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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皖人社发〔2009〕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交通、水利、铁路、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业主及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第194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缴纳、垫付、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台帐,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任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得招用农民工。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积极推行使用农民工工资卡发放工资。施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支付情况每季度须在工地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日。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作业时间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企业要定期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规定程序缴纳、垫付、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施工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凡是已开工未缴纳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必须立即缴纳保障金,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建筑、通信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要向工程项目

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项目业主要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并进行审验。

四、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重要指标,并与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对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作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劳动力市场和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资质年检、信贷等级、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或自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

附件:1.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程序

2.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

3.垫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程序

4.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

5.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程序

6.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申请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农民工△工资通知

抄送:省电力公司。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6月2日

共印400份

附件1

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程序

一、施工企业中标后,持项目业主单位签发的《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10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存款手续。

户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执法局开户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常青支行营业部

帐号:20000064103210300000018

二、施工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告知函》及银行出具的缴纳保障金凭证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施工企业凭具有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签章的收据等资料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相关部门给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批准开工报告。

四、施工企业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附件2

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

(工程施工企业):

你单位承建的工程,地址:,工程合同总造价万元,开工日期,完工日期,项目经理,联系电话,传真。

请你单位于20 年月日前,持此函和项目工程中标通知书到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并到指定的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常青支行营业部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万元。

特此函告。

二○年月日户名: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

(联系人:罗海娣电话:0551-*******)开户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常青支行营业部

帐号:20000064103210300000018

银行地址:合肥市金寨路129号(联系电话:0551-3633540)注:本函一式四份,施工企业、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各一份。

附件3

垫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程序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调查核实,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施工企业。

二、施工企业举证。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有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责令拖欠企业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保障金垫付。对拖欠企业逾期仍不支付,需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先予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书面告知施工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单位。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由施工企业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签字领取。

五、保障金补足。施工企业须在启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之日起10日内,按垫付工资总额的150%补存保障金,存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保障金专户内。逾期未补存的,责令其限期补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4

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

注:本表一式四份。施工企业、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5

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程序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须在工地驻地醒目位置公示本工程项目的完工日期、工资支付情况以及项目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施工企业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施工企业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同时,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申请表》,提供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及工资发放公示情况等资料。

三、保障金退还。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及地址、完工时间、使用农民工人数、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公示时间及地点、退还金额等);

(二)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三)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现场证明材料(需现场公示照片)及公示结果说明;

(四)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承诺书;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申请表。

附件6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申请表

说明:1.表中各项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退还保障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退还。

2.本表一式四份,施工企业、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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