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外派海员人身伤亡赔偿问题的研究

外派海员人身伤亡赔偿问题的研究

Study on issues relating to compensation for death or injury of seafarers serving onboard foreign ships

摘 要:文中就外派海员人身伤亡赔偿的依据和赔偿额度进行了分析,对给予外派海员合理赔偿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外派海员;人身伤亡;赔偿

(辽宁海事局,辽宁 大连 116001) FU Song-yue,Wang Yu-yang (Liaoning

MSA,Dalian,Liaoning 116001,

China )付松悦,王玉洋

收稿日期:2012-03-26第一作者简介:付松悦(1983-),男,内蒙赤峰人,助理工程师,本科,从事船员管理工作。

外派海员人身伤亡赔偿问题的研究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basis and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death or injury of seafarers serving onboard foreign ships and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to ensure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for those seafarers serving on foreign ships.

Key words : Seafarers serving onboard foreign ships; death or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中图分类号:U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278(2012)05-0049-04

管理研讨Workshop on Maritime Control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海员外派数量大幅增加。目前,我国年外派海员10万多人次,外派海员数量占世界海员劳务市场总量的12%,且每年以7 000人次左右的规模在持续扩大。随着外派海员数量的增加,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外派海员的权益保护,在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船员条例》中明确了船员职业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在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又明确要求,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为保障海员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行船走马三分险”,尽管当前的船舶设施设备和航海技术越来越先进,但海员职业仍属高风险行业。作为外派海员,当其发生伤亡事故时牵扯到涉外因素,外派海员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索赔?赔偿额度如何确定?赔偿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国际组织关于外派海员人身伤亡赔偿的规定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对船员人身伤亡赔偿主要体现在该公约规则4.2中: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要求悬挂其旗帜船舶的船东根据以下最低标准,对船上工作的所有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负责:(a)对于在其船上工作的海员,船东应有责任对海员从开始履行职责之日起到其被视为妥善遣返之日期间所发生的或源自这些日期间的就业的疾病和受伤承担费用;(b)船东应提供财务担保,保证对海员因工伤、疾病或危害而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提供国家法律或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协议所确定的赔偿;(c)船东应有责任支付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及提供必要的药品和治疗设备,以及在外的膳宿,直到该患病或受伤海员康复,或直到该疾病或机能丧失被宣布为永久性的;(d)如果发生海员受雇期间在船上或岸上死亡的情况,船东应有责任支付丧葬费用。劳工公约中对船员受伤、职业病、死亡的赔偿上规定较为原则,通常来讲,我国企业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协议》中均已列明了伤、病、亡的赔偿额度,且不同的船东赔偿额度有所不同。

二、国内有关外派海员人身伤亡赔偿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专门就工伤保险制定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5期2012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是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均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二)《船员条例》

2007年9月1日生效的《船员条例》的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对船员人身权益保障作了专门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此条文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船员参加工伤保险。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343号)的定义,海员外派是指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由于涉及到外籍船舶,故船员人身伤亡的案件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情况。

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伤残者本人、死亡者遗属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伤亡者所在单位可以支持伤残者及死亡者遗属向法院起诉。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于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第25条明确要求,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对外派海员的一种附加保障。

三、外派船员伤亡获得赔偿的依据及数额

(一)外派船员伤亡的赔偿原则

从理论上讲,外派海员的赔偿可依据船旗国法律进行索赔,由于我国的海员均是通过外派机构派出,劳动

或劳务合同均是与我国相关行业单位签订,根据法律上

的“最紧密联系”原则,外派海员的人身伤亡赔偿绝大多

数还是依据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另外,外派海员如因

人身伤亡提起诉讼是在国内法院,法院的判定依据绝大

多数也是依据国内法规。

(二)外派船员伤亡的赔偿依据及数额

因船员伤亡情况比较复杂,本文只分析当前我国外

派海员发生人身伤亡时死亡情况的赔偿依据和数额,可

以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获得赔偿:

1. 工伤保险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

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

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

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1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 810元,即一

次性工亡补助为436 200元。丧葬补助以北京为例,2011

年北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 201元,即丧葬补助金为

25 206元。以此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船员发生死

亡可获得的补偿总额为461 406元。

2. 船东保赔协会保险

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是一份承保船东对第三方的船舶

或货物造成损失的责任以及诸如污染和清除船舶残骸等

法定责任的互助保险,它承保对船东提起的有关死亡、

人身伤害、对固定物体或漂浮物的损害、清除船舶残骸

以及一方过错的船舶碰撞责任的求偿。船员的伤亡赔偿

在船东保赔协会的赔偿范畴。船东互保协会对船员的赔

偿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通过国际保赔集团(International Group,指

十三大保赔协会,分别是Gard, North of England,The UK Club,The Standard Club,The Britannia Club,Steamship Mutual, The Swedish Club, Shipowners, The Japan Club, West of England, Skuld The London Club, The American Club)进行保险的,针对海员伤亡的情况,一

般都未设赔偿限额,船员赔偿额度主要是船东和互保协

会协商的结果。

二是通过PICC、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等分保或者共保

(即再保险)形式,进入国际保赔集团的十三大保赔协会

的,大部分是有限额的,限额基本在5万~10万美元,但

管理研讨Workshop on Maritime Control

是该赔偿额度属于最高的赔偿额。

三是通过其他保险公司或固定费率的保险公司(例如QBE,RaetsMarine,Navigator)进行保险的,针对船员死亡赔偿大部分有限额,大概也是5万~10万美元。

3. 境外人身意外伤害商业险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要求,从今年2月1日起,外派机构需为外派海员购买的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据了解目前辽宁、天津、山东、上海等地的外派机构已为外派海员购买了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大约为30万元人民币。

四、外派船员因伤亡可以获得的最终赔偿额度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并未废止,其规定“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据了解,以往船员发生人身伤亡时法院宣判的最高赔偿均未突破80万。因此,船员在发生人身死亡时首先获得工伤保险的赔偿,其次可以获得船东互保协会的补充保险赔偿,但两者之和不超过80万,另外,根据《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要求,外派船员可获得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即外派船员发生死亡时可以获得的最高赔偿不超过110万元人民币(外派船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按照当前30万元额度计算)。

五、几点建议

(一)外派海员的人身伤亡只设置最低赔偿限额,不设置最高赔偿限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中规定涉外船员的最高赔偿限额已经明显不适用,按照当前社会的经济水平,其设置的赔偿额度过低。在2011年发生的“甬温线动车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达到了91.5万元,在今年年初发生的意大利“科斯塔·康科迪亚”号邮轮的人身伤亡赔偿达到了390万元人民币。对于海员这样的高危职业,需提高其人身伤亡赔偿标准,应设置海员人身伤亡的最低赔偿额度,根据职务、收入的不同,不设最高赔偿限额,这也是国外的通行做法。建议在《工伤条例》中将外派海员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单独立项进行相应的规定或在《船员条例》的船员职业保障部分明确相应的赔偿标准和限额。这样一方面可以免除船员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船东在软件和硬件方面为船员的安全生产和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从而降低船员和船东双方的风险。只有给予外派海员更多的权益保护,才能吸引更多的海员,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大力发展海员外派业务的目标。

(二)充分利用“船员招募中心”,保证海员购买工伤保险

当前存在大量的“自由海员”,即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员,尽管《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要求外派海员必须有劳动合同,但是,基于用人单位对用人成本的考虑,加之船员自身对工作时间和雇主的自由选择权,使得大量自由海员存在的事实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自由海员还会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部分自由海员从未有缴纳工伤等保险的意识,一旦这样的海员出现人身伤亡,其赔偿额度会小很多。建议主管机关利用公益性质的“船员招募中心”这一平台,将自由船员归属在其名下,并为海员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其权益。

(三)《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要求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设置一个统一的保险金额

《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要求外派机构为外派船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对于外派船员的权益维护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它使得船员发生人身意外伤亡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但缺点是对保险金额没有限制,因为保额越大外派机构支付的保险费用越高,因此各海员外派机构通常会倾向于购买保险金额低的保险,且执行标准很难统一,一旦涉及外派船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因保险金额不同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不利于船员行业的稳定。

(四)充分利用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的契机,将海员的人身伤亡赔偿问题纳入到三方协调机制中

《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的核心是维护海员的合法权益,目标是确保全世界的海员都能“体面劳动”。该公约充分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调机制的特点,要求在海运业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由海员工会与船东协会进行集体谈判,制定适用于全行业的集体合同。我国也在积极推进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建议主管机关以此为契机,将对海员的人身伤亡赔偿问题写入集体合同中,充分维护海员的合法利益,确保海员人身伤亡有合理的赔偿。

参考文献:

[1]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S].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S].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7.

第5期2012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