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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消解论中国式辩论原则

之消解论中国式辩论原则
之消解论中国式辩论原则

论中国式辩论原则之消解

霍海红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诸多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均从《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第10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和《民事诉讼法》(1991)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总结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即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此涵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出辩论的主体、形式、方式、内容等具体内容。[1]这项继承于苏联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的同名原则存在着根本区别。按照日本学者的概括,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通常包含三层含义:(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只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2)法院应当将双方当事人无所争议的主要事实当然地作为判决的基础;(3)法院能够实施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禁止职权证据调查)。[2]如果将我国所谓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作一对比就会发现,前者强调当事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享有实施辩论行为的权利,后者则强调诉讼材料(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引入由当事人确定和决定;[3]前者将辩论原则视为公民民主权利和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4]后者则将辩论原则作为对法院实施突袭裁判和进行职权干预的基本防范措施。[5]正是基于这种巨大差别,张卫平教授曾精辟地将两种辩论原则分别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和“约束性辩论原则”。[6]本文试图以迈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这一基本共识为基础,[7]论证中国式辩论原则自身的混合、过渡属性和全面消解的必然性,并进而在比较的层面上揭示出在我国确立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重要性和必然性。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之所以将省思对象称为“中国式辩论原则”,而不是“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是因为它既有别于大陆法系通行的约束性辩论原则,也与苏联式的“辩论原则”存在重要差异,尽管它们本质上都是非约束性的且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中国式辩论原则鲜明地体现出转型时期的中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的特点。

一、名不副实的中国式辩论原则

按照我国学者比较通行的界定,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或者至少在重要诉讼阶段上,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和风貌,是制定、调整和修改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的依据。[8]按照这种界定和描述,中国式辩论原则实在名不副实。

[9]

首先,中国式辩论原则强调当事人有进行辩论的权利,这本身没有问题,但如果仅仅是强调这一点,那么该原则就会沦为“当事人之诉讼权利”之一种,而《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就显得多此一举,因为第50条明明已经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事实上,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对《民事诉讼法》第12条“有权进行辩论”和第50条“进行辩论的权利”所作的条文说明就并未显示出实质区分,因而给人一种重复之感:前者即“辩论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争议的问题以及法律的适用,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者即“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就有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展开辩论。”[10]如果仅是因为当事人进行辩论的权利在诉讼权利体系中范围更广或更为重要,或者之前的诉讼体制对此项权利较为忽视而如今需要加强,那么只需对第50条中的辩论权利进行立法增容或扩大解释并以特别的规则强化对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保护就足以达成目的,没有必要硬要给其一个“基本原则”的名号,比如可以通过严格贯彻公开审判制度,加强上诉程序、再审程序对该权利的救济等方式来强化保护。2007年底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已将“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可以视为在此方面的一个重要举措。

其次,中国式辩论原则虽然形式上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但却谈不上对该过程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也谈不上对民事诉讼结构有何重要的塑造作用。它充其量只是表明当事人进行辩论的权利广泛存在于各诉讼阶段之中(比如,从起诉与答辩开始就已经是该权利的行使),而不像提出回避申请、提起上诉、申请执

行等诉讼权利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诉讼阶段,换句话说,前者与后者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不同。[11]学者们也曾在谈到辩论原则时特别指出:“辩论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中,在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前准备阶段,特别是开庭审理阶段,当事人固然可以进行充分地辩论,在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允许双方当事人人进行辩论。因此,不要把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与辩论原则混同起来。”[12]该论述与其说指出了辩论原则与开庭审理辩论阶段的差异,还不如说强调了中国式辩论原则不只存在于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后者只是前者一个极为重要的表现而已。

再次,中国式辩论原则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制定、调整或修改的依据,而这一点被认为是原则的重要功能和其区别于规则的重要标志,正如姚建宗教授所指出的:“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本源与核心,尽管其在法律文本中具体条文的绝对数量较少,但它在逻辑上是其他法律要素尤其是法律规则的灵魂和统帅。”[13]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修正以及通过诸多司法解释进行的实际规则调整并未体现对中国式辩论原则的遵从和具体化,反倒是常常从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中找到理论资源和立法说明,比如,法官证据调查范围上的重大立场变化(《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事证据规定》第15、16、17条)、自认制度的正式确立(《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举证时限制度的确立(《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等就是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在中国的具体规则表达。在此意义上,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已经悄悄在中国积蓄力量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取代中国式辩论原则,只是目前还未得到全面、正式的承认而已。

最后,中国式辩论原则的存在带有明显的注释法学的影子。当事人辩论权的规定被理所当然地认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定程度上源于第12条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位置——第1编“总则”中的第1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1章共有17个条文,除第1条的“制定方针”,第2条的“任务”,第3—5条的“适用范围”外,其余条款几乎都被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于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上便有了少则七八个、多则十几个的基本原则,也引起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范围甚至界定本身的争论(这一点在诸多民事诉讼法教科书上都有体现,不过这种状况近年来已经有所改变)。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苏联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的影响(这一点只要比较一下两部民事诉讼法典的第

1章就可以看出),《苏俄民事诉讼法典》(1964)第1编“总则”中的第1章就是“基本原则”,苏联学者们根据这些条文总结出民事诉讼法的诸多重要原则。[14]

二、造成混乱的中国式辩论原则

在约束性辩论原则成为大陆法系的普遍共识、我国已在学说、制度层面逐步接受甚至体现该原则精神的背景下,中国式辩论原则的存在极有可能造成诸多误解和混淆,尤其是对非诉讼法学者、实务界人士和普通民众而言更是如此。比如,中国式辩论原则的存在和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缺席,使得学者们热议甚至在制度上有所设计的释明权观念和规则无所依托,无法理解,无从把握。所谓释明权,[15]是指“在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存在着不明确或可疑之处时,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予以释明(澄清或说明),而且,在某些情形下,法院必须要求当事人予以释明。” [16]一般认为,释明权制度的存在构成了对弱势当事人的额外帮助和对不平等对抗的特别矫正,因为“法律之外的不平等”导致当事人在整理与提供信息方面能力不对等的情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释明权根本无存在的必要,因为它的功能早已被无所不包的法官职权干预所吸收或替代。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当事人能力不对等问题给予超乎寻常的关注,它对当事人主义模式在此问题上的无力和无视也大加批评:“依照辩论原则,资产阶级法院只能把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自己判决的基础,并为判决而对它们进行评价。法庭根据自己的职责,对于证据不进行调查(个别除外)。很明显,法院在诉讼中的态度,是不干涉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谁得到胜诉,不是看谁正确,而是看谁更机灵和更有经济实力。”[17]他们认为只有赋予法官职权由其灵活确定对何人、在何时给予特别帮助才能真正、彻底地解决问题。相反,只有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彻底贯彻的当事人对抗主义产生弊端、法官中立显得过于消极以致成为不可忍受的“无所作为”时,提出法官应当拥有释明的权力(或义务)才有必要和可能。正如张卫平教授所指出的:“辩论原则在大陆法系民诉理论中的地位就决定了释明权的地位。几乎所有关于民事诉讼基本问题的专著都必然触及这一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法学者对释明权问题的厚爱也完全源于学者们所处的以当事人主导为基本特征的诉讼体制和模式,源于当事人主导这种诉讼价值观。如果置身于另一个完全不同的诉讼体制和模式,对释明权问题的感觉就大不一样了。”[18]

按照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一般原理,释明权与辩论原则存在补充与被补充、例外与原则的关系,然而中国式辩论原则却与释明权观念和制度无实质性关联,因而我国的释明权制度实际上缺乏针对性(我们拿来了大陆法系的释明权制度,却未同时拿来作为释明权产生原因的辩论原则),这可能导致三个消极后果:(1)如果没有作为释明权存在前提的约束性辩论原则,释明权根本无法确定自己的准确位置和前进方向,我们也无法准确把握它的功能及其限度,也无法使当事人理解释明权的意义与限度。[19]即使在辩论原则和释明权制度都已较为成熟的大陆法系国家,释明权的合理把握始终是一个难题,更不必说根本未确立辩论原则前提的我国。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教授就指出释明权实践运作的难点:“由于在日本的诉讼实践中许多案件都没有代理律师而只有当事者本人进行诉讼,法官的释明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当事者中只有一方请了律师时,双方的辩论能力极有可能失去平衡,因而要求法官适当地行使释明权。但是法官进行释明的结果总是意味着对一方当事者的援助,因此过分地或明显地行使这种权限可能招致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20]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官们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举证释明是法官应尽义务,但现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把握释明的‘度’大家认识还不清楚。以致实践中有的法官积极释明,让对方感到法官明显偏袒一方,也有的法官消极、被动行使释明,当事人在一审败诉后上诉时,当二审法官责问当事人怎么不在一审提出某某问题时,当事人的回答常常是:法官没告诉我呀。因此,如何行使释明经常是法官感到困惑的问题。”[21](2)在“辩论主义”缺席、职权主义根深蒂固的中国语境下,不仅释明权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会更加困难,更为严重的是,释明权的引入甚至可能成为广受质疑的职权主义继续争取权力的隐蔽突破口,如此释明权的引入就不是对我们试图确立却仍远未完成的当事人主义的“矫正”,而可能在客观上成为职权主义“复辟”的中间步骤,[22]最终释明权本身也将最终消失,就像在职权主义诉讼体制下释明权并不存在一样。(3)释明权、约束性辩论原则、非约束性辩论原则三者的关系问题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术语使用问题显得混乱。我国学者早已在谈论释明权及其与“辩论原则”(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密切关系,尽管在立法层面我们没有确立该原则,而是确立了另一个“辩论原则”(非约束性辩论原则)。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怪现状:我们热议的释明权制度针对的是在我国并不存在的约束性辩论原则,而我们所谓辩论原则与释明权制度无实质关联,却与约束性辩论原则分享着“辩论原则”的称谓。逻辑学家指出:“存在这

样的情况,表面上的岐见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岐见,而仅仅误解或词汇误用的结果。”[23]那么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表面上的共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共识,而仅仅是误解或词汇误用的结果。

三、激励不足的中国式辩论原则

中国式辩论原则认为,通过赋予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就可以调动当事人实施辩论行为的积极性(比如在法庭上积极地提供证据、质证,积极进行辩驳和论证等),以便创造出有利于民事审判效率和发挥主体性的激励机制:“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便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24]在非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发源地苏联,学者们就已表达出对辩论原则的这种设想或期望,比如,“辩论原则在于案件参加人享有充分权利,表达双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利益而在证明和论证法律理由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5]再比如,“社会主义辩论原则一方面包括当事人有权利和义务把与案件实体具有重要意义和与此有关的论据告诉法院,并在诉讼中坚持自己的立场;另一方面包括积极协助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其他国家管理机关查明和确定全案案情。”[26]这种通过赋予当事人权利而促使其积极施行有助于法院审判的行为的激励设想当然是可以成立的,因为权利一方面意味着法律对某种行为的肯定性评价和认可,另一方面意味着行为者能够通过行使权利获得的法律上的利益。只是有两点需要指出:(1)这种对辩论原则功能的论证更多是相对于无辩论权利或只强调义务的诉讼体制而言的,或者才有必要或意义,否则它更像是说出了人人都知道的真理而已,因为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或者在二者之中更具微妙差异的诸多诉讼体制,至少在法律文本或民事诉讼理论上,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拥有辩论权利都已不是问题;(2)这种辩论原则功能的论证只强调当事人的主观能动层

面而没有关注客观保障层面,而当事人实施诸种辩论行为积极性的保障绝非仅靠其主观努力就可以实现,因而这种意义的辩论原则所表达的激励本身是不完全的,它没有考虑到当事人可能面对的困境或约束条件。毫无客观保障可能使得主观努力大打折扣,甚至完全不起作用。

逐步摆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迈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基本共识和立法的努力方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公平、有效运作有两个基本前提和条件:一是基本保证对抗的双方当事

人能够势均力敌而不是“一边倒”或者沦为赤裸裸的智力、经济力量的对抗;二是对抗的过程和结果能够在判决的最终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不是沦为装点门面的花瓶。其中前者解决的是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基本公正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当事人主义模式对双方的对抗激励问题和对法官的中立要求问题。如果说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常常因为强调第二个条件而忽略第一个条件,[27]因而必须修正或调整,那么中国式辩论原则既无法真正确保第一个条件实现,[28]而且也无法满足第二个条件,它产生不了对当事人对抗的足够激励,因为判决及其作出过程没有受到当事人辩论和举证的制度化约束,当事人辩论和举证的意义将大打折扣,甚至当事人可能会受到“突袭裁判”。更为严重的是,一个理性的当事人预见到辩论和对抗并不会带来明显或直接收益,或者收益会被来自法官干预的不确定因素或“选择性执行”冲淡时,他会选择放弃法庭对抗或者同时寻求庭外途径来达到对其有利的结果,即使这种途径明显会被认定为非法。既然辩论程序缺乏实效性,另觅他途就成为人们的“自然”选择,无论官方如何看待此种选择。[29]按照这种经济学分析的路径,“双方当事人热衷于大量的庭前非公开活动,以非程序化、非正当的方式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客观判断”[30]既非偶然,也不令人惊奇,它只是表明了人们在特定制度约束条件下的某种(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扭曲的激励不仅是针对当事人而言,还包括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群体:(1)律师们为了获胜而有意或者被迫寻求影响法官判断的非法却有效的途径,这种做法加剧了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特别是在“我国律师从业者更多关注的是西方律师享有的市场垄断、行业自治等职业特权和利益,忽视、甚至毫无了解“职业”为公共服务的一面”[31]和“中国律师面临巨大的执业障碍和生存压力”[32]的双重困境下;(2)律

师们不专注于法律知识和辩论技能,而是想方设法建立和利用关系网络办案,一旦这种策略频频出现并屡屡得手,极有可能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劣后果,并最终将对我国本来就发展不充分的律师职业产生致命的打击,因为它不仅会造成大量优秀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的退出,或者导致更多将以律师为业的人采取先进入政府或公检法部门积累人脉再开展律师职业的策略(这种策略本身又会不断加剧“劣币驱逐良币”的巨大洪流),更会导致律师职业形象的彻底丧失;(3)律师的功能无法有效发挥,权利和地位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我们常常在文学、影视作品中看到律师在法庭上激烈、精彩辩论的场景,并产生强烈共鸣,不仅是因为这种安排能够产生引人入胜的戏剧冲突效果,更是因为它的确构成了律师职业最重要的工作之

一,而且是(或应当是)对影响判决最直接、最具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我们都会同意,一旦法庭对抗过程形同虚设,那么律师角色的重要性和主体性都会大打折扣,在诉讼过程中也就谈不上多少“律师的”权利或什么“律师的”地位了,因为法庭庭审及其效果实在是律师的地位、权利、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等的一次集中、全面的展示。

四、形式化实践下的中国式辩论原则

如果以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对民事诉讼程序构造和运作的巨大影响作为参照,中国式辩论原则可能造成诉讼程序的弱化或软化,使得程序缺乏应有的效力和力量,这对于程序正义观念相当薄弱的我国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首先,中国式辩论原则虽然从正面宣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并同时强调法院有义务和权力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33]但由于辩论的权利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主要依赖于法官,而辩论原则本身对法官又没有任何实质性约束,于是辩论程序在不同的法官手中或同一法官审理的不同案件中可能具有不同的面孔和效果。这种个别化的实践一方面使得程序的所谓“高度确定化效应”[34]增加了不确定性,从而以实践的方式解构了程序本身(难以想象没有这种高度确定性,程序还会是什么);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更大的信任危机,正如刘学在教授所担忧的:“程序的展开和处理结果在审判人员的裁量下高度个别化,从而缺少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志来判断是否具有妥当性、正确性,由此而引起一种‘黑箱效应’: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一般人总可能怀疑纠纷的处理因审判人员的能力、素质或人格方面的问题而遭到扭曲,并因此感到不安,而这种怀疑或不安既很难得到证实,也很难消除。”[35]在目前中国语境下,这一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和警惕,因为我们面对的问题不仅是如何防止出现具体案件的司法不公,更是如何解决司法不信任的大量产生和扩散这一顽疾。个案的司法不公固然会造成和加剧司法不信(尤其是在目前发达的媒体和网络条件下),因而努力消除个案司法不公的确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维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公信力较低的情况下,司法不信会产生一种高度的自我强化能力,它通过增加对司法不公的“合理”[36]想象,进一步强化司法不信,使得那些只有较小瑕疵的司法过程被轻易放大为严重瑕疵的司法过程,甚至实质上没有

任何瑕疵的司法过程都因这种不信任的想象而难以获得信任(原因似乎很简单:谁确切知道呢?),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放大甚至可能得到许多人的下意识的共鸣。[37]而要阻止这种自我强化机制就不能仅靠消除个案不公,更重要的是要使所有人看到和相信司法系统正在全面确立和严格实施制度性的和程序化的机制,并努力使司法过程处于公开运行的状态,即使如此也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才能看见明显的成效。在此意义上,我们应当始终牢记两点:一是司法公信与权威是需要耐心建立和刻意维护的;二是程序从来都不仅是一种约束机制,更是一种保护机制。[38]

其次,中国式辩论原则的实践运作极有可能出现严重的形式化,暴露程序的软弱无力。张卫平教授就曾指出:“开庭审理以及当事人双方激烈的言词辩论,常常变形为一种‘话剧表演’,而流于形式,即所谓程序‘空洞化’。”[39]程序的空洞化构成了对程序形象的严重损害,也成为程序正义扎根中国的巨大障碍,因为空洞化的程序赤裸裸地呈现出的程序的无用和无力,也使得其可能牺牲实体正义的代价承受显得不可忍受和毫无价值,有谁会愿意作出没有收益而只有成本的选择呢?空洞化的程序应当说是不能称之为程序的,或者至少不是我们要建立的可以“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40]虽然近些年来,为遏制先定后审、程序虚设等不良倾向,已经强调庭审功能并有制度性做法,比如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然而,如何使得庭审程序进一步实在化仍有待进一步的努力。回顾程序正义在中国的理论、实践与制度,其步履维艰不仅是因为“舶来品”身份因而在本土势头强劲的“实体本位主义”面前一时还很难争取到有利的

竞争位置(无论是对于社会大众还是对于司法者、执法者),[41]更在于程序规则设置的无力和贯彻的无力的现实使得程序正义始终无法真正全面展示出其独特的不可或缺的价值(这反过来又不断强化了“实体本位主义”的力量、巩固了其支配地位),令人相信即使承受它所带来的代价也是值得的,其对我们一直向往的中国未来法治建设将有莫大的益处。总的来说,中国语境中的程序正义目前更多停留在学理上和法律文本上,而不是司法实践中,更未到达普通人的灵魂深处。程序并非未发挥作用,只是还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可喜的是,2007年底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已将“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从而构成了辩论权的重要保障措施,也显示出中国式辩论原则走向实在化的努力。按照立法者的说明,所谓“剥夺辩论权”是指如下三种情形:(1)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法院没有给被告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2)法院在开庭审理阶段没有经过辩论程序,而是在法庭调查之后,迳行作出了判决;(3)在法庭辩论终结时,没有按照第127条的规定由审判长询问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即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在法庭笔录中没有体现。[42]然而,值得追问的是,尽管立法者基于上述三种情形的特别重要性和再审作为一种例外纠错程序的特性,将“剥夺辩论权”的情形限于上述三种,但如果法官仅仅是象征性地开展辩论程序,并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最后也未将判决系于辩论程序所界定的事实和证据范围,当事人如何获得救济?此种情形的出现比例应该远高于上述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的辩论权“剥夺”虽然重大,但却过于明显,因为每一种情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27条,因而法官不会冒着如此高的风险去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且恶劣影响丝毫不逊于前者,因而如果不能解决此问题,我们很难说已经解决了辩论权的实在化问题。依笔者之见,第179条第10款更多考虑避免辩论程序明显的重大缺失,而不是或未能解决辩论程序的形式化问题。形式化是一种比较隐蔽且在目前制度下无法有效“制裁”因而会较多出现的病象,甚至第179条第10款的出现反而可能会催促更多的形式化或空洞化而不是相反,如果法官不愿严格贯彻辩论原则的话(“不愿”并非意味着一定是法官因要徇私枉法而有意为之,而极有可能是基于以往的职权主义和“官本位”而习惯为之)。

五、职权主义阴影下的中国式辩论原则

中国式辩论原则源于苏联传统,苏联学者将辩论原则界定成“当事人有权引证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处分证据;检察长有权证明案件的情况,而法院则有权调查对案件具有意义的事实和收集证据,这两方面的权利互相结合起来。”[43]苏联的辩论原则在理念上崇尚客观真实和职权主义,并在意识形态的催化下,坚决反对诸如自认、限制法官调查取证职权等制度,从而呈现出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行的辩论主义明显不同的风貌。这一点可以从苏联学者的论述中清晰地反映出来,比如,“在苏维埃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是同客观真实原则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法院不应当只是依靠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材料。如果当事人不能指明

全部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不足,法院应积极主动补充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和收集缺少的证据。” [44]再比如,“国家的干预是苏维埃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中的重要因素,从而把这些原则与资产阶级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根本区别开来;同时,国家的干预也保障着苏联公民的自由能够实现,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能够获得司法上的保护。只有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的干预才是表现着个人的自由和个人有权处分自己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45]也许“非约束性”在形容苏联式辩论原则时,也无法涵盖其加强法官职权的制度倾向。

在对苏联政治、经济、法律全面继受背景下,苏联的辩论原则也被照搬过来。[46]然而,情况还是起了变化,并集中表现在199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2002年实施的《民事证据规定》。苏联的辩论原则曾经坚决地反对自认制度、当事人自理调查证据,并将当事人的辩论行为纳入法官的职权调查之中,而如今我们虽然继续坚持了当事人享有辩论权利的原则内涵,却也确立起自认制度,强调当事人提供证据、限制法官调查证据等制度(尽管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既存在不彻底的情形,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形,但无论如何已经确立了)。对照苏联式辩论原则的最初内涵,中国式辩论原则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苏联传统。这种背离可能会被我们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迈进的初步证据,但同时这种背离也造成了非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独特性和重要性的降低,因而构成了对其自身的消解力量。换句话说,如果苏联式辩论原则还可以被称为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相对应(或相对立)的“原则”,那么从中国式辩论原则背离苏联传统开始,其与“原则”的地位和称谓反而不相称了。

中国式辩论原则只是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辩论权利和可以实施辩论行为,却未从辩论对法官裁判过程和最终判决产生的效果着眼进行制度化处置。因此,即使抛开其起源的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背景,中国式辩论原则的这一特质也使得其与我国一直坚持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客观真实理念和平共处。因为允许当事人实施辩论行为在任何诉讼体制下都是存在的(至少在纸面文本或理论宣称上是如此),当事人所进行的辩论和对抗构成了法官事实认定的信息来源(不同体制下这一来源所占的比重并不相同),以弥补法官自身信息的不足(法官首先是一个倾听者,然后才是一个判断者)。区别在于,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当事

人之间的辩论和对抗不仅产生对自己的约束,也相应界定了法官职权干预的范围和法官认定事实的范围;而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的辩论缺乏自己独立的地位和效力,而是被法官无边(相对于当事人主义而言)的职权所包含和吸收。如果说大陆法系辩论原则与职权主义严重冲突,并界定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本质区分,那么中国式辩论原则却更像是对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有限共同点的现象描述。[47]也可以说,中国式辩论原则在中国职权主义语境下存在这一事实本身就表明了我国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的同名原则有着根本的不同。

在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迈进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警惕职权主义的思维和制度,即使是当事人主义模式存在问题,也应试图在其自身框架内加以解决,因为当事人主义是开放的,只是其基本精神确定不移。[48]在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中国更应坚持这一点,正如韩波博士在对协同主义、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评论中所指出的:“我国民事诉讼的更新与再造仍要以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解构为方向。在此明确的方向指引下,协同主义、和谐主义倡导者完善诉讼机制的真知灼见才可能发挥最大化的效能。”[49]由于中国式辩论原则的职权主义起源及其与职权主义能够(事实上已经)和平共处的特质和现实,坚持非约束性辩论原则而非大陆法系通行的约束性辩论原则,可能使得职权主义在中国式辩论原则之中“寄居”或“潜伏”下来。因为,中国式辩论原则并未在程序制度上反对法官的职权干预,相反,它还为法官设置了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权力。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和职权主义的水火不容相比,中国式辩论原则对职权主义有着极大的宽容,大有“井水不犯河水”之势。另外,中国式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分享了同一名称,于是在我们不加仔细辨别的情况下,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可以“堂而皇之”地成为职权主义的“避难所”。

余论

本文对中国式辩论原则必须和必然消解的论证,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就是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应当确立的立场(对前者的论证常常是在后者的参照下完成的),而后者已经在江伟教授主持的《民事诉讼法典专家修改建议稿》得到体现。该建议稿明确将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通行内容纳入中国式辩论原则之中:“人民法

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为裁判依据,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第10条)[50]这一做法表达了学者改造中国式辩论原则、建立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实质步骤,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然而将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内容与中国式辩论原则混合规定的做法,值得商榷。依笔者之见,第10条应该抛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的规定,而仅规定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实质内容,这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同样与建议稿第51条显得重复:“当事人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以及本法规定的其他诉讼权利。……”就像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条鱼第50条一样;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混合的双方本身代表了两种诉讼模式传统,这种混合可能导致不伦不类的理论和实际效果,而且所谓“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完全可以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实质性内容推导出来。

论中国文化

课题:陈情表中的孝道 学习目标: 1、熟读全文,掌握文中出现的重要的实词,虚词,古汉语 句式。 2、引导学生体会作者至真至诚的亲情忠情,深入体会文章凄切婉转的陈情技巧。 3、鉴赏本文融情于事的表达技巧和形象精粹的语言。 4、激情投入,积极思考,勇于发言,培养正确的价值观(感悟母爱,培养学生感恩之心)。 学习重点: 1、实词“险衅”、“夙”、“祚”、“薄”、“拔擢”、“除”、“笃”、“息”、“逮”、“寻”、“逋慢”、“区区”、“卒”。 2、虚词“见”、“以”、“之”、“于”。 学习难点: 作者两难处境的理解。 第一课时 了解写作背景,初步诵读感知,疏通一、二段文义。 一、作家及背景介绍(3分钟) 苏轼有言:读《出师表》不下泪者,其人必不忠;读《陈情表》不下泪者,其人必不孝;读《祭十二郎文》不下泪者,其人必不友。千百年来,人们常以“忠则《出师》、孝则《陈情》”相提并论,可见李密的《陈情表》具有相当强烈的感人力量。 李密(224-287):,字令伯,又名虔,犍为武阳(今四川省彭山县)人,晋初散文家。祖父李光曾为蜀国朱提太守。父早亡,母改嫁,由祖母刘氏抚养成人。年轻时师事名儒谯周。曾任蜀汉尚书郎,多次出使东吴,甚有才辩。蜀亡后,屏居乡里,以孝闻,累举不应。 背景知识:公元263年,司马昭子司马炎(晋武帝)废魏帝曹奂,建立了西晋王朝。当时东吴尚踞江左。晋武帝为了安抚蜀汉旧臣,同时也为使东吴士臣倾心相就,以减少灭吴的阻力,对蜀汉旧臣采取了怀柔政策,授予官职以示恩宠。与此同时,当时李密以孝闻名于世,晋武帝承继汉代以来以孝治天下的策略,实行孝道,以显示自己清正廉明,同时也用孝来维持君臣关系,维持社会的安定秩序。正因如此,李密屡被征召。李密作为亡蜀之臣,心存疑虑,进退两难。若辞不赴命,必引起皇帝猜疑,受到怪罪;若赴命任职,又非李密的本意,于是以“乌鸟私情”,祖母“供养无主”为由,写了此表。文章选自南朝梁昭明太子萧统的《文选》。李密抓住了“孝”字大做文章,却又不从大道

2020年(金融保险)赤道原则与商业银行发展

(金融保险)赤道原则与商 业银行发展

赤道原则和商业银行发展 高山 (招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广东深圳518067) 摘要:赤道原则是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时在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方面所遵循的标准。国际先进银行的实践表明,赤 道原则有利于商业银行降低项目融资风险,改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营绩效,提高银行的社会声誉。我国金融机构应从内 外俩方面积极适应赤道原则,通过提供卓越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来发挥影响力,支持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赤道原则;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3-0037-03 壹、赤道原则概述 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简称Eps)的 诞生能够追溯到2002年。面对来自社会各界对金融 机构践行社会责任的压力,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 融X公司和荷兰银行于该年10月在伦敦主持召开了壹 个由9家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专门讨论在项目融资 中屡屡碰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上,花旗银行提出 动议,认为国际金融界应尽量制定壹个统壹的规则 来解决这些问题。随后,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 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同意成立壹个任务工作组 来起草壹个框架供其他金融机构参考,这个框架就 是赤道原则。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在向壹个项目进行

融资时,要对该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壹个 综合评估和判断,且且用金融杠杆去积极影响该项 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上的作用。这 是银行业首次表明在环保和发展这样的重大问题上 自己应该负起的责任。 这套自愿性原则于2003年6月出台,先后有花旗 银行、荷兰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美洲银行等 62家世界知名金融机构承诺接受这些原则,由此管 理的项目融资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5%。赤道 原则根据项目预期的社会和环境影响从大到小分为 A、B、C三类,如表1所示。不同类型和位于不同国家 的项目对社会和环境评估报告及行动方案的要求不 同。通过实行赤道原则,互为竞争对手的大型跨国银 ’收稿日期:2009-03-08 作者简介:高山(1977壹),男,管理学博士,招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商业银行运营和管理。 行已经同意不在环境和社会问题上竞争,而是采取 互相合作的方式,避免成为“向下游竞争”的推动者。 赤道原则实际上已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 和国际惯例,成为全球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的壹个基准。兴业银行于2008年10月31日接受赤道 原则,成为我国第壹家“赤道银行”111。

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

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 一、文化及中国传统文化 (一)文化的概念 1、什么是文化? 当今社会,“文化”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词汇,无论在口头还是在书面上,随处都可以听到和看到“文化”这个词。例如:“我国拥有五千年的历史文化”,“酒文化”、“茶文化”、“姓氏文化”等等。《辞海》、《辞源》中对文化这两个字具有比较准确的定义:人类生存和繁衍的模式叫文化。《周易》有所谓:“观乎天文以观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可能是中国人最早对文化的论述。西方人论述“文化“要比中国人晚,但比中国古文献中的论述要广泛,要科学。 “文化”一词作为一个术语,大约要到19世纪中叶才形成。这以后,文化和文明这两个词语经常被看作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学者们从人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探讨文化现象及其历史发展,给“什么是文化”做出了很多解释,其中较有影响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是方式论,即认为文化是一定民族的生活方式,是一种并非由遗传而得来的生活方式。这里包括了人们的兴趣、爱好、风俗、习惯。第二种是过程论,即认为文化是人类学习和制造的工具,特别是制造定型工具的过程,这里包含了人类智力和创造能力的不断进化,强调了文化的演进性。第三种是复合论,即认为文化是作为社会成员所获得的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音乐、风俗、法律以及其他种种能力的复合体,这强调了文化的熔铸性。 本文认为文化是人化,也就是人的对象化活动及其成果,是一种活法,文化是人的生存样式。 2、什么是中国传统文化? 按照一般解释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是指居住在中国地域内的中华民族及其祖先所创造的、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它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的结晶,除了儒家文化这个核心内容外,还包含有其他各种文化形态,如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等。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历史长河中少有中断,总体来说变化不大,并且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与世界同期其他民族文化不同。在长期的发展中,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不论深度还是广度,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论中国当前文化

中国现代文化 回望中国历史,悠悠五千年,积淀了璀璨的华夏文化。中国文化始终作为世界文化中的奇葩,映射着历史的光辉,展现着民族的风华。在世界文明中,中国文明作为唯一在历史长河中永不淫灭的古国文明,始终离不开中国文化之魂。这种寄于民族之魂的华夏文化,在历史中不断积淀,不断变得博大精深。 中国古代千年的文化,随着朝代在不断变化,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中国传统文化。从《诗经》、《楚辞》及先秦诸子散文,到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等,都是时代所赋予的文化的结晶。更是我们中国文化灵魂传承的标志。 自五四运动我国开始新文化运动,开创了现代文化之源,伴随着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新文化作为时代的产物迅速发展起来,在解放思想,推动中国革命方面发挥了巨大的贡献。在新文化运动中,通俗的白话文取代了难懂的文言文,为人们生活与交流带来更多方便。也正是在自然科学逐渐深入中国的当时,新文化更具有时代的意义。为科学探索道路奠定一定的基础,使人们的思想从封建单纯的儒家思想和八股取士制度中解脱出来,寻求科学的发展道路。 中国现代文化,在时代大发展前提下快速发展着。在这快速的发展中,中国文化在许多方面去的卓越成效,尤其在自然学科方面的发展十分显著。在这快速的发展中,中国文化不可避免地融入了较多的垃圾文化。快餐文化成为中国现代文化鲜明的一面。我国当前文化主要方向集中于自然科学,娱乐文化不断蓬勃发展,在娱乐文化中带着

众多垃圾文化并对我国传统文化造成很大冲击。 在每个历史阶段,其文化都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顺应着时代的发展需求。不同的时代对不同的文化都有较大的认识差异。尽管我国古代文化博大精深,同样在经历了许多文化运动。每次的文化运动,都有其创新性,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不利因素。中国新文化运动,正值社会动乱的时代,全国掀起思想改革,也是思想发展比较自由的阶段,中国国学文化在斗争中发展空前,各种思想碰撞产生许多文化的精华。然而当时的批孔思想对中国后期文化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自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文化走向单一方向发展,当时社会文化主要思潮是革命文化,文化思想在较大程度上处于局限状态。毛泽东思想和马克思主意成为文化的根本主线,众多的实体文化为宣传这种思想服务。尤其在文革时期,中国文化遭遇了一场浩劫,许多思想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在当时大多文人受到极大压迫,放弃了对文化的研究,投身与社会大生产中,并且不少的文人因故受到迫害,被迫走上错误的思想道路。当时严重的思想限制,却使虚华文化快速发展,众多的文章千篇一律,作为真实思想表达的文化载体消退,文化界更形成鲜明的浮夸之风和形式主义。在当时也形成对中国古代文化的极力排斥,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经历文革之后,中国传统文化逐渐被忽视,传统思想受到极大的排斥。这一段历史造成了一定的文化断层,其后导致众多的文化思想处于徘徊状态。伴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的思想逐渐被解放,西方自由思想更多地传入我国。在这中没有文化主线的状态下,我国文化向着

国外商业银行绿色金融政策及其借鉴_刘博

■现代管理科学■2016年第5期 近年来,“绿色金融”概念逐渐引起各国的关注。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巴黎召开,会议通过的《巴黎协定》提出2摄氏度的控温目标,并明确了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净零排放。这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的强烈需求,同时也给相关的产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必须探索出自身的绿色转型之路,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的支撑,发展绿色金融也是时代的需要。 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经济增长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环境带来的污染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也因此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出台,明确要求推广绿色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作为生态文明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详细阐述了建设绿色金融体系,包括:推广绿色信贷,加强相关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支持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各类国际合作等。 就目前来看,国外绿色金融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赤道原则已经得到了全球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认可和执行,碳排放市场发展也日益成熟。与国外相比,国内银行业在绿色发展方面较为落后,对信贷的支持仍以污染排放严重的重工业为主,对贷款企业的衡量也较少的考虑环境和风险因素,信贷方面目前也只有兴业银行采用了赤道准则。从整体上看,国内银行业在绿色金融方面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探索国外银行绿色金融模式对我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无疑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绿色金融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绿色金融又称环境金融、可持续金融,根据《美国传统词典》2000年第四版定义,绿色金融作为一种营运战略,研究金融部门如何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及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如信贷、保险和证券等,实现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政策上看,绿色金融可以看出传统金融学的一个延伸,它一方面具备金融的特征,即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并将它投入到需要资金的部门和地区,但它的提出改变了过去传统金融学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发展模式,在金融业务发展中强调对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并将其纳入评价标准体系之中,目的是通过金融活动达到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当前国际金融界实践来看,绿色金融涵盖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有利于环保的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类金融产品如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大都采用赤道原则的标准;二是利用金融市场及金融衍生工具来限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表现为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相关的产品和服务。 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是一个风险管理框架,金融机构可以借此来决定、评估和管理具有一定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项目。赤道原则制定于2003年6月,是由花旗集团、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等国际性银行机构和国际金融公司协商共同制定的一套非强制、自愿性准则,以保证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到环境和社会问题。目前有81个金融机构采用了赤道原则,包括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摩根大通集团、富国银行等国际知名金融机构,涵盖了全球36个主要国家,覆盖了超过70%的新兴市场国际项目的融资。从地区分布上看,赤道银行以欧洲和北美为主,其中非洲9家、亚洲9家、欧洲34家、拉美10家、北美14家、大洋洲5家。 碳交易是根据《京都议定书》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以国际公法为依据进行的温室气体排减量交易。在被要求排减六种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为最大宗,所以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因此被称为“碳交易”。碳交易的主体仍然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如欧盟的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均居全球首位,欧盟内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北方电力交易所、未来电力交易所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等均参与碳交易。在碳交易中,金融机构担当者供给方和交易中介的角色,因此是金融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二、国外银行业绿色金融实践 1.荷兰银行。在全球绿色金融的实践中,荷兰银行是 国外商业银行绿色金融政策及其借鉴 ●刘博 摘要: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应对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而经济发展需要绿色金融的支撑。文章从绿色金融的概念出发,分析了荷兰银行、花旗银行和瑞惠银行实施绿色金融政策的具体实践,总结了国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银行业发展绿色金融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绿色金融;赤道原则;商业银行 ■博士论坛 36 --

大学生应该学精辩论材料

一辩立论: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 首先很高兴能够抽到这个辩题,相信通过今天讨论“大学生应该学博还是学精”这个辩题,作为大一新生的我们能够更好的制定大学学 习规划。 回到今天的辩题,“大学生应该学博还是学精”,首先我们要理清“博”“精”区别,“博”字在字典上解释为“多”、“广”、“大”等,指的是各个领域知识都学习了解,而“精”字在字典上则解释为“细密”“专一”“深入”等,指的是在自己所学的领域进行深入学习研究。所谓“又精又博”或“又博又精”应不在我们双方讨论的范畴,我方认为大学生应该学精。 观点如下: 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分工日益细化,各行各业急需本领域的专业性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大学生必须要学精本专业的知识,毕业后才能更好地投身于社会主义伟大建设当中去。同时大学在进行人才培养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到这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开设了不同门类的专业,并且专业不断深入发展,衍生出了一些“专业中的专业”,“不求甚解”的学习态度只会被社会发展的洪流所淘汰。 二、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我们很难做到面面俱到,我们也希望自己数学堪比华罗庚陈景润,生物技术超越达尔文,武功好比叶问、霍元甲,赚钱能力压倒巴菲特、比尔·盖茨,这种想法是非常不切实际,如果世上真的有这样的一个人出现的话,很多人可能会跟我做出同样的选

择——作个自我了断。大学生亦是如此,一定懂得合理分配自己的精力和时间,分清楚主次矛盾,拣芝麻掉西瓜的行为是非常愚蠢的。 三:你作为大学生的一种态度。回想一下,我们在一年前填写高考志愿的情形,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的各个专业在你心中其实就像不同的“未来”,你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了自己喜欢的专业,就在那时“未来”其实早已经浮现在你的脑海。进了大学后,看到琳琅满目的学科,你开始迷茫了,你不知道什么是重点,又好像都是重点,你在各个学科疲于奔命,却只是蜻蜓点水,在“浩如书海”中却打不开属于自己的一扇门,这使你是否还能想起自己当初的“未来”吗?如果在座同学还在为学习的重点在发愁迷茫,给你点点建议:请在自己当初的“未来”中寻找答 案吧! 最后,提出一点声明: 我方并没有彻底否定大学生学博,但学博前提应该是在对本专业学精的基础上进行的,其目的应该是辅助大学生更好学习本专业的知识,大学生一味的学博只会在造成“博而不精”的结果,从而失去了一技之 长,在社会竞争中缺乏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大学生应该学精 学精! 理由: 1。社会的需求,作为大学生必须要有属于自己的一技之长。 2. 因为在大学之前你已经接触了许多的事物,现在你必须理解这些事物的各种缘由以及进一步的探索。这就促使我们把知识学精。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及意义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及意义 令狐采学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在几千年的文化传承中,,中国人创造出了灿烂的文化,她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感染力,以致她延绵不绝,不断地影响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使他们无论身在何地,哪怕是天涯海角,也有强烈的民族意识和民族归属感,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力量所在。 然而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文化不断遭到国人的质疑,甚至向她发出挑战。如新文化运动,它“提倡新道德,反对旧道德;提倡新文学,反对旧文学”,这实质就是对传统文化的否定,还大胆地提出打到孔家店,以宣传民主科学的新思想。这是国人不敢正视传统文化的表现,在西洋文化强势侵略的面前,国人想把传统文化全面抛弃,达到弃旧布新的效果,但是一个民族把自己的根给去掉,是没有任何生命力的,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新中国之后,共产党想把共产主义文化全面取代中国传统文化,达到思想统一,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这极大地压制了我们民族的个性,中国传统文化有着断层的危险。这就是传统文化在发展过程中与其他文化的搏杀与斗争,在厮杀中,似乎传统文化没有被消灭,但对国人的影响大大减弱,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和西方资本主义观念的冲击下,产生了拜金主义,效率就是生命,时间就是金钱等

等观念,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四书五经中所提倡的仁义礼智信较之于金钱都变为了其次,导致现阶段中国人信仰缺失,社会上坑蒙拐骗盛行,在追求自己过上美好生活的前提下,似乎所有东西都可以成为代价,就算是接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学生,他们也被利欲充斥着头脑,完全没有了古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抱负,这些恰恰是社会的悲哀,我们正是生活在这个文化冲击激烈,文化大动荡的时代,很容易迷失自我,我们怎样认识传统文化,用它为我们现在社会服务,是走出文化动荡怪圈的关键所在。 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在封建社会中,它是主流文化,统治者用它来教化民众,为其统治服务,所以儒家文化也会随着朝代地更替而发生变化,这也变化其实是儒学的新发展,在原来基础在继承创新。探究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和意义,必须从儒学开始。 儒学具有强大的包容性,在多元文化激荡中,它能包容兼收,它的强大,也具有很大的感染性,让其他文明为之折服。这两点正是中国传统文化几千年延绵不绝的主要原因。鲜卑族在北魏孝文帝汉化改革中完全接受汉族文化,导致他们迅速地融入汉族,年代变迁,鲜卑族人已经把他们的祖先给忘记了,完全承认汉文化,导致了整个民族的消失。这是传统文化的强大之处,我们在快马弯刀面前失败了,但是在游牧民族入主中原之后,他们为了巩固政权,必须又要转向我们学习,最后的

论中国文化传播与发展

论中国文化传播与发展

论中国文化传播与发展 胡林峰 文化,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每个民族,或者说每个国家都有属于自己的文化,有文化就会有文化的影响力,也就是国家软实力的组成部分,这里不可不提到影响当代文化的西方世界。 我的外教,一个普通的美国人,一天他发给我们一张卡片然后告诉我们卡片上的英文代表的是今年NCAA(美国大学生篮球职业联赛)的参赛队伍。等到赛季结束便会产生一个总冠军球队,球队名字就是这些卡片中的一个,然后这个卡片的持有人会得到一份奖品。大家听了都兴奋起来,一些从来不关注篮球的同学也开始打听着NCAA。自然便了解了美国篮球文化。这样很巧妙的一个文化迁移,很好地帮美国篮球扩大了影响。这些都是一个普通的美国公民所做的事情,可能这就是美国文化为什么会对世界有如此大的影响的原因之一。 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文化是怎样的一种生存状态呢?虽然在海外也是遍地播种,但是终究没开出几朵美丽的花朵来。就中国内地而言,看着好莱坞电影,听着韩文歌曲,捧着日本漫画的中国人比比皆是,原因何在?不是国人主动去寻求这些舶来品,而是国内本身无法提供一个给人们学习,了解本国文化的高质量的平台,简而言之,就是能让现代人所接受的本土文化物质享受以及精神熏陶的东西少。所以才会出现“崇洋”的现象,直接点说就是内地的文化教育不够,不足,以及不合理。“不合理”在中学教材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说:‘中华文化是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古老优秀文化’诸如此类,在教材中随处可见。但这并不就代表了文化教育的成功,这么简单的一句话并不能让人们感受到中华文化的魅力,就更别说让人么去传播和发展了。 所以中国文化要想在本土得到一个新时期的跨越就势必要提升文化教育的水平,以及更合理的教育方式。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对外发展的形势,在我看来文化发展与传播有着不可或缺的三要素:1.文化的本质 2.文化的传播性 3.文化的融合性。 1.文化的本质,一种文化以及文化的传统思想要跨越其生长的土地,让陌生人能够接受,首先归结于文化的本质是否和陌生人从小说接受的传统教育,以及陌生人的道德观念相抵触,同时也要取决去此文化的根本

赤道银行论文绿色金融论文绿色信贷论文

赤道银行论文绿色金融论文绿色信贷论文 摘要:进入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普遍更加重视发挥金融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杠杆作用。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对融资项目进行环境和社会影响的综合评估,以促进项目融资在环境保护及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于正处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期的中国经济而言,赤道银行将为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绿色改造提供有利的资金支持和监督、引导。目前,赤道银行正以其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成为领跑中国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的 主力军。 关键词:赤道原则;赤道银行;绿色信贷;绿色金融;兴业银行 1 引言截至2011年5月1日,巴林阿赫里联合银行(aub)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全球赤道银行数目现已突破72家。“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原名“格林威治原则”(greenwich principles),是2002年10月由花旗集团(citigroup)、荷兰银行(abn amro)、巴克莱银行(barclays)、西德意志银行(westlb)等9家银行在参考世界银行(world bank)环境准则和国际金融公司(ifc)社会政策的基础上共同起草发起的,于2003年5月更名并延用至今。它是一套自愿接受的用以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所涉及社会和环境风险的金融界指标。2003年6月4日,包括4家主要发起银行在内的7个国家的9家国际领先银行宣布采纳并

实行赤道原则。目前,赤道银行的成员国主要分布在欧洲和北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其中欧洲共34家(占47%)、北美12家(占17%),这能够反映出经济发展水平同社会风险管理与环境保护之间相互 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2 中国赤道银行的成长 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成为全球第54家、亚洲第四家、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始终重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在国内银行业界一直走在前列。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就中国公用事业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签署一期合作协议,在国内首家推出能源效率贷款——“绿色贷款”,帮助国内企业进行能耗设备改造,开展节能环保项目。2007年10月兴业银行派员出席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举办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圆桌会议,签署了《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文件。2007年11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在北京共同举办了2007“节能中国”高层论坛暨“绿色信贷”创新研讨会,会上兴业银行主张支持节能减排,并在国内商业银行中率先提倡开展“绿色信贷”。截至2008年12月末,兴业银行累计发放节能减排项目贷款86笔,金额33.04亿元人民币,可实现每年节约标准煤324.42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1373.1万吨。在采纳赤道原则的过渡期内,兴业银行大力开展相关工作,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建设,积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思政教学中心“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成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组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组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片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社会实践调研报告简况表

大学生党风廉政文化建设调研报告 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党的意义和性质已经不在老一辈革命家心中根深蒂固,大部分大学生已经忽略了党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性。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对大学生党风廉政文化建设的意义及必要性在学校进行了一次调研,得到的结论综合如下: 一、加强大学生廉政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1、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高校培养合格人才的需要。我国高等教育正处于特殊的历史发展阶段,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由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新阶段。每年会有六百万左右的大学毕业生走向社会充实并活跃在中国建设的各个领域、各条战线。毫无疑问,他们将决定和引领中国的未来和方向。他们的廉政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未来中国社会的清廉。高校的重要职能是培养人才,服务社会。当前,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高校廉政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近年来经济犯罪、学术不端、道德失范等事例。现在部分高校以教书育人为天职的教师当中出现这样的现象,尽管是个别学校的个别教师,但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对在校大学的影响难以估量。网络的传播,教师学术腐败的影响不仅仅是影响他本人所在的学校,对全国的大学生都有影响。曾有学者发出感叹,一个大学生所熟悉的教师引发的高校腐败足以抵消一百堂正面课堂教育的影响。大学就是一个社会,观察大学生现象,不难发现,在大学生干部评选,评奖评优、入党、助学金补助等关系学生切身利益问题上,部分教师和学生存在着不廉洁的现象,而引发大学生的不满。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因此,在大学生中开展廉政文化教育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2、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大学生在这个年龄阶段,生理和心理逐步走向成熟,他们学习能力较强,思想活跃,勇于创新,敢于接受挑战,是充满活力和激情的一代。但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成熟。在这个阶段,受什么样的教育,关系着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也关系着大学生毕业后能否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在当前就业形势依旧严峻的情况下,职业道德是用人单位比较关注的。大学生廉政文化建设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岗前”的职业道德教育,它是一种关乎大学生职业价值观、职业诚信素质、职业规则的教育,职业性是它的最显著特性。从职业的视角纪念建党90周年反腐倡廉建设征文探讨和实践大学生廉政建设,更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廉政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天的大学生,明天就将步入社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引导大学生形成诚实守信、正直节俭、崇尚廉洁的价值观。 3、加强大学生廉政文化建设是党对大学生思想政治的内容之一党通过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大学生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增强大学生的坚定地理想信念。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钢要》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共青团组织要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融入廉政教育的内容,强化廉政意识,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助于大学生提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觉抵御抗腐拒变的能力。 二、大学生廉政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大学生廉政意识淡漠社会上的腐败及学校存在的学术腐败是其影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概论 在今年,通过学习中国传统文化的课程,使我受益良多, 不仅给我的心灵带来了很大的震撼,更让我对传统文化有了一个新的认识。过去我一直认为文化是一种飘渺虚无的东西,但是自从学习之后,我了解到文化其实就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生活创造形成的产物,而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就是我们的祖先留下的宝贵智慧结晶,其中的许多思想精华、处世原则和哲理睿智至今仍是我们做人做事所遵循的标准。本次学习不仅让我从思想认识上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了深刻的了解,还为我今后的学习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在我看来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可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思想——刚健有为、和与中、崇德利用、天人协调。《易传》所强调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崇尚和谐统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中庸”,既是思想方法、原则,是修养境界。二、注重人的内在修养,轻视对外在客观规律的探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价值指向。 三、重家族、重血缘的家庭伦理本位的价值观。总之,中国传统文化有着丰富的内涵,且精华与糟粕并存,要使传统文化的精华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不仅要批判地继承,要进行创造性的转换。 从时间维度上看,中国传统文化是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化,是世界文化系统中惟一没有中断的文化;从空间维度上看,中国传统文化是在相对稳定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下形成的一种文化;从发展维度上看,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不断吸纳其他文化形态又不断进行自我

调适自我更新的一种文化;从地域维度上看,中国传统文化是由不同地域文化如齐鲁文化、燕赵文化、中原文化、荆楚文化、吴越文化、岭南文化、巴蜀文化、关中文化、三晋文化等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从内容上看,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主,以道家文化、佛家文化为辅并涵盖各种文化形态如法家、墨家、名家等多种思想体系以及各种民间信仰、知识、习俗等而形成的一种文化;从主旨上看,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重人伦重道德重入世重实用理性的人伦道德文化;7、从社会性质的维度上看,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是建构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上的一种农耕文化,是一种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自然经济型文化,可以说,各种思想观念、伦理道德、教育、宗教仪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典章制度、文献典籍、建筑、雕刻、书法、绘画艺术乃至衣食住行、风俗习惯、风土人情等,都可以说是传统文化的内容。 以前,在生活学习中仅仅了解过《弟子规》《论语》中的篇章,其余国学书籍看之甚少。但是通过这段时间学习认识,抓紧对《道德经》、《论语》、《弟子规》等,使我对修身、处事、接物等行为有了新的认识:一是对“孝”的认识。其实“孝”对我们这代人来说,孝敬父母是不难的,只限于物质上给父母买东西和给点钱,但格局不高,不能做到从精神上关心。缺少一份大爱,做不到“泛爱众”,也没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胸怀。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子女,他们对“孝”有着严重的缺失,导致了他们的骄纵和不负责任,没有了最起码的道德。所以,我们在做好孝敬父母的同时,还必须让子女知道这也是他们必须具有的品质,让他们承担自己该做的一

赤道原则介绍

赤道原则介绍 本资料来源于百科名片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 基本资料 赤道原则是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40余家大型跨国银行已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原则列举了赤道银行(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做出融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共有9条。在实践中,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却成为金融机构不得不遵守的行业准则,谁忽视它,就会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步履艰难。 赤道原则是参照IFC绩效标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融资。目前全球已有超过60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融资总额的85%。 产生背景 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用于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套自愿性原则。赤道原则的产生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当银行向一些大型项目融资后,由于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社会问题而备受争议,并给银行声誉带来损失,包括政府、多边贷款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民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认为,银行有责任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慎性调查并督促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等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

近现代史辩论赛

我方的观点是近代外国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利大于弊。列强殖民入侵时期,正式清朝晚期,长期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使中国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清政府腐败无能,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上至皇帝,下至百姓,人人 高喊着天朝大国,当所有人都以为中国还像唐朝时候那样凌驾于世界之上时,西方列强的入侵击碎了中国人民的幻想。 当时中国仍处是落后的封建小农经济,生产效率低下,因此,当西方工业革命后的用机器制造的物美价廉的商品已进入国门就狠狠的冲击了中国市场。本土的封建经济近乎崩溃。西方工业革命后的先进武器使骑着战马,手持长刀,扎着辫子的满清勇士们毫无还手之力。西方用中国人发明的火药撞开了中国的大门。不错,西方人的到来使中国陷入水深火热,而然,这只是表面现象。我们应该透过历史看到其积极意义。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在客观上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推动作用。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入侵,逐步破坏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方式。国外的先进生产技术、经济制度、经营管理方法和科技人员,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一些企业家试图以“实业救国”,民族资本主义得以发展起来,中国的经济逐渐融入世界;随着民族矛盾的尖锐,又推动先进的中国人积极向西方

学习、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大力宣传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与资产阶级思想文化,并在实践上积极努力,客观上又推动了中国经济工业化、政治民主进程。在军事政治上,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明清以来的“闭关锁国”政策被打破,中国一步步被卷入世界资本主义潮流之中,加速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瓦解。 在思想文化上,帝国主义的入侵唤醒了一部分中国人,他们为救国图存开始奋斗,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五四运动,新文化运动等一系列思想文化运动蓬勃发展。 “落后就要挨打”,中国一百年的被侵略史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我们这句话。西方人的坚船利炮击碎了 四万万中国人民天朝上国的美梦,侵略者的先进装备让国人看到了差距。看着山河沦陷,同袍被杀,无数人开始积极探寻救国之良策。混沌了、昏睡了百年的中国终于开始出现生机。 中国好比是一头雄狮,但百年来的闭关锁国政策 已令他沉睡。他的利爪、利牙都在沉睡中悄然退化。单靠国人叫不醒他,单靠虚张声势叫不醒他。只有西方列强侵略的皮鞭抽打在他的脊上,只有国人丧生的切肤之痛才能让他醒来。尽管他的爪、牙已经不再锋利,尽管他无法消灭眼前侵犯自己威严的敌人,但他重新焕发了

论中国文化的诗意特征

论中国文化的诗意特征 。 一、诗是中国古代文艺的最主要类型 上古时候,人民就有诗歌创作了,只是那个时候还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诗歌。大多是一些口头歌谣,劳动号子等等,以口耳相传的形式发展着。到了先秦时期诗歌有了新的发展,一些人将各地的歌谣,劳动号子等整理加工,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诗歌总集——《诗经》,它的出现可以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为日后的诗歌发展创造了典范。后来的屈原创作了《离骚》,“楚辞体”诗歌因此而诞生。到了汉代,汉乐府诗盛行,如《陌上桑》《孔雀东南飞》。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建安风骨”“韩魏风骨”等等为诗歌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到了两晋,陶渊明开创了“田园诗派”,谢灵运开创了“山水诗派”。此后,诗歌创作逐渐风行。到了南北朝,文学体裁更加广泛,风格多样,代表作品有《西洲曲》、《木兰辞》。隋唐五代时期出现了诗歌发展的高峰。初唐四杰——王勃,杨炯,卢照龄,骆宾王。诗仙——李白,诗圣——杜甫更是中国诗坛盛极一时的“双子星”。还有韩愈、孟郊、元稹、白居易、诗鬼——李贺,小李杜——李商隐和杜牧,温庭筠等等一大批诗人出现。他们的创作层出不穷,涉及方方面面,形式变化多样,可谓诗歌的鼎盛时期。到了宋代,词逐渐发展起来。李清照、柳永‘苏轼、辛弃疾等等在词的创作方面无人能比。元代的曲也为中国诗歌发展增添不少色彩,代表人物关汉卿、郑光祖、马致远和白朴。到了清代诗歌发展逐渐减少,不过,清诗,清词也小有成就。 可以说,在中国古代的每一个时期诗歌创作从没有停步。 二、诗与人的身份、学识、涵养关系密切 古人写诗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建功立业扫荡天下大济苍生以展宏志;诗词曲赋琴棋书画风花雪月以娱人生。” 诗作为一种文学形式,它主要是通过文字表达出作者的思想,性情,信仰,希望,抱负等等,所谓“言其心声”。简介的言语能借文字体现一个人的身份,学识,品德涵养。大凡会作诗之人文学修养,知识水平,思想水平要求较高。如屈原,曹操,李白等等都是出类拔萃的人才。有的为了实现自己的志向,有的怀才不遇,有的寄情于山水等,都是为了表明自己的内心世界。 三、诗在其他艺术形式中广泛渗透于辐射着 (1)诗与画:诗中有画,画中有诗。代表诗人:王维。宋·苏轼《东坡题跋》下卷《书摩诘蓝田烟雨图》评论唐代王维的作品中指出:“味摩诘之诗,诗中有画;观摩诘之画,画中有诗。”王维既是诗人,又是画家,其所成就,不仅仅能诗善画,而是把艺术中的诗与画,通过他的他作,给以融化。这画有机的结合,是中国画的传统,也是中国画的特点。《宣和画谱》中提到王维的诗句如“落花寂寂啼山鸟,杨柳青青渡水人”、“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白云回望合,

兴业银行赤道原则年度执行报告

目 录 赤道原则????????????????????????????????????3什么是赤道原则?????????????????????????????????4“赤道原则”是如何诞生的?????????????????????????????4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5赤道原则对企业和社会有什么影响?????????????????????????5兴业银行领先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实践??????????????????????7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9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组织构架???????????????????????????10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运作????????????????????????????11兴业银行赤道原则实施体系????????????????????????????13实施原则????????????????????????????????????14组织框架????????????????????????????????????14制度体系????????????????????????????????????15管理流程????????????????????????????????????15兴业银行采纳赤道原则过渡期内工作进展??????????????????????16 2009年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执行情况??????????????????????18兴业银行与利益相关方??????????????????????????????23积极参与中国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探索???????????????????????24与国内银行同业分享可持续金融的实践???????????????????????25与国际同业共同探索可持续金融的良好实践?????????????????????26助力新兴市场国家发展可持续金融?????????????????????????29对话非政府组织,探索广泛合作??????????????????????????30附录??????????????????????????????????????33赤道原则大事记(2008-2009) ???????????????????????????34外部评论????????????????????????????????????37

知识改变命运辩论赛的正方辩论材料

知识改变命运辩论赛的正方辩论材料 我这么说,可不是信口开河。刘邦驻军霸上的时候,一次,范增建议项羽:“沛公居山东时,贪於财货,好美姬。今入关,财物无所取,妇女无所幸,此其志不在小。吾令人望其气,皆为龙虎,成五采,此天子气也。急击勿失。”项羽听完后,不置可否。项羽的不置可否,其实就是默许了范增的建议,起码是没表示反对。作为“一把手”的项羽,他绝不可能露骨地表这个态:行,逮住机会,把刘邦杀掉!这样的事儿是说不出口的;说出口,就背上了不义的恶名,还怎么争人心打天下呢?这是项羽做“一把手”的难处,他只能默许范增去办,办好办坏,他都可以兜后路、擦屁股。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知识改变命运辩论赛的正方辩论材料,欢迎前来参考和借鉴。 各位评委、同学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下面由我来为;华人首富李嘉诚曾经说过知识改变命运;因为对文学知识的渴求,使高尔基扼住了命运的咽喉;;当然,知识是多方面的,它包括书本上的知识和生活的;所以说,知识是水,灌溉生命之花;知识是石,来敲开;材料一;知识对我们来说更重要;在当今社会,要想生存,最重要的就在于知识;材料二;知识是永远也难以衡量的财富,它不仅是普通意义各位评委、同学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下面由我来为大家陈述我方观

点。 华人首富李嘉诚曾经说过知识改变命运。这也是今天我方的观点,所谓知识,知识就是指辨别万物实体与性质,确定是与不是的观察与思考过程。是人们对一些事情经验的总结。拥有知识,人才会发展,才会为国家和社会所用,为人类做出贡献,从而来丰富自己的人生,改变自己的命运。 因为对文学知识的渴求,使高尔基扼住了命运的咽喉;因为对宇宙知识的好奇,轮椅上的霍金成为全人类的骄傲;因为对物理知识的热爱,爱因斯坦得出了令世人震惊的相对论。西方之所涌现出大量科学家,正是因为怀着对知识渴求的欲望,研究知识,获得知识而享誉世界的。外国人如此,我中华五千年文明亦如此。正是因为知识的广博,使孔夫子成为一代圣人;三国时期,如果没有卓越的外交和军事知识,曹操怎么会赤脚迎许攸,刘备又怎会三顾诸葛草庐?大唐盛世的出现,不也是因为科举制的迅速发展给国家带来的大量人才吗?近代史上,如果毛主席和其他领导对军事知识应用自如,人民怎会翻身做主,又何谈我中华之崛起!由此可见,知识是多么的重要!知识不仅仅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有时候甚至会改变一个国家的命运! 相反,宋朝时期的神童方仲永,虽然天资过人,却不懂得学习知识。整日卖弄自己,后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同龄人凭借自己的知识超越了他,变泯然众人矣了。方仲永本可以凭借自己的天资和后天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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