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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附件7: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2019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零售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零售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零售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的零售业务,是指以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大型综合卖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线上销售等经营业态形式面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零售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零售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零售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应当合理、审慎、客观;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使用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

第五条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反映零售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行业地位相关的信息:

1.结合宏观经济数据与行业指标(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说明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是否匹配,如公司情况与行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分析原因。

2.公司应当披露所在细分行业或区域的市场竞争状况、公司的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势等情况。

(二)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实体经营业态即门店的经营情况:

1.报告期末门店的经营情况,包括按所在地区、经营业态

披露所有门店的分布情况,直营店营业收入和来自加盟店收入(加盟费、品牌使用费、批发收入等)情况,并披露公司收入排名在前10名的门店的名称、地址、开业日期、合同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经营业态、经营模式(直营、加盟或其他模式)、物业权属状态(自有物业、租赁物业或其他权属状态)等。

2.报告期内门店的变动情况,包括按地区、经营业态披露新增和关闭门店的数量、合同面积、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新增门店对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应披露新增门店的名称、地址、开业时间、合同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经营业态、经营模式(直营、加盟或其他模式)、物业权属状态(自有物业、租赁物业或其他权属状态);关闭门店对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应披露关闭门店的名称、地址、关闭原因、停业时间、合同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下一年度新增和关闭门店的计划。

3.门店店效信息。公司应当按地区和经营业态披露直营门店店面平效(终端零售收入除以经营面积)、平均销售增长率、门店可比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变化情况。如加盟门店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则应比照上述要求披露。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加盟门店的店效信息。

(三)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线上销售情况,包括自建销售平台及第三方销售平台的交易额(GMV)、营业收入;自建销售平台的注册用户数量、注册用户人均消费金额、入驻商家数量。

线上销售占公司总销售额5%以下的,可以只披露自建销售

平台及第三方销售平台的交易额、营业收入。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线上销售的退回情况。

(四)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采购、仓储及物流情况:1.商品采购与存货情况,包括按照商品类别披露前五名供应商的供货比例、向关联方采购的金额及占比、存货管理政策、对滞销及过期商品的处理政策等。

2.仓储与物流情况,包括物流体系总体情况或模式、仓储中心的数量及地区分布、仓储与物流支出、自有物流与外包物流运输支出占比情况等。

(五)自有品牌(定制包销、定牌生产、原始设计等)商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额5%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自有品牌商品的类别、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

第七条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结合上市公司的经营特点,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结算方式、确认时点和确认方法,以及存货计量和跌价准备等会计政策。

(二)结合上市公司的经营特点,披露会员消费积分、积分兑换、销售退回、销售返利及销售奖励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账务处理方式。

第八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季度报告中披露主要经营情况,包括按地区、经营业态披露新增及关闭门店的数量、合同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等门店变动情况;按地区、经营业态、经营

模式(直营、加盟或其他模式)披露营业收入、毛利率及同比变动等主要经营数据。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下一报告期新增及关闭门店的计划。

第九条上市公司签订购买、租入、租出或续租物业的相关协议,按照年度相关购买、租赁合同总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购买、租赁合同金额虽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条上市公司开设门店,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鼓励及时披露新增门店的名称、地址、开设时间、合同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投资金额、主营商品类别、经营业态、经营模式(直营、加盟或其他模式)、物业权属状态(自有物业、租赁物业或其他权属状态)等内容。公司前期已披露相关物业的购买、租赁信息的,可援引前期公告。

上市公司关闭门店,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关闭门店的名称、地址、开业及停业时间、关闭原因、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收购同类公司股权,影响重大的,除应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收购标的的经营业态、经营模式(直营、加盟或其他模式)、门店数量、地区分布、合同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物业权属状态(自有物业、租赁物业或其他权属状态)等情况。

收购对公司经营业态分布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披露变

动后的业态分布情况。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或提供的服务等问题受到消费者投诉、起诉的,或者发生生产经营事故、媒体质疑的,应判断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如是,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后续处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本指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深证上〔2017〕669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FAQ 二零一五年三月

目录 一、接入 (1)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 b)文件网关 (16) c)DCOM (18) 二、交易 (21) 三、行情 (33) 四、交易参考信息 (35)

一、接入 a)交易网关和行情网关 1.一个用户是否可以同时使用STEP和BINARY协议? 答复:用户可通过调整网关的配置设置网关使用STEP或BINARY 协议。由于一个网关只能支持一种协议,因此,如果用户部分系统使用STEP协议,部分系统使用BINARY协议,则需要启动不同的网关程序。 2.使用BINARY接口是否会比STEP接口性能更好? 答复: STEP接口的数据最终都要转换为BINARY格式,因此BINARY 接口要比STEP接口快,但是扩展性要差一些。建议对于性能要求较高、业务规则较为成熟的业务,如竞价业务,使用BINARY接口,对于性能要求不高的业务,如协议交易业务、各类创新业务,可以考虑使用STEP接口。 3.字符串类型字段是否需要补空格? 答复:BINARY协议字符串类型字段需要在后面(即右侧)补足空格;STEP协议不需要补空格(补空格也没问题)。 4.BINARY协议应该使用哪种字节序? 答复:应使用网络字节序(big-endian)。 5.解析FAST的时候是否需要先加载模板,再根据模板解析FAST? 答复:是的。解析时要先从FAST流中解出模板ID,再根据模板ID找到模板,之后再解析后续的FAST数据。 6.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是否会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

答复:行情STEP接口中,一条STEP消息可能会包含多条FAST消息,因此可能包含多只证券的数据。在收到一条STEP消息时,应该重置一下FAST解码的上下文。 7.STEP接口中,logout后,再次logon时,其会话的序列号会重新 从1开始,这种现象是否正常? 答复:STEP接口使用LFIXT协议,再次登录会从OMS登录消息中填写的下一个期望的ID(NextExpectedMsgSeqNum)开始,如果未提供则从1开始。 8.STEP协议登录消息中DefaultApplVer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按接口规范要求填写。 DefaultApplVerID=9 DefaultApplExtVerID=124,DefaultCstmApplVerID=STEP1.20_SZ_1.00 注意:DefaultCstmApplVerID 应填写为STEPn.xy_SZ_a.bc格式,其中n.xy为step协议版本, a.bc为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当前应该填写的版本号为STEP1.20_SZ_1.00,表示使1.20版本的STEP 协议和1.00版本的数据接口规范。 9.SenderCompId字段应如何填写? 答复:SenderCompId可以自行填写,要求为非空字符串。 10.STEP方式和BINARY方式的登录消息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可选项, 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复:登录网关是否需要身份验证,可由用户自己决定。将网关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零售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零售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零售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的零售业务,是指以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大型综合卖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线上销售等经营业态形式面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零售业务,视同上市公司

从事零售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零售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应当合理、审慎、客观;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使用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 第五条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反映零售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行业地位相关的信息: 1、结合宏观经济数据与行业指标(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说明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是否匹配,如公司情况与行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分析原因。 2、公司应当披露所在细分行业或区域的市场竞争状况、公司的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势等情况。 (二)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实体经营业态即门店的经营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2)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0)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1)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0)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0)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3) 第一节暂停上市 (73) 第二节恢复上市 (76)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4)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8)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1) 第十八章释义 (103) 第十九章附则 (107)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7)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

20150520《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以下简称“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按照依法监管、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高效便民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本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的预审工作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预审工作遵循集体决策、书面审核、书面反馈、双人双审原则;基本工作制度是会议制度;原则上按照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审核专家会议。 第五条预审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审核、反馈、决定、期后

事项等环节。本所内部审核工作时间应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通过承销机构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下简称“固收专区”)“公司债上市预审核申请”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本所应当于收到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确认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发行人可通过承销商在固收专区查阅预审工作进展状态。 第三章审核 第九条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根据本所回避要求等确定两名审核人员。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在查询诚信档案的基础上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发行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应当撰写反馈会报告和反馈意见初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附件7: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 (2019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零售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零售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零售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指引所称的零售业务,是指以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大型综合卖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线上销售等经营业态形式面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零售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零售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零售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应当合理、审慎、客观;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使用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 第五条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反映零售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行业地位相关的信息: 1.结合宏观经济数据与行业指标(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说明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情况与行业发展是否匹配,如公司情况与行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分析原因。 2.公司应当披露所在细分行业或区域的市场竞争状况、公司的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势等情况。 (二)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实体经营业态即门店的经营情况: 1.报告期末门店的经营情况,包括按所在地区、经营业态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2018-2019年度中国百货零售业发展报告

中国百货商业协会:2018-2019年度中国百货零售业发展报 告 报告显示,201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万亿元,比2017年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9%,这是多年以来增速较低的一年。其中,限额以上零售业单位中的超市、百货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零售额比上年分别增长6.8%、3.2%、6.2%和1.8%。各个业态增速普遍放缓,线上线下都面临较大压力。 百货业态经历多年的痛苦转型,整体有触底回升迹象。例如,SKP在2017年单店125亿元销售的基础上,2018年销售再创135亿新高;银泰百货年度同店比大幅增长37%;王府井集团2018年净利润为近五年最高;远东百货在大陆的业务10年来首度由亏转盈;百盛集团在2017年扭亏为赢,2018年继续向好。 本报告由中国百货商业协会、香港冯氏集团利丰研究中心共同撰写,香港冯氏集团利丰研究中心根据本报告撰写制作英文报告,并同期发布。 1、总体发展持续向好 从百货业发展的负面影响看,对百货最大两次影响,一是限制三公消费,二是电商分流,前者的影响已大致消化完成,后者也过了峰值,其它影响因素都是其次的、微弱的,所谓“利空出尽”。从正面利好看,主要是消费升级和政策利好,前者关于是降级、分级还是升级的讨论很多,从大方面上一定是不断升级的。政策方面,促进进口和关税下调等,有利于百货店的商品升级和价格下降、《电商法》限制了海外代购的无序发展,促进了高端商品消费的回流。 2、更多采用线上工具 线上线下融合是大趋势,百货使用线上工具的空间更为广泛,人、场、货的联接都需要线上工具的支持。从技术和手段应用上,不仅限于电商网站,也包括公众号、小程序、社群营销、APP等。从实现的功能上,即包括商品查询与订购、物流服务,也包括基础的信息沟通、会员维护、积分或优惠券查询与使用、储值卡查询等。多种手段,发挥不同的作用。 3、并购重组案例多发 从长远看,并购案例将继续增加。一方面是市场不乐观,部分企业销售和利润下滑,经营出现困难,需要找买家。另一方面,目前市场的增量非常有限,更多是存量资源的整合,经营质量好、确立了竞争优势的企业,将主要通过并购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

深交所5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版)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同时,深交所2009年11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143号)同时废止。 以下为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 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按期还本付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债券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不得在本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交易或转让。 1.5 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审核债券上市申请,安排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债券上市条件 2.1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批准或者备案并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三)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四)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五)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拥有医药零售连锁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一览[XXXX版]

拥有医药零售连锁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一览[2011版] 雨天咖啡屋/收集整编 [1]、一致药业(000028):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医药研发、制药工业、药品分销、医药物流为一体的综合性医药上市公司,拥有从医药上游到终端的生产、销售、物流、终端四大业态资源,承担着国家、省、市政府药品特储任务,属下企业分布在广东、广西、江苏等省区。公司控股100%子公司深圳市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广州一致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与控股孙公司广西一致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雨天咖啡屋] [2]、英特集团(000411): 英特集团是浙江省内的医药商业龙头企业之一,公司在2001年完成对凯地丝绸的重组,置入英特药业资产,主营医药商业。公司拥有控股孙公司浙江英特怡年大药房有限公司与持股39%联营公司浙江英特药房有限公司。公司99.65%的销售收入来自于医药销售,是浙江医药流通龙头企业,拥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浙江省是我国第三大药品市场,公司前瞻性的提出了三年发展规划(2010-2012)。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作为浙江的区域性龙头企业,公司自然也就成为了该区域整合的领导者。 [3]、桐君阁(000591): 公司现设有两个中成药生产企业,四个药品商业经营性公司及一个中药材专业交易市场,拥有员工3110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737人。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公司是重庆市政府批准的全国有名的医药商业零售经营公司,现有市内零售门市160多个,分布于重庆市主城区和郊县,其中不仅有庆余堂、天元堂、保康参茸店、百草堂、国泰等国家内贸部授予的中华老字号名店,亦有广为市民称道的龙康药店、新山城药店、益寿堂、保安堂、保康堂等后起之秀。现公司正致力于开拓重庆市外市场,在成都、绵阳、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已经开业或正在筹建上档次、上品牌的“桐君阁大药房”,并力争在五年之内达到500家连锁店,实现零售收入6亿元以上。[雨天咖啡屋] [4]、新华制药(000756): 公司拥有控股88%的子公司淄博新华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淄博新华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是 第1页

中国零售行业发展报告

中国零售行业发展报告(2017/2018年)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二〇一八年十月

前言 2017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并好于预期,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新动能不断增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进,内贸流通创新改革走向深入,消费市场保持平稳较快发展。零售业围绕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回归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零售本质,聚焦发展品质零售、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绿色零售,加快创新转型,行业发展充满活力。传统零售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深度融合,不断调整商品和业态结构,百货店、超市、购物中心、便利店销售保持增长,实体零售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行业经营效益继续改善。电子商务加快向零售业渗透,电商平台主动牵手实体零售企业,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持续提升。 2018年,商务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实施消费升级行动计划,培育壮大消费新增长点,促进城乡便民消费,加快构建现代供应链,建设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着力推动消费升级。未来我国零售业将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品质零售、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绿色零售继续成为行业创新转型方向,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一八年十月

目录 一、行业发展概况 (1) (一)行业规模稳健增长 (1) 1.企业数量增长提速 (1) 2.销售规模较快增长 (2) 3.大中型企业销售好转 (3) (二)行业结构持续优化 (4) 1.网络零售引领消费升级 (4) 2.实体零售回暖势头强劲 (6) 3.无人零售成为投资热点 (8) (三)企业经营不断改善 (8) 1.债务水平持续下降 (8) 2.盈利能力有所增强 (9) 3.成本调控初见成效 (10) (四)行业贡献比较突出 (11) 二、行业发展特点 (12) (一)发展品质零售,逐步回归零售本质 (12) 1.转方式培育新动能 (12) 2.提品质满足新需求 (14) 3.优服务提供新体验 (14) (二)发展智慧零售,技术提升购物体验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 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2006年先后三次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本所对成立以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104件。现将废止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序号文件编号发布日期标题 1 1991 深圳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发布方式 2 深证所字〔1993〕299号1993-10-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 3 深证所字〔1994〕177号1994-11-11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暂行规则》的通知 4 深证所字〔1994〕187号1994-11-24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 深证所字〔1995〕33号1995-3-13 关于印发《出市代表守则》的通知 6 深证所字〔1995〕81号1995-5-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7 1995-5-9 交易大厅设备管理办法 8 深证发〔1996〕450号1996-12-2 关于加强交易与开户管理的通知 9 深证发〔1998〕194号1998-8-10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 深证会〔1999〕47号1999-6-23 关于收取席位分支管理费通知 11 深证会〔1999〕84号1999-11-17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系统券商业务操作指引 12 深证会〔2000〕59号2000-5-18 关于债券二级帐系统启用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13 深证综〔2000〕16号2000-6-7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14 2000-8-8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 15 深证会〔2000〕26号2000-8-22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上网披露工作的通知 16 深证会〔2000〕151号2000-12-4 关于建立“保荐人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7 深证上〔2001〕25号2001-3-27 关于确认上市公司行业类属的通知 18 深证上〔2001〕32号2001-4-6 关于上网披露公司章程等事项的通知 19 深证上〔2001〕48号2001-5-1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 2001-7-11 关于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1 深证会〔2002〕1号2002-1-7 关于启用“会员之家”网页并通过该网页发送会员监管信息的通知 22 深证上〔2002〕12号2002-3-8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 23 深证会〔2002〕55号2002-3-26 关于启用会员报表网上报送系统的通知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中国零售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中国零售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零售业的定义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零售行业深度分析及发展规划咨询建议报告》中认为,零售业是指通过买卖形式将工农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直接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用或售给社会集团供公共消费用的商品销售行业。 零售业没有一个统一定义。目前比较主流的零售业定义分为两种: 一种是营销学角度的定义:认为零售业是任何一个处于从事由生产者到消费者的产品营销活动的个人或公司,他们从批发商、中间商或者制造商处购买商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这种定义在近三十年的营销学的文献中非常普遍。 另一种是美国商务部的定义:零售贸易业包括所有把较少数量商品销售给普通公众的实体。他们不改变商品的形式,由此产生的服务也仅限于商品的销售。零售贸易板块不仅包括了店铺零售商而且包括了无店铺零售商。 零售业发展现状 2015年,以大型超市、百货为主的实体店仍然遭遇业绩和利润的双双下滑。 国家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9月份5000家重点零售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仅为4.6%。截至2015年11月17日统计的76家零售业上市公司2015年三季度报显示,六成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双双下滑,且迄今没有好转迹象。 百货业继续成为重灾区。2015年上半年,大部分百货企业的销售和利润双双下滑,新世界百货利润同比下降86.6%。 超市业态抗跌能力普遍要好于百货店,大润发、永辉超市、武汉中百、步步高、华润万家等上市零售企业2015年三季度报显示,虽然增长极为有限,但销售业绩大都有所增长,华润万家、永辉超市、步步高等少数企业仍获得两位数以上增长。 便利店业态是2015年逆市增长超过20%最靓丽的实体零售板块。各个业态分化的业绩表现也决定实体店铺的拓展在2015年仍呈现出“关多开少、大慢小快”的局面。 2015年上半年,主要零售企业(百货、超市等)在国内共计关闭121家门店,相比2014年上半年关闭的158家门店虽有降低,但专家认为这并不说明实体零售业的“关店潮”有所好转,其原因,一是上述数据的全面性有待考证,二是零售企业的线下店铺在2014年大面积关闭的较大基数上,来年必然有因节奏调

我国零售行业分析报告文案

?中国零售行业在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进入连锁化时代,其形式特点是:大型连锁超市、连锁专业店、专卖店、百货店、餐饮店的兴起,大量城市步行街的建设和将来要发展起来的各类shopping mall。其间,大量国际零售集团纷纷进入中国开店,民营连锁商业快速发展,各种商业业态纷纷连锁化经营; ?而其他各业态近年来也得到很大程度的发展,业态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 ?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品迎合人们“一站式”购物需求,且又以产品丰富、价格低廉的优势占据相当的竞争力,将成为内外资企业竞争的焦点; ?百货店将向细分化、个性化发展,传统百货店市场份额将逐渐萎缩,购物中心将在未来几年内有较大发展; ?从对业内专业人士的调查发现,未来主流的商业业态将集中在便利连锁店和各类超市方面传统商业模式将退居次席。 ?2004年底中国零售业全面对外开放,而中国本土零售业无论是在资金、服务还是在业态的配置方面都与国外企业存在着一定距离。因此,了解竞争对手的经营情况、分析市场上的供需、消费群体的喜好以及行业发展的趋势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相当指引意义; ?思潮公司会采取多种方式获取影响中国零售业发展的市场关键信息,并将对信息进一步分析,从而为客户提供翔实准确的咨询服务; ?思潮公司提醒欲进入国内零售行业的企业:零售行业是一个古老而又新兴的行业,其经营的成败很大程度在于经营业态的选择,而经营业态的选择当前国内现阶段,比较适合走规模路线,整合上下游产业链是成功的关键。

商圈研究 ?连锁经营调整发展的同时,许多企业忽视了市场容量和市场属性对其的影响,造成连锁店建设的盲目性与重复性。 目前许多连锁企业处于亏损的临界点,有的企业甚至已面临破产问题,这里固然有规模不够大无法获得规模效益的原因,但连锁网点布局上缺陷和不规范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商圈研究就是运用特定的市场调研方法,通过调查分析网点商圈的构成情况、范围、特点以及引起商圈规模变化的因素等,为选择商业网点选址或制定营销策略提供科学依据。商圈研究成为现代零售店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而受商家普遍重视,它可以: o帮助客户确定商业投资选址和商圈范围; o协助客户进行商圈环境的分析,评估商圈的竞争格局、市场机会和发展潜力; o了解商圈消费群体的购买行为和购买潜力,提供市场经营战略的指导依据 ?选址的商圈分析内容与步骤

2017年零售企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2017年零售企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专栏:2017年零售行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特别是零售上市公司有如何的业绩表现?具体有哪些新动向?2018年行业有哪些预测? 本次分享特邀招商证券零售中心总经理许荣聪。 好,大家好,我是招商证券零售首席分析师许荣聪。非常感谢鲍总能够提供这样的一个机会,让我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的一个对2017年的年报的一个总结。 前一段时间各大上市公司的年报都已经陆陆续续出来,我们团队在五一期间用了好几天的时间来对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梳理,也对2018年有一个展望,我们总结了53家重点的上市公司的年报,大体的一个结论,从财务指标上来看:零售行业复苏明显,营收费用净利润都出现了好转,新零售给行业提供新动能,零售企业积极进行线上线下融合,同时推进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优化供应链组织体系变革等进行内功的修炼。 总体来讲,从业绩上来看,是延续了2016年的增长态势。我们总结了四个的子行业,百货、超市、黄金珠宝、专业连锁,全行业营收增速12.6%,全部四个子行业营收增速均有所提升。 专业连锁行业增速攀升至26%,提升最为明显。主要是受益于苏宁易购的收入增速大幅提升。 2018年一季度的收入增速基本延续2017年的全年势头,超市和百货增速仍保持抬升,费用管控相对比较得当,2017年全行业销售费用率,结束了连续四年的上升态势,降低至10.81%,同比降低了0.49%。 四个子行业销售费用率均有所下降,全行业的管理费用率同样是下降至 3.84%,盈利情况改善还是比较明显的。百货超市毛利率同比分别提升0.47个百分点和0.19个百分点,全行业的净利率达到了2.97%,同比是增长了0.70个百分点。 对于行业复苏的具体原因,我们在前面的一些报告里面也都有反复提及,主要是分外部层面跟内部层面来看,从外部层面来看的话,居民消费能力的增长,叠加地产销售回落使得可选消费的挤出效应的减弱,另外就是电商增速放缓给线下更大的空间。从内部层面上来看的话,零售企业经过低迷期的逐步摸索,以及慢慢找到了适应新时代消费变化的改革和创新方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 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协议完整 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甲方

上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甲方业务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同意乙方债券在甲方上市。 本协议中上市债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零售类上市公司并购效应及趋势.pdf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显著提升、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我国消费市场迎来了新的变革,消费行业进入了新的升级优化。在消费升级的大背景下,以80、90后为主力军的消费群体,其在消费观念和消费需求上发生了明显变化,面对消费升级环境下消费者多样化和高标准化的消费需求,社会各行各业都在积极地进行创新和变革,以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整体效率和产品核心竞争力。但在当下经济高速发展、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的优化升级往往面临资源难以合理调配的问题,因此,以并购方式对相关资源进行整合,成为多数企业增强自身整体实力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选择。就零售行业并购情况来看,自2014年以来,我国零售业线上线下全渠道发展的兴起,掀起了一股在线上与线下企业之间的并购热潮,通过此种形式并购企业可以快速实现全渠道的搭建。同时,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对零售业供应链各环节的优化升级作用的凸显,先进技术成为零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零售企业以技术整合为目的收购也频频开展,如此,在多种动因作用下,推进了零售行业并购整合时期的到来。 零售类上市公司并购的现状概述 从全球范围来看,消费升级背景下,线上零售的快速发展使全球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不断加深。在此压力下,传统零售企业为摆脱发展困境,纷纷以并购方式进行新产品研发或地理扩张的活动,这逐渐成为零售行业的一种发展。根据《2018年全球零售力量》资料显示,在全球250强零售企业中,2018年零售企业整体收入体量呈现持续快速扩张之势,而并购活动成为其中主要推动力。以全球零售巨头沃尔玛为例,为了拓展线上渠道,沃尔玛频频进行并购活动,仅在2016-2019年三年期间便兼并收购了6家电商企业。又如,全球电商巨头亚马逊为了拓展线下市场,其在2017年对美国天然食品超市WholeFoodsMarket进行了收购。可见,零售企业通过并购行为对线上线下进行布局已然成为零售行业发展的一股热潮。从地区分布来看,中国地区的零售业并购活动尤其频繁,其直接促进了整个亚太地区整体零售交易规模的稳步上升。从2010-2018年上半年来看,我国零售类上市公司并购案例数整体呈现上升趋势,其并购案例从2010年的33例上升到2017年的123例,增加了近四倍;而在并购金额方面,整体交易规模则表现出明显的波动上升,2010-2013年,我国零售类上市公司并购金额小幅下降,且并购金额都较小,未超过100亿元。而2014-2016年间,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监管环境的放松,企业拥有了更多的融资途径,使得企业在并购活动中有更充足的资金支持,同时,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跨境并购也在一定程度上拉高了整体并购金额的规模,所以这段时期内的并购金额得到大幅上涨,达到531.60亿元,比2013年的52.30亿元增长了十倍。而在经过了快速拉升之后,我国零售企业2017年并购金额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较高的一个水平(见图1)。 消费升级背景下零售类上市公司并购效应分析——基于好想你并购百草味的案例 (一)并购相关企业介绍。1.好想你。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成立,其是一家集研产销为一体的食品零售企业。好想你的核心产品包括红枣、坚果、果干等,凭借技术、产品种类最多等优势,好想你逐步成为中国红枣领导品牌,并于2011年5月20日挂牌上市,其成为了中国红枣行业第一股。好想你作为中国红枣行业的龙头企业,26年来始终秉承“开创标准健康食养生活方式”的发展战略,其围绕“新一代健康冻干食品”的发展策略,聚焦“健康、时尚、快乐、品质”的品牌定位。截至目前,好想你已建有六个生产加工基地,下辖17家全资子公司、4家控股子公司,以及7家参股公司,并拥有“红枣大学”和“百草味大学”两所大学。截至2018年上半年,好想你实现营收26.26亿元,同比增长35.1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3亿元,同比增长50%。2.百草味。百草味在2003年创立之时,主要经营线下实体店铺的休闲食品企业。2010年百草味入驻淘宝,“百草味旗舰店”上线标志着其将重心从线下转至线上。在2015年底,百草味成功转型为线上纯互联网休闲零食品牌。百草味拥有五大零食系列,产品品类丰富,成为中国互联网休闲零食第一品牌。目前,百草味食品原产地遍布全球12个国家与地区,其中在中国的6个主要原产地均搭建了产品基地,这有效保证了百草味充足稳定的货源和品类丰富的商品。同时,为促进国内以及全球食品零售业的发展和现代化。百草味投入4000多万元建立了现代化的食品生产线,其拥有北京、济南、杭州、广州、武汉、重庆等全国八大仓储物流中心,仓储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二)好想你并购百草味的背景和过程。1.好想你并购百草味的背景。从市场大环境来看,好想你并购百草味之前,我国消费市场正进入升级变革的新阶段。这一阶段消费者收入明显提高、互联网广泛普及、消费支付方式越来便捷,消费升级出现,消费者开始追求多样化、个性化的商品。在这一市场环境下,好想你与百草味均不同程度的遇到了发展瓶颈。从好想你2015年业绩来看,好想你2015年亏损达到三百万元,净利润下滑的速度更是超过百分之一百零六,严重的产品滞销造成了好想你自2011年以来的首次亏损。而在百草味方面,虽然当时百草味已是零食电商的领先者,但同样受到消费升级这一特殊环境以及早前“坚果大战”的影响,其净利润仍处在较低的水平,甚至出现亏损。在如此背景下,两者都迫切希望通过借助并购这一手段,对双方资源进行整合优化,从而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更好应对消费升级下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从而实现双赢。2.好想你并购百草味的过程。好想你于2016年7月获得以发行股份收购百味草的核准后,2016年10月10日晚间,好想你正式宣布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9,590,313股,其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11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9.6亿元用于收购百草味。这次收购总代价为9.6亿元,其中1.44亿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8.16亿元通过发行股份支付,本次标的资产的交割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并购完成后,双方实现资源共享。(三)好想你并购百草味的动因分析。1.财务动因。在并购前,消费升级大环境下,好想你与百草味都在财务上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而并购后,双方资源可以实现共享互通,好想你通过百草味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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