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权利的影响_杨永芳

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权利的影响_杨永芳

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权利的影响_杨永芳
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权利的影响_杨永芳

第27卷第1期2008年01月

地理科学进展

PROGRESSINGEOGRAPHY

Vol.27,No.1Jan.,2008

收稿日期:2007-10;修订日期:2007-12.

基金项目:河南大学2007年度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河南大学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年度项目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杨永芳(1964-)

,女,河南人,副教授,主要从事土地法学、环境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E-mail:yyfnp@henu.edu.cn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权利的影响

杨永芳1,刘玉振1,艾少伟1,2

(1.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

河南大学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开封475004;2.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开封475001)摘要:文章采用资料分析,理论分析的方法,归纳总结了国内外土地征收补偿中都存在着生态补偿缺失的问题,

尤其是中国的征收补偿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如补偿理论支持不足、补偿范围小、补偿额度低、补偿不到位等。这种制度缺陷不仅造成了大量的耕地流失,同时也造成了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直接影响了土地使用权人———农民的相关利益,如土地被征收导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经济的土地规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降低了相邻土地的生产力,影响了农民的相邻权;土地又是农民世代生存、繁衍、发展之所在,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来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影响了生存权和发展权;土地的资源属性表明,土地征收必然涉及到土地利用的变化和生态环境因素的改变,涉及到农民的环境权的保障。为此,必须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有效的市场化运作手段,通过对农地生态价值的正确评估,公平、合理的补偿失地农民的损失,以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关

词:生态补偿;土地征收;生存权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是土地征收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国家、集体、个人)普遍关注的问题,如补偿原则、补偿制度、补偿范围等,世界各国差异很大,但对于土地征收后土地覆被变化所引起的外部性问题,以及土地征收后的生态恢复和补偿问题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的补偿制度中得到明确的体现。然而,土地转换后的生态问题是客观存在且不容置疑的,生态补偿应列入征收补偿范围也成为一种必需和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在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的生态补偿缺失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相关权利,成为农村“三农”问题的重要方面。

对于生态补偿,国内外至今争议很多,20世纪

90年代后期以来,

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一种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1]。尽管生态补偿的定义没有统一,但其基本理论来源是一致的,即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原理,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外部性问题,使资源和环境被适度、持续性的开发、利用和建设,从而达到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平衡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本文在总结学者们对土地征收补偿的众多研究基础上,提出生态补偿是对土地的重要资源价值

体现,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客观内容之一,认为在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还原生态补偿应该是

解决土地征收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

1国内外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及其理论中的生态补偿缺失

1.1国内外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中的生态补偿缺失

征地补偿是各国通行的协调征地中私益与公益冲突的基本制度,是对国家侵犯个人权益或团体权益的救济途径。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征地补偿制度,但由于政治、经济、历史等具体国情的不同,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社会现行政治体制的差异也有诸多不同。所以征地补偿的范围和原则也不同,可分为完全补偿原则和部分补偿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实行完全或相当补偿的原则[2],即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征收私有土地时,国家根据受损利益的性质、范围、程度、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并给予全额补偿。其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地上物补偿、搬迁费、邻接地损失补偿、离职者或失业者补偿、间接可得利益

地理科学进展2008年

损失补偿等6大项。而补偿标准则可以概括为市场价格标准和法定价格标准(见表1)。显然,这六项补

偿中对土地改变用途后的生态损益补偿也没有提及,最起码没有将其纳入到法定价格标准或市场价格之中。

我国实行的是部分补偿原则,即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征收个人或团体的私有土地而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针对具体损害给予相对人一定的补偿。其显著特点是征地补偿数额与土地所有者权益的价值不相等,往往低于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我国征收土地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征地补偿涵盖的范围明显较小。另外,补偿金额是基于农地收益计算的,不能准确反映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预期收益,而且,相对于土地的增值潜力,土地补偿费远远低于土地出让价格(一般占土地出让价格的10% ̄20%),属于低价征收,没有以市场决定地价。尽管近年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的征地补偿额度有所提高,但补偿数额仍然较低。从生态补偿与征地的关系看,征地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后果,不仅改变了土地的资产价值,同时,也改变了土地的资源价值。根据生态补偿的定义,这种政府行政行为使大量的土地资源改变用途,不仅数量逐

渐减少,而且,作为资源的生态价值也往往受到损

害而不断减少,因此,有必要对这种政府行政行为进行收费[3]。

1.2征地生态补偿的理论缺失

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基础应为资源效用价值理论、生态位理论和外部性等理论,且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近年来,在征收补偿理论研究方面,理论界就土地征收中农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经济学原因、历史原因、政策和制度原因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并提出不少建设性意见[4 ̄9]。如有关传统体制对农民基本权利的习惯性忽视导致的现行征地补偿严重背离了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基本权利的研究;对传统体制对城乡生活水平差异的默认和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征地对失地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所产生深刻影响的研究等。但以上的研究都不涉及征地生态补偿的内容。

另一方面,在土地生态价值及其损失研究方面,目前的重点和热点主要集中耕地转型与土地整理、农地的外溢效应、土地的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生态安全研究、农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价值等方面[10 ̄19]。但这些涉及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的研究都没有对土地征收后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而引起的土地生态功能的变化作为研究对象,没有针对征地生态补偿提出合理的补偿机制和补偿方式。而土地的双重属性———资产属性和资源属性又是客

表1部分国家、地区的征地补偿范围和标准

Tab.1Thescopeandstandardoflandcompansationindifferentcountries/regions

资料来源:邢可霞,王青立(2007);高彤,张姝影(2006);郭广荣等(2005)

等。112??

1期杨永芳等: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权利的影响

观存在的,作为环境资源,土地生态系统拥有生态服务价值,这是农地价值的一个本质属性,这一重要内容的缺失恰恰反映了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深层缺陷。

2生态补偿缺失所造成土地损益后果

2.1绿地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

在现代化和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占世界人口近1/5的中国,土地资源尤其稀缺,然而现在和未来的5 ̄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然对耕地产生大量的需求,这仍意味着我们有限的耕地资源在大面积锐减,意味着大量农地被征收并改变其用途,意味着耕地原有价值的完全丧失,特别是对人类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的生态服务价值的丧失,且这种损失是长期的、不可逆转的。

由于耕地是一种人工——

—自然生态复合系统,它不但具有生产功能和生活功能,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绿地所具有的物质循环、能量转化、调节气候、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净化环境等生态环境功能。耕地被征以后,其农产品生产、生活功能(表现为直接利用价值)不但随之不复存在,其作为绿地的生态环境功能(表现为间接利用价值)也因耕地的不断减少而流失。耕地的流失也使得土地被征前后原有的生态平衡不断被人为打破,生态环境难以恢复。

然而,尽管客观存在的农地价值在农地的大量征收和非农化建设中丧失殆尽,但征收者和使用者却没有为土地资源的生态服务价值付出任何成本,原土地使用者也因其与政府的不对称地位而丧失发言权,没有得到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而应得的任何补偿即生态补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2.2对征地后残留地和相邻土地的影响

土地被征后,残留地和相邻土地受损极易被人忽视。比如,土地被征收可能导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经济的土地规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相邻土地的生产力。根据马建华等人对铁路、高速公路、街道等两侧进行的环境监测显示,铁路、高速公路、街道两侧都存在噪声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20,21],直接或间接的损害生态环境功能,降低农作物的产量,额外增加农地的投入成本。且这种损害是长期的、持续的,不是土地价值的短期损益所能表达的,这是土地利用的外部负效应,而我们的土地法、环境法和其他法律制度都未对此作出应有的回应,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中也未包含此项内容。对征地权行使导致的残留地或者相邻土地损害不给予赔偿,势必导致农户的相邻权、发展权、环境权的侵害。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要“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虽然给相邻土地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没有涉及产权关系界定、损害范围以及赔偿方法等方面,并不具有很强的现实可操作性。

3征地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权利的影响

土地是一种特殊财产和资源,具有使用效果的外部性和公益性,一个人和单位在其自己土地上的活动往往会影响其周围的环境和土地。在封建社会,由于经济的不发达,科学文化的落后,土地的利用主要是农业生产,人们便把土地单纯看作是劳动的对象,物产的泉源。人对土地一旦占有,便有无限制的使用权、支配权,法律为了保护权利,便赋予土地所有权。于是人与土地的关系便简单地被认为具一种权属关系。随着人在社会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关系日益加深,土地上的群体活动和共同利益取代了作为私有财产的个人活动和利益,因此,无论是土地私有制社会或土地公有制社会,都逐渐确立土地是社会公共财富的观念。为防止土地所有权人滥用地权,破坏土地资源,在法律上已从调整土地的权属关系的地权限制,转向关注土地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关系。所以,农民基于土地上的权利除了基本的权属关系外,还包含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

3.1征地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生存权的影响农地承包经营之后,土地对于农民,不仅仅是一种生活保障,而是他们所拥有的全部生产资料,农户的主要生活、生产活动都是围绕土地而开展

113

??

地理科学进展2008年

的。对农民而言,土地是农民世代生存、繁衍、发展之所在,尤其是农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来源,更是一种福利。农民一旦失去土地,重新就业非常困难,云南调查表明,高达24.6%的失地农村劳动力处于“赋闲在家”的状况[22],而且,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失地后就业质量不高,隐性失业和半失业现象严重,这意味着失去了生存基础。

《土地管理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但从该法第47条第6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是“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该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农民丧失土地的代价仅仅是“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这既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小康目标的国家政策相悖离,何况这种原有生活水平的保障没有年限规定,也就是说失去土地后的农民未来的生活问题在法律上并未获得保障,这对于低技能的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23]。

3.2征地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发展权的影响自建国以来,由于我国一直推行“城乡二元”的非均衡经济发展政策,依靠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来实现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形成同是“国家公民”而权利不等的农民和市民的差异,占70%的农民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样,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主要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更加严重,其发展权与土地密切相关。20世纪80年代农民农业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高达70%以上,90年代这一比重快速下降,但仍占60%,目前仅占50%左右,但我国仍有3/4的农户是纯农户或以农业为主的兼业户,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农业,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户,来自农业的收入高达60%以上[24]。如在河南卫辉,94年农业收入仍占家庭全部收入的78%[25],可见,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和归依功能。对于农村经济来说,土地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潜在影响,据信访部门统计,目前全国上访案件中,有70%以上来自于失地农民,全国的重大经济案件中,60%涉及土地问题[26]。

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往往成为失地农民,同时也失去了农民的身份和对土地的福利绩效[27],大量失地农民不得不大量涌入城市,成为城市边缘异样的风景[28]。由于现有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失地农民在城市面临着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异,加上农民本身受教育机会有限,农业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仅有5.79年,具备科学素养者仅占农村居民的0.4%[29],缺乏应有的技术水平。所以,失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仅失去了土地发展权,同时也失去了农民自身的发展权。

3.3征地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环境权的影响环境权是任何一个公民、集体都拥有的享有优美环境的资格和权利,土地征收,必然要涉及到土地利用的变化和生态环境因素的改变,涉及到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土地资源环境管理权、监督权;土地资源开发的参与权和求偿权等项权利的保障问题。尽管国家从农民手中获得土地也是为公共利益或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民也必须为公共利益作出让步和牺牲,但是,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利和利益,都是以土地为载体的,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这些权利和利益存在的基础和现实条件,导致这些权利和利益的损害和流失,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依据公平原则、受益者补偿原则,应该给农民以公正、合理的补偿。

4实现我国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要建立公正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就必须在征地补偿中增添生态补偿的内容。这是一个关系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系统工程,有许多工作亟待开辟和落实。首先,从观念层面上要树立对农地生态价值的认识,明确生态系统的自然、社会、经济等价值,明确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责任。征地补偿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及受益者,因此,全体社会成员、政府、投资者和农户都应该关注被征农地的生态价值。政府及工作人员享有国家的公共权力,是生态补偿的直接操作和运作者,对生态补偿问题的认识及提高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投资者是土地资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其经济活动对环境的破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必须把生态保护的观念植入到生产过程中去;农户是征地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也要转变观念,捍卫自身最大的利益。

114??

1期杨永芳等: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权利的影响

其次,要加强征地生态补偿的理论和生态补偿标准研究。要在理论上厘清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区分失地者和用地者的生态责任。尤其亟需建立农地生态补偿评价指标及其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可以根据被征农地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或者根据被征农地生态系统类型转换的机会成本(或恢复成本)来对被征农地进行定价。也可以采取“意愿价值评估法(CVM)”,对征收前的农地及征收后土地覆被发生显著变化的土地分别进行生态价值估算,通过计量分析手段揭示影响评估价值的过程变量和主要因素,确定补偿标准,或者对农地生态环境质量引入生态补偿指数进行综合评价,进而提出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法[30]。在此基础上,根据补偿者的承受能力和受偿者的受偿效果,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第三,要建立完善的征地生态补偿制度。要解决生态补偿在征地补偿中的利益冲突,就必须对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进行完善。在对生态补偿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内容之一,建立和完善征地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协调、经济协调、观念协调的主观随意性和变动性,最大限度的保持利益平衡和社会稳定。目前由于技术的原因,土地的生态价值还难以准确量化,耕地转换后的外部经济性也很难被量化到每一个社会主体身上。因此,从法理的公平原则出发,可以通过税收的方法,让有能力者即土地资源的使用者承担生态责任。通过对土地使用者征收生态税等进行征地的宏观调控等手段,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针对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补偿,包括就业培训或公共医疗保障等。对于补偿方式,除传统的征地资金补偿外,生态补偿可以从实物补偿、智力补偿、政策补偿等方面做起,减缓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生活质量的下降,促进环境、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多渠道筹措征地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生态是一种全社会的公益性问题,因此,补偿费不能全靠国家承担,而应按“有偿使用,全民受益,政府统筹,社会投入”的思路,全社会一起来筹集生态补偿基金。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可以尝试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的财产价值和生态价值,推行土地股份制、年租制或发行土地债券等,实行征地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征地补偿金制度,对因开发利用农地生态系统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因生产、生活行为导致土地生态价值丧失的征收者和投资使用者收取经济补偿,并对为保护和恢复土地生态及功能而付出代价的农户进行补偿。由于土地的资源属性决定其许多功能和服务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土地覆被变化中的外部性很难内部化,在补偿过程中,无法把邻地的不经济性纳入到补偿范围。因此,要依靠政府建立不同层次的补偿金制度,拓展实现补偿的有效途径。

5结论

尽管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中生态补偿的缺失存在对农民的利益重视程度不够,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权利制度的不断明晰,以及对土地资源价值的进一步认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仅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土地财产价值补偿,也会逐渐重视对土地的资源价值、生态价值、发展价值的补偿,这不仅关系到土地资源的现实开发、利用和持续发展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土地资源以及与土地密切相关的农民、农户的生产、生活及代际发展的问题,这是我国未来的政策、制度和法律都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而征地补偿中增加生态补偿是解决这种外部性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因此,对征地生态补偿进行理论探析,有助于解决土地补偿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并为此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毛显强等.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2(4):38 ̄42.

[2]高彤,张姝影.国际生态补偿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环境保护,2006,(10):71 ̄76.

[3]郜永昌.农地收益体制分配体制变革的法学分析.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29(1):42 ̄47.

[4]任浩,郝晋珉.剪刀差对农地价格的影响.中国土地科学,2003,(3):38 ̄43.

[5]黄祖辉等.农民收入问题:基于结构和制度层面的探析.中国人口科学,2002,(4):18 ̄22.

[6]牛若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非农转移中的产权利益问题.现代经济探讨,2003,(12):8 ̄10.

[7]钱忠好.土地征收:均衡与非均衡——

—对现行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经济分析.管理世界,2004,(12):51 ̄53.

115

??

地理科学进展2008年

[8]周其仁.农地征用垄断不经济.中国改革,2001,(12)

:28 ̄29.

[9]蒋省三,

刘守英.让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政策,2003,(7):54 ̄56.

[10]王欧,宋洪远.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探讨.农业经

济问题,2005,(6):22 ̄28.

[11]龙花楼,李秀彬.中国耕地的转型与土地整理:研究进

展与框架.地理科学进展,2006,25(5):67 ̄76.

[12]邵晓梅,刘庆,

张衍毓.土地集约利用的研究进展及展望.地理科学进展,2006,25(2):85 ̄94.

[13]张虹波,

刘黎明.土地资源的生态安全研究.地理科学进展,2006,25(5):76 ̄85.

[14]蔡运龙,

霍雅勤.中国耕地价值重建方法与案例研究.地理学报,2006,61(10):1084 ̄1092.

[15]陈百明.区域土地可持续利用指标体系框架的构建与评

价.地理科学进展,2002,21(3):204 ̄215.

[16]孙海兵,张安录.论农地的外部效益与补偿.生态经济,

2006,(4):66 ̄68.

[17]杨光梅,李文华,闵庆文.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研究

进展.生态学报,2006,26(1):206 ̄212.

[18]陈仲新,张时新.中国生态系统效益的价值.科学通报,

2000,45(1):18 ̄23.

[19]CostanzaRD,ArgeR,deGrootR,etal.Thevalueofthe

world,

secosystemservicesandnaturalcapital.Nature,1997,387:253 ̄260.

[20]宋博,马建华.开封市土壤动物及对土地污染的响应.

土壤学报,2007,44(3):529 ̄535.

[21]马建华.开封市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现状与对策.洛

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12(2):135 ̄138.

[22]陈湘满,

何灵.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与制度改革.经济界,2006,(6):76 ̄79.

[23]王海滨.以生态服务的价值观浅析生态补偿和生态资产

经营.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07,15(3):183 ̄186.[24]陈艳,叶慧,王雅鹏.农民农业收入增长影响因素通径

分析.商业研究,2005,(23).

[25]霍雅勤,

蔡运龙.耕地资源价值的评价与重建.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3,17(5):81 ̄85.

[26]王宗廷.生态补偿的法律蕴含.探索与争鸣,2005,(6)

:111.

[27]龚启圣,刘守英.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意愿及其对新政策

的反应.中国农村观察,1998,(2):18 ̄25.

[28]薛刚凌,王霁霞.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23(2):86 ̄94.

[29]牛若峰.中国的“

三农”问题:回顾与反思.古今农业,2003,(4):1 ̄11.

[30]徐海岚,阮建军.杭州市流域生态补偿方法研究.生态

建设补偿机制与政策设计研讨会报告,2007.4.

AStudyoftheInfluencetotheFarmers’RightsinLandAcquisition

BecauseoftheLossofEcologicalCompensation

YANGYongfang1,LIUYuzhen1,AIShaowei1,

(1.CollegeofEnvironmentandPlanningofHenanUniversity,InstituteofNaturalResourceand

EnvironmentScienceResearch,HenanUniversity,Kaifeng475004;

2.KeyResearchInstituteofYellowRiverCivilization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Kaifeng475001)

Abstract:Inthispaper,dataanalysisandtheoreticalanalysiswereusedtosummarizesomeissuesonlossofecologicalcompensationinthelandacquisitioncompensationbothinChinaandabroad,andespeciallytheobviousdeficienciesofthecompensationsystemofChina,suchasinadequacysupportforcompensationtheory,thesmallscopeofcompensation,lowercompensation,amountofcompensationwhichisnotinplace,andsoon.Suchsystemdefectscausenotonlythelossoflargeamountoffarmland,butalsotheinfluencetotheecologicalenvironmentofagriculture,anddirectlyviolatethelanduserightsoffarmers,suchaslanddivisionresultedfromlandacquisition,

116??

1期杨永芳等: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权利的影响theformationofthescaleineconomicland,thelossofland-useefficiency,decreaseinproductivityoftheadjacentland,andviolationofthefarmers'neighboringrights.Landisthebaseforthefarmerstosurvive,multiplyanddevelopfromgenerationtogeneration.Atthesametime,landisthebasiclivelihoodguaranteeoffarmersandthebasicsourcesoflivelihood.Thefarmerslosinglandsmeanslosingthebasisofsurvivalanddevelopmentandlosingtheirrightstosurvivalanddevelopment.Attributesofthelandresourcesindicatethatlandacquisitionmustinvolvethechangeoflanduseandtheecologicalenvironmentfactorsandguaranteethefarmers’environmentalrights.Therefore,wemustimprovethelandacquisitionsystemandestablishan

effectivemeansofmarketoperationinordertoachievesocialjusticeandharmonythroughthecorrectassessmentofecologicalvalueofagriculturallandstocompensateforthelossoflandlessfarmersfairlyandreasonably.

Keywords:

ecologicalcompensation;landrequisitioning;survivalrights;developmentalrights117??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2019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需要将用地向外无限的扩展,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农民比较关心的就是土地赔偿的标准,能够补助多少钱。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2017年农村土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国际生态补偿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生态系统保护是国际社会非常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它一方面对那些提供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越来越重视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引发的生态系统退化问题。在解决生态系统退化的过程中,对由于保持某种生态服务所引发的额外成本或经济损失,以及资源开发给当地带来的损失所给予的补偿,也就成为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内容。国际上解决生态系统保护中的补偿问题一般采取两大类政策手段:⑴ 包含补偿内容的直接管理措施,如建立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等;⑵ 利用市场手段来调节人类的资源开发活动,以促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保护。 国外生态补偿政策 目前各国并没有专门的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与生态补偿概念类似的相关规定大都包含在与生态系统保护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和政策之中,如农业政策、林业政策、自然资源开发政策等。 农业政策中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 农田的开垦不可避免地要改变原有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过度的开垦还会造成土地盐渍化、土壤退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为了在发展农业的同时防止生态系统退化,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在其农业政策中,都加入了生态系统保护及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 瑞士农业政策 1992年瑞士修订了《联邦农业法》,对3种农业发展类型分别提供了财政补偿:⑴支持保护特定的物种;⑵ 支持更高生态标准的保护性农业活动;⑶ 支持有机农业。具体体现在生态补偿区域计划和生态税改革计划之中。生态补偿区域计划包括3个部分:⑴ 自1999年起农民因保护性农业活动获得相关的生产补助;⑵ 自1993年开始,政府为那些自愿遵守环境保护措施的农民给予直接付费补偿;⑶ 自2002年起,政府对因参与保护生物群落计划并取得成绩的农民给予奖励性的补助。此外,瑞士支持将生态保护的费用支付问题综合纳入全面的税收改革计划,包括激励性税收应该与财政和公共开支的规定相一致;重要的环境目标应该被这些税收措施所支持;各类新旧补贴都不得与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相冲突。 美国农业政策 1956年美国政府推行保护性退耕计划,又称土壤银行计划,即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存入”土壤银行,银行付给一定的补助,对按照计划退耕的农场主给予农产品价格补贴,引导农场主把退耕土地用于土壤保护。1961年又制定了紧急饲料谷物计划,为减少饲 国际生态补偿政策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高彤 杨姝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7930728.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20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 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 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 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 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 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 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 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 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那么,农村征地赔偿标准由哪些方面构成,又是计算的呢?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 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 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 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 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 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

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权利的影响_杨永芳

第27卷第1期2008年01月 地理科学进展 PROGRESSINGEOGRAPHY Vol.27,No.1Jan.,2008 收稿日期:2007-10;修订日期:2007-12. 基金项目:河南大学2007年度人文社科重点项目、河南大学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年度项目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杨永芳(1964-) ,女,河南人,副教授,主要从事土地法学、环境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E-mail:yyfnp@henu.edu.cn土地征收中生态补偿缺失对农民权利的影响 杨永芳1,刘玉振1,艾少伟1,2 (1.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 河南大学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开封475004;2.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开封475001)摘要:文章采用资料分析,理论分析的方法,归纳总结了国内外土地征收补偿中都存在着生态补偿缺失的问题, 尤其是中国的征收补偿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如补偿理论支持不足、补偿范围小、补偿额度低、补偿不到位等。这种制度缺陷不仅造成了大量的耕地流失,同时也造成了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直接影响了土地使用权人———农民的相关利益,如土地被征收导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经济的土地规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降低了相邻土地的生产力,影响了农民的相邻权;土地又是农民世代生存、繁衍、发展之所在,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来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影响了生存权和发展权;土地的资源属性表明,土地征收必然涉及到土地利用的变化和生态环境因素的改变,涉及到农民的环境权的保障。为此,必须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有效的市场化运作手段,通过对农地生态价值的正确评估,公平、合理的补偿失地农民的损失,以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关 键 词:生态补偿;土地征收;生存权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是土地征收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国家、集体、个人)普遍关注的问题,如补偿原则、补偿制度、补偿范围等,世界各国差异很大,但对于土地征收后土地覆被变化所引起的外部性问题,以及土地征收后的生态恢复和补偿问题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的补偿制度中得到明确的体现。然而,土地转换后的生态问题是客观存在且不容置疑的,生态补偿应列入征收补偿范围也成为一种必需和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在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的生态补偿缺失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相关权利,成为农村“三农”问题的重要方面。 对于生态补偿,国内外至今争议很多,20世纪 90年代后期以来, 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一种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1]。尽管生态补偿的定义没有统一,但其基本理论来源是一致的,即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原理,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外部性问题,使资源和环境被适度、持续性的开发、利用和建设,从而达到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平衡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本文在总结学者们对土地征收补偿的众多研究基础上,提出生态补偿是对土地的重要资源价值 体现,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客观内容之一,认为在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还原生态补偿应该是 解决土地征收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 1国内外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及其理论中的生态补偿缺失 1.1国内外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中的生态补偿缺失 征地补偿是各国通行的协调征地中私益与公益冲突的基本制度,是对国家侵犯个人权益或团体权益的救济途径。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征地补偿制度,但由于政治、经济、历史等具体国情的不同,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社会现行政治体制的差异也有诸多不同。所以征地补偿的范围和原则也不同,可分为完全补偿原则和部分补偿原则。西方发达国家大都实行完全或相当补偿的原则[2],即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征收私有土地时,国家根据受损利益的性质、范围、程度、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并给予全额补偿。其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地上物补偿、搬迁费、邻接地损失补偿、离职者或失业者补偿、间接可得利益

技巧心得:土地征用权与土地征地补偿评估

技巧心得:土地征用权与土地征地补偿评估 土地征用的合理补偿:土地价值与拆分损失按公平正义和权益保障的原则,国家对征地而受损失的人负有货币给付或其他方式补偿的义务。对征用土地进行科学的价格评估后给予财产所有者合理的补偿,是整个土地征用过程的关键环节。 合理的补偿价格评估应考虑的内容:征用部分的土地价值,土地的价值一般以征用时使用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础给足补偿;由于拆分导致剩余不动产造成的价值损失,即拆分损失(severance damage),也就是征用后剩余部分的价值与这个剩余部分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考虑时所发生的价值方面的损失。举个例子:一块土地作为一个整体估算时其价值为200000元,当征用这块地的二分之一时,把这一半视为整块土地的一部分,其价值当然为100000元。但是如果把这两半土地分开来看的话,可能由于地块大小的改变和经济上可行的使用发生改变,每块地只值60000元。这时的拆分损失被认为是40000元。 市场价值的含义 房地产评估,大都是对目标房地产的市场价含义存有不同的理解。美国的法院出于诉讼的目地解释了市场价值的含义,典型的有两种定义:①所谓市场价值,就是一宗财产放入公开的市场内,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能找到购买者进行出售,从中所能得到的以货币估量的价值,其中购买者是在知道该财产的所有可调整的使用用途和它能够实现的用途情况下购买该财产。这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广泛引用和接受的一个关于市场价值的定义,是建立在美国一个加州法院判例的基础上的。②另一个法院的判例中是这样定义的:为了公用目的征用土地的市场价值,就是假想一个意愿的出售者向一个意愿的购买者出售这块土地时的交易价格,而不管这个交易行动是否是双方的一时冲动或者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实际在征用时,对于大多数财产的出售者而言,出售他们的财产并非他们的意愿。 关于市场价值,中国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定义。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1999年联合发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中,有一个"公开市场价值"定义:"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评估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 世界各国对市场价值的定义在1993年2月之前未能统一。此后,国际资产估值标准委员会在澳洲墨尔本开会,与会国通过了一条国际认可的市场价值的定义,文意是:"于估价日一物业在经适当市场推广后,由一自愿卖方售予一无关系的自愿买方所得的金额,该笔交易是

生态公益林补偿

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要素 (1) 林地使用费(地租):由于经营生态公益林,其用地不能经营商品林或其他商业产品,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且第四十七条已有征收费用的原则规定。因此林地使用费应包括补偿费的内容。 (2) (2)基础建设投资:包括营造生态公益林和道路、通讯、防火、场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3) (3)经营管理投资:包括调查规划设计、造林、补植、病防、管护、促进更新、抚育、护林防火、林政资源管理、科研技术服务等投人。 (4) (4)灾害损失:包括森林火害、病虫害、风害、泥石流、滑坡、兽害、雪害、冻害等的损失。 (5) (5)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指出于限制商业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也应得到补偿,使经营生态公益林者享受与不限制商业行为同等的盈利。 (6) 鉴于上述要素,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式中,G为某类型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平均每年的补偿标准;zBf为林地费用价;zF:为单位面积生态公益林从造林到计算年度的基础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D为林地利润率,大体为各项费用的25%;A为盈利率,即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率,采用费用利润率,大体为15%;5为灾害损失率,大体为20%;N为经营年数,林分平均年龄。国内生态公益林补偿动态 (1)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于1996年12月共同行文上报国务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暂行办法有关协调情况的报告》,请示国务院尽快颁布。 (2)1998年国家新颁森林法第八条以法律形式把"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予以明确。 (3)新疆、内蒙古、云南省思茅地区、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等省、市、自治区及县、地区都以各自政府的名义颁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谁受益向谁征收的原则,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 国外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扶持 日本森林,国有林只占1/3,其生态公益林国有与民有几乎各占1/2。日本林业之所以发达,尤其是生态公益林经营成功的关键是在于其完整而优厚的林业经济扶持政策。日本对其国内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费用,无论是国有私有,全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免收一切税费,并对私营生态公益林经营予以适当补贴。奥地利的森林法第十章明文规定,对公益林的经营和保护,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对经营防护林的林主,根据实际情况其全部经营费用60%一95%由政府对受益者收取后返还林主。美国、瑞典、荷兰、挪威、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国在经营生态公益林上,也都采取经济上全面扶持政策,并免收一切税费,由政府向森林生态受益者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补偿森林经营者。 黑龙江省为例 生态公益林经营投资 经规划测算,商品经济林与生态公益林平均每公顷经营投入基本相近。这是为了尽快提高各生态公益林种的生态功能,应从积极调整各生态公益林种的每一具体林分(小班)的森林结构人手,按林种经营目标,通过集约经营手段,逐年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林分结构、发挥最佳的生态功能,并非消极的封山育林,任其自然更替,一封了之。为此,按两类林的面积权重,年资金投入量如下: 商品经济林=52.69亿元×36.8%=19.39亿元 生态公益林=52.69亿元×63.2%=33.30亿元 关于为生态公益林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依据与标准的建议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 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 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环境法《生态补偿的步骤》

生态补偿的步骤 41206093 法学刘威一、我国生态补偿的主要步骤 (一)确定补偿标准 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外部性是指某人没有直接参与某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或消费,却从中获得收益或为此付出成本。环境保护具有正外部性,生态系统经营者的个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个人效益低于社会效益。如果不对生态系统经营者由于实施森林保护而损失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就会导致生态服务产品供应不足。因此要通过对生态系统经营者的经济行为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和丧失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减少或消除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偏差,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所以,最低应补偿由于提供生态服务而丧失的机会成本,最高不能大于产生的生态服务价值,逻辑上生态补偿标准应介于损失的机会成本和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之间 国内外关于以机会成本作为生态补偿的下限、生态服务价值作为补偿上限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在计算中,国外更注重土地条件、社会经济条件、补偿意愿等的差异研究,提供的补偿标准较为接近农户的机会成本或受偿意愿,如英国的环境敏感项目,因此,农户在项目补偿停止后继续实施能提供良好生态服务的土地利用方式的可能性较大。我国计算的机会成本有的未考虑区域差异,如生态公益林补偿采用全国统一标准,即便考虑区域差异如退耕还林计划,由于区域单元尺度过大,不能真实反映农户的实际成本,过度补偿和补偿不足两种问题并存,不仅影响资金利用效率,而且在项目补助停止后保护区域受到破坏的可能性较大,退耕土地至少有1/5在项目结束后会返耕。 (二)确定补偿主体 生态补偿的主体主要根据相关利益者在特定生态保护/破坏事件中的责任和地位予以确定,我国主要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 1、破坏者付费原则 破坏者付费原则(简称DPP),主要针对行为主体对公益性的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退化的行为进行的补偿。这一原则适用于区域性的生态问题责任的确定。 2、使用者付费原则 生态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应该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由生态环境资源占用者向国家或公众利益代表提供补偿。该原则可应用在资源和生态要素管理方面,如占用耕地、采伐利用木材和非木质资源、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取得资源开发权时,需要向国家交纳资源占用费。 3、受益者付费原则 在区域之间或者流域上下游间,应该遵循受益者付费原则,即受益者应该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提供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如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大江大河源头区、防风固沙区、洪水调蓄区等区域的保护与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国家级地质遗迹或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受益范围是整个国家乃至世界,国家应当承担其保护与建设的主要责任。同时,国际社会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区域或流域内的公共资源,由公共资源的全部受益者按照一定的分担机制承担补偿的责任。 4、保护者得到补偿原则 对生态建设的保护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其投入的直接成本和丧失的机会成本应给予补偿和奖励。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我国目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目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土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围绕着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相关权益的保护成为当下的热点。本文对我国当前土地征收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补偿程序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土地征收问题引起的各类**不断发生,农民上访也很大程度集中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土地征收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而土地征收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治缺失而造成。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不规范现象,这些现象虽然纷繁多样,但主要反映了我国土地征收中的三个深层次问题: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问题;对农民的补偿问题;征收要履行的程序问题。 一、制度设计缺陷导致征收的公益目的性被严重滥用 1.土地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3条第1款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条第2款又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理由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私人或商业用地建设是不能通过征收集体土地进行的。但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于是,在同一部土地管理法律中出现了不协调的两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并未限定死“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如商业用地,不得使用土地征收手段。” 这就导致为了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地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基于现实情况,飞速城市化进程需要大量的土地作为建设材料,而农村集体土地又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这种土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必然会导致实践中为了经济建设、为了非公共利益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2.公共利益条款被地方政府滥用 在土地征收的实践中,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征收何处均由地方政府主导,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又未作任何界定,地方政府往往随意找个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或改善城市环境的借口以实现征收。而基于政绩考量或不正当的权力寻租,地方官员们就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目的了。譬如搞房地产开发,譬如设立经济开发区。更为吸引他们热衷征收土地的原因还在于大量的土地出让金极为增加财政收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表明,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几乎形同虚设,被地方政府严重滥用。 日本在1951年颁布了《土地征收法》,该法第3条列举了35种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或理由,这些情形基本限定在关系国家和公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内。这些基本情形包括:依据道路法进行的道路建设;以治水和发展水利为目的在江河上设置的防堤、护岸、拦河坝、水渠、蓄水池及其他设施;国家和地方团体进行的农地改造与综合开发所建的道路、水渠等设施;铁路、港口、机场、气象观测、电信、电力、广播、煤气、博物馆、医院、墓地、公园等设施。相比于日本,我们在这一方面落后了近六十年,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对于公共利益条款的规定是如此的模糊,这就导致这一条款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沦为地方政府滥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因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征地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我是江苏南京的,我们这征地平均12万元/亩,标准是青苗约三四千元/亩吧,劳动万元/人,土地补偿款约三四万元/亩。以前土地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乡政府和村委会,现百分之七十支付给农民,百分之三十支付给乡政府和村委会。以上标准供你参考。 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 简述:征地补偿新标准征地补偿新标准的“新”体现在哪几方面?征地补偿新标准指的是各地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新标准的“新”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征地补偿新标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的“新”体现在哪几方面? 征地补偿新标准指的是各地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新标准的“新”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少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 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给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 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奖励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奖励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给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7930728.html,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 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