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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性教学在我国民法学教学中的适用

研究性教学在我国民法学教学中的适用

张荣锴曹艳芝

摘要:我国恢复民法学教学已有三十余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民法法律体系的

不断完善,传统民法学教学方法的弊端不断显现,尤其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研究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研究性教学最早由杜威提出并进行实践的,研究性教学以自由性为原则,以观念的诞生为认识基础,将研究与教学相统一,从教学大纲到教学的具体环节,发现并解决问题创造出新的教学环节和教学要素,主动的构建知识体系的一种教学方法。①研究性教学应用于民法学教学有助于改善传统的民法学教学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它也有学生学习方式、教师教学观念难以转变和难以进行教学评价等难点,将研究性教学应用于民法学教学中在我国还属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探索。

关键词:研究性教学;民法学教学;创新能力

作者信息:张荣锴,1990年7月4日出生,性别男,民族汉,法学学士学位,工作单

位:湘潭大学法学知识产权学院(411100)学生,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琴湖公寓二栋502,邮编411100,电话187********,邮箱:zhangrongkai0704@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7489358.html,,就读学校:湘潭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攻读硕士学位,2012年9月入学。

曹艳芝,1958年1月出生,性别女,民族汉,法律硕士学位。工作单位:湘潭大学法学知识产权学院(411100)教授,通讯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法学知识产权学院,邮编:411100,电话131********,邮箱:1157284392@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7489358.html,,湘潭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

Abstract:our country restored Civil Law Teaching has over thirty years,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civil law,drawbacks of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s of civil law continue to appear,especially for students' creative ability and research capacity presented a huge challenge.The Research-based teaching was first proposed by John Dewey and practice,Dewey's educational thought in the history of mankind is a landmark figure,He is the most famous philosopher of education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Research-based teaching’s core is freedom,generating ideas is the foundation,the unity of research and teaching,from the syllabus to specific aspects of teaching,identify and solve problems and create new teaching and teaching elements,initiative to build a knowledge system of teaching methods.Applied research-based teaching helps improve teaching civil law tradition of the people some of the problems that exist in Law Teaching,but it also has student learning and teaching concept are difficult to change and difficult to evaluate and other shortcomings,the applied Research-based teaching Civil Law ①张华:《研究性教学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01日第49页.

Teaching in China is still at an initial stage,also need to explore mor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spects.

Keywords:Research-based teaching ;Civil Law Teaching ;Innovation capacity

康德说,人即目的。这句话的教育意义在于:在教学中,教师是主体,学生也是主体,教师与学生是交互主体关系。①民法是最重要的实体法和私法,民法学是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精通民法者,精通天下法”之说就充分反映了民法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地位。②我国恢复民法学教学的历程与改革开放基本同步,已有三十余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民法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传统民法学教学方法的弊端不断显现,尤其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研究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

一、研究性教学理论

研究性教学最早是由杜威提出并进行实践的,他起初是以在哲学领域的成就而闻名的,他是20世纪世界范围内最著名教育哲学家。杜威的研究性教学倡导的学习其实就是解决问题和探究问题,在杜威看来没有问题解决和探究的学习是不值得提倡的。杜威的研究性教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首先,研究性教学是建立在学生对于学习充满兴趣的基础之上的,在此基础之上学生能够通过自己的实践和探究积累经、分享经验,这是研究性教学的意义所在;其次,学生在研究性教学中通过自己的探究所获得的经验应该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同时能够服务于社会生活的经验,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很高实用价值的经验。杜威在1910年出版的《我们怎样思维》一书中提出了“思维的五阶段论”,这五个阶段是:(1)问题的感觉,即暗示:困惑、挫折或意识到困难的状态;(2)问题的界定,即理智化:确定疑难究竟在什么地方,包括不太具体地指出所追求的目的,需要填补的缺口或要达到的目标;(3)问题解决的假设:提出问题的种种假设;(4)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逻辑推理:如有必要,连续检验这些假设,并对问题重新加以阐述;(5)用行动检验这些假设:进行验证,证实、驳斥或改正假设。③杜威依据思维的五阶段论,提出了“问题教学”,在运用“问题教学法”进行教学时,教师对问题的设计必须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所积累的不同的经验、所提问题与学生生活的联系程度、能否开拓学生的思维引导学生进行创新等,努力创设一种学生在教师所提问题的引导下通过自主探究、创造性解决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同时学生必须负责一步一步地展开他所想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自己去发现想法是否有效,④“问题教学法”并不只是让学生记住已有的教材内容,相反,教学内容应当是通过教学过程而形成的。这使得其“研究性教学”的理论得到极大的丰富和发展。

二、研究性教学应用于民法学教学的难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逐渐深化,而我国高校培养的民法学人才存在着理论知识与实践脱节的弊端,原因主要是我国高校对民法学教学仍然采取课堂讲解式的教学模式,教师更注重对教材中理论知识的讲解,在教学资源有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学生很少能够有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这就导致了我们所培养的学生理论知识丰富,但是遇到实际问题却无从下手。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研究性教学更重视理论知

①张华:《研究性教学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01日第49页.

②方红舟:《论我国高校民法学的教学方法》.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11年10月21日.

③刘旭东:《问题意识与教师教学智慧的形成》.课程·教材·教法. 2010年05期.第105页.

④赵祥麟, 王承绪:《杜威教育论著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1. 第191页.

识与实践的结合,更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研究性教学应用与民法学教学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难点:

(一)学生学习方式难以转变

整个教学过程都是围绕着学生而展开的,学生是教学的接受者,也是学习过程的主体。由于受传统的教学模式影响,我们目前的教学形成了“三个中心”的特点,即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忽视了研究与创新,学生习惯了机械思维和记忆,对参与研究活动的兴趣并不是很高,学生对于学习还是习惯依赖于教师的讲解和单纯的背诵记忆,研究性教学要想在高校民法学教学中应用,第一个问题就是要强化学生的主体意识,培养学习研究、创新的观念。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学生对于研究仍然充满着神秘感,心理上存在畏难情绪,对于科研和创新积极性不够,同时,由于高校学生刚刚脱离高中的填鸭式教育,性格比较内向,很少有机会与人争辩,学生也难以提出自己的独特意见,往往造成讨论的形式主义。因此,研究性教学要在高校民法教学中适用,学生学习和思维方式的转变是难点也是基础。

(二)教师的教学观念难以转变

无论是我国的古代教育还是现代教育,教师在教学中都是“领导者”的地位,教师与学生之间保持着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领导者”拥有绝对的权威,“被领导者”只能被动的接受,二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对立的关系。在教师的观念中教师的任务是“教”,将教材中的内容完整的清晰的传达给学生,学生的任务是“学”,学生应当将老师所传达的知识全部记住,“教”与“学”是分离的、对立的,学生所要学会的不是如何去使用教材和获取知识,而是去“接受”一些教材中固定的知识就可以了。研究性教学要想运用于民法学教学中,教师必须接受自己“领导者”形象被否定的现实,教师对于自己的定位必须从知识的传递者转变成知识的创新者,这对教师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目前,我们的《民法》课程主要还是采用的教师逐章的讲解,内容庞杂,教师只能泛泛的讲解其中的部分的知识,并不能够深入的讲解,使得学生也只是理解了表层的知识。由于课时的原因,实践部分只能是通过对案例讲解来实现,难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同时,课堂交流的不足使学生听课觉得很枯燥、注意力不集中, 提不起兴趣, 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研究性教学应用于民法学教学的认识基础就是师生合作来创造知识,这就要求教师要放下架子,深入到学生中去,与学生一起进行研究和探讨;另一方面,民法学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学学科,随着研究性教学的不断深入,学生会接触各种法律或者学科的知识,提出各种具有建设性或者跨学科的问题,促使教师需要扩大自己的知识面,也应该对教师的教学方法和相关技能进行新的培训,教师的工作量也随之大幅度增加,对教师形成很大的考验。

(三)难以进行教学评价

我国民法学的教学目标其中之一是启发学生对现代民法理论以及我国民事立法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长期以来我们对于民法学教学成果的评价依赖于书面的考试,但是研究性教学的成果主要表现为学生自身能力的提高,并非对于课本知识的简单记忆,传统的书面考试不能很好的反映研究性教学的成果。同时由于研究性教学的自由性原则,教师的授课和学生学习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如何进行教学评价才能客观、全面的反应教学成果,是研究性教学应用于民法学教学的又一个难题。不仅是对于学生的考核困难,对于教师的教学评价也是难以操作。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研究性教学中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更加灵活,授课内容更具实践性,所要教授的并不只是书本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对能力的培养,因此如何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价也是研究性教学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

三、研究性教学应用于民法学教学的具体构思

(一)培养学生对问题的质疑和理解能力

首先,研究性教学是一种创新的教学模式,所要培养的是具有突破性思维的学生,研究性教学改变了以往封闭、灌输的教学环境,使学生处于一种相互交流、开放、变化的环境中,学生获取的知识不断增加,但获取知识并非研究性教学的最终目标,学生通过对所获取知识的质疑,突破以往的权威主义思想,逐渐形成质疑意识,由此使自己的视野更加宽广,这也是研究性教学转变学生学习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必然选择;其次,新知识观表明,认识真理就是创造真理。①在研究性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多种途径自己动手收集材料,但这只是研究性教学的准备阶段,学生应综合运用这些材料,在掌握和理解的基础之上形成自己的个性化理解,而不是泛泛的阅读材料。对于学生的个性化理解,教师应当尊重和支持,以此开发学生的研究和创新思维,引导学生对问题进行质疑的能力。

(二)教师与学生合作创造知识

由于我国民法体系还处于完善阶段,学术界也是百家争鸣,不同的教师对于同一问题也是具有不同的观点。在研究性教学中,教师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教师所起到的作用只是引导和在学生研究无法开展时进行必要的提示,并不能对学生的研究做权威性结论。在教学实践中,教师首先要放下架子深入到学生中去与学生一起进行研究和探讨,这样才能为以后的合作研究奠定基础,其次,研究性教学过程中学生会接触涉及各种法律或者学科的知识,提出各种具有建设性或者跨学科的问题,教师需要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最后,教师应积极改变自己的教学方式,单一的灌输方式并不能适应研究性教学,教师必须将研究与教学相结合,追求的应当是学生研究能力的提高而不是对权威性结论的记忆。

(三)教学方式的多样性

研究性教学是一种开放式的教学方式,要将研究性教学应用于民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必须根据不同的教学任务选择不同的教学方式和活动形式。所谓的教学方式的多样性是指,在民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熟练运用传统的课堂授课模式,也要采用比如互动式教学、情景教学等教学法,同时,不仅教学方法可以有多种,教学的地点也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在教室进行讨论也可以深入社会进行调研。研究性教学应用于民法学教学中应当注意:首先,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可以注重使用课堂讨论等适合文科类学科教学方法,充实学生的理论知识,也可以采用理科式的实验、调查等方式,做到因材施教;其次,民法学教学的目标之一是要求学生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理论知识只是手段,最终指导实践才是目的,因此,教学中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使学生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需要相衔接,既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又可以锻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评价应注重教学过程

现阶段我们所要培养的法学人才应当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研究能力,而不是对于固定知识的简单记忆,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已经难以对于研究性教学成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对于研究性教学成果的评价标准也应当随着改变。传统的教学评价侧重于对教学成果的评估,忽视对于教学过程的关注,与此相反,研究性教学侧重的是对于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这些并不能通过书面的考核来体现,在进行教学评价时应注重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创造知识

①钟启泉,安桂清.《研究性学习理论基础》.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第52页

和努力研究的过程。新课改的目标也要求我们让学生掌握自主学习、思考研究的能力,另外,研究性教学过程中学生并不一定都能创造出新的思想、新的知识,但只要进行了努力的合作和研究,我们就应当视作其合作和研究意识的提高,并予以鼓励。实践中,学校应当根据自己的教学风格制定与自身相应的教学评价机制,而且这个评价机制应侧重于对整个教学过程的评价。

总之,民法学教学不仅肩负着传播民法学知识的任务,更具有培养新时期创新型法律人才的使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民事案件正不断的挑战着我们以往灌输式教学方法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研究性教学方法应用于民法学教学过程中是高校民法学教学改革的必然要求,从理论上讲,必须做到三个方面的协调发展,首先是学生对于以往学习方式、学习心态与研究性教学方法要求的相协调;其次是教师对于整个教学过程的安排与学生接受能力的协调;最后是学校在教学评价等方面的改革要与社会对于人才的要求相协调。另外在民法学教学中应用研究性教学法必须紧紧抓住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和质疑精神的民法学人才这个目标,不断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研究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推动我国高校的教学改革,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民法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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