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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策攻心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浅析政策攻心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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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策攻心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摘要:预审是一种司法程序,是刑事诉讼中审判前的程序。在预审过程中,侦查

人员利用审讯谋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同违法犯罪人员斗智斗勇。预审人员通过

对案件的具体分析和细致的研究发现犯罪线索,同时通过对犯罪人员的心理规律和个性特

征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特征和不同情境下犯罪人的心理分析,剖析了不同犯

罪人所具有的不同特质,并阐述了如何运用政策攻心策略来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侦查讯问;侦查谋略;政策攻心

一、预审学中关于心理学的描述

心理是指生物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应,心理现象包括心理过程和人格。人的心理活动都有一个发生、发展、消失的过程。人们在活动的时候,通过各种感官认识外部世界事物,通过头脑的活动思考着事物的因果关系,并伴随着喜、怒、哀、乐等情感体验等。这折射着一系列心理现象的整个过程就是指心理过程。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审讯是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使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斗争从隐蔽转入公开。审讯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为检验已取得的侦查成果及进一步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依据。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审讯过程又是审讯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直接交往活动,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认识过程。进行讯问要求侦查人员通晓心理学原理,以便识别被告人、嫌疑人和伪证者隐瞒真相的行为;选择有助于查明犯罪动机和目的,消除有碍于受讯问人供述真情的各种因素的策略手段;确定对待受讯问人的最佳行动方式。

预审是一场尖锐复杂的面对面的斗争,同时也是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利用唇枪舌剑同犯罪分子进行的短兵相接的说理斗争。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总是采取各种隐蔽方式和诡秘手段,妄图逃避侦查。当他们被逮捕后,基于他们原来的犯罪立场和特殊的心理状态,绝不会轻易的缴械投降。他们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总是极力掩盖事实真相,竭力摆脱罪责,往往用拒供或者伪供等手段对付审讯。因此在预审中要想取得犯罪分子的真实口供,全面收集证据,势必会遇到很多障碍。在这场激烈复杂的斗争中,如何根据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正确的运用审讯策略,使犯罪分子彻底交代罪行,保证预审顺利进行,则是预审过程中必须研究的课题。

审讯策略和审讯方法有密切联系,它是各种审讯方法的综合、灵活运用。审讯策略的运用,要根据被审讯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以及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等,机动灵

活地将各种方法综合起来运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嫌疑人既有威慑力,又有感召作用。它是分化瓦解犯罪嫌疑人,消除对立情绪,促使其如实供述的有力武器。但是,这一攻心政策的运用,必须选择有利的时机。当审讯人员通过有理有据、逻辑严密的审讯,或证据的适当运用,使犯罪嫌疑人处于理屈词穷、无计可施的地步时,适时进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攻心策略,晓之以利害,使他们感到继续顽抗必受到严惩,如实交待尚可获得从轻处理,在其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可能选择“坦白从宽”的道路。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之间都有一定的规律性,人们的思想意识活动亦是如此,同样有规律可循。事物发展的规律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但是人们能够利用这些客观规律,并利用这些规律来指导我们的实践。预审的对象,是处在特殊地位和特殊条件下的人,他们的思想意识和心理状态也必将带有特殊的规律性。因此,认真的研究这些规律,深刻的认识这些规律,并利用这些认识去揭示犯罪人的心理矛盾和狡猾伎俩,依据其不同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开展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对于教育犯罪人伏法,消除其对立情绪,促使其转变态度,彻底交代罪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政策攻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 开展政策攻心的必要性

整个预审过程,充满着错综复杂的矛盾与斗争,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审讯者同犯罪分子之间,同案犯中的主犯和从犯之间,以及犯罪分子的各种思想斗争等等。一旦这些矛盾得到妥善的解决,预审即取得圆满的成功。要想着手解决诸种矛盾,应该首先抓住审讯者同犯罪分子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斗争只要表现在揭露与掩盖,惩罚与逃避方面。预审部门要通过审讯查清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全面收集证据,以证实犯罪,而后提请人民检察院起诉,给犯罪人依法论罪。而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各种手段,施展各种花招,掩盖犯罪事实,故意用伪供、拒供等伎俩对付预审,妄图逃避惩罚。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斗争中,欲要求得矛盾解决,必须设法克服对立面的顽抗,使其减低到从属的地位。因此,在预审开始时,必须要对犯罪人实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使其晓以利害,认清前途,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逐步瓦解其意志,迫使其交代罪行。因此,转变犯罪人的思想,使其认罪伏法,是取得犯罪人据实供诉的必要条件。

政策攻心策略,正是按照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和心理活动规律,充分发挥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威力,对犯罪人进行政策攻心或心理战,用反复的政策攻心和说理斗争征服犯罪人,促使其弃旧图新低头认罪,交代其全部罪行。预审实践证明,政策攻心是必不

可少的,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策略。但是政策攻心的策略也并不是能够保证每案必破。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变化发展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各种策略只是诱使犯罪人内因发生变化的外部因素,只有迫使其内因发生变化才能真正达到策略攻心的效果。政策攻心策略只是促使犯罪人转变态度,使其据实供述罪行的重要条件,而不是根据。犯罪人是否愿意改过自新,则是能不能取得真实口供的内因。如果经过努力我们能够掌握犯罪人的有力证据,而犯罪人态度顽固拒不认罪,我们只有根据其他的证据论罪。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孤立的,而是各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客观的方面可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审讯室预审人员必须耐心细致地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把握犯罪人不敢交代或是顽抗的原因。比如,有的犯罪人虽然有悔罪意图,但是对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还有疑问,顾虑重重,不敢交代罪行。在此情况下,如果不细致的分析,不耐心的进行思想教育,也会使审讯造成僵局,还会出现和预审人员“顶牛”的现象。假如对预审中被审对象的各种对抗态度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消除他的思想顾虑,同时具有坚强的意志品质,在恰当的时候对被审人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和恰当的引导,把握犯罪人的心理变化规律,并给予影响,往往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诚然,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由多方面主客观因素造成的,其心理状态和思想基础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就其思想核心来说,是受唯心主义的唯我论支配,构成犯罪的主导思想就是损人利己,一个人的主观意向,随心所欲,肆无忌惮,以致登峰造极、利令智昏走上犯罪道路。就大多数的犯罪人来说,他们的犯罪史,往往是以损人开始,以害己告终。政策攻心就是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地揭露和批驳犯罪人唯心主义世界观及形而上学的错误思想,促使其向好的方向转化,改恶从善,悔过自新,彻底供述犯罪情节。达到揭发犯罪,证实犯罪,惩办犯罪人的目的,以保护人民,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社会秩序。

(二)开展政策攻心的可能性

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无产阶级用来改造社会的有效武器。辩证唯物主义能够战胜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事实能够戳穿谎言。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的体现,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同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做斗争是天经地义的,正义在手,理直气壮。而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直接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违背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因而不得人心,非常孤立。因此,在预审时尽管犯罪分子设置重重障碍,以各种狡猾手段对付审讯,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政策,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正确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在充分占有材料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灵活地采取政策攻心的策略,是能够制服罪犯的。

唯物辩证法还告诉我们,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事物发展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客观事物的转化而转化。同时,事物的发展总有它的两面性存在。一切事物无不依一定的条件向它的反面转化着。犯罪分子的思想亦是如此,一个人犯罪后,他的思想有其顽固的一面,也有其可以动摇的一面;其态度既有对抗的一面,也有弃恶从善,争取宽大处理的一面。绝大多数的犯罪人是可以改造的,消极因素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成积极因素的。开展政策攻心就是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对犯罪人的思想进行转化的工作。预审人员在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下,针对犯罪人的心理特点,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创造条件,唤起其忏悔之心,促使其幡然悔悟,彻底交代其罪行。案例:1982年1月22日从李X盗窃嫌疑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李X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过,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预审人员抓住李X好动感情的个性特点,首先,通过对李X生活的关心,消除其对立情绪;其次,充分运用党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诚恳的对其进行正面的引导,改变其错误的价值观。细致观察其言行,揣测其心理动态,在适当的时机出示掌握的证据,最后在强大的政策攻心下李X不但承认了伙同杨X、范X盗窃北京糖业烟酒公司展览路仓库十八箱过滤嘴香烟的罪行,还交代了与范X、王X等人在北京教育学院、北京古脊髓动物研究所等单位盗窃作案十四起的犯罪事实。

三、如何运用政策攻心的策略

运用政策攻心的策略瓦解犯罪人的思想,必须认真细致地分析被审讯者的心理状态、活动规律和个性特点,以采取相应的方法。犯罪人在接受审讯时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坚持反对的立场,对审讯抱有敌视的态度;2、害怕罪行被揭露,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顾虑重重,不敢交代,极力掩盖罪行,逃脱罪责;3、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认为侦查机关无法掌握其罪行的证据,自认为自己有能力逃避法律的惩罚。

因此受审人在接受审讯时高度警觉,处于严格的自我监督状态。在情绪的外在表现形式方面,往往表现为焦躁不安、悲观失望、内心抑郁或极易激动。由于犯罪分子所受的心理压力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有的表现为气焰嚣张,以攻为守;有的装疯卖傻,无理取闹,想借此逃避审讯;有的故作镇定,以表现出自己的无辜;有的避重就轻,妄图能够就轻受审;有的到处试探,抓住一切机会试探侦查机关对其掌握的犯罪证据;有的则是哑巴吃秤砣,一言不发用沉默来对抗审讯。因此,被审人对审讯人员抱有对立或不信任的态度。因此预审人员应该设法消除犯罪人的对立情绪,逐步取得其信任是非常重要的。要想从心理上赢得被审对象的信任,首先必须让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暴露,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确凿的证据,继续隐瞒无济于事,并且要让其知道公安机关会对他的罪行做出客观准确的

认定。使他逐渐认识到预审人员对其的教育是为了对其进行挽救,帮助其悬崖勒马,改正错误。

要使犯罪人建立起上述的心理状态,必须把握以下方面:

1、要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分析案情,掌握一定的证据,严格审查证据的可信程度。主动同侦查部门联系,把握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以获得最新的证据来掌握预审的主动权。通过对案件卷宗的阅读和调查了解犯罪人的家庭背景信息,包括身世、家庭状况、经济情况、文化程度、性格特点、有何特长、心理弱点、是否有过犯罪历史等。在此基础上开展政策攻心就能有的放矢,更能够引起被审人的心理共鸣,打破审讯僵局,使审讯人员的政策教育更有效。

2、在预审过程中,对于被审对象提出的合理化要求和合乎实际的供述,要认真的听取,严肃对待,不能先入为主,感情用事。对其供述的犯罪情节和无罪反证要冷静分析,予以调查确认。对其提出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可能给予满足。对其错误的思想要给予严肃的批评,同时也要给予细心的教育,纠正其错误思想和态度。发现其有转变的苗头要给予积极的鼓励。对于青少年犯罪人员,更应该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其分析犯罪的原因,提出中肯的意见,促使其转变思想和价值观。

政策攻心策略的运用,不是简单的说教,或是说一些标题式的大道理。预审人员必须抓住犯罪人的心理成熟特点、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因此必须要有针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那些态度顽固,气焰嚣张的犯罪分子,预审人员必须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同时指出其外强中干,色厉内荏的本质。以国家的法律对其嚣张气焰进行有力的回击。针对其态度,要着重对其进行法律和政策的教育,使其知道任何想以对抗的态度逃避打击的思想都是错误的。同时,要对其进行反复教育,使其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犯罪分子违背人们的意愿,人民是不会答应的,既然犯了罪,唯一的方式就只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如果执迷不悟,一条路走到黑,最后只有后悔莫及。对于装疯卖傻者,审讯人员要彻底戳穿其假象,严厉制止其无理取闹的行为。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说话语气要坚定,目光要严峻,使其望而生畏,无地自容,步步退让。对于态度顽固的犯罪分子,往往要经过一番激烈的斗争才能使其屈服,只有当其自觉无计可施时,对其的政策教育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才能动摇其顽固立场,迫使其低头认罪。

对于一些畏罪思想严重、竭力摆脱罪责者,应该对其着重进行唯物主义教育,运用一些被审讯者能够理解的比喻,使其认识到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即使再逃避,它始终是存在的,即使去改变也不会令它改变,改变的只有以后,而过去时不能够改变的。逃避只会是一叶障目的想法,到最后愚弄的只会是自己。要反复对被审者讲解唯物辩证法中事物的两面性原理,然后引申至被审者“怕”与“不怕”的概念,使其认识到既然犯了罪,怕是没有用的。唯一的办法只有认真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然后改过自新。根据政策的规定,对于痛改前非,有较好悔过表现的犯罪分子,能过对其宽大处理。

如果因为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一味逃避,其结果只会适得其反,只会受到从重、从严的处罚。与此同时,还可以举一些积极向上,努力争取宽大处理,最后改邪归正,重新做人的典型例子。促使其内心进行思想斗争,动摇其顽固的态度。但是,在审讯中对其的承诺必须在相关的法律范围内,同时不应该对以后的侦查诉讼造成影响。

对侥幸心理严重、企图蒙混过关的罪犯,要通过政策攻心打破其幻想。这类罪犯,特别是一些累犯、惯犯,往往对自己估计过高,侥幸心理严重。这些犯罪分子总以为自己的手段高明,行动诡秘,不相信侦查机关能够掌握其犯罪的证据。在预审时往往故作镇定,油腔滑调,实在躲不过就避重就轻地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实。或是故意作伪供,以假乱真,干扰侦查方向。对这类案犯进行政策攻心时,应反复讲明,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都是可以被认识的,即使犯罪手段再高明,始终会留下蛛丝马迹,其犯罪事实迟早会暴露。对累犯和惯犯应该尽量使其回忆过去被打击的经历,挫败其侥幸的思想。对于故作镇定,闭口不谈的犯罪分子,要严肃地指出其外表镇定,内心恐慌的虚伪本质,解除其自我监督的心理状态,动摇其思想基础,迫使其交代罪行。

对于集团案件的审讯,应根据其在团伙中的地位,选择对象。根据其个性特征从分析解剖他们犯罪的原因入手,深刻揭示他们极端自私自利,尔虞我诈,互相利用的唯我主义思想本质。摧毁那种哥们儿义气的互相包庇的精神支柱,并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反复启发教育,讲明任何攻守同盟都是靠不住的,只有争取主动交代,将功赎罪,才能得到从宽处理。

开展政策攻心,不仅针对性要强,还要注意掌握火候,善于抓住战机,以收势如破竹之效。政策攻心一定要攻到心上,否则收效甚微。在针对案犯思想进行教育时,要抓住其主要思想障碍,语重心长地对其进行教育,只有入情入理才能动其心。这样可促使逐渐开展思想斗争。在进行政策教育时,要密切注意被审人的心理变化。当案犯意识到继续隐瞒的危险时,其思想开始动摇,此时往往处于思想斗争的边缘。其外在表现形式是,原来气焰嚣张,态度蛮横的,可能低头不语,有的甚至痛哭流涕表示后悔;开始故作镇定的,往往表现得恐慌不安,也有的表现为焦虑苦闷;原来表现为悲观失望的,可能表现为一时的轻松感。由于案犯的思想矛盾错综复杂,不同的心理状态反映了不同的内心矛盾。当被审者欲言又止,犹豫不决时更要加强政策攻心的力度,必须抓住战机,乘热打铁,一举攻破案犯的心理防线。审讯者表现得冷静沉着,对案犯原来的错误态度能够宽怀大度,不予计较。对其口供不足为奇,表示早已胸有成竹。但还应对其表示,迟交代不如早交代,交代的早晚,对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让其意识到时间的紧迫性,加剧其的思想斗争,尽量缩短其在交代和隐瞒的十字路口的犹豫时间,促使其在激烈的思想斗争后选择坦白从宽的道路。

四、政策攻心要与其他审讯策略相互结合

政策攻心策略,要贯穿于预审过程的始终。但是,各种策略手段的运用都不是孤立的,固定不变的,而是互相结合、互为补充、交叉运用的。假如预审过程中,遇到某些罪犯态度特别顽固,经过反复的政策CFGHDH使其交代全部罪行。有的犯罪分子故意编造事实,以假乱真,DHDH以此逃避惩罚。对这样的罪犯,要善DH于从其伪供中发现矛盾,抓住矛盾,步步紧逼,不给其留下喘息的机会,使其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结合政策攻心,夺取胜利。

运用政策攻心策略,要与细致的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对于案犯供述的罪行与原材料不符时,要认真进行查对,验证其供述的真伪。一旦发现冤HDH假错案要及时给予纠正。如果案犯供述了新的线索,要迅速进行调查,进一步收集证据,以证实新的犯罪,全面深挖犯罪。

政策攻心策略是依据法律D会,使其逃避法律DF的惩罚,逍遥法外。或者导致侦查机关无法收集完整HDH据,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逃避DHD有的制裁。

作为一种审讯方法,政策攻心策略是经过不断实践的经验总结。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依然需要我们的预审人员以实际情况的要求来具体的运用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也要结合其他的审讯HDHD策略D合DHD活的运用于实践中。DHD只有不断地DRTE审中的实践经验来指导我们审讯过程的实施,同时又要HDH预审的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出新的经验。长此以往,只有通过我们的不断坚持和不断总结,HHD才能使我们的预审策略更具科学和实践性;才能使我们更好的运用预审策略来揭露犯罪;才能使我们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查办案件的谈话技巧(讲稿)(精)

查办案件的谈话技巧 与刑事侦查不同,纪检反贪谈话问话,即面对面的审查,充满对抗、对立,没有同一种不变的办法,也不能一种办法贯彻于一个人的始终。[所思、所想、所感、所语:1、之前;2、开场;3、之中;4、之后] 对讯问当中的理性的感悟,融会贯通,全身心投入。纪检反贪与公安讯问之不同: 1、主体不同、方式、手段; 2、素质不同; 3、以人找事或以事找人; 4、侵害对象不同:不确定性,与侵害对象不直接挂钩; 隐瞒、潜在性的,只是表象而不知情;不是“过街老鼠”。 5、证人体征心态不一样。 谈话讯问的准备:“不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 一般准备: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发挥各自优势、互补。 ①了解案情(个人资源、家庭背景、无形资产、个人发展的轨迹) ②作出判断(已获证据达到什么样的程度) ③到案情况(如何到案的) 科学准备:“谋略”不等于“用计”。 分析犯罪轨迹,目的是抓住蛛丝马迹。 分析犯罪心理(分析犯罪心理:侥幸、无知、从众、盲从、失衡),目的抓住蛛丝马迹。 在充分肯定的同时,拨出其错误之处,易于接受,首次,掌握其应对心理(权衡利弊,衡量得失),怎样使之达成认罪状态?

十种状态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交代:言由心生,总要解决的问题。 1、判断有利:判断形势,认为认了罪好 2、证据充分:抵赖取不到逃避作用时,初查充分,财产情况、个人犯罪轨迹交代清楚。 3、丢卒保车时:避重就轻。 4、讨好求宽 5、知错求安:查觉——愧疚不安感 6、精神求缓释时:心理压力大,为了求得心安理得。 7、争取从宽 8、政策感召(宣讲案例——从宽过了的人群) 9、为了亲情(朋友),一个“义”字。 10、身心疲惫、前景再观,对抗意识下降。 注意、研究和把握首次讯问的开场: 不讲————紧张,脑子一片空白————有什么讲什么 主题:获取真实供述 如何快速切入主题呢?可以减少抗罪心理,运用已有证据,尽快触动其对犯罪行为回忆,言之有理、的、据、力、谋。 1、以“时间证题”切入(现在是什么时间?应该做什么?如:夜12点,发现——传唤,大家都不休息为什么?通过介绍你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你肯定是出事了?) 2、因地制宜,营造氛围、环境、从地点切入。(这里是单位、纪检、检察机关,本来你不该在这个地方,可是……) 3、挑起话题:“哪壶不开提哪壶”。

浅析政策攻心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浅析政策攻心策略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摘要:预审是一种司法程序,是刑事诉讼中审判前的程序。在预审过程中,侦查 人员利用审讯谋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同违法犯罪人员斗智斗勇。预审人员通过 对案件的具体分析和细致的研究发现犯罪线索,同时通过对犯罪人员的心理规律和个性特 征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特征和不同情境下犯罪人的心理分析,剖析了不同犯 罪人所具有的不同特质,并阐述了如何运用政策攻心策略来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侦查讯问;侦查谋略;政策攻心 一、预审学中关于心理学的描述 心理是指生物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应,心理现象包括心理过程和人格。人的心理活动都有一个发生、发展、消失的过程。人们在活动的时候,通过各种感官认识外部世界事物,通过头脑的活动思考着事物的因果关系,并伴随着喜、怒、哀、乐等情感体验等。这折射着一系列心理现象的整个过程就是指心理过程。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审讯是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使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斗争从隐蔽转入公开。审讯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为检验已取得的侦查成果及进一步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依据。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审讯过程又是审讯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直接交往活动,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认识过程。进行讯问要求侦查人员通晓心理学原理,以便识别被告人、嫌疑人和伪证者隐瞒真相的行为;选择有助于查明犯罪动机和目的,消除有碍于受讯问人供述真情的各种因素的策略手段;确定对待受讯问人的最佳行动方式。 预审是一场尖锐复杂的面对面的斗争,同时也是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利用唇枪舌剑同犯罪分子进行的短兵相接的说理斗争。因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总是采取各种隐蔽方式和诡秘手段,妄图逃避侦查。当他们被逮捕后,基于他们原来的犯罪立场和特殊的心理状态,绝不会轻易的缴械投降。他们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总是极力掩盖事实真相,竭力摆脱罪责,往往用拒供或者伪供等手段对付审讯。因此在预审中要想取得犯罪分子的真实口供,全面收集证据,势必会遇到很多障碍。在这场激烈复杂的斗争中,如何根据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正确的运用审讯策略,使犯罪分子彻底交代罪行,保证预审顺利进行,则是预审过程中必须研究的课题。 审讯策略和审讯方法有密切联系,它是各种审讯方法的综合、灵活运用。审讯策略的运用,要根据被审讯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以及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等,机动灵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侦查讯问是侦查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还原事实真相。但是,在侦查讯问的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尽管犯罪嫌疑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但是其合法权益不容践踏。侦查人员破案心切,其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地监督,也容易造成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一、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讯问的一种类型,侦查讯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它对于获得案件线索,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侦查讯问概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调查说、审查说和审讯说。持调查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以言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以查明案件事实。持审查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情节轻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审查。持审讯说的学者认为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正面讯问,以获得其供述或者辩解,从而查明案

件事实。以上三种观点,是根据侦查讯问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其概念进行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侦查讯问的概念作如下界定:侦查讯问指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刑事侦查活动。 侦查讯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是特定的。讯问主体只能是国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走私侦查部门。除了这些侦查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侦查讯问。从讯问对象上来看,是具有犯罪嫌疑的人。第二,侦查讯问具有强制性。侦查讯问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包括传唤、拘传、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确保侦查讯问的顺利进行。第三,侦查讯问过程体现了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和对抗。侦查人员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犯罪嫌疑人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往往隐瞒事实,侦查讯问过程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心里较量的过程。第四,直接性。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解除,一问一答。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侦查讯问制度,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对侦查讯问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规定不完善。另外,侦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于每次讯问的时间、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总共讯问的次数等未予以明确。讯问的地

侦查讯问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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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等有关部门? (5)、你刚才所讲的是否都是事实? (第三部分:财产情况) 1、你们家的财产管理模式? 2、你的家庭财产情况? (1)、银行存款(2)、不动产(3)、股票(4)、债权(5)、保险(6)、暂放款 3、你的家庭开支情况? (1)、瞿璐留学费用? (2)、人情开支? (3)、购房开支? (4)、婚、丧开支(喝茶)? (5)、日常开支? (6)、给情妇的钱款? 4、你的家庭收入情况? (1)、工资、奖金 (2)、租金 (3)、社会活动,如剪彩 (4)、讲课、稿费 (5)、红包礼金 (6)、烟酒处理 (7)、受贿犯罪收入

(8)、入股分红、投资、彩票 (第四部分:反调查情况) 1、你是什么时候知道组织上在对你进行调查的? 2、你进行了哪些反调查活动? 3、你都找了哪些行贿人进行了串供? 4、你都进行了哪些财产转移活动?

审讯工作方法技巧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审讯和打仗一样要打有准备之仗,无准备地匆忙上阵,必然是胜少败多。在审讯开始之前,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准备。 第一,我们要对审讯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正确的判断,同时树立必胜的信念。审讯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就是一场战斗,是一场攻心斗智的较量,也是一场复杂的心理战。因此,每次审讯我们都必须严阵以待,不能掉以轻心。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们检察人员是站在正义的一边,掌握着审讯的主动权,能够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再加上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是一定能够把案子拿下来的。因此一定要树立必胜的信念,绝对不能在审讯中动摇退缩,萎靡不振,错失良机。 第二,我们在审讯前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同时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 如何熟悉案情,吃透案件,我们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熟悉案情的目的。我们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明白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去干。我们通过全面的熟悉案情,就能清楚知道案件本身的现状,已经获得了那些材料,还需要那些材料,存在着那些问题?需要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解决。其次,我们要掌握一些能够明确审讯的任务和方向,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基本方法和思

路。比如通过案件本身的性质确定案件的特点。刑事案件的侦查特点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先有危害社会的案件事实的出现,再去寻找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也就是说先有事而后找人。例如:在某一凶杀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寻找谁是杀害少女的凶手,便成为该案件的侦查重点。当某一目击者确认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只有A某到过凶杀现场,于是A某便成为了犯罪嫌疑人。那么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在某一杀人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与犯罪嫌疑人A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审讯活动也就会围绕少女被杀与A 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展开。当目标被确定以后,就需要制定审讯方法。通常情况下审讯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联系的方法和否定的方法,联系的方法需要查明现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现场的遗留物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目击者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否定的方法需要查明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行为;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时间;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到过杀人的现场;能否否定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动机等等。第二类是先发现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去寻找其犯罪事实。这类案件在反贪领域比较常见。比如:某一国家工作人员挥金如土,与自己的正常收入严重不符,并且银行还有巨额来源不明的存款,经群众举报该国家工作人员曾多次索取他人的贿赂。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犯有贪污贿赂罪,他的巨额财产是从

论侦查讯问中的发问技巧与应答技巧

摘要 侦查讯问发问技巧和侦查讯问应答技巧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辩解,最终查明案件的真实真相,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说如何使用讯问发问技巧,是每个侦查专业人士关注的重点。实践证明,在具体的侦查讯问环节中讯问人员不能消极的等待犯罪嫌疑人的主动交待,而需要以各种语言情景上的技巧来对犯罪嫌疑人的思维逻辑进行攻击,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出现矛盾点,并从这点切入进而掌握到事情的真相,而这其中对于发问和应答的技巧的学习就是侦查人员必须要完成的课题,但同时我们也在看到,无论是课本上的还是书面研究上的技巧都存在一部分不实际的内容,我们需要以实践来对各种理论进行验证,本文正是试图将理论联系到实际运用中,以实践上的各种实例来对这个课题进行进一步的归纳总结。 关键词:侦查讯问;发问技巧;应答技巧

目录 1.讯问语言概述 (4) 1.1侦查讯问的语言 (4) 1.2侦查讯问的语言要求 (5) 1.2.1 讯问语言的合法性 (5) 1.2.2 讯问语言的冲突性 (5) 1.2.3 讯问语言的合作性 (6) 1.2.4 讯问语言的跳跃性 (6) 2. 侦查讯问中发问与应答技巧的相关理论 (6) 2.1侦查讯问中发问和应答技巧的主要内容 (6) 2.1.1侦查讯问的发问技巧的基本内容 (7) 2.1.2侦查询问中应答技巧的基本内容 (8) 2.2 侦查讯问中发问和应答的作用 (8) 2.2.1侦查讯问中发问的作用 (9) 2.2.2侦查讯问中应答的作用 (9) 3.讯问中发问与应答技巧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10) 3.1发问目的不明确 (10) 3.2发问的方式过于模板化缺乏技巧 (10) 3.3缺乏针对不同类型的讯问对象的讯问策略 (11) 3.4在回答犯罪嫌疑人的问题时过于公式化 (11) 3.5讯问中发问人员与应答人员的设置缺乏技巧 (12) 4.应对发问与应答技巧运用中问题的策略 (12) 4.1做好前期准备,明确发问目的 (12) 4.2在侦查目标的指导下灵活运用发问方式 (13) 4.3总结经验,针对不同讯问对象采取针对化的讯问策略 (13) 4.4应更为注重对于应答技巧的掌握 (14) 4.5发问人员与应答人员的设置应当改进 (14) 5.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Syllabus of Interrogation 花涛主编 (54学时) (本科侦查学专业) 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 二〇〇六年六月

《侦查讯问学》教学大纲 《侦查讯问学》是侦查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本科院校侦查学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教学计划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和公安教学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大纲。 一、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侦查讯问学》课程的教学,达到以下的目的和要求:使学生理解侦查讯问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明确侦查讯问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掌握侦查讯问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初步掌握侦查讯问的基本技能;具备讯问的能力和制作相关文书、讯问笔录的能力。 二、教学对象:适用于本科侦查学专业。 三、课程类别:本科专业课程。 四、教学原则和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侦查讯问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中要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处理好课堂讲授与组织学生动手操作的关系,并结合讲授内容组织学生模拟审讯,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二)精讲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教学重点、难点和知识面,精选讲授内容,对实践中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与侦查讯问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规范要讲深讲透,对那些学生通过自学就能达到教学目的的内容,则应采取指导学生自学的方法,并有目的地指定精选的参考材料,使学生全面地掌握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三)多种形式教学的原则。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应选用讲授、实验、讨论、模拟演练和多媒体教学等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启发学生主动思维,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以达到教学目的。 (四)注重能力培养的原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注重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教学的同时,更应加强案例教学、模拟审讯等实训教学,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操作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缩短适应实际工作岗位的时间。 (五)注重理论前瞻性的原则。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理论应超越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把已经成熟或基本成熟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纳入教学内容,使学生了解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 (六)科学性、合法性和思想性相统一的原则。科学性是一门学科的生命,教学中要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正确。由于《侦查讯问学》具有明显的法律性,教学过程中传授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等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教学中要既教书、又育人,注意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培养学生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服务人民的崇高思想品德。

论侦查讯问的策略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14787878.html, 论侦查讯问的策略 作者:刘申时 来源:《知识文库》2014年第09期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经历一个从拒不交代罪行到如实供述的过程,这种转变并非自发形成,而是在侦查讯问人员艰苦、细致的工作下形成,依赖于我们的智慧、技巧、策略和经验,最能体现一名侦查讯问人员能力的高低。 1侦查讯问策略概述 讯问策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实现一定的讯问目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的讯问条件,运用有关科学原理和实践经验所制定的最有效的讯问方式。 1.1侦查讯问策略的主体 侦查讯问策略主体,就是能够掌握和运用讯问技巧的侦查人员。该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具有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作为侦查讯问策略主体应该具备能够胜任侦查讯问的工作能力,这个能力不单单是指制定讯问策略的能力,还包括具体实施策略的能力。除此以外,还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等。 1.2侦查讯问策略的客体 侦查讯问策略的客体,是指在刑事侦查阶段拥有法定诉讼权利和义务并且处于被追究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二是已经依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三是不需要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四是准备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3侦查讯问策略的内容 侦查讯问策略的具体内容包括讯问方式、讯问内容、使用证据的方式方法、运用策略的方法、时机、手段以及审讯时讯问人员的态度、言行举止等。在设计和运用侦查讯问策略的过程中,讯问策略主体要充分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及反讯问伎俩的情况,预见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准备采取及如何使用这些手段的情况,从而制定出最有效、最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 2制定侦查讯问策略的技巧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交锋。要想制服犯罪嫌疑人,获得真实供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及所获相关证据的基础上,须对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结构、社会背景、犯罪经历、个性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发现其心理规律和对抗讯问的手段,制定出针对性强、富有成效的侦查讯问策略。

第五章侦查讯问方法

第五章侦查讯问方法 第一节侦查讯问策略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 指侦查讯问的计策和谋略,是根据讯问目标和态势决定的战略构思。 二.特征 (一)全局性(二)合法性 (三)计谋性(四)综合性 三.侦查讯问策略的制定 (一)做好目标分析 1.分清目标主次 ⑴总体性目标 ⑵阶段性目标 ⑶局部性目标 ⑷适应性目标 2.做好目标分解 (二).对主客观条件的分析 1、充分 2、正确估计 (三).周密设计、妥善施策 1、调动积极因素 2、寻找弱点和矛盾 3、选择最佳方案

(四).讯问策略原则 1、依法 2、有据 3、有理 4、有利 (五).不断校正、完善讯问策略 侦查讯问中的逻辑控制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处于主导地位,该按照逻辑规律控制讯问的发展。 因为只有遵守逻辑规律,才能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事物的规律,论证有说服力。 1.自由陈述 (1).自由陈述与回答问题 (2).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了解 2.详细讯问 (1).细微末节问题 (2).造成假象 3.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要视案情和证据的价值,正确估价它的作用,然后确定采用方法,逐步增加其揭发力。用证据的综合性引导犯罪嫌疑人得出必须如实供述的结论。 4.提问的逻辑性 (1).要有针对性 (2).合理的提出问题 (3).问题应有鲜明的逻辑结构 (4).问题应当不偏不倚 (5).提问有一定的顺序 ①从一般到个别 ②问题的顺序应该是有利于回忆 ③突然提问 ④问题由轻到重、由重到轻 第二节侦查讯问常用的谋略

一、侦查讯问谋略的概念和特征 (一)侦查讯问谋略的概念和特征 谋略是主体从自己的目的和动机出发,针对被作用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通过思维运筹而形成的行动意图.它由施谋主体、施谋对象、施谋目的、施谋焦点、谋略的内容和形式等要素所构成 (二)、侦查讯问谋略的作用 1.可以制约、指导侦查讯问方法和配合侦查讯问的相应措施及手段 2.可以调动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的积极性 3.可以驾驭犯罪嫌疑人,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 二、常用的侦查讯问谋略 (一)、攻心型 1.政治攻心 2.思想攻心 ①情攻心②理攻心 ③势攻心④谋攻心 3.法律政策攻心 (二) .震慑型讯问策略 1.敲山震虎 2.先发制人 3.攻其无备 4.引而不发 (三).迷惑型讯问策略 1.声东击西 2.攻城打援

我国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建立

Vol.33No.4 Apr.2012 第33卷第4期2012年4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侦查讯问作为一种侦查方法是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也是必须进行的程序,讯问时录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获取有效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案件的侦查。但是目前,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无论是在法律规定、制度设计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不足,严重影响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和司法形象的树立,同时也将我国侦查讯问必须进行改革的重要性体现了出来。而在侦查讯问制度改革中确定律师在场权,建立律师在场制度,是弥补、完善侦查讯问不足最有效的一种措施,对侦查讯问制度的改革具有现实意义。 一、确定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对抗能力。在整个刑事诉讼 活动中,庭审阶段是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的公平对抗的主要体现阶段。但这种公平对抗实际上却存在着众多不公平因素,在此阶段对侦查机关而言,无论是在雄厚的人力、物力资源方面,还是本身具有的法律知识方面都占据了主要优势,而且还可以使用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证物进行扣押;但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此阶段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实行羁押,不可能自主的收集有利证据,况且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无法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权益,更没有与侦查机关的对抗能力,这时就需要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抗衡能力的一类人来帮助犯罪嫌疑人,毫无疑问这类人群就是律师。在业务熟练的律师的介入下,不但可以提高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的对抗能力和辩护能力,能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能使犯罪嫌疑人在心理压力最小的情况下接受讯问,轻松如实的对案件事实及自己有无罪、罪轻、罪重情况进行表述,这样才能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尽快找出案件真相,体现司法程序的公正、平等,同时维护侦查机关的公平、公正,增强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2.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所谓辩护制度是对 包括辩护方式、种类及权利和辩护人的范围、责任、权利及义务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在内的规则制度的统称。辩护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保障人权和有效制约国家刑罚权利的滥用是其存在的价值[1]。在当今社会,辩护权的行使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了审判前已经成为了一种发展趋势,而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只明确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权,并没有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辩 护地位。与此同时,尽管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场,但在实践过程中,却成为了必然在场,严重影响了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不但如此,辩护权利缺失也是我国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侦查阶段是整个司法活动中最容易对犯罪嫌疑人人权造成侵害的阶段,在此阶段明确律师的在场权,赋予律师的辩护地位,也就赋予了律师的辩护权,具备了辩护权辩护律师就可以介入到侦查程序中,从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因此,可以说律师在场权的确立不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是保障和尊重犯罪嫌 疑人人权的需要。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侵害集中体现在侦查阶段,这是由于在侦查讯问中,此时的犯罪嫌疑人面临着刑事责任的追究,其特殊的身份将其置于弱势地位,通常都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导致。在侦查讯问阶段赋予律师在场权,则可有效的防止滥用侦查权,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为讯问程序正当性得以保障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延伸意义来说,确立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不单纯的是赋予了律师一项权利,更是赋予犯罪嫌疑人一项权利,是“犯罪嫌疑人有权得到辩护”的现实体现[2]。通过确立律师的在场权,律师可以运用其权利对侦查程序中权力的滥用进行监督与防范,切实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诉讼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需要。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侦查程序上存在的各种不足,导致了在侦查讯问中刑讯逼供、变相羁押等对犯罪嫌疑人人权造成严重侵害的现象发生,因此,出于对犯罪嫌疑人人权尊重与保障的需要,我国应该建立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制度。 2.为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 度。公平、公正、效率是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诉讼效率的提高是诉讼程序经济价值的体现,经济效率则是评价我国法律程序的重要参考,因此,诉讼效率的提高已经成为了不可忽视的课题[3]。而在我国侦查讯问中建立律师在场制度,可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⑴由于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和人员都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追究犯罪上,所以在收集证据时只注重收集了有罪证据,而对那些 我国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建立 崔 林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摘要:目前,伴随着律师辩护由实体向程序、由审判向审前介入的转变,律师在侦查讯问中在场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了不可忽视的课题。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建立,充分赋予了律师的辩护权,不但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能够弥补侦查讯问中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律师在场权;人权;侦查讯问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4-0076-02 76--

侦查讯问中的语言逻辑

侦查询问中的语言逻辑 侦查讯问工作是一门充满艺术的综合科学,其技能的运用多种多样,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和执法程序,侦查讯问离不开语言。讯问人使用的言语对案件的侦破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那么,讯问人使用的语言有什么特点?讯问人是否因犯罪嫌疑人的不同言语风格而调节自己的言语,以取得更佳的讯问效果?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面对面的博弈,是短兵相接的“舌战”,也是一场“信心之战”,它与语言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无论把侦查讯问比喻成什么,它的语言本质都是毋庸置疑的。语言逻辑从符号性,指谓性和交际性这三个方面研究语言的逻辑问题。语言逻辑包括问句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等多方面。在侦查讯问中,侦查员怎么很好的运用,组织自己的语言非常重要。逻辑规律是人们在进行思维和语言表达时必须遵守的思维准则和要求。逻辑规律主要有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侦查人员在讯问工作中掌握和运用语言逻辑规律,对于提高讯问效率,发现供述疑点,明辨是非,揭露和证实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讯问人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语言逻辑规律。 在遵循语言逻辑规律的同时,防止偷换概念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其自身保持同一。同一律在思维中的作用就是保证思维的确定性,它要求在同一逻辑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前后一致,每一个判断的内容前后一致。违反了同一律,表现为“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偷换论题”或“转移论题”的语言逻辑错

误。偷换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概念当作同一概念来使用,或者歪曲、篡改别人议论中的概念而后加以反驳攻击的一种诡辩手法。偷换论题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把一个议论的论题改换为另一个论题的诡辩手法。 然而,在语言逻辑运用中药防止不矛盾律,及时捕捉供述疑点。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思想既可以是相互矛盾或反对的概念,也可以是相互矛盾或反对的判断。不矛盾律在思维中的作用是保证思维的前后一贯性,避免自相矛盾,它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肯定两个具有矛盾或反对关系的思想。违反不矛盾律,犯的语言逻辑错误叫“自相矛盾”。在侦查讯问中应当善于运用不矛盾律,揭露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矛盾,以达到讯问的目的。利用逻辑矛盾是侦查讯问主要的策略和方法之一,有助于驳斥诡辩,提高破案率。 总之,在公安侦查讯问工作中正确、有效地运用语言逻辑规律,有助于讯问的顺利开展,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事实真相,及时交待全部犯罪行为,从而提高侦查办案的效率,防止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

论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 摘要: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 查讯问制度,在揭露罪犯、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实施以来,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严 重失衡,侦查讯问程序和内容有待丰富和完善,相关制度配套不健全。要进一步完善侦查讯问制度,就要建立完善侦查讯问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侦查讯问程序,明确侦查讯问的原则及相关规则。 关键词:侦查讯问;制度;问题;改革完善 一 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其立法精神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我 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司法领域发生的观念变化,不仅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同时也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朝着民主、文明、科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这次《刑诉法》修正涉及的许多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如:完善了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确立了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原则;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增设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等。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了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中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由“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另 一方面,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技术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运用传唤、拘传手段进行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等,使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更趋理性和规范。修改后的《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继续确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明确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法

侦查讯问心理战运用的方法及其策略

侦查讯问心理战运用的方法及其策略 摘要: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较量。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心理空间上的对抗越来越突出。目前,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将会对审讯的影响很大,带来巨大的挑战,讯问策略日益成为研究热点,和心理战的审讯中心的应用研究也将在调查和审讯实践理论的深远影响。心理战强调讯问中的共同作战策略有情感感化心理战、震慑加压心理战、说服诱导心理战、造势用势心理战。 关键词:侦查讯问;心理战;方法;策略 Methods And Saidtrategies For The Andpplication Of Psychological Witharfare In In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Abstract: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 is the psychological contest between investigators and suspects.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the antagonism between investigators and suspects in the psychological spac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At present, China's criminal justice reform will have great impact on interrogation and bring great challenges. Interrogation strategy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research hotspot, and the application research of psychological warfare interrogation center will also have far-reaching impact on the theory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practice. Psychological warfare emphasizes the common tactics in interrogation, such as emotional emotional psychological warfare, deterring pressure psychological warfare, persuading and inducing psychological warfare, and making potential psychological warfare. Key words: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Psychological warfare; Methods; Strategies 前言 战争的调查和审讯中心,是指侦查人员与通道一致,各种有效的方法,用不同的方式和手段的怀疑,从思维、情感、理智、立场和态度对干涉或攻击所有心理因素的概念,致使嫌疑人会崩溃,和士气的决策障碍抵抗,信心,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攻击,审讯方式巩固心理防御侦查主体。本研究详细介绍了侦查讯问中心理战、成功和心理战的主要问题,对侦查讯问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较量。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心理空间上的对抗越来越激烈。目前,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将会对侦查讯问的影响很大,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特别是随着设施的增加,到审讯沉默权制度和律师监督侦查讯问,讯问策略日益成为研究热点,和心理战的审讯中心应用研究将在理论和实践的调查和审讯有深远的影响。。 一、侦查讯问心理战的概念及特点 (一)侦查讯问心理战的概念 战争的调查和审讯中心,是指侦查人员与通道一致,各种有效的方法,用不同的方式和手段的怀疑,从思维、情感、理智、立场和态度对干涉或攻击所有心理因素的概念,致使嫌疑人会崩溃,和士气的决策障碍抵抗,信心,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防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攻击,审讯方式巩固心理防御侦查主体。随着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讯问中人权保障的加强,对侦查讯问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使口供难以得到真实的承认。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

[制度,我国,问题]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摘要作为一种最常见的侦查措施之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是侦查活动的必经程序,在侦查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侦查讯问虽然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最有效的侦查手段,但是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等方面一直受到大家的诟病。侦查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与现代法制对人权保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国侦查讯问过程中现存问题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不足,比如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无沉默权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从而也导致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对侦查讯问制度进行完善,同时也应通过引导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侦查讯问部门的执法理念来解决我国侦查讯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刘方微,上海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语言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核实相关证据;也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已经掌握的证据进行核实,发现新的线索,追查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在讯问的过程中向侦查人员供述自己理解的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自己进行辩护。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方面,法律规定的明显不足,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从而致使我国侦查讯问权力(权利)严重失衡的局面。 一、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对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侦查讯问的主体、侦查讯问的地点、侦查讯问的程序、侦查讯问的时间和侦查讯问的具体步骤和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侦查机关的权利 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也对侦查讯问制度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完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变相刑讯和其他的不公正待遇的原则与理念。这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过立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权利。 (二)拘传与传唤后的讯问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84条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改为二十四小时,该规定有效的缓解了侦查办案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前控制时间过短,导致侦办案件困难的情况。同时增加了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

侦查讯问中应注意的问题.doc作业

侦查讯问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侦查讯问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 切勿匆忙上阵。 在实践中, 一些审讯人员对案情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基本的了解就匆忙展开 讯问, 这是非常不利的, 往往会因为无法应对讯问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与问题, 致使讯问陷入僵局。讯问前, 我们虽然无法通过与被讯问人直接对峙而了解对方, 但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人生经历、家庭环境, 个性特征等等, 并对案情和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全面的了解与分析,设想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制定出合理的讯问的方式和策略。 (二)审讯人员在讯问时因尽量隐藏内心的情绪, 勿将喜怒挂于脸上。 在讯问中, 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观察被讯问人的眼神、表情、神态与动作来了解对方的心理状态与想法, 同样地, 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也会通过观察侦查人 员的神情来猜测其心里的想法。这是相当危险的, 一旦侦查人员被犯罪嫌疑人掌握了心理动向, 就会打乱整个讯问的进程。即使被讯问人交代了对侦查破案极为有利的事实, 侦查人员也不要暴露任何欣喜的表情, 否则会使对方认为侦查人 员对自己的交代已经满意了, 而不再交代本来打算交代的其他事实, 不利于深 挖余罪。 (三) 切忌使用证据随意、无计划。 实践中, 有的侦查人员对手中的证据不知如何使用, 或者不使用, 或者随 意使用, 降低了使用证据可能取得的讯问效果。实质上, 抛出证据时要注意分寸的拿捏, 不能随意无计划。总的来说, 抛出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审讯人员在讯问前要分析所搜集证据的证据效力, 同时要对证据在何时用、怎么用, 哪些证据不能展示等问题都有清楚地了解。二是证据不宜在讯问开始时就抛出, 也不宜一下子全部抛出。要利用犯罪嫌疑人惧怕罪证的心理, 在适当时机出其不意的抛出罪证揭露犯罪。从实践中看, 在嫌疑人供述矛盾百出时抛出证据, 效果较好。三是对于未经查实的证据材料, 不能随意使用, 否则可能事与愿违。 (四)依法讯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 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里的肉刑, 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打、乱打、铁烙、针扎、电击等方法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肉体摧残。这里的变相肉刑, 是指除肉刑以外的其他对犯罪嫌疑人身体或者精神进行折磨的方法,如长时间的冻饿、罚跪、罚站、罚晒、不准睡觉等。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一是违反国际公约, 严重侵犯人权。二是把案件搞得真假难辨, 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使有罪的人随意乱供, 使无罪的人屈打成招, 违心地承认犯罪,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三是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 无助查明案情。四是丧失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 有损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

论攻心型讯问策略

摘要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侧重于打击犯罪,故在侦查讯问中也更为侧重于“抗拒从严”的刑事讯问,这形成了我国的一整套的侦查中心主义的国家司法体制,给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但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讯问策略下造成了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缺乏人权保护的刑侦后果,给司法机关的权威性等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新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就不自证其罪进行了规定。这让很多的基层公安对于新的讯问方式极为不适应。而随着犯罪分子知识水平的提高和反侦查能力的增强,传统的畏罪心态导致的坦白性讯问形态已经逐渐减少,加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确立,讯问监督制度的完善等都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对于攻心型策略的运用水平有提升的必要。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很多侦查人员对于理论上的攻心型讯问策略存在只是其表不知其里的情况,而这些都要求我们要对攻心型讯问策略要有进一步的研究与普及。本文拟通过对攻心型讯问策略的理论性论述来找出对于现在讯问困境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侦查讯问;攻心型讯问;攻心策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侦查讯问;攻心型讯问;攻心策略 (1) 1.攻心型讯问的基本概念 (3) 1.1攻心型讯问策略 (3) 1.2犯罪嫌疑人心理 (4) 2.攻心型讯问的基本内容 (5) 2.1攻心型讯问的理论依据 (5) 2.2攻心型讯问策略的基本类别 (5) 3.攻心型讯问策略中出现的问题 (6) 3.1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经验 (7) 3.2犯罪嫌疑人应变能力强 (7) 3.4犯罪嫌疑人意志坚强 (8) 4.攻心型讯问策略的运用完善 (9) 4.1组合运用攻心型讯问策略 (9) 4.2增加对于环境攻心的使用 (10) 4.3合理配置证据的利用 (11) 4.4重视矛盾在攻心型讯问中的运用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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