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来伊份食品,汇总申报纳税,统一核算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

【文 号】苏国税发﹝2011﹞164号

【发文日期】2011-11-22

【实施时间】2011-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异地连锁店增值税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汇总申报纳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11﹞101号),经其主管国税机关(苏州市第三税务分局)审核,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已在苏州市设立了141家分支机构,实行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的精神,同意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及其苏州市(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内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采用 “统一计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年终由财政统一调整地方财政利益”的办法。该公司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以及发票使用等问题按《关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后,涉及地区间利益调整的由省财政厅根据《关于连锁企业合并纳税后地区间利益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苏州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2002] 14 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并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具体是由财政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还是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省级暂实行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也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仍退回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会计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报帐,乡级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以实行乡级财政报帐。要积极推进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办法有各地自行制定。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支持的限额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具体限额由各市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11]3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24 编辑时间:2011-4-1 实施时间:2011-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紧扣主题,把握重点,努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 多年来,税收宣传月作为税收宣传的品牌效应日益显现。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延用这一主题,就是要紧扣税收与发展和民生的关系,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通过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不断强化公民税收意识,全面展示国税工作成效,持续优化税收工作环境。要集中宣传税收性质和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要重点宣传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要深入宣传国税机关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构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办法措施,宣传税收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效以及依法纳税的典型事例。要全面宣传国税系统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勤政廉政的主要做法,宣传我省国税系统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示国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改进方式,全面推进,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宣传工作,省局将围绕创新形式、系统推进、力求实效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有效整合“三类资源”,即激发系统现有资源、借助新闻媒体资源、挖掘社会有效资源,推进实施“三层联动”,即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省局集中宣传与系统面上宣传相融合、国税部门宣传与社会组织宣传相协调,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导向明晰、重点突出、覆盖广泛,多形式联动、多平台互补、多层面推进,常态化运行、整体化实施、效能化管理的税收宣传工作格局。税收宣传月期间,省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在媒体发表专题文章,发布2010年国税纳税百强;参与江苏广电总台大型新闻行动;制作并播出税收电视专访;分行业组织服务新兴行业税企座谈会,并在相关媒体专题报道;组织“媒体与国税同行”系列活动;组织全省第七届百姓税收意识调查;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等。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声势与实效”并举的要求,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一批有内容、有深度、有声势的活动项目,做到贴进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发展,使税收宣传月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和大众性。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分步组织,在积极参加全省统一活动的同时,精心组织实施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活

江苏国税金税三期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人操作手册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操作手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目录 1.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2) 2.系统初始化 (3) 3.填写申报表(按填报顺序) (4) 3.1增值税抵扣明细表 (4) 3.2 税控发票已抄报税明细表 (8) 3.3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8) 3.3.1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9) 3.3.2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10) 3.3.3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10) 3.3.4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11) 3.3.5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1) 3.3.6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 (13) 3.3.7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情况表 (13) 3.3.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14) 3.4代扣代缴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14) 3.5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15)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5) 3.7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6) 4.正式提交申报 (17) 5.查看回执 (17) 6.自主发起扣款 (18)

2016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报税、后申报”,即先完成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抄报税,再进行纳税申报,否则会影响申报正常完成。 网上申报流程:输入所属期并申报初始化→填写与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通过“接收申报回执”查看申报回执→打印各类申报表 1.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514320079.html,/)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网上办税”,点击“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右侧“网上办税服务厅”。 系统弹出如下页面: 再点击“进入网上办税系统”,进入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会[2014]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财会〔2014〕74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2012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控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省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领会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 内控规范通过制度建设、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将制衡机制嵌

入到内部管理制度中,对于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财经秩序,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内控规范,一是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对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风险管控意识以及强化内部控制的自觉性。二是有利于各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三是有利于将预算、收支、资产、基建、政府采购、经济合同等行政事业单位重点管控业务和事项纳入统一的管控体系,实现财政管理各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机衔接,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风险防控和内部管理水平,科学有效地预防腐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 【标 签】年审,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95号 【发文日期】2005-03-23 【实施时间】2005-03-2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经国税机关正式认定且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和暂认定期内的一般纳税人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1、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2、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情况; 3、上一年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核算及纳税表现情况;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保管情况; 5、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养资金”)。为加强培养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用于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补助; (三)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第三条培养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培养期内,培养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培养期满,培养资金如有结余,予以收回。 第四条培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提出培养对象项目资助金额,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培养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分配、下达年度培养资金,会同省人才办对培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受省人才办委托,与受资助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及时向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拨付培养资金;对培养对象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上报培养对象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培养对象拨付培养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安徽省财政厅全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采购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章招标书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资金来源 买方已筹集了一笔可靠资金,用于支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序号1所列的项目采购的费用。根据《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的规定,出资方和买方已将本项目委托给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以 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2、本次招标方式及投标人资质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规定的招标方式。 凡是符合招标公告中规定资质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一、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前附表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 七、合同特殊条款 八、服务需求一览表 九、技术要求 第二章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供货及投标报价表 四、零配件表 五、规格相应表 六、供货及投标技术方案 七、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有权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按招标邀请书(公告)或本须知前附表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如传真、 信件、电报等)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对在此规定时间

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刊登在“安徽政 府采购网”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并对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中心可以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如果作出延长投标截止 日期的决定,采购中心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安徽政府采购网” 上。 (三)、投标书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人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书构成 投标书应包括第条第二章中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书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书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人不得在未征得政府采购中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招标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书在评标时有可能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 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3]14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3〕14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效能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三条纳税服务分为税务人员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通过办税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的到户服务。 国税机关可针对不特定纳税人采取集中培训、媒体公告等形式提供集群化服务,也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除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主要执法职责以外,国税机关主要通过纳税服务实现税收管理。 第五条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简并税收基础管理职责。将制度性的调查核查转化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个基本类别,户籍管理、发票管理、涉税提醒等具有服务属性的基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3]40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40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6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规范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财务行为,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报政策。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发生的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应严格按照就医人员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减支出项目、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审(稽)核。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稽核监管,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反馈。 三、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支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就医医院;应该由医保基金(含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确认后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通过基金支出户进行垫付。 异地就医人员因急诊抢救、年度结算停机、异地信息系统故障、就医卡挂失或损坏等,在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刷卡而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邮寄回参保地报销。 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异地就医发生的垫付资金按照两级清算的方式按月按实差额结算。即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省内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以下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结付。 省平台于每月2日前生成经办机构间清算明细及汇总统计数据;各地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根据省平台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做好上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核对工作,确认清算信息;每月10日前省平台生成《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明细表》、《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平衡总表》(以下简称《清算表》),统计上月各地差额结算数据。 五、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划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根据《清算表》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预[2016]180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预〔2016〕1803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省财政厅制定了《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

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 (一)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坚持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三)坚持促进改革,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政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四)坚持同步推进,保持上下联动、部门同步,规范省市县各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税务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五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 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税务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 (一)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三)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对被查对象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第八条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 第九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税务案件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 收集书证时,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案件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 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8.03 【实施日期】201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 为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更好地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苏发﹝20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全省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全面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到2015年底,覆盖区域内50%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逐步扩大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进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总结推广病种分值付费,大力推行住院、门诊大病按病种付费,有条件的地区,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力争达到100个。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到2020年,逐步建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复合式医保支付制度。 城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科学合理。总额控制指标和病种支付标准要以定点医疗机构历史结算数据和基金预算为基础,统筹考虑成本上涨、基金收支、医疗服务变化及分级诊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等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 (二)总额控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三)激励约束。建立结余转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办法,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控制成本和规范医疗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 (四)谈判协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通过谈判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病种支付标准以及按人头付费标准等关键指标。 (五)强化管理。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发挥医保监控作用,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确保付费方式改革后医疗服务水平不降低、质量有保障。 二、深入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 (一)稳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总额控制 1、合理确定统筹地区总额控制指标。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三年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费用结算情况,结合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安排,在按当年统筹基金筹集总额的5%提取风险调剂金和当年统筹基金总额(不含参保单位和个人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发[2015]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

号)要求,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等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和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 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预[2015]142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金的通知 (财预〔2015〕142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省政府政策落实评估暨政策再落实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积极财政政策有效落实,现就加快预算执行、切实解决财政资金沉淀问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安排预算 1.增强预算安排科学性。完善公用经费定额体系,合理保障基本支出需要;加强项目支出科学论证,充分对接部门和基层实际,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方式和重点,努力实现财政资源配置公平、高效。积极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跨年度

实施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分年安排预算,做到预算安排与资金需求相衔接。 2.提高预算编制精细性。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切实减少二次分配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本级支出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支出内容;专项转移支付分县区、分项目编制。扎实做好项目支出前期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就能执行,从预算安排的源头解决“钱等项目”问题。 二、合理分担支出 3.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在合理划分省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完善现行配套政策。对省级事权,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对省市县共同事权,明确各级支出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4.落实重大政策资金。中央和省出台的重大政策,属于省市县共同事权或市县事权的,市县要不折不扣保障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系统登录 输入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514320079.html,/newtax/ 后界面进入网上办税厅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后回车或点击登录,系统将根据填写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验证用户。 若用户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通过验证后系统会自动打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使用协议》界面,如下图: 用户查看后选择“我接受”或“我不接受”选择框,点击“确定”按钮; 当选择“我接受”选择框时,系统将导入“企业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界面:

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并按照要求勾选后,点击“信息一致”或“信息不一致”按钮。 1.当点击“信息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按照提示点击“确定”或“取消”按钮,当用户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导入登录成功首页,如下图所示,当点击“取消”按钮,系统将关闭提示框。 2.当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勾选不一致的项后,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用户点击确认,系统将用户选择的信息不一致信息提交到系统内保存,供税务干部参考并导入登录成功首页。 当用户选择“我不同意”选择框: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弹出对话框: 用户根据提示选择“确定”或“取消”按钮,当选择确定按钮后,系统导进入登录成功界面,但不能进行任何网上申报和申请的涉税事宜。 当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不符,或验证码不符时,系统将提示用户错误,并导向重新登录界面,如下图:

注意:若长时间打开界面,但未登录需要登录时,先点击“看不清楚换一张”重新产生验证码后再填验证码,否则会提示“验证码错误,请重试”。 登陆成功后,可单击各项菜单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相关操作。 系统退出 用户登录后若想退出本系统,在刚登录成功的界面上,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或在其他界面时,点击菜单上的“主页”超链接,界面会导入刚登录成功后的界面,用户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 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后,系统出现以下界面: 表示用户已退出/注销成功,可重新登录。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 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劳社医管[2008]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5.13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苏劳社医管[2008]5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省级机关处级及处以下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公费医疗(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目前使用的是1998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由于长期未做调整,其中部分药品已不适应临床医疗需求。为进一步适应临床需要,保证基本医疗,切实减轻省级机关患者的个人负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5〕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8年6月1日起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今后《药品目录》的调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2、凡《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属《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药品品种,仍然实行个人零自付。 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内、但不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原由个人全额自付的、新扩充的药品品种,暂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个人负担比例执行。 不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但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以内的继续保留的药品品种,仍继续使用并实行个人零自付。 3、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与省医保中心药品库的比对工作,确保药品范围调整工作如期顺利进行。请各享受和参加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单位积极协助,共同做好药品范围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附件一:《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略) 附件二: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表二: 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未含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规[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 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为规范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具体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和欠费补缴问题 (一)暂不能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

有关规定确定个人缴费工资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和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确定。 (二)每年1月1日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正式公布期间,缴费工资上、下限仍延用上年度标准,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新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后,不再开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证明。 (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时,利息

安徽省财政厅红头文件上行文请示模板图解

000001 份数序号,机密 /以上文件用此号 公文格式样张 根据国务院国发 〔2000〕23 号文 或急件 特□急 红色反线,156mm 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不能出现书名号套书名号 空2行 这部分空着给上级领导批示用 「、眉首5个要素,约占1 - 2弱^1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XXX 的请示 1 」 I -- L_, ---- XXXXX : 1作者 事由 全称、规范简称或统称,不能多头主 送,更不能直送领导,3号仿宋。 1 / XXXXXXXXXXX XX 空1行 □ D 2 占 1 XXXXo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盖印这一页若无正文,不能打“此页 无正文”,要把上页正文调整到此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y xxxxxxx □ □附件:1. 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 2. xxxxxxxx 上行文的请示、意见要注上 联系人和电话,便于联系。 口□(联系人:XXX 注释:1、XXXX, 2、XXXX, XXXXXX ,电话:XX XXXXXX X 三 、 版 记 , 四 个 要 素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