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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领取失业保险需满足哪些条件
今年起,重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的,可申请给予一次性补助。下面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及材料准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庆失业保险办理程序及材料准备
1.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2.单位形成决定后,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开出《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和《重庆市企业失业职工档案收交通知书》及装订成册的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档案内必须附有:职工参加工作的招工录取通知书;劳动合同;
单位形成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
4.经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其按照各区、县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应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凡是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失业保险规定的失业人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所欠的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按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2.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原已办理的失业保险登记(即:缴费年限)仍然有效,只是将中途未申报或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补申报、补缴纳,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就业
创业补助:
(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二、补助额度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不再享受上次剩余的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如遇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不予计发差额。
三、资金来源
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其他支出”下
设二级科目“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中核算。
三、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本人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可向原失业保险金申领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逾期未领取的,应领未领取的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失业人员积极就业、自主创业。
(二)强化经办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经办人员服务水平,推动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一次性补助的人员要认真审核,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骗取一次性补
助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夯实基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建立健全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台账,做到原始资料齐全和手续完备,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审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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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希望能帮助到您!为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为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全文如下!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1.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单位行成决定后,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凡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当开出《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和《重庆市企业失业职工档案收交通知书》及装订成册的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档案内必须附有:职工参加工作的招工录取通知书;劳动合同;单位形成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个人档案(为原件)包括:《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员工个人资料)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经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其按照各区、县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应注意事项。 2.凡是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失业保险规定的失业人员,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所欠的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应按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3.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原已办理的失业保险登记(即:缴费年限)仍然有效,只是将中途未申报或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补申报、补缴纳,前后的缴 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4.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由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人员跨区(县)市的由原单位劳工(人事)经办人员将原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卡拿到参保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证明该单位己在该区参加或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然后将通知书和个人缴费卡及档案材料一并送交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重庆市企业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问题 一、失业人员的定义?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哪些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所要哪些资料? (一)失业职工介绍信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方式 这表是由单位填写的,主要有以下几点注意的 1、单位名称和地址,需与《工商登记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地址一致。 2、经工商登记领取了《工商登记执照》的单位应填写“工商登记执照”栏;未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应填写“批准成立”栏。 3、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的有关信息。 4、单位类型:10- 企业,11-国有企业,12-集体企业,13-私营企业,14-港、澳、台、外资企业,15-其它企业,20-事业单位,2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2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30-机关,40-社会团体,50-民办非企业单位,60 -城镇个体工商户,70-再就业服务中心,90-其他。 5、隶属关系:1-中央,2-省、自治区、直辖市,3-计划单列市,4-市、地区,5-县,6-乡镇,7-部队,9-其他 6、行业代码:01-农、林、牧、渔业,02-采矿业,03-制造业,0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5-建筑业,0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0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08-批发和零售业,0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址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教育,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0-国际组织。 7、单位的主管部门名称:1-工商,2-人事,3-卫生,4-审计,5-劳动,6-科委,7-司法局,8-国资委,9-其他。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第二项所称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0063 2020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Unemployment insurance payment standards in 2020
2020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额有多少? 我们都知道失业保险是五险一金的其中一项,那么,失业保险金是如何领取的,领取程序是怎样的呢?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遵循以下的程序: 第一,在当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办理方是公司,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15天道缴纳失业保险的社保局办理。 第二,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是:公司为志愿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超过一年。而失业的原因不是个人造成的,在这之前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还要有再就业要求,最后一个条件就是个人愿意接受关于再就业的培训。 第三,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几项材料,方可办理失业报备:解聘通知书、失业证明(4联)、失业登记表(2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以上均要求出具社保局统一格式的材料。 第四,在办理了失业登记之后,是社保局对失业的审查时间。审查合格之后,失业人员要前去参加在就业培训,领取失业金,办理下岗证。领取时间是这样规定的:交一年可领取三个月,在此基础上每多交一年可多领取两个月。关于失业
期间的医疗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可以报销六成到八成的医药费。 第五,失业人员个人还有一些后续手续还要办理,到社保局去提交一些文件材料办理手续之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 那么,失业保险金有多少呢?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长短与之前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长短有密切关系。连续缴费时间在一年到两年之间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三个月;缴费两年到三年的,可以领取六个月;缴费三年到四年的可以领取九个月...缴费5年以上,每多缴费一年可以多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最长领取时限为24个月。 【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在省、自治区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技能提升补贴;
重庆江北区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宣传资料) 注解: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宣传资料。 2、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3、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并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职工个人档案需装订成册附目录并密封,未按规定装订或未密封恕不接收。 5、全市统一模板《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在单位参保所在地失业经办机构领取。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 (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等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依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 (五)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六)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二、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凡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均需:身份证及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未换领社保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复印。 1、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籍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选择申领外省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申领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的,还需: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非东莞市重新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的,还需参保地参加失业保险的凭证。 4、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需:国家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原件。 6、申领失业死亡待遇的,还需: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 温馨提示:
一、《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因防治污染搬迁的;(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二、申领失业待遇需注意事项: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需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计算跟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直接相关。如您在东莞市外有参加失业保险且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提出申请失业保险金。 3、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 ...........1.次(办理时间: ..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每月 ..........请.务必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每月 ..1.日至月底 ........................ .....或社保卡 ....、失业就业登记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理领取失业....最后 ..二个工作日前 ......).携带身份证 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 .......................验证通过的,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将于次月发放,且当月失业代缴基本医疗保险才会生效,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验证或验证不通过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验证的,视同重新就业。 4、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只能重新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后才能提出。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经省政府 201X 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1X 年 8 月 15 日起 施行。 二 0XX 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 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设区的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补助县、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 业务。 第五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事、民政、审计、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和银 行应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2.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 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 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 人不再缴费。 (三)农民合同 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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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 规费系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 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 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 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 %(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 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 养老:20% 医疗:7%(生育:1%) 工伤:1% 失业:2% 住房公积金:5% 合计:35% 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
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 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 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 浙江省浙交〔2008〕85号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规费费率表(43%) 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 项目组成费率 养老保险20%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6.50% 工伤保险 1.50% 失业保险 2.00% 住房公积金8% 合计38%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正式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1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
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本人目前确属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现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本人已如实填写了上述相关信息,并对所 单位负责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签 章): 单位经办人:社保经(代)办机构(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办理日期:年月 日 注:此表为参保单位职工专用。表格中带*号的项目为必录项,其他有前提条件的必录项请参考指标解释。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指标解释 1.组织机构代码: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代码,如参保单位无赋码资格的,由社保
经(代)办机构赋予替代码,为必录项。 2.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码,单位应如实填写,为必录项。 3.参加险种:根据职工应参加的险种选择划“√”,为必录项。 单位类型为企业、自收自支事业、民办非企业、城镇集体的单位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单位类型为全额事业的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差额事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类型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单位必须参加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 其他单位按照相关批准的文件参加保险。 4.姓名: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为必录项。 5.公民身份号码:参保人员填写经公安机关核发的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内容为准),为必录项。 6.出生日期:应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一致,为必录项。 7.性别、民族: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外国籍人员选择“其他族”,为必录项。 8.婚姻状况(代码项):与居民户口簿内容一致。 代码婚姻状况代码婚姻状况 1 未婚 4 离婚 2 已婚9 其它 3 丧偶 9.文化程度(代码项):是指参保人员受教育程度的分类,依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填写,为必录项。 代码文化程度代码文化程度 11 博士61 高中 12 硕士62 职高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津人发[2001]10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三)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上述用人单位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
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务院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的费率进行调整。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相关参考学习文件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 2.《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 3.《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8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9号)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7号) 7.《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6号)
8.《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7号) 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 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19号) 1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 1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 1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4号) 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31号)
失业xx领取事项告知书 领取失业金期间,保险关系不可转移。个人养老保险可选择中断,也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纳(咨询电话#)。失业金期满后,个人养老保险可办理转移手续。 由失业金基金代缴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医保代缴期限与失业金起止期限同步。失业金到期后,统筹内转移的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去任意医保代缴机构续缴职工医疗保险,如需办理统筹外转移的人员,请联系我们咨询相关手续。(咨询电话:#) 医保领现金人员请按照申请书上列示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及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正在缴费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移居境外的。(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八)失业人员死亡的。 目前我省已经实现了信息联网,如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本人或亲属应及时主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或经数据比对、审计稽核发现多领失业保险金的,应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资金退回。失业人员或亲属拒不退还多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资金的,可依据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相关规定,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并按规定将涉案人员名单上传至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当月的失业救济金将于本月月底之前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号中(如遇法定节假日酌情顺延或提前),如确有疑问,请持银行柜台人工打印的流水详单与我们联系(电话:#1)(ATM取款机自动打印的流水详单可能会有信息不全) 1/ 2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一致。 2、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批准成立信息”栏。 3、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填写单位负责人有关信息。 4、单位类型分四大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企业要填写详细的企业类型,并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填写内容一致;事业单位要填写事业单位类别(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5、隶属关系指企业的所属关系,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等。 6、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填写“主管部门或总机构”栏。 7、登记证编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码。 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一、参加单位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到就近的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服务意向表》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服务协议》,并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二、参保单位核对以上表格中各项内容无误后,可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社保征收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三、用人单位参保时须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盖银行公章)及复印件或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证明;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职工参保时须提供的资料: 1、首次参保: (1)非深户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馆数码照相回执(回执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 (2)深户员工:除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馆数码照相回执(回执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外,还须提供下列之一证件及其复印件: ①属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制职工从市外调入的,应提供其调动介绍信(调令); ②属学校分配的毕业生,应提供由市人事局签发的《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 ③属新招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招工表; ④属安置的复退转业军人的应提供复退、转业军人行政介绍信; ⑤属迁入、久居的应提供户口本。 2、本市职工(包括深户和非深户)在市内正常流动的,需提供社会保险电脑号。 五、受理社会保险机构的地址及电话: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处电话:96888 地址:彩田南路社保大厦2楼 罗湖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82204163 地址:人民北路物资大厦11层 盐田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25210557 地址:盐田区建工大厦13楼 福田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83460066-6328 地址:彩田南路社保大厦14楼 南山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26668670 地址:南山区劳动大厦7楼 宝安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27785639 地址:宝安区新城22区新安二路社保大厦 龙岗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科电话:28911289 地址:龙岗区中心城劳动社保大厦附件一: 社会保险登记表 1、单位名称: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4、缴费单位专管员姓名: 5、缴费单位公章: 6、申请日期: 7、登记证编码: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修订) 发文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3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正文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4月3日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2006年3丹31日福建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
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变更、终止的,应当在变更、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单位招用、辞退、裁减人员的,应当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