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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全文)-实用word文档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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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全文)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01X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管理策略分析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管理策略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众的生活水平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提升,无论是商务活动还是外出旅游,选择飞机出行已经逐步成为一种常态,这也就在一定意义上真正地让航空被赋予了“通用”的概念,切切实实地为民众提供全方位的出行服务保障成为所有通用航空企业发展的要务。不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内通用航空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呈现出来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区域性范围内的影响力上都已经形成了规模,有足够的实力和能力同国外的通用航空企业一比高下,但是在很多三线城市的通用航空企业,其组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机场的实际需要,并没有真正形成一定的经营能力,发展规模还比较小。特别是一些民营航空企业,受到经营主体资质的影响,其业务范围拓展得较为缓慢,并没有真正形成集团化发展的架构。 近几年,各地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兴建机场的申请愈来愈多,但是作为机场的配套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方案可执行的却并不多,笔者通过归纳部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管理体系架构发现,目前面临的问题值得关注。第一,政府热衷于”建机场”,但是忽视“建企业”。

一段时间以来,很多地方的GDP量化政绩成为常态,而撬动GDP最快的方式就是建机场,通过建机场不仅能够直接与一线城市建立起直线联系,而且兴建机场本身能够在本地形成一个巨大的产业圈,跳跃式地拉动了GDP的产生不说,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重新包装城市的作用,因此很多城市对外宣传的“城市名片”上都有机场的一席之地。不过作为通用机场的配套设施通用航空企业,地方政府因为在招募专业化人才上存在明显的欠缺,因此很难通过以政府财政出资的形式组建通用航空企业公司,更无从谈起集团化经营的模式了。这种盲目兴建机场的行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过度消耗了政府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而且并没有符合通用航空企业的自由发展、有序竞争这一公认的市场规律,导致了部分通用航空企业在组建之初就是亏损经营,长此以往,势必给企业的发展和区域性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效应。第二,通用航空企业融资渠道过窄,但是融资金额很大。有些地方在完成机场规划的时候,的确同步考虑到了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也的确很重视通用航空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的相关软硬件建设工作。但是在完成了对通用航空企业的组织架构进行了解之后发现,如果要想形成一个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通用航空企业,需要消耗很高的基础性投资,为了满足实际的经营需要,便采取融资的方式来实现初期基础投资。这种思路是正确的,而且相关的融资措施也的确能够给投资人带来稳定的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发[2012]111号

关于印发《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发[2012]111号 民航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企业: 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民航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 2012年12月11日附件: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 (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

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影响天气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已有国家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仅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贴)。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 单位:元/飞行小时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仅给借鉴)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05-07 来源:气象局 (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 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国通用航空发展,促进国家民航业整体繁荣,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通航企业”)开展通用航空作业、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训,以及完善通用航空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加强引导、鼓励生产、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通航企业,均可申请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从事以下四类作业的,可以申请通用航空作业补贴: (一)服务于农林牧渔的飞行作业,包括:农林飞机播种、

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渔业飞行、人工降水等; (二)服务于工业的飞行作业,包括:石油服务、电力作业、航空摄影、航空物探、海洋监测、气象探测、空中巡查等; (三)服务于社会事业的飞行作业,包括:医疗救护、科学实验、地质勘探、城市消防等; (四)承担国家应急救援任务的应急救援飞行作业(对国家有其他资金补偿渠道的,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部分予以补助)。 第六条通航企业开展通航作业,按不同机型、不同起飞全重、不同作业类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作业时间以作业区内实际生产作业小时为准,调机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补贴标准 单位:元/飞行小时

20130708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AP-83-TM-2013-01

管 理 程 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 号:AP-83-TM-2013-01 批准日期:2013年7月8日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通用航空发展,规范通用航空机场(简称通用机场)的空管安全管理,明确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要求,保证通用航空飞行安全,依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起降点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可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通用机场的空管运行保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本地区通用机场空管运行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归纳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规范和促进通用航空的发展。 第五条 通用机场应当根据本场运行情况,提供保障飞行安全所需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和航空情报服务,并遵照国家有关通用航空的法律法规建立与其运行相适应的规范和程序,并在机场使用手册中明确提供各类服务的方式、方法及内容。 第二章 通用机场的空管安全管理 第六条 通用机场应当根据所提供的空管服务及其运行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通用机场承担机场空管运行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配备满足运行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通用航空飞行安全、正常。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机场空管运行安

第八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第八章通用航空法律制度教案(章节) ?本章主要内容:通用航空今后在我国必将得到巨大的发展,应用也将十分广泛。本章主要介绍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了解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以及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通用航空的含义:国际民航组织对通用航空是采取排除方法加以定义的,在商业定期航班航空运输或航空作业以外的飞行活动都称为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从业的法定条件 ?◆从事航空从业的民事责任 ?本章教学重点:通用航空的含义以及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本章教学难点:通用航空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时数:四课时 ?课件准备 ppt. Articulate ?教学过程 第一、二课时 一、复习提问 1、民用航空保险理赔要注意哪些原则? 2、民用航空保险争议如何解决? 二、导入新课 同学们通用航空今后在我国必将得到巨大的发展,应用也将十分广泛。从这节课开始,我们要学习第八章。本章主要介绍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通用航空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三.讲授第八章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一)、第一节概述 1、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2、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 3、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1)、通用航空的含义及其地位 a、通用航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条规定: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通用航空”的定义规定如下:通用航空是指除定期航班和为取酬或者出租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从比较的角度,通用航空,是指除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b、通用航空的地位:通用航空应用的范围十分广泛。通用航空一般来说都在一国范围内活动,通用航空一般来说都在一国范围内活动,因此,通用航空主要由国内法调整。 (2)、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概况 中国通用航空的发展一直是在计划经济的指导下发展,其投资和营运都有其特殊的思路,加上空中交通管制的制约,通用航空一直都未能在市场经济转变中得到应有的发展空间。根据中国民航部门预测,在未来十年内中国需要各类通用航空飞机1万至1.2万架,中国通用航空发展空间巨大,通用航空及其带动的产业将形成1亿人民币以上的市场容量。 我国通用航空作业项目: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为石油开发服务航空护林航空播种航空化学作业 欣赏课件翼装穿越天门洞 (3)、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a、《条例》颁布的必要性

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

课题10: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 一、研究目标及内容 针对我国未来通用航空发展的需求,突破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各类数据采集、集成、处理、综合分析与发布、目视航图自动化制作等关键技术,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应用示范,为我国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1、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总体设计 研究适合我国民航不同空域类型、不同管制条件下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模式,设计并提出基于先进地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制图技术,支持通用航空气象服务、低空航行通告服务、目视航图制作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的总体技术框架和系统开发方案。 2、通用航空飞行情报多源数据综合集成与分析技术 针对通用航空气象数据、航行通告信息的种类和业务特点,研究通用航空飞行情报信息涉及的数据种类、特点、来源和更新机制,设计适合我国飞行情报数据管理特点的数据集成和管理技术方案,制定多源飞行情报数据的数据结构模型,研发多源航空飞行情报信息融合、集成管理、处理与分析的高可信算法。 3、通用航空目视航图符号系统与可视化表达 根据通用航空目视航图的特点,设计基于先进地图代数理论的通用航空目视航图符号系统方案,发展通用航空目视航图数据的时空和

目标特性的一体化表达技术,研发满足通用航空飞行需求的目视航图符号库系统。 4、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处理与发布系统 基于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数据集成、处理和可视化表达等关键技术,设计和开发高可信的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软件系统,支撑无人值守情况下快速自动完成通用航空飞行情报的发布等服务。 5、目视航图自动化制图系统 依据航图可视化和目视航图出版等规范与要求,突破各类目视航图特征表达与制作工艺等关键技术,研发符合我国通用航空飞行需求、符合相关国际和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目视航图自动化制图系统软件,开发满足我国通用航空飞行需求的目视航图符号库系统,支撑目视航图编辑、排版、出版的自动化与智能化。 6、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测试与示范应用 对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数据融合处理、发布系统、目视航图制作系统进行测试验证,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服务系统的应用示范。 二、考核指标 1、研制通用航空气象及飞行情报处理与发布系统一套,具备通用航空飞行情报数据集成、管理、处理与情报发布等能力,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1)气象及飞行情报信息包含气象信息、航行信息、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覆盖信息、空域运行信息等,并满足ICAO Annex 3、Annex

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系统功能 (2) 第三章系统机构与职责 (6) 第四章系统分类与配置 (8) 第五章系统人员要求 (10) 第六章飞行服务站的设立 (11) 第七章飞行计划申请和受理 (13) 第八章运行管理 (14) 第九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西北地区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完善西北地区通用航空服务保障体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通航服务系统)是指为通用航空用户和通用航空活动提供保障服务的系统。包括:西北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服务区域信息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信息中心)、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以下简称:飞行服务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航服务系统的管理和运行。在西北地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对通航服务系统实施监督管理;民航西北空管局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运行管理,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通航服务系统信息保障服务。 第二章系统功能 第五条通航服务系统应向通航用户提供如下服务:飞

行计划服务、飞行情报服务、航空情报服务、气象情报服务、监视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 第六条飞行计划服务是负责服务范围内所有通航用户以及按规定需要进行报备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计划数 据维护管理,提供飞行任务的申报、反馈和飞行计划制作、变更、统计等服务。 第七条飞行计划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 1.具备通航用户申请注册的功能。 2.具备飞行计划申请和取消功能。 3.具备报备、下发飞行计划信息的功能。 4.具备飞行计划状态修改和异常状态告警的功能。 5.具备飞行计划实施报告处理、飞行计划完成报告处理的功能。 6.具备飞行计划作业图的多种可视化展示。 7.具备飞行计划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30天以上。 第八条飞行情报服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建议和情报。 第九条飞行情报服务模块功能至少包括: 1.飞行情报传输服务。 2.空中交通咨询服务。 3.机场情报咨询服务。 4.具备飞行情报数据存档功能,应当保存30天以上。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通用航空包机飞行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30座以下(含机组人员)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按照与用户所签订的合法的文本合同中确定的时间、始发地和目的地,为其提供的不定期载客及货邮运输服务。此类服务不对社会公众发售机票,不提前公布航班时刻,根据需要决定飞行频次。 第四条【职责划分】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的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一节经营资质 第五条【运营条件】从事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包机飞行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中包含“载客类”; (二)购买或者租赁至少2架符合民航局适航管理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且适宜用于从事包机飞行业务; (三)持有有效的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机身险保险; (四)持有有效的定期载客运输运行合格证。 第六条【赔偿能力】包机企业应当具备充分的责任赔偿能力。鼓励包机企业购买机上人员险等补充保险,并为包机乘客提供购买航空意外险的便利,更好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运营模式 第七条【运营模式】包机企业应与包机方签订合法的通用航空包机服务文本合同,并依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合同中应至少明确如下内容: (一)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 (二)服务事项范围; (三)收费标准; (四)服务流程与服务标准;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05-07 来源:气象局 (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 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02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CCAR-135LR)的决定》已经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刘剑锋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1996 年 8 月 1 日发布,2001 年 8 月 31 日修订) (1996年8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其设立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通用航空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外挂载重、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 (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民航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915579243.html, 时间:2013-11-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空管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军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空中安全,现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涉及地方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落实,涉及军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落实。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定》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3年11月6日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

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第四条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需求和地方政府请求,可以执行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 第五条除以下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一)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外交部审批。 (二)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须先通过相关渠道征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 (三)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10公里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审批;越过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不含台湾海峡地区和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空军审批,报相关军区备案。进入上

通用航空运行安全管理方式

通用航空运行安全管理方式 发表时间:2017-11-17T15:18:06.703Z 来源:《防护工程》2017年第18期作者:邵培莹 [导读] 通用飞机是所有飞机类型中包含飞机数量最多的、类型最多的一个机种,它既包含超小型飞机。 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北京 100621 摘要:我国通用航空企业现在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虽然运行的各项规范还不完善,但是基本上能够通过AFTN 网而上报飞行报备信息,ADS - B 设备的运行也成为通用航空公司保证自身飞行安全的基本保障设备,本文从运行监管的角度出发,以数据获得为中心,在规范通用航空公司运行同时确定监管体系以及通过规范通用航空对上述设施设备的应用流程和规范从减少另行建立监管系统的成本。在通用航空监管政策制定中,要求在通用航空审批、报备、运行过程中能够按照法规的要求通过适当的系统提供上述所需数据,最终便于监管部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关键词:通用航空;运行;安全管理 1通用航空特点及安全管控技术制约因素 1.1飞机种类繁多,技术保障标准不完善 通用飞机是所有飞机类型中包含飞机数量最多的、类型最多的一个机种,它既包含超小型飞机,也包括大型涡桨飞机,价钱从几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2]。它适用的工作范围涉及几乎所有的工作领域。然而正是由于通用飞机种类繁多、价格差异大、飞行任务多样等特点,使得不能够制定统一的安全管控技术保障标准,如进离场过程标准、飞行中的间隔保持标准等。我国目前针对通航飞机,还一直采用飞行计划批复的手段进行安全管控,这样的方式运营效率低下,极大限制了通用航空的发展。 1.2飞行高度低,安全管控基础设备薄弱 在通用航空活动频繁的低空空域,保持与管制中心或飞行观察员的甚高频通信的能力不及高空空域,二次雷达的监视范围也会缩小。加之用于军民航的安全管控设备(例如二次雷达)价格昂贵,东西部分布不均衡,许多通用航空活动频繁的区域还存在着监视盲区。安全管控基础设备的薄弱会影响通航飞机起降的效率,增加通航机场的负担,另外还会导致通用飞机失去“联系”,导致通用飞机飞行的不可控,从而造成安全隐患。 2通用航空运行安全管理方式 (1)加强通用航空航空器注册的适航管理 通用航空飞机要实施运行必须取得我国的航空器国籍与注册号。通过加强航空器注册管理,对航空器机载设备需配合航空监管的最低配置提出相应的要求。明确飞机实施目视、非精密进近、精密进近、PBN(基于性能的导航)进近等程序所需配备的设备标准,特别对机载应答机或ADS - B(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设备的安装提出硬性的要求。这样后期通过监管系统可以对各架通用航空飞机是否符合飞行申报、天气条件、适航的有效性等多个方面进行监管。 (2)加强对通用航空飞机基础数据的管理 为更高效的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监管,应利用当前的大数据管理、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针对通用航空的基础数据库,将处理从通用航空公司获得的监视数据的工作站放到空管部门运行,然后通过互联网传递到局方监管部门的一部服务器中,通过综合静态数据融合就可以得出每一架通用航空飞机的准确信息和详细的监管数据统计报表等,以便于未来利用AFTN(航空固定电信网)、ADS - B 等数据网络进行日常监管。航空器的基础数据应在航空器注册时取得,包括机型、机载设备、飞机性能、执行各类飞行的场地和气象标准等数据。通过将这些数据和飞行计划、气象等信息相关联从而便于判断该飞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为便于对通用航空监管数据的管理,需要建立通用航空飞机注册数据和运行数据的概念化模型。飞机注册信息包括机型、注册号、飞行机载仪表设备配置、各个设备适航时限等基础信息;飞行计划信息包括通用航空公司通报AFTN 网的FPL(领航计划报)中的各类相关数据,包括飞行的区域、航线、预计起飞的时间、飞行的科目等信息;飞机运行信息包括ADS - B 的24 位注册码及通过AFTN 或ADS - B 活动的飞机实际飞行时间、区域和基本状态的数据。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概念化的处理有利于进行自动监管,通过制定相应的通用航空运行的政策,使得通用航空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保障设备、必须按照运行保障的流程要求上报计划申请等数据。航空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数据系统可以自动得到所需飞行监管信息,减少人为工作和人为干扰,通过可靠的监管统计数据实施科学有效的通用航空监管和服务。通用航空的航空监管本身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因此在所需数据内容方面可以参考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通用航空数据要求。 (3)制定通用航空公司运行地面保障流程的政策性要求 对通用航空运行的地面保障流程制定相应政策性要求,包括对飞行计划的提前申报、对气象信息和航行情报信息的获取和核准流程,通过ADS - B 等设备对飞机实际运行时间的通报、对飞行科目的通报、对飞行不正常情况的通报。根据局方监管所需数据的要求,在通用航空公司运行规范中提出其通用航空公司应提供监管数据的要求。由于局方对通用航空公司具有监管权,通用航空公司有向局方提供监管数据的责任。本文提出的通用航空监管数据提供系统是具有自动数据获得的方法,一方面在航空器注册时获得静态数据;对于申报数据是在FPL 报中获得重要飞行数据;而运行数据可以通过ADS - B 数据获得。这样直接的数据获取可以防止通用航空公司对飞行数据进行隐报或瞒报,也可以减少飞行监管数据上报的环节,减少通用航空公司的工作量。为保障通用航空运行的安全有序,在建立合理的通用航空监管数据获取体系的情况下,为保证通用航空监管数据的正常获取,局方应制定相应的监管实施流程和规范性的政策要求。这种监管实施流程和规范的制定一方面可以促进通用航空公司严格按照运行要求实施航空运行,保证飞机适航性、人员资质、飞行报备、飞行条件、飞行架次统计等方面的安全准确;另一方面监管保证通用航空监管数据获取体系本身的运行正常,保证获取数据的准确和有效,以利于对通用航空运行现状进行监管、对通用航空发展进行指导。 (4)对通用航空飞行监管信息的获取与统计 根据通用航空航空器注册时获得的基础数据和通用航空公司运行时地面保障流程的数据通报,采用适当的数据处理系统,对通用航空公司每架飞机的飞行情况进行管理。通过对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研,根据监管部门获取监管数据的用途和要求能够列出所需通用航空数据的清单。包括飞行计划、飞行时刻、飞行人员、飞行区域、飞行气象条件、飞行种类、飞行科目。这样可以对各类通用航空飞行,特别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003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三章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四章飞行保障 第五章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通用航空运营成本控制

学校代码:10036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 通用航空运营成本控制 培养单位: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专业名称:国际贸易学 研究方向:国际项目管理 作者:蒋志刚 指导教师:樊瑛 论文日期:二〇一四年二月

General aviation operation cost control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 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它方式合理使用学位论文,或将学位论文的内容编入相关数据库供检索;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导师签名:年月日

摘要 通用航空产业在国外已经深入到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在国家的日常运作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较为缓慢,随着经济形势的转变,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民众认知度的提高,国家的政策也有了一定的转变,鼓励和支持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 目前,在市场需求和定位不完善,国内通航相关政策和法规匮乏的前提下,各类通用航空企业的运营成本较高,发展层次不齐。本文通过对现下政策的分析,对比了国内外通用航空业的发展,分析了通用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组成,并且从原材料的选择、维修成本、人力资源、经营模式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控制成本的建议。 关键词:通用航空,运营成本,经营模式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飞行安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为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国家建设服务的作业飞行,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海洋及环境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及游览等项飞行活动(以下统称通用航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紧急情况下的救援飞行活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通用航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一)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二)从事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报民航局备案。前款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申请通用航空许可证,应当具备与通用航空要求相适应的下列条件:(一)航空器经民航局检验合格,登记注册,领有适航证件。租用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并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二)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和航行调度人员经民航局考核合格,领有执照。从事空中作业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具备空中作业必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三)所使用的机场以及机务维修条件,能够保证正常飞行和作业。 第六条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通用航空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业务。

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需要变更通用航空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时,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且应当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个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都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机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八条经民航局批准,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可以承担中国境外通用航空业务。 第九条企业、单位或个人实施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噪声或排放有害物质,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发生纠纷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遵守有关民用航空的规章、条令,接受民航局对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都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定期报送通用航空统计资料和其他材料。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编制并向民航局报送本企业的中、长期计划。民航局应当扶持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协调、监督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从事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的学校或机构,应当接受民航局的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教育、训练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制定。

我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概述

我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概述 小组成员:刘仲王冠云 通用航空 ◆通用航空是指“定期航班和用于取酬的或租用合同 下进行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任何民用航空活 动”,具体是指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任何民用航空活动,统称为通用航空。 ----国际民用航空组ICAO ◆所谓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 和公共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试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美国通用航空发展的历史路径图 通航成长: ?机场和空域管理?机场开发支持?飞行员培训支持 快速增长: ?飞行学员大量增加?高通胀导致中间商投机 ?经济衰退?高油价 ?安全事故引进的经济问题---产品责任问题 通航产业复苏: ?NASA 项目?1994年GARA ?部分所有制推广 安保问题:?9.11 (数据来源:FAA 、ACP 项目)

加拿大通用航空发展的历史路径图 1940-1975年: ?技术进步 ?空域、机场等资源的投入 1975-1985年: ?政府扶持机场开发?制造业的发展壮大?飞行员培训支持 1985到2000年: ?产品责任问题?机场私有化?产业持续整合 2000年以后:?技术进步 (数据来源:加拿大交通部、ACP 项目) 澳大利亚通用航空发展的历史路径图 ?1985—超轻型航空器合法化、允许相关培训?1987---提升竞技航空空域使用限制 ?完成机场私有化 ?采用国家空域系统(NAS ?1920--航空法案 ?1937--航空规章,政府营造通航需求 ?二战后运营两大项目支持通航产业发展 ?1956--机场本地化,政府予以财政和技术支持

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学习材料一: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国家法律 中国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于1986年1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规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其中经济管理的规章包括: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0号)以及《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民航总局令第174号)等民航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要求及审批程序等。 安全运行规章的包括: 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上述规章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运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的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专业机构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以及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 专业人员执照、资质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1)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CCAR-65TM-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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