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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

11.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

民主集中制“十六字方针”

即“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对党委决策程序的科学规范。“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制度,是“十六字方针”的前提和基础。“民主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也是集体领导的具体实践过程和根本保证。“个别酝酿”是党委决策的必经程序,是决策的中间环节,是充分进行民主协商的过程。“会议决定”是集体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必经途径。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紧密结合,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十六字方针”是对党委工作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也是对党委集体领导的新要求。

十六字方针

十六字方针 企业自控,主要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交接检。新验标的第3.1.2条要求:“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第3.1.3条要求“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进行”所有这些条文,说明施工企业自检的重要性。自检是一种形式,自检需要强有力的质量保证体系做后盾,没有质保体系,或者有质保体系,又不能正常运转,成为聋子的耳朵,自检只能是自欺欺人。因此重要的是要有搞好工程质量的质量意识。 工程作为商品,最终是由施工单位直接完成的,施工企业的质量意识、管理体系、业务水平、人员素质、机械设备、工艺过程等都是影响工程质量优劣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说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监督单位,开工前检查施工企业的质保体系、施工中检查质保体系的完善和正常运行情况,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质保体系健全而且正常运行,各个岗位,包括项目经理、总工、技术、质量、安全、材料等,各司其职,才能保证工程质量不出差错,可以设想,如果施工企业管理上无能为力,毫无章法,技术上随意性很大,人员素质差,缺乏质量意识,自然就不能产生自觉的保证质量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自检只能流于形式。有的甚至会和监理工程师或监督人员玩捉迷藏的游戏,你来了,我按规定办,你走了,我就瞎鼓捣。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监理有三头六臂,神仙下凡,坚持24小时旁站,也是无济于事的。所以应该说,施工企业的质保体系健全、行为规范才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根本。这就是为什么要把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作为监督的主要任务之一的主要原因。 社会监理。在我们国家监理工作是从八十年代末首先在水利、公路部门开展起来的,我们铁路部门开始监理工作,比他们要晚点,在九十年代初,首先在我们郑州局的侯月线、宝中线进行了试点,后来在京九线、南昆线等铁路建设项目中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但是,真正得到发展,应该是重庆箕江彩虹桥事件之后,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

对“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解读

对“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解读 对“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解读 作翔 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异同 自从提出“法治文化”这个概念以来,我一直在思考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我的初步思考结论是:从形式意义上来讲,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我们从两者的形式要件来看,其观念、制度、规则等,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如果从其容上看,它们之间有一个实质性的区别,即法律文化是一个中性概念,法治文化是一个价值概念。法律文化有好的也有坏的。法律文化可以是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也可以是负价值的文化类型,可以用来表达人类历史上出现的任何一种法律文化类型,希特勒时代的法制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独裁专制也是一种法律文化;而法治文化是有价值要求的,法治文化必须包含一种正价值,法治文化应该是蕴含了人类历史上各种正价值的文化类型,不论从制度到观念,都必须是包含和反映了人类的基本价值,即应该是反映了人类进步的、先进的、优秀的法律价值理念和

法律制度构造,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应该是包含了、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在这样一个理解的基础上,来构建法治文化的结构,这是我思考的一个主要观点和结论。 对“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解读 按照以上的思考,我想从解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入手,来看看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关系。 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十八大明确提出的四句话十六个字,我把它概括为“新法治十六字方针”,为什么说它新呢?因为它和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是有所不同的,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这不仅仅是四句话十六个字的不同,而是表达了一个全新的且超越的法治理念。我认为“新法治十六字方针”就是法治文化的体现,而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是法律文化的体现。原来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中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并没有讲明是什么样的法,而“执法必严、必究”也是形式法制的要求,对于法的涵没有提出什么要求(当然可以解释为有良法的要求)。而“新法治十六字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表1 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 时间事件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 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这一“依法治国”战略的理论起点,直接催生 了大规模的“立法潮”。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1982年新宪法的通过,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此后多年,《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 法》、《破产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 等方面共同构筑起了中国法治的框架,使改革开放逐渐“有法可依”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这次大会中,“法制” 换成了“法治”。 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 2002年党的十六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被当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 2011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已经形成。 2012年党的十八大,“法治”的作用被再次重新定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013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主题。 2014 就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来看,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中间点,前后分为两大时期来了解建国以来的法治历程。 一、第一时期:依法治国提出之前 从1949年新中国初创开始,一位诗人赞美道:“时间开始了”。在除旧 布新的洪流中,旧中国的一套被彻底否定了,《六法全书》和旧中国的司法 体制被彻底打倒、否定,人员分流、改造,在当时的背景下,《婚姻法》率 先出台,1951年出台了“惩治反革命条例”,解决了人民生活和维护政权的 迫切需要,到了1954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大家注意到,在194 9年到1956年,新中国初创,有很多领域的法律还是空白。接下来从1957 年开始,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左”的失误导致轻视法制思想的流行,人民 法院工作进入艰难曲折时期。1966年“文革”爆发,在“砸烂公、检、法” 口号下,司法工作日渐艰难,至1969年,最高人民法院干部被下放湖北农场 劳动,只留下8名办案人员,国家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法院工作陷入停顿。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没有提出、也不可能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究其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当时的社会现实来说,缺乏健全法制和厉行法治的社会需求。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前,经济上高度集中、政治上高度集权。这就在

新十六字方针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称为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日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对此作了解读。 记者:任何一项理论都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您能否对新、旧十六字方针之间的历史承接关系做些简要介绍? 王卫国: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后来被称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从理论上讲,十六字方针的前四字讲的是法制,即法律的制定,后十二字讲的是法治,即法律的实施。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人们在法治与人治的问题上有过长时间的争论。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在宪法中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各方面建设实现了有法可依。可以说,经过30多年的时间,我国从无法可依发展为有法可依,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比起法律制定来,法律实施是一个更加复杂和艰巨的系统工程。毋庸讳言,长期以来,我们在这方面遇到的阻力和干扰从未停息。尤其是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方面,现实状况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机遇和现实挑战面前,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记者:您是最早提出新十六字方针概念的学者之一,请您谈谈对新十六字方针的理解。 王卫国: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有关新十六字方针的段落,是未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纲领。它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对法治的基本定位,即“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次是法治的基本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再次是法治的基本观念,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体现了党在法治建设中一贯的基本理念,也是对报告中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的呼应;二是“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表明了依法治国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之间的连续性,也突出了法律实施在依法治国中的优先地位。 可以说,从34年前的十六字方针到今天的新十六字方针,不仅是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的概念递进,更是从基础打造到系统建构的理论演进,以及从局部突破向全面展开的战略推进。实现有法可依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基础,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记者:如何才能实现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重点是什么? 王卫国:在科学立法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在新阶段,立法工作要解决的不再是“有没有”以及“有多少”的问题,而是“优不优”以及“有多优”的问题。例如,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等重点领域,都有大量的立法和

十六字方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感想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四个为零"的奋斗目标。在实际工作中,要时时处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因为安全管理的对象不仅是物和环境,更重要的对象是人。也不是只靠少数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就能保证安全生产,而是靠全员、全面、全过程的严密管理。 说安全生产要以人为本,是因为从安全工作的硬件建设方面如防护设施的购置、安措费的投入等;软件建设方面如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贯彻落实、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等问题的解决,都要以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单位的财产安全为前提,要以人为本、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去搞建设,并且安全管理工作归根到底都要由人去抓,要靠人去落实。 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安全为天、安全至上,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对安全工作能做出系统的考虑和全面的安排,要加大投入,做好安全工作的硬件建设。在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网络,覆盖了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为安全管理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提供了组织保证。 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方面,要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更加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工作要人性化、情感化,使我们理解安全管理的出

发点,心悦诚服地主动配合做好安全工作,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事实证明,安全检查是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手段之一。要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安全工作,做到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等问题,要记录备案,要做到该停产的停产,该整顿的整顿,该罚款的罚款,责令隐患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把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和隐患一条一条落实、一项一项整改,不留死角、不留尾巴,责任到人、奖罚分明。要坚持令出如山,执法严明。对麻木不仁、敷衍塞责和失职渎职、无所作为者严惩不贷,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此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向深层次发展。总之,检查是手段,整改提高才是目的。 预防事故,仅仅依靠单位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可能做好的。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大家来做,群策群防,才能有效。一方面要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要树立"安全无小事"的理念,使职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将安全行为辐射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实现"人人、事事保安全";另一方面要加强群策群防宣传教育,不仅要使职工克服"安全生产、与己无关"的错误观念,还要消除"自己做好安全工作,不管他人"模糊认识,在安全生产工作树立"不仅要保自身安全,还要保他人安全"的观念,要发动全体职工变" 要我做"为"我要做",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形成"人人有担子,个个尽责

安全生产新十六字方针

安全生产新十六字方针 1、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12字,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党和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16字,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党和国家加强安全生产的十六字管理方针是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这一管理体制还将随着我这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在政府转变职能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要继续强调“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个原则。企业要负起搞好安全生产的重任。企业在经营自主权扩大的同时,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也相应确立,责任也就相应加重了。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搞好安全工作。这样才能达到责权利的相互统一。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极大的保障作用。不能将安全生产与企业效益对立起来,片面理解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说,企业应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加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必须对特种作业进行安全资格考核,持证上岗等。 2.行业管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适应这种要求,政府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时,也要按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配备精干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行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对行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企业安全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行业的安全管理不能放松。 3.国家监察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安全监察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下达监察通知书,作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配有安全监察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检查其对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事故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如《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监督职责。 4.群众监督群众监督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群众监督不仅是各级工会,而且社会团体,新闻单位等也应对安全生产起监督作用。这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生命安全与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重要保证。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主要方面,是依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进行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要加大群众监督检查的力度,全心全意依靠群众搞好安全生产,依法维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履行群众监督职能,发动职工群众查事故隐患、保安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企业、落实到每一个职工。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负责是对其本身的安全负责,是一种自我约束。企业内部自我管理机制,主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生产,经营机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以及职工组成。企业内部本身形成一个自我约束的闭环反馈系统,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有直接的关系。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是内因,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是外因。也就是说,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还要接受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劳动部门的国家监察,工会及其他组织的群众监督。形成一个互相作用,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

如何理解新法治16字方针

如何理解新法治16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矛盾时难以避免的,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人定法所代表的理性和自然法所代表的感性总是在一直碰撞和冲突。 而一直以来占优的往往都是人定法,即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即便是在中国这样一个靠人情维系的社会里,法律对于大部分普通人来说都是绝对理性的。而法律一直占优的原因就是尽管一个案件往往只涉及到很小一部分人,但在法律制定时却是基于集体利益的,即在某种特定类型的情况下,依照特定的法律,能保证大多数此类案件能有一个公平和公正的结果。 但是大多数并不等于全部,特殊情况的出现也是难以避免的,这会导致一些按照既定法律处理时会产生不公正不合理结果的法律悲剧,那么我们能不能为了避免这以次的不公正而不按照既有的法律进行判决呢?对于绝大多数的法官来说都是不能的。 则此时又牵涉到了公正司法的问题,并不是法官们都冷血,只是为了保护法律的权威,为了整体的公正,他们必须做出这个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因为一旦开了先河,我们很难去界定什么时候可以不依照法律来处理案件,这会对群体即多数人的利益造成潜在的危险,所以最好的处理方式只能是在牺牲少数情况中少数人的利益。 其实很多情况下,在我们看来不合理,不可接受,不按照事实,不考虑人情,只依据法律的判决结果导致的法律悲剧,其实是符合大多数人,包括我们在座各位

内的利益的。因为就像之前说的潜在的危险,指的便是,一旦开了先河,坏了规矩,这一次没有按照法律进行判决,那么,谁来负责之后的裁定,裁定何时可以不依照法律判案呢?而一旦出现那样的情况,当人来裁定需不需要依据法律来进行判决,法律就是去了存在的意义,那么人情判决又会占据上风,而这样保证的往往有钱有势的少部分人的利益,这样的结果无疑是社会整体的退步。 所以既然不能不依据法律,而我们又希望得到最大的公正,尽可能避免特殊的不公正情况的出现,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断地完善我们的法律,让立法更科学,更能真正保证到每个人在任何情况下的公正和利益,能让我们所能见的法律悲剧不断减少。 而公正司法就是要坚持严格依据法律的原则,即使这个原则会产生不合理但合法的司法结果。所以在方针中,科学立法写在公正司法之前是有道理的。二者的合理结合和共同发展会让我们的法制建设取得最后的胜利。

认真贯彻十六字方针

认真贯彻十六字方针

认真贯彻“十六字”方针 不断提高党委民主集中制建设水平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也是党委领导工作的根本方法。江泽民同志着眼于党面临的不断变化的新情况,认真总结和吸取历史经验,提出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工作“十六字”方针,又政工写入了《党章》,“十六字”方针科学总结了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历史经验,深刻揭示了党委领导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新形势下加强党委建设的内在要求,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主集中制和领导方法的理论,为实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指明了方向,使党委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可见,“十六字”方针不仅是领导方法问题,更是具有方向性、规范性的指导原则。新形势下加强党委民主集中制建设,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十六字”方针,坚决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刻领会“十六字”方针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认清贯彻落实的重大意义 “十六字”方针深刻揭示了民主集中制运行机制

的内在规律,既有思想理论方面的原则要求,又有对具体操作程序和方式的规范,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丰富和发展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理论,是新形势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建设、改进党委领导工作的一个重大指导方针。第一,它是历史性与现实性的统一。我党长期坚持集体领导,重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我军在党的建设的实践中建立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强调党的集体领导,重视党委内部的民主;强调实施正确集中,重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强调互通情况、出“安民告示”,重视对重大问题的个别商谈等,形成了一套相沿成习的做法。在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新军事革命对军队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不断变化的形势和任务面前,党提出了“十六字”方针,把党的历史经验和新形势下搞好党委领导工作的现实需要和谐地统一起来,使党委民主集中制建设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第二,它是理论性和操作性的统一。“十六字”方针运用民主集中制理论,概括总结了党委领导的原则、制度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从方法论的角度提出了坚持这

党员学习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解读心得体会

党员学习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解读心得体会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新老方针的变化看,实则是从法律文化向法治文化的转变。“新十六字方针”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对于坚定务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有法可依”是从引导国家进入依靠法律制度实现管理秩序的规范而言的,使对国家的治理有法律可以依循。而“科学立法”的目的是要通过立法筑牢制度和权力笼子,不是仅仅有法律依据,而是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确保人民通过法律将国家权力固定下来,把国家权力关进笼子里面去。同时,科学立法更能保证法的正当化,减少恶法现象的存在。从而真正做到“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从“有法必依”到“严格执法”。“有法必依”强调的是对法的依循,侧重于对执法过程的要求。而“严格执法”既突出了执法遵循,又强化了对法的实施。明代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曾提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只存在于纸上和墙上而不能严格去落实,这样的法律岂不变成“没有牙齿的老虎”。因此,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

于实施。”据统计我国现有的200多部法律的80%以及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是靠行政执法去实施的。可以说“严格执法”既包含了行政执法,也包含了公民的自觉守法。“严格执法”是对法律权威和尊严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因此,执法者定当“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从“执法必严”到“公正司法”。过去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是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今法治建设工作有了巨大发展,不仅建立起完善的执法和司法体制,而且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执法和司法队伍。从近年一些典型的执法、司法案例看,人民群众已经不仅仅满足执法必严,而对公正司法有了更高的渴求。“公正司法”不仅体现了执法必严,也强调了执法的公正性,更能体现执法为民与秉公执法这一法治精神的统一,满足法治服务于公正的价值要义。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违法必究”到“全民守法”。“违法必究”强调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而“全民守法”体现的不只是这一平等,还明确了全民作为守法的主体。从一定意义上讲更能表达法不是为了治谁而设的,而是全民都应当自觉遵守的规则,成为约束全民言行规范的红线和底线。“全民守法”重指全民,不仅包括每个公民,也包括了法律的制定者,当然这里面还有党政机关、执法机关。从而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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