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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判例研究:“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判例研究:“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判例研究:“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

高院说法:“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

编者按:“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限购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买房事件频发,导致相关司法实务混乱,难以有效及时辨别并规制,完善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期旨在通过介绍借名买房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归纳提炼借名买房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一、借名买房的原因:

(一)规避法律、政策:1.规避房屋限购令政策;2.规避限贷令以及其他贷款障碍;3.简便手续、减少税费;

(二)争享特定购房优惠;

(三)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

(四)其他原因。

二、借名买房的风险: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案件:谭万兴与雷广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26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谭万兴虽然与海龙王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谭万兴名下,但广志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与海龙王公司签订的《购买公寓楼协议书》所购买房产中涵盖了本案讼争的房产,再审申请人谭万兴亦曾于2000年8月17日与广志公司订立《协议书》明确约定:“广志公司以谭万兴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广志公司支付、房屋的产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以乙方(谭万兴)的姓名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广志公司)或海龙王公司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外,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上由再审被申请人雷广志、京达旅业或者案外人广志公司支付,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谭万兴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但其无法否认代持有的事实,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所有。

实务要点二: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时,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案件: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徐沛欣、曾塞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终21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院认为:

关于中集哈深公司主张“房产代持协议的效力无论是否真实,目的都是规避限购政策,行为目的及方式均存在不正当性,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首先,限购政策为房地产市场的行政调控管理手段,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徐沛欣占用了曾塞外的购房资格,曾塞外即失去了购房资格,并不会导致本地区限购政策的落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其次,案涉房屋的房产代持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形成于中集哈深公司与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曾塞外的保证合同之前,并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徐沛欣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但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实务要点三:对于亲属之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可通过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观情况来认定。

案件:1.任某1、任某2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182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房屋在任某4和王某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房关系问题,根据涉案房屋的来源、拍卖款的支付、房屋相关手续凭证持有、房屋实际使用、任某4和王某的往来等情况,一、二审法院确信任某4与王某之间借名买房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并认定该事实存在,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任某1、任某2虽然对此予以反驳,但对于购房款由谁支付、任某4是否实际入住、购房手续和任某4证件为何由王某掌握等事实均不清楚,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另,本案认定任某4和王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不否定(2004)固法执字第272-1号民事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王某虽然违规以任某4的名义竞拍涉案房屋,但不必然导致借名买卖关系无效。任某1、任某2提供的涉案房屋欠缴物业费等证据,不能推翻借名买房事实的成立。

案件:2.马某1等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79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马某7就其主张的与其母亲谭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提交了谭某生前所写的《我的意见》为证。马某3、马某5、马某4、马某6对马某7所述事实主张及证据均予认可,马某1、马某2亦认可《我的意见》的真实性。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马某7与谭某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无不当。虽然涉案房屋系房改房,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房屋已经可以上市交易,故马某1、马某2主张借名买房行为无效,法律依据不足。《我的意见》是谭某生前对涉案房屋的由来、购买和产权归属情况的记述,并无死后该财产如何处理的意思表示,因此马某1、马某2主张《我的意见》应是谭某的自书遗嘱,缺乏依据。因马某7与谭某之间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所以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谭某名下,但已不属于谭某和马某8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马某1、马某2主张公证遗嘱部分有效并按此遗嘱继承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四:“借名买房”情形下真正购买人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系真实购房人的,应当确认其系真正的房屋产权人。

案件:赵建章、赵媛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津民申174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事实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赵建章与被申请人赵建国是兄弟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中“赵建国、赵媛”的签名系被申请人赵建国亲笔书写,涉诉房屋的首付款、按揭贷款、物业费、

取暖费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赵建国支付,涉诉房屋的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还贷手续、原始房屋产权证等均由被申请人赵建国持有,且房屋交付后由被申请人赵建国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建国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以上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赵建章、赵媛主张包括购房款、取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均系向被申请人赵建国所借,双方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借名买房的效力问题,本案的诉争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并非禁止流通物,现诉争房屋的契税缴纳已满五年,已经取得了上市交易的条件。在符合交易条件并缴纳税款后进行交易,并不会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双方借名买房应属有效。

实务要点五: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

案件:商龙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233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院认为: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之合意问题,商龙请求之基础系其与商洁就涉案B102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结合全案证据,依据商龙陈述,双方之间未形成书面合同,系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对借名买房问题,商洁予以否认。而从现有证据分析,1997年7月11日,商洁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商龙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明确具体,均指向代签购买都市芳园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办理买房有关事宜。从后续的履行情况分析,商龙作为受托人代商洁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履行了委托书中的相关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买B102号房屋之合意,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如上认定,本院不持异议。

实务要点六:不具有当地购房资格借名买房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姚江丽、姚生云、关月花与章乃文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申字第187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确认再审申请人姚江丽与被申请人章乃文借名买房系无效行为。国家对双方争议房屋的交易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姚江丽因不具备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而借用章乃文的名义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行为。关于承担责任比例问题,对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具有专属性。双方当事人对此规定均明确知

道,故对借名买房行为的无效后果,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相关损失,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实务要点七:借名买房协议仅对协议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行为。

案件:罗利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粤行申98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院认为:

申请人主张其不拥有涉案集建国际名园×座×××号房屋产权、其被借名买房的事实不能作为市住建局收回罗利红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据。本院认为,虽然民事判决确认涉案集建国际名园×座×××号房产属于案外人罗松鹏所有,但申请人是在被诉收回决定作出之后才提起该民事诉讼的,且申请人与案外人罗松鹏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对作为外部人的市住建局不能产生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被申请人根据涉案集建国际名园B座1807号房屋的相关登记信息,认定罗利红存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又购买其他住房的事实,并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被诉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再审申请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实务要点八:借名买房协议违反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案件:汤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申字第0433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购房发票、《个人住房按揭合同》、《担保合同》、还款银行卡原件均由中永信公司保管,中永信公司对涉案房屋有过出资行为,涉案房屋一直由中永信公司实际控制等本案实际情况,认定中永信公司与汤志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中永信公司,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汤志与陈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中永信公司的利益,二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汤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小结

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借名人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买房协议的形式在实务中多种多样,目前我国实行的房屋限购政策使得“借名买房”行为盛行,但是法律风险也随之存在,实践中为规避风险应注意:

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也是一种很好的规避风险的方法。针对借名买房行为专门的归纳相应的裁判规则,有利于法律实务。部门的裁判和决断,也有利于民众规避法律风险,实现房屋买卖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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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 常见风险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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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协议(离婚诉讼/详细版) 已出版 要点 甲方(当事人)委托乙方(律所指派律师)代理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支付律师费。适用于离婚 诉讼案件。 委托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 方委托乙方代理法律事务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行。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纠纷一案的有关法律事务,具体事项如下: 1.1乙方指定律师负责代理上述纠纷的(从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或其它法律事务中选择) 1.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授权具体内容 及期限另见授权委托书,在乙方代理过程中出现案情变化或甲方的变化,甲方要求改变委托授权内容的,双方另行签订新的授权委托书。 1.3为尽可能详尽周全的完成委托事务,甲方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指定其他律师或助 理协助其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调查取证?与法院沟通联系等,也同意该助理协助律师一起出庭代理。 1.4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可调解性,乙方律师可根据情况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进行调解,乙方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参与谈判调解工作(包括诉前调解,诉讼中庭上调解及庭外调解,但此调解工作是指一般性调解,不包括反复调解?长期调解?专项调解?短期法律顾问工作),若经调 解后双方诉讼终结(包括当事人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原告撤诉.委托人单方撤销委托?诉讼中达 成调解?一方被判驳或裁驳的情形),均视为乙方律师完成本协议委托代理事务,本代理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乙方不退还。 1.5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多变性,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无论本次诉讼是否经历开庭或开庭几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注意用适当的心理引导方式配合依法处理案件。 第八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把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在办案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产生情感纠葛。 第二章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 第一节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九条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 第十条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对于继承、变更抚养权或者涉及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应通知客户带好遗嘱、离婚协议或者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接待咨询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 第十二条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第十三条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 第十四条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 第十五条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 第十六条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一、审查收案,具体步骤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 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 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 决纠纷。 2、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 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4、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从民事诉讼 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告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表现在: 1、经过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受案的,应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以确认委托关系。 2、要求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定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委托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 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在授权委托书签署后,如果当事人所赋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可能的诉讼风险,如诉讼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等执行风险。 三、准备起诉或应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并 开展相应的调查活动。主要事项有: 1、与委托人交谈,并仔细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同时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重点,并请委托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2、到法院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举证材料及证据清单,法院调查或鉴定而来的证据。当然,律师在阅卷时应注意 一下几点: (1)用心注意围绕诉讼请求、诉讼主张的证据事实,发现案件的焦点和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 (2)审查双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恋爱期间出资购房,分手或离婚后如何分割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恋爱期间出资购房,分手或离婚后如何分割 作者:余春娣律师,广州婚姻律师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专注婚 姻家事领域 最近有位男性朋友找我咨询,他的情况是这样的:他跟他女朋友在一起恋爱2年多了,双方也开始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刚好双方手头上也有了一点存款便想着要不先在结婚前购置一套房子作为婚房使用。那时因为女方是广州户口,男方是外地户口,男方不符合购房条件,便商议着把房子写在女方名下。房子的首付是150万元,但因男方手头上的钱不多,于是只给女方转了50万元,这50万元还是在不同时间段内分数笔转账,并且在转账时也没有备注性质用途,同时在购房时,男方也没有陪同其去看房以及签订任何协议。 购房后,双方也如愿登记结婚了。婚后,双方继续以女方的名义偿还房产的按揭贷款。婚姻初期,夫妻二人的生活还是很甜蜜,但在一年后,双方就开始存在越来越多的矛盾,甚至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为此,双方也经常在谈及离婚的相关事宜,但是对于房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 女方始终坚持认为房子是其用个人的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子所有的首付都是通过女方的账户转账给开发商,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而男方的转账只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在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了,所附条件也已经生效。 但是男方认为购买房子的时候自己也有出资,是为了共同出资购房才向女方转账的,房子理应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个问题双方没能妥善解决,女方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及处理该套房产。最后法院以男方未能举证婚前双方已经达成共同出资购房的合意以及男方转账的时间、金额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支付首期款的时间及金额均无法对应。所以法院认定涉案房子是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前部分与男方无关,而婚后还贷部分及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而男方向我咨询的时候已在判决半年后,错过了上诉期限。

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在两人感情决裂时,都会对财产分配和子女培养等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话,则要请律师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离婚请律师要多少钱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离婚请律师要多少钱以及离婚律师收费标准一览表。律师收费的影响因素:其实,它的报价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它要根据诉讼请求、案件复杂度、事件的发展以及各地的经济条件来判断,其中任何一项不同都会影响它的报价,因此,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定。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耗费时长。 2、事件的难易程度。 3、事件所需律师的人数和能力。 4、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师要风险和责任;。 6、律师的信誉和工作能力。 7、案件所需的其他支出。 那么离婚请律师要多少钱呢: 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 1、在报价时,会先以一个数为起点,若所涉及的财产超过了一定份额,那会加收一定的费用。 比如:某律师的报价是五千元起,那么,不管案件大小,它的起价就是五千元。当然,若财产数额较大,超过五十万的话,那超出的部分,则要加收一定比例,比如:有点律师收1%、有的律师收2%,甚至有的律师会根据财产额累进。因此,涉及的财产数额越大,律师的收费也就越高。 2、风险代理:交适当的基本金额,再明确一个赢回财产金额的报价。 它比较适合于财产分割案件,这类的案件,它的难度在共有财产的取证或执行。所以,为了激发律师的工作热情,双方达成一定协议,先由委托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开工工资,一般为5000元左右,然后由律师调查、取证,查找对方财产,作保全工作,直到被告执行法庭的判决,在执行的财产中,律师提起报酬一般为10%—20%左右。 离婚律师收费标准一览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一、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民事办案流程 一、民事 (一)咨询 1、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 2、针对当事人含糊不清之处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 3、合理地分析案情,说明胜诉的可能性。 (二)收案 1、律所案件受理费1000元,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收费: (1)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免收。 (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包括10万元),按收费比率3.6%收。 (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包括10万元),按收费比率2.4%收。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包括100万元),按收费比率1.8%收。 (5)100万元以上,按收费比率0.6%收。 2、收案审批。填好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委托须知、办案质量监督卡(含存根联)交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 4、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二份。 5、委托人授权

(1)委托人写授权委托书或律师替委托人起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人个人的,让其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单位的,让其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收费。收取委托人律师服务费后,向所里开律师服务费发票,一式四联。交委托人一联,办案律师留一联,律所留底二联。 7、 (三)办案。 1、制作法律文书 (1)委托人是原告的,制作起诉状。 (2)委托人是被告的,制作答辩状。 2、调查收集证据 (1)让委托人提交已有的相关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2律师调查取证。调查收取证人证言,公安笔录、档案记录等。 3、立案(代理原告)。 (1)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 (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立案,然后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4、收到出庭通知书。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在立案当天就签发出庭通知书,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后签发。

律师看《离婚律师》

律师看《离婚律师》 刘玲 发布时间:2014-09-23 刘玲: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些天,到处都是关于电视剧《离婚律师》的话题。律师所里,当事人建议律师采用剧中“招术”,甚至要求律师化妆取证。闲暇聚会,亲朋好友不厌其烦地求证律师日常工作是否如剧中一般。对于该剧,律师同行不乏义愤填膺者,强烈要求封杀,称该剧损坏了律师整体形象,伤害了律师对正义对法律的信仰。如此种种,让我特不好意思,羞于承认自己一集不落全看了,愧对同行! 在剧中,许多细节表现得相当“有生活”:罗鹂律师穿平底鞋坐地铁上班,包里装着高跟鞋,到律所再换鞋;吴文辉律师送罗鹂一部车让她在当事人面前有面子;潘小刚律师着名牌戴名表、借车开,打肿脸充胖子也要包装自己……必须承认,编剧提前做了功课,对律师行业的外在形象进行了研究。剧中主人公的服饰也是本剧的一个看点,基本符合律师着装要求:成熟、严谨、稳重,同时加入时尚元素。的确,律师很注重职业形象,行头“标配”是职业装、皮鞋、公文包,豪华配置上不封顶,涵盖众大牌。律师圈里有戏言:“开宝马的律师,为开宝马的当事人服务;骑自行车的律师,服务对象也骑自行车。”律师着装,是职业要求,也是拓展业务之需。 如果用专业眼光审视,这部电视剧有诸多场景违背法律、违背现实,比如:律师在开庭时站起来发言,在法庭上走来走去,擅自打断对方当事人的发言等等,司法实务中这是绝对禁止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发言只能坐在代理人席位上,不允许站着说,也不能随意走动,而且律师不能任意、随意发言以及打断对方,只能申请法庭制止。在民事案件开庭质证过程中,律师作为一方代理人只能向法庭出示证据,法庭收到证据后,再让另一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核对、质证,之后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还可对证据展开辩论,然而在该剧中,有几场非常激烈的庭审戏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径行示证、质证、辩论,离开座位到对方席位进行争吵,完全将合议庭撇开,无视法官的存在。这些场景内容,都违背我国诉讼法规定,破坏了法庭固有的三角形结构。

律师如何进行民事案件代理

律师如何进行民事案件代理 吴雪元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将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对照分析,就会发现《民事诉讼法》有关代理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没有《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那么具体和完备。本文就依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有关规定,结合自己十多年来办案的经验和体会, 谈谈律师如何进行民事案件的代理。 一、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享有的权利 律师在民事纠纷案件代理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概括地讲,一是法定职权,二是当事 人授权。 律师的法定职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赋予,如调查权,阅卷权等,这些都是程序上的权利,一经当事人委托,即自动依法享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授权,又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或仲裁,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出庭、辩论三项程序方面的权利,一经委托即自动享有,这种一般授权也是程序方面的权利。至于实体权利,就需当事人特别授权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实践中,《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回避、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等三项权利,律师亦需经当事人特别授权,方可行使。 二、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应尽的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中应尽的义务,规定得比较零乱而不系统,分散而不集中。以我体会,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解答委托人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为委托人代写诉讼文书,如民事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管辖权异议书、 执行申请书等。 3.帮助委托人搜集整理证据,或自行调查取证后,向法庭提交。

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处理中常见的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处理中常见的问题 1、管辖与立案 涉外离婚案件在起诉时,首先遇见的问题就是管辖和立案的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2)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法院首先对一方是中国人,且向中国法院提起的案件,中国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是何态度,对于这类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原告在中国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仅有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些省市的法院系统制定了一些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具体条款,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者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涉外离婚律师应熟悉掌握本地法院系统是否有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或者操作实务,用来解决管辖权问题。 在确定了一个涉外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管辖后,到底有哪个实际接收案件并立案审理呢?一般来说,还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离婚律师台词

离婚律师台词 导读:《离婚律师》剧情简介 《离婚律师》讲述了口齿伶俐,在律师界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金牌律师池海东(吴秀波饰)在事业上春风得意,却未料遭到老婆焦艳艳(张萌饰)给自己戴绿帽不说,两人的离婚案中自己一个个堂堂的律师却输给了妻子的代理律师罗鹂(姚晨饰)。从此对立的两个人一个刚离婚“累觉不爱”,一个受尽感情创伤,都不相信爱情的他们却总在阴错阳差之下代理同一个离婚案件甚至还成了生活中的邻居。身为离婚律师,他们帮助离婚委托人的双方心平气和地分手,鼓励他们开始新的生活,甚至有时劝和要离婚的夫妻;也帮助身边的家人朋友意义解决各种危机。经过一段时间共事的朝夕相处,罗鹂和池海东之间的关系,也从单纯的竞争对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两人逐渐被对方的才华和品格所吸引,这样两个平时爱吵闹并且都不相信爱情的离婚律师,最终还是日久生情,慢慢地走到了一起。 《离婚律师》台词 1、戒指能干吗使啊,能一生一世吗?这是我浪费掉的青春,我只能把它往肚子里咽。 2、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相通,有时这个**和婚姻有异曲同工之妙。 3、你看你们这一代人多幸福呀,上个厕所都这么奢侈,纸尿裤还铂金级的呢!

4、咱们拼车吧,又省钱又环保。 5、没有什么是必须通过婚姻才能够得到的,但两个人之间最珍贵的感情,只有通过婚姻才又可能产生。 6、这么值钱的戒指,丢了多可惜啊,买了还能折现金呢。 7、我的字典里就没有离婚这两个字,你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死人!你要离婚,你就是在找死! 8、爱情里不被爱的那个人才是第三者,才是**。 9、男人要是敢有外遇,就算帅成周润发那样,也得死! 10、我已准备好,再次迎接爱的来到。 11、鹂鹂,也许你以后会明白,真正的爱是和婚姻无关的,婚姻让爱窒息,失去生命和色彩。 12、离开一个错的人,才能遇到一个对的人。 13、收拾一个男人不能在结婚前,得结了婚后慢慢收拾。 14、如果婚姻是契约夫妻间的承诺是合同,那么你这种行为就叫合同欺诈。 15、人家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孩,向往点好的生活不对啊? 16、爱情无非是两个落寞的人在一起的借口罢了。 17、像我媳妇儿这样的。对不对,那就是天生丽质,不用打扮,蓬头垢面不失国色! 18、春风秋水,千山暮雪,各自珍重。 19、有些官司明知道会输也要去打,打官司不是为了赢,而是为

律师离婚案件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诉,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开庭后,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如果原告离婚决心已定,被告决不强求,但孩子的抚养权应归属被告。并请求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自2005年起,原告不断有外遇,经常夜不归宿,而且原告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生活也无规律,经常赌博。并且,原告脾气暴躁,性格偏执,经常教给孩子仇恨。更严重的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孩子偷偷带走,不让其上学,时间长达几个月,如果孩子跟着原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孩子不应判给原告抚养。况且,孩子刚满8岁,年龄尚小,更需要母爱,故希望法院将孩子判给被告抚养。原告年收入达50万元,而且工资单上的工资也过万元,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希望法院按照该条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二、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请求法院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平均分割价值124万元房产,装修费27万元,和婚后购置的长沙景泰家园的160平方的房产及20万工商银行存款,及股票若干。 2005年4月购置面积为200平方XXX小区XX幢XXX室。当时已付房款53·164196万元,装修费27万元。现房价已涨到124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位于XX小区XX幢XX室160平方米的房产房价也已涨。 三、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应赔偿给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原告人脾气暴躁,性格怪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对被告大打出手,自从原告有外遇以来,更是变本加厉,公然挑衅,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被告身心俱伤,数次住院治疗,造成被告精神上极大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被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原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完整版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程序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程序 一、代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 1、约见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快速 的通过了解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初步估算此案的难易程度、确定代理费用; 2、谈好案件的代理费用,签订案件委托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授权委托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根据双方谈好的诉讼代理费用,给当事人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复印并让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收收到发票原件; 二、立案的准备: 1、前述第一项工作做完后,需要准备立案,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被告是单位的,要到被告登记的工商局查档,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是立案的必要材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指导意见,速算出案件诉讼费用,让 当事人准备相应的费用; 3、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分析案件,确定诉讼策略、起草修改起 诉状、到案件管辖法院立案,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 书、领取诉讼费用缴纳收据; 4、总结案件辩论焦点、拟写代理词、质证意见;

5、案件立案后,要抽时间询问案件分到了哪位承办法官手里,不定 期的联系,关注被告是否有证据提出,以防审理过程中措手不 及; 三、开庭审理过程: 1、按时出庭,按照审判长的引导,进入诉讼程序 2、围绕法庭争议焦点,讲事实、摆证据、引法律,有条不紊,论证 自己的请求合法、合理、合情、驳斥对方的答辩意见; 3、切记两点:一般程序中:证人的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 天提出申请;证据的提供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提供;简易程 序中:证人出庭、证据提供都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可 以提出反对,不质证; 总结:通过本案,从接受委托--立案--准备工作--开庭审理---结案;把一个案件做好,证据是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然开庭辩论的过程中还有很多技术、技巧;这需要我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庭审瞬息万变,会出现很多突发情况,是我们开庭前所不能预见的,在出现情况后,不要慌,迅速找出对应策略,这需要经验和实践磨练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法律快车网对此不承担任何

离婚律师经典台词大全

离婚律师经典台词大全 1、有一句话非常能说明你的做事风格:无利不起早——罗鹂《离婚律师》 2、我说你们这些律师啊,为了赚钱,削尖了脑袋。人家两只子闹离婚,你们不劝,还往上拱火,把火苗拱得旺旺的。——罗鹂妈妈说罗鹂《离婚律师》 3、不要打架啊,要和平,不要战争——郑天涯《离婚律师》 4、有的外遇就像小感冒,吃吃药,发发汗,过去就过去了。有的外遇就像恶性肿瘤,无药可救,要动大手术。《离婚律师》 5、你醒了是我的人,你如果醒不了…你就是我的植物人!《离婚律师》 6、男人在恋爱中说的那些胡话,和在酒桌上说的那些醉话,能当作协议吗?在我看来那些都是屁话!《离婚律师》 7、我不是二十岁的孩子,这样的话不适合我,也不适用于你和我的关系。我喜欢你,非常喜欢你,如果说爱的话,我以为不为过《离婚律师》 8、他(池海东)就喜欢吃了原告吃被告——罗鹂《离婚律师》 9、为了自己的活路,堵前妻的路,不好吧!——罗鹂《离婚律师》 10、你(潘小刚)编瞎话也动动脑子嘛,你编一个死绝死绝的的瞎话,我三个月都出不了门了——池海东《离婚律师》 11、你(池海东)是又赚钱又出名,我呢是又出钱又丢人。——董

大海《离婚律师》 12、我相信爱情,也相信爱情会死,在我看来,没有什么是必须通过婚姻才能够得到的,但是两个人最珍贵的感情,只有通过婚姻,才能有可能产生《离婚律师》 13、女人漂亮逐年贬值,生孩子也是有年限。对男人来说,选哪个女人当老婆都一样,对女人来说,结婚几十年,婚姻的投资已经是赚的了。男人爱上别人情有可原,正常不过,不和老婆离婚就是责任了。《离婚律师》 14、《婚姻法》不保护爱情只保护财产。婚姻是人一生最重要的选择,婚前普法很重要。《离婚律师》 15、在我李春华的字典里根本就没有离婚这两个字,只有丧偶。你活着是我的人,你死了以后还是我的死人《离婚律师》 16、在我代理的离婚官司里,我最痛恨的就是那种破坏别人家庭的女人,真没想到,原来我就是那可耻的第三者,这真是天大的讽刺。——罗鹂《离婚律师》 17、(曹乾坤:我最近有点有点紧)有点手头紧?我手头比你还紧,你要是提钱,咱俩连朋友都没得做——池海东《离婚律师》 18、人哪,还是自己赚钱最靠谱,这年头,靠谁不如靠自己——罗鹂《离婚律师》 19、吴秀波饰演的池海东发现妻子出轨后的内心独白:我突然发现自己无处可去,在夜幕降临的时候,只能独自待在办公室。我还突然发现我居然没有朋友,我手机的电话簿里有成千上百个电话,他们居然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4个关键阶段及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环节:委托前的接待、接受委托、阅卷、调查、代书、庭审、上诉、总结等。这些环节并非在每一个民事案件的代理中都要经历,但对于从业律师来讲,即使不在这个案件代理中经历,也可能会在另一个案件代理中经历,因此,各个环节中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都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把上述环节,按照其工作特点和各环节的主要任务分为四个阶段来总结,即委托前的接待阶段;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庭审阶段;总结和完善阶段。 一、委托前的接待阶段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始终存在律师接待委托人的工作,之所以把委托前的接待作为一个阶段来叙述有两个理由,一是尽管这时还没有建立委托关系,但是,一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委托前所进行的接待工作就是整个案件接待工作的组成部分;二是这个阶段的接待对于能否建立委托关系以及律师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受到委托人的尊重和工作上的配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委托前的接待阶段中,律师应完成的任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树立独立和良好的职业形象;二是了解案情并依法剖析案件;三是和当事人协商办理委托代理手续。要想完成上列任务,应注意下列一些问题: (一)接待前的工作安排 1、根据当事人自身和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接待场所。 对当事人的接待,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场所,比如请当事人到律师的办公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接待;律师到当事人所在的场所(办公室或者家里);律师和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其他地点。场所的不同,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事人对律师个体形象的评价,并因此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人。一般说,约当事人到律师办公室谈话是最好、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满足案件代理的需要,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会谈。例如某房地产公司的老总想约律师谈一起纠纷的事,从朋友介绍中得知他很忙,每晚还得到医院照顾其住院的母亲。这种情况,就不必让当事人到律师所会谈,可以转告当事人,在他方便时,可以通知律师到他的办公室去谈。这样,当事人就会因为律师对他处境的理解而感到律师的细心及其对他人的尊重。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从细微处入手,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替当事人着想,这就可以通过细节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为日后的顺利合作奠定基础。 2、为了提高接待效率,告知当事人做好接待前的准备工作 实践中,有些律师往往陷入毫无效率可言的多次接待工作之中,这其中固然可能有当事人的原因,比如有些当事人并不是真心聘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而只是想以请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咨询,这种情况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且几乎每个律师都遇到过。但无可否认的是,在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多次的接待现象,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比如说律师在接待当事人之前,没有在可能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事先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以致于在接待时出现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准备好相应的案件材料或者所委派的工作人员其并不了解情况,只凭嘴说而无证据加以佐证,或者只说些可能、大概的情况。这样就不得不进行第二次甚至更多次接待。作为律师,在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固然还无义务帮助当事人整理案件材料,但为了提高接待效率,节省自己和当事人的时间,他完全有可能也应该在接待之前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应准备,如准备好案件材料,委派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最好能够有一名相对负责的人员参加等等(助理)。这种提醒,对律师来说并不难,但对于接待效率的提高却是很重要的。 (二)设计接待模式 每个律师在工作中都会有一套自己惯用的接待方式,但是,什么样的接待方式更能树立律师的职业形象,更能显示律师的业务能力,却不是每个律师都注意到的问题。接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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