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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温莎案

美国诉温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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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__________

SHANGHAIUNIVERSITY

通识课

英美司法案例

COURSE PAPER

题目: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

学院社会科学学院

序号

学号 15121739

姓名唐家豪

指导老师王骞

起讫日期2017.3.8

美国诉温莎案:83岁的美国女同性恋者艾迪斯·温莎在加拿大与自己的同性伴侣克拉拉·斯拜尔结婚并一起生活42年。这42年间两人财产共享。2009年,斯拜尔去世,给温莎留下所有财产作为遗产。美国《联邦婚姻保护法》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根据此法,如果温莎嫁给了一个男人,她将无需缴纳遗产赠予税;但因为温莎的伴侣是一个女人,美国联邦法律不承认这种跨国同性婚姻,因此她不得不上缴36.3万美元的遗产赠予税,无力支付的温莎遭政府控告。由此,温莎认为《联邦婚姻保护法》对已婚伴侣有两种不同的差别待遇,破坏了美国宪法“人皆平等”原则存在歧视,从而反诉美国政府,全案走向最高法院。

从政治上看,在美国,同性恋者是民主党的“铁票仓”和金主,所以现任民主党政府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一直大力支持。2010年12月,奥巴马签署了一项法律以废除军方士兵不公开性取向的“不问不说”政策,两个月后,他的司法部宣布,不再抬出经过宪法审查的《婚姻保护法案》。艾迪斯·温莎反诉美国政府后,2011年美国司法部放弃在法庭上为联邦《婚姻保护法》的合宪性进行辩护,导致1996年通过法案的国会和最高法院必须聘请律师为被告“美国政府”来辩护。2012年5月9日,奥巴马在公开讲话中表示,“明确地说,我认为同性伴侣应该能够结婚,这对我个人是重要的事情。”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除了撰写此次判定《联邦婚姻保护法》违宪的多数意见,还在1996年的“罗默诉埃文斯案”中撰写过另一份相似的司法意见。1992年11月3日,美国科罗拉多州通过公投决定在该州宪法中加入“第二修正案”的条款。“第二修正案”的内容,除了否决科罗拉多州先前所通过的禁止任何针对“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或者上述行为、习性、或者关系予以歧视”的州或地方法规之外,并且禁止该州“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行为或司法部门,针对上述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做出特殊的保护措施”。1996年的“罗默诉埃文斯案”判决裁定科罗

拉多州宪法“第二修正案”违背联邦宪法。肯尼迪在判决意见中声称,他认为同性恋者平权运动是种族平权运动的合法继承,并引述了1896年约翰?马歇尔?哈兰大法官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的异议:“根据宪法,从法律上来看,我们国家里不存在什么上等、优越、占统治地位的公民阶层……我国的宪法规定,既没有也不允许在我们的公民中划分等级。”事实上,安东尼·肯尼迪有关社会对待同性恋者的观点至少在他1980年代作为联邦巡回法院法官时已经存在。

这个判决并不非常出人意料,美国法律界大多数观察者都认为最高法院是同性婚姻拥护者的最佳希望。当地时间2013年3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婚姻保护法》举行听证会。据报导,4名保守派大法官和4名自由派大法官在同性婚姻上的立场仍然与其政见立场保持一致,但是中间派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在听证会的辩论中加入了自由派。这样在九名大法官中,自由派法官的阵营就占大多数,美国媒体当时就认为《婚姻保护法》已岌岌可危。

同性婚姻的胜利并不意味着保守派的全盘失败。首先,同性婚姻权利已经得到最高法院的承认,这就意味着同性恋选民将不再继续是民主党无可置疑的铁票。根据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统计,美国公民基于婚姻的权利多达1138项之多,涵盖遗产税、社保金、退休金、退伍军人福利、医院探视权等各方面。同性婚姻战争的胜利会让得到美国宪法平等保护的同性恋群体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关注的问题自然也从同性恋权益转向重新获得的经济权益。即使他们会对民主党存有感恩心理,但未来选举中他们的表现也日益和普通美国人趋同。民主党日后将无法再利用共和党的反同立场进行恐吓宣传,而不得不向同性恋群体兜售价值观以外的现实政策,不得不向他们解释为什么在任民主党政府治下的医保费用继续高涨,为什么联邦政府的开支日渐膨胀,为什么经济发展还是未见起色。而在这些领域,民主党并不比共和党有多少显着优势,和共和党再次回到同一条起跑线上。

从美国经验看反垄断法的改善

从美国经验看反垄断法的改善 美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价值 分析评价一项法律制度,必须对该制度设立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功能进行明确,将制度本身在运行过程中实现目标和履行功能的情况作为思考判断的标准。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目标和功能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实现对理性行为主体的最佳威慑,为垄断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提供救济,以及解释、明确反垄断法针对对象所涵盖的具体范围和反垄断法实施标准。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救济目标和功能包括对竞争秩序的恢复和对受害者的赔偿两个方面。在实现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功能方面,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一样具有解释、明确反垄断法和恢复受损的竞争秩序的作用。而就公共实施而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在实现最佳威慑效用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2]。作为反垄断法公共实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宽恕制度存在的价值,也主要在于其是一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最佳威慑效用实现的工具。法律实施制度所意图实现的威慑效用,主要是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所能够产生的对理性行为主体的行为导向与遏制效果。法律实施产生威慑效用的作用原理主要在于,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成本,当经由法律实施调整过后的成本效益分析使行为主体得出从事违法行为成本大于收益时,自然会打消

从事的念头,这时威慑效用就起作用了。就反垄断法领域而言,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最佳威慑理论,构成了反垄断法实施制度最佳威慑效用概念的基础。最佳威慑理论认为,对垄断违法行为设置什么形式以及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能够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达到最佳的威慑效果,是分析评价反垄断法实施制度的威慑效用所要讨论的核心课题。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意味着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的成本投入,相关制度设计应努力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佳的威慑的目的。最佳威慑理论最基本的前提性假设是“处罚的目的……是在于威慑无效率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有效率的违法行为”[3]。该理论所追求的不是最大威慑,而是介于威慑过度与威慑不足之间的一种最佳状态。在制裁垄断违法行为这一问题上,威慑过度会压制市场经济发展活力,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的经营决策,减缓社会福利的增长;而威慑不足则会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最终也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科学的规则设计使得美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在实现对理性行为主体的最佳威慑方面的基本价值得到了充分发挥。一方面,宽恕制度通过扩展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构的信息和证据来源渠道,在有效节约实施成本的同时,增加垄断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几率,也增加了不合作的垄断违法行为主体受处罚的可能性,从而客观上加强反垄断法实施的威慑效用;另一方面,宽恕制度对垄断违法行为主体可以起到很好的分化作用。在

美国的两起保障措施案例研究与运用启示(郑敏)概要

美国的两起保障措施案例研究与运用启示(郑敏) 作者:郑敏 (南宁市委党校广西南宁 530001) [内容提要]:WTO规则下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程序、时效要求很严格,要准确把握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和规则,从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中学到实施的技巧和方法,注意案例争执的焦点与认识误差,对我国如何运用好保障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障措施争端案例 一、实施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与使用规则 1、实施保障措施的实体要件。《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包括关税同盟)只有根据下列规定才能对一项产品采用保障措施,即已确定该产品正以大为增加的数量(较之国内生产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输入其领土,并在此情况下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2、保障措施协议的程序、形式及其它规范。 第一,案件的调查。调查程序包括对利害关系方的通知、召开听证会、利害关系方提出证据、意见及辩论;主管机关应公布调查报告,记载裁决及对事实与法律争论作出的结论。第二,临时保障措施和一般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在最终调查确定后方可实施,但有时情况紧急,若迟延将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保障措施。第三,形式及程度。保障措施最常用的方式为实施数量限制或提高关税。第四,实施期限、延长适用、再次适用与逐步自由化。任何保障措施适用期不得超过4年,经过延长不得超过8年。第五,通知、磋商和补偿、报复。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对有关严重损害或威胁的调查过程、结论和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决定通知保障委员会,并对有关产品的出口方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对受不利影响的成员方提供适当贸易补偿。若磋商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可暂停实质相等的减让义务,进行报复。第六,保障措施的不歧视原则和对“灰色区域措施”的禁止。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保障措施的适用,应不问其产品的来源”,明确肯定保障措施实施的无歧视性。第七,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主要有三个方面:⑴最低豁免权。⑵更长的最长实施期限。⑶更低的再次适用限制。 二、美国与新西兰关于羊肉保障措施的争端

2018届广东肇庆市高三4月三模文综政治(含答案)

2018届广东肇庆市高三4月三模文综政治(含答案) 12.十八大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超过经济增速,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以下反映五年以来居民生活必需品和享受资料消费变化的曲线分别为: A.①② B.②① C.③④ D.④③ 13.2018年以来,美国政府贸易保护动作不断。年初,宣布对进口光伏、钢铁等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3月7日,又决定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全面征税,税率分别为25%和10%。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其影响的传导路径表述正确的是: ①中国钢铁、铝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在美国市场售价上涨→不利于出口美国 ②与钢铝相关的美国下游产业成本增加→部分产业减产→工人失业增加 ③美国钢铁业和铝业生产成本下降→技术进步率提高→钢铝业获利增加 ④中国钢铁业和铝业出口受挫→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产业转型升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将现行排污费更改为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意在: ①以法治思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②减轻企业和农民等纳税人的负担 ③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 ④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5.2017年9月11日,我国首条由民营资本控股的高铁——杭绍台高铁项目在浙江杭州签约。这是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个典型案例。该项目预计总投资超过400亿元,其中民营联合体占比51%。,中国铁路总公司占比15%,各级地方政府合计占比3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 ①改善企业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②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③丰富品牌组合,满足差别化需求④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美国公民入籍考试题中英对照参考

美国公民入籍考试100题中英对照(参考)1 Q: WHAT ARE THE COLORS OF OUR FLAG? A: RED, WHITE, BLUE Q: 国旗有那几个颜色? A: 红白蓝 2 Q: HOW MANY STARS ARE THERE IN OUR FLAG? A: 50 Q: 我们的国旗上有几颗星? A: 五十颗 3 Q: WHAT COLOR ARE THE STARS ON OUR FLAG? A: WHITE Q: 国旗上的星星是什幺颜色? A: 白色 4 Q: WHAT DO THE STARS ON THE FLAG MEAN? A: ONE FOR EACH STATE IN THE UNION Q: 国旗上的星星代表什幺?

A: 一颗星代表美国的一州 5 Q: HOW MANY STRIPES ARE THERE IN THE FLAG? A: 13 Q: 有多少横条在国旗上? A: 十三条 6 Q: WHAT COLOR ARE THE STRIPES? A: RED AND WHITE Q: 那些横条是什幺颜色? A: 红和白 7 Q: WHAT DO THE STRIPES ON THE FLAG MEAN? A: THEY REPRESENT THE ORIGINAL 13 STATES Q: 国旗上的横条代表什幺意思? A: 它们代表美国最早的十三州 8 Q: HOW MANY STATES ARE THERE IN THE UNION? A: 50

Q: 美国现有多少州? A: 五十州 9 Q: WHAT IS THE 4TH OF JULY? A: INDEPENDENCE DAY Q: 七月四日是什幺日子? A: 独立纪念日 10 Q: WHAT IS THE DATE OF INDEPENDENCE DAY? A: JULY 4TH Q: 独立纪念日是那一天? A: 七月四日 11 Q: INDEPENDENCE FROM WHOM? A: ENGLAND Q: 美国自那一国独立出来? A: 英国 12 Q: WHAT COUNTY DID WE FIGHT DURING THE REVOLUTIONARY WAR?

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我省钢铁工业发展面临形势 “十二五”期间,我省钢铁工艺装备优化升级取得进展,高强钢筋、高品质特殊钢、无缝钢管等产品比重提高,吨钢综合能耗、吨钢电耗低于全国重点行业平均水平,完成了淘汰落后炼铁、炼钢产能任务。截至目前,我省共有钢铁企业6户,炼钢转炉、电炉19座,中频感应炉7套(带LF炉精炼设施的工艺和装备),炼钢总产能1722.2万吨。但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消费需求回落、产品竞争力弱、金融业涨息抽贷等因素影响,钢铁产能利用率远低于合理水平,产业发展面临巨大挑战。2015年,我省粗钢产量418.5万吨,比2010年下降26.4%。 国家将钢铁行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领域,为我省钢铁行业彻底摆脱困境提供了历史机遇。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省钢材消费量有所下降,但每年需求

量仍超过1000万吨,除了我省自产钢材外,每年净调入钢材500万吨至600万吨,为我省化解钢铁产能过剩、改善供给结构提供了市场空间。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是推动钢铁行业脱困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我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任务和重大机遇。各有关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的原则,抓住“禁住”、“退够”、“升级”主要任务,积极稳妥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促进钢铁行业脱困发展,努力把我省钢铁工业建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创新活力强、经济效益好、具有竞争力的现代化钢铁工业。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标本兼治,转动力、转方式,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确保社会稳定,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前,压减炼钢产能610万吨。全省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进展,行业销售利润率、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 宪法文本对于基本权利的列举,可以追溯到近代成文宪法的产生之初。1776年的弗吉尼亚宪法,首先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专门规定。1789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最初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基本权利,但是不久便通过了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法国***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1790年宪法,将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集会、请愿、宗教信仰以及有限制的选举权等权利。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做法,为各国宪法所仿效,蔚然成风。于是,便有了成文宪法列举基本权利的传统,也有了这样的问题——在各国宪法列举之外的未列举基本权利是否应受宪法保护? 这一问题虽然有些古老,但是,即使是在美国,这个很早便有了肯定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第九修正案①的国家,对此问题的争执仍未停止。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一系列判决,承认个人隐私、堕胎、同性恋等“新权利”后,“要不要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这一争执成为美国社会的热门话题之一。在1965年Griswold V. Connecticut②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宪法上的隐私权概念,判决已经结婚的夫妇,享有避孕的权利。在1973年著名的Roe v. Wade③一案中,最高法院作出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判决:宪法中存在隐私权,因此堕胎是合法行为。在2003年的Lawrence v. Texas④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Bowers v. Hardwick,⑤认为德州刑法惩罚同性恋之间的

肛交行为,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重要自由与隐私权。由于这些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的所谓“新权利”极大地改变了美国社会,因而受到了来自美国保守派的强烈攻击。于是,“要不要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争论,连同“司法能动”还是“司法克制”的争论,所谓“解释与不解释”的争论,以及围绕原旨解释的争论,成为美国保守派和自由派之间最为重要的辩论之一。保守派注重尊重传统,强调对现状的维持。对保守派而言,传统是实践证明有效的经验,对传统的维护可能会延缓进步,但至关重要的社会秩序却可以维续;而新生事物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危及到一些神圣的东西,发展下去会摧毁他们所珍视的自由。⑥因此,保守派对原旨主义宪法解释学情有独钟。保守主义法学家如Robert Bork法官、前首席大法官William H. Rehnquist以及Ediwin Meese将军都是“原初意图”的拥护者。他们认为,宪法是一部神圣的文献,包含着应受到维护的历史悠久的原则。法院必须以历史的宪法及其原意解释法律,而不是依赖他们所希望的宪法,或者随时代改变的“活”宪法。换句话说,法官必须维护法律,不带有他们自己的个人和政治偏好。否则,将以判例法而告终,这意味着法官篡夺国会的立法权。⑦因此,保守派强烈批判法院和法官没有权利“制定”这些在宪法条文中没有的“新权利”。而自由派则相信进步的可能性,希望社会能有所改进。与保守派相比,他们更注意维护公民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隐私权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权利。在自由派法学家看来,宪法是“活的文献”,在不同时代和环境中有不同的意义。他们支持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认为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来源:作者: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 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 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 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 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 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均力敌的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波音公司不可能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波音滥用市场地位提高价格,就相当于把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三)家具连锁店的合并案 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 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评析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评析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2003年12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历时21个月,经历了磋商、专家组审查和上诉机构审议全过程。 ; 专家组于2003年5月2日作出裁决报告,认定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报告长达1000页,分为11个部分:I. 概述;II. WTO 程序问题;III. 起诉方主张;IV. 起诉方要求作出的结论和建议;V. 组织会议-对初步裁决的请求;VI. 专家组工作程序;VII. 当事方主张;VIII. 第三方观点;IX. 中期审议;X. 裁决;XI. 对各起诉方主张的分别结论和建议。 ; 2003年8月11日,美国通知DSB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即美国对所有10种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其中,对于上诉涉及的未预见发展、进口增加和对等性,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对于因果关系,上诉机构认为,对其他主张的裁决已经足以解决争端,因此没有必要对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交叉上诉,上诉机构没有裁决,因为审查这些主张的前提条件没有出现。另外,对于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这两种产品,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关于提供充分合理解释的理解,但不影响专家组对这两种产品的总体结论。

; 以下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一些重要特点。其中有些内容可圈可点,有些内容则颇有争议。; ; (一)专家组报告 ; 1、司法节制 ; 起诉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8个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和附件也长达6000页。 ; 但专家组只对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作出了裁决。专家组认为,对这几个方面的裁决,就足以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WTO协定,从而解决了本案的争议,因此没有必要继续审查其他方面。专家组采用司法节制的方法,于众说纷纭之中,抓住解决争议的核心问题,果断作出裁决。这是一种“四两拨千斤”的高超本领。 ; 2、“充分合理的解释”(reasoned and adequate

中美宪法的不同

中美宪法的对比 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障人及人的权利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中国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 美国的宪法: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中美宪法从根本上的不同 1理论根基的不同。 宪法的理论根基是指建立宪法时,作为根本出发点的基础理论。基于不同的理论根基,会产生不同的宪法,最终建立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美国宪政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它将宪法和法律视为自由的保障。美国宪政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吸收了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一定要以“人性恶”为假设.通过制定规则来弥补人性的弱点.从而保证权利能够得到正确的运用。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与美国基于人性恶假设建立的宪法制度不同,中国的宪政理念是建立在国家至上集体主义的基础上,强调的是国家政权的稳定,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且中国宪法更多地主张信任民选的政府、信任民选的代表。这是由于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因此在宪法中以国家为主导的条文比较多。

美国反垄断案例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2009-6-27 13:52:37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 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 推荐阅读: 美国反垄断法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AT&T与柯达胶片冲印一体化案的比较 如何区别反竞争的一体化和竞争性一体化,AT&T与柯达公司的案例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在1982年AT&T解体以前,AT& T公司实行包括提供长途、市话服务,以及通讯设备制造和研究开发在内的一体化经营。AT&T通过设计专门的技术标准,并保守网络标准信息,以排 除其他制造企业。当司法部反垄断处受理此案时,AT&T在申述中举出柯达公司的例子。柯达公司开发出一种新的胶卷,这种胶卷只能用柯达公司自己制造的设备才能冲印,而且柯达公司对冲印其照片使用的化学试剂进行保密,从而形成胶卷生产和冲洗上下游一体化。最终,司法部判AT&T的行为是反竞争的,并未判柯达的行为是反竞争。 AT&T和柯达的一体化的主要区别:一是行业特点不同。1982年以前的电讯设备下游市场几乎都被AT&T垄断,可以说 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而胶卷行业的用户是分散的 竞争性买主。二是柯达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产品,尽管柯达产品的开发导致其他厂商(主要是 Berkey)的成本增加,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生产新的产品。实际上,柯达的行为促进了其他胶片生产厂商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而AT&T是按其设备标准设计公共网络的标准,如果其他制造商不采用AT&T的标准,其设备就无法与公共网络连接。 因此,可以说柯达公司是利用竞争优势,而AT&T公司是滥用市场力量,其一体化和保密是反竞争的。由此可见,一体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判据是一体化企业是否滥用市场力量,关键要分清滥用市场力量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区别。 (二)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案 波音和麦道公司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制造业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占美国国内市场的份额几乎达百分之百。但是,美国政府不仅没有阻止波音兼并麦道,而且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了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干线飞机制造业是全球性寡占垄断行业,虽然波音公司在美国国内市场保持垄断,但在全球市场上受到来自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越来越强劲的挑战。面对空中客车公司的激烈竞争,波音与麦道的合并有利于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地位;其次,尽管美国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干线民用飞机制造企业,但由于存在来自势

美国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等案例分析

美国钢铁进口保障措施案 2002年初,美国布什政府宣布动用美国贸易法第201条款,启动紧急进口保障措施,对于外国进口钢材提征80%多的进口关税。从私人交易角度来看,正当美国政府公布采取紧急进口保障措施之前,有一家中间商与中国某钢材出口公司签订了一笔钢材进口买卖合同,决定买进一批钢材产品并卖给美国某进口方。就在合同生效并到了履行之际,美国政府对钢材进口实施了保障措施。 问题:运用所学的国际经法知识分析该案例 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 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 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 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这样,就可以根据WTO协定来从国际法角度判断美国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国际法。同时,WTO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政府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设计WTO专家组断案,专家组判定美国败诉,美国上诉,上诉庭维持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经DSB通过,美国于2003年12月4日宣布终止保障措施。 总结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这样,就有三层法律关系、三层法律规则和三层法律解决。那么,要想解决一个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理论、思维、方法和技术,就得知道这个问题属于三个层次中的哪个层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着手解决。这是学习国际经济法以及学会像国际经济法律人那样思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在1982年中国输美蘑菇罐头倾销案中,美国商业部以印度尼西亚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理由之一是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近。这一理由从一般意义上讲,似乎有一定道理(其实,据世界银行统计,当年印尼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出中国一倍多),但两个国家蘑菇的生产情况却不同。中国产蘑菇地区地处北温带,蘑菇可自然生长,生产成本较低,而印尼地处热带,蘑菇栽培需要大量使用空调设备,成本必然高得多。以此为前提,将印尼的蘑菇罐头价格与中国向美出口蘼菇罐头的价格相比,很容易得出中国蘑菇罐头出口构成倾销的结论。实际上,中国与印尼在生产蘑菇中的比较优势差距很大。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 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要了解美国的政教关系,首先要看美国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除此之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自从宪法第一修正案问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与争论,无不以该修正案为最终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两个分句)。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这两个分句才对各州产生约束力。涉及宗教问题的所有立法和所有案件的根本指导就在于这两个分句,而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这两个分句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发言权。简单地说,这两个分句所体现的两个根本原则可以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在“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案”(1)的裁决中的总结来表述: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这两个原则说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并不那么简单,不同的人对这两个分句的理解一直存在着分歧。 (1) 设立分句 设立分句是指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国会不得通过立法设立宗教的规定,所以简称设立分句,也有人将“设立宗教”译作“确立国教”,将设立分句称作“确立国教”条款(2)(由国会立法设立宗教,其本质即“国教”。提法不同,内容是一致的)。 对于设立分句的含义,教会人士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认为政府应承认教会的存在,但对所有教派与宗派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教派中不应有官方钦定的教会。但绝大多数人是从国家与教会的政治关系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1802年,托马斯·杰裴逊在给浸礼会信徒的一封信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解释,指出此规定的实质是实行政教分离,即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一道隔离的墙”。194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3)的判决书中对设立分句的含义作了明确解释: 第一修正案设立宗教条款的意思至少是这样的:不论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将一个教会确立为州教或国教;不得通过援助一种宗教、或所有宗教、或偏护某一宗教而歧视另一宗教的法律;不得强迫或影响某人违背本人意志加入或不加入一个教会,或强迫他宣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人不得因持有或宣布宗教信仰或不信教,去或不去教堂做礼拜而受到惩罚;不得课征任何数量的税收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不论他们以任何名目出现,也不论他们采用任何形式传教布道。不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集团的事务;反之亦然。用杰裴逊的话说,这一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条款,意在树立起一道“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墙”。 但政教分离并不是绝对的。1971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雷蒙诉库尔兹曼案的

从微软垄断案评析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

第8卷 第2期2009年4月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BEIJI NG P OLYTECHN I C COLL EGE 2Vo.l 8 Ap r .2009 收稿日期:2008-12-25 作者简介:汤辰敏(1979-),女,上海市人,法律硕士,助理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与教学工作。 从微软垄断案评析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 汤辰敏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100042) 摘 要:轰动一时的微软垄断案在美国最终以和解结案,很多学者据此认为这代表了美国反垄断法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新的发展动向。认为微软案的判决是联邦上诉法院在 9!11?事件以后美国特殊的国际国内形势下作出的最符合国家利益的判决,并不能以此案的判决结果和理由来证明美国的反垄断法出现了新的 发展趋势。 关键词:反垄断;知识经济;微软垄断案 中图分类号:DF 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558(2009)02-133-04 Eval uation on the D evel op m ent of the Am erican Anti -m onopo l y La w fro m the M icrosoft Case Tang Chen m i n (Be ijing Po l y technic Co llege ,Be iji n g 100042,China) Abst ract :The fa m ousM icrosoft Case ca m e to a settle m ent i n the end .Consi d eri n g th is resu l,t m any scholars th i n k t h at there has appeared a ne w trend ofAm erican anti-monopo l y la w in the age o f kno w ledge econo m y .But the au thor consi d ers t h at the sentence of t h eM icr osoft Case is j u st a sentence accor d i n g to their national i n terest after 9/11?Event and it can not i n d icate a ne w deve l o p m ent trend o f the Am erican anti-m onopo l y la w .K ey w ords :anti-m onopoly ;kno w ledge econo m y ;the m icroso ft case 举世瞩目的微软垄断案历时四年最终以和解结案,微软在达成的临时性协议中不但逃脱了被分拆的命运,连美国司法部对其最初的指控###将I E 浏览器与视窗(w i n do ws)捆绑销售的反竞争行为也不了了之。由此引发了学界关于在传统工业产业下形成的美国反垄断法在知识经济时代还是否适用的一些思考。以下是笔者的一些见解,希望不会贻笑大方。1微软公司捆绑销售的行为构成违法搭售 微软垄断案的发生原因及争执的焦点在于微软公司授权个人电脑生产厂商使用视窗操作系统时以 搭配销售的方式促销其I E 浏览器的行为是否构成搭售,以及是否构成违法搭售。 一般而言,搭售是指卖方在销售一种商品时,以买方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此时,买方所欲购买的商品谓之搭售商品(tying product),而买方被要求同时买下的商品谓之被搭售商品(tied prod uct)。搭售成立的前提是搭售商品与被搭售商品是性质上相互独立的且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如果从法律上看,搭售商品与被搭售商品是一个商品,搭售就不能成立。我们再来看看微软垄断案中视窗操作系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资料

微软公司反垄断案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07-5-10 0:19:00 阅读次数:112 一、微软违反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经过数月的调查,向微软发起反垄断(托拉斯)诉讼。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Thomas Jackson)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舍曼法》 2000年1月14日,微软公司原CEO比尔?盖茨让位于巴尔默 2000年4月4日,联邦法官杰克逊判定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把捆绑销售作为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 2000年6月8日,微软被裁定一份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它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 E浏览器等。 2000年7月27日,微软上诉最高法庭,认为微软案不该由最高法院审理,并同时提出对杰克逊法官审案公正性的质疑。 2000年9月27日,最高法院支持微软公司向低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8日,微软向上诉法庭提出辩护,称从来没有违反过反垄断法。2001年1月15日,美国司法部和19州坚持拆分微软。 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庭推翻杰克逊法官的判决,由另一个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2001年9月7日,美国司法部表示不再要求对微软进行拆分。 2001年11月1日,美国司法部和微软达成过渡性协议。 二、审理的第一阶段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2,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3,没有可以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 对于这个裁决,原告方美国司法部认为是美国消费者和美国经济的重大胜利,并且坚持上诉。被告方,微软公司表示对法官杰克逊的裁决表示失望,始终坚持认为微软是公平竞争。 媒介和大众舆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反应: 网景公司在总部举办派对庆祝。同行纷纷表示对这个裁定予以赞同。 微软公司的股票在当天暴跌6%,但是其竞争对手红帽子公司,苹果公司 太阳公司股票均有上涨。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措施

编号:SM-ZD-56104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控 制措施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措施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在人的最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一定的满足以后,人们越来越希望自己生活和工作在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因此,安全需要便成了人们的第一需要。 根据历史事故统计分析,钢铁企业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主要有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煤气中毒事故等几大类。事故的发生有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装备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等各方面的原因。因此,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增进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技术素质、完善安全制度、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机制、采用先进技术科学管理来避免钢铁企业事故发生成为必然。 1. 事故发生的机理与控制方法 1.1. 事故发生的机理 要想保证安全生产,控制事故首要的是要了解触发事故

(完整版)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修正案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修正案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修正案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修正案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修正案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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