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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涉及的洗钱风险有哪些

金融机构涉及的洗钱风险有哪些
金融机构涉及的洗钱风险有哪些

金融机构涉及的洗钱风险有哪些?

金融行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行业是洗钱活动的高发领域,也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的主要义务主体,其义务的认真履行是反洗钱工作切实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一旦金融机构涉及洗钱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论是金融机构参与洗钱还是被利用洗钱,都将给金融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反洗钱的主要义务主体,法律针对金融机构的工作特点,以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三大义务为核心,设置了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在此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导致自身不能履行反洗钱义务,则很可能受到处罚并导致经济损失。《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不仅规定了对金融机构不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规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采取“双罚制”。

二、操作风险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金融机构需要在各种不同类型的业务操作中执行反洗钱规程,而这种业务操作遍布内部各业务环节、产品线和不同的管理层面。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这些操作过

程本身存在着失误的可能性。如果缺乏有效措施来规避或转移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因反洗钱内部控制不完善、人员或系统操作失误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法国兴业银行就曾发生过因客户甄别操作疏忽而招致严重损失的案例。经过多年的跟踪调查,法国司法机关撕破了一个活跃于法国和以色列之间的庞大洗钱网。在这个庞大的洗钱网里,法国兴业银行充当了这样一个角色:在没有经过事先检查、申报和背书核实的情况下,将一大批出自以色列金融机构的支票接收入账,最后再汇回以色列。据查总共清洗过的资金数目可能达数亿法郎。该案涉及从上到下不同级别的多名主管人员。对如此重要的金融机构进行如此规模的审查,在法国乃至世界上的同类案件中,也是从未有过的。

三、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如果不重视反洗钱工作,必然招来密切注意金融系统薄弱环节的洗钱者关注,甚至成为洗钱者的合作方。

金融机构参与洗钱活动的最典型案例是国际信贷与商业银行洗钱案。国际信贷与商业银行(BCCI)成立于1972年,注册地在卢森堡,在美、英、法等73个国家开设了430家分行。该行为客户创设境外账户,协助客户洗钱,并为腐化的外国官员保管黑钱,为军火走私分子穿针引线,甚至以金钱资助恐怖分子。据查,在该行开设的犯罪账户达3000多个,涉及金融诈骗、毒品犯罪、军火走私等各个方面。1991年7月7日,国际信贷与商业银行因涉嫌参与洗钱、金融诈骗等多项犯罪被关闭。

四、声誉风险

金融的基础是信用,金融机构的声誉和形象是赢得客户、获取中长期收益的根本法宝。金融机构作为社会资金活动的主要载体,客观上在洗钱的处置、离析、归并各个阶段都容易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渠道。金融机构有意或无意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洗钱活动,不仅会面临法律和操作风险,而且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

【2013】2号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

金融机构涉及的洗钱风险有哪些

金融机构涉及的洗钱风险有哪些? 金融行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行业是洗钱活动的高发领域,也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的主要义务主体,其义务的认真履行是反洗钱工作切实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一旦金融机构涉及洗钱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论是金融机构参与洗钱还是被利用洗钱,都将给金融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反洗钱的主要义务主体,法律针对金融机构的工作特点,以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三大义务为核心,设置了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在此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导致自身不能履行反洗钱义务,则很可能受到处罚并导致经济损失。《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不仅规定了对金融机构不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规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采取“双罚制”。 二、操作风险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金融机构需要在各种不同类型的业务操作中执行反洗钱规程,而这种业务操作遍布内部各业务环节、产品线和不同的管理层面。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这些操作过

程本身存在着失误的可能性。如果缺乏有效措施来规避或转移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因反洗钱内部控制不完善、人员或系统操作失误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法国兴业银行就曾发生过因客户甄别操作疏忽而招致严重损失的案例。经过多年的跟踪调查,法国司法机关撕破了一个活跃于法国和以色列之间的庞大洗钱网。在这个庞大的洗钱网里,法国兴业银行充当了这样一个角色:在没有经过事先检查、申报和背书核实的情况下,将一大批出自以色列金融机构的支票接收入账,最后再汇回以色列。据查总共清洗过的资金数目可能达数亿法郎。该案涉及从上到下不同级别的多名主管人员。对如此重要的金融机构进行如此规模的审查,在法国乃至世界上的同类案件中,也是从未有过的。 三、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如果不重视反洗钱工作,必然招来密切注意金融系统薄弱环节的洗钱者关注,甚至成为洗钱者的合作方。 金融机构参与洗钱活动的最典型案例是国际信贷与商业银行洗钱案。国际信贷与商业银行(BCCI)成立于1972年,注册地在卢森堡,在美、英、法等73个国家开设了430家分行。该行为客户创设境外账户,协助客户洗钱,并为腐化的外国官员保管黑钱,为军火走私分子穿针引线,甚至以金钱资助恐怖分子。据查,在该行开设的犯罪账户达3000多个,涉及金融诈骗、毒品犯罪、军火走私等各个方面。1991年7月7日,国际信贷与商业银行因涉嫌参与洗钱、金融诈骗等多项犯罪被关闭。

XX银行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简称洗钱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强化客户洗钱风险的持续监控和分析,预防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分类管理”(以下简称“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系指根据 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洗钱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客户”包括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客户以及在本行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 第四条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各级机构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审慎性原则。各级机构应充分了解客户,通过对客户的身份、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的方法进 行综合评价,审慎评定每一名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各级机构在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

类时,应赋予同一客户在本行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各级机构应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保密原则。各级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总行内控合规部是本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制定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分类的管理制度;负责提出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负责组织推动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分类及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本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对本 业务领域的洗钱风险进行识别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做好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涉及的客户尽职调查;负责本条线客户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配合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等。 第七条分行内控合规部门是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辖属机构客户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本机构高、较高、一般风险客户风险等级的审核;负责向总行汇报本机构客户风险分类的落实情况及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营业网点是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 任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收集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所需信息;负责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负责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人工评级工作;负责本机构低、较低风险客户的风险等级确定工作等。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条件 第二条分类监管。反洗钱监管主体按照冼钱风险水平将监管对象分类,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实施不同强度、不同侧重、有差别的监管。 第三条通过分类的实施,引导金融机构探索与实践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方法,让风险管理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内在动力。 第四条建立冼钱风险评估体系是监管部门运用风险监管方法的必要条件。完备的冼钱风险评估标准在事前就可以明确告知金融机构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行为。 第三章客户的分类 第五条 XXX支行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总行。依据企业和个人的行业分类以及他的注册资本和当年的销售收入等各项指标的确认大致按对全年发生交易额在200笔以上金额5 00万元以上的进行分类具体是:

1、交易金额500万元一一15OO万元的实行一般监控; 2、交易金额1500万元一一3000万元实行重点监控; 3、交易金额3000万元一一5OOO万实行强制监控; 4、交易金额50O0万元以上的一笔笔进行监控。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理财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七条我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l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我行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总则第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落实《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充分认识在开展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被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而面临的洗钱风险。任何洗钱风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导致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 第四条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是法人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全体员工应当勤勉尽责,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合理配置资源,对本机构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考虑洗钱风险与声誉、法律、流动性等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和传导性,审慎评估洗钱风险对声誉、运营、财务等方面的影响,防范洗钱风险传导与扩散。 第五条法人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及相关附属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二)独立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资源投入应当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应当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第六条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风险管理架构; (二)风险管理策略;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信息系统、数据治理; (五)内部检查、审计、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2020年(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

(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

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在带给人们便捷支付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了壹些问题。本文从反洗钱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分析,且试图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监管建议 壹、第三方支付业务概要 (壹)第三方支付的产生 电子商务运作模型和业务流程中的三个环节———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其中资金流环节对支付的便捷性提出了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规模和日俱增,似乎能够预见到这种借助于互联网络迅速传递支付指令的支付模式将成为壹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结算范围拓展到电子商务以外。 (二)第三方支付的价值 传统意义上,从资金流的角度能够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为买卖双方整合了众多银行卡支付方式,将壹条更便捷的支付途径呈当下买卖双方面前。 另壹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为银行整合了零售电子商务结算业务,节约了银行的营销成本,同时其在向银行下达支付指令前第三方支付系统能够对其跨银行系统账户的收付额进行轧差清算,跨银行系统调拨资金金额显著减少,宏观上节约了结算成本。 (三)第三方支付参和了银行的中间业务 尽管仍然需要银行的底层服务,从业务性质上能够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了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尤其是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银行开立作为支付中介的

壹般存款账户后,银行基本将电子商务里中小规模的支付结算业务剥离给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支付中介的壹般存款账户实际成为银行无法控制的内部账户(参见图1)。 第三方支付企业出现后,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俩个见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客户的支付指令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掌握,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账户和将资金由支付中介账户划入目标账户,就这样结算业务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参和下完成了。第三方支付企业成为结算业务的壹个环节(具备了跨系统轧差清算功能),尽管它不像银行取得了开展中间业务的许可,尽管其营业执照上的运营范围见起来更像IT类企业。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 (壹)隐蔽的资金转移渠道 如前述,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参和到结算业务中时,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俩个见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事实上这俩个交易能够发生在同壹银行系统或跨银行系统,即便发生在同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俩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 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清算时,对于局外人(包括银行)而言,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将变得更为复杂(参见图1箭头①)。前已述及,第三方支付可能会不再拘泥于电子商务的资金流环节而成为壹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任何人只要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注册了虚拟账户就能够便捷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一、环境(Circumstance)(29分) 1. 组织架构(18分) 风控架构:(2分) 1.1.1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目标清晰。(1分) 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内控制度中不具有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的描述扣分,具有相关描述则不扣分。(2)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人员是否知晓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知晓的,不扣分,不知晓的,扣分。 1.1.2 金融机构按照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建立健全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1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相比不存在明显弱化现象。是否明显弱化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例如,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制定的层级是否足够,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问责严厉程度是否足以警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一项问题,均扣分,扣完为止。(2)金融机构对各类风险的管理政策均衡,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与金融机构控制其他方面风险的机制性差异不可能导致洗钱风险控制不力。(3)金融机构自身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例如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公司法》成立并建立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如被评估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原则上此项可不扣分。以上各项累计最高可扣1分。 高管履职:(4分) 1.2.1 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定位适当。(2分)参考评分要点:(1)金融机构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并予以完整清晰描述的扣分。(2)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级别适当,具有履职的充分权限,例如高管人员级别应不低于承担对其他风险事项进行管理的高管人员。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不扣分;为分管负责人的,如果经了解,其分管的反洗钱业务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获得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级别低于分管负责人,或为分管负责人但没有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3)在制度中明确、完整地规定了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对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处理的责任。上述层次人员的责任缺一项扣分。 1.2.2 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反洗钱履职情况。(2分) 参考评分要点:(1)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讨论反洗钱事项的会议次数年均少于3次的,扣分;少于2次的,扣1分;少于1次的,扣分。(2)董事长或总经理(或类似职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书面批示年均少于5次的,扣分;少于3次的,扣1分;少于1次的,扣分。(3)根据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判断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履行相关反洗钱职责的素质或能力,判断标准:一是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出现与反洗钱法规政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d16503841.html,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管理 作者:赵琳琳 来源:《理财·财经版》2018年第12期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客户身份识别是较为关键的内容,金融机构中,通过客户身份识别执行,其效果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日常管理质量与效果。基于此,主要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分析。 客户身份识别作为金融机构中反洗钱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内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质量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进度与效果。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贯穿整个洗钱过程,有着重要的价值与作用。现阶段,风险管理属于一种合规性的管理内容。人们在实践中根据违规风险制度进行反洗钱等内容的分析,然后确定了有针对性的工作制度以及操作规范,然后,虽然制度得到了制定,但是,这些制度和措施仍然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因此要更进一步地进行系统分析。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管理内容与基础原则 所谓洗钱风险,主要是指一些从事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纵容或为洗钱活动提供条件而导致金融机构产生的风险问题。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相关金融机构中因为行业特殊性的关系,一直是此种风险的高发领域。一些政策性的银行具有安全、便捷的特征,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这样就会提升洗钱风险。随着国家对洗钱问题的重视,现阶段逐渐通过法律约束金融机构的各种行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也逐渐意识到风险管理与预防的重要性。 (一)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内容 金融机构要系统开展洗钱风险客户的分类管理,在实践中要有对应的分类参数系统、评估计量系统、控制系统等。金融机构在构建这些系统时,必须要基于以下几点合理构建。 第一,实现全面、真实以及持续的动态化管理,分析、监督存在的各种洗钱风险问题。根据具体的状况以及程度合理划分客户群体,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系统分析,了解风险控制的具体程度,进行持续的控制与监督。第二,预防管理。综合客户的具体状况以及客户群体风险等级进行合理控制,对于风险等级相对较高的客户,要进行重点分析,及时发现其存在的可疑问题,加强对可能会发生的洗钱风险的控制。第三,要基于金融机构为主要内容,结合风险因素进行风险管理制度的构建,从而为风险控制以及管理提供支持。在实践中基于洗钱风险重视客户身份识别,做好分类管理,可以全面提升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为银行合理地规避风险问题奠定基础,提供完善的信息支持与参考。 (二)金融机构客户分类管理基础性原则要求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

附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调整。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分类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全面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应与风险状况相当,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在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基础上,科学合理为每一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客户尽

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所组成的风险评估体系是引导金融机构观察客户洗钱风险的基本维度,是引导金融机构具体分析客户洗钱风险的基础路径,是指导金融机构实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方法。 (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是金融机构优化配置反洗钱资源的依据,将引导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选取与风险状况相当的反洗钱工具并决定其使用的频率、范围和强度,既能更有效预防洗钱活动发生,又能减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负担。 (三)金融机构按照本指引要求评估客户风险并据此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实际也是建立、组织和运行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流程体系的过程,将有助于发挥业务条线(部门)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将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与业务条线(部门)有机整合。 (四)反洗钱风险评估是持续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它既是对单位时间内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又是开展下一周期反洗钱工作的起点。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为实现反洗钱工作目标而对客户进行的风险评估,及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的后续风险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对已存在或预期可存在可持续

反洗钱风险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目标树立反洗钱持续风控理念,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订详实的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逐步实现反洗钱风险控制与与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有效融合,构建与公司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与公司其他风险控制具有同等重要性,反洗钱风险控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原则下,依法采取预防、识别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四条公司构建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体系,以满足公司发展中内部风险持续控制的要求。 (一)公司在董事会授权下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风险控制的最高决策组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担任组长,牵头部门分管副总裁担任副组长; (二)合规风控部、理财中心、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及其他必要部门部门总经理为小组成员,是反洗钱风险控制工作的执行层。合规风控部为工作牵头部门。 (三)公司反洗钱一线部门(主要为理财中心、合规风控部)设立反洗钱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岗、反洗钱合规管理岗,具体落实反洗钱各项风险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义务特点,制订并不断完善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操作流程、控制措施等内控制度。 (二)依法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定期对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中。 (三)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公司反洗钱日常工作进行全年的计划和总结;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署反洗钱临时工作及重点工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增强公司抵御洗钱风险的能力。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义务 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的枢纽,是反洗钱工作的前线,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着最重要的义务。 在我国反洗钱立法出台之前,有关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是由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现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尽管存在着法律位阶较低、管辖范围不足等急待改进的问题。但是,《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与已有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以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已经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相当严密的管理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基本义务。 一、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在内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由于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从2003年底从人民银行转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有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监管职能,也由人民银行转移到银监会。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各金融机构根据各自机构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金融机构的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中的内部规定。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形式并没有统一要求,但是,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必须全面反映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其反洗钱具体操作要求可以比法律要求更加严格,但不能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更加宽松。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规定,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是否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是金融监管部门在机构设立或者增设审批时考查的一项具体内容。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在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中具有强制性,可以作为内部管理考核、奖励和惩罚的依据。另外,在发生洗钱犯罪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成为判断金融机构有关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参考。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履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洗钱犯罪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一般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反洗钱机构并配备人员

解读《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

解读《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 华宝信托 2018

《指引》出台的背景 123456Contents 洗钱风险管理原则《指引》的框架洗钱风险管理架构洗钱风险管理策略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7信息系统和反洗钱数据、信息8 内部检查、审计、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指引》出台的背景 金融机构反洗钱压力骤然增加,反洗钱工作亟需更加细化及可执行的指导。

《指引》出台的背景 目前,中国正在接受FATF 第四轮互评估,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紧跟国际标准,相关监管要求应进一步与国际监管要求趋同。 ? 建立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事项已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制机制的工作方向,将基于国家安全观的角度、综合考虑境内外金融体系相关风险开展实施。 ?人行加快了反洗钱监管改革步伐,不断加强反洗钱的现场检查力度,大额监管罚单频频出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压力骤然增加,反洗钱工作亟需更加细化及可执行的指导。 国际 国内 2018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银反洗钱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指引》的框架

《指引》的框架 洗钱风险管理 原则 全面性 独立性 匹配性 有效性洗钱风险管理 架构 董事会 监事会 高管层 业务部门 反洗钱管理 部门 内审部门 人力资源部 门 信息科技部 门 洗钱风险管理 策略 制定政策 完善制度和 工作机制 配置资源 评估有效性 洗钱风险管理 政策和程序-- 方法 建立健全内 控制度 洗钱风险识 别与评估 洗钱风险报 告 应急计划 信息保密与 信息共享 洗钱风险管理 政策和程序-- 措施 客户身份识 别 客户身份资 料和交易记 录保存 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 告 监控名单监 测 信息系统和反 洗钱数据、信 息 建立完善反 洗钱信息系 统 加强数据治 理 内部检查、审 计、绩效考核 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环境(Circumstance )(29 分) 1. 组织架构(18 分) 风控架构:(2 分) 1.1.1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目标清晰。(1 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内控制度中不具有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的描述扣分,具有相关描述则不扣分。(2)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人员是否知晓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知晓的,不扣分,不知晓的,扣分。 1.1.2 金融机构按照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建立健全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1 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相比不存在明显弱化现象。是否明显弱化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例如,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制定的层级是否足够,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问责严厉程度是否足以警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一项问题,均扣分,扣完为止。(2)金融机构对各类风险的管理政策均衡,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与金融机构控制其他方面风险的机制性差异不可能导致洗钱风险控制不力。(3)金融机构自身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例如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公司法》成立并建立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如被评估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原则上此项可不扣分。以上各项累计最高可扣 1 分。 高管履职:( 4 分) 1.2.1 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定位适当。(2 分)参考评分要点:(1)金融机构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并予以完整清晰描述的扣分。(2)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级别适当, 具有履职的充分权限,例如高管人员级别应不低于承担对其他风险事项进行管理的高管人员。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不扣分;为分管负责人的,如果经了解,其分管的反洗钱业务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获得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级别低于分管负责人,或为分管负责人但没有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3)在制度中明确、完整地规定了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对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处理的责任。上述层次人员的责任缺一项扣分。 1.2.2 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反洗钱履职情况。(2 分)参考评分要点:(1)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讨论反洗钱事项的会议次数年均少于 3 次的,扣分;少于 2 次的,扣 1 分;少于 1 次的,扣分。(2)董事长或总经理(或类似职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书面批示年均少于 5 次的,扣分;少于3次的,扣 1 分;少于 1 次的,扣分。(3)根据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判断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履行相关反洗钱职责的素质或能力,判断标准:一是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出现与反洗钱法规政策不符或滞后于当前反洗钱法规规定的,扣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30日银发[2008]39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和监管职责,不断推进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成效显著。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反洗钱操作规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一)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及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移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 (二)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审计,并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及时完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内部业务流程,落实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宣传、引导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其传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监管政策和内控要求。 二、开展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有效预防洗钱风险 (一)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于2007年8月1日前已经通过开立账户、签订金融服务合同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的规定,开展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或重新识别客户等工作,并据此补充或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标志着中国反洗钱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针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专项检查,在此次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有的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不完善,相当部分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三是反洗钱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措施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大额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四是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相对缺乏。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严重制约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发生上述问题,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工作经验不足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是思想认识有偏差。为解决上述问题,各金融机构必须从认识上找根源,从观念上找差距,从措施上找不足。2005年,人民银行将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 洗钱活动助长刑事犯罪,扰乱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影响政府信誉和国家对外形象。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关系国家法制的有效实施,关系到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是加快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金融业风险内控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步骤。 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主阵地,有效地开展反洗钱工作,既是一件必不可少的业务工作,也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金融机构一定要从实践“三

银行对产品或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管理方案

****银行对产品或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管理方案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完善有效识别、评估、监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机制,关注和控制客户和产品的反洗钱风险,防范新产品开发和实施中的洗钱风险,建立洗钱风险论证、评估程序,定期识别、评估和审核新产品潜在洗钱风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要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要全面评估客户或产品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和每一个产品确定风险等级。 (三)评估先行原则。要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在设计、开发、审批和实施新产品过程中,要先行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或产品风险信息。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全行各管理层、部门、营业网点,各业务条线及各个岗位; (二)适用于开展对客户或产品发生洗钱风险评估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从而发挥各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产品(含金融服务)两大类。要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如,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一)客户风险评估

要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 8、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9、客户地域性。要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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