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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护措施(精)

水源地保护措施

为了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保障阿里河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阿里河水源地保护措施:

一、水源地是自来水公司的要害部门,承担全镇人民生产建设和生活用水的重要职责,为防止水源地污染,实施水源地保护上游20公里,下游2公里为水源地保护区,上游2公里,下游500米为重点保护区。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由政府和公司组成检查队,定期或不定期派人巡查,防止意外突发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建立水源地保护报告制度。

三、在规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废弃物在保护区范围内;

四、在规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五、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项目。凡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均应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列入建设计划。

六、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源地,并有权对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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