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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对象的人权保障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c16825532.html,

公安行政执法对象的人权保障分析

作者:张勃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

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法制观念也逐渐增强,我国公安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日趋科学化,其运行机制也朝着规范化发展,对公安行政执法对象的人权保障机制也有所完善。尽管如此,部分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仍存有诸多侵犯人权的现象。本文从我国公安行政执法对象人权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着手,对其原因作了详细阐析,并提出了完善公安行政执法对象人权保障的构想,以期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架构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张勃,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西北旺派出所。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0c16825532.html,ki.1009-0592.2016.07.367

一、我国公安行政执法对象人权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人权保障是行政执法的核心。基于公民人权保障与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密切关系的考虑,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必然会对公民的具体人权造成影响。而现实中公安行政执法对象人权受到侵害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其主要表现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与行政处罚权的过度使用两个层面。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滥用问题,笔者基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已于2013年12月28日正式废除的考虑,现就收容教育制度、继续盘问制度以及没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予以阐析。

1.收容教育的滥用:

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针对卖淫、嫖娼人员而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具有强制性的教育措施,该措施通过进行法律、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等达到改掉恶习,防止性病蔓延的目的。收容教育的作出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决定,并在地、市级以上公安厅、公安局设立的收容所里执行,为期通常为6个月至2年不等。但由于该条文种使用了诸多模糊用语,诸如“可以”、“可以不”等,这就为公安执法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公安执法时缺乏确切的执法标准,由此造成收容教育执行标准混乱,执法随意性强,甚至对于卖淫、嫖娼情节较轻

的人员反而受到了收容教育,这显然与立法精神相背,无疑构成了对人身自由的侵犯。此外,根据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卖淫、嫖娼人员相关规制,又依据同一位阶后法由于前法的基本法理,《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应已因此法的出台而废止。但2014年5月,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收容教育6个月,该案件再次将收容教育制度推向争论的高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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