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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商品流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部商品流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部商品流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部商品流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84]商计字第2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部经复查和清理宣布废止的商业法规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88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8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4.03.20

【实施日期】198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商业部商品流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84)商计字第23号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商业部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流通的计划管理,发挥商业在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中的作用,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和国务院、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商业部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流转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和比较

重要的商品,分别由国务院、商业部、各专业总公司和省、市、自治区进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商品流转计划管理,实行按行政区编报计划与按经济区组织商品流通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商业部门和企业单位编制商品流转计划都要包括按合理流向跨区收购和供应的商品。各级商业企业从生产部门收购的产品,凡是符合精简环节的原则,并经过主管部门衔接计划的,都应当纳入商业收购指标。

第四条在国家管理的计划商品中,农副产品应根据国家需要和不同产品的购留政策确定收购计划。工业品,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134号文件有关规定,凡是工业要求自销而政策又允许自销的计划商品,应由产地工商双方按不同产品情况协商提出自销比例意见,经省、市、自治区计委同意后按商业应收购部分纳入商品流转计划,报国家计委、商业部核定。

第五条商品流转计划工作的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商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壮大社会主义商业,提高商品流通的计划性,全面提高经济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一)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市场预测,分析市场供求变化趋势,摸清市场需要,为制定计划,促进和引导生产,安排好城乡市场,提供可靠依据。

(二)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配合各级计委搞好商品流转计划与国民经济其他计划之间、地区之间、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衔接平衡,并搞好商业内部各种计划之间的衔接平衡。

(三)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制订商业的长期、中期和短期计划,使商品流驼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四)积极组织国家计划的实施,及时检查、发现和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千方百计地努力完成国家计划。

(五)认真总结制订计划和执行计划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改革、完善计划工作制度,提高商业计划的科学性。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向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二章商品流转计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

第六条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专业公司和主管商业部归口商品的其他单位,都要编制商品流转计划。其中,商品流转总值、类值计划,只报商业部备案,不审批下达;主要商品流转计划按全部计划指标(包括收购、销售、调拨、库存、接收进口和供应出口)编报,主管部门对其中的收购、调拨、供应出口指标(重要商品包括销售、分配和库存指标)审批下达。国家管理统配资源的商品,只下达统配资源的分配指标。

第七条国务院和商业部管理的计划商品,共六十种(目录附后)。其计划草案,由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编报,经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业部。这些商品的计划,分别经全国计划会议、全国商业计划会议和外贸计划会议平衡后,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和商业部分别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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