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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造法和释法

法官的造法和释法
法官的造法和释法

课 程 名 称:法律逻辑

课程号-课序号: 407020042 -01

任 课 教 师:王洪

姓 名:宋洁琼

学 号:2015201363

法官释法与造法

关键词:法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释法与造法

正文:

传统的法学观念里,法官担任的往往是解释并且适用法律的角色而不是创造法律的角色。理论上来讲立法与司法之间有着严格的限制,无论是英美法系的三权分立导致的立法和司法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约束,还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与司法各司其职都严格限制了法官的职权行使范围,即法官存在的目的只是解释法律并且适用法律,至于制定法律的相关事宜则不用法官考虑,法官的职权也根本不会包括造法这一项。

如今随着世界法制建设事业的逐步推进,英美法系在如今的实际操作中,法官已经不仅仅限于解释法律的小小范围内了。最为突出的也是经常被我们拿出来作为范例的就是美国如今的司法体制。美国作为英美法系里重要的表率,往往美国的现实情况成为了我们研究英美法系发展的主要对象。美国自从1801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的最高法院就逐渐掌握了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违宪审查权。美国的最高法院也就掌握了一项可以制衡最高立法会的权力。美国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在拥有解释法律权力的基础上间接地拥有了创造法律的权力。显而易见的是用没法系的法官们都拥有着极大的权力和自由裁量的空间,他们衡平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些法官们也就拥有了在判案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权力。但是法官们也并不拥有着明示意义上的造法的权力,毕竟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才是政治的衡平手段。

由于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学渊源是制定法,而制定法则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有严格的分野,这些背景都导致了大陆法系的法官在日常的判案时往往是更多的是要考虑如何适用法律,如何才能将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真实的案件结合起来。大陆法系的立法者制定了繁复细致的制定法,这些法律的存在严格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一系列职权,留给法官自由解释的空地确也极少。大陆法系一直以来的理念和特点就是建立完备的社会法律体系,致力于将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律条文的整治范围内,以至于无论我们的法官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什么情况的案件,他们都能够从完备的法律条文中找到适合的那一条法律条文、规章制度。

·法官的释法

无论两大法系的差别有多大的,但始终法官在本质上的职责都是一样的:依照法律的规

定和法制理念,在具体的案件中寻找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很明显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官们的权力相远远比不上英美法系的法官们的权力,也是由于两种法系的司法特色和法官权力的限制,两种法系的法官在本国的地位也是不可相提并论的。英美法系的法官们非常的受人们的尊敬已经拥有极高的社会威望,通过严格的程序选拔出来的法官们享受着高额的薪金和优渥的待遇。生活的稳定,工作条件的优越,社会地位的荣耀这些都很大程度上的决定了法官们没有什么后顾之忧地全身心地投入到他们所热爱的所崇尚的神圣工作当中去。去实现社会的正义,实现法律的公平,完成他们毕生的追求和终生的夙愿,最终实现法律事业的一步步前进和发展,同时,在法官们精心的工作与研究,他们敬业的态度,严谨认真的工作又为他们赢得了更多的社会认同和人民普遍的信任。这是一个良性的循环,也是展现着法制建设事业的逐步的进步。或许我国的一些法官们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对于法律事业认真的态度和崇高的理想。

法官们在接手负责的案件之后无论是依据本国法律的条文也好,判例也好关键部分都是要找到它们与本案案情的的关键相同点和联系点,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形之后面向社会做出符合法律理念的解释,也即在判案结束之后由法官亲自撰写的判决书。判决书作为法官整理和判决案件之后的总结,其内容必然包括了法官对与具体案件的分析以及法官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这也就是主要意义上来讲的法官的释法。由于案情判决书是由法官攥写的结合法条与案例的综合文书,因此判决书的内容必然包括了法官的个人认知和本人对于具体法条的理解与思考。所以判决书的内容不仅仅是法官对于发条的机械性的搬移和使用,而是在法官有目的有理解的基础上对于法律条文在具体案例这种新颖的情形上的适用。

从另一方面来讲,法官在适用具体法条的时候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和年代的变化,曾经制定严密的条文在今天来讲可能并不能满足具体现实的需要,所以这些细致的区别,差异以及新的需要和诉求就需要法官根据在自身的知识素养和总结的工作经验通过仅有的有限的法律条文结合案情进行新的理解,新的解释。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相对于过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生活变得更加复杂多样,同时生活中需要法律去调节、去解决的案子的数量无论是涉及到民生大众日常生活的民事案件还是涉及到国家秩序的刑事案件也都呈现一种飞速增加的趋势,所以说我们的法官在面对现实中崭新的案例或许并不能从已有的法律条文中找到适用的那一条那一款。法律的滞后性也就决定了我们的法官们必须要具备一种素养,一种可以将已有的法律条文和法治理念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去解决,寻找一种最优化的解决方案。在法官寻找解决方法的这一过程中法官们必然涉及到的就是对现有法律条文的合理解释或者说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的对

于法条的一种新颖的解读,以寻求法律与现实生活的统一。

法官的释法在每个法官判案的过程中毫无例外的都要经历的一个重要过程:无论是对现实法条的普通的简单的运用,还是对于已经落后于社会生活的旧法条的重新解读。这些情况都很明显的显示出对于法律法条的合理性解释是成为一个合格法官的必备性技能。

·法官的造法

从另一角度来讲,国家的立法者所编纂的制定法并不可能穷尽社会上所有的可能发生的情形,现实永远领先于立法者的脚步,也就是法官所接手的案件所牵涉到的内容可能并不能在现有的法律中找到具体对应的条文,也即之前讲到的需要我们的法官们重新解释法律条文的一种情况。对于法官这一行为的换个角度来看,法官的重新解释完全可以看做是法官在原有法条的基础上的二次创造,即法官的造法。

法官们在具体实践中的对于制定法的这种带有更新性质的解释和二次创造不可否认会带来一定的好处:首先一点,法官的这种行为可以妥善的解决现实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解决当下所牵涉到的的一些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比如说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即由于当初立法时粗线条的制定导致立法上的空缺和法律条文的空白,导致现实中的一些问题和冲突根本找不到现有的制定法来解决所遗留下的问题。法官通过法律解释开达到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的契合。另外一点要说的就是,法官的造法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已有法律的生命以及扩大已有法律的适用范围。由于制定法本身的稳定性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制定法极易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甚至产生一种说法就是:制定法一经颁布便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法官势必要在日常的工作中对制定法做出一些动态性的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修订。无论是最高法院针对部分法律条文所做出的大量的法律解释还是法官们时常针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而做出的司法判决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官造法的特性且延长了制定法的生命。

此处我们也可以引用布莱克斯东一句广为流传的名言:即法官是“活着的法律宣示者”。正是由与法官本身具有着宣示法律的这种实际性的效果,所以法官们实际上已经掌握着造法的权力。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本杰明·卡多佐①,曾在其著作《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描述道:“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并非机械地适用法律。”法官们的工作并不是犹如工匠一般机械的对照着案例与制定法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官们需要理性的思考和研

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1870年5月24日-1938年7月9日),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官,曾担任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一职。被誉为富有创造性的普通法法官和法学家。一生撰写有多部著作:《法律过程的性质》、《法律的成长》等。

究,找出现有法律的一些空白和漏洞,并且挖掘出法律条文中隐藏的具体含义。

针对布莱克斯东的那句名言,卡多佐也是进一步的说出:“法院不能孤立地或真空化地看待制定法,而是应当将之视为一些宣告,视为用以指导理想社会的抽象原则”。也就是说制定法并不是固定的或者是一成不变的,法官们可以把具体存在的法律条文抽象化,抽象化看做是一种法律理念或者是法律思想。并且在工作中讲这种理念、思想运用到具体的判案过程和判决结果中去。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实现了对法律的创造和解释。“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法官必须要像立法者那样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取他的知识。”卡多佐揭示出了法官们所要致力追求的最高境界。

“创造法律”或许按照我们一贯的传统理念来讲,是一种专属于立法者的权力,但是如果要成就一位伟大的大法官、真正的实现司法机关所应该发挥出的效力我们就必须给予法官这样的权力和自由。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把法官的审判权力严格的限制起来,将他的权力关在了笼子里。

我们不能将法官这种特殊的职业工匠化,将这个神圣的职业搞得匠气十足。法官所要研究的内容,所要处理的案件并不是要像工匠一般的仅仅将现有的制定法中的与需要处理的案件所对应的具体条文找出来,再将条文与案情联系着对照放在一起就完成了一次案件的裁决。仿佛他们的存在仅仅是为了解决各种的纠纷,完全将法官的存在看作是一个工匠,一台机器。

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巨大差异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得出,两大法系的法官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认知度可谓是有着天壤之别。英美法系的法官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代表着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作为重要的正式法律渊源的判例法更是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正是由与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他们相对于大陆法系并没有那么完善的制定法体系,法律条文的缺失决定了法官必须在具体的案件中结合以往判例对案情做出裁决。而且每一个判例里面所包含的法律观点或者是所体现的法律意义并不总是一致的,这就导致了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法官们在积极的探索和研究之后,才能解决问题,寻找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正是由于普通法系的法官们在判决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关键性的作用,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正义只能通过法官来实现,所以也无怪乎为什么普通法系下的法官们为什么社会地位如此的崇高,为什么法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这么大了。

最后,说了很久的法官的释法与造法的权力需要得到保障,法官需要获得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所拥有的自由的裁量的权力也并不是漫无边境,不受控制的。法官自由裁量的绝对化会导致法官随意造法释法,相当于实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否定了立法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司法权力不受限制。因此我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保证法官自由裁量的基础上需

要注意的是法官的释法亦或是造法都不能取代正式的法律条文,因此提高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司法解释最好是在审理案件之后通过判例的方式呈现出来而不是通过专门的一种类似于立法的方式呈现,通过判例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应该向具体化的方向发展,应为司法解释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让法律条文更加的具体明确、更加的能够解决实际中的问题,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通过以上内容的概述我们也能发现在司法体系以及司法解释完善方面应当综合吸收两大法系的优秀经验成果,尽可能的增加司法判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我们才能不断地推动世界法治事业一步步的发展和优化。

宋洁琼 2015201363 民商1508

2016.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第十九条[经考核担任公证员]).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第十九条 [经考核担任公证员] ) -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考核担任公证员的规定。 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条件而担任公证员,属于公证员执业的一般许可。公证员执业除一般许可外,还有特殊许可,即经考核担任公证员。.根据本条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下列两类人员,即使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也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一类: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所谓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是指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在非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工作,或在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从事非教学和研究工作,或者从事法学以外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经考核担任公证员。除工作单位和工作领域有特殊要求外,上述人员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即取得国家人事管部门经法定程序授予的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对职称做要求是为了保证上述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

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往往接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甚至在某些法学领域有着特殊的建树。 第二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十年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本条中的公务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在立法和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除此而外,本条所指公务员还包括在各级人大从事立法工作、在各级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法制工作的人员。由于公务员不实行职称管理,为确保上述人员的业务素质,上述公务员必须有从事审判、检察和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工作经历,才能经考核任命为公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辅助性法律服务工作,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执业不满十年,均不符合经考核任命为公证员的条件。

法官的造法和释法

课 程 名 称:法律逻辑 课程号-课序号: 407020042 -01 任 课 教 师:王洪 姓 名:宋洁琼 学 号:2015201363

法官释法与造法 关键词:法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释法与造法 正文: 传统的法学观念里,法官担任的往往是解释并且适用法律的角色而不是创造法律的角色。理论上来讲立法与司法之间有着严格的限制,无论是英美法系的三权分立导致的立法和司法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约束,还是大陆法系的立法与司法各司其职都严格限制了法官的职权行使范围,即法官存在的目的只是解释法律并且适用法律,至于制定法律的相关事宜则不用法官考虑,法官的职权也根本不会包括造法这一项。 如今随着世界法制建设事业的逐步推进,英美法系在如今的实际操作中,法官已经不仅仅限于解释法律的小小范围内了。最为突出的也是经常被我们拿出来作为范例的就是美国如今的司法体制。美国作为英美法系里重要的表率,往往美国的现实情况成为了我们研究英美法系发展的主要对象。美国自从1801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的最高法院就逐渐掌握了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违宪审查权。美国的最高法院也就掌握了一项可以制衡最高立法会的权力。美国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就在拥有解释法律权力的基础上间接地拥有了创造法律的权力。显而易见的是用没法系的法官们都拥有着极大的权力和自由裁量的空间,他们衡平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些法官们也就拥有了在判案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权力。但是法官们也并不拥有着明示意义上的造法的权力,毕竟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才是政治的衡平手段。 由于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学渊源是制定法,而制定法则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有严格的分野,这些背景都导致了大陆法系的法官在日常的判案时往往是更多的是要考虑如何适用法律,如何才能将具体的法律条文和真实的案件结合起来。大陆法系的立法者制定了繁复细致的制定法,这些法律的存在严格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一系列职权,留给法官自由解释的空地确也极少。大陆法系一直以来的理念和特点就是建立完备的社会法律体系,致力于将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律条文的整治范围内,以至于无论我们的法官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什么情况的案件,他们都能够从完备的法律条文中找到适合的那一条法律条文、规章制度。 ·法官的释法 无论两大法系的差别有多大的,但始终法官在本质上的职责都是一样的:依照法律的规

民商事一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民商事一审案件主审法官办案流程 一、庭前审查与准备 (一)案件接收与审查 主审法官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对诉讼材料作如下审查; 1、审阅起诉状,查看有无当事人亲笔签字按印或盖章;起诉状中重要内容有涂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字确认;了解各方当事人之诉请及答辩主要观点。 2、查看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齐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查明是否已经与原件核对。 3、诉讼代理人手续是否完善;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是否明确,不明确的应当要求完善。 4、诉讼费是否按规定缴纳。 5、起诉时已经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所移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是否与原件进行了核对。 6、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或《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是否送达,有无附卷联。《举证通知书》中应当明确举证的期限并要求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7、已经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诉前财产保全手续是否完备。 经审查发现以上各项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立案庭补充完善。退查完善应向立案庭出具《案卷立案阶段材料补充完善通知书》,由立案庭人员签收后留档备查。 (二)财产保全、勘验、鉴定、证据调取 1、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先予执行的,审查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案外人对证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提出异议的,主审法官应及时审查并在三日内提出具体意见,由合议庭评议决定后,在三日内作出答复。 2、对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或其他需要勘查现场的案件,主审法官必须勘查现场,必要时合议庭成员一并参与。对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报请院长批准邀请审委会全体委员勘查现场,并制作草图和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及参与人(包括制图人)签字。 3、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或审计,合议庭经评议同意的,应明确委托鉴定的内容,依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在五日内组织当事人对准备好的相关送检的材料进行听证,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后移送本院司法技术室。 4.合议庭认为案件涉及专门性问题需提交鉴定或审计的,承办法官应当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坚持不同意进行鉴定的,应当记明笔录,按照《证据规则》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合议庭对该申请事项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如符合《证据规则》的,合议庭应当予以调查;如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告知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但如当事人提供了无法自行取证的客观原因的,应当予以调查。调查应当形成调查笔录,制作完成后交由申请人保管。 6、对于合议庭评议认为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承办法官应当按照合议庭的决定予以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合议庭作全面、客观的汇报。调查笔录或工作记录应收卷在案。 7、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提供复制品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8、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的,要求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笔录,参与人员均要在笔录中签名。 (三)追加当事人 原、被告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法院依职权应当追加当事人的,由合议庭讨论决定。决定追加

初任法官审理案件应遵循几个步骤

初任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初任法官在刚刚承办案件时,常常会觉得无从下手,不知道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什么样的步骤、应注意哪些问题。简要说来,初任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工作步骤、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庭前准备 在立案受理后,承办此案的法官和书记员就要进行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其内容有: (一)审查诉讼主体 1.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当事人的审查一般要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对自然人,一般审查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法人,首先要审查诉讼主体与营业执照注明的主体是否一致。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上是否注明了证据的提供方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字样,法院是否签收认可。其次要审查合同主体与营业执照注明的主体以及有效期是否一致,如果有效期不一致的,则要求其提供签订合同时的营业执照,以证明签订合同时主体已经存在。如果合同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则应有两份营业执照、两份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一份说明,说明合同主体与现在主体不一致的原因,是公司名称变更还是其他原因,

合同主体如何演变为现在的诉讼主体,同时要求提供企业变更为现主体的证据。 2.审查是否需要追加诉讼主体。审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法院不能依照职权追加原告;追加被告应征得原告同意;不能任意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案有义务关系的应当追加。此外应结合民事法律中具体条文衡量是否需要追加诉讼主体。如民法通则中规定,共同侵权案件中若原告只起诉数个侵权人中的一个,那么对其他侵权人不应予以追加,被告在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侵权人分担。 3.审查委托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授权。对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审查,首先看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备、合法,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否注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特别代理的还要注明具体所授的权限。其次,对于代理律师还要查验其律师执业证并抄录执照号码及有效期,或留存有效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注明本件与原本是否核对无异,并签收认可。代理律师所在律所一般也会出具所函,证明其确实在此律所执业。 (二)审查诉讼请求 审查诉讼请求的目的,在于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认定案件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这在民商事案件中是关键的关键。诉讼请求审查若不准确,必然造成案件性质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阶层的产生,就有了对法官的管理,并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规定法官的资格、任免程序、明确法官的职责、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级、对法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并规定法官的考核、晋升等制度。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对比自

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大全:233部法 424条条例 司法解释(2017年10月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大全:233部法+424条条例+司法 解释(2017年10月版) 花山检察2017-10-14 23:07 来源/律道湾湾现行法律序号实施时间目录(点击查阅)12018年1月1日法官法22018年1月1日律师法32018年1月1日仲裁法42018年1月1日公证法52018年1月1日检察官法62018年1月1日公务员法72018年1月1日核安全法82018年1月1日行政复议法92018年1月1日行政处罚法10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112018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122017年10月1日国歌法13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142017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15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162017年7月1日民事诉讼法172017年7月1日行政诉讼法182017年7月1日测绘法192017年6月28日国家情报法202017年6月27日水污染防治法21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222017年5月8日红十字会法232017年3月1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42017年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252017年2月24日企业所得税法262017年1月1日国防交通法272017年1月1日野生动物保护法282017年1月1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92016年12月1日资产评估法302016年11月7日档案法312016年11月7日海关法322016年11月7日气象法33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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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中国法学

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 崔国斌 内容提要 中国部分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利用民法或其它法律的原则条款扩充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破坏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本文对此类司法活动进行批评,希望重新确立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中国 司法活动中的统治地位。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该放弃个人本位的自然权学说,坚持社会本位的功利主义思 想,坚持知识产权法的独占适用,保证立法政策得到贯彻。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官造法 自然法 功利主义 一、引 言 在财产法领域,法官利用成文法法的原则条款或者普通法的宽泛学说创设新的财产权的造法活动通常都受到限制: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将物权法定(Numerus Clausus )作为法律原则加以明确宣 示;①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则事实上奉行这一原则。②究其原因,“物权法定”原则具有保证成文法的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的功能,③在各国具有普遍的价值。当然,在传统物权法领 域,这一原则并没有被绝对化,存在一些例外。④只有这样,法律才可能保持一定的弹性,满足现实社会 的特殊需要。 知识产权法上权利法定和法律弹性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样存在,而且比传统财产法上的冲突更为激烈。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智力产品大多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不因使用而耗竭,能够为社会公众所广泛共享。法院对于个人创造成果保护范围或者某些客体的范围的认定,对整体社会成本和福 利有着重要影响。⑤在智力产品上创设财产权,影响所及远远超过在有形物上创设物权。因此,知识产 权法似乎更需要维护知识产权法法定原则,对法官的造法活动进行更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需要直面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商业贸易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源源不断的新问题。知识产权立法也因 此被认为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无法对这些新问题做出及时回应。⑥于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造 法在很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地存在。比如,美国法院可能依据普通法判例中确定的“非法盗用学说”(Misappropriation Doctrine )对联邦立法保护范围之外的一些知识产权客体提供保护,比如实时新144 ① ②③④⑤⑥Bruce P .Keller ,Condemned to Repeat the Past :The Reemergence of Misappropriation and Other Common Law Theories of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11Harv .J .La w &Tec 401,427(1998).J .H .Reichman ,Legal Hybrids Bet ween the Patent and Copyright Paradigms ,94Colum .L .Rev .2432,2454(1994).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4页。 参见杨玉熹:《论物权法定主义》,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1期,第35-36页。 Thomas W .M errill ,Henry E .Smith ,The Property Contract Interface ,101Colum .L .R ev .773,796-797(2001);Thomas W .Merrill ,Henry E . Smith ,Optimal Standardization in the Law of Property :The Numerus Clausus Principle ,110Yale L .J .1,9-24(2000).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DOI :10.14111/j .cn ki .zgfx .2006.01.013

法官先进事迹材料8篇

法官先进事迹材料8篇 【篇一】 xx,女,中共党员,毕业于xx政法大学。2011年3月调入xx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党睦法庭、孙镇法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员额法官,现任孙镇法庭副庭长,于2018年3月份到院速裁中心工作。 xx同志自进入法院工作以来,始终以“敬畏法律、维护公正、司法为民”为准则,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神圣使命,展示了新时期女法官“巾帼不让须眉”的亮丽风采。XX年4月在xx县政法系统核心价值观教育电视知识竞赛中荣获“优秀选手奖”,XX年、XX年被评为年度办案先进个人,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法院办案标兵”等,正是凭着这样优秀的办案业绩被推荐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脚踏实地用心办案 xx同志一踏进法院的大门,就被分配到了党睦法庭工作,在工作中她清醒地意识到只有靠不断的努力和钻研才能掌握过硬的专业素质,只有有了过硬的专业素质才能在神圣的审判岗位上追逐梦想。看似柔弱的她却有一股不服输的勇气,她从不娇气,

分配给她的案件她总是用心做好,碰到疑难复杂案件,她就虚心向领导、向周围的同事请教、学习,碰到法律条文难解的问题,她总能从情理和法律的角度综合考虑,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对待同事,她友善、诚实,从不抱怨;对待当事人,她耐心、和气,从来都是心平气和;对待工作,她认真、踏实,始终一丝不苟。多年来,正是凭着这样的努力和不懈,她从一名书记员成长为一名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骨干,踏实而认真,坚定又执着。入院以来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000余件,XX年结案150件,XX 年结案237件,XX年结案245件,2018年结案405件,总结案数位居全市法院第一,这就是她司法为民的“速度”,除了数量,她更注重案件质量,案件评查中没有不合格案件,所办案件无一信访案件发生,没有一起违法违纪及群众投诉现象,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情系百姓一心为民 xx同志在基层法庭工作了七个春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谱写了扎根基层、为民服务的决心。在这七个春秋里,她在平凡的岗位上扎扎实实、兢兢业业、不断进取,一步一个脚印,砥砺前行,从一名书记员成长为一名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骨干,在这个过程中更加懂得了天平的深邃内涵。在基层法庭,身处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第一线、前沿阵地,面对的是各式各样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4-2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9年4月23日 18:11:55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法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四章法官的任免 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十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官的思维

法官的思维 17世纪时,英王詹姆斯一世曾经询问首席大法官爱德华· 科克:提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国王与法官同样具有理性,法院也应服从国王的命令。科克回答说:“完全正确,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它的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因为涉及臣民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那些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科克的回答表达了法律思维的独特作用,即使法律思维也具有理性的特性,但是法律思维却属于法律人的理性。 思维是人类的一种有意识的认识活动,即是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从思维的形式结构来讲,法律思维与其他一般思维类型没有什么区别,都要运用逻辑工具,遵循逻辑规则;所不同的是法律思维与其他一般思维类型内容结构的区别。 “司法”一词在汉语构词法上属于动宾结构,“司”作为动词是“掌管”、“管理”之意。虽然“司法”作为一个词汇在中国古已有之,而且亦有大量“听讼断狱”的裁判行为,但是不存在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近代意义的司法和司法机构。直至清末修律,中文中“司法”一词才被赋予目前通常使用的含义。那么什么是司法裁判呢?英国的《布莱克威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司法裁判是这样下的定义:司法裁判是指“法官或法庭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争议”的活动,是“在诉讼案件中,对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而这些权利被认为在原则上已为现行的法律所确定。 司法裁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与立法权和行政权构成近现代国家的基本权力体系。司法裁判权是一项古远的权力,经历了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并在近现代社会中得到了进一步充分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一个被社会普遍信赖的、有效的司法裁判机构是一个社会安全保障的减压阀,对保障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功能。司法裁判可以划为直接功能和延伸功能。直接功能是指司法裁判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司法裁判制度产生的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功能,即纠纷解决功能。古往今来,听讼断狱,断是非曲直,解纠纷止争,是中外司法裁判的基本职能。延伸功能是指司法裁判在以直接功能的存在和运作为前提和依托的基础上,依据现代法治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些衍生性功能。 法官的法律思维,即法官之法律逻辑方面的思维,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通过逻辑推理,正确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切实领会有关法律规定的价值取向、精神实质和立法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社会纠纷的能力。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作为司法能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司法能力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官法律思维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高低。

新民诉司法解释法定再审事由实务解读图文稿

新民诉司法解释法定再审事由实务解读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2015年2月4日,被称为史上最长篇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1992年7月14日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第一部针对《民事诉讼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提交证据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且在各个诉讼程序中均有权提交证据;而法院出于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的考虑,亦不会对此进行严格限制。这就造成部分当事人利用这样的制度缺陷搞证据突袭,客观上干扰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效率的提高。 为解决这一制度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相对化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并在第44条将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明确为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对再审新证据作出解释。

2008年11月,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审判监督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四种证据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然而,前述两个司法解释更多的是从证据的形式要件,即相关证据的出现和提出时间,对再审新证据作出界定,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新的证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仍争议不断。 此次颁布的《民诉解释》涉及再审新证据的条文共两条,分别是第387条、第388条。这两个条款并没有沿用此前司法解释的处理方法,从证据的形成、发现和提交时间的形式要件来定义再审新证据,而是回归到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本身,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在原审中已经提交、质证并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都属于新的证据。 对于是否应当采信作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中的“新的证据”,《民诉解释》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考量: 首先,从实质要件看,必须是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证据,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中的新的证据。这主要是从新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和原审主要讼争事实的关联性上考量。再审

2021法官演讲稿(4篇)

2021法官演讲稿(4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 看到这个题目,大家很可能会想起《论语》中之谓道,书不为己,严正为天下这句话。 是的,我们身为基层法官,我们读书,我们严正自身,为的不是填饱肚皮的稻粱,而是自我内心的法治理想。因为伸延法律的尊严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职责,这,就是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梓书不为稻粱谋。 《大学》有言,君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新的时代又赋予它新的内涵,这,就是我今天演讲的第一点---严以修身。修身,是指修养自身的道德品行,而后,严正自身的价值。这是我来到单位的第三个年头,在这三年里给我感悟最深的就是如何践行职业价值观。 (拿出白纸和钞票) 大家请看,这是一张白色的纸,这是一张红色的纸,它们的大小、材质一模一样,而我们把这张红色的纸叫做钞票,而这张白色的纸我们姑且叫做它草纸。我可以用这张红色的钞票买到它价值范围内的任何东西,而这张草纸却无可奈何,为什么两张大小、材质一样的纸张,它们的价值却有如此的天壤之别。这,就是我要说到的,因为这张草纸它空空如也,它没有任何内涵、任何价值,任何积淀。而这张钞票却包含了它所有的价值。但是,这张红色的钞票在没有印刷之前,它同样也是一张草纸。这,就告诉我,只要我们能够理解自己的职业内涵、职业价值、职业积淀,假以时日,我们一样可以由一张草纸变成一张有价值的钞票。 有些同志会说是不是积淀了自身就能够事事胜任。不是的,这就是今天我要说到的第二点---严以律己。 《后汉书羊续传》有悬鱼太守一则,太守羊续廉洁自守。他在任南阳郡太守期间,一次,属下给他送来一条特产白河鲤鱼,羊续拒收,推让再三,最终只得将鱼悬挂在屋外柱子上,风吹日晒,成为鱼干。后来,这位下属再次送来鲤鱼,羊续带他前去屋外柱子前,指着鱼干说到你上次送的鱼还挂着,已成了鱼干,请你一起都拿回去吧。送鱼者甚感羞愧,悄悄溜了。悬鱼太守从此名扬天下。

贯彻落实《法官法》汇报材料

**县人民法院 贯彻落实《法官法》汇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30日修正,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法官的专门立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把学习贯彻落实《法官法》作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推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求法官加强对《法官法》的学习和对照检查,严格按照《法官法》依法履行职责,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贯彻落实《法官法》的主要情况 (一)法官队伍建设及管理情况 我院现有在职干警99人,其中法官38人:四级高级法官6人,一级法官19人,二级法官6人,三级法官7人。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教育和管理,努力提升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 1、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等为契机,提升法官队伍思想素质。 自去年以来,院党组对创先争优及各项主题教育活动高度重视,积极动员部署,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认真完成活动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法官思想觉悟。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我院始终坚持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干警,以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官职业

道德建设为重点,采取“三个规范”即审判流程管理规范、执行案件管理规范、司法行政管理规范,“四评”即案件大评查、工作点评、环境卫生评比、警风警纪检查评比,“一练”即岗位大练兵等有效措施,着力提升法院干警队伍能力素质,确保法官队伍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把创先争优活动引向深入。组织干警开展“学党章、唱红歌、忆传统、惠民生”活动,定期重温入党誓词,接受革命传统和理想信念教育。全院干警在党组的带领下,主动解决理想信念淡薄、司法行为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等问题,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我院认真安排部署年度法官培训和轮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参加省、市法官学院学习,邀请专家、学者来院授课等形式,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司法调解能力和把握社情民意能力。召开审判理论研讨会,开展群众性调研活动和读书活动。大力开展争当“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和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定期组织优秀法官庭审观摩,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等,通过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司法水平。 3、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廉洁。 强化规范意识,自觉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谈举止;增强形象意识,使用文明用语,时刻注意树立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严格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六个严禁”,做到令行禁止。认真开展纪律作风整顿与警示教育专项活动,着力纠正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

法官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

法官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 ——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司法解释为视觉 [ 王礼仁]——(2014-8-27) / 已阅5964次 法官不应做“法律的奴隶”而应做法律的主人 ——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等司法解释为视觉* 王礼仁 【内容摘要】法官的真正价值是追求司法正义,法律只不过是法官用以实现正义的工具。法官不能盲目崇拜法律,更不能认为法律就是对法官下达的命令。法律是社会现象的有限抽象与立法者意志结合的产物,其客观基础和主观认识都是有限的。立法者制造法律,法官验收法律。法官对法律的虔诚和敬仰,乃对正义法律符号的虔诚和敬仰,非对法条文字符号的虔诚和敬仰。法官虔诚和敬仰法律,就必须对法律追问,从中发现正义价值或与之相反的东西,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所谓法官造法,乃系通过“母法”之桥到达释法目的地,而不是生硬造法。法官释法不仅要有充分的法理基础,还要有高超的法律技术。 【关键词】法官法律的奴隶法律的主人 “为了自由,我们当了法的奴隶。”这是古罗马思想家、法学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的名言。意思是说,公民只有受法律约束或守法,才有自由。这句话在一定范围内有其哲学意义。但如果机械地套用这句话,把它适用到一切场所,则未必正确。比如,有人据此认为,“法官或司法者也是法律的奴隶”。并认为,“恶法良法都是法,在没有修改前都要执行”。我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如果是这样,法官就没有存在的价值。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法律,但法官的真正价值,则在于通过适用法律伸张正义,依法服众,安民止争。因而,法官在适用法律判决案件时,首先需要对法律识别和判断。法官适用法律判断案件的过程,则是选择和判断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官所判决的案件只是适用法律的一个载体,法律精神才是其内核。如果判决的案件所承载的是法律真谛,那么,这样的判决才能算是成功的。 法官的真正价值是追求司法正义,法律只不过是法官用以实现正义的工具。法官不能盲目崇拜法律,更不能认为法律就是对法官下达的一道命令。法律是社会现象的有限抽象与立法者意志相结合的产物,其客观基础和主观认识都是有限的。法官与立法者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只是分工不同,即立法者制造法律,法官验收法律。法官对法律的虔诚和敬仰,乃对正义法律符号的虔诚和敬仰,非对法条文字符号的虔诚和敬仰。法官虔诚和敬仰法律,就必须寻求法律的真谛或追问法律的精神,逐句逐字地审查法律,从中发现正义价值或与之相反的东西,

法官个人先进事迹材料(5篇)

法官个人先进事迹材料(5篇) (篇一) **,现任**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先后被评为“全市十佳卫士”、全市法院个人三等功、“全区人民满意好法官”、全区百日攻坚及十八大信访维稳工作先进个人,**年荣获全区法院系统个人二等功和全区基层法院最美法官荣誉称号。 自1988年12月进入**人民法院工作,**同志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有26个春秋,从书记员、审判员、庭长到分管院长,承办的数千件民事案件没有一件冤、假、错案。 近年来,**同志一直战斗在涉诉信访第一线,解决了一件又一件复杂棘手、社会影响力大的涉诉信访案件,所解决的案件没有一件重复上访。 哪里有涉诉信访案件,哪里便有**的身影。坐在炕头听农民诉说,进入企业了解实际情况,奔赴社区做当事人工作,进入法院29年,**说自己一直奔波在路上。 有一年,近百名来自**的农民工,在**承包了一个比较大的建筑工程,工程完工后,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工资。多次索要无果后,他们认为有地方保护主义,近百名农民工产生了激烈的抵触情绪,围攻了旗委、政府办公大楼。十万火

急的时刻,旗委、政府责成人民法院妥善接访,**同志带领几个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和农民工代表促膝交谈,详细了解到他们的苦衷,及时汇报旗委、政府,通过各部门的有效协调,终于在最短的时间解决了近百名工人的工资欠款问题,一起群体性涉诉信访案件圆满解决了,像这样个案的成功案例举不胜举,个案的圆满解决也不是他追求的终极目标,他更关注个案背后引发的深层次思考。 **常说:敷衍和推诿只会引起重复信访,只有帮助信访人彻底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有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对年近八旬的老夫妇,因土地征用引发补偿款纠纷,天天到政府上访,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就睡在政府大楼,严重干扰了党委、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同志接访后,耐心地陪他们坐了一天,从家长里短到国家政策,细心聆听打动了这对老夫妇,他们流着泪说,上访了半年多的时间,从来没有人能好好听他们说说,只是说说而已,这样就在他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充分的信任,之后的问题都迎刃而解,通过努力协调各部门,快速有效的解决了问题。 **年2月伊始,一场轰轰烈烈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如春风般席卷察哈尔草原。在积极参与活动过程中,**同志不断摸索创新,总结出服务群众“四步法”模式。一是走访倾听民声。及时了解群众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谈谈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谈谈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 头顶国徽,身穿法袍,手拿法槌,心怀天平,这就是法官的形象,法官是正义的使者,是公平的象征,是法律的守护神,他用法律这柄正义之剑,与一切非正义的力量作斗争,维护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法官给人的印象就是铁面无私的判官形象,然而,如何做一名法官才是社会需要的法官,才是人民群众心目中真正的守护神,这个问题值得每一位法官仔细思量。我们在报考法院的时候,招考简章明确规定了德才兼备的基本原则,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德才兼备是必须的,只有德才兼备了,才是一名合格的,人民满意的法官。所以,作为一名法官,除了应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外,有才还要有德,否则,有才无德或者有德而无才都不是合格的法官。另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也是一名合格法官必须做到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具备一定的才能是我们作为法官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由上述规定可知,要想成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相应文凭,法官不是相当就可以当的。另外,除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办案能力,如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分析辩证的能力等。作为法官需要博学,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熟悉和掌握其他的知识,需要勤于学习,需要善于学习,需要广泛学习,只有博人之长,才能补己之短,更需要了解时事和政治,了解更多的国家方针、政策。当代法官需要审问,古语云“敏而好学,不耻下问”,虚心使人进步,骄傲则使人落后,不懂装懂那是极不明智之举,遇到自己不懂的时候我们就应该诚实面对,虚心向书本学习,向他人学习,古语还云“三人行,必有我师”,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作为法官需要慎思,法官的忠旨是为人民服务,核心价值观是我们的信念,忠诚、公正、为民、廉洁是我们的追求,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的赋予,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才是我们的使命,只有心系于民,才能掌握好手中的权,用好手中的权,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法官需要明辨,定纷止争是我们的工作,化解纠纷时我们的义务,消除矛盾是我们的心愿,构建社会和谐是我们的使命,我们要明辨是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轻舌摇动是非立断,朱笔一落生死攸关,人民法官是理性的代表者,也是良心的捍卫者,问心无愧才是我们的底线。法官需要笃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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