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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的违约与违约救济

浅析合同的违约与违约救济

作者:黄若君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3年第04期

摘要:合同违约具有多种形态,不同类型的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所采取的救济方式和方法也不相同。本文主要对合同违约行为的种类、违约救济的有关法律规定、违约救济的方式以及对违约救济方式的选择等问题进行讨论与分析,以便更确切地理解违约行为及其形态,了解有关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的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选择合理的、恰当的救济方式,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以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违约;违约责任;违约救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要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因此,合同成为交易活动的主要形式和载体,合同关系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为了预期的利益,以合同形式确立各自未来的权利与义务,一方面有利于安排生产经营,另一方面使交易更为安全。但是社会经济环境与条件是在不断变化的,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履约需求、履约价值观和履约动力也会发生变化。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即可以约束当事人的相关行为,但由于上述原因它并不能完全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合同违约问题。研究合同违约与违约救济就是要分清什么是合同违约,在何种条件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允许采用何种救济方式,采取何种救济手段能最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违约行为的种类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合同的形态多种多样,不同的违约形态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不相同的,只有正确区分不同的违约形态才能够"依罪行罚",公平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学界的学者们对合同的违约形态都有归纳,为便于分析与研究,本文将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救济方式结合起来,对违约行为从以下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一)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从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划分,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到期将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之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虽然预期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可能性,但它将使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合同利益存在危险,从而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及许多国家的合同法均确立了预期违约责任制度。我国新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预期违约责任规则,确立了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制度。届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届至之后的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和不适

当履行。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两种状况。合同的拒不履行指当事人有履约能力能够履行合同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合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如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合同的不适当履行也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包含履行迟延和受领迟延。

(二)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以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非根本违约的对称,是指完全违背了缔约目的的行为;非根本违约则是指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行为。在根本违约中,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已经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确认根本违约必须违约人对违约结果应当能够预知,而不是出于偶然事件产生的结果。除此以外的违约为非根本违约。区分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轻重不同。若为非根本违约,受害方通常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如为根本违约,受害方不仅享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同时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只存在一般瑕疵的,称为一般瑕疵履行,如交付的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的方法不当等。若当事人履行合同除了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害则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属于瑕疵履行,是一种特殊瑕疵履行,其特征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归责原则、义务内容、责任构成条件、免责条件、责任形式、责任范围、对第三人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诉讼管辖均不相同。基于此,受害人就享有不同的请求权。由于加害履行的特殊性,合同法对加害履行规定了特别的救济措施,受害方可以对加害方提起侵权之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可以选择对加害方提起违约之诉,请求加害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一般瑕疵履行,受害人只能提起违约之诉,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二、违约救济的有关法律规定

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各国合同法所认同的,而且均在其合同法中对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在预期违约方面,《公约》第72条第1项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108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届期违约,《公约》的第71、73至77条对届期违约的违约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7条明确规定了届期违约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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