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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0-11-17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工程管理处索引号:ZJRF-02-02-00-201011-00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200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督

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对未委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行业资质管理。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如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人防专业监理培训,由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甲、乙级资质人员的培训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并发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丙级资质人员的培训由省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并发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九条各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第十条下列监理企业不得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一)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

(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

(二)申请企业将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至省人防主管部门;(三)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甲、乙级资质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报送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申请人防工程建设乙级监理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建设丙级监理资质,在丙级监理资质期内承担过3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且无明显监理过失。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甲级监理资质的,需取得人防工程建设乙级监理资质,在乙级监理资质期内承担过3个以上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且无明显监理过失。

第十三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书面请示(正式成文)一式二份;

(二)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见附件1)(丙级一式四份,甲、乙级一式六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三)其他相关材料(丙级1套,甲、乙级3套),包括:

1、企业概况;

2、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4、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丙级、乙级和甲级资质分别提供不少于15人次、20人次和25人次注册监理工程师相关资料);

5、监理业绩(包括证明公司实力,比较有影响力的以及得奖的工程和曾经监理过人防工程的业绩表,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6、业务手册和曾经监理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7、设备配备表及证明材料(购买发票);

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套资质证书包括1本正本,4本副本。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丙级1份,甲、乙级3份):

(一)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审核单复印件;

(四)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地址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五)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本条资料,其它变更申请事项不用提供);

(七)已变更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八)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八条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建设资质证书变更技术负责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丙级1份,甲、乙级3份):

(一)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企业任命文件;

(三)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已变更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资质延续手续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2年。

第二十一条人防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原件并进行初审;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将经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的申报材料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

(三)省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丙级人防资质延续手续,甲、乙级人防资质延续由省人防主管部门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防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应提交以下资料(丙级1份,甲、乙级3份):(一)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量化考核表);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公司所有在册人员);

(四)监理工程师(包括未经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专业培训的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丙级、乙级和甲级资质延续分别提供不少于15人次、20人次和25人次注册监理工程师相关资料);

(五)监理业绩(本资质有效期内的人防工程业绩表);

(六)与监理业绩相对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

(七)资质期内原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流动情况;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遗失的,可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遗失情况说明;

(二)申请补办报告;

(三)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的初审意见。

第四章外省驻浙监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行认证

登记制。具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的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经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登记并在浙江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示后,可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认证登记程序:

(一)具备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的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提出申请;(二)符合条件的,省人防主管部门办理认证登记手续,并在浙江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六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认证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书面申请一式二份;

(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副本原件查验后退还,正、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后退还,正、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四)外省驻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认证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五)驻浙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

《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或用工登记证明)及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二十七条外省驻浙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进入本省各市承接监理业务的需到其设

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2年。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届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需要继续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届满60日内,向省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认证登记延续手续。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可延续2年。

资质认证登记延续程序同资质认证登记。

第二十九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办理资质认证登记延续时,需提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监理业绩(本资质认证登记期内的人防工程业绩表)及与监理业绩相对应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手册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

第五章人防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人防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并取得国家或浙江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自觉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人防监理工程师不得在2个以上(含2个)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三十四条人防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第三十五条人防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人防监理工程师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应该及时到原发证单位变更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相应内容。

第三十七条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六章监理业务及费用

第三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成立项目监理部。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部派驻人防监理工程师1人以上。

第四十条人防工程建设现场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防工程施工图和监理合同编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人防工程概况;

2、监理范围及目标;

3、监理依据;

4、监理组织;

5、监理控制流程图;

6、质量控制;

7、进度控制;

8、投资控制;

9、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

10、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11、监理工作制度;

12、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二)按人防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四)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五)参与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书面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评估报告;

(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档案材料。

第四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和人防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利。

(一)人防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部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二)施工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须经项目监理部审核,确认分包单位的营业范围、资质等级、企业业绩,及拟分包的内容和范围;

(三)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须由现场人防监理工程师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并验收。未经人防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在人防工程建设中使用;

(四)对施工过程出现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部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发现重大质量隐患的,须下达工程暂停令,直至整改符合要求;(五)防护密闭门、悬板活门等防护构件及预埋件和人防工程的基槽、底板、侧墙、顶板钢筋(包括:预留、预埋等)等工程主体结构的报验,经项目监理部人防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各方参建主体进行验收。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后,经人防监理工程师确认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六)项目监理部应督促检查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和各类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检查基坑开挖支护、模板支撑、吊装设施使用和施工用电等,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七)竣工验收前,工程竣工资料须经项目监理部审查,并对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符合要求的,签署竣工报验单,提出质量评估报告,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后须经人防监理工程师确认。

第四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费计取,应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人防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不同因素全面考虑,并在监理合同中确定其计取标准和付款方式,建设单位不应借故压低监理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费列入人防工程概预算。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延续实行量化考核制度,人防监理企业量化考核表见附件3和附件4。

第四十五条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人防监理企业量化考核表要

求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实施检查,并于扣分后5个工作日内,将扣分情况录入浙江省人防工程综合管理系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查情况进行核实综合后,报

省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检查扣分情况每季度在浙江省人防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资质延续,省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报请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降低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一)未达到第七条规定人员要求;

(二)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四)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八)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九)因监理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

(十)以欺骗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在资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十一)单项人防工程项目量化考核分数低于80分。

第四十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度量化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将给予3个月到半年的整改期限,并在浙江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公示。

整改结束后,监理企业应向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情况报告,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监理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上报省人防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人防监理企业整改不合格的或在整改期间发现新的违规行为的,省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报请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吊销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五十条外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有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资质认证登记有效期延续,并报请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浙江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3

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度量化考核表

企业名称:人防证书编号:

统计人员:日期:得分:

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度量化考核表(续表一)

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年度量化考核表(续表二)

说明:1、发生1到10项内容其中之一的,年度量化考核分数为0,且不予进行资质延续;

2、年度量化考核得分=100-∑扣分+∑加分。

附件4

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单项工程量化考核表

企业名称:人防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人防监理工程师:

检查人员:日期:得分:

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单项工程量化考核表(续表

一)

说明:1、发生1到10项内容其中之一的,单项工程量化考核分数为0,且不予进行资质延续;

2、单项工程量化考核得分=100-∑扣分+∑加分。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具有 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并确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必须将人防工程人均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市、区(县)财政应当依法每年安排人防建设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由主城区向新城区及各类开发区扩延;由高层地下人防工程向绿地、广场地下空间拓展;实施重点人防工程与地铁、隧道等点线联通;多建一些针对“核、生、化”袭击特点的6B级人防工程;适当配建部分指挥、救护等高等级工程;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防护能力强的地下防空体系的原则,编制人防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B13 ____________ 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人防地下车库)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________________ 专业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1. 专业工程概况和特点 (01) 2. 监理依据 (03) 3. 监理工作的程序 (04) 4.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05) 5. 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35) 6. 砼结构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45) 7. 监理旁站内容、方法和要求 (60) 一、专业工程概况和特点 1)建设单位: 2)地质勘察单位: 3)建筑设计单位: 4)地下人防设计单位: 5)施工总包单位:

6)监理单位: 7) 工程建设地点: 8) 专业工程概况和特点 9) 整体设一层地下室,基坑面积约为19000 〃,开挖平均深度 为5.2m,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三级。 10) 其中基坑拟采用放坡支护。详见土方施工方案。 11) 整个土方的开挖分为I区和H区两个区域。 12) 人防地下室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抗拔桩加筏板的形式,筏板 厚度为0.5m,混凝土强度C30,抗渗等级P6; 13) 基础单桩抗拔承载力设计值为490KN—270KN,桩长14m 13m 9m 10m 共计743根,桩顶伸入基础承台50mm 14) 基础垫层为100mm厚C15混凝土,底板混凝土500厚,混 凝土强度C30,抗渗等级P6,墙体工程混凝土外墙300mm混凝土强度 C35,抗渗等级P6 ,内填充墙厚200mm为A5加气混凝土砌块Mb5混合砂浆砌筑;顶板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厚300mm, 混凝土强度为C35,抗渗等级P6o 15) 地下车库,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丙类),抗震设 防烈度为六度,设计地震分组第一组,框架的抗震等级为四级,剪力墙抗震等级为四级,地下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地下室防水 等级为二级(一级),结构形式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地下室为平战结合人防车库,战时使用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防空地下室,专业对人员掩蔽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分别为丙类、乙类;防护等级分别为核6级常6级,核5级常5级。 16) 人防地下室车库部分建筑层高为3.800米(底标高-5.000 米,顶标高为-0.900 米),底板结构标高为-5.200米。 17) 建筑防火分类:为1类;耐火等级:一级。战时功能:共划分为9个防火分区,8个防护单元。 二、监理依据 1、验收依据 18)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2001) 19)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2002, 2011) 22)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3)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准(RFJ01 —2002),工程按分项、分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集结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结合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人防监理合同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小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人防工程。 2、工程地点:河北省****人防车库施工现场。 3、工程规模:****人防面积**平米。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证号码:*****,注册号:国人防建监资字第***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小写:(¥)。 包括: 1. 监理酬金:监理费为**元(大写:);。 以上价款为固定合同价款,包括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文件、附表及附件等所约定的所有义务、责任和条件等)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履行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一切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调整,且委托人为监理人完成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房屋)以包含在总价款中,(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施、物品等属于甲方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同时将这些房屋、设施、物品等完好归还给甲方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中: 1.1合同价款(不含税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1.2 税金: 税金(增值税金额)为¥ ** 元,适用税率(征收率)为 6 %。 其他:质保期年。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建设部、财政部, 国家人防办字[2003]18号文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人防结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人防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人防部门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和面积都在逐年增多,有效提升了城市综合防护能力,实现了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也为人防部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多平台和载体。但是在开展结建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县市层面由于结建工作开展相对较晚,还存在着不少不够规范、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正确对待,认真加以解决,将影响基层人防事业的发展,影响基层人防部门的形象。 一、存在问题 1、部分建设单位对结建防空地下室有畏难情绪和逃避思想。一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增加的成本会超过缴纳易地建设费。比如,某开发项目本身设计要建地下停车场,但是开发商认为如果把地下停车场按照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标准建设,增加的成本会超过所需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他们会想方设法要求不建防空地下室,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再比如,一些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如医院、学校、文化艺术、体育休闲等项目,本身项目资金就难以筹措,从节约资金出发,一般也很少考虑结建人防工程。二是担心建设防空地下室程序繁琐,会影响项目建设周期,从而增加财务成本。主要是建设单位相关

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质量监督等程序,又怕麻烦,不愿意到人防部门来咨询了解。三是担心不熟悉防空地下室建设施工规范、技术标准,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难以通过验收,影响整个项目竣工使用。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很多没有人防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加上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难以真正做到平行检查和旁站监理,导致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种种工程质量问题,特别是违反强制性规范的问题最终会影响工程的验收。四是担心防空地下室建成后会产生各种权属纠纷。结建防空地下室在产权归属方面,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纠纷。五是担心防空地下室使用效率不高。防空地下室相对普通地下车库,由于防护抗力和密闭要求,增加了不少设施设备和设备用房,导致地下室空间不规整,不仅会减少平时使用面积,而且使用起来也不方便。 2、基层人防主管部门本身工作人员就少,特别是专业人员更缺乏,导致业务不精、政策把握不准。人防结建工作涉及的知识既广泛又专业,而基层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很多都不是专业出身,要想全面准确掌握这些知识,对他们来说有很大难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更难以准确把握。例如,涉及基础埋深、地质结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等方面的问题,非专业人员即使到现场查看,有时也难以发现问题。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新)

角美大唐世家项目工程 (人防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专业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福建宇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专业工程特点: 1、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漳州唐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湖南省勘测设计院; 监理单位:福建宇宏工程项目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单位:福建元凯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2、基本概况:角美大唐世家项目工程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洪岱村旁,用地面积41898 m2,总建筑面积172456.32m2,由11栋23―33层高层住宅、3栋1层变

配电室组成,各栋均有地下室且连在一起,其中1#、2#、7#、8#、9#楼有二层地下室,其它为一层地下室。地下二层设置平战结合甲类附建全埋式人防地下室,抗力级别为常 6 级核 6 级,平时功能为汽车库,战时功能为甲类二等人员掩蔽所,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 本工程地下室平时作为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地下一层停车位891 个,设3 个双车道车辆出入口,地下二层停车位415 个,设 1 个双车道及1 个单车道车辆出入口,地下车库均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地下二层为平战结合全埋式人防地下室,实建人防面积7573.15 m2,掩蔽面积5590 m2,掩蔽人员共5590人,一个防护单元设置一个室外人防出入口,二~三个室内人防出入口。共设有4 个防护单元,其中防护单元1面积1995.35川,掩蔽面积1400川;防护单元2面积1703.10叭掩蔽面积1280 m2;防护单元3面积1897.25叭掩蔽面积1425叭防护单元4面积1977.45 m,掩蔽面积1485 m;每个防护单元均有4个抗暴单元,防护、防化等级均为常6级核6级,甲类。 3、人防工程施工设计要求: 1 )所有穿越密闭墙、顶板、底板上的管道应进行密闭处理,密闭隔墙上不得预留孔洞,预留洞、预埋件及安装管线设备等应准确按图预留、预埋到位,不得事后凿打。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①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②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③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措施; ④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⑤防毒通道内的风管; 2)凡临战前封堵的构件应按图施工到位,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不影响平时使用的应在平时安装并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开启灵活,防毒密闭可靠。未安装部分(如混凝土预制构件、封堵板等)应随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存放在封堵构件存放间内并按时维修、保养。 3)防护设备不同于一般门窗,安装精度要求高,精确就位后,模板安装、混凝土浇捣时应有专人看护,防止移位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

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防监理实施细则

B13金盛国际家居中央门店工程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人防工程)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目录 1.专业工程概况与特点 2.监理工作依据 3.监理工作流程 4.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5.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6.监理旁站内容、方法和要求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1.1、本工程位于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金盛国际家居中央门店A、B栋地下负二层。 1.2、本工程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三类(非战争时期,正常使用维护条件下为50年);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建筑防水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人防抗力级别为甲类核6级,常6级。 1.3、本工程为附建式甲类人防地下室,负二层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20891㎡,其中人防区域建筑面积:11147㎡,防护区面积:9590㎡。地下室平时9个防火分区,战时5个防护单元,详指标表: 1.4、建筑功能

1.4.1、平时功能:自行车库、小汽车库(461辆)与设备用房。1.4.2、战时功能:二等人员掩蔽所与固定电站。 1.5、本工程主要参与单位如下: 建设单位:南京昆斯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南京广顺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监理工作依据 2.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文本 2.2、监理合同及经建设方同意的监理规划 2.3、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 2.6、《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1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1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人防监理合同新

(GF-2012-0802)合同编号: **工程人防工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工程;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人防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 4. 工程造价:/元/平方米。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万仟圆整(不含税金)。(¥:元) 包括: 1. 监理酬金:/平方米×/元/平方米计算监理费用。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20/ 年/月始,至人防工程验收止。(人防工程施工期限为监理期限)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计划管理 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 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 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 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 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 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 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3、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 设项目总投资。 (三)建设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l、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规模、防护要求、战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目的、依据、地点、条件和环境保护,战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 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指南)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指南) 一、编制依据 1.已审批的监理规划 2.设计图纸及相关变更、洽商记录和有关规定 3.国家及地点、行业现行规范、图集,要紧有: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05SFJ10 《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FK01-02 《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部》05SFJ04—05 《钢结构装配式防倒塌棚架》05SFJ03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FG01-03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图集》RFJ01-2005 二、专业工程特点 按具体工程设计图纸中人防设计专篇的要紧内容(人防等级、人防工程面积、洗消间、滤毒室、染毒井、人防密闭门、密闭窗、防爆观看窗、防爆地漏、战时电缆、防爆翼环等)编制此部分内容。 三、监理工作流程 见图1 四、监理工作的检查要点及目标值 1.差不多检查的要点及目标值 ⑴对人防工程设计的图纸内容和要求及施工验收相关规范、图集、文件资料等预备落实情形核查。应对图纸中不清有疑义的问题在设计交底提出澄清,且指导人防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标准应齐全、有效。

图1 ⑵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人防工程专项方案、措施。其方法、措施、内容应满足和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图集等的要求规定。

⑶审查人防工程施工相关单位的资质证件和特工种人员作业资格证。其单位资质应与承接人防工程任务相符,特工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符合作业工种的规定要求,并持证上岗,要求人证相符。 ⑷复核工程测量放线操纵网和工程定位操纵桩,各分项工程的点、位位置线以及高程水准点的引测过程及结果。其工程定位的操纵桩位和各分项工程过程放线(点)位以及水准点引测程序和结果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的规定。 ⑸对人防工程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构件及其附件等的材质证件及外观、外形质量进行检查。其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要求,且对其外观、外形的检查验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⑹对用于人防工程防水材料、钢材以及水电的有关材料复试、取样和报告指标进行审核。按相关规定需要现场取样复试的材料实行见证并送样。对其复试报告的项目、内容和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 ⑺对人防工程中的隐藏工序项目(钢筋等)进行检查。其隐藏工程在隐藏前应申请报验,并经检查验收合格。 ⑻对人防工程的各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平行检验。其相关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综合质量验收检验应符合规范的验收规定标准。 ⑼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核查。人防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内容项目应符合本市人防工程资料档案治理的规定,并应完整、准确。 2.各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要点及目标值 ⑴桩基工程 按灌注桩(或预制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指南)检查并达标。 ⑵钢筋工程 除应按“钢筋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指南)”实施检查达标外,尚应加强和严格对下列项目的检查。 ①对受力钢筋的制作加工弯钩、锚固等情形检查。钢筋弯钩圆弧直径弯折角度和平直部分长度,按钢筋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其弯钩平直部分长度(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执行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国发1983198 号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为使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二、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必须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四、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纪录。(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的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城市的人防公用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级政府的人防部门,对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解决。公用工程所需的劳力,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动员城镇职工参加的办法解决;维护管理设备复杂的工程,也可组织精干的专业队或招用临时工进行维护管理。八、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下列办法解决:(一)、凡平时使用的有经济收入的公用工程,维护管理费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工程的维护管理费,从人防工程费中解决。公用工程维修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二)、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所需的费用,凡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三)、军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国防费中开支。(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九、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补助,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执行。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各级人防部门和有维护管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正式)

宁德美福嘉园A区工程 (地下人防工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 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1年7月7日 目录 1、工程概况: (3) 2、设计要求: (5) 3、监理依据: (5) 4、监理目标 (6) 4.1质量目标: .............................................. 6. 4.2进度目标: .............................................. 6. 4.3安全监理目标: .......................................... 6. 5、监理准备工作 (7) 6、监理工作流程 (7) 7、施工难点及监理重点................................... .16 7.1 土建部分.............................................. 1.7 7.2安装部分.............................................. 1.7 8、监理预控要点 (17) 9、监理工作的方法、措施及过程控制要点....................1 8 9.1原材料的控制 (18) 9.2人防钢筋混凝土地下室的控制 (19)

万达商业广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 1. 1 工程名称:上海万达商业广场 1.2 工程地址:项目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地区中心地带,位于邯郸路北侧,淞沪路 东侧,政通路南面,拟建规划道路东侧。 1.3 建筑总面积33.4 万平方米。大厦地面以上25 层。地下室二层,基础采用桩基础 工程分别为:钻孔灌注桩、PHC 管桩、方桩,四个防护单元,建筑面积2410m 2。 1.4 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大连万达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东北设计院上海分院 上海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工单位:中建二局(沪) 1.5 工程概况 1.5.1 人防地下室建筑标高为-9.800m ,顶板面建筑标高为-6.000m ,局部(步 行街)为-6.600m 。 1.5.2 本地下人防工程具有平战转换防护功能,平面上分为四个防护单元, 防护单元为六级人员掩蔽体及六级战备物资库,其中防护单元一?三平

最新整理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doc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 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4-27 09:19:49 第51 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城区(包括东港区、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经济开发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岚山区、莒县、五莲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委员会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制定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大力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工程建设与审批 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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