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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要坚决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斗争

共产党员要坚决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斗争
共产党员要坚决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斗争

共产党员要坚决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斗争

我们军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社会上各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现象也会反映到部队中来。对发生在身边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敢不敢批评和抵帽,这是检验一个党员有没有党性原则的重要标志。军队中的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凛然正气,敢于同各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一、增强与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作斗争的责任感。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家对我们党坚决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斗争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越来越清楚和深刻。但在一些基层党员中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一是与己无关思想。有的同志认为,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是上面的事,自己成天呆在部队,经济错误没有条件犯,失职错误没有权力犯,道德错误没有机会犯,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也好,反腐败也好,与自己关系不大。基层连队果真没有犯错误的条件吗?某直属单位新兵连干部挥霍公款一事,就说明基层连队同样存在危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的问题。该新兵连的干部在1995年集训新兵的72天中,用于吃喝、送礼、发补贴及贪污公款达9240元。其中连长、指导员、司务长等3人3次到地方发廊洗头就花了450元。还有一个炮连,是一个多年的先进连队,曾4次荣立集体三等功。在社会上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下,干部热衷不健康的录像、书刊,思想受到严惩腐蚀,4名干部先后奸淫妇女11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是无能为力思想。一些同志认为,基层党员“位卑权轻”,反腐倡廉也好,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作斗争也好,均难有作为。这种认识也是片面的,从实际情况看,连队干部党员都掌有一定的权力,基层战士党员中,在机关一部分是专业军士、正副班长和给养员等,他们手中也握有大小不等的权力,同样有为谁用权,能否保持廉洁的问题。如果自谋私利,不仅危害官兵利益,也会危害党的肌体。基层党员人数在部队是大头,是抵御各种消极现象的一线阵地。基层党员也,形势稳,才能端正军队党风,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同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因此,基层党员千万不要小看、低估自己的能量和影响,应该向老一辈革命家和模范人物学习,在抵制消极腐败现象,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现象方面发挥作用、有所作为。

二、在歪风邪气面前在敢于唱“黑脸”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营经济,金钱的作用非常广泛,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在一些人身上产生消极腐败现象,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员是军队的先进分子,有责任和义务同一切危害党的生命和肌体健康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某部后勤处长龚云华,就是一个坚持原则敢唱“黑脸”的好党员。他在位财务助理员期间,一次,一位领导带队出差回来报销差旅费,2000多元的报销票据,被他扯下760元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发票。那位领导见状,说:“报了吧,出了问题我负责”。龚认真地说:“我们都对制度负责,否则今后对你我工作都不好开展。”龚对领导敢于较真,对同乡、朋友也敢于撕破“脸面”。有一回,一位与他要好的连长,拿张发票找到他,说:“来个老乡,吃顿饭,花了450元钱,连队处理不了,你帮个忙吧。”龚耐心地向他宣传财务纪律,这个忙没有帮。十几年来,龚对谁都一样,没报过不该报的发票,铁面无私地维护财经纪律。

同各种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一是要不怕打击报复。有些同志也痛恨各种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消极腐败现象,却敢怒不敢言,担心站出来批评和斗争,日后会被“穿小鞋”。反腐倡廉是党对我们的殷切希望,

也是党员应尽的义务,那种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消极心态是不可取的。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消极腐败现象不得人心,我们站出来制止,最终会得到多数人的支持。相反,大家都听之任之,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改坏部队风气,正气得不到抬头,就会形成恶性循环。

二是要敢敲“光面锣”。对那些搞歪风邪气的人,特别是那些“硬钉子”,敢不敢碰,对其后台“保护伞”敢不敢触动,是对每一个党员党性原则的考验。我们要抱着对党的事业,部队建设负责的态度,敢于直意相劝,敢于大胆揭发,勇于进行斗争,而不能躲躲闪闪,更不能当面不说,背后乱说。

三是要讲究方法。同各种危害党和人民利益行为作斗争。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对贪赃枉法,索贿受贿、腐化堕落等严惩违反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的人,该处分的处分,该判刑的判刑,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对一般的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我们则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妥善处理。一方面,对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以便使当事人警醒;另一方面,要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并提出危害,希望当事人接受教训,提高认识,痛改前非,努力把以后工作做好。

三、廉洁自律才能理直气壮,敢于斗争

常言说得好,“已正才能正人”,同党内外各种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腐败现象作斗争,只有自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才能理直气壮地开展斗争。早在60年代初期闻名全军的的模范人物黄显万年担任某师纪检委员时,亲自查处了38起违纪事件,处理群众来信120封,官兵称赞他是“军中青天”。黄显万敢于同各种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与亿清正廉洁,一尘不染的模范行为是分不开的。黄骑的自行车,跟随他15年了,有人说骑车,坐车也该讲究个三六九等,别太掉价了,他笑笑说:“只有掉价的人,没有掉价的车”。有一次,一个单位的对外门诊部开张,他赶上了,喝了几杯,第二天从家中拿了两瓶酒还上。正已身,就要牢固树立共产主义思想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党性锻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忘记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要严守纪律,不贪赃枉法;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在当前,特别对酒绿灯红要十分警惕,坚决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旗帜鲜明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作斗争,自觉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功名关,家庭关,美色关,真正做到政治上防渗透,经济上防贪占,工作上防违纪,生活上防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本色。

九队王炜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教版八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 第八课 国家利益至上 教案

第四单元维护国家利益 第八课国家利益至上 第1课时国家好大家才会好 1教学分析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国家利益的含义。 教学难点: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关系。 2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多媒体展示一组叙利亚战乱的图片)观看图片,谈谈感受。 教师讲述: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华民族曾饱受帝国主义的蹂躏。青年学生曾发出“华北之大,已经安放不得一张平静的书桌了”的呐喊。他们不怕寒风凛冽,不怕被捕坐牢,甚至不怕流血牺牲,他们在运动中表现出来的无私的、真诚的爱国主义精神,是气壮山河、感人至深的。学生的呐喊发出了所有同时代人的共同心声,激发了民众对山河沦陷与个人命运关系的思考,帮助民众意识到覆巢无完卵的道理。今天我们来学习第八课第1课时:国家好大家才会好。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认识国家利益 (一)爱国情感 材料一: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 ——邓小平 1.邓小平这句话表达了什么情感? 提示:邓小平这句话表达了浓浓的爱国之情。我们每个中国人都会不自觉地怀有爱国情感。 材料二: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艾青《我爱这土地》 2.结合诗句思考为什么我们会有这样的情感? 教师总结:祖国是我们成长的摇篮,她以广袤的土地和灿烂辉煌的思想文化,养育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对伟大祖国,我们每个人都怀有最深厚、最纯洁、最高尚、最神圣的情感。这一片土地,养育了我们,因为没有了国家,就没有了我们的幸福生活。国家利益与我们个人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3.请同学们列举一些自己知道的表达爱国之情的诗词名言。(多媒体展示材料) 提示:以国为国,以天下为天下《管子》;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白马篇》;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岳阳楼记》;夜阑卧听风吹雨,铁马冰河入梦来《十一月四日风雨大作》;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示儿》;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

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界定

一、处罚 1.记警告处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书面记警告处分,并且每一次视情节严重 程度扣减100-1000元不等的绩效奖励工资,于当月发薪时一并扣除。 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1)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吵闹、闲聊、睡觉、打游戏或阅读与工作无 关之书报、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服纠正的;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 3)妨碍工作秩序,违反服务规定,不遵守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 4)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工作场所,不服纠正的; 5)故意损害公司财物(500元以下)的; 6)浪费原材料、能源、公司财产,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 7)疏忽致使机器设备造成损害,伤及他人,情节较轻的; 8)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15分钟以上,不服纠正的; 9)投机取巧、隐瞒、蒙骗或谋取非份利益,情节较轻的; 10)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入工作区的; 11)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作伪证、制造事端,情节轻微的; 12)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的。 13)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轻微的; 14)个人工作区域不做好卫生保洁,经三次批评后拒不改正的。 15)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建筑等)损坏或 发生故障时,拒不采取措施或进行维修或报告,导致损失达2000元 以上的。 16)工作态度恶劣,服务态度差,与客户争吵的; 17)其他类似行为者。 二、辞退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则制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其劳动(劳务)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1.违反公司财物管理规定的 1)盗窃公司、同事、客户财物的(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2)非法侵占、贪污、挪用、骗取公司财产的;

浅谈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专科 题目浅谈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 学生姓名学校 专业学号 指导教师职称 提交日期毕业日期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目录 摘要┅┅┅┅┅┅┅┅┅┅┅┅┅┅┅┅┅┅┅┅┅┅┅┅┅┅┅┅┅┅┅1 前言┅┅┅┅┅┅┅┅┅┅┅┅┅┅┅┅┅┅┅┅┅┅┅┅┅┅┅┅┅┅┅1 一、行政不作为违法涵义的界定┅┅┅┅┅┅┅┅┅┅┅┅┅┅┅┅┅┅┅┅1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3 (一)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3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4 (三)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 1.学术界关于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几种观点及分析┅┅┅┅┅┅┅┅┅┅┅┅┅┅┅┅┅┅┅┅┅┅┅┅┅┅┅┅┅┅┅┅┅5 2.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6 三、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8 (一)行政相对人如何求偿的问题┅┅┅┅┅┅┅┅┅┅┅┅┅┅┅┅┅9 (二)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10 结论┅┅┅┅┅┅┅┅┅┅┅┅┅┅┅┅┅┅┅┅┅┅┅┅┅┅┅┅┅┅11 参考文献┅┅┅┅┅┅┅┅┅┅┅┅┅┅┅┅┅┅┅┅┅┅┅┅┅┅┅┅┅11

摘要 行政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不作为被确认违法、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因果关系是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同于行政作为行为的特殊性,应准确把握。 前言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从方式上表现为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的,在行政行为理论体系中与行政作为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行政不作为以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为主要特征。由于行政主体以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违法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已以相当明显的态势凸显出来,因此由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也成为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然而,我们很难从我国的几个基本的行政法律中找到对行政不作为的涵义的准确界定及对其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同时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究竟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给权利主体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否赔偿、如何赔偿,成为法无明文,使得行政赔偿理论不够完善。尽管在行政法学界,已有很多学者主张国家应对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理论上,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方面的阐释还显得不够。 一、行政不作为违法涵义的界定 研究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首先,应从法学理论上对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涵义加以界定。目前理论界对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问题研究较少,所持观点也不一致,大多数学者只在论述行政行为种类时或在论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时谈到行政不作为,而且没有直接表述为行政不作为违法。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思已包含有本文所用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词的一部分意思,但不准确、全面。具体是:“第一种表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1〕第二种表述: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

共产党员要坚决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斗争

共产党员要坚决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斗争 我们军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社会上各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现象也会反映到部队中来。对发生在身边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敢不敢批评和抵帽,这是检验一个党员有没有党性原则的重要标志。军队中的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凛然正气,敢于同各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一、增强与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作斗争的责任感。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家对我们党坚决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斗争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越来越清楚和深刻。但在一些基层党员中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一是与己无关思想。有的同志认为,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是上面的事,自己成天呆在部队,经济错误没有条件犯,失职错误没有权力犯,道德错误没有机会犯,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也好,反腐败也好,与自己关系不大。基层连队果真没有犯错误的条件吗?某直属单位新兵连干部挥霍公款一事,就说明基层连队同样存在危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的问题。该新兵连的干部在1995年集训新兵的72天中,用于吃喝、送礼、发补贴及贪污公款达9240元。其中连长、指导员、司务长等3人3次到地方发廊洗头就花了450元。还有一个炮连,是一个多年的先进连队,曾4次荣立集体三等功。在社会上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下,干部热衷不健康的录像、书刊,思想受到严惩腐蚀,4名干部先后奸淫妇女11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是无能为力思想。一些同志认为,基层党员“位卑权轻”,反腐倡廉也好,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作斗争也好,均难有作为。这种认识也是片面的,从实际情况看,连队干部党员都掌有一定的权力,基层战士党员中,在机关一部分是专业军士、正副班长和给养员等,他们手中也握有大小不等的权力,同样有为谁用权,能否保持廉洁的问题。如果自谋私利,不仅危害官兵利益,也会危害党的肌体。基层党员人数在部队是大头,是抵御各种消极现象的一线阵地。基层党员也,形势稳,才能端正军队党风,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同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因此,基层党员千万不要小看、低估自己的能量和影响,应该向老一辈革命家和模范人物学习,在抵制消极腐败现象,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现象方面发挥作用、有所作为。 二、在歪风邪气面前在敢于唱“黑脸”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营经济,金钱的作用非常广泛,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在一些人身上产生消极腐败现象,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员是军队的先进分子,有责任和义务同一切危害党的生命和肌体健康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某部后勤处长龚云华,就是一个坚持原则敢唱“黑脸”的好党员。他在位财务助理员期间,一次,一位领导带队出差回来报销差旅费,2000多元的报销票据,被他扯下760元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发票。那位领导见状,说:“报了吧,出了问题我负责”。龚认真地说:“我们都对制度负责,否则今后对你我工作都不好开展。”龚对领导敢于较真,对同乡、朋友也敢于撕破“脸面”。有一回,一位与他要好的连长,拿张发票找到他,说:“来个老乡,吃顿饭,花了450元钱,连队处理不了,你帮个忙吧。”龚耐心地向他宣传财务纪律,这个忙没有帮。十几年来,龚对谁都一样,没报过不该报的发票,铁面无私地维护财经纪律。 同各种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一是要不怕打击报复。有些同志也痛恨各种危害党和国家利益的消极腐败现象,却敢怒不敢言,担心站出来批评和斗争,日后会被“穿小鞋”。反腐倡廉是党对我们的殷切希望,

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以生效吗

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以生效吗 商场出租消防通道是否合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这些合同是不会生效的,当事人还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欺诈有哪些常见情形 首先,你要知道合同欺诈的一般概念 1、涉嫌欺诈的合同,其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2、另外合同欺诈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可以报警处理。如果警

方认定仍属于民事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合同欺诈的常见情形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在这里,就要具体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了: 1、一般的民事欺诈情形 民事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4个要件: (1)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隐瞒虚假情况或不告知对方情况是一方故意所为,故意包括明知虚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应知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告知。 (2)一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该行为可以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有义务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为行为。隐瞒则包括故意以一定行为掩盖真实情况的作为和不予告知真实情况的不作为。 (3)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4)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没有对方的欺诈行为下另一方本应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然而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为。 2、涉嫌合同诈骗罪情形

谈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

谈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 摘要: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原有的《国家赔偿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通过与法制较为成熟的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从国家赔偿的范围、诉讼程序、机构设置、追偿、知情权等角度提出了完善意见。 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的现实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例如重庆市綦江县虹桥垮塌事件: 案例介绍:虹桥在建设过稃中,重庆市綦江县政府及负责立项审批、规划设计、丁程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职能部门没有依法行政,未能完全履行职责,致使虹桥工程成为“豆腐渣”上程,且虹桥通车前已有群众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虹桥存在质量问题,此时有关职能部门仍未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酿成惨案。事后虽有相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可是,对于众多死伤者及其家属,他们的损失却无相应主体来承担。 应当看到,在重庆市綦江县虹桥垮塌中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绝非个别,现实生活中更为普遍的是因为“种种原因”致使公民、各类机构法人受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损害而隐忍为之。这类损害是应由国家赔偿呢?从我围现行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第11条概要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天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申清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可以捉起行政赔偿,交践由于缺乏相应衔接和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而妨碍了司法公止。由此产生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的讨沦。

关联交易行为是否一律被禁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公司法权威解读

关联交易行为是否一律被禁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认 定标准有哪些公司法权威解读 裁判要旨 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公司法仅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07年5月24日,德太公司成立,云南红公司持股51%,吴宏良持股39.20%。自2008年6月26日起,吴宏良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宏平任监事。二、2002年10月25日,飞燕公司成立。自飞燕公司成立至2011年6月20日期间,吴宏良为该公司股东,持股10%,并担任公司监事。三、2008年6月1日,云南红公司与德太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合同》,约定:德太公司为“云南红”系列产品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独家总经销商,有权建立多级分销机构,德太公司应确保市场终端供货价不得低于云南红公司有关价格体系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福建)》以及附件二《市场投入及奖励》约定,市场投入只能作为市场开拓和维护的费用,不得作为低价销售的费用。四、2008年9月8日,德太公司与飞燕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书》,

授权飞燕公司为云南红系列产品在福建省福州市部分渠道、福州八县、宁德地区及全省超市、大卖场的经销商,合同有效期至2011年9月7日止。2009年11月3日,吴宏良代表德太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德太公司既要以货款抵扣方式按照约定比例给予飞燕公司市场投入费用支持,还要承担飞燕公司进行市场销售所需要支出的全部经营费用(包括飞燕公司员工工资)。五、2011年12月20日,云南红公司以德太公司执行董事吴宏良任职期间,与飞燕公司串通,侵害公司资产为由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宏良和飞燕公司赔偿德太公司损失。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云南红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院上诉,高院认为吴宏良进行关联交易,违背了忠实义务,根据华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德太公司的损失额为3496460.18元,吴宏良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云南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是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因关联交易并不为我国公司法所禁止,因此,该案认定的关键是关联交易行为是否损害了德太公司的利益。德太公司与云南红公司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福建)》以及附件二《市场投入及奖励》约定,市场投入只能作为市场开拓和维护的费用,不得作为低价销售的费用。市场投入进入经销商台帐,经销商可以在下次进

坚持国家利益至上

第八课国家利益至上 8.2坚持国家利益至上 【教材分析】这是第八课第二框,主要内容是国家利益至上,树立维护国家利益的意识。树立爱国之情,具有防范危机的意识。增强维护国家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 使学生(思想上)树立维护国家利益的意识。 2. 使学生明确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3. 使学生(行动上)自觉捍卫国家利益。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树立维护国家利益的意识;捍卫国家利益。 能力目标 了解维护国家利益的方法;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形成正确的国家利益观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 教学难点: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讨论、探究、小组合 【教师准备】:准备有关国家利益的材料,制作幻灯片 【学生准备】:预习,搜集有关故事 【教学课时】:一课时 【教具准备】: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 一、情景导入,场景激趣 播放歌曲《说句心里话》 这首军歌唱出了军人的心声,唱出了军人的使命和职责。军人们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了巨大贡献。国家利益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具有至高无上的特点。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要学习的新内容——坚持国家利益至上。 二、聚焦主题,合作探究 (一)树立维护国家利益意识 【过渡语】那么我们该怎样树立维护国家利益意识呢?下面我们先来分享陆之方一家两代人守卫祖国边疆的事迹 活动一:心中有情 读教材91页陆之方一家两代人守卫祖国边疆的事迹 【小组讨论】 (1)你如何评价陆之方一家两代人守卫祖国边疆的事迹? 教师总结:『提示』 陆之方一家两代人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心怀爱国之情,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以实实在在的行动维护了国家利益。是对国家利益至上的最好诠释。 (2)与同学分享你所知道的以国家利益为重的先进人物的事迹,谈谈你的感受。 【故事拓展】历史长河奔流不息,从背负“精忠报国”的岳飞大败金兵到临死不屈的文天祥高歌:“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从“狼牙山五壮士”、董存瑞、邱少云到焦裕

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以撤销吗

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以撤销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用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情形有下列几种: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出现这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不是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怎么办

董监高损害了公司利益怎么办 一、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表现 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分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两类。 (一)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列举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上述列举的“其他行为”具有兜底性质,实践中具体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董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如果董事和高管 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将自身或第三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都有可能违反忠实义务。 (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 《公司法》没有对董监高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具体行为表现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判断董监高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需注意以下两点: 1、同类参照标准

即一般情况下,应当参照其他同类水平的董监高人员,在同类公司、同类职位和近似情形中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勤勉。但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如果董监高人员具有超出一般水平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并且其获得的薪酬待遇也超出其他同类人员时,则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和经验。 2、不以经营决策失误的结果为标准 商业活动纷繁复杂,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达成一项交易、作出一项决策,取决于诸多因素,所有的这一切往往不可复制。不同的交易情形,即便表面因素近似,但同样的决策,可能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董监高人员是否勤勉,不应以决策的最终结果来判定。只要行为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决策,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规范,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其决策正当性的因素,比如行为人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等,则应当认定行为人勤勉诚实地履行了义务,而不管这项决策的最终结果如何。 如果董监高人员遵循了正当的决策程序,只是因为自身能力、经验等因素的局限,最终出现决策失误,这不构成对公司侵权,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但可能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内部制度规定承担行政管理责任,比如降职、撤职等。 二、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规定,认定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侵权赔偿责任需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不是发生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则不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而可能直接依据侵权法规承担责任。 2、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董监高人员的行为只是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则可能构成公司内部行政管理责任。 3、给公司造成损失。这是损害结果的要求。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损失的结果,相关董事高管应停止相关行为,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从《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认定董监高人员的赔偿责任,不需要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实际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本身已暗含过错,即便不是故意,至少也属于重大过失。 三、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救济程序 (一)股东为公司利益代位起诉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李雨濛宪行2班 1201010064 【摘要】本文结合一则案例探讨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相关立法现状以及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认为当前对行政不作为与国家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学说以及当前立法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规定都非常片面,由此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因果关系 一、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12日晚,在海南省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一场交通事故,事故中,韩某被一辆出事的大货车卡在货车与高速公路的护栏间,由于腿部受伤,该男子迅速报警,十五分钟之内该地区交警大队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救援行动。交警大队认为,为了对该男子进行抢救,必须先动用吊车将大货车移走方能救出该男子。于是交警大队不惜费尽周折找到一家公司的吊车,然而当该公司的吊车司机从睡梦中惊起驾驶着吊车赶到现场时,已经距离该男子报警时过去了近两个小时,当初只是腿部受伤、尚清醒的韩某此时已经停止了呼吸。据了解,当时的情况下,为救助该男子,可以采取若干种措施和手段:其一,可以直接向119报警,请求消防警的援助,借助消防车来移动大货车,从而迅速救出该男子并对其进行及时抢救;其二,韩某当时卡住的地方正处于高速公路护栏的接口处,完全可以通过暂时拆除护栏的方式将该男子救出进行抢救。 对此,韩某的家人认为是交警大队的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了的死亡,因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而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大队,则认为他们已经对韩某采取了积极及时的救援,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针对本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交警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迅速采取了积极的救助,其行为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因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

爆破损坏赔偿协议书范本

爆破损坏赔偿协议书范本 工程爆破损毁房屋赔偿协议【1】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当事人有权利向对方索赔。 看看房屋被破坏的程度,是否符合居住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话,把房子以市场价和施工单位协商,如果不能立刻买到新房子,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房租。如果还损坏了家里的财产也可要求他们进行赔偿。 如果房屋还能继续使用,可以要求施工方程度维修的费用。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书范本【2】 甲方:润河镇政府 乙方:润河镇振兴村 甲方因集镇发展建设的需要,需长期有偿使用乙方非耕地一块,双方本着既保证单位需要,又节约用地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及面积 甲方所需使用的土地位于淮河路南侧,镇政府对面的一块宅基非耕地。总面积19.825亩,四至长宽如图所示。 二、土地补偿补助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按有关规定和评估价付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055元,计款318290.3元;房屋拆迁赔偿费计款189367.6

元;坟墓51座,每座300元,计款15300元;树木451棵,每棵10元,计款4510元,合计款527467.9元。 三、付款方式及时间 自签订协议之日,补偿费待地面附作物拆迁完毕,镇政府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乙方因农户之间地皮分配时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全权处理。 四、自协议签订后,甲方长期使用该地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干扰和阻挠甲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地款两清,永无纠缠。 五、此协议一式10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有关部门若干份。 甲方代表签字: (公章) 乙方代表签字: (公章)

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 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不是别人,正是公司控股股东。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受侵占资金189.44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法官还首次在判决中认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修订后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况下的从权利人知晓利益受侵害之时起算,从而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诉。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与科技公司及其他两位智能卡公司的股东共同对智能卡公司进行清算。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海淀区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审计报告,认为科技公司占用智能卡公司资金170万元,且智能卡公司因违规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万余元应从责任人科技公司处收回。 另,2002年10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东委托,对智能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成立以来的收支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发现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资款转付科技公司170万元,形成其他应收款。林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于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发函,要求妥善解决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被抽逃等事宜。 诉讼中科技公司辩称,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发现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万元的问题,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2年11月6日起算,现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而这种侵犯利益行为的主体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股东应属此列。由于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几位股东对其进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诉权。该公司的股东在发现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损害发生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寻求救济已无实际意义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组也未成立,足以说明通过智能卡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权益救济。在此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智能卡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摘要]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行政主体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应负的责任问题。文章主要从行政不作为涵义的界定,行政不作为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国家承担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以及完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措施等几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救济 近些年,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频繁出现。例如毒胶囊事件、可口可乐“含氯门”事件及地沟油事件等不胜枚举。行政不作为行为和行政作为行为一样都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且会对公民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行政不作为由于其很强的隐蔽性、消极性、非强制性、因而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成为行政执法中的‘幽灵’”。 [1]《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实践中由于缺乏可供具体操作的具体规定而妨碍了司法公正,由此产生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讨论。 一、行政不作为涵义的界定 对行政不作为的涵义予以界定,是研究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负赔偿责任的前提。目前学术界对行政不作为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方式和内容上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其不为的状态;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而在程序上消极不为的状态;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方式。上述观点具有一些共同点:行政机关是主要的行为主体,行为主体负有法定义务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第三种观点将行政职责等同于作为义务;第四种观点以相对人的合法申请作为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唯一条件,忽略了行政机关依职权这一情形。对上述观点的分析有助于正确界定行政不作为的涵义。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在法定期间内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没有正确履行)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主体 行政不作为是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状态的否定性评价,因此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并能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做出行政行为,并且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还包括其他一些非行政组织”。[2] (一)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不仅在程序上不作为,而且行为本身已经超过了一定期限。[3]如果期限未届至,即使行政主体尚无作为,也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因为法律规定的期限是履行法定义务的时间界限,在期限到来之前行政主体仍有可能履行作为义务。如果期限届至,行政主体有所不为即为行政不作为。如果期限届满后行政主体有所为,则属于迟延作为。迟延作为在程序上逾期,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应当属于行政不作为的一种情形,不应因为逾期后的履行而视之为行政作为。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新人教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上册同步练习:坚持国家利益至上

第八课国家利益至上 第2课时坚持国家利益至上 背诵见《期末冲刺随身宝》P119~120 1.怎样树立维护国家利益的意识?【怎样做】 (1)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心怀________之情,牢固树立________________观念,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2)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树立和增强________意识和________意识。 (3)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我们要增强维护国家利益的__________和__________。 2.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关系【是什么】 (1)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既有区别,又__________。 (2)国家利益是整体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是________利益。整体利益照顾到了________人民的长远需求,符合大多数群体的利益。 (3)从________上说,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是一致的。有时,国家利益难免同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发生矛盾。 3.怎样捍卫国家利益?【怎样做】 (1)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应当着眼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国家利益为重,把国家利益放在________。 (2)为了国家利益,有时不仅需要________个人利益,甚至要献出自己的生命。 (3)我们要始终把____________放在第一位,捍卫国家尊严,坚决同一切____________的行为作斗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自觉遵守______________,积极维护国家团结稳定的局面。

4.怎样坚持国家利益至上? (1)(思想上)树立维护国家利益________。 (2)(行动上)________国家利益。 1.坚持国家利益至上,就要树立维护国家利益的意识,这要求我们() A.以任意形式来维护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B.心怀爱国之情,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利益 C.入伍参军,积极维护国家安全 D.增强危机意识,新闻媒体、公共网络不得发布有关军事的任何信息 2.在钓鱼岛事件过程中,国内的一些所谓的“爱国者”存在打砸日系车辆的“爱国行为”。对此评价正确的是() A.这是爱国者的壮举,他们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B.这是亲社会的义举,他们不再对社会冷漠 C.他们没有合法有序地表达爱国情感,损害了国家利益 D.他们缺少社会公德,没有维护外国人的利益 3.在维护国家利益方面,作为中学生,我们要() ①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②以国家利益为重,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③捍卫国家尊严,坚决同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④事不关己,高高挂起A.①②④B.①②③C.①③④D.②③④ 4.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在美国时,就已经是美国乃至全世界公认的空气动力学权威,前程似锦、成就斐然。然而他为了国家的发展,还是作出了回国的决定。当时,他在美国遭受到巨大的阻力,后来他又被软禁了5年之久,经历了千难万险才回到中国,回国后他为中

答案--四川大学《合同法(1)1012》15秋在线作业2满分答案 (1)

四川大学《合同法(1)1012》15秋在线作业2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 20 道试题,共 60 分。) 1. 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买卖假烟的合同,属于()。 A. 可撤销合同 B. 无效合同 C. 效力待定合同 D. 附条件合同 正确答案 :B 合同法作业1 2. 下列行为中,属于合同要约的是? A. 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约合同的提议 B.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 C. 受要约人在承诺届满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 D. 企业在报刊上登的商品广告。 正确答案 :B 3. 通过函电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一般以承诺的()为合同生效时间? A. 发生日 B. 口头通知日 C. 到达日 D. 书面传送或投递日 正确答案 :C 4.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是()。 A. 隐蔽工程 B. 全部建筑工程 C. 地面工程 D. 主体结构工程 正确答案 :D 5.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幅字画,价值20万元”,乙立即向甲表示:“我愿意以20万元价格购买此幅字画”。此阿列判断正确的是()。 A. 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 B. 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 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 D. 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正确答案 :D 6. 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 A. 订立本约 B. 履行本约义务 C. 承担违反本约的责任

D. 承担预约与本约的责任 正确答案 :A 7.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 A. 可撤销合同 B. 无效合同 C. 有效合同 D. 效力待定合同 正确答案 :A 8. 2002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意向书》。随后,在B公司的一再要求下,A公司派人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包括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接入系统设计、委托项目管理公司等工作。与此同时,A公司与B公司对合资合同、章程、协议作了多次洽淡,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正当双方要签字时,B公司通知A公司,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后,A公司查明,B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于是,A公司提出,要求B公司赔偿1000多万元的损失。按照法律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 A. 违约责任 B. 缔约过失责任 C. 侵权责任 D. 公平责任 :B 9. 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5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 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B. 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C. 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D. 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2台,其损失应由乙承担 正确答案 :C 10.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后也达不成协议的,则()。 A.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B. 交付不动产的,在交付不动产一方所在地履行 C. 交付动产的,在动产所在地履行 D. 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A 11. 下列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就是合同变更 B.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指的是合同效力暂时停止 C.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但合同的担保权利并不归于消灭 D.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正确答案 :D 12. 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和撤销?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李雨濛宪行2班 1201010064 【摘要】本文结合一则案例探讨行政不作为的界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相关立法现状以及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认为当前对行政不作为与国家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学说以及当前立法对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规定都非常片面,由此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因果关系 一、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12日晚,在海南省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一场交通事故,事故中,韩某被一辆出事的大货车卡在货车与高速公路的护栏间,由于腿部受伤,该男子迅速报警,十五分钟之内该地区交警大队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救援行动。交警大队认为,为了对该男子进行抢救,必须先动用吊车将大货车移走方能救出该男子。于是交警大队不惜费尽周折找到一家公司的吊车,然而当该公司的吊车司机从睡梦中惊起驾驶着吊车赶到现场时,已经距离该男子报警时过去了近两个小时,当初只是腿部受伤、尚清醒的韩某此时已经停止了呼吸。据了解,当时的情况下,为救助该男子,可以采取若干种措施和手段:其一,可以直接向119报警,请求消防警的援助,借助消防车来移动大货车,从而迅速救出该男子并对其进行及时抢救;其二,韩某当时卡住的地方正处于高速公路护栏的接口处,完全可以通过暂时拆除护栏的方式将该男子救出进行抢救。 对此,韩某的家人认为是交警大队的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了的死亡,因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而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大队,则认为他们已经对韩某采取了积极及时的救援,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针对本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交警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迅速采取了积极的救助,其行为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因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仍然认

(律师收藏)合同无效情形、后果、公共利益、显失公平

合同无效情形、后果、公共利益、显失公平 一、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司法实践中,欺诈、胁迫的认定争议不大,但何为损害国家利益,则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只有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才宜认定为无效,如果将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亦纳人无效合同的范围,不仅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而且可能损害国资背景公司的正常经营,助长随意毁约等不诚信行为。此外,《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从整体解释的角度看,国家利益不宜扩大解释为公共利益。立法者解释《合同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立法理由时称,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人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因此,此项规定主要适用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宜对国家利益作扩大解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以当事人均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为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仍存在很多模糊地带。例如,一物二卖的情况下,第二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已经出卖给第三人仍与出

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再如,受损害的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否包括一切权益,债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否主张合同无效。相关问题,另有笔记专门讨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订立形式上合法的合同,但其真实意思并非按该合同的约定发生法律效果,而是实现非法目的。这类合同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一般是当事人为规避禁止性法律规范而采取的迂回策略。因此,此项规定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存有交集。例如,企业为获取高息,向其他企业借贷资金,但并不订立借款合同,而是通过订立虚假的买卖合同等形式,达到借贷的目的。这类行为既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也违反了我国关于禁止企业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订立合同,无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情形,无论其真实目的是否合法,只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应认定为无效。 民法是私法的“宪法”,近代民法以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自由为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处分自己的财产,对私权和自由的保护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之中。一般情况下,民法天平的两端都是私权,而司法的艺术往往就是平衡私权的艺术,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均退居次席。作为私法“宪法”的民法,在处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却失去了私权的特点。这看似矛盾之处却体现了民法对于人的终极关怀,民法以人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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