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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复习:名词解释和简答,名词解释;

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

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

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

11.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

1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律。

13. 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1896年在其撰写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其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4.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15. 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1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柯里。1963年柯里将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

17.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此书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18.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9.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20. 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1.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2.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3.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24.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

25.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6.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7.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

28. 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29.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0.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1.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2.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3.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4.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5.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36.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在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37. 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

资格。

38.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39. 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

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

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

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

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

40.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

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

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41.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

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

42.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

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

件。

43. CIE:成本加保险及运费条件。它是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

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

当的装运交易所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

完成其交货义务。

44. CFR:成本加运费条件。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

因而在货物价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

45.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

承担支付的书面凭证。

46. 提单: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

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

47.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

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

48.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

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49.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

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

50.领事婚姻:依照本国立法在外交或领事代表前举行婚姻,不论具备

什么形式,都被认为有效。

51.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

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

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5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

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

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53.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

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

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担

保。

54.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

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55.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

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

法利益。

56.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

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

执行。

57.绝对豁免: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

财产为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

58. 限制豁免:又称为相对豁免,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

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

免权。

59. 属人管辖: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根据这一标准,

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

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60.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

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

61.专属管辖:又称为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

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

62.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

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

度。

63.平行管辖:也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

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

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64. 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

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

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65. 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或其

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

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

66. 域外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

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

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67.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

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

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68.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

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参考答案

13秋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题

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

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

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

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

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

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

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

要有:①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

定的不同。②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

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时,便会产生法律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冲

突。③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3、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答: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准据

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它可以是国内实体法,也可以是统一

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

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非冲突法。

4、简述识别的对象P41 答:识别时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活动,这一

认识活动的对象只能使事实情况而非其他。①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

范。②识别的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也不是冲突规范中的系

属。

5、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答:1、反致产生的原因:(1)客观原

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和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不一致,是反

致产生的客观原因。(2)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释为既包括该过的冲突法,又包括改过的

实体法,并且只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3)存

在致送的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和案件有关国

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这也是反致产生的一个原因。

2、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

的法律。

6、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evasion of law),又称欺诈规避(fraude la loi),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

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改变

连接点,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以实现法

律规避的目的。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

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作为,过失情形下的古币行为不能认

定为法律规避。 2、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

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取消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

法律规避的目的。 3、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

任意法。 4、从规避结果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

5、从法律关系看,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

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练习。

7、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答:1)适用内国法代替; 2)驳回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

理。

8、简述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答:关于国籍的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做了规定。我国

《国籍法》采取双系血统主义确定国籍,只要父母双方或任意一方为中

国国民的,本人无论出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坚持

“一个国籍”原则,提出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

国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关于住所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

的居所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

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住所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

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9、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

人据以成立的法律。

(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

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

(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

的国籍国法。

(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

定法人的国籍。

10、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

定答:(1)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涉外婚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

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和禁止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双方自愿、两

性结合、符合法定婚龄;禁止条件主要包括:近亲通婚、重婚、患有一

定疾病的人结婚。(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和离婚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民

法通则》第147条以及《婚姻法》之中,即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11、简述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

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

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

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

了完善。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

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12、简述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答: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

“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

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

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质”

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连接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

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

13、简述大陆法系“特征履行说”答:“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

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

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

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性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

见性。

特征性履行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确定合同

特征性履行的标准,即依据什么标准如何判定哪一方的履行为特征性履

行。二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即在确定了特征性履行防之后,

又要在地理或空间上寻找一个连接点,以最终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特征履行”的灵活性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即使那些适用

“特征履行”规则的合同,在某些特殊的场合,则可以适用有更密切联

系的法律。第二,对于法律未作“特征履行”规定的合同,应依最密切

联系原则为指导,采用分析个连接因素的方法确定其重心所在,从而找

到应适用的法律。

14、简述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答: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原则有: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三、强制规则和公

共秩序;四、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15、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答:(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

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

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

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

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

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

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

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

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

买卖合同。

16、简述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各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为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

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对行为人追究责任的依据,加害人是否负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的等,而这些问题通常是由侵权行为的准据法来

决定的。 1、侵权行为地法说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一个原则。这一学

说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普遍采用。 2、法院地法说

对侵权行为之债适用法院地法作出全面论述的著名学者是19世纪德

国法学家魏希特尔,他认为侵权行为类似于犯罪一样,依据刑事法律的

属地原则只能适用法院地法,而不是适用外国的法律。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侵权行为之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指一项行为必须依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17、简述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1、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根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变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用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肯定。 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主张契约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这种选择不限于发生侵权行为之后,在纠纷解决之前的任何时刻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作为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所谓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

18、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①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名师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②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适用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适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法律。”③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19、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主要有:(1)外国判决是民事判决;(2)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3)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4)外国法院判决必须合法取得;(5)不存在“诉讼竞合”;(6)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7)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20、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21、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

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

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

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2、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主要有两大标准:(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这一标准又分为: A、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籍不同或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不同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D、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以外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E、以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确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2)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总之,凡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国家但仲裁地位于该国之外,或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在国外,或争议的标的位于国外,其仲裁均应视为国际仲裁。

论述题:

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冲突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冲突法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式。 2、实体法调整。

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系属公式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5)国旗法

国旗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臶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3、论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P69页)答: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按键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作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利益的手段,在我国的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最早见诸我国法律的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是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我国在冲突法中对公共秩序保留做了规定。《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海商法》第276条做了与《民法通则》完全相同的规定。我国在实体法中也有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做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2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

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有效,需要执行的,

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

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涉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了规定,该规定

采用结果说,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

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我国对公共秩序的表述呈现多样化,且规定的范围较广。我国对公共秩

序的规定也是抽象的,是有待在具体案件中加以具体化的自由裁量条

款。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公共秩序保留是一把“双刃剑”,应把援引公共

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作为一种例外情况。

4、论国籍冲突的解决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

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

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

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

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

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中确

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

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

籍。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5、论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答:(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律适用结婚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

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

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2)国籍不同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适

用我国法律,但也要顾及当事人的本国法。

3、华侨、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华侨、港澳同胞在申

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证明,取得证明确有困难,可由其国内原籍乡人

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并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属实后,可以办理结婚登

记。(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1)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

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2)

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

止性规定。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

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6、论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答:(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

管辖权;外国人在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

法院有权管辖。 2、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

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向原告或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定当

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但

下述情况例外:(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

诉讼须由离婚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

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2)

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

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答: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1988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会

议第16届大会获得通过,该公约有5章31条,其主要内容有:(1)公

约的适用范围。除遗产处方,处分遗产的能力,有关夫妻财产的争议,

非因继承而设立或让与的财产权利、利益或财产事项不适用公约外,一

切遗产继承的问题均适用公约。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一非缔约国法律,

公约仍应适用。(2)公约采用了“同一制”继承制度。公约将死者的遗

产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规定适用统一的准据法。这一准据法原

则上是死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他那时具有该国国

籍,或者他在该国至少居住5年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受死者死亡

的国籍国法律支配,除非死者当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3)意思

自治原则。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指定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法律,但这种指

定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当事人的指定只限于其指定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

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二是这种指定的形式必须是明示的。(4)继承

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准据法适用于死者的全部遗产,不管这些遗产位于

处。准据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A、确定继承人、继承份额和义务,

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其他继承权。B、因行为而引起的继承权的剥夺和

丧失。C、在确定继承人、不动产遗嘱继承人或动产继承人的份额时,

任何返还或说明赠与物品、特留份或遗物的义务。D、可处分的遗产部

分,不可剥夺的利益和对遗产处分的其他限制。E、遗嘱处分的实质有

效性。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

8、论物质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答:1、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各国法律对作为物权客体

的物的范围规定不尽相同,如英美法系国家和法国规定物分为有体物和

无体物,而德国和日本规定物权仅指有体物。

2、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在一国境内外国人对其所有

的财产究竟是否全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上能

否设臵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对这些问题,各国都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

法。

3、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在国际

民事交往中,由此引起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由于各国自动产和

不动产的区分上有所不同,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当要确定某物是动产还

是不动产时,国际上一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进行识别。

5、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在民法上,物权的保护方法主

要有: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等。物

权人是否有上述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均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9、论意思自治原则

答: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

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

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各国在立法中普

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

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

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

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

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

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

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

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10、论客观标志说

答: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

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是意思自治说的补充。

1、合同缔结地由于合同订立地这一客观标志明确易定,以其为依

据确定准据法具有预见性和稳定性,因此被各国广泛采用。

2、合同履行地履行地在实践中通常是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预

定结果的发生地,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地,也是最易发生争议的地方,无

疑这一客观标志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

3、当事人国籍或住所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

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

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4、物之所在地有的国家认为债权是由物权派生出来的,因而可以

物之所在地这一客观标志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5、法院地或仲裁地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主张,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

同中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则表示他们已自愿接受法院地法的支配。

11、论最密切联系原则

答: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

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

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

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

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

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最早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1条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与外国相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

应依与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二)本法规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

具体规则,均应认为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5条第1款:“根据所有情况,如果

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法律的联系明显地更为

密切时,则可以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所指定的法律。……”

第19条:“当合法利益需要予以保护,并且显然诉讼与某外国法律有着

非常密切的联系,有必要适用该法律时,根据法律的立法宗旨和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可不适用本法指定的法律而适用该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与“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最密切联系

地法”不完全等同。

12、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1、公约的由来与结构。

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2、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

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3、公约的适用依据。(1)关于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根据公约规定,适

用公约的国家是缔约国。(2)关于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公约允许非

缔约国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3)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

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

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公约》

没有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如何确定准据法。(1)《公约》不调整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条款的有效性问题。(2)《公约》不调整关于货物所

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和第三人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能提出

的权利和要求的问题。(3)《公约》不调整卖方对所销售货物所引起的

人身伤亡责任。

5、我国的保留声明。(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2)

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13、论我国关于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法律制度

答: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

适用法律的,按照协议。没有协议选择,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

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协议选择,且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侵权

行为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

14、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答:《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是1883年3月20日由比利时、荷兰等11国发起,并在巴黎缔结的,

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截至1991年6月,已有102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我国和绝大多数国家选用斯德哥

尔摩文本。《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

和商标法,他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与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

的保护,也同样给与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3、强制许可原

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自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

许可证,以防止专利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

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巴黎公约》自生效至今已

100多年,在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起了最主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巴

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以表面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

等,对发展中国家不利。所以,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广大的发展中

国家要求修改《巴黎公约》,修改的重点是在国民待遇原则下,发达国

家应该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更多的便利和优惠。

15、论我国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答(1):涉外民事案件管

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

的权限范围和对待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

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

辖权。(2)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

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3)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

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4)平行

管辖原则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

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

使管辖权。(5)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

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张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

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答(2):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

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问题是一国

法院依据何原则或标准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可以看出,确定国际民事

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何原则只能是国际条约何国内立法。因此,除依国际

条约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外,应依据各国国内立法以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权:①“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权。主要适用于

与人身有关联的案件,特别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②“属

地管辖”原则,即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

使管辖权。主要适用于受案法院能够控制被告或其财产的案件,以物之

所在地为连接因素的案件以及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的案件;③

“专属管辖”原则。即对涉及本国公共利益或出于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

规定某些民事案件为本国法院专属管辖,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主要

适用于对本国公共秩序何本国当事人利益重大的民事案件;④“协议管

辖”原则。即依据当事人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或条款,将其争议交由某一

国法院审理。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对属人管

辖何属地管辖的变更何补充。主要适用于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

件;⑤“平行管辖”原则。即在多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选

择一国法院审理案件。主要适用于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

16、论述我国成人记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于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1959年6月7日生效。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

(1)所有缔约国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和被申请执行地的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冲裁裁决。

(2)公约将“外国仲裁裁决”定义为: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所在国以外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所在国领土内作成的但该国不认为是本国的仲裁裁决。

(3)公约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和执行。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

案例分析

案例1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问题: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案例二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 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1.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外国法的查明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1,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提供. 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 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二,类推适用国内法.

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四,适用一般法理.

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案例三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

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案例4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题: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案例5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题: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6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问: 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 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2、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案例7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请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案例8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问题: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能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例9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问题:1.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法院处理本案时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案例10 1960年9月16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

(1) 纽约地方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使用纽约州法律进行适用: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选择纽约法律进行适用是合理的。

(2) 本案例中,纽约州法院采用了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 (3) 本案的判决中,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得到了体现。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 7 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 1 份遗嘱和 6 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 2 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 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

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 1 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1 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有单一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单一制国家一般为一个法域,如日本、法国等国。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 3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 4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方法 5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①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②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6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 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7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8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9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10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11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12主权原则: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的权利,以及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13平等互利原则: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14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各国既要考虑各自的国情和民商事基本制度同时也要顾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和习惯做法。 15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16条约信守原则:要求各国对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应善意、忠实地履行和遵守,而不得任意背弃或违反 17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用的状况。 18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又称“适用规范”、“选择规范”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19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0系属: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1连结点: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22连接点的软化处理:连接点软化,又称“连接点弹性化”。是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灵活的连接点而使冲突规范的适用具有弹性。其主要表现是对一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设定多种连接点,或者将已软化的连接点,运用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将上述两者结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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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先决问题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 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 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 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 (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 (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 (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参考答案 1、主要问题是对李伯康位于广州的不动产的继承。 2、本案并不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不动产的继承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本案主要问题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法院地法,不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即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3、此时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动产继承问题,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此时为美国法,符合先决问题构成的三个要件。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 七、案例分析题 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 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 第三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国籍男子甲与A国籍女子乙在北京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后乙独自回国从此未归。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要求抚养丙而乙要求丙由她带去A国抚养。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为什么? 答:(1)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于离婚案件,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典型案例精选案例分析题21 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l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提问】 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 E地的个人财产作了 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8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l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丙则提出: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l.由于甲未立遗嘱,故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甲的财产包括位于8国的住所以及位于中国E地的l00万人民币,甲死亡时住所在B国,故动产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8国法院管辖,中国E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丙的主张成立。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 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方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 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音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方式,从而肯定了录音遗嘱方式的有效性。因此,该录音遗嘱有效, 分析题22 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法律域内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6、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7、冲突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使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8、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9、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10、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11、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2、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13、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识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14、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用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1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16、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17、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 18、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 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19、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20、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的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21、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1908 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 2.本案如何判决? (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 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 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尔果留在法国的遗产。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一)问题 1.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如何判决? (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福尔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986年中国籍男子甲与韩国籍女子乙在中国结婚,婚后生一子丙。依照我国《国籍法》,丙具有中国国籍。1998年乙回国,从此未归。1994年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何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对此是如何规定的?2.甲的住所地法院应如何办理此案? 1.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跨国的或超越一国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属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思(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答:法院应首先通过本国冲突法的指引,确定该案应适用的准据法,而后依据准据法对该案作出实体判决。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离婚案。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甲在北京与一位20岁西班牙商人乙签订了一份商品进口合同,由乙供货,履行地中国。合同生效后至交货期间,该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飞涨。如果履行交货合同义务,将给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拒绝履行合同,乙向甲提出按照西班牙法律,他是未成年人(西班牙法律规定25岁是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所签供货合同无效。甲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1)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是什么对其有哪些例外或限制? (2)本案中的西班牙人乙的行为能力如何认定?作为法官应如何处理本案? (1)答:在国际私法中,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般多主张依当事人属人法作为准据法加以解决,此一规则也是国际私法中为各国采用的少有的几个共同规则中的一个。只不过大陆法系国家所指当事人属人法即为当事人的本国法,而英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即是当事人的属人法。 属人法是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基本规则,但在各国实践中,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国不明他人的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各国在适用人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这一冲突规则时,仍有一些例外的限制,主要有: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三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亦即商业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2)答:本案中西班牙商人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因为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2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或曰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上外国人的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法律上享有的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状况。 2.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3.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把它已经给予或者将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优惠,同样给 予缔约他方(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 4.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 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5.无差别待遇、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 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6.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7.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8.国籍: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9.国家主权原则(sovereignty doctrine):国家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权力。在 国内是最高的,在国际上是独立和平等的。国家主权在本国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这一特性派生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 权,而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独立性则派生出国家豁免权。 10.国家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 的权利。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 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邵海丰八、案例题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4分)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

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4分) 2、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

国际私法考试案例分析

01任务---案例分析: 1、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制度是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2、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综合版作者

综合了梁与袁两位老师所提名解,大部分为书本上所得,一部分参考了人人上各位同学的资料,格式比较清楚,祝大家一起取得优异成绩啦。下面是其他同学整理的国私资料,附上传送门。 去年彭林同学整理的袁梦霞同学的国际私 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7472977.html,/blog/248508611/731866686 龚平同学梁敏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7472977.html,/blog/335634451/890377077 吴頔敏同学名解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7472977.html,/blog/264937823/797558245 宋宇虹同学学说解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7472977.html,/blog/248354872/795366976 李卓韫同学袁发强版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7472977.html,/blog/285581451/890824486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国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间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的政府间组织。 其目的在于统一冲突规范,是一个常设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我国于1987年7月3日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13世纪~18世纪的国际私法学说史} 2、法则区别说: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围。 一共有三个法则区别说:意大利、法国、荷兰。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私之父)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复习过程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典型案例精选案例分析题21 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l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提问】 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 E地的个人财产作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8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l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 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丙则提出: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l.由于甲未立遗嘱,故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甲的财产包括位于8国的住所以及位于中国E地的l00万人民币,甲死亡时住所在B国,故动产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8国法院管辖,中国E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丙的主张成立。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方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

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音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方式,从而肯定了录音遗嘱方式的有效性。因此,该录音遗嘱有效, 分析题22 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是美籍华人。 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l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同住。朱昂、余杏芳去世后,由朱宣强及其夫居住。 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提问】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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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题库2013.12(仅供参考) 年9 月16 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度周末。杰克逊先生驾驶汽车行驶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出了交通事故,致使巴贝科克小姐身受重伤。回到美国纽约后,巴贝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妇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时有疏忽行为,致发生车祸使其身受重伤,请求予以赔偿。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即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因为,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不负赔偿责任。巴贝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决定适用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巴贝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要求的损害赔偿。 问: (1)纽约地方法院考虑到了哪些因素,使用纽约州法律进行适用? (2)本案例中,纽约州法院采用了国际私法的哪个原则? (3)本案的判决中,哪个国际私法学说得到了体现? 参考答案: (1) 纽约地方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使用纽约州法律进行适用:从该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的居民,住所也均在纽约州,买汽车、办理驾驶执照和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因此,与加拿大安大略省相比,选择纽约法律进行适用是合理的。 (2) 本案例中,纽约州法院采用了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 (3) 本案的判决中,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得到了体现。 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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