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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英文版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英文版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英文版

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工程项下(推荐版格式)

预付款保函 我行编号: 开立日期: 致:///(以下简称“受益人”)(可以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将“受益人”表述为“发包商”、“发包方”、“总包商”等) 地址:/// 鉴于///,地址:///(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将“申请人”表述为“承包商”、“承包方”、“分包商”等)和受益人于///年///月///日(如有)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如有)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应申请人的要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地址:///(以下简称“我行”)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人民币///(CNY///)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作为申请人按合同要求履行偿还合同预付款义务的担保。 我行,作为开立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以下索赔单据后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1、一份由受益人签字并加盖受益人公章的声明申请人未能根据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且未偿还合同预付款及列明保函项下需支付的金额和收款的银行及账号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 2、本保函正本原件。 本保函的担保金额随我行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中期支付证书复印件中显示的预付款抵扣金额而相应减少。 本保函自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收到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CNY///)的合同预付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以下简称“有效期”)。本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单据,必须于有效期内我行营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我行上述地址。 本保函到期后,无论保函正本原件是否退还我行,我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即告失效,我行不对任何有效期届满后递交至我行的索赔承担责任。 本保函不可转让, 我行对除受益人之外任何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本保函适用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10年修订版)。 格式使用说明 该格式为中国银行推荐版预付款保函标准格式。可适用于工程类合同背景项下的预付款保函开立。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 R D G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第1条URDG的适用范围 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b.如果应反担保人的请求,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适用URDG,则反担保函也应适用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适用URDG。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仅因反担保函适用URDG而适用URDG。 c.如果应指示方的请求或经其同意,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根据URDG开立,则视为指示方已经接受了本规则明确规定的归属于指示方的权利和义务。 d.如果2010年7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声明其适用URDG,但未声明是适用1992年本还是2010年修订本,亦未表明出版物编号,则该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应适用URDG2010年修订本。 第2条定义 在本规则中: 通知方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 申请人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也可以不是指示方; 申请指开立保函的请求; 经验证的当适用于电子单据时,指该单据的接收人能够验证发送人的表面身份以及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且未被更改; 受益人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 营业日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的营业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费用指适用本规则的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的佣金、费用、成本或开支; 相符索赔指满足“相符交单”要求的索赔; 相符交单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

(完整版)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758. 2010 Edition),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简称(URDG758)是国际商会在URDG458基础上,借鉴近年来保函及相关业务实践发展经验,引入全新的术语体系修订的,2009年12月3日公布,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第1条URDG的适用范围 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b.如果应反担保人的请求,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适用URDG,则反担保函也应适用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适用URDG。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仅因反担保函适用URDG而适用URDG。 c.如果应指示方的请求或经其同意,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根据URDG开立,则视为指示方已经接受了本规则明确规定的归属于指示方的权利和义务。 d.如果2010年7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声明其适用URDG,但未声明是适用1992年本还是2010年修订本,亦未表明出版物编号,则该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应适用

URDG2010年修订本。 第2条定义 在本规则中: 通知方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 申请人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也可以不是指示方; 申请指开立保函的请求; 经验证的当适用于电子单据时,指该单据的接收人能够验证发送人的表面身份以及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且未被更改; 受益人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 营业日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的营业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费用指适用本规则的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的佣金、费用、成本或开支; 相符索赔指满足“相符交单”要求的索赔; 相符交单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及本规则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 反担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由反担保人提供给另一方,以便该另一方开立保函或另一反担保函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反担保人承诺在其开立的反担保函项下,根据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之比较 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 (一)、见索即付保函 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易。 (3)还款保函指担保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函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4)维修保函。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在一段时间内(维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扣留一部分款项以备补偿责任期内因质量缺陷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但业主可凭一份按合同规定比例出具的维修保函释放这部分留置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见索即付保函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意大利商业银行为与被上诉人江苏溧阳莎菲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意大利费尔特高公司购销合同不能交货纠纷案” 二审判决书 关键词:见索即付保函,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的独立性,附属性, 管辖权,准据法URDG4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8)经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意大利商业银行。住所地:意大利米兰市斯卡拉广场6号。 法定代表人:贝内代托 ? 洛里托,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才,北京市周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溧阳莎菲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林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虞军,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锡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意大利费尔特高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卡帕纳托市切马艾维工业区卡塞拉16号。

法定代表人:保罗 ? 贝尔托,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意大利商业银行为与被上诉人江苏溧阳莎菲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意大利费尔特高公司购销合同不能交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苏经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玧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任雪峰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1992年7月29日,江苏溧阳莎菲特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菲特公司)与意大利费尔特高公司(以下简称意大利公司)签订了一份《PP/PE/PP复合纺粘法非织布生产线购买合同》,约定由意大利公司供给莎菲特公司PP/PE/PP复合纺粘法非织布生产线一条,总价款为485万美元,装运时间为合同确认后8个月。另外,合同对到达港、保险、装运单据、质量保证等作了约定。该合同还包括付款合约、保函样本、验收和索赔、卖方供货范围等10个附件。其中付款合约规定,莎菲特公司在收到银行保函及意大利公司有效的出口许可证后,向意大利公司支付84.875万美元作为定金。 同年12月16日,意大利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意大利银行)向莎菲特公司出具了“第5594号不可撤销之保函”,该保函约定,如意大利公司没有交货或莎菲特公司认为意大利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时,莎菲特公司有权在1993年2月30日前,作出取消合同的书面通知,意大利银行将在收到该通知的3天内无条件地偿还848750美元,另外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第1条URDG的适用范围 a.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b.如果应反担保人的请求,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适用URDG,则反担保函也应适用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适用URDG。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仅因反担保函适用URDG而适用URDG。 c.如果应指示方的请求或经其同意,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根据URDG开立,则视为指示方已经接受了本规则明确规定的归属于指示方的权利和义务。 d.如果2010年7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声明其适用URDG,但未声明是适用1992年本还是2010年修订本,亦未表明出版物编号,则该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应适用URDG2010年修订本。 第2条定义 在本规则中: 通知方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 申请人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也可以不是指示方; 申请指开立保函的请求; 经验证的当适用于电子单据时,指该单据的接收人能够验证发送人的表面身份以及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且未被更改; 受益人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 营业日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的营业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费用指适用本规则的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的佣金、费用、成本或开支; 相符索赔指满足“相符交单”要求的索赔; 相符交单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及本规则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 反担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由反担保人提供给另一方,以便该另一方开立保函或另一反担保函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反担保人承诺在其开立的反担保函项下,根据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 反担保人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 索赔指在保函项下受益人签署的要求付款的文件; 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 单据指经签署或未经签署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记录,只要能够由接收单据的一方以有形的方式复制。在本规则中,单据包括索赔书和支持声明; 失效指失效日或失效事件,或两者均被约定情况下的较早发生者; 失效日指保函中指明的最迟交单日期; 失效事件指保函条款中约定导致保函失效的事件,无论是在该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失效,还是此后指明的一段时间内失效。失效事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视为发生: a.保函中指明的表明失效事件发生的单据向担保人提交之时; 或者 b.如果保函中没有指明该种单据,则当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可以确定失效事件已经发生之时。 保函参见见索即付保函: 担保人指开立保函的一方,包括为自己开立保函的情况; 担保人自身记录指在担保人处所开立账户的借记或贷记记录,这些借记或贷记记录能够让担保人识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推荐版格式)

履约保函 我行编号: 开立日期: 致:///(以下简称“受益人”)(可以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将“受益人”表述为“买方”、“采购方”、“总包商”等) 地址:/// 鉴于///,地址:///(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将“申请人”表述为“卖方”、“供货方”、“分包商”等)和受益人于///年///月///日(如有)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如有)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地址:///(以下简称“我行”),应申请人的申请,在此开具此不可撤销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CNY//)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作为申请人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 我行,作为开立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以下索赔单据后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1、一份由受益人签字并加盖受益人公章的声明申请人在合同项下的具体违约事项及列明保函项下需支付的金额和收款的银行及账号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 2、本保函正本原件。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以下简称“有效期”)。本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单据,必须于有效期内我行营业时间结束前送达我行上述地址。 本保函到期后,无论保函正本是否退还我行,我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即告失效, 我行不对任何有效期届满后递交至我行的索赔承担责任。 本保函不可转让,我行对除受益人之外任何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本保函适用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10年修订版)。 格式使用说明 该格式为中国银行推荐版履约保函标准格式。可适用于工程、建造和贸易类合同背景项下的履约保函开立。

国际工程承包中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风险防范及核心条款的起草和审查1

国际工程承包中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风险防范及核心条款的起草和审查见索即付保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在实际操作中,见索即付保函多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因此准确把握这一规则,不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业主为了避免因承包商违约而蒙受损失,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这既是买方市场的特点之一,也是国际公认的业主采取的防范措施。银行保函作为一种信用度高且收费合理,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它通过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解决了商务合同中当事人互不信任的问题。在建设领域施工招标时,业主单位均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保函以保证合同的履行,而且要求提供的银行保函往往是见索即付型的,如果不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往往是很难中标的。见索即付型的保函严肃的约束了承包商的合同义务,稍有不慎将会给承包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及金融风险。因此,承包商应清醒认识见索即付保函所具有的风险,并在投标决策、办理保函和保函管理中采用相应的措施,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工程项目保函的特殊性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付款的法律文件,在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预

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实质上说,这种保函是承包商在特定条件下交给了业主一笔可向银行兑换为货币的保证金,它就是金钱。保函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承包商不能撤销,并且要承担银行开出保函之全部责任。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下保函的法律地位、效力和格式依赖于不同的国家、提供资金的机构和保函的业主,即使在FIDIC条款中也只是提供了一般的要求和格式,在国际承包界没有明文规定。当遇到法律仲裁时,这类保函的法律纠纷就显得比较复杂且充满随机因素;保函既是一份独立的法律文件,又是工程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要受招标文件中有关保函条款的制约。因此,保函的法律纠纷实际上也是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纠纷。由于国际工程项下保函的受益人和被担保人不属于同一国家或地区,且保函有效期长、保函种类多和保函金额大等特点,所以银行保函的风险极大。 二、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法律概念及风险表现 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实质上是法律概念上的独立保函。所谓独立保函,就是一种与基础合同执行相脱离、其效力不依附于基础合同的担保,其担保责任仅以独立担保自身条款为准。独立担保一旦生效,即与基础合同和委托合同相分离,担保人不仅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和产生于基础合同的其它抗辩事由,如主债权无效、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时效抗辩等,同时也不得援引委托合同中的抗辩事由对抗受益人。担保人的付款义务以独立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除非受益人存在明显的欺诈和单据的伪造。同时,独立担保的金额、付款条件、期限、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第1条URDG勺适用范围 a.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URDG ”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除非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对本规则勺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约束力。 b. 如果应反担保人的请求,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适用URDG,则反担保函也应适用URDG,除非该反担保函明确排除适用URDG。但是,见索即付保函并不仅因反担保函适用URDG而适用URDG。 c. 如果应指示方的请求或经其同意,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根据URDG开立,则视为指示方已经接受了本规则明确规定的归属于指示方的权利和义务。 d. 如果2010年7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声明其适用URDG,但未声明 是适用1992 年本还是2010 年修订本,亦未表明出版物编号,则该见索即付保函或反担保函应适用URDG2010 年修订本。 第 2 条定义 在本规则中: 通知方指应担保人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 申请人指保函中表明的、保证其承担基础关系项下义务的一方。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也可以不是指示方; 申请指开立保函的请求; 经验证的当适用于电子单据时,指该单据的接收人能够验证发送人的表面身份以及所收到的信息是否完整且未被更改; 受益人指接受保函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 营业日指为履行受本规则约束的行为的营业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费用指适用本规则的保函项下应支付给任何一方的佣金、费用、成本或开支; 相符索赔指满足“相符交单”要求的索赔; 相符交单保函项下的相符交单,指所提交单据及其内容首先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相符,其次与该保函条款和条件一致的本规则有关内容相符,最后在保函及本规则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与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相符; 反担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由反担保人提供给另一方,以便该另一方开立保函或另一反担保函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反担保人承诺在其开立的反担保函项下,根据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 反担保人指开立反担保函的一方,可以是以担保人为受益人或是以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也包括为自己开立反担保函的情况; 索赔指在保函项下受益人签署的要求付款的文件; 见索即付保函或保函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 单据指经签署或未经签署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记录,只要能够由接收单据的一方以有形的方式复制。在本规则中,单据包括索赔书和支持声明; 失效指失效日或失效事件,或两者均被约定情况下的较早发生者; 失效日指保函中指明的最迟交单日期; 失效事件指保函条款中约定导致保函失效的事件,无论是在该事件发生之后立即失效,还是此后指明的一段时间内失效。失效事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视为发生: a. 保函中指明的表明失效事件发生的单据向担保人提交之时; 或者 b. 如果保函中没有指明该种单据,则当根据担保人自身记录可以确定失效事件已经发生之时。保函参见见索 即付保函: 担保人指开立保函的一方,包括为自己开立保函的情况; 担保人自身记录指在担保人处所开立账户的借记或贷记记录,这些借记或贷记记录能够让担保人识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模板保函见索即付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模板保函见索即付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模板 致: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鉴于本保函申请人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已收到 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即将与贵方就项目签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了保证申请人充分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经申请人与我行协商一致,兹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银行保函,其性质为见索即付[5]的独立担保函。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担保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独立保证,并做如下约定: 1.我行无条地且不可撤销的承诺:我行在接到受益人提出的被担保人在履行合同中未能全面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以收到时间为准)后的30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地、不可撤销地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受益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不争辩、不挑剔也无需受益人就索赔事由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任何理由。我行通讯地址为 ,索赔通知到达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

2.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在向我行提出索赔前,我行不要求受益人应首先向申请人索要上述款项,受益人均可不限次数提出索赔,但索赔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 3.我行确认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并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竣工结算报送审计后有效期届满,尽管如前所述,但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应超过年月日。 4.本保函的效力及我行在本保函项下对贵受益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整独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协议、承诺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我行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有关上述修改、补充也无须通知本行。 5.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也不得转移,且不得设定担保。 6.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担保人:年月日

履约保函格式(超好用)

履约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鉴于:本保函的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贵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或申请人收到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即将与贵方签订(以下均简称“基础合同”)。为了保证申请人充分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应申请人的申请和指示,我行,即 (以下简称“本行”),兹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履约保函,其性质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担保函。本行于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向贵方承担偿付总额最高不超过币种:、金额:(此数额即为本保函的担保限额)的担保责任,并约定如下: 一、本行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承诺:一旦贵方向本行提交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偿通知,本行将在收到该索偿通知后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贵方索偿的款项一次性付往贵方在该索偿通知中指定的贵方账户:(1)贵方在索偿通知中声明申请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及/或责任,并引述申请人所违反的基础合同条款原文;(2)索偿通知由贵方以书面信函(须注明作成日期并加盖贵方公章)方式出具,注明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有)和名称及本保函的编号。 二、索偿通知应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本行。索偿款项应以(币种) 计算并表示为确定不变的数额。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及担保限额内,贵方可以一次或分多次提出索偿,但贵方提出索偿的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本保函的担保限额根据本行向贵方履行的偿付金额而自动递减。 三、本保函项下已经签订基础合同的,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即将签订基础合同的,自签订基础合同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该日为非银行营业日时则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本行对公营业时间结束时或正本退回我行之日(以两者之较早的日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届满

保函统一规则 (URDG)-英文

URDG 458 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Foreword It is nearly 30 years since the ICC first became interested in the use of bank demand guarante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et up a Joint Working Party of the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 and the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to formulate rules designed to provide safeguards against unfair calling and a fair balance of competing interests. The subject proved more intractable than had been thought and some thirteen years elapsed before the publication of the ICC 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 325). Those Rules sought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of unfair calling by requiring the production of a judgment or arbitral award as a condi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right to payment. Though Publication no. 325 was used, and continues to be used, to some extent, the requirements proved too removed from prevailing banking and commercial practice to gain general acceptance. The new ICC Uniform Ru/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 458) reflect more closely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n the use of demand guarantees whilst at the same time preserving the goal of the original rules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he different parties and to curb abuse in the calling of guarantees. The new Rules are4 the product of the extensive work and consultation carried out by a Joint Working Party of the two Commissions under the chairmanship of Dr. Rudolf von Graffenried, and completed by a smaller Drafting Group under the chairmanship of Professor Roy Goode. The Uniform Ru/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which cover not only relations between guarantor and beneficiary but also those arising under counter-guarantees , represent a major contribution to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practice in this important field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e. They embody the collective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 of ICC National Com-mittees, professional and commercial associations and individual specialists across the world, and provide a natural complement to the ICC's hugely successful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a new revision of which will shortly be completed. 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fulfil an important need and I have no doubt that they will be widely adopted. Meanwhile lCC Publication no. 325 will continue to be available for the time being for those who wish to use it and its future will be reviewed at a later date in the light of experience of the new Rules. The ICC would like to express its indebtedness to the chairman of the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 Mr. Victor Uckmar, and the chairman of the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Mr. Charles dei Busto; and to all the members of these two Commissions who contributed to the preparation of the new rules. The ICC also greatly appreciates the work accomplished by the members of the Joint Working Party and of the Drafting Group who elaborated the Rules, and to the efforts of the respective secretaries to the two Commissions, Guillermo Jimenez and Stefan Draszczyk, and the former Head of Division, Carol Xueref, who was involved in the earlier stages of the work.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模板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模板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模板致:保函编号:开立日期:鉴于本保函申请人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已收到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即将与贵方就项目签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了保证申请人充分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经申请人与我行协商一致,兹出具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银行保函,其性质为见索即付[5]的独立担保函。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独立保证,并做如下约定: 1. 我行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的承诺:我行在接到受益人提出的被担保人在履行合同中未能全面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以收到时间为准)后的30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受益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不争辩、不挑剔也无需受益人就索赔事由出具任何证明或陈述任何理由。我行通讯地址为,索赔通知到达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 2.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在向我行提出索赔前,我行不要求受益人应首先向申请人索要上述款项,受益人均可不限次数提出索赔,但索赔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

3. 我行确认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并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竣工结算报送审计后有效期届满,尽管如前所述,但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应超过年月日。 4.本保函的效力及我行在本保函项下对贵受益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完整独立的,并不取决于任何交易、合同、协议、承诺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本保函中未列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我行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有关上述修改、补充也无须通知本行。 5.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也不得转移,且不得设定担保。 6.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担保人:年月日

见索即付保函的主动展期与被动展期

见索即付保函的主动展期与被动展期 见索即付保函是应申请人的要求,由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一项书面承诺,保证在保函确定的最高金额内,凭与保函规定条款相符的索赔,向受益人支付其索赔的款项。随着这几年URDG758规则的推广和普及,全球范围的广大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涉外律师、企事业单位及各国商学院已广泛学习和运用见索即付保函。在日常实务中,由于具体个案的背景因素,存在大量的见索即付保函主动展期或被动展期,下面我们逐一阐述。 (一)保函主动展期 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开立后,在基础关系下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伴随各种内外因素的诱因和事态变化,容易出现申请人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违约,比如不能如期完工或交货、质量无法达标、未按时付款、或是质量有瑕疵等问题,这种情况下,保函受益人视合同执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大小,在预期心理上希望申请人进一步改善或加强履约行为,抱着一种继续合作的良好意愿,提出“非延即付/Extend or pay”的索赔,主动希望保函展期。运用规则的条文和释义如下: URDG758 Article 23 Extend or pay展期或付款: a.Where a complying demand includes, as an alternative, a request to extend the expiry, the guarantor may suspend payment for a period not exceeding 30 calendar days following its receipt of the demand。 当相符索偿要求包含作为替代付款的延展效期的请求,担保人有权在不超过收到索偿要求次日起三十个日历日的期间内中止付款。 释义:面对受益人提交的非延即付索赔,担保人想要中止付款,要满足二个前提:1,受益人交单行为是相符索赔;2,而且受益人提出了非延即付的请求。这里还有三个引伸涵义:1,担保人收到的是相符索赔,他可以按一般意义上的索赔来处理,则在收到索赔单据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审核相符即安排付款;2,也可以按非延即付索赔来处理,担保人收到索赔单据后的第一个日历日起三十个日历日中止付款,待事宜商议,如若不同意展期,中止期间结束时即安排付款,关键词是“MAY”;3,中止期间的长短可以由担保人来决定,比如事由简短的索赔,中止20个日历日或更短,最长是不超过30个日历日。 b.Where, following such suspension, the guarantor makes a complying demand under the counter-guarantee that includes, as an alternative, a request to extend the expiry, the counter-guarantor may suspend payment for a period not exceeding four calendar days less than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payment of the demand under the guarantee was suspended. 如果在上述付款中止期间,担保人做出反担保项下的相符索偿要求包含作为替代付款的延展到期的请求,反担保人有权在不超过少于保函项下索偿要求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458 1992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编号458 1992 INTRODUCTION 引言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是国际商会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和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联合工作组以及为最后定稿而设立的起草小组的工作成果。本规则旨在于全球范围内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也就是保函、保证或者其他付款承诺,在该承诺项下,当提交书面的付款要求以及保函所规定的其他单据后担保人或者出具人即有义务进行付款,而不以基础交易中被担保人是否实际违约为转移。 见索即付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是,只有当被担保人违约时,支用见索即付保函才是适当的。但是,如同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一样,担保人仅仅处理单据,而不考察事实上是否发生了违约。 备用信用证业已由《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1983年版,第400号出版物)来调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能的金融支持工具,较见索即付保函更为广泛地应用于金融和商业活动中,并且经常涉及到见索即付保函很少遇到的做法和程序(例如,保兑、为银行自身开立、向开立人以外的一方提交单据),从而使得备用信用证更类似于跟单信用证。因此,虽然备用信用证在技术上属于见索即付保函的定义范围,可以预见的是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将继续使用UCP,因为就备用信用证的特别需求而言,UCP更为详细和适合。 本规则不适用于有条件的保证或者其他从属性的承诺,在该承诺项下担保人仅在被担保人实际违约时才承担付款义务。上述担保工具被广泛地使用,但是在性质上与见索即付保函不同,不属于本规则调整的范围和目的。 之所以制定本套新规则,是由于1978年国际商会《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第325号出版物)未获得普遍接受。这一新规则更准确地反映了见索即付保函交易所涉各方的不同利益。但是,由于第325号出版物继续在某些范围内适用,因此,该出版物在现时仍然有效,以便能够适用于那些更愿意使用该规则的当事人。第325号出版物的未来将根据其使用情况在将来予以重新评估。 The Beneficiary受益人 受益人希望就被担保人在基础交易中不履行义务的风险获得见索即付保函所提供的保障。见索即付保函实现了这一目的,当基础交易中的义务未获履行时,受益人可以迅速获得一笔款项。 The Principal被担保人 在认可受益人的需要的同时,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被担保人有权获得关于其被称违约及违约事由的书面通知。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受益人通过不正当的索偿对保函的滥用。 The Guarantor担保人 适用本规则时,见索即付保函除了规定提交书面的付款要求和其他指定的单据外,不得规定其他任何付款条件。特别是,见索即付保函的条款不得要求担保人判断受益人和被担保人是否履行了他们在基础交易项下的义务,因为这与担保人是无关的。保函的措词应当清楚和明确。 The Instructing Party指示方 新规则认可了指示方向担保人转递被担保人或其代表发出的指示,并就该指示提供反担保这一普遍存在的实务做法。

第八章见索即付保函与案例分析

第八章见索即付保函与案例分析 第一节见索即付保函概述 一、保函的分类 按索偿条件划分,可分为两种: 1、见索即付保函 是担保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凭规定单据赔款赔款的承诺书,具有担保人承担第一性赔款责任、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 2、有条件保函 指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基础交易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担保人也随之解除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 二、见索即付保函的用途 按用途划分,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如下几种: 1、投标保函 2、履约保函 3、预付款保函 4、留置金保函 5、维修保函 第二节《2010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与案例分析

二、《2010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主要规定 (一)有关当事人 (1)申请人,指“保函中注明的所担保的基础关系的债务人”。 (2)指示人,指“除了反担保人以外的指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的人,指示人负责偿付担保人或发担保人”。 (3)担保人,指“开立保函之人,其中包含自身开立保函之人”。 (4)反担保人,指“开立以一担保人或另一担保人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人,其中包括为自身开立反担保函之人”。 (5)通知人,指“应担保人要求通知保函之人”。 (6)受益人,指“享受保函利益之人”。 (二)有关解释 为避免误解,URDG758在第三条“解释”中分别对“担保人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及“from”等日期用语做了专门解释。 (三)保函的性质 按照URDG458的规定,保函的性质是不可撤销、独立性和单据化,且一经“开立”即生效。URDG758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保函自脱离担保人控制之时起,即视为开立”。(四)非单据条件的处理 (1)除日期条件外,保函不应包含非单据条件,否则担保人将视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与置理。 (2)“非单据条件”是指未要求提交单据以满足该条件,并且担保人也无法通过“自身记录”或保函中规定的“指数”来判断是否得到满足的条件。 (五)保函或修改书的通知 (六)保函的修改 (七)有关交单方面的规定 1、不完整交单 2、违约声明书 3、部分索赔和多次索赔 (八)单据的审核 1、审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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