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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559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559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9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

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

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

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 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各类产业园区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部分产业园区缺乏对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与环境保护的统筹,少数园区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滞后,引发了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为了从源头预防产业园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条例》以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产业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各省(区、市)对于省级以下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另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体现“合理布局、统一监管、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的原则,注重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

规划环评与建设环评的区别(仅限借鉴)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03 年9 月1 日起开始施行。该法除了对目前已广泛应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内容做了规定外,还将规划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明确规定了规划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该法的 颁布施行,为在规划层面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提供了法律依据。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概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IA) 是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拟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我国在1979 年引入EIA 制度,通过20 多年的实践,我国的EIA 制度在管理体系和技术方法上都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在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EIA 主要是针对单个项目进行的,评价时空范围窄,不能考虑累积影响,不能从决策的源头防止污染等弊病也逐渐显露出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SEA) 是指对政策、计划和规划及其替代方案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规范、系统和综合的评价过程,是环境影响评价在政策、计划和规划的战略层次的应用。SEA 可将环境影响范围广、时间长的一些政策和规划纳入EIA 的范畴,有利于从决策的源头抓起,预防为主,强化综合决策,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国外开始将EIA 扩展到政策、规划层次,SEA 体系逐渐形成。90 年代起,SEA 开始得到了广泛接受,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欧盟、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都制定了有关文件,推进了SEA 的发展。我国SEA 开展的较晚,目前主要是对规划进行环评,开展最多的是区域规划环评。目己完成的区域规划环评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沈阳市浑南新区规划、厦门东海岸区开发规划等,还有上海市城市交通白皮书环评报告书等。铁路系统目前尚未开展规划环评工作,但对一些大项目也做过一些类似的规划环评工作。如青藏铁路建设,从项目的立项开始,就十分重视环境问题,在该项目实施的各阶段,聘请了各方面的专家,进行了系统的大量的评价工作。但总体上说,因为SEA 工作开展的较晚,实施环评的项目较少,所以目前我国尚无通用成熟的技术、方法、程序、内容、评价指标及体系等,SEA 在我国尚属刚刚起步和探索阶段。 为推动规划环评工作的开展,国家环保总局已举办了多期规划环评的学习班,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待批稿) 》等有关文件。另外,国家环保总局还多次推荐了参加规划环评的评价单位,这些都为开 展规划环评工作奠定了基础。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IA) 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SEA) 的比较 EIA 的评价对象是具体的建设项目,通常是带有工程性质的建设开发活动,它是战略(计划、规划) 的具体落实。SEA 是EIA 在政策、计划、规划层次上的

环境影响评价论文正稿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阐述了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指出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措施,对我国经济建设起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作用。从法律法规、替代方案、公众参与等方面探讨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对策 1、前言 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世界各国的主要目标,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关键就是要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规划。要使制定的每一项战略和规划都能体现可持续性,这就要求在战略规划过程中对战略选择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容就是要分析各种战略选择的环境影响,从而使环境问题在政策、计划、规划和项目的各个决策层次上都得到充分的考虑。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对战略环境评价的采用提出了直接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对污染源进行控制,通过科学的环境规划、环境治理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减轻企业投产后的污染治理负担,从而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与法制化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

境造成不良影响具有重大意义。 2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 我国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法律,在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是走在前面的。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各种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容、程序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从大围的发展规划到具体项目的建设,都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从而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发展契机。同时,各级环境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各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参与政府的综合决策,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自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法规和措施,建立了许多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召开了一系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会议,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学术研究和交流,丰富和发展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理论和方法,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技术。 3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并明确了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规划围,但我国对规定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却缺乏法律 约束。目前,除《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以及建设部2005 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外,还没有其他的法规依据。2005年,国务

环评规划及环评流程

环评规划及环评流程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及编制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其目的就是在规划编制和决策过程中,就充分考虑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同时在该法第十二条中还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规划,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通过组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对意见的采纳情况要给予说明。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细化,环评的内容具体包括了对规划的分析;环境现状与分析;环境影响识别与确定环境目标和评价标准;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针对规划方案,拟定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确定环境可行的推荐规划方案;开展公众参与;拟订监测、跟踪评价计划和编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内容。要求在环评中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要综合考虑对各种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应当把与规划相关的政策、规划、计划以及相

应的项目联系起来进行整体考虑;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主张;评价的结论要有可操作性等。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此条款一是明确审查的时间在审批规划草案前进行。二是明确审查的组织者。三是传递程序。 在自治区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规划审查时一并进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第18号令发布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对审查的范围、组织的部门、审查的时限、专家的组成和审查意见应包括的内容审查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明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所需费用,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费用中列支。” 根据以上规定和此次试点要求,为了便于操作和指导,规划环评单位在实施中应先完成规划环评的技术方案(大纲)并经环评报告审查部门审查。属于须上报国家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编制部门先交自治区环保局,经其组织初步审查,在修改完善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审查;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编制部门交自治区环保局组织审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总则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A.环境保护局 B.地方人民政府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规划局 【正确答案】B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下列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是()。 A.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B.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C.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D.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正确答案】C 3、某市人民政府编制了土地资源开发整理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应当是()。 A.环境影响登记表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报告书 D.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正确答案】C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 A.环境影响报告表 B.环境影响登记表 C.环境影响报告书 D.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正确答案】D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某下设两个区的城市在制定种植业发展规划时,须编制()。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正确答案】A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组织进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应当是()。 A.规划实施中 B.规划实施后 C.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后 D.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 【正确答案】D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A.编制完成后 B.编制完成前 C.大纲完成后 D.编制过程中 【正确答案】D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规划环评文件的受理机构是()。A.规划局 B.当地人民政府 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规划审批机构 【正确答案】D 9、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A.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A 10、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影响。 A.有利 B.短期 C.长远

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评报告书综述

《内蒙古大路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4-2030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清华大学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1章总则 1.1 项目背景 大路工业园区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镇,于2005年启动规划建设,2010年被列为《内蒙古自治区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详细规划(2010-2020年)》中重点推动建设的大路—托克托—清水河工业集中区。内蒙古环科园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大路区说明》(鄂府[2013]240号)和《准格尔旗大路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内发改产业字[2013]406号),于2012年12月编制完成《大路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环境保护厅组织的技术审查(内环字[2014]18号)。 2014年,园区管委会委托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内蒙古大路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4-2030年)》,取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复(鄂府发[2015]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园区管委会委托清华大学承担内蒙古大路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清华大学在资料分析研究、现场踏勘、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内蒙古大路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4-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文)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 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荆州港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二号公告

荆州港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二号公告 为了适应鄂西生态经济圈城市经济与长江经济带流域经济的发展,充分挖掘和利用长江荆州港的港口与岸线资源,以利于城市与港口的和谐持续科学发展,对荆州港进行总体规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现予以第二次公示,如对本规划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于十日内向我们反映。 一、报告书简本 1.1规划的背景 荆州市地处湖北中南部,长江中游江汉平原腹地,为冲击堆积平原,地形平坦,地势低洼,地面高程一般为28.0~38.0m,地表广布粘土、亚粘土、粉砂及部分淤泥质粘土等。荆州市河湖众多,水网密布,是全国内陆水域最广、河网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地处东经114°32′~115°30′,北纬29°30′~30°20′。地理位置优越,水陆交通便利,水产资源丰富,轻纺工业基础雄厚,荆州港是交通部公布的全国28个内河主要港口之一,已发展成为长江主干线十大港口和对外开放口岸。 近年来荆州港货物吞吐量迅速增长,2005年全港完成货物吞吐量1521万吨。为了更好地适应荆州市沿江产业布局,荆州市委、市政府在国家和湖北省的政策背景下,提出把荆州建设成为长江沿岸和中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作出了“依托长江、抓住两路、呼应浦东、服务三峡、发展荆州”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优化结构,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迈向现代化的新阶段。为了贯彻执行《港口法》,适应港口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开发的需要,协调港口与城市之间的关系,合理利用土地和岸线资源,给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做大做强荆州港,荆州市交通局决定将区域内沿江岸线作为一个整体来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实施荆州港总体规划。 1.2 总体规划概况 荆州港岸线总长162990米,目前港口已利用岸线39410米,占24.17%,包括长江左岸和长江右岸这两部分。规划岸线总长156720米,规划港口岸线49740米,占31.74%,其中深水岸线长45360米,占28.94%。由城区港区和各县(市)港区共17个港区组成。 荆州港的性质确定为荆州港是全国内河主要港口,是长江流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枢纽,是荆州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沿江产业布局、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托。 荆州港总体规划基准年为2005年;规划水平年:近期2010年;远期2020年。 港口规划的范围为:荆州市所属的荆州区、沙市区以及各县(市)部分地区,重点规划盐卡港区、柳林港区、荆州旅游客运港区、斗湖堤港区和观音寺港区;同时规划郝穴港区、埠河港区、关沮港区、李埠港区、弥市港区和学堂洲港区等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解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解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促进区域流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答记者问 8月17日,国务院以第559号令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今后环境保护部将如何进一步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专访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 记者:我国已有一部《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何国家还要再专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吴晓青:我国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在我国环境立法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初步确立了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感到,《环评法》关于规划环评的规定审查主体还不够明确,审查程序还不够具体,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环保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的权利义务还不够清晰,规划编制、审批与规划环评之间的强制性制约机制还不够有力,这些都制约了规划环评的实施效果,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做出具体规定。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发布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条例》要求将区域、流域生态系统整体影响作为规划环评的着力点,有利于从决策源头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是“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条例》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筹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关键点,有利于在机制体制层面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举措;《条例》将人群健康和长远环境影响作为推进规划环评的出发点,有利于更好地从源头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记者:与《环评法》相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哪些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深化? 吴晓青:《条例》在《环评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规划环评的实施细则,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如明确了规划环评“客观、公开、公正”的三原则;规定了评价的三方面内容,即对相关区域、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细化了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环评文件的编制主体及编制方式、公众参与、实施程序等;明确了专项规划环评的审查主体、程序和效力;确立了“区域限批”等责任追究和约束性制度等等。因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要求,规范了程序,落实了相关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了规划环评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有利于促进规划环评制度的落实,发挥规划环评从决策源头预防和

规划环评(SEA)与项目环评(EIA)的区别

规划环评(SEA)与项目环评(EIA)的区别 谢文玲 随着我国经济活动强度的加大,政策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因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实践表明,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加巨大、持久,范围也更加广泛。如果在提出有关政策和规划时能够慎重考虑相关的环境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不仅可以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可大大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 在我国,规划环评(SEA)是战略环评的切入点。相比项目环评(EIA),SEA真正实现了从微观到宏现,从尾部到源头,从枝节到主干,从操作到决策的转变和飞跃,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次根本性改革,也是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SEA是环境影响评价在战略、规划、计划层次的应用,即在规划过程的早期就全面地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充分评价各种替代方案,广泛咨询公众,并在实施前作出相关决策,从而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是一种在规划层次及早

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决策手段与规划手段,是规划决策的辅助工具,属战略环评范畴。 SEA是从基于经济效益的传统决策模式向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决策模式转变的一个重要环境管理工具,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不仅为我国宏观战略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也为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监督提供了立法依据。 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区别 同样作为环境影响评价,SEA和EIA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可以保障有效的资源利用,增加对环境问题的思考,识别主要影响以及提供可行的消减措施,为决策提供依据,避免严重的和不可逆的环境破坏,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SEA是伴随着EIA的深入发展,并且为弥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的不足而产生的。尽管SEA是以EIA为基础,二者具有相同的原则与目标,在整个工作程序和步骤上也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它们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评价思路的角度和高度不同 EIA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一种反应性评估。它对拟建项目的选择及优化布局方面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往往只能针对拟建项目的污染状况提出控制和治理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考试整理稿)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 1、总则 (1)熟悉导则的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开发以及工业园区等类似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2)熟悉开发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重点 ①识别开发区的区域开发活动可能带来的主要环境影响以及可能制约开发区发展的环境因素。 ②分析确定开发区主要相关环境介质的环境容量,研究提出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③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开发区环境保护方案,包括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规模、工艺和布局的合理性,优化污染物排放口及排放方式。 ④对拟议的开发区各规划方案(包括开发区选址、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与布局、发展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设施等)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比较和综合论证,提出完善开发区规划的建议和对策。 (3)熟悉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2、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 (1)熟悉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开发区规划简介 b)开发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状况 c)规划方案的初步分析 d)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选择 e)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指标) f)评价专题设置和实施方案 (2)环境影响识别的要求与方法 ①按照开发区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发展规划、阶段目标和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等,调查主要敏感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资源、环境质量现状,分析现有环境问题和发展趋势,识别开发区规划可能导致的主要环境影响,初步判定主要环境问题、影响程度以及主要环境制约因素,确定主要评价因子。 ②主要从宏观角度进行自然环境、社会经济两方面的环境影响识别。 ③一般或小规模开发区主要考虑对区外环境的影响,重污染或大规模(大于10平方公里)的开发区还应识别区外经济活动对区内的环境影响。 ④突出与土地开发、能源和水资源利用相关的主要环境影响的识别分析,说明各类环境影响因子、环境影响属性(如可逆影响、不可逆影响),判断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等。 ⑤影响识别方法一般有矩阵法、网络法、GIS支持下的叠加图法等。(3)规划方案的初步分析的内容与要求 ①开发区选址的合理性分析 根据开发区性质、发展目标和生产力配置基本要素,分析开发区规划选址的优势和制约因素。开发区生产力配置一般有十二个基本要素,即土地、水资源、矿产或原材料资源、能源、人力资源、运输条件、市场需求、气候条件、大气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启动资金。 ②开发规划目标的协调性分析 a、按主要的规划要素,逐项比较分析开发区规划与所在区域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性,包括区域总体规划对该开发区的定位、发展规模、布局要求,对开发区产业结构及主导行业的规定,开发区的能源类型、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给排水设计、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与所在区域总体规划中各专项规划的关系,开发区规划中制定的环境功能区划是否符合所在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等。 b、可采用列表的方式说明开发区规划发展目标及环境目标与所在区域规划目标及环境保护目标的协调性。 (4)熟悉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设置 ①评价专题的设置要体现区域环评的特点,突出规划的合理性分析和规划布局论证、排污口优化、能源清洁化和集中供热(汽)、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等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内容。 ②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一般设置以下专题: a)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b)规划方案分析与污染源分析 c)环境空气影响分析与评价 d)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e)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置 f)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总量控制

201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卷85分

【试卷总题量: 13,总分: 100.00分】用户得分:85.0分,用时1160秒,通过字体:大中小| 打印| 关闭|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环境承载力评价,就是要在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下,在不超出生态环境系统弹性限度条件下,对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的能力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通过评价,确定各区域的承载能力和承载水平。 A.容纳SO2 B.容纳NO2 C.容纳COD D.容纳污染物 用户答案:[D] 得分:8.00 2.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空间范围一般应同时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规划的环境影响可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二是自然地理单元、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等的完整性;三是()或已有的管理区界。 A.河流界线 B.道路界线 C.行政边界 D.海洋岸线 用户答案:[C] 得分:8.00 3.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包括: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论证、规划方案的可持续发展论证、()。A.不同类型规划方案综合论证重点 B.累积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 C.辨析制约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和环境要素 D.规划概述、规划的协调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 用户答案:[A] 得分:8.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在()年开始实施的。 A.2001 B.2002 C.2003 D.2004 用户答案:[C] 得分:8.00 5.《环评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A.土地利用

B.地级市 C.直辖市 D.省会城 用户答案:[A] 得分:8.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4道题】 1.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通过对规划可能涉及内容的分析,收集与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政策和产业政策,(),(),(),(),(),反馈给规划编制机关。 A.对规划区域进行现场踏勘 B.收集有关基础数据 C.初步调查环境敏感区域的有关情况 D.识别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影响 E.分析提出规划实施的资源和环境制约因素 用户答案:[ABCDE] 得分:8.00 2.环境影响评价在()、()、()和()层次的应用称为战略环境评价。A.法律 B.政策 C.规划 D.计划 E.项目 用户答案:[BCDE] 得分:8.00 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指规划的范围或者领域相对一般指规划的范围或者领域相对较窄,内容比较专的规划,包括()、()、()、()、()、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和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A.工业 B.农业 C.畜牧业 D.林业 E.能源 用户答案:[ABCDE] 得分:8.00 4.战略环评必须面对高度的不确定性,具体是指:战略决策通过指导、改变人的行为来改变其所涉及的复杂系统;和()。 A.战略决策的空间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子系统也存在不确定性; B.社会、经济的条件不确定性; C.大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 D.外部政策的不确定性;

环评法律法规真题附参考答案

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1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编制有关战略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B、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C、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D、制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1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保护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的是() A、古树名木 B、内陆水域 C、各类地质构造、溶洞等自然遗迹 D、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区 (201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乡级人民政府 C、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201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列做法中,符合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规定的是() A、某企业通过技术挖掘,增加了产品种类 B、某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后,提升了设备产能 C、某企业通过改变营销策略,增加了产品市场占有率 D、某企业将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锅炉,增加了运行成本 (2016-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列做法中,符合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的是() A、为确保污染防治效果,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在主体工程试运行也同时投入使用 B、某企业由于排污情况的不确定性,其废气处理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完成后,方启动设计 C、由于实际产能未能达到设计产能的一半,为节约能耗,某企业关停了两套废水处理设施中的一套 D、为持续提升污染防治效果,某企业自行改造与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不同的废气治理设施 (201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 A、委托第三方管理和维护监测设备 B、保存原始采样记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D、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2016-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B、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C、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D、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生产 (2016-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列关于公众参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B、环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C、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向专家及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D、建设单位应委托环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规划环评

规划环评编辑 规划环评是指将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通过对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分析,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从而达到在开发建设活动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即在政策法规制定之后,项目实施之前,对有关规划的资源环境的可承载能力进行科学评价。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分析规划中对环境资源的需求,根据环境资源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支撑能力提出相应措施。通过规划环评,能够有效设定整个区域的环境容量,限定区域内的排污总量。 实践经验表明,规划环评是控制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环境风险的根本手段。其关键在于,不仅要对单个项目进行环评,还要对发展规划进行环评;不仅对工业规划进行环评,还要对城市规划进行环评。 早在1979年,我国就把项目环评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了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均含有项目环评的原则规定,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仅把项目环评也把规划环评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了下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城市规划的优化,预防资源过度开发和生态破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1概况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编辑 第559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评所需的资料清单

划环评需收集资料清单 1、本次规划的文本、附图以及上层规划的文本、附图(包括电子版的文字和图); 2、本次规划的立项批复; 3、规划区域内的各专项规划(供水规划、排水规划、污水处理规划等); 4、提供本次拆迁安置方案以及拆迁户数; 5、提供已经招商、入园的企业个数、类型、位置;提供规划区域内现有企业基本情况和污染排放情况,特别是工业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环评报批情况、环评报告书、三同时验收及监测报告。 6、目前规划区域的土地类型比例(农田、荒地、水塘、居民区、拆迁区域等); 7、未来进入园区主要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规模、原材料来源(包括用煤和其他燃料等)、生产工艺流程与主要设备以及先进性、污染源产生情况、污染治理措施与污染源排放等情况。对于未来发展的工业产业,要求基本确定是哪一类项目;对于住宅要求提供大约是多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对于污水处理厂要求提供污水处理工艺和水量。 8、提供规划区内及周围环境敏感点(基本农田、有无封山育林区、防护林、生态林保护区、水库等敏感水体存在等)情况。 9、工业集聚区区内和周围村庄、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数量、各村庄人口的户数和人数;是否存在搬迁,如有提供搬迁安置计划。 刚才没传上,不好意思。 **工业区规划环评所需材料 一、背景材料: 1、**县城市总体规划、十一五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规划区域地理位置图(可以在县行政区划图上拿铅笔标出120km2的规划范围)、规划区产业规划平面布置图(纸版或电子版); 注:2中所有图上均要细化到村庄,如能细化到企事业单位更好,以利于监测布点。 3、《规划区规划实施纲要》(纸版或电子版); 4、**县环境功能区划(纸版或电子版); 5、**县环境保护规划(纸版或电子版); 6、**县统计年鉴、**县经济统计年鉴(纸版或电子版); 7、**县县域内企业排污申报、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纸版或电子版); 8、规划可研报告(纸版或电子版); 9、规划区域现有企业清单及其现状资料(地理位置、工艺、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等)即规划区域现状的污染源清单。现有主要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最好能提供电子版)及其批复文件(作附件); 10、确保钢铁企业增产不增污的总量削减计划,要求列出详细的企业削减名单及削减量;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法律(宪法及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综合法、单行法、相关法。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掌握环境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里的环境也就是环境保护的对象有三个特点:一是其主体是人类;二是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环境;三是其是自然因素的总体而非社会因素。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凡在此区域内所涉及对所称环境产生影响的一切活动,均适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领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之外,按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主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一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并规定污染防治措施;三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过审批,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两个环节;四是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4)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5)掌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6)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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