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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工程监理规范》

2013版《工程监理规范》
2013版《工程监理规范》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 监理员Site supervisor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10 监理规划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1 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 工程计量Engineering measuring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

2.0.13 旁站Key works supervis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4 巡视Patrol inspect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2.0.15 平行检验Parallel tes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16 见证取样Sampling 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迸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17 工程延期Construction duration 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8 工期延误 Delay of construction period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9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temporary extension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0 工程最终延期批准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final extension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1 监理日志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2 监理月报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分析总结报告。

2.0.23 设备监造Supervision of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24 监理文件资料Document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l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3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范表A.0.1的要求填写。

3.1.4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5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1.6 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3.2 监理人员职责

3.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 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3.2.2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 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 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 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 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 进行工程计量。

9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l0 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l 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3.2.4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 进行见证取样。

3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 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 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3.3.2 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监理规划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2监理规划

4.2.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2.2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 监理工作依据。

4 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 监理工作制度。

6 工程质量控制。

7 工程造价控制。

8 工程进度控制。

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 合同与信息管理。

11 组织协调。

12 监理工作设施。

4.2.4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3 监理实施细则

4.3.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3.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 监理规划。

2 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3.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特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要点。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1.2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1.3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

5.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 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5.1.7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1.8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l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1.9 开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2的要求填

写。

5.1.10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 类似工程业绩。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1.11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4的要求填写。

5.1.12 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案,同时应提出防范性对策。

5.2 工程质量控制

5.2.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2.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5.2.3 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5.2.6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5的要求填写。

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5.2.8 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

5.2.9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6的要求填写。

5.2.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5.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旁站记录应按本规范表A.0.6的要求填写。

5.2.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2.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5.2.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8的要求填写。

5.2.15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本规范表A.0.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

5.2.16 对需要返工处理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2.17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2.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0的要求填写。

5.2.19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

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5.2.20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5.3 工程造价控制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5.3.2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 B.0.11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

A.0.8的要求填写。

5.3.3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3.4 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5.3.5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5.4 工程进度控制

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

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5.4.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2的要求填写。

5.4.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5.4.4 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人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

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5.4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5.5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末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5.5.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要求填写。

6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6.1.2 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6.2 工程暂停及复工

6.2.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条文解析]本条由原规范6.1.1和6.1.3合并修订而来,明确了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停工范围”。

6.2.2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末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末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6.2.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规范附录A.0.5的要求填写。

6.2.4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6.2.5 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6.2.6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6.2.7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复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3的要求填写,工程复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要求填写。

6.3 工程变更

6.3.1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

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6.3.2 工程变更单应按本规范表C.0.2的要求填写。

6.3.3 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6.3.4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3.5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6.4 费用索赔

6.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6.4.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律法规。

2 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 工程建设标准。

4 索赔事件的证据。

6.4.3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 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6.4.4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规范表 C.0.3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3的要求填写。

6.4.5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 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 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6.4.6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4.7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5.1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5.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并应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

6.5.3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5.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 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5.5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5.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6 施工合同争议

6.6.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 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 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 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 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6.6.2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末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6.6.3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7 施工合同解除

6.7.1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下列款项中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

(word完整版)2017版施工合同与2013合同的区别

2017版与2013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新旧版施工合同的主要区别围绕着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金与履约保函、质量保修金的比例等几个方面进行略微变动,其中缺陷责任期的起点由原来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更改为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个人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之前;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不能重复收取,并且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由原来的5%降为3%,且建设方需对质量保证金支付利息;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一、明确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的同等作用 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二、明确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的同等作用 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完整版)2013年12月

------完整版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三、合同工期 (1) 四、质量标准 (2) 五、合同价款 (2) 六、项目经理 (2)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2) 八、词语含义 (2) 九、承诺 (3) 十、签订时间 (3) 十一、签订地点 (3) 十二、补充协议 (3) 十三、合同生效 (3) 十四、合同份数 (3)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5) 1. 总则 (5) 1. 1 定义 (5) 1.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8) 1. 3 语言文字 (9) 1. 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9) 1. 5 通讯联络 (9) 1. 6 工程分包 (10) 1. 7 发包人提供资料 (10)

1. 8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0) 1. 9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1) 1. 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2) 1. 11 事故处理 (12) 1. 12 专利权 (12) 1. 13 联合的责任 (13) 1. 14 保障 (13) 1. 15 财产 (13) 1. 16 交通运输 (14) 2. 发包人 (15) 2. 1 发包人工作 (15) 2. 2 发包人代表 (15) 2. 3 发包人人员 (16) 2. 4 材料设备的提供 (16) 2. 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6) 2. 6 发包人支付合同款 (16) 2. 7 组织竣工验收 (16) 2. 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17) 2. 9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17) 3. 承包人 (17) 3. 1 承包人工作 (17) 3. 2 项目经理 (18) 3. 3 承包人人员 (19) 3. 4 承包人劳务 (19) 3. 5 承包人现场查勘 (21) 3. 6 承包人实施工作 (21) 3. 7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21) 3. 8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21) 3. 9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21)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标准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建设部建筑施工合同正式版

建设部建筑施工合同正式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0160

建设部建筑施工合同正式版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具体详见附件一改造项目工程表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第三条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总工期30天。

开工日期:20xx年05月20日,竣工日期:20xx年06月20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①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火灾、地震)等造成的停工。 ②因设计图纸修改,增加了工程量,而受影响时。 ③因停水、停电等情况达六小时以上时。 ④甲方因财力不足或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受影响时。 ⑤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场地和接通施工水源、电源时。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 (二)工程保修按建设有关规定执行,保修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算, (三)属乙方施工范围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给予免费修补。

河北省施工合同完整版

河北省施工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北省施工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xx年xx月xx日开始施工,至xx年xx月xx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元。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十个重点问题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 十个重点问题 第一个问题,新版施工合同的修订情况 为了指导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和履行,2013年4月3日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此前已经使用了14年的9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此次,住建部对99施工合同范本进行了颠覆性的修订,修订后的13施工合同范本与99合同范本比较,增加、变更了许多的内容。举例来说,第一、施工合同的计价方式不同。99施工合同范本规定的计价方式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13合同范本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将计价方式调整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我们知道原来的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现在13施工合同范本和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都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那么,将来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也就不能再约定固定价格合同了。第二、实际竣工日期确认的标准不同。过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现在不同了,现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第三、工程索赔的程序不同。13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逾期索赔视为放弃权利的制度”。99施工合同范本规定了发生工程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当事人要提出索赔意向,但是,并没有说28天内没有提出索赔意向的就视为放弃索赔权利。没有提出的,也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的时候提出,甚至可以在竣工结算文件达成一致后的两年之内提出。现在新的施工合同范本规定,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28天内,没有提出书面索赔意向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当事人一经对结算文件达成一致,此前的索赔事项一律不得另行提出。等等。可见,13施工合同范本与旧的合同范本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同,这些一定要引起我们工程管理人员的注意,否则,我们将难以胜任施工管理的工作。今天我们就向大家介绍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的主要内容。

成都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 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 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 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 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示范文本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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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8) 一、工程概况 (8) 二、工程承包范围 (8) 三、合同工期 (8) 四、质量标准 (9) 五、合同价款 (9) 六、项目经理 (9)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9) 八、词语含义 (9) 九、承诺 (10) 十、签订时间 (10) 十一、签订地点 (10) 十二、补充协议 (10) 十三、合同生效 (10) 十四、合同份数 (1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2) 1.总则 1.1定义 (12) 1.2合同文件及解释 (15) 1.3语言文字 (16) 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6) 1.5通讯联络 (16) 1.6工程分包 (17) 1.7发包人提供资料 (17) 1

1.8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1.9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8) 1.1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9) 1.11事故处理 (19) 1.12专利权 (19) 1.13联合的责任 (20) 1.14保障 (20) 1.15财产 (20) 1.16交通运输 (21) 2.发包人 2.1发包人工作 (22) 2.2发包人代表 (22) 2.3 发包人人员 (23) 2.4材料设备的提供 (23)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3) 2.6发包人支付合同款 (23) 2.7组织竣工验收 (23)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24) 2.9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24) 3.承包人 3.1承包人工作 (24) 3.2项目经理 (25) 3.3 承包人人员 (26) 3.4 承包人劳务 (26)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28) 3.6 承包人实施工作 (28) 3.7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28) 3.8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28) 3.9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28) 2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详析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详析 ————多视角解读(2013年9月17日浙江省建筑业协会2013版合同宣讲培训班授课内容节选) 主讲人:黄伟 【前言】嘉兴市建筑业经过短短数年的发展,其增加值目前已占地方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7%,一跃成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在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背景下,加强法制的要素保障作用,不可或缺;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出台,适逢其时。本文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本身、行业管理理念以及司法、仲裁的裁判思路等为视角,展开多方位解读;本文在推举该施工合同中倡导的理念和先进条款的同时,也对需完善之处,作了具体阐述。 ☆以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为视角 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双向担保制度、合理调价制度、缺陷责任期制度、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商定或确定制度、索赔期限制度、双倍赔偿制度、争议评审解决制度。具体为: (1)双方互为担保制度。 在通用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解读:上述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履约保证做出了互相对应的规定,也就是实现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互为担保,改变了原来承包人劣势状况,然而客观地说,并未彻底,主要体现在发包人仅提供“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与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属完全不对等的履约保障,而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对等担保,目前条件并不成熟,故对施工单位而言,该条款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其次,实际操作中,对发包人提供的银行保函,施工单位应注意其措词,尤其是索赔所附加的苛刻条件,避免陷入最后无法实际得到索赔的境地。 ●下面介绍的是一个对保函出具银行极为有利而对受益人不利的保函示范文本: 预付款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公司: 鉴于***公司(下称"保函申请人")与你方签订了编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示范文本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8) 一、工程概况 (8) 二、工程承包范围 (8) 三、合同工期 (8) 四、质量标准 (9) 五、合同价款………………………………………………………………………………………………………………… 9 六、项目经理………………………………………………………………………………………………………………… 9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9) 八、词语含义 (9) 九、承诺 (10) 十、签订时间..............................................................................................................................10十一、签订地点 (10) 十二、补充协议 (10) 十三、合同生效 (10) 十四、合同份数 (1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2)

1.总则 1.1定义 (12) 1.2合同文件及解释 (15) 1.3语言文字 (16) 1.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6) 1.5通讯联络 (16) 1.6工程分包 (17) 1.7发包人提供资料 (17) 1.8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1.9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8) 1.1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9) 1.11事故处理 (19) 1.12专利权 (19) 1.13联合的责任 (20) 1.14保障 (20) 1.15财产 (20) 1.16交通运输 (21) 2.发包人 2.1发包人工作 (22) 2.2发包人代表 (22) 2.3 发包人人员 (23) 2.4材料设备的提供 (23)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3) 2.6发包人支付合同款 (23) 2.7组织竣工验收 (23)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24) 2.9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24) 3.承包人 3.1承包人工作 (24) 3.2项目经理 (25) 3.3 承包人人员 (26) 3.4 承包人劳务 (26)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28) 3.6 承包人实施工作 (28) 3.7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28) 3.8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 (28) 3.9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28) 3.10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29)

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版

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愿把改造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致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范围: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承包造价:元(大写:)。 二、工程期限 根据本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总工期天。(雨天及人力不可抗拒特殊情况需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开工日期为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总工期天。 三、本工程竣工质量为一次性合格工程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施工和标准进行施工; 四、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 本工程按进度付款,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为准。

五、其它约定 1:甲方承担的安全责任、权利 (一)甲方负责制订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章作业,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四)甲方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2:乙方的责任、权利 (一)乙方施工时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

2013年最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总则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 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 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平米; 2 单人卧室为6平米;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米;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米。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米。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米;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米;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米。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米;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米;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米; 4、单设便器的为1.10平米;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版本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订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 —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 1... 三、合同工期 ........................................................... 1... 四、质量标准 ........................................................... 2... 五、合同价款 ........................................................... 2... 六、项目经理 ........................................................... 2...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 2... 八、词语含义 ........................................................... 2... 九、承诺 ............................................................... 3... 十、签订时间 ........................................................... 3... 十一、签订地点 ......................................................... 3... 十二、补充协议 ......................................................... 3... 十三、合同生效 ......................................................... 3... 十四、合同份数 ......................................................... 3...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5) 1. 总则.................................................................................................................. 5... 1. 1 定义 5... 1.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8... 1. 3 语言文字 9... 1. 4 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9.. 1. 5 通讯联络....................................................... 9... 1. 6 工程分包..................................................... 1..0. 1. 7 发包人提供资料............................................... 1..0. 1. 8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年版本)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 —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 制定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设设范GB50096-1999(已有修设本) 中设人民共和家设准国国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设量技设设督局建设部设合设布住宅设设设范中设人民共和家设准国国 住宅建筑设设设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设部设,中设人民共和建设部国批准部设,中设人民共和建设部国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设于设布家设准《住宅设设设范》的通知国 建设[19999]76号 根据家设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设准定设制设修设设》;设设合国划[1994]240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同有设部设共同设《住宅建筑设设设号会范》GBJ96-86设行了修设~设更名设《住宅设设设范》。设有设部设设~批准设强制性家设准~设设会国号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设行。 原《住宅建筑设设设范》GBJ96-86同设设止。 本设准由建设部设设管理~中建筑技设究院设设具解设工作~建设部设准定设究所设设中建筑工设出版社出版设行。国研体研国 中设人民共和建设部国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家设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设准定设制设修设设》;设设合国划[1994]240,文的要求~设《住宅建筑设设设范》号GBJ96-86设行修设~更名设《住 宅设设设范》。本设范设制设在泛设设究~设设设设设设~考有设设设准和外先设设准~设充分征求意设的基设上~制定了本设范。广研真践参国国并本设范的主要技设容是,内1.设设~2.设设~3.套空设~内4.共用部分~5.室设境~内6.建筑设设。主要修设了住宅套型分设及各房设最小使用面设~技设设设指设设算~设梯及道的设置等~增加了设设~设展了室设境和建筑设设的容。楼垃圾内内 本设范由中建筑技设究院设设具解设。本设范在设行设程中如设设需要修改和设充之外~设意设和有设设料寄送中建筑技设究院居住建国研体将国研筑设设设究所;北京市本外设公庄大街与研19~设政设设号100044,。 本设范主设设位, 中建筑技设究院国研 本设范设设位, 设大建筑设设究院参清学研 北京建筑工程院学 北京市建筑设设究院研 天津城设设设设设究院划研 中南建筑设设院 设设市建筑设设究院研 广学研设省建筑科究院 重设建筑大建筑城设院学学 哈设设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设究院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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