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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

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医发[2002]7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2-01-21

【实施时间】2002-01-2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3号)的要求,做好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京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2002年1月开始启动,各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知。

二、中央在京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到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三、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关心职工的一个重要体现;又是增强企业凝聚力、解决生活困难职工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央在京企业参加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四、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应当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企业是清欠医疗费用的责任主体。企业当前有还款能力的,要及时完成清欠。企业当前完成还款有一定困难的,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做出还款安排的承诺,并积极筹措资金,制订还款计划,力争及早完成清欠工作。

五、不享受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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