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浅议如何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

浅议如何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

政法论坛

zhigong falv tiandi

-206-2017 年第 10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公证主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

实或者文书,确认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

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法律的有效和正确实施,对维护社会经济、

民事秩序,减少和预防纠纷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对公证

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对公证制度的功能完善两个方面提出如何完

善我国的公证制度,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贡献一定的作

用。

关键词:完善;立法完善;功能完善

公证是国家赋予公证机构的权力,公证的过程就是公证机

构在法律基础上,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法确认其

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为保障法律的实施,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

势在必行。当前正值我国立法机关着手完善公证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中国公证制度之契机,我们应当从中国国情和公证制度的

现实基础出发,针对现行公证制度的缺陷,同时也应该借鉴大

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中的科学、合理内涵,对我国公证制度的

功能和职能进行改造,科学设计和构筑公证制度在国家法律制

度中的地位、在经济与社会管理体系中的功能。

一、对公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1)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公证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借鉴大

陆法系国家对于公证制度的设计理念,以再造“诚信中国”作

为完善公证制度的出发点,赋予公证制度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

与公民的社会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独特功能,预防经济纠纷和

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秩序、交易安全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促进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以此为基点,明确改革、完善我国

的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

(2)在制定和修改民、商事法律中,对涉及关系国计民生

和公民法律行为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必须公证。考虑到大陆

法系国家民、商事法律中的三类必须公证事项具有普遍借鉴意

义,我们基本上可以“照搬”过来,写入我国的相关法律之中。

(3)在公证立法和其它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公证的法律效

力,一是法定必须公证事项不经公证者,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二是明确规定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效力;三是立法赋

予某些公证证明(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力。

(4)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质,

明确公证机构真正享有人、财、物自主权和独立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的事业法人地位,并在公证收费和税收两方面充分体现公

证机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要求。

(5)借鉴法国、德国的做法,对于三类必须公证事项,公

证作为登记的前置程序。只要经过公证机构审查并予以公证,

相关登记机关应当即行办理登记手续,而不必再进行实体审查。

一旦出现失误,则由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在立法中提高对公证员资格条件的要求,探索对公证

员和公证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有效机制,科学合理

地划分公证辖区,从体制上避免过度利益驱动导致公证机构之

间的不正当竞争和公证质量下降。

二、对公证制度的功能完善

按照以上立法完善之设计,我国的公证制度将从现有法律

服务功能和不完全的准司法功能的基础上,形成四大功能:

1.准司法功能

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是其准

司法功能的主要象征。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公证文书在诉讼

中的法定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法院在

实践中有的认可,有的不认可(其中有公证文书过于简单化的因

素),因而公证充其量只有不完全的准司法功能。如能够通过立

法,明确规定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效力,赋予特定公

证证明的强制执行力,同时完善对公证文书要素的质量要求,

则公证制度可拥有无可争议的准司法功能。

2.经济监管功能

如果在民、商事法律中,对公司章程的设立、修改、公司

股权的变更和不动产交易等重要事项,明确规定为必须公证,

则赋予公证机构一定程度的依法监管经济活动和掌握经济信息

的功能。其好处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授权和监督、指导公证制

度的实施,一则实现了监管经济和掌握经济动态的目的;二则

减少了设立监管经济机构和监管经济活动的财政开支;三则超

然于直接监管之外,免于承担监管失误的责任。

3.社会管理功能

如果在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生活中某些重要的法律行

为,如与婚姻有关的文书、赠与、遗嘱、继承等为必须公证,

则赋予了公证机构相当程度的社会管理功能,公证制度必然成

为社会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

4.法律服务功能

通过上述立法完善,除了法定必须公证的内容之外,还有

大量的自愿公证事项,加之在所有公证事项中,都要贯穿公证

人员的法律知识服务,因而公证制度仍然具有法律服务功能。

但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对公证服务的收费必须适度,不能

盲目照搬大陆法系公证的高收费办法。公证机构在从当事人处

获得报酬的同时,还必须通过建立执业保险机制,对公证失误

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切实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

推动中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既是实现迈向法治社会

的宏伟目标赋予我国立法机关的历史使命,也是今天的司法行

政工作者所肩负的重要责任。要实现以上改革和完善公证制度

的目标,需要对我国现有的公证员队伍来一番“洗心革面”的

改造,重塑中国公证的质量理念和诚信形象;重构公证工作管

理和运作机制,完善公证执业的民事赔偿和责任保险制度;建

立与较高的公证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素质相适应的优胜劣

汰与吐故纳新机制;全面推行主办公证员制和要素式公证,以

确保公证质量。为此,必须建立对公证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

动态机制,确保中国公证制度与时俱进、历久弥新。

参考文献:

[1]彭云业,司法职业道德教程[M].山西:山西教育出版社,1991.

[2]肖胜喜,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3]文曲江,走进公证历史悠久的国家[J].中国公证,2002(01).

[4]李同江,我国最早的公证机构——宋书辅[J].法学杂

志,1991(05).

[5]秦世平,公证公信力与公证人员的诚实信用[J].中国公

证,2005(09).

浅议如何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

赵炎临

(041000 山西省襄汾县公证处 山西 临汾)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