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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9】5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9】5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09]7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非师范教育类和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09]15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成本,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核定为300元/人。其中:教育理论考试费(教育学、心理学两科)每人每科80元;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测)试费每人140元,对未通过教育理论考试的申请人不得收取教育教学能力考(测)试费。

二、不得在上述收费项目之外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

三、教师资格考试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3号)规定,按照分成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缴库时填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教师资格考试费”。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四、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此收费标准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一年。收费期满前两个月请你厅重新申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审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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