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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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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分为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

范及标准,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并且经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现场评价而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现场评价和核定

第四条县(区)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现场评价(以下简称“现场评价”)工作。无建设安全监察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监察机构指定有关机构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机构应将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各地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园林绿化工程、道路桥梁维修工程的现场评价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相关机构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机构应将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实施现场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见附表3、4、5、6、7、8、9、10、11、12、13),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工程进行现场评价,计算现场评价分数。

施工单位对评价机构现场评价时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进行

现场评价。

第五条县(区)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核定工作。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有关机构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机构应将核定工作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县(区)级负责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应将其相关资料报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须将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的相关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评价机构的现场评价结果核定基本费率(费)、现场评价费率(费)。

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诉,由其确定核定标准是否有误。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评价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道路桥梁维修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一)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

注: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内(包括50万元)的各类工程,经过安全机构评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率(费)标准的40%、现场评价费率(费)标准的20%计算。

(二)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应经评价机构的现场评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附表1),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附表2)计算。

未经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60%以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工程上下水、燃气等入户管线(线路)已完工)分别申请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附表3、4、5、6、7、8、9、10、11、12、13要求进行的现场评价表;

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现场评价分数80分及以下的,评价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再由监理单位重新现场评价。监理单位现场评价分数80分及以下的,评价机构不得进行现场评价。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束,施工单位应不少于三次申请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各次安全评价间隔时间应根据工程工期实际,按照均匀分布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会商评价机构,并由评价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评价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评价。每次现场评价应由2名及以上评价机构人员参加,每次现场评价,应当场计算评价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签字义务的,评价机构可以评定该工程本次现场评价得分为零,并在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过程中对于3分及其以上的扣分点,应照相或录像。

第十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核定工作应在收到《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定工作包括:

(一)核定现场评价分数:

1、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安全机构对工程基础、主体、装修施工三个阶段的若干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分数。

2、其他工程,根据安全机构若干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分数。

(二)核定基本费率(费):

经过现场评价的工程,全额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基本费率(费);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即施工单位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的,不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率(费)。

(三)核定现场评价费率(费):

1、现场评价分数在80分及以下的,不计算现场评价费率(费);

2、现场评价分数在80-95分的,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率(费)增加5%,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现场评价费率(费)=现场评价费率(费)×(现场评价分数-80)×5%。

3、现场评价分数在95分及以上的,全额计算现场评价费率(费);

(四)核定垂直防护架费:

房屋建筑工程垂直防护架采用单排脚手架的,不计取垂直防护架费,既垂直防护架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均不计取。

第十一条单独施工装饰工程的根据现场实际并参照房屋建筑安全评价检查表内容进行现场评价、确定分数。

第十二条在工程中使用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施工的,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进行脚手架现场评价时,应当按照本办法中附表5、6、7、8、9、10有关脚手架的现场评价内容,相对应施工过程中脚手架搭设种类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评价。本办法中未设置的其他种类脚手架现场评价表格的,而工程项目涉及此类脚手架的,不进行现场评价,即全额计取此类脚手架的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规将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的,评价机构不受理施工单位申请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申请安全机构现场评价后,应当在最后一次现场评价日期起60日内持《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到工程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事宜。施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事宜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决算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核工程竣工决算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划拨

第十八条各市(行署)、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以及其下属分局(管局)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具体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划拨。

按照公开、方便企业的原则确定本地区一到两家银行为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的指定银行,并应与银行约定此专项资金账户向外划拨资金时,必须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出具的同意拨款凭证方可划拨有关款项。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不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按照概算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将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存入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

建设单位对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增加项目清单。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等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增加的项目费用单独报价。

第二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费,不得列入招标和投标的竞价项目。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对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核算时,对其金额存有疑问的可向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答疑。

施工单位中标后,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定银行建立本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依据下列规定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同意拨款凭证:

(一)工程开工阶段,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按照《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全额计算,下同)60%;

(二)工程基础阶段,安全评价达到80分以上的,施工单位提供下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上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20%;

(三)工程主体阶段,安全评价达到80分以上的,施工单位提供下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上一阶段安全

文明施工费投入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15%;

(四)工程装修阶段,安全评价达到80分以上的,施工单位提供下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计划和上一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后,划拨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5%。

前款所列工程施工阶段中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发票、收据、凭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同意拨款凭证。

(一)施工单位不提供有关计划、发票、收据或凭证的;

(二)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发票、收据或凭证不真实、准确、完整的;

(三)施工单位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评价80分及以下的。

第四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并监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的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施工现场围挡外2米以内范围绿化、硬铺装以及保洁的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未按照第二十四条所列项目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而挪作他用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时,对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挪用费用的额度按照下列规定计取:

(一)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80分及以下的,额度按照该表所核定现场评价费的66.7%计算;

(二)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80分以上、

85分以下的,额度按照该表所核定现场评价费的30%计算;

(三)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8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额度按照该表所核定现场评价费的10%计算;

(四)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90分及以上、95分以下的,额度按照该表所核定现场评价费的1%计算;

(五)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95分及以上的,额度计为零。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仍有余额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方可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余额的同意拨款凭证。

(一)工程竣工报告书;

(二)提取工程专项资金账户安全文明施工费余额的申请;

(三)市(行署)和农垦、森工总局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现场评价和出具现场评价分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现场评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直至记不良记录。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招标工程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的,责令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审核是否有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等条款。

第三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审核是否有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

第三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查,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二)对报送的施工合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核,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三)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导致颁发施工许可证有过失的;

(四)对在建工程没有进行安全检查现场评价,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五)对无工程监理单位现场评价或工程监理单位现场评价分数80分及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评价的。

第三十六条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黑建发[2007]3号文件废止。

附表1:

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

工程名称:

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

2、垂直防护架是否采用单排脚手架按照施工现场实际进行填写。

3、装饰工程使用门式脚手架进行垂直防护的,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门型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进行现场评价并计算得分。

4、综合脚手架进行现场评价时,评价机构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内外墙砌筑、混凝土浇筑、构件吊装、墙面粉刷等使用的脚手架。

5、此表可作为汇总表。

附表2:

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

附表3:

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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