交警部门处罚,语言,行动上不得粗暴,保持公司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1 7."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恩施州大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

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电瓶车使用管理规定

电瓶车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明确电瓶车的使用和管理,让电瓶车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保证电瓶车正常用于现场维护工作,确保交通驾驶安全和人身设备安全;防控任何意外事件的发生。 2、执行程序 2.1电瓶车的使用管理原则: “专人驾驶,确保安全,申批使用、厂内行驶”; 2.2电瓶车的日常保管由综合班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也由综合班负责,电气班配合; 2.3电瓶车必须指定专人驾驶,专门驾驶员由各专业推选出一人和各值的值班负责人组成,经项目安全主管对其驾驶实操进行鉴定,确实具备驾驶技能的再报项目审批和正式公布后,方可允许驾驶电瓶车; 2.4 各班组白天维护工作确实需要用到电瓶车时,直接向综合班班长提出申请,由该专业班组专门驾驶员向综合班领取电瓶车,每次用完应及时将电瓶车交回综合班,如车辆存在问题,应如实向综合班反馈,否则,后果自负并受到相应考核; 2.5 夜晚期间,如需运用电瓶车时,则统一归由当天的值班负责人管理和驾驶; 2.5电瓶车原则上只能在电厂区内驾驶使用,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驾

驶出厂区,违者后果自负并受到相应处分; 2.6严禁在消防通道和妨碍安全生产的地方停车,并严格遵守厂方相关管理规定,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 2.7严禁违章驾驶和未经批准公车私用。 3、对驾驶员的要求 3.1驾驶员由各专业推选,要求身体好、思想好、技术硬,须经驾驶实操培训,确实具备驾驶技能,并在项目安全备案; 3.2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学习和参加安全活动,在使用电瓶车的前后应检查车辆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和故障应及时上报告处理; 3.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更换;3.4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定驾驶车辆。 3.5驾驶员不得将电瓶车交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也不允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电瓶车转交其他未申请用车的驾驶员驾驶。

电动自行车治理方案

??医院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文件要求,中心将于7月-12月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结合中心实际,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方面问题,全面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广泛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确保无论是医院工作人员,还是服务对象,都规范有序,平安无事。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特成立中心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工作措施 1、强化重点区域的火灾隐患整治。排查治理公共区域、楼道、楼梯间的电动车,坚决清除违规停放在消防车通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的电动车,彻底整治电动车充电线路私拉乱接、超时充电等安全隐患,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不间断加强巡查看护,严防清理后出现反弹。 2、认真开展“三清三查”工作。查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是否畅通,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查初起火灾扑救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清理疏散楼梯、走廊、食堂等公共区域可燃杂物,清理交通工具违规存放问题,清理管道竖井防火封堵不严以及堆放可燃杂物问题。 3、加强停车棚和充电的管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职工电动车统一停放到医院食堂东侧停车棚,群众电动自行车统一停放在门诊楼南侧停车棚,门卫定期进行巡逻,对违规停放电动车进行记录并上报;职工不能私拉乱接充电线路、充电超过6小时,且不应在夜间充电,发现违规充电者将严肃处理。 4、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运用网络平台(公众号、钉钉),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普及电动自行车火灾危险性、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在重点场所张贴《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进一步提高中心职工和群众电动车消防安全意识。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20日前)。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职责,细化工作标准,广泛宣传发动,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21日至12月31日)。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门诊、病房、药房、值班室、仓库、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大厅、楼道、楼梯间、电梯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进行集中排查整治,分门别类,逐一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切实解决在公共走道、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提升装移维工作效率、提高装移维服务质量,统一为城区装维人员配置用于装移维服务工作的电动自行车。为保证电动自行车正确使用、维护、保养,杜绝人为损坏和丢失,顺利完成日常装维工作。特制订《装维用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一、电动自行车配置及保修 1、配置电动自行车型号为倍特牌TDL12Z,电池容量48V20A。 2、每辆电动自行车车尾带可拆卸工具箱,同时每辆车包含头盔一个、雨披一副。 3、保修范围:电机保修终身,车架18个月,控制器、充电器、电池保质期均为12个月,前叉12个月,调速手柄、车把、手柄、仪表、开关、车圈均为6个月,减震、断电杀把杀器、电源锁、防盗器、仪表盘均为3个月;刹线、灯泡在南充市维修点终身免费更换;工具箱、头盔保修6个月。 二、电动自行车配备范围 现业及各分公司工作区域(城区)适合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的装维人员,包括外包单位人员。各单位、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管理部门及使用人员职责 1、管理部门职责: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部门为市公司客户服务部。其中现业客户端装维中心和县公司网络服务部为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电动自行车上牌、发放和后期使用的检查管理。 2、使用者的职责: 装维人员为电动自行车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按公司要求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 四、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1、电动自行车采用实名制管理。因车辆认证原因无法在交警队统一上户,市公司已统一定制车辆自编号,各单位根据车辆车架号与车辆自编号,建立电动自行车与装维人员的实名对应台账。 2、公司配发的电动自行车是装维人员用于装维服务过程的交通工具,严禁挪作他用。 3、电动自行车实行定车定人使用,装维人员不得私下进行调换。 4、对于公司已配发电动自行车的装维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工作过程中再申请使用其他交通工具。 5、各单位对使用人员要进行非机动车的交通规定培训和电动自行车使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配发、使用。 6、使用人员必须爱护电动自行车,使用前需熟悉使用说明书并且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和养护。 7、使用人员行驶过程中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对违反交通法规(如超速、违章搭载等)引起的交通处罚或因此造成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电动车使用者负担。 8、电动自行车只能在城区装维服务范围内行驶,杜绝行驶至城区外偏远区域,以确保装维人员安全作业。 9、各单位应安排设置符合用电安全的充电点位。各充电点位由装维班长负责定期安全检查,遇有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案

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文明规范、分类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1.依法管理,凭证入校。电动自行车须证照齐全,办理北京大学非机动车通行证后方可入校。非机动车通行证由保卫部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校内师生员工车辆免费办证,校外服务保障车辆收取每证10元工本费。 (1)申办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须先依据国家、北京市相关法规,到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办理北京市非机动车牌照。 (2)取得牌照后按要求带好相关材料到保卫部办理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 (3)校外服务保障如送餐、送水、送货等电动自行车,须以单位名义如送餐公司、外卖餐馆、送水站等申办,提供单位营业许可证、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骑行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照片)等材料。 (4)一旦发现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办理假牌照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则取消办理学校非机动车通行证资格,永久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入校。 2.规范管理,安全文明。所有办理北京大学非机动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1)入校时须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 (2)通行证须与车辆、骑行人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

变更,若有违反则处以没收非机动车通行证并永久取消办证资格。 (3)须靠右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和自行车,不得随意穿行、横行,不得载人(固定座椅内可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后端载物不得超过车身30厘米,在停车架或指定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阻碍道路交通。 3.总量控制,禁限结合。考虑校园实际情况,控制电动自行车总数,对违规车辆严格处罚。 (1)校内师生员工每人限办一辆,校外服务保障单位视其规模、校内需求限定数量。事业编及合同制教职工凭校园卡,劳动派遣及其他聘用人员须提供单位证明、雇佣合同;本校正式在册学生住在主校园及周边学生公寓(畅春新园、畅春园、中关园)之外的方可办理,且须提供院系证明。 (2)保卫部严格监管,师生员工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电话62755110、62756110,邮箱bwbjtb@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13908658.html,)。对在校园不安全文明行驶、停放,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行为进行警告教育,暂扣非机动车通行证一周;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被警告教育达2次的纳入“黑名单”,没收非机动车通行证,且永久取消办证资格;校外服务保障电动自行车违规除上述处罚外,将禁止其单位所有电动车入校一周。 (3)未来视情况,必要时将采取限定区域停放、限定行驶路线等措施。 三、人力三轮车、老年人和残疾人代步电动车管理。 将人力三轮车、老年人和残疾人代步电动车一并纳入校园非机动车管理,须办理校园非机动车通行证方可入校。燃油(电动)摩托车、燃油(电动)三轮车、不达标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入校。 四、时间安排。

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

漳州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从即日起在芗城、龙文区范围内开展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控制,改善我市城市交通结构,按照市委、市政府对电动自行车“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通过合标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通行标志、逐步扩大限制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路段、区域等方式,实现合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总量逐步减少、淘汰的目标。同时,通过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领域的有效管理,实现电动自行车管理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确保我市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畅通、有序。 二、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行驶管理; 3.市质监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管理和 。 。 1.核发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利用2个月时间对《管理方案》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核发有效期两年的临时通行标志。 2.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路段区域限行管理。用2年时间分3个阶段在市区逐步限制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最终实现市区全部限行。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5月10日) 市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两区政府制定各项工作子方案。 1.市委宣传部牵头策划和制定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宣传方案和宣传提纲; 2.市质监局牵头制定《漳州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实施方案》; 3.市公安局牵头制定《漳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漳州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登记办法》,及各项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准备工作; 4.市物价局牵头制定市区电动自行车牌证及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标准; 5.市工商局牵头制定《漳州市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6.市环保局制定《漳州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管理工作方案》; 7.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完善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交通安全标志标线设置和施划工作。(二)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年底) 市委宣传部要根据市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宣传方案和宣传提纲,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稳定和正面宣传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宣传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全面跟踪报道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两区要发动街道、社区对辖区内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劝导其遵守我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各项规定。公安机关要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准备工作,切实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20日-7月31日) 1.市质监局编制《漳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市工商局规范市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经营范围,引导经销商对库存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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