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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证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谈谈公证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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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证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玉林市司法局廖腾琼

根据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实施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目前公证体制的改革方向是将现有行政体制公证处改制为事业体制公证处。那么,如何认识事业体制,事业体制将给公证事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如何适应事业体制,开展业务,都是一个应该进行思考的问题。

一、关于公证的事业体制问题

(一)事业体制的定义。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不管这个规定是否科学、准确。但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凡是事业性质的组织,都是社会服务组织。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规定。

(二)事业体制公证处的本质特征。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方案》规定:“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的规定,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应该是

国家司法机关举办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社会服务组织。《方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积极探索公证组织的新形式并做好试点工作的规定”。这里的“新形式”不应仅仅理解为事业体制。因为,从司法部已在全国开展的合作制和合伙制以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的规定,笔者认为,“公益性”、“非营利性”是事业体制公证处的本质特征,合伙或合作仅仅是试点,还不是改革的方向,而是应该积极进行探索的方式。

(三)事业体制公证处的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包括全额预算(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形式。199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印发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要推进有条件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有偿服务,逐步向差额补贴过渡,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可见,中央的精神是事业单位应当走向自收自支,或自收自支基础上的企业化管理。对那些不能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同级财政还应当进行差额补贴,甚至全额拨款。正因为如此,《方案》规定了比较灵活的经费管理模式,并没有规定事业体制公证处必须实行自收自支。但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既然并没有排除全额拨款或差额补贴事业体制公证处存在的可能,那么,公

证业务收入达不达得到三万元就不应成为改制为事业体制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在改制过程中暂时保留部分行政体制有悸于改制的总体设想。如果在过渡期,或在司法部实施意见给的宽限期还达不到这个条件,是否要长期部分“保持”行政性公证机构呢?按照有关机构改革的方向,公证机构已很难保持其行政机关的性质。事实上,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公证机构已不列入行政机构之内,不存在行政机构的性质,但是,也没有改制为事业机构,而是在行政与事业或者中介组织的夹缝中艰难地运转着。

(四)事业体制公证处的分配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讲,分配上的灵活程度,是衡量改制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方案》指出:“实行经费全部自理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效益工资”。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经费管理的文件还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分配。也就是说自收自支公证处的分配自主权比较灵活。当然这种灵活必须是在依法建立的法人财产制度,建立公证处内部的发展基金,福利、奖励、风险责任赔偿等基金的基础上的灵活。换句话说,必须是在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三者的前提下的灵活,而非分光吃光。

二、事业体制公证处的管理

事业体制相对于行政体制,有行政机构不能比拟的生机与话力。它可以推动公证处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组织迈进,充分实现公证机构服务的职能作用,根据已进行改制公证处

的实践经验,事业体制的管理模式上较之行政体制,有以下特点:

(一)自主权扩大。

行政体制的公证处相当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内设科室,对外无主体资格,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也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事业体制公证处,虽然在改制初期仍受制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但它毕竟是独立法人,能自主经营,自谋发展,独立承担责任。这一点在落实主任负责制上体现得较为明显。

目前除人事权因人事制度改革的滞后,仍有障碍外,财权、物权都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

(二)普遍建立了竟争激励机制。

事业体制最明显的变化,是分配机制较灵活,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公证人员的办证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从而推动整个公证事业的发展。从有关公证处改制后的办证收入和部分个人收入的增长上看就是一个例证。由于有效激励机制的确立,分配档次的拉开,竞争意识明显增强,公证人员的潜能也能得到较好的激发。过去坐堂等证,盼着分配的情况已有了改变,公证员能积极主动去寻找证源,公证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得到进一步的拓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基本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的。

(三)发展意识增强。

“发展才是硬道理。”公证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相比,其社会地位处于下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整体

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差距,缺乏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威。在事业体制下,这个差距将会明显缩小。事业体制公证处与行政体制相比较,由于管理上的灵活,有利于资产的积累和实力的壮大,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这说明事业体制能有效地推动公证的发展。

(四)质量可得到提高。

质量问题是公证事业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人们担心最多的,就是改制后由于分配机制的刺激,公证员是否会一切向“钱”看,导致各种错假证的发生。在这一点上,受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影响,在各种制度尚未完善的初始阶段,难免会有人产生这种意识和行为。但由于事业体制逐步在用人方面有优胜劣汰的机制,以及相关的自律机制和行业惩戒制度等的确立,将对这种意识和行为产生严厉约束。因此,事业体制下的公证质量意识不仅不会弱化,反而会进一步得到加强。

公证改制后,公证处内部竞争强烈,公证处与公证处之间,公证处与其他中介机构在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内以及公证员与公证员内部之间的竞争,也将进一步激化。这就要求公证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服务技能,当然也包括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素养。另一方而也必将促进公证人员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的增强。

三、事业体制公证处存在的问题

公证机构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是一重大的系统工程,有关的配套性措施应当相应地出台。《方案》规定得较原则,操作性较差。就公证处改制后的有关情况看,有些问题必须进行解决,否则改革无

法进一步深入开展。

(一)所有制问题未明确。

《方案》仅提出将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并没有明确规定改为何种所有制形式。司法部的实施意见也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性要求,而地方编制部门在法人登记时除了已批准的合作制公证处外,定性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但是,事业体制的所有制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允许改制的公证处在事业体制前提下,选择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从而实现事业体制的有效运作模式。

(二)缺乏相应财税政策。

事业体制公证处作为服务性行业,理应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方案》也指出:“对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的财税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这个“另行规定”也未能及时出台,使已改制的公证处无所适从。有的公证处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有的仍然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外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这种管理随意性较大,加之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费负担,使改制后的公证处陷于极为困难的境地。

在有关部门制定公证财税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公证服好成本核算的独特性,制定出符合本行业实际的与其他中介服务行业相比,较为公平的税负。并应考虑在改制的初期,给予公证行业一定的减免税的扶持。此外,在按照有关规定,正式实施纳税人义务后,应当取消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费。

(三)未能理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关系。

改制后的公证处是独立事业法人,应具有完整的人、财、物的自主权,司法行政机关对事业体制公证处的管理应当是宏观管理和业务上的指导。不应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模式。但是,由于原有行政管理方式惯性以及各种利益上的关系,司法行政机关总是不愿放弃“实权”,甚至,有的行事业体制之名,仍然行使的行政管理的方式。《方案》指出,要“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和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目前,行业协会管理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业协会建设步伐不能与改革相适应,更无法适应市场化的要求。

(四)公证无法可依。

公证法的迟迟不能出台,公证行为的法律效力、公证的法律地位难以明确,公证权威也无法建立。这直接影响到事业体制公证处的改革发展。公证法是确保改制顺利、健康的关键,公证制度的进一步确立完善是公证事业发展的基础,应当制定公证行业具体的操作规范或规程。

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机制

公证机关证据保全机制 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这里所说的“保全证据”,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对证据的保全,与纠纷发生前的公证证明行为是有区别的。《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证据保全,而是对法律事实的证明行为,该证明行为具有特别的证明效力,法院一般不得予以推翻。 这可以称之为“公证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但公证机关所进行的证据保全,则仅是当事人利用公证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之一,它所收集的证据,除其形式真实性外,它仅是普通证据,不具有特殊的效力。比如,双方当事人就遗产发生争议,本案中涉及的关键证人将去国外定居,当事人在起诉前委托公证机关对该证人证词进行保全。该被保全的证词,可以在诉讼中提供作为证据使用,但这并不能使之成为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该证词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还需要法院加以判断。在此意义上,该证词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词,在效力上并无二样。这可以称为“公证证据保全”。公证机关所保全的证据,在证明力上较之普通证据只有一点区别:即它具有形式真实性,其形式真实性是受到

了推定保障的。如刚才所举例子中的证人证言就有这种效果。该证人证言在经过公证后,可以证明一点:就是该证词确实是该证人所作出的。 但该证词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则不能获得推定。再比如,前面所举私自医疗的案件,小女孩牙齿经医疗后全部腐烂,需要立即拔掉。但拔掉以后,受害人担心将来诉讼缺乏必要的证据可以利用,因而在拔牙之前请求公证机关对受害人牙齿腐烂状况进行公证。公证机关就此所进行的公证,对牙齿腐烂状况的真实性是具有证明价值的。再举一个例子,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向另一公司发一份传真,要求其依合同尽快给付货款,但又担心对方否认曾经有过债权请求,因而请公证机关对发传真的行为予以公证。此一公证也具有推定为真的证据效力。再如,一居户因暖气达不到应有标准,经与物业公司交涉仍不能解决问题,因而请公证机关对暖气所达到的温度进行公证。此一公证也同样具有推定为真实的效果。可见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浅谈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公证是经过法律授权的公证人执行权威性较高的证明类型活动,这种证明过程在法律方面给予确认,也能够被称作是国家证明及国家公证。我国的公证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也遇到了瓶颈,公证行业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与现代社会需求不甚切合的态势。因而,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要与如今的社会新形势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 (一)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 根据我国公证制度实际情况,在进行立法过程中应该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标准,充分参考公证制度指导理念及设计思想,逐步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并能够赋予公证制度相关立法代表我国对经济及社会活动进行适度干预权力,不断明确公证立法价值取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诚信社会风气营造良好基础。 在修改我国民商事法律过程中,可以规定和国计民生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事项都要经过公证,以此来不断规范及引导公民的法律意识。比如可以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三类事项必须公证,直接列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且在立法过程中就应该特别说明公证本身的法律效力,一是法定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而不进行公证的,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二是赋予相应的公证类型文书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定规定的证据;三是能够赋予一些公证类型证明具有强制执行力度。同时也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本身的性质,也就是公益性质或是非营利性质,主要表现在公证进行收费和税收两个层面,为社会效益做出相应的共享。 立法应该给予公证机构适当的自主权利及事业单位法人地位,能够自由支配公证机构人,财及其物等资源,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相关规定中,能够充分参考法国,德国相关经验,确保三类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要通过公证手续。通过公证机构认定合格的,才能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直接节省实体审查的过程。假如公证存在问题,就由公证机构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在立法中还要逐步完善对公证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合理控制公证机构人员数量编制,研究分析合理的科学布局的有效综合机制,以实际情况为主要区分公证区域标准,从管理体制上避免利益驱动的影响作用,有效处理公证机构之间出现的恶性不良竞争及公证质量不高的问题。 (二)健全和完善公证工作组织体系。 公证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是公证机构,公证组织机构的改革是公证改

2016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真题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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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的具体要求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的具体要求: 为证明一件事实的客观存在通常应当从证据能看出何人、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公开了何物或何方法五个方面的内容。有些证据单独就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例如公开出版物上所披露的内容,这样的证据叫做直接证据;而另一部分证据只反映了证明所述事实存在的五个方面的一部分,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实事实的存在,例如除公开出版物之外通常用于证实公知公用的证据,这些证据被称为间接证据。 为证明证据来源和证据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所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应当告知原件或原物的保存地点以供查证核实,或者提供公证单位出具的公证证明文件,且此公证证明文件所证明的内容不得超出其能够证明的公证范围。 对于在我国以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样对于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法释(2001)33号)。但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再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①该证据是能够从港澳台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取得的,如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③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此外,为了便于对证据内容的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提供外文书证和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必须附交中文译文。与此相应,《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明确规定,对外文证据,应当同时、至少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若未提交中文译文,则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为防止请求方故意拖延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中明确规定,请求人可以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和第4.3节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在那些例外情况可以在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新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新证据,而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况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新的证据将不予考虑。做出这样的规定,既防止了请求人采用不断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新的证据来故意拖延无效宣告程序的时间,而又允许请求人合理地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证据

4月自考本科公证与律师制度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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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改革与发展调查报告文档

公证改革与发展调查报告文档Notarization reform and development investigation rep ort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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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的是“权”,优其是公权,直至今日依然如此,人们对公权的向往和追求,是中国人传统的意识,本能的反应,无论外界的影响如何,一定时期内也很难改变,这种对公权崇尚也为公证的存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在我国的历史上也早就有了“公证”。据西安出土的鼎 上记载,西周,历王年间,某人买地邀请几位大夫作为“公证人”证明买地这一事实,并铸鼎以记之,鼎上详细记录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宗地的位置、大小、价值、证明人等,这个鼎上的记载与我们今天的公证书非常相似,这也是典型的以公权的形式证明民事活动的方式,可见,此时“公证”已经行成了,这比罗马要早近千年,有人说“公证”一词源于罗马,也许有可能,要说公证源于罗马,可就错了,只不过是我国历史上均是“诸法合体”,没有划分部门法,没有提出“公证”这一法律概念,没有文字化罢了,然而,这并不能否定我国历史上公证的存在。再如,我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对耕牛的保护均可见诸于律文当中,无一例外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必须要盖有“官印”来证明之,这个盖印的官员,也类似于今天的公证员吧!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现在,今天的“牛 行事”便是由此演变而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方式就是公证的活文物了。由此看来我国的公证也源远流长,在研究公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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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卷 (课程代码00262)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由沈家本主持编撰的对刑事、民事判决书规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的

着述是 A.《名公书判清明集》 B.《办案要领》 C.《考试法官必要》 D.《诉讼用纸格式》 2.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应当报请县级以上 A.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批 B.看守所负责人审批 C.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D.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3.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部分除应当写明事实依据和减刑理由外,还应写明 A.法律依据、建议事项 B.减刑结论、减刑理由 C.事实结论、事实理由 D.事实结论、减刑依据 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判决结果应当表述为 A.判处XXX(姓名)犯XX(罪名)罪 B.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C.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D.判决XXX(姓名)犯XX(罪名)罪 5.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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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 (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第五条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或者用途; (二)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之间的利害关系; (三)当事人申请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种类、名称以及目前的存储介质状况; (四)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主要的或者特殊的方法、软件、设备; (五)当事人有关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

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一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案由纠纷请求事项依法裁定保全下列证据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特请求贵院对上述目前在之处的证据予保全,以保证本案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最终裁判结果的正确。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年月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二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487字20安证字第号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事项网络证据保全申请人市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为防止日后证据灭失,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对"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相关"产品展示"中"通机系列"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进行网络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于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时三十分来到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室,由律师进行操作。律师通过互联网打开"浙江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点击"产品展示"分别查找"通机系列"网页相关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信息,对上述网页及相关链接进行了实时打印,共打印书面文档15页,操作时间自十五时三十五分开始至十六时三十分结束。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复印件与上述实时打印所得的书面文档内容相符。该书面文档原件保存于我处。

附复印件共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市公证处公证员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书三证据保全公正申请书390字ХХ字第ХХ号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

2006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 A.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B.国家法律工作者 C.司法工作人员 D.行政执法人员 2.下列情形中,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原因的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B.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C.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D.曾经担任过法官、检察官而又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证书的 3.张某因涉嫌贪污120余万元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张某通过看守所提出要求其家属为其聘请律师的申请,张某的家属联系了M律师事务所,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提供法律帮助、辩护的合同。该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张某的家属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了相关费用。此后,陈律师会见了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张某因突发心脏病死亡,检察机关遂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于张某家属交纳的律师费,处理正确的是( ) A.本案非因律师事务所原因而终止,费用不得退回 B.本案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终止,委托人可以要求适当退还部分办案费用 C.本案委托合同签订后,陈律师已开展了工作,费用不得退回 D.案件已经被撤销,张某亲属所交纳的费用应当全部退还 4.对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 A.律师既可以加入地方律师协会,也可以根据意愿加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B.凡是执业律师,就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当地律师协会的会员 C.只有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才可以加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D.律师可以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5.不属于 ...我国《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执业原则的是( ) A.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原则B.回避原则 C.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D.保密原则 6.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行使拒绝辩护权的前提条件是( )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被告人仍不认罪 B.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 第 1 页

公证与律师制试题

公证与律师制试题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 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履行公证职能的组织模式是( ) A.公证机构B.公证人 C.律师D.法院 2.公证协会是公证行业的( ) A.管理性组织B.自律性组织 C.民间性组织D.行业性协会 3.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 ) A.该公证的利益相关人可以查阅和复制 B.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的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制 C.须经法定程序批准,方可查阅和复制 D.该公证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查阅和复制 4.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是( ) A.认证B.出证 C.审核D.证明 5.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 A.对公证书有异议的情况B.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 C.认为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D.对公证人有意见的情况 6.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 A.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B.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 C.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D.不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 7.下列关于我国公证员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公证员可以同时作为律师执业B.公证员可以兼职担任法学教授C.国家公务员可以同时担任公证员D.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8.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 )

A.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B.死亡公证 C.未婚公证D.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 9.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下列关于办理已婚状况公证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B.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证明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C.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事实婚姻”公证 D.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10.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 ) A.由香港律师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B.由香港公证员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C.由香港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D.由我国司法部考核后在香港律师中委托的公证人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举行的期限为( ) A.1年一次B.2年一次 C.3年一次D.4年一次 12.侦查阶段,律师不可以 ...( ) A.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B.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件情况C.会见犯罪嫌疑人D.查阅案卷 13.吴律师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是( ) A.加入当地的企业家协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B.在当地晚报上发布介绍自己专业范围、所在律师事务所和联系方式的广告C.私下向法官承诺支付介绍费 D.参加金融风险防范专题研讨会,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并向参会者派发了名片 14.张律师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故与原告赵某解除了委托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李某作为第三方委托张律师作他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张律师正确的处理方式为 ( ) A.不接受李某的委托 B.在征得赵某的同意后,可接受李某的委托 C.无须征得赵某的同意,可直接接受李某的委托 D.因法无明文规定,由张律师自行决定 15.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对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正确分配方法为 ( ) A.民主决定B.按贡献大小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浅谈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关据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将举证原则由原法院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特别是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有效的能证明其主张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但是,由于证据受时间、地域、效力的限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证据保全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75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1项明确规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证据保全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赋予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证据保全的权力,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也对此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1) 其效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诉讼阶段一般不宜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事后不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陷入被动局面。即使是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时有效地采证。反之,不论当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诉讼,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及时采取维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证据保全公证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为当事人凝固有效的证据、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或使侵权人自动改过。可见,证据保全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证据保全公证概念及其作用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有了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的丢失,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同时由于有民法上的规定可以增强其证据的效力,提高证据被采用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外货物买卖活动中达到法院不能达到的国际沟通作用、国际证明作用,对于维护当事

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然而在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地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经常碰到的事情。大多数的当事人都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信心不足。结果出来前找人;结果出来后,认为法院不公,上诉;判决生效后,又接着申诉,没完没了。之所以社会对法院公正审判预期不高,法院裁判的决定过程不透明是很重要的原因。法官对案件的决定会受到“看不见的手”的影响,这只“看不见的手”决定过程不透明且不受当事人监督。当事人不得不对是否公正心存疑虑。法律界通行的一句格言是,“司法公正要通过看得见的公正实现,才是真正的公正”。国家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要从改革这支“看不见的手”开始。 一、“看不见的手”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表现

第一,法院的审判委员集体决定案件的制度,违反世界通行的审理案件规律,也是法院审判最不透明的地方。对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法官特别是一审法官审理案件应严守的“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所谓“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即决定案件的法官,必须当面、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言辞陈述、当面审查证据,听取言辞辩论,通过法官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去伪存真,从而能直接形成法官内心对案件的实质问题把握(法官的内心确认)。在一审案件中,没有直接审理案件的任何人,包括间接接触如书面接触案件材料的人,都不得裁决案件。但是,我们的诉讼法律规定,法院审判委员会可以决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没有听到当事人和律师的辩论,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更重要的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是不透明的,目前没有关于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程序、审委员会出现错误如何承担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其讨论案件的笔录也是不公开的。当事人和律师无法知道他们的观点,也无法向他们陈述案件事实,审委会虽然可以降低法官滥用权力,抵御不正当干预的作用。但因此而形成错案的可能性还会较大。例如如果汇报案情的法官心存私心,故意诱导审委会的成员,或听取汇报的审委会委员不认真,或审委会中参与案件决定的人心存私心,因为没有透明和监督,发生错案的危险性更大。而

X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修订稿

X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履行公证职能的组织模式是( ) A.公证机构B.公证人 C.律师D.法院 2.公证协会是公证行业的( ) A.管理性组织B.自律性组织 C.民间性组织D.行业性协会 3.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 ) A.该公证的利益相关人可以查阅和复制 B.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的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制 C.须经法定程序批准,方可查阅和复制 D.该公证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查阅和复制 4.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是( ) A.认证B.出证 C.审核D.证明 5.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 A.对公证书有异议的情况B.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 C.认为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D.对公证人有意见的情况 6.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 A.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B.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 C.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D.不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 7.下列关于我国公证员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公证员可以同时作为律师执业B.公证员可以兼职担任法学教授 C.国家公务员可以同时担任公证员D.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8.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 ) A.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B.死亡公证 C.未婚公证D.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 9.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下列关于办理已婚状况公证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B.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证明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C.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事实婚姻”公证 D.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10.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申请( ) A.由香港律师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来源:中国公证协会作者: 2009-03-17 (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4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通 过, 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5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 订通过) 第1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2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3条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1)对书证的保全; (2)对物证的保全; (3)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第4条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5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6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建筑行业证据保全公证指引

建筑行业证据保全公证指引 为保障公司利益,规范和明确合同履行中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取证工作,加强重要事项作为证据的有效性,特制定本指引。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出现重大违约事项需发出通知、保留我方权利而对方拒绝签收时,可采取证据保全公证方式维护我方权益。 二、证据保全公证的范围包括:重大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重要函件的送达,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我方重大损失的违约事项。 三、证据保全公证由合约办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四、对重大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证据的保全,采取现场公证的办法保存和留取证据。 五、重要函件、通知的送达(如解除合同、撤出人员、设备的通知,代为拆除、搬迁的设备物品的清单等),采用送达公证的办法。 六、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 1、项目部向合约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书面材料。合约部进行审核。 2、项目部履约监督过程中发现应当采取公证方式保全证据的,收集相关材料。 3、合约部审核或自行收集相关材料后认为可以办理公证的,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向公司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可以是市或所在市辖区公证处);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施工现状)、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证据的保全,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申请所需资料: 1、填写所申请公证处的《公证申请表》; 2、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具体办理人员办理公证);

4、涉及证据保全或纠纷的合同复印件,证明与我方的利益关系;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办理信函、文书送达公证,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送达信函、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对方的地址、送达接收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姓名等资料。 九、信函、文书公证送达前,应当向公证处公证人员介绍对方公司情况、接收人员办公处所位置、接收人员个人特征;信函、文书公证送达时,仍应当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称呼接收人的全名及职务,说明送达函件的内容和我方要求,要求对方接收人签收。对方拒绝签收的,由公证人员记录。 十、证据保全公证完成后,合约部应当及时向公证处取得公证书,并审查公证书的内容是否完全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要求。如有不足或遗漏,应当及时向公证部门提出,以便完善。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 篇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XX-11-25《人民日报》孟建柱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

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

X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 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 00259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 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我国履行公证职能的组织模式是 ( A .公证机构 C .律师 2. 公证协会是公证行业的 ( A .管理性组织 C .民间性组织 3. 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 ( ) A .该公证的利益相关人可以查阅和复制 B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的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制 C .须经法定程序批准,方可查阅和复制 D .该公证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查阅和复制 4. 公证程序的最终环节是 ( ) A .认证 B .出证 C .审核 D .证明 5. 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 ) A .对公证书有异议的情况 B .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 C .认为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D .对公证人有意见的情况 6. 公证机构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 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 ) 9. 对于原来存在“事实婚姻”且先有子女,后来“婚姻”又解体的当事人,下列关于办理 已婚状况公证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 .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公证 B .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出具其子女的出生证明,证明当事人分别为其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C .公 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事实婚姻”公证 D .公证机构不能为其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10. 对送回内地使用的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及文书的公证 申请 ( ) A .由香港律师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B .由香港公证员予以办理并出具证书 ) B .公证人 D .法院 B .自律性组织 D .行业性协会 A .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 C .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 7. 下列关于我国公证员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公证员可以同时作为律师执业 C .国家公务员可以同时担任公证员 8. 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 ( A .房地产转让合同公证 C .未婚公证 B .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 D .不完全等同于法院文书 ( ) B .公证员可以兼职担任法学教授 D .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B .死亡公证 D .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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