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企业因经济困难降薪有何法律依据及履行程序

企业因经济困难降薪有何法律依据及履行程序

企业因经济困难降薪有何法律依据及履行程序
企业因经济困难降薪有何法律依据及履行程序

企业因经济困难降薪有何法律依据及履行程序

1.用人单位集体降薪的法律依据和应履行的程序。

2.用人单位集体降薪可否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关键词】降薪;约定工资;法律依据;履行程序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公司

一、基本案情

钱某自2002年10月起在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07年12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其中包括交通费200元、通讯费100元。某公司自2007年4月起按每月1万元标准向钱某发放工资。2007年6月14日,钱某致函公司,以该公司拖

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07年7月9日,某公司要求钱某签订变更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的书面协议或离职协议,钱某未予同意,某公司收回钱某门卡,要求其停止工作。

钱某后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海劳仲字(2007)第2674号仲裁裁决,裁决要求某公司补发钱某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9,450元,同时驳回了钱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钱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某公司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

求某公司补发其2007年4月30日至2007年7月9日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9,450元、给付2007年1月至3月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金10万元、竞业限制费12万元、通讯费、交通费共计1000元。

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拖欠1月至3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和竞业禁止补偿问题钱某虽未提出申诉。关于通讯费、交通费问题,我公司在工资里已经发放。钱某与我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变更工资标准后反悔,拒绝签订书面协议,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钱某。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钱某诉讼请求。

一审庭审中,某公司主张钱某曾口头同意变更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钱某未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钱某与某公司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钱某每月工资标准为2万元,某公司虽主张钱某曾口头同意变更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但钱某未予认可,双方亦为变更书面劳动合同,故对某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某公司补发钱某2007年4月至7月9日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9,450元;某有限公司给付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万元;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钱某请求在原审判决第1项、第2项的基础上,判令某公司给付2007年1月至3月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12万元。其理由是:(1)某公司于2007年1月至3月曾拖欠钱某的工资,补发工资时未给付经济补偿金,此请求是工资争议的组成部分,不应该要求二次仲裁而浪费诉讼资源;(2)由于某公司的行为迫使钱某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加罚50%额外经济补偿金;(3)钱某要求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基于依法由仲裁、法院确认后解除的劳动关系,所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请不应列入申诉之列,应认定与本案具有不可分割性。

某公司亦不服,请求撤销原判第2项并驳回钱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其理由是:某公司并非违约扣发钱某的工资,而是协商变更工资标准;双方协商变更工资标准是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了共度难关而不得已采取的临时措施,该措施在当时得到了包括钱某在内的大多数员工的理解与支持,某公司根本无意以此迫使钱某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没有迫使的故意,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某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二审庭审查明:某公司向钱某提出因经济困难而需降低工资,待经济状况好转后再弥补,钱某当时表示若真有经济困难,其原意接受。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协议,对何时恢复原工资待遇也没有明确。其后,钱某对某公司是否有经济困难等提出异议,某公司于2007年7月9日要求与钱某签订变更工资的书面协议,否则不愿再与钱某延续劳动关系,钱某对此不予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某公司收回钱某的门卡,钱某此后亦未到公司上班。

二、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是每月2万元,但某公司以每月1万元标准向钱某发放2007年4月至6月的工资并非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钱某工资的情形,故不应认定某公司存在迫使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某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需短期降低钱某工资时,钱某当时表示接受,但双方对该降低工资的延续期间未予明确。某公司要求与钱某签订变更此后工资为1万元的书面协议,该行为属于变更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约定的事项,应征得钱某的同意。从本案上述查明的事实来看,某公司在钱某不同意签订变更工资书面协议的情形下,拒绝钱某继续到公司上班,此应认定属某公司提出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钱某此后未继续到某公司上班并申诉请求某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钱某的该项请求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支持。

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但审理结果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诉讼指南

(一)某公司变更钱某工资数额是否合法

本案经过二审的庭审调查,通过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虽然某公司只降低过钱某一次工资,但是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两次变更工资数额的法律行为:第一次是公司因为经济困难而降低钱某的工资,钱某表示如真有经济困难,他可以接受;第二次是某公司要求通过协议变更钱某的工资,钱某表示不同意。这两次变更工资的区别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分析如下:

(1)第一次降薪的前提是某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降薪得到了包括钱某在内大多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钱某也表示若真的发生困难,其原意接受。由此可看出,第一次降薪行为是由于企业发生经营苦难而导致的一次集体降薪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某公司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集体降薪,显然是一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某公司虽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或者履行了民主程序但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但通过庭审可认定此次降薪行为得到了包括钱某在

内的大多数员工的同意,且钱某表示接受,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非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并无不当。

(2)由于某公司第一次降薪没有明确降薪的期限,钱某在发出不同意降薪的函件后,某公司要求钱某签订变更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的书面协议。此次降薪看起来是上次降薪的法律手续完善,但其法律性质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由一次集体降薪行为演变成一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履行进行的协商变更,鉴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某公司不能再继续实施降薪行为。

综上,两次降薪的前提不同,所以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所得结果也大相径庭。

(二)用人单位集体降薪的法律依据和履行程序

早在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其中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代表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职工福利等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集体合同规定》进行了修订,再次明确了集体合同的制定和法律效力。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

以上法律和部门规章是用人单位在发生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进行重大变更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进行重大变更时,须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即需要与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的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或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

(三)用人单位集体降薪可否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明确了一个工资数额;另一种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明确的工资制度执行。

对于按照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数额而是执行用人单位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方式或通过民主程序重新制定工资制度,作为劳动者,应当接受新的规章制度,按照新的规章制度执行。

对于已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资数额,而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方式降低工资数额,是否一定合法有效,有待商榷,笔者个人认为,还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根据上述分析,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并不存在无故克扣或拖欠钱某工资的行为,由于钱某不接受某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对于某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法院判决某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审理结果是正确的。

16-【案例】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按程序进行

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按程序进行 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案例】 A在某公司工作已有多年。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开始出现亏损。经营面临困能。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和公司当年的利润统计报表,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研究并通过了适当裁减现有员工的决定。随后,在公司员工大会上,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当众宣布将A等人予以辞退。A等人认为公司的裁员不符合法定程序,因而拒绝接受,但公司决定执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 公司在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合同的规定,是违法行为。A等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且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辞退成批人员。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企业领导层应当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讨论,做出进行裁员的初步决定。在企业初步决定裁员后,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接着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并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做出修改的完善。工会或职工对裁减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然后,报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并听取其意见。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最后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由于裁员涉及到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裁员。不受法律保护。必须加以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根据以上有关规定,公司经营亏损的事实虽然成立,且有验资报告为据,完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前提条件。但该公司未依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公司未提前30天征求工会或职工意见,也未向当地劳动行政和部门报告,便擅自作出辞退A等20名员工的决定。这一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调岗降职降薪

调岗降职降薪

调岗降职降薪 (2011-11-09 10:40:48) 转载▼ 本章以问题的形式出现 劳动合同履行的最佳状态是“有效订立,到期终止”,但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合同内容随经营需要和员工个人情况变化而产生变更往往在所难免,从现实情况看,调岗调薪(调岗调薪一般意味着降职降薪)已成为劳动争议高发地带,调岗调薪该如何操作? 问题一: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必须无条件服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问题二: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纵然如此,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进行单方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注意保留证据)。 问题三: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问题四:员工不服调岗拒不到岗,可否认定为旷工? 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员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职工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备办理程序

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备办理程序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 二、经济性裁员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经济性裁员办理程序: ㈠报备 所需提供的材料: 1.裁员人员情况说明(下列人员不得裁减: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⑵.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情况的书面材料; 3.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表决意见。 4.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5.符合经济性裁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用人单位注销登记证明、发生企业转产、企业分立等情形的单位内部文件等);

集团公司内部降职降级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PZJT-RS-ZD-002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 日 文件编号:PZJT-RS-ZD-002 制订部门:集团人事部 制订日期:2015年07月08日 页数:共 4 页 修订记录 审批格式 发放范围 1.目的与适用范围

文件编号:PZJT-RS-ZD-002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 日1.1为鼓励员工通过不断的调整、磨合找到更能发挥个人专长,积极尝试各层级的工作领域,努力成为适应公司发展的各级、各类专业人才,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总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直营店等)。 2.降职降薪调岗的类别 2.1岗位工作不能胜任,绩效考评、评估不达标; 2.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2.3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条例或触犯刑律的; 2.4出勤严重缺失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6次); 2.5工作玩忽职守,因安全、经济等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版块总经理10000元<含>以上的;总监级5000元<含>以上的;经理/部长/主管2000元<含>以上; 2.6其它有公司界定的影响公司重大利益、名誉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 3.度量原则 3.1 合格与合适相互统一原则:合格,是指在某个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达标,一般指事情;合适,是指虽然具备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但心态、态度、行为导向在团队中起负面作用,一般指人品。合格或合适都可作为某一时期度量的充分条件。 4.度量项目及要求 4.1度量项目 4.1.1 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所从事岗位要求,工作中不能够高效率、高质量的解决专业技术问题,过去的工作中不能够体现实际绩效与公司要求绩效标准的一致性,≤80分。 4.1.2 工作态度不能满足公司要求,所管辖的团队或从事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的表象,与公司要求不符合。 4.1.3 工作沟通协调能力欠缺,在工作中与本部门同事和其他部门同事不能进行较为顺畅的沟通协调、配合情况。(例如:工作中各项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不能较好的执行、沟通协调解决工作问题情况、非正常情况下解决配合工作事项等无正当理由的拖延、推诿)。 4.2度量条件 4.2.1 绩效考评连续3个月低于目标要求(主管级以上人员绩效考评≤80分)(对于新开发的市场、事物或新接手的人员,考评期延长至至少6个月,需考虑除去市场培育、人员培养的过程) 4.2.2 在工作过程中合格程度严重不符(即:所具备的专业、技能、知识解决不了管理或工作中一般常见/常识性的问题)导致工作无法正常推进;

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怎样 的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中的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怎样的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个别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等同于规模裁减人员为: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二、企业该如何合法裁员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三、企业裁员法定条件 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

事业单位辞退制度

事业单位辞退制度 一、辞退的含义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辞退的条件 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是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是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是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是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

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一、辞退的程序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四、辞退的法律后果 (一)人事关系的消灭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后,就解除了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再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辞退后的待遇 (三)被辞退人员的身份及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

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按程序进行p

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按程序进行p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按程序进行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按程序进行 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案例】 A在某公司工作已有多年。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开始出现亏损。经营面临困能。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和公司当年的利润统计报表,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研究并通过了适当裁减现有员工的决定。随后,在公司员工大会上,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当众宣布将A等人予以辞退。A等人认为公司的裁员不符合法定程序,因而拒绝接受,但公司决定执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 公司在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合同的规定,是违法行为。A等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且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辞退成批人员。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性裁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企业领导层应当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讨论,做出进行裁员的初步决定。在企业初步决定裁员后,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接着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并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做出修改的完善。工会或职工对裁减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然后,报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并听取其意见。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最后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由于裁员涉及到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裁员。不受法律保护。必须加以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劳动法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根据以上有关规定,公司经营亏损的事实虽然成立,且有验资报告为据,完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前提条件。但该公司未依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公司未提前30天征求工会或职工意见,也未向当地劳动行政和部门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6个棘手问题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6个棘手问题 (一) 20个人以下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吗?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适当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必须发生了法定情形,确实需要裁减人员。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

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3、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协商解除导致裁员人数不足20人怎么办? 裁减人数有两个相对的标准: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同时,经济性裁员的时间标准就是一次性裁员。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就不能以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为由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的权衡,决定了用人单位不会一味地规避经济性裁员。 (三)经济性裁员方案必须职代会通过吗?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 (1)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苏政发[2001]157号文规定,经职代会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来源: 互联网 时间: 2011年12月16日 关键词: 裁员 阅读:178次 经济性通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为改善状况而辞退成批劳 动者的情形,它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之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如英国《雇佣权利法》规定:在企业关闭或者企业对其人员确需减少时,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也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是,裁员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并严格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一、裁员的实质要件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出于经营方面考虑而进行的。尽管名为经济性裁员,其实质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定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何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当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这个“标准”各地定的不一样,如江苏省无锡市把企业严重困难的标准定为:出现亏损,已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劳务性用工”、“降低工资”等全部措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状况。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践中,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当允许。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仅把可以裁员的条件限定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相比之下,劳动合同法大大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这更加符合设置经济性裁员制度的本意。 另外,构成经济性裁员还有人数上的要求: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逐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裁员的程序要件

如何给员工进行合理的降薪

何给员工进行合理的降薪? 主题描述 众所周知,薪酬是比较刚性的,即上调容易下降难。当面对一些工作表现不好或薪酬与其价值贡献不对等的员工时,企业往往又想对其进行降薪。而降薪要很谨慎,且要考虑清楚前因后果,否则就会有麻烦。比如"凭什么依据来降薪?降多少合适?员工不同意降薪怎么办?怎么操作即无法律风险又能让员工接受?"等都需要我们事先考虑清楚并做好对策准备工作。在这方面,大家可能各有各的做法,一起来探讨一下吧,请问: 1、近年来,你们公司有对某些员工进行降薪吗? 2、具体你们是怎么操作这个降薪的?降薪的结果如何?结合企业实际,请分享你们的实操经验和做法。 写学习总结全新总结模板上线, 马上尝鲜~X 学到了什么?对今天的主题有何个人看法,写下来强化学习效果。 牛人分享 【04月28日打卡总结】可以讲,对员工进行降 作者:秉骏哥李志勇重庆合川本人从事HR工作20多年,各模块都比较擅长,目前为HRD。 49184 可以讲,对员工进行降薪是有一定难度的,不管降得合理不合理,在员工心中都会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所以,不到非用不可的程度,一般不用给员工降薪。 降薪一般有三种原因引起,一是入职后背景调查,工作经验收入等有误的,进行谈判降薪,二是绩效考核较差的降薪,三是变向裁员找理由的降薪。下面,进行简要分享: 1、背调后降薪。 在员工入职时,许多时候并没有进行背景调查就暂时让员工入职了,然而,随着员工试用期的开始,有的员工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经验技巧等并没有如个人简历或面试时所说的那样,这让HR部门、用人部门和公司领导表现出某些怀疑,所以,就有了事后进行背景调查的可能。 其实,在这种背景调查中,会发现许多问题,工作经验、担任职位、实际薪资、奖励惩罚等都可能与简历或面试情况有较大出入,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员工表现出来的业绩或能力与岗位相匹配,公司可能就不会追究,如果与岗位要求有较大差距,就会与之面谈,是降职降薪,还是主动选择离开,给予讲明劳动合同法和公司相关规定。 公司只要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在降薪谈判中是会处于有利位置的,当然,如果降薪成功,会给予员工保密的,毕竟仍然是公司的员工。 2、绩考后降薪。 在我们公司,月薪绩效考核在70分以下的,当月的绩效工资就无法拿全,同样,在年度考核70分以下的,也是如此。计算公式是:绩效工资=考核部分工资*得分/80。 另外,年度绩效分数在60分以下的,会根据分数高低在个人次年度工资中进行降薪,一般会降3-10%,虽然公司规定60分以下的,每低2分降工资1%,但仍然需要与员工进行交流,也可以协商处理,不一定完全按照规定来办。 同样,降薪需要为员工做好保密工作,否则将极大影响工作热情。 3、裁员式降薪。 任何人,也不是十全十美的,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如果公司想以这些缺点或失误来让员工主动离职,就可以以这些理由为借口,谈判降薪。即使是因为公司业绩不好或经营决策决定,要进行裁员,也应要给予员工讲明理由,不能找借口处理员工。 稍微聪明的员工就会明白,这是公司对自己下手的借口,如果不想与公司硬干的就会选择离开,如果气不过的员工,加之手里有公司做法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相背的证据,就可能走上仲裁的渠道。

经济性裁员条件和如何补偿员工

经济性裁员如何补偿员工 情况一:解除或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省(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情况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功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员。 情况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支付经济补偿。只有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是劳动者提出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合同后双方都要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经济性裁员通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为改善状况而辞退成批劳动者的情形,它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方式之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如英国《雇佣权利法》规定:在企业关闭或者企业对其人员确需减少时,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也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是,裁员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并严格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一、裁员的实质要件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出于经营方面考虑而进行的。尽管名为经济性裁员,其实质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定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何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当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这个“标准”各地定的不一样,如江苏省无锡市把企业严重困难的标

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及步骤

1、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的实体条件 企业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体条件,这些条件又可分为两大类,即企业可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条件及企业可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条件。具体为: 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 (4)员工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 (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2、对企业行使劳动合同单方通知解除权的限制 企业对下列员工不能行使劳动合同单方通知解除权: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企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 步骤/方法 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 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

公司辞退员工协议书(精选3篇)

公司辞退员工协议书(精选3篇) 公司辞退员工协议书(精选3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的重要性,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协议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辞退员工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公司辞退员工协议书1 甲方:地址: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系甲方正式员工,于20xx年6月入职,工作岗位是采购部经理,月薪5000元,到20xx年2月12日止,共在职7年零八个月。现甲方乙方经友好协商办理辞退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依法给乙方补偿人民币肆万元整,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以公司财产车一辆作价35000元补偿,差价5000元以现金支付。个人所得税按法律规定为360元,由财务部代扣代缴。现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再向甲方提出其他要求。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人力部、甲方财务部、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法人:日期:日期:公司辞退员工协议书2 甲方(单位): XXXXX,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工人):XX,男,XX岁,住XXXXXXXX,身份证号: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3、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余款人民币元(大写:)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

企业经济性裁员引起的争议

企业经济性裁员引起的争议 一、专题界定 本专题主要讲述的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以及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 二、名词解释 1、经济性裁员是由于市场因素或者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盈利能力下降,企业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危机,为降低运营成本,企业被迫用来缓解经济压力的裁员行为。 2、结构性裁员是由于企业的业务方向、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而导致内部组织机构的重组、分立、撤消引起的企业集中裁员行为。 3、优化性裁员是企业为保持人力资源的质量,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解聘那些业绩不佳的、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 案例1:公司裁员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案例】2003年5月14日,某建筑公司股东变动后,经营班子调整,随后决定裁减人员。李某等11名职工列为被裁减对象。5月19日,公司张贴公告,宣布李某等11名职工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李某等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裁员决定,并补发工资。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查明该建筑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减人员的条件,同时,该公司在宣布裁减人员名单后又从外地招收一名司机和一名保安。经调解无效,裁决撤销了该公司解除李某等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补发被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全部工资。 【评析】本案系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以裁减人员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建筑公司由于不具备裁减人员的法定条件却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

同,败诉是理所当然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2条和第4条对企业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这些规定,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减人员才是合法的,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 本案中,该建筑公司既不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也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问题,不具备可以裁减人员的法定条件。只是由于领导班子变动,就决定裁减十几名职工,解除其劳动合同,显然违法。 案例2:不符合法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会引发劳动争议 【案例】王某等26名职工与某商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该商场以经营亏损为由,于2000年5月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王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请示纠正该商场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王某等人的举报后,经多次深入调查取证,查明该商场不具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条件,又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王某等26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并责令该商场限期改正。该商场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撤销了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的决定,恢复了王某等人的工作,补发王某等人的工资并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评析】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反经济性减员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根据《劳动法》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原因法定原则。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用人单位只有以下两种情况才可裁减

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一、辞退的含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二、辞退的条件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是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是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是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是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三、辞退的程序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四、辞退的法律后果(一)人事关系的消灭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后,就解除了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再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辞退后的待遇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1.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失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