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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PE户口认定QFLP政策被误读发改委批复黑石201205

外资PE户口认定QFLP政策被误读发改委批复黑石201205
外资PE户口认定QFLP政策被误读发改委批复黑石201205

外资PE户口认定QFLP政策被误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e19002408.html, 2012年05月16日07:18 经济观察网微博

导语:原本是发改委方面的一纸关于黑石基金身份的批复,却让尚未全面施行的QFLP 政策不慎“中枪”。

经济观察报记者胡中彬近日,原本是发改委方面的一纸关于黑石基金身份的批复,却让尚未全面施行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政策不慎“中枪”,发改委将以黑石基金为代表的GP是外资、LP为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认定为外资身份,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此消息一出,此前种种关于QFLP 试点PE能享受的“国民待遇”的政策增添了无尽变数。

这似乎只是一个缩影,从2010年至今仍然还只是停留在试点阶段的QFLP,俨然变成了各地吸引外资PE的政策秀,它现在面临的困境已经不只是此前一直遭受到的“雷声大,雨点小”的困境,其存在的实际意义和价值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争议。

由于没有全国性明晰、一致的政策,QFLP政策被试点地区认定的态度大相径庭,而本身对外资PE解决国民待遇及投资便利的不确定性带来了外资PE的冷眼相待。

外资PE“户口”争端

黑石人民币基金捅开了一个迟早都会被捅开的马蜂窝。

4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向上海发改委发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针对上海QFLP试点中的黑石人民币基金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问题进行回复。

这份复函明确地指出了,对于上海黑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此类普通合伙人是外资、有限合伙人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这意味,黑石类外资GP加内资LP的人民币基金仍然被认定是外资身份。

QFLP政策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VC/PE机构。QFLP政策推出的本意是对外管局2008年出台的“142号文”局部突破,按照“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即现行制度下,外商股权投资须按单个项目结汇,并需向外管局逐一报备。QFLP政策则意味着试点机构可将境外资本直接兑换为人民币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据悉,黑石此次拟募集的人民币基金LP全为内资,为了期望能够获得社保基金的注册而通过上海发改委获取国家发改委对其内外资身份的明确。

除了结汇上的政策突破外,黑石类基金明确其内外资身份的意义重大。

根据惯例,GP往往需要在一只基金中投入不低于1%的初始资金,但GP的外资背景则导致整个基金转变成“合资身份”,不仅无法涉足互联网、传媒等敏感类行业,同时需要完成相对复杂的项目外资审批程序,有时被投企业等不及而错过投资机会。是否会改变被投企业的性质对PE而言也意义重大,按照相关规定,若外资基金投资了内资公司,其身份将变成外商投资企业,其在股改、上市等诸多问题上都需要向商务部履行报批程序,外资PE基金的投资效率将受到极大影响。“实际上,之前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认定,如黑石类GP是外资、LP是内资的PE基金到底是内资还是外资的问题一直是处于模糊地带,各个地方的认定也不一样,因而,有些做法就是在这种状况下遮遮掩掩地进行。”金诺律师事务所郭卫锋律师称。

除北京外,上海、天津、重庆三地皆允许试点内获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资金总额度或实际出资额的5%,且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各地的做法和标准又不尽相同,一个例子是,一家最初是在上海注册成立的该类基金最初在上海认定为内资性质,而当其拟迁到江苏时,江苏方面就明确表示,该基金将被认定为外资身份才能与其合作。

QFLP岔路

从2011年年初上海正式发布试点办法至今,QFLP政策现阶段仍然还处于试点阶段,仅上海、北京、重庆、天津四地获准试点,上海和北京各获批30亿元美元,重庆和天津各获批10亿元的额度。

QFLP政策即被误读为将使得有外资成分的PE享受“国民待遇”,即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事实上,这一提法从未得到商务部等监管部门证实。从发改委对黑石人民币基金的批复来看便是初步明确。

郭卫锋不久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就该政策进行了交流,而他的观点是:“发改委对上海复函已确认试点基金外资身份,对外管‘142号文’突破很有限,市场对试点并未有太大兴趣,能做人民币基金就没必要搞试点,试点成效最说明问题!”

QFLP政策曾一度引得众多外资PE垂涎三尺,他们都期望能够借此谋取政策福利,除了黑石外,凯雷、野村控股、英菲尼迪等数十家外资PE机构已经先后获得试点资格。但在试点过程中,申请程序复杂、材料审核繁琐也让一些机构认为有些“失望”。

例如,弘毅投资在2011年初便初步取得了QFLP试点资格,但直到约6个月后才获得结汇资格,其间弘毅投资准备了非常翔实的材料,并接受了上海金融办等监管部门的多次评估考察,在投资理念、美元基金LP资质方面的严格审核,最终在2011年9月才正式对外公布获批QFLP试点资质,并将QFLP的第一单投向了河北石家庄鸿锐集团。

一位外资基金人士称,QFLP政策被试点的地方政府当成了吸引PE落地的筹码,由于本身额度有限,所以有些地方如天津等还在给予试点额度时附加了需要在当地投资一定额度的限制,这对PE机构而言也带来了一定的束缚。

来自美国的普凯投资也遇到了这样的尴尬,2009年普凯投资与其他三家外资PE公司落户上海;一年后,普凯投资旗下规模达6亿元的人民币房地产投资基金却“舍弃”了上海的政策福利,而改在了天津注册成立。“大家还纷纷申请的另一层意思其实是希望借助获取QFLP资质去取悦LP,获得了该资格相当于告诉LP我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已经不错了,QFLP 资质被当成政府给予的背书了,让LP更相信基金。”上述外资基金人士称。

而据了解,越来越多的外资PE开始绕开QFLP政策,直接以变通的做法解决外资身份问题,即在GP出资层面不以外资实体直接出资,而是通过一家内资关联公司直接以人民币出资,即GP和LP都是人民币出资,也都是内资性质,这样就能直接享受到国民待遇。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

干货|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 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 1. 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 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井购的形式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

1.概念及运营模式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 来管理,GP 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5%。QFLP 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 和LP 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2. 投资范围 QFLP 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2012 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GP 是外资、LP 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书面规定的内容,直接从事房地产融资难度较大,但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证券产品。至于是否能够从事不良资产包未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时存在与审批机构沟通获在准的可能。若以外币出资,即使获得了金融办的许可,在项目投资换汇阶段,当地外管局还会再次审查,监管力度较大;若以人民币出资,则只需和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好即可。但截至目前国内并没有成功的先例,成型的法律文件也暂时没有,无先例可供参考。

2020年环保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2020年环保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 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力开展差别化改革、首创性探索,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注重工作协调推进,推动以商品和要素流动性开放为主向以规则等制度性开放为主转变,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改革创新成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要求,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成贸易投资自由便利、高端高新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开放创新、政府治理包容审慎、区域发展高度协同的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注重发挥各片区自身优势和特色,按照下列功能定位,推进各片区建设和发展: (一)雄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高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建设高端高新产业开放发展引领区、数字商务发展示范区、金融创新先行区。 (二)正定片区重点发展临空产业、生物医药、国际物流、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航空产业开放发展集聚区、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引领区、综合物流枢纽。 (三)曹妃甸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港航服务、能源储配、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东北亚经济合作引领区、临港经济创新示范区。 (四)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重点发展航空物流、航空科技、融资租赁、生命健康等产业,建设国际交往中心功能承载区、国家航空科技创新引领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可以根据国际国内产业发展趋势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对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进行调整。

PE中心与QFLP

近年来,全国上下正刮起一股强劲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里旋风,各地争夺建设“中国股权投资中心”的号角已经全面吹响,其中,京、沪、深、津、渝、甬六大城市关 于这场战役的政策博弈正在升温。大中华区著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 心发布的《2010年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市场政策环境剖析专题研究报告》指出,在这场 全国股权投资中心”争夺战中,地方政府各具特色,在吸引VC/PE落户方面都煞费苦心。 北京:’投资资源”为亮点 北京在资金方面,聚集了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类骨干金融机构,具有发展股权投资 的资金优势;在人才方面,北京每年吸引众多国内优秀人才和海外归国人士的涌入,因此拥有丰富的专业人才资源。在投资资源方面,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中国最早一批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培育了一大批高素质的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拥有2万多家高 速成长的优质中小企业,是理想的投资对象。北京投资资源丰富的优势明显,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历年北京市投资案例数和投资总额均高居首位,以2009 年为例,北京地区共发生117起投资,占全年中国大陆地区投资总数的24.5%,而总投资 额为5.93亿美元,占总数比重也高达22.0%,遥遥领先于其他省市地区。 天津:优惠政策尤为突出 天津是最早提出建设全国股权投资中心”的城市,凭借国家对滨海新区先试先行的政策东风,目前天津在发展股权投资业方面已经非常成熟。据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9月底,落户天津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共计221家,其中,有限合伙基金达70多家。有限合伙基金之所以扎堆天津,主要因为其最早推行有限合伙基金先分后税”的做法,有效避免了合伙人双重征税的问题。 尽管天津在推动股权投资方面动作很大,也取得了明显成果,但就市场环境而言仍然有所欠缺,民众利用资本的意识依然不及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另外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注册与经营分离”的局面,即部分机构因看中天津的优惠政策而选择在天津注册,但日常经营却在外地,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天津的企业对于资本的认识还不够充分,致使外界认为天津中小企业资源不及其他地区。 上海:力争吸引国际资本 上海在将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确定以后,在吸引外资投资机构发展上大做文章, 有针对性地出台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相关办法,在吸引海外投资机构落户上形成自己的特色,走在其他城市前面。 深圳:起步早、起点高 深圳是最早开始创业投资发展的城市之一,具有深厚的市场基础,早在2003年就出 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随后在2004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表示要继续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机构,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 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政策法规解读(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政策法规解读(下) 李清彬国家发改委宏观院经济所副研究员 四、解读案例 第一部分我们是把目前我们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框架,我们设计的框架以及我们现在推进的状况,做了一些介绍。那么第二部分我想是举一个例子,我们来看这个领域内的这个社会信用体系,它是怎么建的,是怎么样一个构成。那么从这个小领域呢,就可以也可以推广到其他领域,不一定是唯一的,但是大体的框架是这样的。 (一) 《规划纲要》对环境信用建设的五点要求 我举的例子是环境方面的,环保领域的这个信用体系。 环境信用体系它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的《信用规划纲要》里面,它是属于,它有一个小的领域是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它属于这个小领域。那么归类在社会诚信建设这个重点领域,四大重点领域之一这里面。 那么在《规划纲要》里面对环境信用建设提了一些要求,是五大要求,五个点。 第一个就是推进国家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要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要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是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评价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 第三是建立企业对所排放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 第四是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结果,并且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那么根据这个企业的信用等级,也要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第五点要求是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等部门的联动。 那么这五点要求是我们规划纲要里面对环境信用建设所提出的要求。 那么具体到环境信用建设,环保部在年就是号文是出台了一个《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那么这个指导意见提出的指导原则是要以信用信息的规定共享为基础,以公示,以信用信息的公示为办法,以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为手段,以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为目的,然后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这个长效机制。也提了一个目标任务,也是到年,企业环境制度基本形成,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全面建立,然后覆盖国家省市县的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这个环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最后是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这个是指导意见提出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特约评论】廖荣华:上海QFLP试点分析

【特约评论】廖荣华:上海QFLP试点分析 发布时间:2011-2-10 16:33:00 来源:ChinaVenture 作者:《特约评论》 一、引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于2010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点办法》”),并将于2011年1月23日正式实施。《试点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业界期待已久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终于尘埃落定,被视为是上海市在吸引外资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基金(“PE”)方面的重大政策突破。 中国法律对于外资的监管是从来源于境外投资者的直接外资和来源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间接外资两个层面来进行的,在对于外资参与设立PE的监管上也不例外:境外投资者以及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起设立PE或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GP”)均受到有关外资政策限制。同时,对股权投资的监管一般是通过对PE、GP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或有限合伙人(“LP”)等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实现的。基于此考虑,讨论外资参与设立PE的监管机制时,除PE本身以外,还必须同时分析适用于PE或者境内GP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GP和境外LP)、以GP身份发起设立PE的外商投资股权管理企业(“外资GP”)以及以LP身份对PE投资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资LP”)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在目前的中国法律框架下,外资在中国参与设立PE主要面临以下两个层面的法律障碍: (一)外汇管制 受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142号文,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GP后,外资GP 不能将其外汇资金结汇成人民币资金以向其发起设立的PE进行出资。外资LP的外汇资金同样受限于142号文的结汇限制,只能运用其人民币营运资金对PE进行出资。 同样受限于142文,境外投资者向以公司形式设立的PE(“公司制PE”)的外汇出资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结汇成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而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PE(“合伙制PE”)的情况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资合伙企业”)的外汇资金是否可以结汇成人民币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则缺乏明确的规定而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资创投企业”)的形式设立的PE(以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或公司的形式注册均可,以下称“外资创投基金”)则几乎是唯一的例外,其外汇资金可以划转至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并由其结汇成人民币资金,但外汇资金划转须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而且被投资企业对外汇资金的运用同样面临外汇结汇限制。 (二)外资管制 境外投资者出资设立外资创投基金或合伙制PE的,外资创投基金或合伙制PE的境内投资均视同外国直接投资,不但其投资的领域要受到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限制,而且每次投资均要履行外资审批或备案的要求,原属内资性质的被投资企业也因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这方面,外资创投基金或合伙制PE与境外设立的美元基金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基本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 1 —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 2 —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 3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政策法规解读中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政策法规解读(中) 李清彬国家发改委宏观院经济所副研究员 (二)工作进展 所以这个在规划纲要的顶层设计下,我们近些年做了很多的工作,把社会信用体系向前推进了很大一步,目前的进展还是很不错的,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进展。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首先第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个是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也就是我们这个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这样一个总体方案,要求对,是对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做了一个安排部署。 大家看到的这个样式,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个构成,它是由18位数字,18位的一个代码,那么每一个第一位,比如说第一位是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是一位,第二位是机构类别代码一位,就是每几位,这都是有一定的安排的。总共是18位,那么到2016年底,全国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率,整体上已经达到了97%,这可以说是为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共享、共用信用信息创造了一个基础性条件,这个码都不统一,那么你的身份信息都很难唯一确定,所以你对后面会带来麻烦。那么一旦统一之后,再去共享共用信息就更加的方便。 2. 信息平台 那么第二是信息平台,首先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个是一个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总枢纽。然后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个是要做到企业信用信息全国一张网。第三是各个地方他们也有一些信用信息系统,同时民政部、环保部、安监总局等部门,还将利用公共数据交换平台,分别实现民政部跟31个省市区民政厅之间的信用数据交换。然后环保部,实现环保部与住建、国土、国家林业局及国家气象局等十个部门之间,数据资源进行交换。然后安监总局与国家铁路局、住建部、交通部等八个部门之间,也要实现数据的共享交换。也就是说除了我们建的这些平台之外,各个部门之间也都在建立这种数据共享交换的这种机制。 那么我们重点来看一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性设施,目前是已经覆盖了来自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住建部等39个中央部门结点和101省级平台结点。归集了各个部门和各地的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等,达到了7亿多条。那么这个平台呢,就有效促进了各个地方、各个部门,业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给各个部门协同监管奠定了基础,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 3. 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 那么第三个是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建了有一年多了,这个是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指导,是由国家信息中心主办,并且由百度提供技术支持和运营维护。这个网站是立足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然后进行对外发布。主要承担的是信用宣传、信用

环保法律法规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基础知识 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 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

求公众意见。 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

国内设立外币基金浅析

现存外币基金先例 日元 上月新成立的一支外币基金为三菱科瑞基金,由科瑞集团与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合作成立,旨在帮助中日两国企业开展互补合作的投资基金,一期规模为100亿日元。 美元 本月披露完成募资的美元基金包括兰馨亚洲第五期基金、金沙江四期基金、毅鸣投资四期基金、以及思佰益与南丰、台湾金融企业新光共同组建的大中华私募基金。由美国SRI (US)CHINA OPPORTUNITY FUND公司、上海协丰科技创投、上海赏道股权投资共同设立的“西安丝路机遇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也是一支美元基金,为陕西省第一支外商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 本月完成的美元基金共募资11.84亿美元。 换汇和142号文 2008年8月,外管局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简称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现行法律和政策环境 上海QFLP制度 QFLP也是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的运作模式。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QFLP”)制度是指通过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审批和对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将国外资本转化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VC/PE市场的一种制度。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外资VC/PE可以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同时上海又积极推动政策试点,以解决上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有限合伙基金GP的现实困境。 今年3月份,上海市向境外股权投资机构开放QFLP,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通过QFLP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以及VC市场。据了解,目前的QFLP资格原则批复的换汇额度为各家1亿美元。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

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

护理_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2) 尹秀梅 《护士条例》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时间实施? 为何学法 依法办事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准则。 护理职业活动与人的健康和生命直接相关,认真贯彻执行与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是护理人员从业的首要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护理服务的规范管理,是护理管理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据有关部门统计 来自卫生部的统计数字表明,全国由于医患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等恶性事件,2002年有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则将近10000起。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一个关于医疗纠纷全国性的内部会议上披露,全国医疗纠纷每年发生达百万起,并以100% 如此惊人的数据,谁来保护我们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面对如此节奏快、任务重、压力大、高风险的工作,我们应加强学习相关的医学法律、法规,增强护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护理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卫生法体系与护理法 我国与护理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组成: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治法,医政法,药政法,妇幼卫生法,优生与计划生育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卫生法定义: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理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 《护士条例》2008.5.12 实施 《护士守则》2008.5.12 护理法的范畴 1.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 2.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 3.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 护理法的意义 为护理人员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和支持 ★引导护理教育和服务实践逐步标准化、专业化 ★促进护理人员不断接受培训教育 ★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水准 ★有利于维护病人和一切护理对象的正当权益 护理立法的历史与概况

上海QFLP政策解读201104律所纪要

近期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会纪要 2011年04月28日 汉坤律师事务所 为了从政策上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相应的程序和各部门职责,加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程,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证券市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制度,共同颁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QFLP实施办法》)(关于《QFLP 实施办法》的详细解读,请见相关《汉坤专递》(2011年1月期))。最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举办了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及上海市工商局的相关负责官员一起,就上述《QFLP实施办法》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或QFLP)试点工作(下称“QFLP试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并就上海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预期进行了解析。汉坤律师事务所基金部律师作为嘉宾应邀参加了该解读会,以下为解读会要点: 目前QFLP试点工作进展: 上述相关部门已制定了操作规程和试点流程,就试点企业托管、结汇、汇出管理、信息报送进行了相关规定,制定了操作手册(如您需要操作手册可向我们索取); 审批部门开展了QFLP试点企业的初审,截至3月18日批准了包括凯雷/复星、百仕通、德同等三家QFLP试点企业。 QFLP试点工作的下一步重点: 目前获批的QFLP试点企业以大型的并购型基金为主。在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审批部门将选择不同类型的试点企业,除大型的并购型基金外,还希望吸引主要投入科技型、创业型、就业型等高成长中小企业的基金; 希望通过QFLP试点工作带动一批国内社会资本,培育境内长期投资者。 申请试点政策前提: 申请人必须是在上海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其他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主要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投资人和管理团队已经基本明确,管理团队已经获得投资者认可且投资者已经出具出资承诺函和确认书。 试点企业评审考虑的主要因素: 基金管理团队的中国投资经验,尤其是成功退出的经验; 优先考虑引导基金、国企或民企出资等境内资本参与的企业; 优先考虑投资方向为新兴产业且该方向符合管理团队的经验的企业; 该企业的组织架构清晰,出资主体明确,投资计划清楚,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机制市场化。 工商设立的情况: 到今年3月18日为止,上海共设立了53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中两家为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总额1.4亿美元),另有51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今年2月发布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与QFLP试点工作相关的重要政策: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 0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 0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天津市发改委)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根据本办法经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认定为开展此次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股权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试点外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市备案办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开展此次试点的外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上述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和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统称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宗旨是吸引境外长期股权资本优先投资于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境外成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先进的管理、运作经验,以培养本土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人才。 第四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募集,不得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条本试点工作由市备案办负责统筹推进。市备案办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单位组成。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组织各备案办成员单位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负责试点企业托管银行的认定。 第六条在市备案办的统一组织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试点工作的日常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审批;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登记工作;市备案办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相关试点工作。

专项建设基金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国家重大战略,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打造创业创新引擎,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家发改革委员会印发的《2016年度专项建设债券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专项建设债券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精神,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二批专项建设债券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即将开始。 专家解读: 1、无抵押低息大额贷款如何申请 答:是通过企业要做的项目,来申请专项建设债券基金; 2、专项建设债券基金是怎么回事 答:专项建设债券基金是国家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设立的,属于国家政策性引导基金类别的扶持方式,是以政府投资的方式给企业以项目贷款的性质进行扶持的资金,贷款期限为15年—20年; 3、专项建设债券基金由国家哪个部委负责组织申报 答: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申报、审核项目后方可以得到此支持资金; 4、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项目可以申请专项建设债券基金 答:民营企业为重点扶持对象,项目在建和准备建的项目都可以申请; 5、申请专项建设债券基金的好处 答:项目规模比较大,自有资金不足,且银行贷款需要有抵押物,民间资本的成本太高; 6、专项建设债券基金需要还吗 答:专项建设债券基金需要还,在15年--20年内还清本息; 7、专项建设债券基金的利息是多少 答:年息为%; 8、专项建设债券基金怎么能取得 答:通过项目申报可以获得;可以通过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解读项目具体申报事宜。

支持领域 新兴产业、“互联网”重大工程、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现代物流、职业技能实训设施、体育设施建设、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军民融合工程、技术改造、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新型城镇化、棚户区改造等民生改善建设、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宽带乡村”和中小城市(县)基础网络完善工程、城区老工业区及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包括流域综合治理)、重大水利工程等三农建设、江河治理和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易地扶贫搬迁、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城镇供排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及工业余热暖民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铁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及收费一级公路等。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须符合相关专项重点支持领域。 2、申报项目须具备一定投资规模,单个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前期工作充分、条件成熟,依法办理可研、备案(核准)、安全评估等前置手续;收益适中,回报率约为3-5%,回收周期为10-20年;主要安排2016年上半年可以新开工建设、能够产生新拉动的项目,以及2015年开工、主要在2016年形成工作量的项目。优先支持整装的大项目、PPP(政府与企业合作共建)项目以及产品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2014年及以前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涉及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纯公益性以及具有较高回报率的项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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