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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1)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1)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1)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复习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 B )。

A.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B.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交叉重叠

C.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之间的交叉重叠

D.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交叉重叠

2.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A )。

A.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差异性

B.各国财权利益矛盾的激化

C.复合税制度的产生

D.商品课税制度的复杂化

3.下列方法中,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是(B )。A.免税法

B.抵免法

C.扣除法

D.减免法

4.在扣除方法下,由于居住国政府给予免除的并不是纳税人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税额,而是已缴税额与居住国税率的乘积,因此在已缴税额中仍有(1-居住国税率的部分未能予以免除,这种未予免除的税额往往与居住国税率(B )。

A.成正比

B.成反比

C.不成比例

D.无关

5.在采用免税法的国家中,全额免税与累进免税相比( B )。

A.选择前者居多

B.选择后者居多

C.物前者与选择后者相当

D.不确定

6.下列方法中,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独占地位为前提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是( A )。A.免税法

B.抵免法

C.扣除法

D.减免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同性质的重复征税的有(ADE )。

A.税制性重复征税

B.行政性重复征税

C.地方性重复征税

D.法律性重复征税

E.经济性重复征税

2.从性质上讲,国际双重征税属于( AE )。

A.经济性重复征税

B.税制性重复征税

C.行政性重复征税

D.地方性重复征税

E.法律性重复征税

3.从特征上看,国际双重征税可分为( CD )。

A.行政性国际重复征税

B.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C.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D.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E.地区性国际重复征税

4.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国家征税权的交叉与重叠,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主要形式有(ADE )。

A.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B.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C.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D.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E.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5.下列项目中,属于国际双重征税的基本特征的有(ABCD )。

A.征税权力的非同一性

B.课税权主体的非同一性

C.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D.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E.纳税主体的非同一性

三、名词解释题

1.国际双重征税

2.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3.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4.免税法

5.全额免税

6.累进免税

7.税收抵免

四、简答题

1.简述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及特征。

2.简述国际双重征税及其产生的主要原因。

3.简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必然性。

4.简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不等于独占的表现。

5.为什么说对商品流转额征税不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6.为什么说对具体财产征税不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五、计算题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甲国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要求: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4.某一纳税年度,某一居民在居住国取得所得为80000美元,在非居住国取得所得为

要求: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的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解答 第三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3.1复习笔记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方面,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1.有关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1)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①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在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除民法典外,还制定有单独的商法典。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商法,商法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针对商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②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货物买卖法。典型的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 (2)中国的立法模式 ①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民法通则》对货物买卖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合同法》的规定较为详细。 ②当涉及国际货物买卖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外,还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③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我国当事人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适用的法律。对于公约的未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海牙公约 两个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统一化和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这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 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 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③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含义不清。 因此,参加这两个公约的国家为数不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①公约的宗旨和结构 a.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b.公约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第四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第三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 ②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 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 一、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概述 (一)国际重复征税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背景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国际税法领域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冲突的结果。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不同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有所不同。 国际税法是适应国际税收关系的需要,从传统的国内税法部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综合性的税法分支体系.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没有国际重复征税,就没有国际税法这门学科。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因此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三)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性质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具体分析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即其他国家的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在纳税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这种一种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的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与公民有一定的差异,当不同国家分别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是时,就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由于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公民的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征税;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实行世界范围内的收入征税,所以,给国公民将其全部收入,以其公民身份要向甲国纳税,以其居民身份要向乙国纳税,从而,他所获得的每一笔收入,都同时负有双重税收。这是一种无限纳税义务与无限纳税义务的冲突。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习题

《国际税收》习题集财政金融学院课程组 2011年9月修订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一、选择题。 1、对跨国纳税人来自非居住国出租和使用不动产的所得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约束性规范是依据()。 A、不动产所有者国籍 B、不动产租赁者国籍 C、不动产继承者国籍 D、不动产坐落地标准 2、对于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居民身份的跨国自然人的判定,税收协定所规定的顺序标准中,第一位的标准是()。 A.重要利益中心 B.习惯性居所 C.永久性住所 D.国籍 4、根据两大税收协定范本的精神,如果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的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应根据()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 A.注册地标准B.常设机构标准 C.选举权控制标准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5、重复征税有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二者的区别主要在()。 A、课税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 B、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C、税源是否具有同一性 D、税基是否具有同一性 6、对于经营所得,国际范本主张以()来最终确定由地域管辖权相互冲突造成的重复征税。 A、居住国标准 B、非居住国标准 C、交易地点标准 D、常设机构标准 7、最主要、最常见的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主要是() A、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B、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C、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D、以上三种都是 8、通常采用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 A、扣除法 B、减免法 C、免税法 D、抵免法 9、在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只能减轻而不能消除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 A、扣除法 B、减免法 C、免税法 D、抵免法 10、免税法在实行累进所得税的国家主要有两种具体做法() A、全部免税法 B、部分免税法 C、累进免税法 D、累退免税法 11、抵免法的两种具体运作形式是() A、单边抵免法 B、双边抵免法 C、直接抵免法 D、间接抵免法 12、在发达国家中,对税收饶让一直持反对态度的是() A、英国 B、美国 C、日本 D、丹麦 13、上题所述国家不给予税收饶让的原因是()。 A、国家中性的原因 B、因为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C、资本输出中性向资本输入中性的靠拢 D、吸引外资的需要 14、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 ?重复征税 duplicate taxation,又称为双重征税,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物品(征税对象或税源)作两次以上的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 征税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 ?二、重复征税的类型 ?法律性重复征税(legal duplicate taxation) ?由于法律上采取不同的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或基于同一原则在确立税收管辖权时采取的具体标准不同而造成的重复征税。表现为地域与地域、地域与居民、居民与居民的重叠等形式。 ?当实施这类重复征税的征税权主体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就成为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 ?例1 ?某美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中国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利润100万美元。 ?由于美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A公司须将此100万美元并入其来自世界其他地区的所得向美国税负当局 申报纳税;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A公司还要就来源于中国的这100万美元向中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从而两个国家由于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都承担了纳税义务,发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例2 ?甲、乙两国都采取居民管辖权,但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不同(甲国住所标准,乙国1年时间标准)。张先 生在甲国拥有永久性住所,但因公被派遣到乙国工作了一年。 ?甲国根据住所标准认定张先生为本国居民,而乙国根据停留时间标准认为张先生在本年度内属于本国的 居民。甲乙两国同时判定一自然人为本国的居民,两国同时对其拥有居民管辖权,从而产生了对张先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economic duplicate taxation ) ?是由于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引起的。 ?同一经济交易联系起来的不同纳税人之间,如公司和股东(控股关系的股息)、丈夫和妻子(跨国夫妻分局财产和抚养费)、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关系分红)、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 关系利息)、进口商和出口商(贸易关系商品交易额)。 ?经济性重复征税往往会发生在两国之间,成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如跨国股息收益的重复征税是最典型、最普遍的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例1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子公司B公司,某纳税年度B公司取得利润100万美元, B公司在税后利润中 向A公司支付股息50万美元。 ?根据乙国税法规定。要就其全部利润向其缴纳30%的所得税。 ?根据甲国税法规定,母公司获得的股息要向甲国纳税。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作业(2)

姓名:陆倩芸班级:法学n091 学号:200945629116 第三章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放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时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2,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通常仅载有正式保险单正面的条款,而对保险单背面有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不予以登记。 二,判断题 1,备用信用证是指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向受益人担保,如果申请人不履行债务,则由开证行给予补偿。(√) 2,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通知行和信用证受益人。 解析: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信用证受益人。 3,G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 4,GATS由序言、6个部分的8项条款和29个附件组成。(×) 解析:GATS由序言、6个部分的29项条款和8个附件组成。 三,单选题 1.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额保险的条件是货物发生了:(B) A.实际全损B.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D.推定全损 2.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海损损失的有(B) A.某远洋货轮的船上载有牛羊,但由于饲料被吃光,为补充饲料绕航停靠港口引起的费用增加

B.在船舶由于遭受海上风暴导致燃料不足的紧急情况下,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物料和材料而造成的损失 C.某远洋货轮运输途中因遭遇雷击导致失火,经过船员用灭火器全力扑救将火扑灭,后经查发现有一批布料被烧毁,该被烧毁的布料的损失 D.由于发生共同海损事故,使航程延长而发生的船期损失 3,凭跟单汇票或只凭单据支付货款的信用证称为(A)。 A、跟单信用证 B、光票信用证 C、即期信用证 D、远期信用证 64,下列选项中哪种信用证和一般信用证不同,其并非一种支付方式,而是一种银行担保?(A) A、备用信用证 B、保兑信用证 C、不可撤销信用证 D、不可转让信用证 四,多选题 1.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后发现的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卖方应当承担责任?ABD A.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 B.货物不符合同是因货物的包装不当所致 C.货物不符合同是因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 D.货物不符合同是因卖方违反了货物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特定质量的保证 2,在信用证交易中,下列哪些情况属于银行免责?(CD) A、提单在银行业务往来传递中丢失 B、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全套提单的情况下,对仅提供正本提单的受益人承兑并付款 C、对受益人付款后,开证申请人有证据表明受益人提供的提单表面符合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精)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办法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由来已久。目前,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即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 1、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目前,关于法律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各国普遍接受的是经合组织在1963年发布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草案的报告》中所作的定义:“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根据这一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存在同一个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同一征税期间,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这一结构在国际税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上述五项构成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这种法律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和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所努力克服解决的核心问题。 2、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则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该公司获取的股息征税。公司的利润和股东分得的股息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在对公司的利润征税的同时,又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从其地域范围来划分有国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之分。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税收管辖权的主体向同一个纳税人对同一课税对象征税时就发生了司法上的重复征税。这种重复征收类似的税可能是国内的也可能是国际的。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管辖,主要是一国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另一国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主要是一国对位于本国境内的公司、另一国对居住于该国境内的股东就同一来源所得分别征税。它和国际重复征税至少有两点区别:第一,纳税人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同时,在国际重叠征税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而与公司无关。第二,税种有可能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是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编辑本段国际重复征税的消除或缓解首先领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具体做法有二: 第一,冲突规范将某个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排队了另一方对该征税对象的征税权; 第二,规定某一征税对象可由双方分享征税权,由收来源国已优先征税,再由居住国采取相庆的措施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这些措施主要是:(一)免税制免制税是对本国居民来源自国外的所得与位于国外的财产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源征税。免税制一般由国内税法规定,但也常列入国际税收协定。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它不同于为了对外来投资提供税收优惠而实行的免税。实行免税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按免税的彻底与否,可分为两个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一、简答题 1、简述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家行为原则的区别。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分类。 4、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论述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

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主要特征包括: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部的相互联系性。 2、 (1)国家行为原则涉及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对另一国在其境所为行为加以裁决的问题;国家豁免原则是本国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2)国家行为原则适用于任何诉讼主体,国家豁免原则只可由外国政府首脑、政府机构及其代理等特殊主体所援用。 3、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4、具体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际经济关系。 注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两种学说观点。 (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参与跨国经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调整对象是上述主体间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基于广义说与狭义说,这里的国际经济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1)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2)不仅包括上述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 2、有约必守原则 3、跨国公司 4、国家行为原则 5、情势变迁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简述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3、在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承担上,各国有哪些对策?

国际经济法作业

国际经济法作业1 第一章 一.正误判断题 1.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协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有时也调整国内经济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 1.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包括() A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B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C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 D国际商业惯例 三.多项选择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泉的永久主权原则B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C公平互利原则D最惠国原则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 A国际条约B国际商业惯例C国内立法D国际组织决议 四.问答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 一.正误判断题 1.凡未经法律授予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一律不能从事外贸活动,其出口或从国外进口所需物品抱着应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代为进行() 2.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3.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单项选择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毅然交易磋商中,有条件的接受() A视对要约所作修改的性质及要约人的态度而决定其是否构成有效承诺B构成承诺C构成新要约D构成要约邀请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对()予以规范。 A9 B13 C 15 D11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邓以规范。 A合同的效力B合同的成立C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D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英文字母排列,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组。

A四B五C六D三 5.《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ACIF BFOB CDAF DEXW 三.多项选择题 1.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检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如下() A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B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文件C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效凭证D是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 2.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来自() A水灾,旱灾等自然条件B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自然条件C罢工,政府禁令等社会条件D战争,暴动等社会条件 3.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 A要约过期B要约被撤回C要约被撤销D要约未发出 4.一项有效的了承诺() A要由受要约人作出B应采用要约规定动作方法C在要约无规定时采用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D在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5.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问题有()的做法。 A以合同订立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B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仅发生转移C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的转移D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四.名词解释 1.象征性交货 2.选期违约 五.问答题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主要规定。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的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解答(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圣才出品】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3.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方面,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1.有关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 (1)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①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买卖法通常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 在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国家,除民法典外,还制定有单独的商法典。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商法,商法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针对商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②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了货物买卖法。典型的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等。(2)中国的立法模式 ①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民法通则》对货物买卖做了原则性规定,而《合同法》的规定较为详细。 ②当涉及国际货物买卖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外,还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③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我国当事人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适用的法律。对于公约的

未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海牙公约 两个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统一化和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这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 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 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③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含义不清。 因此,参加这两个公约的国家为数不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①公约的宗旨和结构 a.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b.公约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第一、第四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第三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 ②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 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 ③公约规范的货物范围 公约没有从正面对货物给予定义,而是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各自基于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 国际重复征税分类之一: *(1)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即两个或多个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或即使行使税收管辖权但因对其“法人居民身份”或“收入来源地”的界定不同,造成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收入被不同征税主体重复征税的情况。 *主要发生在跨国公司的总分支机构之间。 (2)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分析:分处两个税收主权国家的母子公司,由于它们之间的控股关系,子公司会将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汇给母公司,母公司所在国再对这笔收入向母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税。虽然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子公司的税前利润和母公司的股息是不同的纳税客体,但从税源来看,都是子公司的利润。 *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复征税分类之二: 1.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同一性。具有以下特点: *(1)征税主体的非同一性。行使征税权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独立税收管辖权的国家。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即纳税人的同一性,如,甲、乙两国同时对A公司征税。*(3)纳税客体的同一性。即征税对象的同一性,同一笔所得或收益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征税。 *(4)税种的同一性或类似性。税种的同一性或类似性是指有关国家征收的税种必须是相同或类似的。国际税收所涉及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所得税。 *(5)纳税期间的同一性。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必须是在同一期间之内征税。 2.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也包括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 *例如: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妇,分别居住在甲、乙两个国家。 在甲国居住的张先生按期向居住在乙国的前妻李女士支付赡养费。按甲国税法规定,支付给已离婚的原配偶赡养费,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乙国税法规定,已离婚的妇女所得到的赡养费属于其他所得,应并入收入中纳税。这样一来,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三章【最全】【共10章】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1)了解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2)认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并认识风险移转的性质、目的和规则。(3)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内容,特别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4)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5)认识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理解主要的管制措施。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货物风险的转移。领会发价、还价的区别;发价的撤回、撤销的异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应用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历年考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货物风险的转移5.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6.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及国内法律措施7.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 一、概说 1.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2.国际贸易法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本章主要阐述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 3.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风险转移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公约缔约国,则适用公约。 2.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依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扩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现状与展望

就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发生的原因来论,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曰趋普遍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同时,各国政府又都强调而不可能削弱或放拜各自的税收管辖权。所以,各国税收管辖权上的交叉重叠也不是轻易就能消除的。那么,国际间在避免或减轻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的税收协调就显得尤为必要,必然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决上进一步发展。这就意味着,在平等互利原则上,通过国与国之间协商谈判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近年来。世界上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数目骤然增多,到1997年9月,全世界187个国家已签订的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就达到了500多项。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发展中国家对外缔约增加最快。可以肯定。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提高,不仅国与国间缔结税收协定的速度还会加快、数量还会大大增多,而目税收协定由双边向多边发展也将成为一种必然结果。如此发展状况,已为人们展示了一个通过税收协定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进而协调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更为理想的前景。 特别是8O年代以来,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又呈现出两点新的动向:第一,参加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日见增多。80年代之前,避免重要征税协定的缔结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80年代开始已逐步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推开。据统计,80年代发展中国家参与缔结的避免重复征税协定已达数百个。我国从1984年4月至1998年1月就先后与57个国家缔结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更令人瞩目的是百慕大、尼泊尔、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过去对国际税收协定一向反映迟钝的困家也已纷纷行动起来。第二,税收协定内容逐渐充实扩大。首先,在适用税种范围上,原来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一般只限于所得税。现在有些税收协定已将税种范围延伸到财产税或遗产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其次,在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上,不仅包括了缔约国一方的纳税人在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所得被征税后,能得到本国给予的税收抵免或免税。而且还包括了发展中国了对外国投资者的减税、免税优惠。使外国投资者能够真正享受到这些优惠,从中得到实惠,还采用税收饶让抵免的办法,通过税收协定来发挥鼓励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作用,防止税收优惠在国家间形成税款转移。再次,为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偷、漏税及避税活动,在所谈签的避免重复征税协定中,还对缔约国双方相互交换税收情况的文字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及其解决方法

论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应如何解决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主要有法律上的和经济上的两大类: 1、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国际重复征税违背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2、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增进国家的税收利益、经济利益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 A、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增进国家的税收利益、经济利益。在一般情况下,跨国交易使得双方当事人受益,从而双方当事人的政府可能对从交易中获得对当事人收益的征税,又使得国家税收利益增加。 B、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维护国际正常的经济关系秩序。国际税收是国家行使主权在国际经济领域交往的具体表现,追求税收利益、增加财政收入是各国的必须,尤其在国际竞争中,各国以自己利益为重,出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重叠,造成国际重复征税,反映国家之间税收的矛盾。 C、国际重复征税在某种程度上阻碍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纳税人根据市场条件,本来准备对外投资,但重复征税的存在是其税负加重,税收利益降低,就会挫伤其跨国投资的积极性,可能使得纳税人取消对外投资的计划,而转向国内投资,从而对国际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人员和商品的正常流动和交往,而且也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相应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而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办法或缓解办法。 1、免税制(foreign tax exemption) 免税制,亦称“豁免制”,全称应为“外国税收豁免制”,指规定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抵免制的全称应为“外国税收抵免制”,指规定本国居民须以其在本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纳税所得为税基,并依法定税率计额,然后再减去其已在境外的所纳税额,并以二者之差作为其应纳税额。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境内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X 法定税率一境外已纳税额一境内应纳税额。 抵免制有若干不同种类,现分述如下: A.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根据抵免制中的纳税人是否同一,可以区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l)直接抵免 所谓“直接抵免”,是指就具有同一纳税人身份的本国居民所规定的税收抵免。这里的“具有同一纳税人身份的本国居民”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作为整体的本国居民自身,如本国公司或本国个人;其二,是指本国居民公司及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如本国公司总部和其在国外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因为具有同一纳税人身份的本国居民有以上两种情况,所以,直接抵免亦相应地表现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本国居民自身的外国税收抵免。比如,A公司因在一个实行直接抵免制的A国登记成立,而成为该国的居民,它由于向B国的B公司转让一项专利使用权,而从B公司得到了一笔100万美元的专利转让费,并且B国已对A公司的这笔收人依法征收了30%的所得税;那么,A国在对A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即应按直接抵免制进行。 第二种情况,是在国外驻有分支机构或其他派出机构的本国居民公司的外国税收抵免。比如,A公司是实行直接抵免制的A国的居民公司,且A公司在C国设有B分公司,B分公司在C国的某税收年度里有100万美元的经营所得,并已依法向C国缴纳了50%的所得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

1.国际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只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3.国际经济法是按照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一个既包括“公法”规范又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它以研究客观存在的跨国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为对象,着重研究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4.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及地区间基于平等原则,以正式协议方式设立的机构,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5.当出现由于母公司的责任造成子公司丧失对外偿付能力或履行义务的能力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有时会允许“揭开公司面纱”, 即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理论, 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可见,“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对传统公司法“独立法律主体承担独立责任”理论的否定。(×) 6.跨国公司是一个法律实体,其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单选: 1.国际经济法是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下列哪项不属于其主要构成部分?(A)A.国际私法 B.国际经济组织法 C.国际商事仲裁法 D.国际知识产权法 2.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表述中,哪一项错误?(C) A.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经济交往中利益相互冲突和一致的产物 B.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公认的,对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C.国际经济法只调整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D.国际商业惯例是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一套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逐渐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遍规则、标准合同 3.在中国,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C) A.国际条约 B.国际商业惯例 C.国内判例 D.国际组织决议 4关于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描述下列哪项是正确的?(D) A.只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法人 B.只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C.只包括法人和国家 D.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从性质上讲属于(A)。 A.国际商事惯例 B.国际公约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习题附答案

第三章运输填空: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和()两种方式。 答案: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租船运输 2.《海牙规则》的全称为(),该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订立于布鲁塞尔,于1931年6月2日生效。 答案:《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 3.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问题,《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责任制。 答案:推定完全过失 4.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形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支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交货则从次日起15日内,延迟交货则在交货日起60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时,则视为()。 答案:承运人已交付货物且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6.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定是以()、()为基础,适当吸收了()的某些规定。 答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7.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的整个期间。当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指从装货时吊钩受力开始至货物卸下船脱离吊钩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当使用岸上吊杆装卸时,则货物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为止的整个期间,即实行()。

答案:“钩到钩原则”;“舷到舷原则” 8.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将赔偿金额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单位为()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 答案:10000;30 9.《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为()。 答案:《华沙公约》 10.我国《海商法》对每一件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答案:666.67特别提款权 单选 1.(A)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 C.指示提单 D.直达提单 2.依据《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的表述中哪个是错误的?(D) A.承运人应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D.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依《海牙规则》承担的责任义务。 3.关于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制问题,《海牙规则》实行的是(B)。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整理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联系: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此外,国际公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等也有部分相同之处。区别:1、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除了上述主体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均可作为主体。2、就二者调整对象而言,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比国际公法更为广泛,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这些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都不是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3、规范也不尽相同,尽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规范,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主要还是表现为一国的国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调整对象不同:国经调整不同主体间跨国的经济关系:国私调整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2、调整方法不同:国经以直接的方法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其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实体法:国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是国私特有的,其法律规范为冲突规范。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之处1、它们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但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同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主体上的异同。“两法”主体范围都

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但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是经济法的主体,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3、两法渊源的异同。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包括习惯、判例。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规范文件;同时,还包括国际惯例4、两者地位的异同,它们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但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在该休系中它同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在该体系中它同国际公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5、两者效力范围的异同。法律规范只在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发生效力。国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平列关系,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两者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有密切的联系。这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法的范畴,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都是在制定或认可其法律规范的国家生效的。 国际货物贸易法及其特征: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征: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2.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3.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 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撤回: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撤销: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送达受要约人; 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逾期承诺:1、受要约人原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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