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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弗里奇报告读后感3000字

论文名称:《贝弗里奇报告读后感》

年级专业: 2013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姓名:何娇

学号: L01314053

《贝弗里奇报告》读后感

——贝弗里奇报告对中国的启示

引言:

读贝弗里奇报告感觉是即简单又复杂,简单是因为它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提出了三种社会保障方法、六项改革原则、二十三项改革的理由和具体建议以及六类人群;复杂的是它对各种各项社会保险、各类人群的各种待遇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系统的考虑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案。我在阅读的过程中,发现英国当时社会的现状是与我国存在相似之处的,因此根据贝弗里奇报告的内容,我整理出了以下四点启示。

一、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普遍缺乏社会保障的意识和观念

我国社会保障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以企业和个人缴纳基金的形式进行筹集。但长期以来社会保障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没有个人的参与和积累,个人过分依赖国家,缺乏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责任,不愿负担社会保障的有关费用;许多民营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负担部分更无从说起;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难度较大,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造成基金收不抵支,影响退体金的社会化发放,影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

总而言之,社保资金的吸收速度还是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社保基金的发展速度并不能跟随得上我国社保的发展速度,造成许多利国利民的措施并不能彻底的贯彻到实处。

(二)政府基本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社会保障管理缺乏统一性,政出多门。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利益关系的驱动,我国城市社会保障运作出现了政出多头,管理多门,条块分割,政事不分的格局。养老、失业、医疗保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经办机构负责,抚恤、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基金统筹有市县统筹、省级统筹、行业统筹,统筹形式、统筹办法多种多样,不够规范。同时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又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循环和运转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这种多头管理、缺乏监督的社会保障体制往往导致议而难决、决而难行,降低了社会保障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三)社会保障对象的非全民化,且不同对象的保障水平差距大传统的城市社会保障的实施与就业单位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因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保障的水平也不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未能覆盖到城镇全体社会成员;养老、失业保险主要覆盖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部分集体企业,且缴纳的统筹款少,标准低,职工退体金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医疗保险起步晚,覆盖面狭窄,许多城镇人口无法负担巨额医疗费,部分国有或集体企业无力支付医疗费,私营企业则不支付医疗费,导致了因病致贫与因病返贫现象。而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不同对象的保障水平差距极大。中国近80%的人口在农村,长期以来他们的全部保障依赖于家庭和土地,直到1992年才开始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但仅仅是一个开端,农村社会保障仍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绝大多数村镇尚未建立社会保障网。除城乡差别之外,社会保障政策中还存在着部门差别、职工身份差别等等,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全民性原则相背离。

(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顶层设计存在缺陷

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不足,制度自身定位并不明确,部分社会保障项目未按照普惠标准,导致覆盖水平有限。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历史原因,同类社会保障项目制度设计之初并未考虑有序衔接,再加上社会保障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并未给出具体的统一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具体措施,造成制度“碎片化”现象。具体为:一是造成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不畅,主要在于按缴费工资的12%转移统筹基金,地方利益不易平衡。二是针对跨险种转移接续的具体操作办法尚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缴费年限

和待遇的折算、资金的清算计算办法。三是部分社会保障项目多部门管理,信息之间不对称,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四是现有的高保障需求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未实现有效匹配。五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多数情形下,局限于本单位、本部门,缺乏与其他相关领域改革同步实施,造成治标不治本,又引起一系列新的问题。

二、贝弗里奇报告对我国的启示

(一)重视发展商业保险,鼓励国民积极入保

在《贝弗里奇报告》中第五部分——社会保障计划中提出了三种保障方法。计划由三个不同部分组成,社会保险满足基本需要,国民救助解决特殊情况的需要;自愿保险用于超过基本需要的额外需要,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手段,但不能单靠这一手段,还需要国民救助和自愿保险作为保障。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民的覆盖,但是商业保险的发展却远远落后,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公民没有更多的钱去参加商业性质的保险,观念的落后也使我国参加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遇到瓶颈,在下一步发展中,我们应该更加科学的引导公民去参加商业性质的保险,政府也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来提高公民的积极性,既有利于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社会化建设,同时也能够提高我们整体的保障水平,丰富社会保障的类型,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让更多的公民享受到社会保障带来的福利。

(二)设立跨部门委员会来管理统一社会保障事业

同样在《贝弗里奇报告》第五部分——管理中认为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和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提出社会保障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国民救助和自愿保险)的管理工作将由内阁部长领导下的社会保障部承担。该部要建立地区或地方的社会保障办公室,形成组织网络。地方社会保障办公室负责管理现金待遇和救助,并承担其他相关工作。社会保障部不负责医疗服务,该项工作由卫生部门承担。但要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负责采取措施预防疾病已减轻社会保险基金负担。联合委员会由社会保障部和有关医疗保险和福利的所有相关部门组成。

我们可以借鉴贝弗里奇报告中的设想,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工作。委员会主席由民政部部长出任,委员会的成员可以由相关

政府部门专门的副部长兼任,抽调一些有经验的学者担任委员会的顾问,委员会独立和凌驾于政府各部门,对全国人大负责,收受全国人大监督,从而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效率化和科学化。

(三)坚持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类别性

同样在《贝弗里奇报告》第五部分中提出了社会保障计划的六条基本原则:基本生活待遇水平统一、缴费率统一、行政管理职责统一、待遇水平适当、广泛保障、分门别类。贝弗里奇还把参加社会保障的人员分成六大类,分别是:(1)雇员;(2)其他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员;(3)家庭主妇;(4)其他在工作年龄段却没有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员;(5)尚未达到工作年龄的人员;(6)超出工作年龄的退休人员。

我们说公平应该是所有原则的基础。如果不能实现公平,则其他原则就失去了依据。公平并不是要消灭差别,恰恰相反,有差别才更体现公平。贝弗里奇报告考虑到不同收入人群的生活方式差异,考虑到不同人的不同需求,建议实施分门别类的保险方案,充分体现了差别化原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实行差别化原则。首先,应考虑到城乡生活的差别,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应该有所区别,建立统一的城市缴费标准、农村缴费标准。其次,应该考虑到不同人群收入的差异,对于特殊贫困人群和困难人群实行“豁免缴费”或“视同缴费”的政策。再次,应考虑不同部门的生产效率,在基本待遇相同的前提下,体现部门效益。可以通过增加补充待遇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等方式,使不同部门的人待遇有所区别,但差别不应很大。

(四)完善顶层设计,合理处理各制度间的衔接

《贝弗里奇报告》首先对英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提出批评。报告指出,英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每一种社会问题在处理时都是单独进行,而不考虑或很少考虑相关社会问题,这使各种社会保障措施彼此孤立,有时造成重复,有时出现空白点,从而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效果。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该坚持三项原则:第一,社会保障制度未来改革与发展不应该仅限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和以往的经验,而应该是一种革命性变革;第二,社会保险应成为综合性社会发展政策的一部分;第三,社会保障必须通过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合作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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